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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在反垄断中的经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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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湖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摘 要:文章分析了在垄断市场经济中,完全竞争市场经济中的法律调节作用及完全垄断市场经济中的法律调节作用。
关键词:帕累托最佳;公众;垄断厂商;政府
中图分类号:F062.4∶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8)06—0331—02

法律就其主体和起源来说,是从政治理论中派生出来的概念和理论,其实质是一种调整人及组织行为的社会规范,更确切地说应该是行政和司法机构与他们各自运作规则、组织机构及特定的决定、制定程序相结合,并借此引导制度行为的规范。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的不同之处在于社会规范是无数思维有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组成社会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不仅包括社会关系,更包括经济利益的调整。法律不仅仅是一种普通的社会规范,而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一旦做出,对构成人类社会的各主体都将产生确定和持续的影响。因为法律的产生和变更的目的都是引起社会中各部门相互关系或任何工作规则的变化,最终引起经济绩效的改变,从而实现社会资源分配有目的的改变。从法律经济调节作用的社会传导机制来看,其调节的作用途径可以表述如下:

法律(或社会运行规则)→社会各主体的激励结构的变化→社会各主体的行为博弈变化→整个社会经济效用的变化。

也就是说,如果法律发生了改变,实质上社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界定也随之改变,社会各主体的行为也会相应的改变,产生新的博弈,从而带来整个社会经济效用新的变化。例如,私有产权的定义或分配方式的改变,通过司法的、行政的或立法制定方式变化导致其运行规则的改变,引起社会主体中公众和公共领域中激励方式和范围的变化,从而依次改变整体社会中组织、个人的行为,这些变化又将引起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用的改变。所以简单讲,就是:

法律的变化→社会经济效用的变化

一般来说,人类社会可以分为公众、组织和政府这三大主体。公众是单个的人所表示的一大组成,组织则包括社团和企业,政府是社会中相对独立的参加者,扮演着中立的看门人的角色,维持社会整体利益平衡。现代国家理论要求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社会的其他主体。因此,国家对法律的制定、颁布和实施都是为社会其他主体制定行动的规则,一方面保证社会各主体按照各自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合法收益,满足自己的经济效用;另一方面则维持各主体经济利益的均衡,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佳。因为,在“理性经纪人”假设前提下,社会各主体的行为总是在确保既得利益的同时,争取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但主体结构的不同,法律对他们之间的调节必然不同,体现为在社会现行运行规则下,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行为,与社会其他主体的行为产生博弈,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各主体所获资源的配置,影响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佳。但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运行规则,通过外在利益的调整,改变社会各主体的激励机制,在各方行为的博弈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却极为有限,充满了许多非自愿性交易,波斯纳指出:“许多由法律制度影响或由其产生的交易都是非自愿的,大部分的犯罪和事故都是非自愿的交易。一个支付损害赔偿或交纳罚金的司法判决也是如此。”在垄断市场经济的几种形态中,法律的经济调节作用的局限性表现尤为突出。
1 完全竞争市场经济中的法律调节作用

在完全竞争的商品经济中,市场规模巨大,存在大量的供给者即企业和大量的消费者,双方都无力单方面决定价格,仅仅是“价格的接受者”,法律通过初始界定社会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社会主体各方通过自己谈判,双方博弈,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市场资源价格将维持稳定,即价格等于边际收益,也等于边际成本(即P=MR=MC)。企业依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交点,决定其生产量,实现其最大效用。公众也按照该价格曲线决定其消费量,实现其最大效用。如下图示:

 

图1中S线就是厂商的供给曲线,同时也是公众的需求曲线,因为公众也只能依照此价格决定消费量。正如科斯所指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里,也就是在标准经济理论的假设里,不管权利的初始安排怎样,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使财富最大化的安排”。此时,厂商未获取超额剩余价值,公众的消费效用也实现最大化,政府处于中立地位,法律维持着市场的稳定运行,社会主体任何一方均未从中获取多余价值或效用,社会达到整体的效用满足最大化,实现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佳。
2 完全垄断市场经济中的法律调节作用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竞争的加剧,在没有外来干预的情况下,市场不可避免的产生垄断。此时,社会主体的行为将随着发生新的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产生新的改变,从而引起社会整体效用的新的均衡,社会整体的帕累托最佳的变动。

当市场上只有一家厂商生产某种无替代的商品,处于独占时,其地位无疑是一种垄断地位,因此不会受到其他厂商的竞争。但是它必须关切消费者的需求,而此时消费者的需求曲线是一条负斜率的曲线D,如图2所示:



