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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国家赔偿工作汇报提纲专题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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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用)

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_________(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国家赔偿案由),申请_________(被申请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事实与理由,主要是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等)。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

赔偿请求人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制作说明

一、本申请书样式供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时使用。

二、赔偿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包括身份证号、军官证号、护照号等)、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送达地址、联系电话;
有别名或者曾用名,应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标明。赔偿请求人是法人的,写明其名称、住所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联系电话。赔偿请求人是依法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联系电话。赔偿请求人有法定代理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址、联系电话。赔偿请求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址、联系电话。

三、用A4纸打印或书写,书写时应字迹清楚,不要使用铅笔、圆珠笔或者红色、纯蓝色墨水等易褪色不易长期保存的工具材料书写。

四、“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列项标注,附件目录应与提交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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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用)

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国家赔偿案由),申请×××(被申请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事实与理由,主要是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等)。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

赔偿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制作说明

一、本申请书样式供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时使用。

二、赔偿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包括身份证号、军官证号、护照号等)、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送达地址、联系电话;
有别名或者曾用名,应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标明。赔偿请求人是法人的,写明其名称、住所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联系电话。赔偿请求人是依法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联系电话。赔偿请求人有法定代理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址、联系电话。赔偿请求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址、联系电话。

三、用A4纸打印或书写,书写时应字迹清楚,不要使用铅笔、圆珠笔或者红色、纯蓝色墨水等易褪色不易长期保存的工具材料书写。

四、“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列项标注,附件目录应与提交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相符。

各位领导:

近年来,我院档案管理工作在上级法院和市档案局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条例》、《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为目标,狠抓档案管理质量,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开创了法院

档案管理的新局面,多次被评为全国、省、市级档案管理先进单位。去年,随着办公楼的投入使用,办公条件的不断改善,我院的档案工作也有了一个大的发展。目前,我院综合档案室现有高素质档案管理人员两名,档案专用房六间共计九十平方米,档案办公室二间,微机室一间,阅卷室一间。密集架108组,预计可容纳到年的各大门类全部档案。同时档案室还配备了微机一台、复印机一台,档案库房加装了金属防盗门、防盗窗,配备了空调机、去湿机、温湿计和灭火器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六防措施”全部落实,保证了档案室的防光、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潮和防高温,确保了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下面我分三个部分向领导和同志们汇报我院的档案管理情况: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是档案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院党组始终坚持把档案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支持。提出了档案工作“争创一流”的口号,无论是在物资装备还是人员配置上,都注意向档案管理工作倾斜。成立了以为组长,以为副组长,有关庭、处、室正职为成员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文件,明确规定领导小组的职责。并根据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保证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延续性。院领导经常深入档案室现场办公,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力、物力上优先保障。每季度听取一次档案管理工作汇报,每半年讲评一次各庭室诉讼和行政文书归档情况。高起点、高标准地建设档案室及档案库房,购置了铁质密集架,配备了灭火器、专用微机、防磁柜等现代化档案管理设备,进一步优化了档案管理工作环境。建立了院长分管、办公室主任主管、档案员具体管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同时,院党组还注重提高全院干警对档案管理工作在法院审判工作中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干警主动参与档案管理的积极性。重点在全院干警中抓了“三个克服,一个提高”。“三个克服”即克服档案管理是档案管理员的事,档案管理与已无关的思想;
克服只要搞好审判,档案管理好坏无所谓的思想;
克服档案管理员低人一等,不出成绩,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思想。“一个提高”就是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目前,我院的档案工作真正做到了组织上有保证,职责上有分工,日常工作有人问,出现困难有人管,全院干警参与档案管理的积极性有了普遍的提高。

(二)明确责任,严格档案管理规程。从院领导到一般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每人都理顺与档案管理工作的关系:专职保密员负责到上级法院和市委拿送文件、办公室人员负责印章管理、行政处负责诉讼文书及行政文档的排版印发、立案庭负责立案材料的入档、审判人员负责卷宗内容的审核和签发、院领导负责文件的签发,保证档案卷宗的正常流程管理。为使档案管理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人,规范档案卷宗的书写与装订,我院还先后组织开展了“书记员卷宗装订观摩评比”、“优秀法律文书评比”等活动,并由审判监督庭对案卷进行评查,定期通报存在的问题。使全院上下初步形成了人人重视档案,人人会管理档案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我院为使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档案立卷归档标准和《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工作特点,先后制定了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查阅利用制度、档案资料保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设备维护使用制度以及重大活动档案登记制度等16项制度,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及时归档。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严把“三关”,即评查、归档和上架关。做到“细”,仔细查找档案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放过“蛛丝马迹”,逐一整改和修正;
“严”,请上级法院和市档案局专业人员逐件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必须按要求整理,直至验收合格;
“精”,对已归档的全部检查,按要求归类、装订,并更换卷盒。现在,我院档案室共有文书档案

卷,其中永久卷,长期卷,短期卷,业务档案卷,合计卷,全部达到和基本达到上级要求的归卷标准。

(四)严格保密制度,控制借阅范围。法院档案中的各类档案文件中,大部分需进行保密管理。面对借阅面较广的需要,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是摆在档案管理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针对这种情况,我院认真履行有关保密工作规则,严格履行档案借阅程序、控制借阅范围、执行保密制度。对档案管理人员实行加强保密教育,并要求其严格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得不看”,使档案管理的保密工作

近年来,我院档案管理工作在上级法院和市档案局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条例》、《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为目标,狠抓档案管理质量,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开创了法院档案管理的新局面,多次被评为全国、省、市级档案管理先进单位。去年,随着办公楼的投入使用,办公条件的不断改善,我院的档案工作也有了一个大的发展。目前,我院综合档案室现有高素质档案管理人员两名,档案专用房六间共计九十平方米,档案办公室二间,微机室一间,阅卷室一间。密集架108组,预计可容纳到 年的各大门类全部档案。同时档案室还配备了微机一台、复印机一台,档案库房加装了金属防盗门、防盗窗,配备了空调机、去湿机、温湿计和灭火器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六防措施”全部落实,保证了档案室的防光、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潮和防高温,确保了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下面我分三个部分向领导和同志们汇报我院的档案管理情况: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是档案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院党组始终坚持把档案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支持。提出了档案工作“争创一流”的口号,无论是在物资装备还是人员配置上,都注意向档案管理工作倾斜。成立了以 为组长,以 为副组长,有关庭、处、室正职为成员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文件,明确规定领导小组的职责。并根据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保证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延续性。院领导经常深入档案室现场办公,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力、物力上优先保障。每季度听取一次档案管理工作汇报,每半年讲评一次各庭室诉讼和行政文书归档情况。高起点、高标准地建设档案室及档案库房,购置了铁质密集架,配备了灭火器、专用微机、防磁柜等现代化档案管理设备,进一步优化了档案管理工作环境。建立了院长分管、办公室主任主管、档案员具体管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同时,院党组还注重提高全院干警对档案管理工作在法院审判工作中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干警主动参与档案管理的积极性。重点在全院干警中抓了“三个克服,一个提高”。“三个克服”即克服档案管理是档案管理员的事,档案管理与已无关的思想;
克服只要搞好审判,档案管理好坏无所谓的思想;
克服档案管理员低人一等,不出成绩,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思想。“一个提高”就是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目前,我院的档案工作真正做到了组织上有保证,职责上有分工,日常工作有人问,出现困难有人管,全院干警参与档案管理的积极性有了普遍的提高。

(二)明确责任,严格档案管理规程。从院领导到一般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每人都理顺与档案管理工作的关系:专职保密员负责到上级法院和市委拿送文件、办公室人员负责印章管理、行政处负责诉讼文书及行政文档的排版印发、立案庭负责立案材料的入档、审判人员负责卷宗内容的审核和签发、院领导负责文件的签发,保证档案卷宗的正常流程管理。为使档案管理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人,规范档案卷宗的书写与装订,我院还先后组织开展了 “书记员卷宗装订观摩评比”、“优秀法律文书评比”等活动,并由审判监督庭对案卷进行评查,定期通报存在的问题。使全院上下初步形成了人人重视档案,人人会管理档案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我院为使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档案立卷归档标准和《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工作特点,先后制定了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查阅利用制度、档案资料保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设备维护使用制度以及重大活动档案登记制度等16项制度,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及时归档。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严把“三关”,即评查、归档和上架关。做到“细”,仔细查找档案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放过“蛛丝马迹”,逐一整改和修正;
“严”,请上级法院和市档案局专业人员逐件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必须按要求整理,直至验收合格;
“精”,对已归档的全部检查,按要求归类、装订,并更换卷盒。现在,我院档案室共有文书档案

卷,其中永久 卷,长期 卷,短期 卷,业务档案 卷,合计 卷,全部达到和基本达到上级要求的归卷标准。

(四)严格保密制度,控制借阅范围。法院档案中的各类档案文件中,大部分需进行保密管理。面对借阅面较广的需要,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是摆在档案管理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针对这种情况,我院认真履行有关保密工作规则,严格履行档案借阅程序、控制借阅范围、执行保密制度。对档案管理人员实行加强保密教育,并要求其严格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得不看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dawendou.com查看”,使档案管理的保密工作有序进行。同时,根据法院工作的需要,积极做好档案资料的编研和开发,完善了检索体系,编制了多种检索工具和专题索引,分别编制了“全宗介绍”、“各类档案移交登记本”。对诉讼档案实行书本式和卡片式索引,文书档案的《案卷目录》和《案卷文件目录》中永久、长期索引实行两套制,在保证档案安全、不泄露国家秘密的前提下,为大量的申诉复查、审判质量评查及公安、检察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及时的服务和可靠的依据,充分发挥了档案工作的效益。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业务指导。为了全面搞好档案的业务建设和管理工作,我院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还十分重视对基层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dawendou.com查看帮助,了解和掌握基层法院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档案员的业务素质。一方面深入各基层法院档案室进行实地指导,发现问题,现场解决。二是引导各基层法院档案员相互参观,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交流经验。同时组织他们参加地方档案局的培训,了解档案管理工作的最新信息和管理手段,三是加强同地方档案管理部门的联系,积极参加各级主各类的档案检查,并请他们到法院检查指导工作。四是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报送档案统计报表,对全市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我们虽然为档案工作的发展和进步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领导的要求、形势发展的需要及兄弟法院的工作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专职档案员少,工作中只是疲于应付,难以在档案管理的高层次上出思想、求进步;
二是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还有薄弱环节;
三是基层法院的档案管理工作发展不够平衡。

