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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评价的非形式逻辑模型及其理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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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论证有两种类型:一是指作为结果的论证,二是指作为过程的论证。哈贝马斯把前者称为“论证”,后者称为“论辩”。然而,20世纪上半叶,论证结构被理想化了。数学证明被人们当作成功论证的范式,论证完全被从自然语言的语境中抽象出来,论证研究者们主要关注的是作为结果的论证。事实上,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斯特劳森、澳斯汀、塞尔等哲学家就开始关注论证评价的语用要素。遗憾的是,他们的工作对蒙太古及其追随者们发展起来的形式语义学影响极小。基于非形式逻辑的论证评价被宣称为针对日常生活中真实论证的分析评价模型,但在这个模型中,论证仍然被当作结果而非过程来处理。从这个意义上讲,非形式逻辑对真实论证的处理不是成功的。

[关键词]论证 论辩 论证结构 数学证明 非形式逻辑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7)09-0073-07

什么是论证呢?奥凯弗(O’Keefe)把论证区别为两种类型:论证1是指作为一种话语或交际行为的论证,它被看作为是由主张及其理由所组成的;论证2是一种特殊交互作用,指的是一个论争或就特定主张做出论证的过程。[1] 换句话说,前者是指作为结果的论证(argument-as-product),而后者则是指作为过程的论证(argument-as-process)。哈贝马斯把前者称为“论证”(argument),后者称为“论辩”(argumentation)。 狭义的论证仅仅是指上述第一种类型,而广义的论证则包含上述两种类型。但本文讨论的是广义论证。

20世纪上半叶,论证结构被理想化了。数学证明被人们当作成功论证的范式,论证完全被从自然语言的语境中抽象出来。论证研究者们,特别是逻辑学家们主要关注的是作为结果的论证,而不是作为过程的论证。在传统论证理论中,论证被看作是静态性的、缺乏背景敏感性的、无目的性和不考虑主体性的。然而,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论证却具有动态性、背景敏感性、目的性、多主体性等诸多特征。我们显然无法用基于传统逻辑或经典逻辑的论证评价模型来处理真实论证的上述特征。基于非形式逻辑的论证评价模型应运而生,但这种模型是否能处理现实生活中真实论证的动态性等诸多特征呢?其实,它也遇到了理论上的困难。

一、论证评价的经典逻辑模型及其局限性

为了简便起见,我们把基于经典逻辑的论证评价模型称为经典逻辑模型(Classical Logical Model, 简称CLM)。这个模型是建立在演绎有效性基础之上的,通常是由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两个系统组成,而分离规则是其中的最基本推论规则。

规则1 分离规则

p→q, p├ q

这条规则又被逻辑学家们称为MP规则(Modus Ponens的缩写),其含义是:如果p,那么q,p,因此,q。分离规则由三个陈述(或命题,或语句)组成:第一个陈述是一个条件陈述,即p蕴涵q;第二个陈述是p,即条件陈述的前件为真。从前两个陈述我们就能逻辑上推出q即条件陈述的后件也必定为真。

为了便于把握经典模型,让我们从威尔逊(Wilson)给出的一个经典例子的分析开始。[2] (P2)

例1:

在一艘从哈里福克斯港出海的船上,有位新海员还没见过船长。这位海员总喜欢穿着夹克衫不戴帽子在甲板上看海。一天,当他又在甲板上看海时,船长走了过来。船长突然停下来捡起了一个烟头,对这位海员大声吼道:“我想知道这该死的东西到底是谁的?”这位海员略思片刻,然后慢条斯理地对那位粗鲁的长官说:“伙记,我说他是你的,因为是你发现了它。”

根据经典模型,这位海员的论证形式实际上是一个带全称量词的分离规则论证形式:

(x)(Ax→Bx)

Aa

∴ Ba

其中,第一个前提是未表达前提,但我这里根据有效性原则将其补充了出来。但从直观上看,这个论证显然在下列意义上是有效的。

定义1 语义有效性

一个论证是语义有效的,当且仅当其前提真结论假是不可能的。

贝尔纳普把这种有效性称之为语义有效性,因为定义1表明:没有一个解释使得前提均真而结论为假,或者说,没有一个解释是这个论证的反例。[3] 然而,是什么使得一个有效论证是有效的呢?换句话说,前提真而结论假之不可能性的根本理由何在呢?经典逻辑学家们的回答是,有效性是狭义逻辑概念或纯语形概念,即:论证的有效性是起源于逻辑规律的包容性或有效论证形式的例示。

