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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裁判文书上网中的个人信息权保护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是一项运用“互联网+”新思维推进司法文明创新的重要举措。为确保裁判文书上网的同时个人信息权不受损害,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实践中,裁判文书上网与个人信息权保护之间仍存在一些问题。网络的特殊性决定了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与传统裁判文书公开相比更易对个人信息权造成威胁。裁判文书上网中个人信息权保护具有使人免于尴尬或侵害的价值以及“社区康复价值”两大基本价值。在坚持传统司法公开的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同时,网上文书公开还需要注重比例原则,在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

关键词:司法公开;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7)01-0077-09

一、我国裁判文书上网的发展现状及个人信息保护

裁判文书上网作为一项推进司法文明创新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公开进程的推进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发展。

1. 司法公开与裁判文书上网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该宪法条文是我国司法公开的宪法依据。在法律层面上,我国三大诉讼法均对司法公开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7条均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83条、《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行政訴讼法》第54条分别规定了公开审理原则与不公开审理的例外;《刑事诉讼法》第196条、《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了公开宣判。近年来,三大诉讼法修订时,更是进一步规定了司法公开的具体规范,尤其是在《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中明确提出了裁判文书公开。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增加了第156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新增了第65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和第80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司法公开与裁判文书上网的规定,将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的一种重要形式。200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规定,日常的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是裁判文书公开的主要形式。2007年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9—2013)》均提出研究制定裁判文书上网的相关制度、办法。2009年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更是将文书公开作为六项司法公开的内容之一。2010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首次具体明确了裁判文书上网的具体规范。201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废止了2010年的规定,对裁判文书上网的基本原则、除外情形、告知程序、替代删除范围、跟踪处理、监督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在基本原则上,增加了真实原则(第1条),并且规定除例外情形外,“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第6条);其次,将以往一直以来的上网审批制度修改为不上网审批制度(第9条),并严格修改、撤回程序(第11条)。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以下简称《裁判文书上网处理规范》)发布,其中明确规定了裁判文书上网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列举了应直接删除及应保留的信息。2013年7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成为裁判文书上网的统一发布平台。目前,我国裁判文书上网已按相关要求成为一项日常性的司法公开形式。

2. 裁判文书上网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裁判文书上网规定》与《裁判文书上网处理规范》对裁判文书上网的个人信息保护均作出了规定。《裁判文书上网规定》第4条第1款、第2款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在互联网发布。第6条规定,应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第7条规定,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裁判文书上网处理规范》第4点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应予以删除。

诚如《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起草者所解释的,其中删除、匿名实际上是“从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角度来考虑的”。① 实践中,如何根据《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及《裁判文书上网处理规范》处理好两种利益关系的平衡,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仍有不少需要回答的问题。

二、裁判文书上网须尊重个人信息权

网络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文书公开与传统裁判文书公开相比更易于对个人信息权造成威胁。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

1. 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权,是自然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权。② 范围上,个人信息重在识别。个人信息的首要特征即识别性,即“把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地认出来”。③ 个人信息又可分为敏感的个人信息与非敏感的个人信息。敏感的个人信息即与隐私相关的信息,非敏感的个人信息即其他具有识别性的信息。④ 具体而言,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性别、种族、年龄、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驾驶证号码、工作证号码、身高、体重、指纹、血型、基因信息、遗传特征、健康情况、病历资料、户籍、家庭住址、电子邮件地址、家庭成员、婚育情况、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财务状况、社会活动、头衔、犯罪记录、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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