三、今后工作打算

(一)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档案法》的有关精神,提高工作人员依法治档的意识。 要经常组织全院档案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充分运用内部刊物大力宣传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形成一个懂法、守法、共同关心档案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继续完善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制度办事。

(二)全面提高档案质量,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在档案达标升级基础上,档案工作要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一是档案形成的载体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木质等粗糙纸张作档案书写材料,不准使用圆珠笔、蓝墨水笔及化学材料的色带打印文件,以确保档案字迹的耐久性;
二是严格执行档案归档范围,档案收集要齐全、完整,档案能全面反映我院工作全貌,并按年度归档本文来自文秘之音网,在百度中可以直接搜索到网络站,防止积存文件;
三是采取新的立卷方法,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存,档案分类、保管期限、编目、装盒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四是档案要集中管理,由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不得分散;
五是建立档案工作台帐,做好档案统计和鉴定工作。

(三)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全市法院档案管理现代化进程,争取在年内,对全部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在利用计算机的基础上,我院今年还将引进档案管理软件,录入案卷目录与案卷文件目录,实行自动查询。同时我们还将加强信息的开发利用,使“死”档案变成“活”的可利用的信息,通过对犯罪分子情况的分析研究,找出规律,提供给院领导和有关庭室以作参考,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司法建议。

(四)加大学习交流的力度,提高档案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请省法院及市档案局的有关领导业务骨干来我院进行讲课传授经验,并组织人员到兄弟法院参观学习,汲取他们的先进经验以提高自身的素质 ,从而以更扎实的工作促进全市法院档案管理工作再创新水平。

各位领导:

近年来,我院档案管理工作在上级法院和市档案局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条例》、《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为目标,狠抓档案管理质量,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开创了法院档案管理的新局面,多次被评为全国、省、市级档案管理先进单位。去年,随着办公楼的投入使用,办公条件的不断改善,我院的档案工作也有了一个大的发展。目前,我院综合档案室现有高素质档案管理人员两名,档案专用房六间共计九十平方米,档案办公室二间,微机室一间,阅卷室一间。密集架108组,预计可容纳到年的各大门类全部档案。同时档案室还配备了微机一台、复印机一台,档案库房加装了金属防盗门、防盗窗,配备了空调机、去湿机、温湿计和灭火器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六防措施”全部落实,保证了档案室的防光、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潮和防高温,确保了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下面我分三个部分向领导和同志们汇报我院的档案管理情况: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是档案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院党组始终坚持把档案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支持。提出了档案工作“争创一流”的口号,无论是在物资装备还是人员配置上,都注意向档案管理工作倾斜。成立了以为组长,以为副组长,有关庭、处、室正职为成员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文件,明确规定领导小组的职责。并根据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保证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延续性。院领导经常深入档案室现场办公,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力、物力上优先保障。每季度听取一次档案管理工作汇报,每半年讲评一次各庭室诉讼和行政文书归档情况。高起点、高标准地建设档案室及档案库房,购置了铁质密集架,配备了灭火器、专用微机、防磁柜等现代化档案管理设备,进一步优化了档案管理工作环境。建立了院长分管、办公室主任主管、档案员具体管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同时,院党组还注重提高全院干警对档案管理工作在法院审判工作中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干警主动参与档案管理的积极性。重点在全院干警中抓了“三个克服,一个提高”。“三个克服”即克服档案管理是档案管理员的事,档案管理与已无关的思想;
克服只要搞好审判,档案管理好坏无所谓的思想;
克服档案管理员低人一等,不出成绩,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思想。“一个提高”就是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目前,我院的档案工作真正做到了组织上有保证,职责上有分工,日常工作有人问,出现困难有人管,全院干警参与档案管理的积极性有了普遍的提高。

(二)明确责任,严格档案管理规程。从院领导到一般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每人都理顺与档案管理工作的关系:专职保密员负责到上级法院和市委拿送文件、办公室人员负责印章管理、行政处负责诉讼文书及行政文档的排版印发、立案庭负责立案材料的入档、审判人员负责卷宗内容的审核和签发、院领导负责文件的签发,保证档案卷宗的正常流程管理。为使档案管理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人,规范档案卷宗的书写与装订,我院还先后组织开展了“书记员卷宗装订观摩评比”、“优秀法律文书评比”等活动,并由审判监督庭对案卷进行评查,定期通报存在的问题。使全院上下初步形成了人人重视档案,人人会管理档案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我院为使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档案立卷归档标准和《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工作特点,先后制定了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查阅利用制度、档案资料保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设备维护使用制度以及重大活动档案登记制度等16项制度,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及时归档。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严把“三关”,即评查、归档和上架关。做到“细”,仔细查找档案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放过“蛛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阅读:42014-10-13 18:46 标签:转载

原文地址: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原文作者:
标准是这样的

最高法院出台的意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为何这样定?

省高院赔偿办表示,这是由这类责任方式的“抚慰”性质决定的,抚慰不等同于赔偿,也符合国家赔偿有限赔偿的基本属性,更有利于裁量的参照把握和同类案件审理的相对公平。

著名的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张氏叔侄在获得131万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同时,还获得了高达90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巨额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曾引起很大的争议和讨论。近年来,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从无到有,但赔偿标准却不统一,有类似张氏叔侄的高额精神赔偿,也有分文未赔或几千元的象征性赔偿。

针对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不统一的现状,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四川省高院独家获悉,最高法院日前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按照最高法院的这一《意见》,以后类似张氏叔侄获得高额精神赔偿的情况将成为历史。

精神损害怎么赔偿 有标准了 在2010年之前,《国家赔偿法》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规定,国家赔偿案件中很多都没有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而2010年之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但并没有对赔偿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因而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不一,最典型的要数浙江张氏叔侄获得高达221万元的国家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而著名的河南赵作海案,入狱11年的赵作海获得了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其中并未提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今年7月底,最高法院出台并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以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为前提条件,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意见》指出,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具体数额明确规定上下限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上,最高法院在《意见》中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
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
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
罪名、刑罚的轻重;
纠错的环节及过程;
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
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现赔偿请求人在申请国家赔偿时仅就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所受侵害提出赔偿申请,没有同时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向其释明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内容,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权威解读

四川省高院赔偿办:

明确赔偿金额上下限 是由“抚慰”性质所决定

9月24日,四川省高院赔偿办工作人员戴洪斌就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接受了成都商报记者采访。

戴洪斌表示,意见出台实施之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上确实更多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上很慎重。最高法院在《意见》中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之所以要明确上下限,特别是规定原则不超过35%,这是由这类责任方式的“抚慰”性质决定的,抚慰不等同于赔偿,也符合国家赔偿有限赔偿的基本属性,更有利于裁量的参照把握,以及同类案件审理的相对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己于2011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22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释〔2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己于2011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22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释〔2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

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17 生效日期: 2011-03-2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2011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22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六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八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九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条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条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县法院工作总结

——**县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工作汇报

**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20 年12月 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考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2010年的具体要求和工作部暑,紧紧围绕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融入大局抓审判,服务经济促和谐,努力做好2010年法院各项工作,为促进**县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2009年工作回顾

2009年,我院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人大监督及上级法院的工作指导下,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不动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和“说话和气、办事认真、公平正义、人民满意”的工作要求,以 “44321”目标工程为抓手,努力实践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树立形象、提高公信力”的工作目标,认真落实“三项承诺”, 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从立足于县委工作大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职能作用,努力做好法院各项工作。

——审判执行工作情况。2009年,共受理各类案件 件,结案 件,未结 件,结案率 %。同比收案上升 %。受理案件数自建院以来首次突破 件。其中审理刑事案件 件,审结 件,结

1 案率为 ,同比收案上升 。审理民商事案件 件,同比上升 ,审结 件,未结 件,结案率 。其中判决 件,调解 件,裁定 件,调撤率 。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件,审结 件,结案率 ,审查、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件,裁定准予执行 件,执结**件。

从各类案件受理情况来看,案件类型正由单一化向复杂化、多元化发展。同时从受理案件总数逐年上升的情况反映出人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大大提升,司法服务能力和意识空前提高。在集中开展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中,共清理积案**件, 3月底以前已全部执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执行工作取得新进展。2009年,共受理执行案件**件(含旧存**件),执结**件,未结**件,结案率/**%。同比收案上升**%。其中执行和解**件,占结案**%。在集中开展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中,共清理积案**件,标的**万元,3月底以前已全部执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加强班子建设。院党组首先从抓班子带队伍抓起,建立健全党组领导班子学习、监督、民主生活会等制度,不断强化班子成员的管理职责,做到率先垂范,带头过好权力关;
秉公办案,过好人情关;
清正廉洁,带头过好金钱关,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工作活力进一步增强。

——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全院干警的综合素质水平,先后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向东营中院学习、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廉洁型”法院等活动。加大对干警的政治业务培训,先后有 **人次参加民事、刑事、审监、执行业务培训,**人次参加全

2 国统一司法考试。把学习培训与提升实践技能紧密结合起来,开展审判员、书记员岗位大练兵活动,强化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提高书记员速录能力,为进一步拓宽法官视野,先后带领**人次到对口友好法院及疆内其他法院考察学习、交流经验、寻找差距。石河子市法院、昌吉市法院分别选派**名挂职干部,充实到我院领导班子中,为开展业务交流搭建了平台。逐步解决干警职级待遇,**名干部已被组织部门任命为正科级,**名干部任命为副科级, **名干部组织部门正在重点考察,提请人大任命法官**名。

