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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 来源:网友投稿

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电力事业的进步,依法供电不仅是社会各界对电力企业的要求,更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供用电合同作为连接电力企业与客户的纽带,在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当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笔者将针对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作简单的分析。

一、加强供用电合同签约人资格的审核

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当中,容易出现用电方主体不适的情形,也为日后的电费追讨和纠纷处理埋下隐患。例如,某些用电企业以内部职能部门的名义签订合同,而这些内部的职能部门往往不具备签约的资格;某些企业营业执照未年检,企业未注销或者企业未成立;还有一些用电方在签订合同当中,起用了代理人,用电方和签约人出现不一致的情形……这些情况都使得电费的追讨复杂化,增加供电企业的诉讼成本甚至惨遭败诉。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核实用电方的主体资格,收集客户的基本情况资料,如客户的身份证、法定住址、营业执照复印件、用电设备情况、客户的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等。对于代理人签约的,应当在供用电合同中附上此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重视产权分界点的明确

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是电力企业当中发生比例较高的法律纠纷。目前,我国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根据产权分界点来确定责任主体。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发生在供电企业产权范围内的触电事故,由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情形除外),发生在用户产权范围内的触电事故,则由客户承担责任。

某地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由于供用电合同当中文字描述产权归属为用电方,但图纸辨认不清,法院遂以产权划分不明确为由,判决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合同当中要明确的划分产权分界点,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照片的形式。

三、明确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期限

目前,现有的供用电合同中设置了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条款,但并未明确合同期限届满后,供用电双方未续签合同时原合同的效力如何。这一点,往往成为法院判决时的一个漏洞。在一起触电案中,由于原合同期限已届满,法院即以合同已失效为由,认定供电方违法供电,从而判决加重供电方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及时续签,或是在合同有效期的条款中增加“有效期届满后,若供用电双方未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

四、对拖欠电费的两点建议

由于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加上我国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使得某些技术落后、管理混乱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破产倒闭,影响到电费的正常回收,而且,我国电力商品交易长期采用“先用电,后缴费”的惯例,使得电费的回收更加困难。因此,笔者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两点建议,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一)、采用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诉讼程序,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时,供电方可依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特定的请求,人民法院不经过开庭审理,即可向用电方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或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如果用电方既不履行债务又没有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取得与确定裁判同等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供电方的申请对支付令强制执行。相比诉讼程序来说,督促程序有着简便且成本低的优点,利于保护供电方的债权。

  (二)、运用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的情况,以致可能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

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供电企业对欠费户采取停电措施的最快时间,也要两个月之后,而一些大客户每月的电费就高达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如果该客户经营状况恶化,已经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时候,仍然等到两个月之后,就有可能造成电费的回收困难,对供电方造成重大损失,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即使进入破产程序,供电方最后得到的清偿可能也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所以,我们就必须在发现该客户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履行通知义务,要求用电方提供充分的担保,以此来保证电费的有效回收。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电力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电力交易的安全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上是笔者对于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一些浅见,还有不成熟之处,权当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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