厂商通常生产到某一数量后,边际成本(MC)会上升,卖得越多,赚得越少。因此,垄断厂商效用最大化的产量应该就是使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MC=MR)的交点上。如果厂商再多生产下去,边际成本超过边际收益,反而少赚;而在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交的点所决定的产量Q点上,与需求曲线D垂直相对应的B点,就是表示价格的纵轴上P点之高度,也就是消费者愿意出钱购买的价格,即垄断厂商对其产品应该订定的价格,这也是垄断厂商可获最大利润的产量。但当垄断厂商以P价格出售商品时,售价高于边际成本时,即P>MC,只能给垄断厂商带来最大利润,却不能带给社会最大的福利。因为要给社会带来最大福利,应该将产量定于MC与D的交点,生产的数量将增加到横轴的Q1点,而价格将降低到纵轴的P1点。由上述可知,厂商处于垄断地位会获得超额利润,而公众作为消费者,只能被动的接受价格,因此要付出较高的代价。从整体上看,社会的整体财富并没有变化,但从社会各主体效用的满足程度来看,社会整体并未达到帕累托最佳。政府作为中立的社会主体,应该负有调整各方主体利益,实现社会帕累托最佳的职能。所以,政府往往采取反垄断和税法等法律,解决市场经济中的天然局限,限制垄断厂商的行为,实现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以实现社会的帕累托最佳。

一方面,政府可能采取反垄断、进行管制的法律来剥夺垄断厂商的特权,破除垄断厂商的垄断地位,恢复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状态,从而形成社会资源的再次合理配置,实现社会各主体效用的最大化,同时达到社会整体的帕累托效用最大化。反垄断、管制的法律调节作用的过程,实际上是垄断市场经济再次恢复自由竞争的过程,在自由竞争市场经济中已详述,就不再重述。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类型的法律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强制垄断厂商的分拆,改变垄断的市场结构,恢复自由竞争的市场形态,通过市场资源的自由配置,以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帕累托最佳。但从社会整体上来看,这种做法能不能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率,是值得商榷的。

另一方面,如果政府不直接采取分拆垄断厂商的反垄断法律,实现社会帕累托最佳,而是通过颁布税法等法律,影响垄断厂商的成本,改变垄断厂商的行为,调节垄断厂商的垄断收入,其对社会各主体经济的调节作用又不尽相同。现以税法的调整过程为例,分析法律的调节作用。如图3所示:


在政府未调整税法前,垄断厂商根据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MC=MR)时,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其生产量为Q1,价格为P1。公众作为消费者,只能被动得接受价格,因此公众获得的效用满足就是四边形P1AQ1O的阴影面积。当政府调整税法,增加税收后,垄断厂商的生产成本增加,即边际成本增加,边际成本曲线MC从最初的位置移到MC′,此时边际成本MC′与边际收益MR相交,形成新的交点B,垄断厂商依然根据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MR=MC′)的原则,确定其生产量Q2和价格P2,此时,公众获得的效用的满足就是四边形P2BQ2O的阴影面积。两个阴影部分比较,不难看出,四边形P1AQ1O的阴影面积小于四边形P2BQ2O的阴影面积,在税法调整后,公众获得的新的效用的满足小于原来获得效用的满足。实质上,政府税法的变化,是通过改变垄断厂商的市场行为,使消费者获得的效用的满足发生了改变,也就是社会主体之间的资源分配随着发生了变化,使垄断厂商的垄断收益减少,但也没有使公众的效用满足获得较大的增长,因为垄断厂商被剥夺的利益,被政府以税收的形式收归所有,并没有再次分配给其他社会主体。可见,如果政府仅仅改变税法,增加税收,并不会增加公众效用满足的增加。要增加公众效用的满足,必须借助转移支付等其他手段,方能使垄断厂商部分垄断利润转移给公众,从而提高公众效用的满足。

通过以上完全竞争市场经济和垄断市场经济中法律经济调节作用的作用过程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各主体行为和利益的社会规范,其强制、规范作用:①通过初始界定社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或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市场各主体的行为,从而引起市场经济结构的各种变化,改变资源的种种配置,实现社会整体的福利最大化和帕累托最佳;②由于不同的社会形态和结构日趋复杂化、多样化,要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调整,资源的重新配置,运用单一的法律手段是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往往需要各种措施的配合,才能有所效果。恩格斯就说过:“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相互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正如文中所分析的税法等法律的调节过程,单纯法律的改变并不能完全实现其变动的初始目的,反而可能会造成政府主体的权利寻租,导致社会整体福利的减少。因此需要以转移支付等其他财政金融政策相配和,才可能实现法律调整社会主体行为的目的,从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③由于社会各主体的结构和利用资源效率的不同,其资源配置和吸收能力也不尽相同,要用具体、准确、相对固定的法律调整社会各主体行为,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是有较大的局限性,很难准确把握,要实现其初始目的,需要各种动态、灵活的方式和手段相配合,方能实现并适应社会结构中复杂多变的形势。
[参考文献]
[1] 林立著.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5.
[2] [美]尼古拉斯•麦考罗,G•曼德姆著.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 高鸿业,吴易风.研究生用西方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
[4] Ricard,A.Posner,Economic:Analysis of law;sediton,New York,19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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