——全力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事件发生以来,认真完成维稳处突的各项工作任务,通过大讲事实真相、大讲民族团结、大讲法律政策,先后深入农村宣讲,组织内地高中班、疆内初中班返乡学生、退休老干部进行面对面宣传教育谈体会、谈认识。在连续上班双休日不休息的情况下,全院干警团结一心,同仇敌忾,共同做好值班及安全巡逻等工作。同时根据县委总体安排部暑,先后开展了“**”、“**”**等活动,派干警**多人次、**多车次参加县人武部民兵小分队、**加强安全保卫措施,全力以赴确保“**”事件后和庆祝祖国六十华诞前后的安全防范工作。

——不断完善司法为民举措。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做到保增长、保民生、促发展,始终把“司法关注民生、审判贴近百姓”作为审判工作理念,全方位提出20条便民利民措施,制定了《**措施》,把“服务”落实到审判工作各个环节。年初院党组公开向社会作出**项承诺**。

——强化制度建设的重要作用。按照注重实效、贴近实际、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原则,对全院原有的各类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废止*项,修改完善**项,新修订**项,使我院制度管理更趋规范化、科学化。

3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警的拒腐防变能力。认真贯彻落实“五个严禁”和“八个必须”。

加大司法管理力度,建立法院内部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严格按照《**县人民法院关于对违法违纪行为及错案差案责任追究办法》,完善政治思想、组织纪律、业务工作、党风廉政等综合考核体系,将党建与审判业务同抓共考核,收到了明显成效,2009年未发生一起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落实项目建设,改善办公条件。积极加强法庭硬件建设,**法庭已建成投入使用。**法庭建设项目已获自治区发改委批复,明年可投入建设。**法庭、**法庭已列入恢复建设规划,审判综合楼项目已上报国家发改委待批。先后添置了电脑、打印机、扫瞄仪、摄像机、照相机、投影仪、传真机、监控等办公设备,基本实现了立案、归档、文书打印、庭审记录等微机化管理,实现了案件流程管理规范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回顾2009年的工作,使我们意识到:要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全力依靠县委政府的支持,法院的职能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司法公正才能得到有力保障;
必须紧紧围绕县委工作大局,切实把审判工作融入到**县的社会稳定发展大局中,才能正确处理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只有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确保司法廉洁公正,法院的各项工作才能顺利推进,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才能最终实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树立形象、提高公信力”的工作目标。

二、2010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奋斗目标

2010年工作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

4 全会、胡锦涛总书记考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不动摇,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按照“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严厉打击各种犯罪,依法确保社会稳定,维护群众利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做到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为推进**县依法治县进程,促进**县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0年奋斗目标:在巩固2009年工作成绩的基础上,努力实现:

服务大局方面:及时传达各级领导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审判信息报送工作,对涉及稳定的刑事犯罪案件和专项治理打击的刑事犯罪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及时向上级法院及县委、政府、人大、政法委等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始终把法院审判工作置于全县工作大局之中,切实发挥维稳生力军作用。

审判执行工作:审判执行工作紧紧围绕胡锦涛总书记在自治区干部大会上提出的“三个不动摇”, 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发展大局中,在案件大幅上升的情况下,刑事、行政案件结案率达到**%,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执结率**%。案件评查率**%。着力加强和提高执行和解率、调撤率、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率,使上诉、改判、发回重审、重信重访明显下降。“执行难”问题得到明显改善。进一步落实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队伍建设方面:深化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廉洁型”法院活动,全面加强干警的政治、业务综合素质水平,工作作风要有大的转变和提高;
审判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人民群众满意度要有新

5 提高。进一步落实干警政治、生活待遇;
创造机会加大干警考察交流、学习培训力度。

审判管理方面:建设规范化人民法庭,逐步实现审判法庭及基层人民法庭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化、组织建设规范化、审判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规范化、物质建设规范化的“五化”科学管理模式。

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法庭建成投入使用;
审判综合楼正式批复以前,提前做好前期建设准备及预算工作;
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司法装备基础设施及绿化美化建设,办公条件进一步改善。

司法为民方面:全面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具体落实《***县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措施》20条,按照《**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基层法庭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人民法庭服务群众的司法能力。

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按照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总要求,以及县委对政法工作的总体安排部暑,以即将召开的第五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为契机,以周永康同志在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为动力,按照即将召开的县委扩大会议精神所确定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主动服务第一要务,全力维护**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领各项法院工作。在2010年工作中,我院将把学习贯彻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使全体干警明确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

6 议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定的战略部署和重大任务上来,努力做到认识有提高,行动更自觉,作风有新变化,工作取得新成绩。真正把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转化为做好各项法院工作的强大动力,推动法院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的突破。

二是及时组织干警深入学习周永康、王胜俊、曹建明、杨焕宁、吴爱英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并进行座谈讨论发言,每位干警针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出自己在2010工作中如何做好审判执行工作。

三是按照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同志在电视电话会议上对法院工作总体要求,理清思路,认清使命,认真做好2010年法院各项工作的整体规划。

四、以胡锦涛总书记考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为重点,围绕县委工作大局,提高人民法院在社会综合管理职能中的司法保障功能

做为司法审判机关,尤其是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审判机关,要充分认识民族团结在维护国家统一,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以清醒的头脑,严格按照“三个不动摇”的思想,教育引导全院干警从思想深处深刻认识民族团结是国家统一的重要保证,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是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强化公正司法、能动司法,以服务县委大局为根本,从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为抓手,以提高审判效率,强化审判效果为目标,积极引导干警树立严谨、务实、公平公正、清廉无私的审判作风及责任心。

一是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宗旨意识*。

落实法治进校园、法治进社区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进一步加强司法建

7 议工作,针对预防刑事犯罪的薄弱环节,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进一步加强与上级法院的业务沟通、交流,积极主动争取指导监督,注重加强与检察、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提高维护稳定的整体实力和战斗力。

二是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始终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按照中央政法委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工作要求,加强庭前、庭中、庭后环节的调解工作,重点解决调解协议不明确、调解协议无法实际履行等问题。加大判后答疑和息诉服判工作力度,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有效消除和化解各类纠纷矛盾,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努力确保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维权、监督、支持并重的原则,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优化行政执法环境,稳妥处置敏感性案件。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司法建议。

四是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全力化解“执行难”,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落实法定期限内执结案件制度,规范拘留、搜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采取前法律文书的审核、签发把关,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在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活动中收取中介机构佣金的通知》要求,重点加强对评估、拍卖、以物抵债等执行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案件暂缓、中止、终结执行,以及查封案外人财产、执行款物收取发还的审核把关。加强执行和解工作,有效抑制矛盾激化,最大限度地减低执行对抗程度。坚持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主动争取县委、人大、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支持和协调,积极争

8 取社会各方的支持配合,努力改变执行工作“单打一”的局面。

五是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审判监督,确保案件质量。审判监督工作以加大案件定期评查力度为重点,坚持有错必纠,结合质量考核,实行定期通报,严格执行错差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每月收结案信息通报、案件质量评查通报、纪律作风督察通报、信访情况通报等四项通报制度,使法院重点工作的督查落到实处。

强化审判监督职能,修订完善《案件评查制度》,严格依照《**县人民法院差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执行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案件归档前评查的监督管理职责,全面加强案件质量跟踪监督。对抗诉、本院提起再审、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等案件,逐案作出评查报告和责任追究建议,并对反映出的各类案件质量问题进行内部通报。大力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强化裁判文书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责成相关人员纠错改正。继续坚持案件当事人回访制度,强化当事人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产生,保证审判队伍不出问题。

四是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强化司法服务意识。面对金融危机以及社会转型期中凸显出的矛盾日趋复杂化尖锐化,涉诉信访工作亦提到法院各项工作之中的重要议事日程。法院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更显责任重大,任重道远。因此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是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这亦警醒着我们在审判各类案件中,时刻不忘公平公正、头顶天秤的职责所在,时刻不忘“三个至上”以及“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天职所在。依法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申诉权利,畅通涉诉信访渠道,建立教育引导群众、支持合理诉求、依法纠正错案相统一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五、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抓手,努力推动法

9 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不动摇。“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主题。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通过继续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 主题实践活动,使全院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足区情、县情,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审理好、处理好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审判贴近百姓、司法关注民生”。

—— 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廉洁型”法院活动,努力提升法院形象,提高法官素质。

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廉洁型”法院活动,对于提升法院形象和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涉及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等方面的调研活动,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法院文化氛围,引导教育法官从经验型、实践向专家型学者型法官迈进,逐步养成法官自觉学习、求实进取的学习意识,确保法官各项司法活动健康发展,努力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水平,提升法院整体形象。

——积极开展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活动,逐步实现法庭管理“五化”

司法审判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是法院开展工作的核心。审判业务庭及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窗口、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为进一进步强化审判业务庭及人民法庭的基础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中的积极作用,正在制定《**县人民法院法庭管理“五化”建设实施方案》,从规范审判业务庭及基层人民法庭建设做起,逐步实

10 现审判法庭及基层人民法庭“五化”建设的科学管理模式。力争使法院在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建设、审判工作、管理制度、物质建设上都有新的提高,司法服务能力有新的进步,法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注重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重点在全院干警中抓好“三个克服,一个提高”。“三个克服”即克服档案管理是档案管理员的事,档案管理与已无关的思想;
克服只要搞好审判,档案管理好坏无所谓的思想;
克服档案管理员低人一等,不出成绩,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思想。“一个提高”就是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学习交流的力度,提高档案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请上级法院以及县档案局的有关领导来我院进行指导和传授经验,并组织人员到兄弟法院参观学习,吸取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以提高自身的档案管理水平,提高档案利用率,以扎实的工作促进我院的审判业务工作顺利进行。

六、全面加强队伍建设,着重开展反腐倡廉,切实增强抓好队伍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

一是首先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坚持重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四实”工作作风,树立求真务实的政绩观、权力观和价值观,始终把维护班子团结放在第一位。强化落实管理责任制。领导就是责任,责任贵在落实。在明确领导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抓落实。形成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的责任体系。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民主决策的水平和能力。其次激发中层领导干部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作用,改变他们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的错误思想。再次是要加强发挥党支部的重要作用,重视支部建设,严格落实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促进党、团、工、青、妇组织活动的正常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建设。

11 二是要加强法院队伍政治思想建设,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按照胡锦涛总书记考察新疆时提出的“三个不动摇”,努力好政治政思想教育,严格落实本院制定的各项政治业务学习制度,重点抓好干警日常政治学习。及时组织干警学习党中央、自治区、地委、县委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领会精神实质并融会贯通于审判工作实践,做到法院审判服务于县委工作大局。积极引导干警争做弘扬法治精神的模范。深刻认识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法官,

三是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扎实地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严格落实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
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和“八个必须”;
严格制度落实和奖惩规定。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确保审判权只用于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用审判权谋取私利。重视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使干警在先进典型事迹中受到激励和启发,从腐败典型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提高拒腐防变、清廉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四是加强审判业务建设,重点抓好干警业务素质培训。做到只要上面有政策,就允许干警外出培训。制定年度政治、业务学习计划,强化对干警业务素质的考核,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办法,积极争取国家法官学院、高级法院培训中心、地区中院的培训名额,增大业务培训比例。继续鼓励干警积极参加全国司法考试,落实奖励机制,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使队伍业务素质实现质的飞跃。坚持集中学与分散学相结合、学理论与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带着问题学与主动学相结合、提高理论水平与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努力营造学习氛围,不断改善学习环境,注重提高学习实效,全面提升业务素质。

12 五是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完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工作,认真听取各种批评、意见和建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制度,增加司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六是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强化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在法院综合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制度创新和落实,建立健全与社会形势、任务发展相适应的长效管理机制。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强化考核监督,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大干部队伍建设、案件审判质量、干警作风建设的引导和管理,认真落实《**县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严格案件从立、审、执的审判流程责任,使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更趋科学化、规范化。严格《**县人民法院关于对违法违纪行为及错案、差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完善绩效考核综合考评办法,对司法作风不严,办案质量不佳、工作效率低下的庭室和个人进行责任考评,做到奖罚分明,逐步形成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良好氛围。

七、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主题,努力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司法服务,努力为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提供司法保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高度重视能动司法,围绕县委中心工作,把司法关注民生置于审判工作重中之重。

一是强化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诉讼调解,执行案件中的执行和解职能作用外,加大与人民调解员以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协作,慎重审理、执行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把“审判贴近百姓、司法关注民生”体现于审判的各个环节,切实做

13 到人民法官为人民。

二是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庭民商事审判工作,突出基层人民法庭及三个办案点在便民诉讼上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实施意见》、《**县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措施》20条。

三是对于困难弱势群体,积极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为其提供司法救助和优质的法律服务,继续深化“四个一”活动,主动与司法局协商合作,在法院逐步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四是建立巡回法庭制度,加大巡回就地办案审判力度,积极为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农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八、加强基层基础性建设,加强后勤保障,确保法院各项工作全面进步

一是在软环境建设上,首先健全完善和落实财务、车辆、办公用品、文件收发等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努力促进后勤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按照“科技强院”的建设思路,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学习借鉴发达地区法院在网络化建设上的先进经验,尽快完成本院局域网、网上无纸化办公、网络安全以及诉讼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安装与调试。其次要进一步加强调研、信息和宣传工作,建立健全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管理机制,完善兼职信息员、宣传员工作职责和量化考核,加大法院文化和法院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法院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司法亲和力、公信力,提高调研、信息和宣传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是在硬环境建设上,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在三年内完成**法庭建、审判综合楼、**法庭、**法庭建设,投入使用。其中**法庭力争在2010年建成投入使用。做好审判综合楼批复前的

14 建设准备工作。继续改善和加强司法装备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和办公环境。

新的一年即将开始,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面对新的挑战和考验,深感责任重大,任重道远。我院将立足于县委中心工作大局、服务服从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振奋精神,扎实工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自治区、地区、县委的各项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构建平安、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法院工作汇报

法院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今天,县委在这里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全面落实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和省、市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借此机会,我谨代表惠民县人民法院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法院工作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向各级人大代表,表示衷

心的感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接受其监督。在工作中,我院把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的基础工作来抓。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只有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才能更好地做好各项审判业务工作,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不仅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而且是人民法院不断改进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为统一思想认识,我院党(请登陆政法秘书网)组及其成员不论是在工作部署上,还是在个案监督的办理中,都反复强调人大监督的法定性、重要性和必要性。经常组织干警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体干警强化人大监督意识,明确接受人大监督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通过学习,使全院法官充分认识到:第

一、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是代表人民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人民法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第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有利于找出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改进人民法院工作。在现阶段,法官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法官素质还有差距,执法环境还不够顺畅,客观上还存在执法不公、不严、不快、不廉,特别是针对全院队伍建设的现状,强化外部监督,更加有利于改进人民法院工作。从实质意义上说,监督就是支持。第

三、人大监督是启动人民法院内部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可以及时有效地启动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程序和其他内部监督程序,从而依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加强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树立公正司法形象的客观需要。在加强学习教育,统一思想的同时,我们还广泛宣传人大制度,营造尊重人大、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良好氛围,树立了人大权威,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干警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二、健全机制,不断强化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力度

只有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促进审判事业的发展,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在审判工作实践中,我们在自觉接受监督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了各项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把各项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之下。

一是认真落实述职评议制度。我院始终将述职评议工作作为检验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标准之一。每年,人大都对我院庭长以上审判人员进行述职评议,我们根据评议结果进行认真总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改进了工作作风,促进了队伍建设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是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我院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在每年全县的人代会上,我院除了认真准备法院工作报告外,还选派业务庭室负责人认真听取意见形成制度,使法院的各项工作面对面地得到代表的监督和支持。在人大闭会期间,我院结合本院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最大限度地把法院各项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2004年上半年,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了我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汇报,帮助我院研究探讨解决“执行难”的措施,大大促进了我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三是聘请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近年来,我院先后聘请了6名市、县、镇三级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他们通过参加案件的审理,进一步促进了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得到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是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积极争取代表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凡是具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人大代表关注的重大案件,均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旁听。2003年以来,我院共邀请了80多名人大代表旁听了16起案件的庭审情况,还积极邀请了近130名代表到法院视察工作5次。帮助解决了许多法院自身解决不了的难题。

五是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执法执纪监督员。根据有关法规赋予人大代表检查权、咨询权、建议反映权,通过定期召开执法监督员座

谈会,向他们发送工作报告、简报等资料,充分听取执法监督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办理。向人大代表发放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找准存在的问题,切实进行整改。

六是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县人大领导批转的人民来信来访案件。我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历来都十分重视,坚持做到认真研

究,落实责任,专人办理,抓紧办结,按时答复,保证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今年以来,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27件案件,均已认真办结。

七是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人大代表联络员制度,我院指定专人负责与人大代表联络,并制定相应的联络工作规范,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联络工作网络和工作运行机制。向部分人大代表赠订《人民法院报》和赠送法院内部信息。我院实行院领导联系乡镇人大制度,院领导带领分管庭室负责人每半年一次走访联系乡镇人大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分析研究,对宏观问题,健全机制,完善制度;
对具体个案,落实到责任部门,限期解决,并及时反馈结果。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近年来,县法院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无论是案件质量、队伍建设,物质装备建设,还是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地位,都取得了较为显著的变化:一是案件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每年审结各类案件2400余件,执行各类案件1500余件。今年1—10月,全院只有5件案件被发回重审。二是涉诉上访案件和群体上访事件逐年减少。2003年以来,我院共有上访案件20件,自实行院长接待日和信访案件包案制度以来,通过开展大量的复查、听证等工作,大部分上访案件的当事人已罢访息诉。至今,尚未有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三是基本杜绝了干警违法违纪现象。全院干警的组织纪律性明显增强,工作积极性和司法为民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呈现出了“比、学、赶、帮、超”的可喜局面。人大的监督和支持,有力地推动了法院的队伍建设。在人大的支持帮助下,去年,我院顺利完成了竞争上岗,提拔使用了三名优秀中层干部进入领导班子。四是法院的执法场所和物质装备建设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基建资金的投入不断加大,极大地改善了办公环境。惠民法院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地位得到明显提升,真正的维护了全县的社会稳定,促进了全县经济的健康发展,受到了县委的充分肯定和人大代表的一致好评。

三、在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推动法院工作更快更好的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院将以这次大会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一是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对上级法院的会议精神、我院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以便于人大常委会充分了解掌握法院工作动态,从宏观上监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对法院重要人事安排及拟提任免干部,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以便于人大常委会全面了解情况,强化监督和考核。对违法违纪人员追究情况做到按期向本级人大如实报告,重大案件一件一报。对一定时期法院工作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以及新颁布的重要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人大常委会可以从不同层次和侧面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依法监督和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有的放矢地解决法院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防止审判工作出现偏差,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司法。

二是及时办理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在信访案件处理上,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登记制度。对人大交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由立案庭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来信机关、来信人、反映的内容、来信时间、查处等详细情况。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督办制度。工作中把认真查处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成立督办领导小组,认真负责地办好每一件信访案件。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查处制度。对于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由纪检组会同监察室进行核实处理,对于反映情况属实的,进行严肃查处,对于查证不属实的,积极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向人大报告结果。

三是主动接受人大评议、检查、视察。我院在接受县人大评议工作的同时,要求所属的人民法庭虚心接受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评议活动,改进人民法庭的工作。坚持诚恳地接受人大代表对我院某一时期审判工作的视察、检查,针对检查、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坚持做到虚心接受,慎重对待,及时改进。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院将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大力开展司法为民服务,为建设“平安惠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为振兴惠民经济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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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人民法院 支付国家赔偿金申请书 (人民法院申请赔偿金用)

(____________)___法赔字第___号

____________(财政部门名称):

_________(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申请国家赔偿一案,我院经审查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___法赔字第___号国家赔偿决定(如系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则写明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时间及案号),„„(决定的赔偿金额等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院向你部门申请支付国家赔偿金„„(具体数额)元。

特此申请。

附:1.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金的申请书 2.国家赔偿决定书

3.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制作说明

一、本申请书样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制作,供人民法院向有关财政部门申请赔偿金时使用。

二、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的支付申请。

三、所附决定书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根据具体情况写明决定机关名称、案件编号和文书标题,如“_________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____________)___法委赔字第___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金如果涉及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且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尚未公布该标准的,则在附件中添加“(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确定赔偿金额)通知书”。

四、附件应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两格标识“附”,后标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1._______________”),并且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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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

规范(试行)

为正确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赔偿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安全局、监狱管理局等为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三)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 第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赔偿案件:

(一)中级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向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二)市人民检察院为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三)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申诉的;

(四)高级人民法院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所作决定或者未作出决定情况;

(三)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四)申请的年、月、日。

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赔偿委员会应当将口头申请记入笔录并填写申请国家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身份证明;

(二)代理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四)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应当提供曾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申请赔偿、复议的证明材料;

(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七)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本院立案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制作受理案件通知书,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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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未经复议机关复议的;

(三)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七条 赔偿申请的审查工作由赔偿委员会负责。

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由立案部门负责。

决定立案的登记日期为立案日期。

立案部门立案后,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赔偿委员会审理。

第八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编立“法委赔字”案号;
不予受理的,编立“法委赔立字”案号。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立案部门移送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第十条 审理赔偿案件,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案卷。

第十一条 审理赔偿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谈话,充分听取其意见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书记员应当将谈话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书记员、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谈话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二条 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赔偿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协商。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赔偿委员会可以在法定审查期限内设定协商的期限。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协商结果告知赔偿委员会。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委员会提交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书面申辩。申辩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为是否发生;

(二)行为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赔偿请求人主张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五)损害事实与职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赔偿委员会有权要求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第十六条 赔偿请求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与赔偿案件有关的证据,但提供确切证据线索的,可以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

第十七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证据,应当递交申请书并就申请调取的证据与赔偿案件的关联性进行说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赔偿委员会应当将口头申请记入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申请,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说明理由。

经调取但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组织质证的,质证由赔偿委员会审判人员主持。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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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应当将质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质证结束后由审判人员、书记员、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质证:

(一)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四)、

(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执行程序中,具有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或者具有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要求查阅赔偿申请所涉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卷宗并复制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当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理赔偿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延长审限后,仍不能结案需要继续延审的,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审限期满前七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批。

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示后二日内批复,一般每次申请延长的审限不超过一个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准许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应当制作决定书,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不予准许撤回赔偿申请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准许撤回赔偿申请决定送达后,赔偿请求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要求作出赔偿决定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应当不予受理的,驳回申请;

(二)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驳回申请决定不服,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驳回申请;

(二)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决定中止审理的,应当制作决定书,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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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决定终结审理的,应当制作决定书,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三十条 审理赔偿案件,应当公开宣告决定。

宣告决定应当制作笔录,由审判人员、书记员、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二.申诉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申诉,申诉不成立的,应当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自通知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原生效决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院院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查的,应当制作决定书,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

第三十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指令重新审查的,应当制作决定书,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原生效决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直接审查的,应当制作决定书,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原生效赔偿决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意见的,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意见成立的,应当制作决定书,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原生效决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

意见不成立的,应当制作通知书,自通知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六条 本院院长决定重新审查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指令重新审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直接审查的案件,审查期限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审理赔偿申诉案件,除依照特别规定外,适用一般规定。

三.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范意见》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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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剪纸能手白秀娥告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犯其著作权,并索赔100万元。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后,判决两被告赔偿白秀娥88222元并当面道歉。昨天(28日)记者获悉,此判决已被市一中院强制执行完毕。

1999年下半年,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职工李昕接受领导委派,担任拟于2001年初发行的辛巳蛇年生肖邮票的责任编辑。同年10月,白秀娥在中央工艺美术学院举办的安塞剪纸展览会上出售自己的剪纸,李主动找到白秀娥谈及有关蛇年生肖邮票发行一事,并约其提供一些蛇图剪纸,白秀娥表示同意。同年底,白秀娥将其制作的数十幅蛇图剪纸提交给邮票印制局,邮票印制局选择了其中4幅,向白秀娥支付了970元,并说明这是资料费。但并未就该剪纸图样的版权转让等问题签订协议,也没有支付版权费用。

白秀娥以该邮票侵犯了其剪纸作品著作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0万元。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市高级法院于2003年12月作出再审判决,判决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赔偿白秀娥经济损失88222元,并当面向白秀娥道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数月内,国家邮政局并未执行法院判决,白秀娥遂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市一中院执行庭执行,两家被执行人的代理人最终在法庭上当面向白秀娥致歉,并赔偿判决的案款。

市法院思想作风整顿活动汇报提纲

**市法院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在市委和省法院的指导下,在省委政法委督查组和市委政法委直接领导下,在全体干警共同努力下,立足实际,认真完成规定动作,创新自选动作,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发展健康,取得了明显效果,社会反映较好。现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动员深入,全市法院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开局良好

[本文来源于文秘写作-www,wmxz.cn,找范文请到xiexiebang.com]**两级法院党组对这次思想作风整顿活动非常重视,4月4日,全省动员会召开后,市法院党组连夜召开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等一系列会议,传达学习领导讲话精神,研究活动方案,连夜准备汇报材料,做好各种准备工作。4月5日,中院党组即向市委主要领导做了汇报。市委主要领导听了汇报后,对法院的思想作风整顿活动高度重视,随即召开常委会,研究部署全市法院的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并于4月6日隆重召开了全市法院系统思想工作整顿动员大会。市委**书记亲自参加会议并做重要讲话,省委政法委督导组,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主要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有关领导,各县市区委主管政法的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及全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的全体干警近千人参加了大会,会议规模之大、规格之高、效果之好,在我市两级法院史上尚属首例。全市动员会后,10个县市区党委书记对本县市区法院的思想作风整顿活动也都作了批示,专门召开常委会进行研究部署,相继以党委的名义召开了高规格的动员会。许多县市区委“一把手”亲自到会,并做重要讲话。5月12日,全市法院整顿活动转入第二阶段,两级法院相继召开了高规格的转段动员会,上级督查组和四大班子领导参加了动员会,对法院思想作风整顿活动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市委、省督查组、省法院督查组和市委政法委对我市法院整顿活动的每一环节、每一步骤都给予了具体的指导,市委于4月24日召开全市县市区委座谈会,对法院整顿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又于5月16 日召开法院整顿工作汇报会,听取第二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在这两次会议上,**亲自听取了汇报,对法院整顿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对法院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有力地推动了我市法院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省督查组、省法院督查组和市委政法委亲自评查督办案件,保证了活动的正确方向和实际效果。正是由于领导的重视和动员的深入,使干警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搞好活动的危机感和责任感,提高了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整个活动的迅速开展、确保活动实际效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认真开展学习,切实提高对开展思想作风整顿活动重要性的认识

学习的好坏,认识程度的高低,是能否搞好这次整顿活动的关键。活动一开始,两级法院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活动。一是严明学习纪律。两级法院都制定了严格的学习纪律,实行学习签到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对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人员,实行层层审批,对无故缺席的,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两次给予黄牌警告,三次责令停职检查,视情况给与相应的处分。请假人员返回后,活动办公室人员负责为其补课。如,执行庭有关人员由于强制执行一起骨头案,缺席了4月15日的集体学习。4月16日上午,**副院长即组织执行庭缺席学习的人员,亲自领学补课。市法院还把临时人员纳入学习范围,与干警一起学习,做到了不留死角,不留真空,不漏一人。由于党组重视,措施得力,干警的学习积极性被充分调动了起来,一些身体有病、长期请假的同志的学习积极性也被充分调动起来,如身患重病长期在家休养的中院干警乔静、李舒娜也主动参加学习,认真撰写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在干警中引起了很好的反响。二是采取有效方式,增强学习效果。全市法院结合各自实际,采取专题讲座、收看录像、座谈交流、开辟学习园地、组织交流学习体会、组织演讲比赛等形式,丰富学习内容,增强学习效果。学习中,全市法院共邀请领导专家学者作专题报告4场,10个法院举行了先进事迹报告会,8个法院举行了演讲比赛,3个法院举行了法官宣誓(签名)活动,组织参观学习4次,组织收看电影录相24次,收到良好效果。三是深入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市法院在全市政法机关进一步掀起向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宋鱼水式的优秀法官凡心友学习的高潮,组织报告团在全市巡回报告,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弘扬正气。现在,凡心友的事迹已被推向全国,人民法院报连续5期报道了他的先进事迹,最高法院拟授予凡心友全国模范法官誉称号。四是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中院将近几年来全市法院因犯罪而被判刑的15名工作人员的犯罪事实、量刑结果、应吸取的教训等情况汇编成册,全市法院干警人手一份,警示教育全市法院干警,此举受到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李新民及省委政法委督查组的好评和肯定。在学习中,每个干警都撰写了3篇以上的心得体会,有的干警写下的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有数万字。通过学习,广大干警自觉把思想统一到了领导讲话精神上来,理论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全省组织的考试中,全市法院1500名干警全部参加考试,除9名干警进行了补考外,其余干警全部合格。

三、深入发动群众,

施配备安装以及立案庭搬迁工作。市法院还以此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认真落实院长接待日制度。实行法官导诉制度。推行一站式服务和值班制度,无论在工作日还是双休日、节假日,立案大厅都安排专人负责值班,并开通立案信访热线电话,要求立案庭工作人员提前一个小时上班,延后一个小时下班,中午不休息,方便群众临时来诉、来访、来电。设立信访接待室、法官接见室、律师阅卷室和更衣室等房间,设置诉讼指导宣传手册,提供书写用桌椅、纸张、笔墨,配置沙发、茶几和饮水机,配备便民医药箱,从诸多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方便。上述措施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立案大厅刚启用三天就依法受理了**案件,平均受理周期由原来的4天时间下降为1天,受到省委督导组、市委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当事人的好评。

市法院思想作风整顿活动汇报提纲

**市法院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在市委和省法院的指导下,在省委政法委督查组和市委政法委直接领导下,在全体干警共同努力下,立足实际,认真完成规定动作,创新自选动作,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发展健康,取得了明显效果,社会反映较好。现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动员深入,全市法院思想作风整顿活

动开局良好

**两级法院党组对这次思想作风整顿活动非常重视,4月4日,全省动员会召开后,市法院党组连夜召开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等一系列会议,传达学习领导讲话精神,研究活动方案,连夜准备汇报材料,做好各种准备工作。4月5日,中院党组即向市委主要领导做了汇报。市委主要领导听了汇报后,对法院的思想作风整顿活动高度重视,随即召开常委会,研究部署全市法院的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并于4月6日隆重召开了全市法院系统思想工作整顿动员大会。市委**书记亲自参加会议并做重要讲话,省委政法委督导组,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主要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有关领导,各县市区委主管政法的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及全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的全体干警近千人参加了大会,会议规模之大、规格之高、效果之好,在我市两级法院史上尚属首例。全市动员会后,10个县市区党委书记对本县市区法院的思想作风整顿活动也都作了批示,专门召开常委会进行研究部署,相继以党委的名义召开了高规格的动员会。许多县市区委“一把手”亲自到会,并做重要讲话。5月12日,全市法院整顿活动转入第二阶段,两级法院相继召开了高规格的转段动员会,上级督查组和四大班子领导参加了动员会,对法院思想作风整顿活动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市委、省督查组、省法院督查组和市委政法委对我市法院整顿活动的每一环节、每一步骤都给予了具体的指导,市委于4月24日召开全市县市区委座谈会,对法院整顿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又于5月16日召开法院整顿工作汇报会,听取第二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在这两次会议上,**亲自听取了汇报,对法院整顿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对法院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有力地推动了我市法院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省督查组、省法院督查组和市委政法委亲自评查督办案件,保证了活动的正确方向和实际效果。正是由于领导的重视和动员的深入,使干警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搞好活动的危机感和责任感,提高了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整个活动的迅速开展、确保活动实际效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认真开展学习,切实提高对开展思想作风整顿活动重要性的认识

学习的好坏,认识程度的高低,是能否搞好这次整顿活动的关键。活动一开始,两级法院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活动。一是严明学习纪律。两级法院都制定了严格的学习纪律,实行学习签到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对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人员,实行层层审批,对无故缺席的,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两次给予黄牌警告,三次责令停职检查,视情况给与相应的处分。请假人员返回后,活动办公室人员负责为其补课。如,执行庭有关人员由于强制执行一起骨头案,缺席了4月15日的集体学习。4月16日上午,**副院长即组织执行庭缺席学习的人员,亲自领学补课。市法院还把临时人员纳入学习范围,与干警一起学习,做到了不留死角,不留真空,不漏一人。由于党组重视,措施得力,干警的学习积极性被充分调动了起来,一些身体有病、长期请假的同志的学习积极性也被充分调动起来,如身患重病长期在家休养的中院干警乔静、李舒娜也主动参加学习,认真撰写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在干警中引起了很好的反响。二是采取有效方式,增强学习效果。全市法院结合各自实际,采取专题讲座、收看录像、座谈交流、开辟学习园地、组织交流学习体会、组织演讲比赛等形式,丰富学习内容,增强学习效果。学习中,全市法院共邀请领导专家学者作专题报告4场,10个法院举行了先进事迹报告会,8个法院举行了演讲比赛,3个法院举行了法官宣誓(签名)活动,组织参观学习4次,组织收看电影录相24次,收到良好效果。三是深入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市法院在全市政法机关进一步掀起向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宋鱼水式的优秀法官凡心友学习的高潮,组织报告团在全市巡回报告,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弘扬正气。现在,凡心友的事迹已被推向全国,人民法院报连续5期报道了他的先进事迹,最高法院拟授予凡心友全国模范法官誉称号。四是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中院将近几年来全市法院因犯罪而被判刑的15名工作人员的犯罪事实、量刑结果、应吸取的教训等情况汇编成册,全市法院干警人手一份,警示教育全市法院干警,此举受到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李新民及省委政法委督查组的好评和肯定。在学习中,每个干警都撰写了3篇以上的心得体会,有的干警写下的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有数万字。通过学习,广大干警自觉把思想统一到了领导讲话精神上来,理论水

平有了很大提高,在全省组织的考试中,全市法院1500名干警全部参加考试,除9名干警进行了补考外,其余干警全部合格。

三、深入发动群众,全面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坚持开门整顿是搞好整顿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全市法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法院的整顿活动,发动群众积极参

与到活动中来,鼓励群众对法院工作多提意见和建议。首先,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树群和市法院院长李文灿分别接受了新闻媒体专访,向群众阐明开展整顿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以及如何开展整顿活动。各县市区政法委书记和法院院长也都按要求接受了当地新闻媒体的采访。全市法院法院还公布举报电话11个,设置意见箱11个,设立专门的举报办公室和举报电话,派专人24小时值班,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三,认真开展“集中接访”活动。按照省法院的安排,两级法院于5月

7、20、

21、28日,组织开展了4次统一集体接访。为搞好接访活动,**中院做了精心组织:召开党组扩大会,对集中接访的有关事宜进行研究部署;
及时向省委政法委督导组、市委、市委政法委进行汇报,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制定出集中接访《实施细则》,划分纪检、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赔办、法医技术等7个组开展接访;
连续几天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在市区繁华街道张贴告示,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了接访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在接访中,主要领导亲自接待当事人,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案件以及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能马上处理的马上处理,不能马上处理的于接访当天纳入督察渠道,限时办结,限时向信访人反馈。通过集中接访,两级法院共接待来访群众909人次,接受群众反映案件共392件。均以分解到各基层法院和中院各业务庭室。几次接访活动规模大、声势大、影响大;
群众信任度高、要求高、期望值高。通过接访,干警们对司法不公、群众打官司难等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感受,增强了对搞好思想作风整顿活动紧迫性、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感性认识,对活动进一步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四是围绕执法思想、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审判纪律、生活作风、院政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求每一个人都要写出自查小结,小结要求有深度、有广度、有力度,坚持实事求是,不遮、不掩、不护,敢于揭露,敢于亮丑,争取把存在的问题查清、查全、查实、查透。对查摆不认真,敷衍塞责的坚决推倒重来。

四、认真做好案件督查工作

市法院党组对督查案件的办理工作十分重视,按照省督查组的安排,全市法院对省、市督查组督办,集中接访中群众举报,2003年以来判处减刑、免刑、缓刑以及刑事、民事抗诉二审改判等六类案件,认真开展督查工作,5月19日专门召开全市法院督查工作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具体地说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市法院确定两名党组成员主抓此项工作,两级法院都成立了协调督查组,组成专门合议庭。并按照有组织、有领导、有专人负责、有办公场所、有登记造册、有制度规定、有档案资料的“七有”要求,从组织领导、物质装备等方面为督查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二是建章立制,严格程序。市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督查案件暂行办法》,对督查案件办理的原则、分工、程序、要求等都做了严格规定,认真落实“四定一包”责任制,三是认真对待,认真办理。对督查的每一个案件严格按照“三满意”的要求,建立了工作台帐,逐案登记,逐案研究,责任到庭,责任到人。明确案件办理的时限和要求,限时办结,确保案案有结果,件件有着落。对工作开展不力,措施不到位,敷衍塞责,虚以应付,不按时按要求办理的,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自整顿活动开展以来,市法院院共受理督查案件415件,目前已办结114件。其余正在办理中。四是突出重点,领导包案。市法院按照党组成员的分工和职责,确定谁主管谁负责、分口管理的原则,对重点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李文灿院长带头包了8个案件,每个党组成员也都按日常职责分工确定了所包的具体案件。包案的党组成员经常深入下去,对督办案件亲督实查,亲自把关。市法院要求各基层法院也要比照中院做法,认真推行领导包案。五是扩大范围,全面评查。为了确保活动的实际效果,真正达到围绕案件找问题,围绕问题查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的目的,全市法院对2003年以来所办理的所有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赔办、法医技术等各类案件,进行了全面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各法院还要组织互查、市法院还要组织抽查,最后,由省督查组和市政法委再进行抽查验收。对案件确实存在问题、自查又没有查出的,一经复查或抽查出,坚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五、边整边改,确保活动的实际效果。

全市法院在活动中十分重视边整边改,坚持把整改贯穿于活动的全过程,对发现的问题不等、不拖、不靠,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同时追根求源,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并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决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市法院重点抓了四项工作:一是全面加强车辆管理,严查各种假套牌警用车辆。针对省纪检会发现的豫***停放在碴岈山风景区的问题,市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经查,该车系假套牌车辆,驾驶人员也不是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但是,通过这件事,也暴露了我们在车辆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党组把它做为作风整顿活动整改的一项重要内容,下发《关于加强车辆管理严厉打击假冒牌警用车辆的通知》,在全市开展查处假冒法院警车活动,切实加强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二是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中院党组把落实司法便民措施,解决群众告状难当作思想作风整顿活动中边整边改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筹措资金,加快立案大厅建设。在短短的七天内,就完成了立案大厅的办公场所装备布置、设施配备安装以及立案庭搬迁工作。市法院还以此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认真落实院长接待日制度。实行法官导诉制度。推行一站式服务和值班制度,无论在工作日还是双休日、节假日,立案大厅都安排专人负责值班,并开通立案信访热线电话,要求立案庭工作人员提前一个小时上班,延后一个小时下班,中午不休息,方便群众临时来诉、来访、来电。设立信访接待室、法官接见室、律师阅卷室和更衣室等房间,设置诉讼指导宣传手册,提供书写用桌椅、纸张、笔墨,配置沙发、茶几和饮水机,配备便民医药箱,从诸多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方便。上述措施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立案大厅刚启用三天就依法受理了**案件,平均受理周期由原来的4天时间下降为1天,受到省委督导组、市委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当事人的好评。

汇 报 钢 要

鞍山三和轧钢发展集团是由老国营企业购并、重组改制形成跨行业经营的集团公司。主要主要产品为汽车用钢、各类大、中、小型钢、建筑钢材以及大型搪玻璃设备。其中汽车轮辋钢占国内市场的40%份额,是全国最大的汽车轮辋钢生产基地。

一、集团的构成:

1、三和轧钢:占地:8.7万平方米,由原轧钢厂厂区、建筑预制件厂厂区、油漆厂厂区组成。职工727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20人。

2、三和化机:占地3.2万平方米,职工202人,其中专业技术 人员48人。

3、三和异型改制:占地2万平方米,现有职工1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1人。

4、三和汽运:现有各类运输车辆51台。

二、行业优势:

1、我国汽车工业已进入发展阶段,汽车及农用运输车产销量到2010年将要达到2270.5万辆。目前,国内具备生产轮辋钢条件的型材厂家仅6-7家,年生产能力20-30万吨。其中以鞍山三和轧钢有限公司生产规模最大,系列最全。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加速发展和高速公路运输规模的不断扩大,可以肯定地说,在我国汽车轮辋钢需用量的增长正在呈加速的趋势。预计2010年将会突破145万吨。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后,这一产品的出口机会也会迅速增长。

2、鞍山三和轧钢发展集团公司是鞍山市地方冶金行业的龙头企业,在产品技术、生产设备、人员力资源上占有绝对优势。

3、是我省老工业企业改制的典型企业。

三、企业信息化基础

1、集团领导层大力支持

2、生产过程实现自动化

3、产品开发实现信息化

4、财务实现电算化

5、有一支专业的信息化管理队伍------信息中心

6、随着企业集团化发展,生产经营上也迫切要求实现管理信息化。

四、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及目标

1、

基础数据电子化不充分,使整个企业的销售、生产、财务等部门缺乏统一的数据交流;

2、生产、销售计划编制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持,影响了准确的市场分析预测,

使生产计划、采购计划和采购部门不能统一协调。

3、质量工作较为被动,缺乏主动计划;

4、设备管理落后,突发故障难以控制。 这些薄弱环节都极大地影响了集团企业决策的时效性、正确性,导致了管理漏洞。如何通过部署一个覆盖整个集团所有业务部门的信息系统来从集团范围的角度进行协同作业,实现作业流程的最优化、作业效率的最大化是企业信息化的最终目标。

五、校企业联合,全面实现企业管理信息化

1、技术上依托大连理工大学,开发企业销售、物资、采购、生产等管理业务信息化系统。

2、逐步培养一批懂专业、会管理的复合性人才。

五、示范及辐射作用

据市场调研分析结果,鞍山地形区有大大小小的轧钢企业160多家,全国有同等规模的金属加工企业达2800多家,尽管每个企业的产品结构不同,但管理模式和生产线流程基本一样。因此鞍山三和轧钢公司的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可推广性极强,企业完成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后,将成为同行业管理的典范,可大大降低同行业进行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费用和工程工期。在鞍山三和轧钢公司的带动下,其他相关产业,如软件业、电子业、汽车制造业及其他同行业也将随同发展,并符合当前国家推动信息化进程的相关政策,因此三和信息化建设一定能带动鞍山地区经济的飞速发展。

六、企业未来发展

1、企业经过信息化工程的实施,使企业将自己的主要精力集中到附加价值高、垄断优势核心业务领域;
将使信息网络完善成为一个集计算机网络技术、各类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加工为一体的信息枢纽中心,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产品开发及高层决策服务。

2、

3、

生产将向个性化、柔性化、分散化方向发展;
企业将突破地域限制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其它(略)

支行零售业务个人工作思路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李超,2009年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物流管理专业,2010年1月进入华夏银行太原分行工作,曾工作于大堂经理、理财经理、个贷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人等岗位。总结我近7年的工作经历,提出一些零售业务方面的工作思路汇报如下:

1、坚持合规营销理念,防范营销风险。合规营销是团队管理的一项基本要求,是作为渤海银行员工的一种诚实守信的自我约束。作为团队的管理者,我会以身作则同时加强团队合规文化建设,积极落实分行合规要求,坚定合规信念,严防合规风险,依法合规经营。

2、紧抓团队建设,提升客户经理产能及执行力。一方面,加大内部管理力度,针对业务指标制定营销竞赛活动,将团队员工分组进行业绩竞赛,以小组进行考核,以季度为一个考核周期,针对每项考核指标制定奖惩措施,营造出你争我赶、互帮互助的良好工作氛围。另一方面,作为团队主管,我会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坚持带队外拓营销,通过每日有计划不间断地进市场、进学校、进社区、进写字楼,进行“撒网式”营销,利用“添金宝”产品的优势,拓展客户数量,提升客户财富资产;
与网点周边社区管理处、居委会、小区物业积极联系,融洽合作关系,定期举行社区放电影、金融知识小讲堂等活动,在周边辐射范围内提升渤海银行的品牌知名度。

3、成立“跨业联盟”,线上线下相结合,打造渤海银行经营生态圈。在网点周边5公里范围内,积极拓展联系连锁超市、综合商场、快捷酒店、知名餐饮行业等商户,将双方的营销活动相结合,线上通过微信朋友圈、电商平台等渠道拓展宣传面的广度,线下通过刷渤海银行卡享优惠等活动与商家合作共赢,从而达到“跨业联盟”的目标,最终保证网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4、以资产拉动负债,通过产品的交叉营销提升客户贡献度。一方面是充分利用个贷引进的优质客户,加强个贷客户后续维护和开发,主动为个贷客户提供交叉组合式产品,如手机银行、个人理财等,提升客户贡献度;
另一方面要重视小企业主客户,通过与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结合渤海银行“添金宝”业务和无卡支付费率优惠等方面的产品优势,交叉营销理财、电子银行、三方支付业务,培养客户的结算习惯,将客户资产沉淀至我行,增加客户粘性。

5、加强公私业务联动,提升团队整体业务素质。要求团队中的每名客户经理每周向公司客户经理学习一种产品,并开展业务讨论会,共同学习公司业务产品和分享心得体会,提升团队整体业务素质,有利于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实现客户链式开发,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以上就是我近些年以来总结出的一些工作经验,希望领导批评指正,如果我有幸成为渤海银行团队主管中的一员,我会认真负责、踏踏实实的进入一线营销工作中去,带好团队,为渤海银行奉献自己全部的青春和热情。

2016.6.22

篇1:如何撰写汇报提纲 汇 报 提 纲

——“汇报提纲”也是总结的一种形式,是向上级或者上级领导人汇报工作的时候使用的一种公文。

——“汇报提纲”就是要写清楚工作情况,经验体会,问题教训,今后打算,以及需要上级领导帮助解决的一些问题和意见建议。

——“汇报提纲”分两种。一种是作为向领导口头汇报时所自己用的,这样一种简明顾要的,要点是的,工作记载,它不是给别人看的,是在自己口头汇报的时候用的,这种“汇报提纲”,不是我们说的作为一种公文的“汇报提纲”。我们说的公文的汇报提纲,它就是以文字形式、书面出现的,也可能和口头汇报同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同时使用的时候,要事先呈送给所汇报的对象,领导机关来的同志或者是领导人。汇报提纲的这种文字版本,它要求我们不是按照自己在本子上或者自己用的纸上写那么几条,有时候自己写,只写几个关键词就作为自己一个使用的一个汇报提纲,也是可以的,但是要呈送给汇报的对象所用的这个汇报提纲,必须是书面化的公文格式,符合公文格式的这种写法文体,所以汇报提纲它和工作总结是有很多共同的地方,事实上它是

1把总结和请示集中在一起。因为我们汇报工作除了要领导知道我们做的怎么样,还要让领导帮助我们解决一些我们的困难或者给领导提一些建议,下一步应该怎么做,怎么来(这个)我们这个单位在上级领导下做的更好,需要上级在统一部署方面做出一些什么要求,在对我们个别指导方面做出一些什么样的行动,这些都是需要向上级逐一请示的内容,所以事实上是总结各请示的结合体。所以汇报提纲(呢)一般来分为两个部分或者三个部分。如果分成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就是我们工作的情况。另一部分需要领导帮助我们解决的问题或者和我们向领导提出的建议。作为建议呢就可能面更广一些,就是希望上级机关在整个面上的领导方面、指导方面作出一些改进,哪些改进。这是分两部分的一种写法,这是适用于在时间比较短的,篇幅比较短的这样一种汇报提纲的写法。如果汇报的时间比较长,我们书面的稿子就可以长一些,那么我们就要可以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是我们这个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我们这项工作承担这项工作的背景情况,我们这个单位一共有多少人,我们设多少机构,我们有多少经费,我们有多少我们的管理资源,我们这项工作以前做到什么程度,现在开始的时候是一个什么样的基础,这是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呢就讲我们开展这项工作整个的过程,以及它的做法、效果。第三部分呢就是我们还需要领导在哪些方面帮我们解决一些问题,我们这项工作才2能做得更好或者给领导提出建议,这分成三个块。那么核心的问题仍然是两条,既是分成三块写也是两条,一个就是工作情况,一个就是需要领导解决的问题。

汇报提纲的撰写要把握两个统一。一个是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灵活性就是什么呢?这个文体它和其它的文体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它不像请示、简报、那样的,指向性非常明确,就你只能在这个规定的内容当中来组织内容、组织文字,不能超出这种。比如,简报你就不能夹带汇报,一些请示就必须写一件事情的请示,不能讲其它事情,我们这个汇报提纲(来),就比较灵活,我们需要领导解决的问题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两个三个四个都可以,这个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我汇报的情况也可以把成绩说得多一些,也可以把我们的体会说的多一些,这都没有固定的格式,这是灵活性。原则性呢?就是要把握这个文体的基本原则。就是我们是下对上的,这从口气到内容,都要把握好这个分寸,我们必须包含两块核心内容。一个是工作的情况,包括经验和教训,今后的打算;
另一块就是需要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这是汇报提纲必须要写的,如果领导来了你只汇报你的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没有提出向领导这个的需要解决的什么问题,提点建议,这就不叫“汇报提纲”了,这是它的原则性。

我们要把灵活性和原则性统一起来。就是既要针对具体事情,我们做的事情它需要从那几个角度来汇报,每件事情 3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我们汇报一个突发事件,处置以后这个工作情况的汇报。上级领导来了我们这个事情刚刚处理完一个矿难,那么我们首先要汇报的是矿难当中死伤人员,确确实实到目前为止是多少人,这必须是就先,因为以人为本是我们的基本原则,领导最关心这个问题,然后讲我们采取了什么应对措施,救援队伍派了多少去,效果怎么样,然后讲我们估计什么时候就可以把这个问题全部解决,这是一种汇报的方式。如果领导是属于另外一种检查工作,检查我们搞卫生城市的创建来了听取汇报。那我们汇报的时候来,就可以从我们本地区近几年来的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情况讲起,讲到创建卫生城市的具体做法,可以从大往小,一二三四五介绍、汇报。这是,就是灵活性,可以说我们根据不的同汇报的内容汇报的对象来决定,但是呢?我们要掌握好原则性,领导给你多少时间,你就要汇报多少时间,不能拖踏,领导说:“只有20分钟汇报”,你绝对不能汇报到25分钟,这是一个原则问题,至于你怎么用这20分钟这个里面有巨大的空间;
还有一个统一,就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我们要反映我们普遍情况,总体情况,又要汇报个别突出情况和典型案例,要使共性和个性相统一,不能全部汇报面上的,报了一堆又一堆数字,讲了一条又一条的道理,最后没有一个具体的概念,这个汇报就是失败的,要有共性和个性的统一,这是汇报提纲。

4篇2:近期工作汇报提纲 近期工作汇报提纲

2010年11月5日,我调任招商局,主持招商局全面工作,现将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这段时间开展的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2010年工作简要回顾:

(一)11月9日,组织召开了招商局全体职工及外单位挂职招商人员大会,全面总结分析了全旗招商引资工作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肯定了高占东同志一年以来的工作成绩,对今后的工作方向进行了全面梳理,要求班子成员各司其职,求真务实,务必完成2010年市里下达我旗的招商引资责任目标。

(二)11月20日,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前往翁牛特旗玉龙工业园区考察,分别走访了鸿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金土地滴漏设备公司、赤峰玉龙服装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认真参观了车间的工作流程,与一线的工人进行了交流,借鉴了翁牛特旗招商引资的经验并加以推广,针对我旗资源、产业、环境、政策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了总结。

(三)11月30日—12月12日,局领导班子牵头,率领全局人员对9个苏木镇政府、2个街道办事处进行了督查考核,分别统计了现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今年在建项目情况,及时掌握情况、分析动态、发现问题。

(四)与赤峰画报社策划2011年《巴林左旗投资合作指南》,现已经过了第三稿的修改。与浙江浩州集团建设招商局网站,预计下月中旬底建设完成。为了提高招商局工作效能,要求办公室制定了签到簿、客商接待记录册、车辆管理办法细则、项目洽谈手册等。

(五)就任以来多次随旗领导外出赴东北地区、北京、呼市上门招商并考察挂职招商人员的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参加“驻京中外企业投资内蒙古行”等各类经贸会、洽谈会、对接会。赴蒙西水泥总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交流洽谈年产100万吨水泥生产线项目、与蒙清公司总经理刘三堂洽谈了杂粮豆种植、加工项目。与山东国群化工洽谈了石灰石造纸项目。1月20-1月26日前往北京、天津、淄博、烟台、大连、济南考察慰问了挂职招商企业,分别与天津钢结构建筑公司、顺丰快递、国群化工、山东铝业、鲁蒙水泥、华营服装有限公司等企业针对我旗的地域和优势资源进行了深入洽谈。

2010年各苏木镇、街道办、旗直各委办局共引进(新建、续建、扩建)项目82个,实际到位资金36.12亿元,完成旗里下达任务指标的100.3%,同比增长24.55%。

二、2011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年初江苏雨润集团有意来我旗考察驴、羊存出栏情况,2月16日,我局积极配合旗农牧业局对左旗、阿旗、敖汉进行了实地考察,为引进年屠宰100万只羊、5万头肉驴项目提供了第一手详实资料。2月21日,与华能(承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初步洽谈了我旗的风力发电项目并组织考察了白音诺尔、乌兰达坝风场。机械加工项目、纺织服装加工项目、氟化工项目、新华书店文化广场开发项目、鲁蒙水泥项目、编织袋项目、蓄电池项目都在进一步洽谈中。

(二)2月17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并通过了2011年悬赏招商项目和奖励资金,并上报两办已审核通过,全局上下立即开展了悬赏招商宣传动员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宣传车、招商局网、林东一中网、巴林左旗政府网等各种媒介全方位进行宣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按照招商局的职能定位,通过全局大会讨论一致通过,科学的调整了各部室,优化了人员配臵,分别设臵了局办公室、投资合作部、信息咨询部、统计考核部,调整后各部室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突出了招商引资的工作重点,有利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全面协调、统筹兼顾。

三、2011年工作思路:

(一)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今年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悬赏招商项目和旗里重点推进项目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只有实现了这个转变招商工作才会有新突破。

(四)加强机关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制定招商局的考核奖励办法,分别通过考勤考核、信息考核、招商考核三方面来激发全局干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招商局机关工作效能,打造招商局单位文化。

2011年我局会在旗委、旗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应对挑战、奋力攻坚克难,迈出招商引资崭新的步伐,为实现2011年目标任务,经济强旗而努力奋斗。篇3: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提纲及范例

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提纲及范例 【个人年终总结提纲】 开头

一、虚心学习,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二、心系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突出工作重点,落实管理目标责任制。

三、主要经验和收获

四、加强检查,及时整改,在工作中正确认识自己。

五、听取员工的意见

六、存在的不足

七、下步的打算 结尾

【个人年终总结范例】 xxxx年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xxxx 年就快结束,回首xxxx年的工作,有硕果累累的喜悦,有与同事协同攻关的艰辛,也有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惆怅,时光过得飞快,不知不觉中,充满希望的 xxxx年就伴随着新年伊始即将临近。可以说,xxxx年是公司推进行业改革、拓展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年。现就本年度重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虚心学习,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一)在xxxx年里,我自觉加强学习,虚心求教释惑,不断理清工作思路,总结工作方法,一方面,干中学、学中干,不断掌握方法积累经验。我注重以工作任务为牵引,依托工作岗位学习提高,通过观察、摸索、查阅资料和实践锻炼,较快地完成任务。另一方面,问书本、问同事,不断丰富知识掌握技巧。在各级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指导下,不断进步,逐渐摸清了工作中的基本情况,找到了切入点,把握住了工作重点和难点。

(二)在xxxx年工程维修主要有:卫生间后墙贴瓷砖,天花修补,二栋宿舍走廊护栏及宿舍阳台护栏的维修,还有各类大小维修已达几千件之多!

(三)爱岗敬业、扎实工作、不怕困难、勇挑重担,热情服务,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心系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突出工作重点,落实管理目标责任制。

(一)xxxx年上半年,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规程及考勤制度2011年下半年,行政部组织召开了xxxx年的工作安排布置会议年底实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评,将考评结果列入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年终绩效。在工作目标落实过程中宿舍管理完善工作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对清洁工每周不定期检查评分,对好的奖励,差的处罚。

(三)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要求负责宿舍固定资产管理, 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维修和使用维护。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为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在上级领导下,建立了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从而推动消防安全各项工作有效的开展。

三、主要经验和收获

在安防工作这两年来,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和收获:

(一)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下功夫熟悉基本业务,才能更好适应工作岗位。

(二)只有主动融入集体,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在新的环境中保持好的工作状态。

(三)只有坚持原则落实制度,认真统计盘点,才能履行好用品的申购与领用。

(四)只有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才能把分内的工作做好。

(五)要加强与员工的交流,要与员工做好沟通,解决员工工作上的情绪问题,要与员工进行思想交流。

四、加强检查,及时整改,在工作中正确认识自己。

(一)开展常规检查。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冬季公司对电线和宿舍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二)经过这样紧张有序的一年,我感觉自己工作技能上了一个新台阶,做每一项工作都有了明确的计划和步骤,行动有了方向,工作有了目标,心中真正有了底!基本做到了忙而不乱,紧而不散,条理清楚,事事分明,从根本上摆脱了刚参加工作时只顾埋头苦干,不知总结经验的现象。就这样,我从无限繁忙中走进这一年,又从无限轻松中走出这一年 ,还有,在工作的同时,我还明白了为人处事的道理,也明白了,一个良好的心态、一份对工作的热诚及其相形之下的责任心是如何重要

(三)总结下来: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接触到了许多新事物、产生了许多新问题,也学习到了许多新知识、新经验,使自己在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上有了新的提高和进一步的完善。在日常的工作中,我时刻要求自己从实际出发,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力求做到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双提高。

五、听取员工的意见

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兼听下面员工的意见,敢于荐举贤才,总结工作成绩与问题,及时采取对策!

六、存在的不足

总的来看,还存在不足的地方,还存在一些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新的东西学习不够,工作上往往凭经验办事,凭以往的工作套路处理问题,表现出工作上的大胆创新不够。

2本部有个别员工,骄傲情绪较高,工作上我行我素,自已为是,公司的制度公开不遵守,在同事之间挑拨是非,嘲讽,冷语,这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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