现在,我们需要定义一下第二个有效性概念——语形有效性。

定义2 语形有效性

一个论证是语形有效的,当且仅当,其结论是根据分离规则从前提(包括公理在内)中推导出来的。

根据定义2,有效论证是根据其形式有效性或逻辑语法得来的。因此,论证有效主要是指论证形式有效或无效,只需根据判断它有效论证形式或无效论证形式的例示即可。

在区别了上述两种有效性之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定义演绎有效性了。

定义3 演绎有效性

一个论证是演绎有效性的,当且仅当,它是语义有效和语形有效的。

可是,演绎有效性并没有断定前提实际上是否为真。一个论证是有效的,是在假定其前提为真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的,而实际上前提可能是假的。下面这个例子就带了一个实际上为假的前提。

例2:

所有狗都有八条腿。

总统是条狗。

因此,总统有八条腿。

在例2中,从论证形式上来看,这个论证完全是有效的,但它并不是可靠的,也不是一个好论证,因为其前提“所有狗都有八条腿”和“总统是条狗”都是假的。为此,传统逻辑学家们引入另一个论证评价概念——可靠性。

定义4 论证可靠性

一个论证是可靠的,当且仅当,(1) 所有前提均真;(2) 论证演绎有效。

定义1-4与分离规则一起构成了论证评价经典逻辑模型的全部内容。可进一步的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可靠论证一定是好论证吗?答案是否定的。在例1中,虽然第一个前提是真的(实际上只是似真的),第二个前提也是真的,但其结论似乎是很奇怪的、不可接受的。即,这位海员的论证并不是好的。一方面,关键是第一个前提只是似真的,并不是实际上真的,而且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论证都只能是似真的。另一方面,对于评价真实论证来说,语境总是必需的。换句话说,论证评价还与论证者的信念、愿望和意图有关。在例1中,提问者碰巧是船长,而海员的论证是不恰当的,因为他完全歪曲了提问者的意图。

在经典逻辑模型与真实论证评价之间存在一个空缺,即“语用空缺”。非形式逻辑学家福吉林和辛诺特-阿姆斯特朗认为,论证是一种语言行为、言语行为和会话行为。[4] (P3) 这个空缺与众所周知的符号三维度——语形(或语法)、语义和语用有关。语形维度研究的是系统中抽取了具体意义和使用者的各种语言表达式及其相互关系;语义维度研究的是表达式的意义及应用;语用维度研究的是语言使用问题。[5]

问题1 语用空缺

在经典逻辑模型中,人们关心的只是语形维度和语义维度,而忽视了语用维度。

在我们讨论论证理论及其应用时,解决这个空缺成为一个关键问题。一旦人们无法用论证理论来解释某些现实事件时,他们常常怀疑就是理论本身,有时,甚至会拒斥原有理论。非形式逻辑学家们当然不想去根本否定已有的经典模型。但为了理论能够运用到实践,我们应当在准确把握现有理论基础上尽量修订现有理论。非形式逻辑模型应运而生。

二、非形式逻辑模型

为了解决“语用空缺”问题,我们需要引进非形式逻辑学的领军人物之一约翰逊(Johnson)和布莱尔(Blair)提出的论证评价的RSA标准,即:相干性-充分性和可接受性标准。[6] (P55) 在RSA三角中,他们设定了好论证的三条标准:(1) 前提必须可接受;(2) 前提必须与结论相干;(3) 前提必须给结论提供充分支持。违背了其中一条标准的论证就是谬误的。

在这里,充分性相当经典模型中的演绎有效性。下面让我们引入RSA标准来修改一下经典模型,然后在非形式逻辑基础上发展一个论证评价的非形式逻辑模型(ILM)。

定义5 相干性

每一前提必须与主结论是直接或间接相干的。

一个论证可以包含若干子论证,其中,最终要证成的结论被称为主结论,作为主结论的前提但本身以靠其他前提来支持着的陈述被称为子结论。这里所谓的直接相干是指前提必须与主结论相干;而间接相干是指前提必须至少与其中一个子论证的结论相干。有了相干性,我们就可克服经典逻辑中实质蕴涵怪论了。

定义6 可接受性

对于所论证参与者来说,每一前提必须被接受为真的。

根据沃尔顿(Walton)的观点,论证总是处于一定对话背景之下。论证有时采取独白方式进行,但为立场作辩护的独白应当被看作是单向对话。换句话说,论证总是假定了一个讨论或对话情景,它总是以说服潜在批评者为目标的。有些情形所针对的反方并不很明确,甚至连潜在反方究竟可能是谁,也许都完全不清楚。在分析论证时,我们是从这样的假定出发的:说话者试图说服那些不同意其立场的人。[2] (P20)

在真实论证中,通常情况下总是至少有两方参加,一方是论证提出者,另一方是听众或读者,甚至反对者。就论证评价而言,首先,对于论证提出者来说,每一前提必须是可接受的,因为论证不应当做出连他自己也不相信的断定,否则他的论证就是无意义的;其次,对于目标听众或读者来说,在听取了论证提出者的所有论证之后,其前提应当是可接受的,否则,论证者的论证是不成功的。

为了定义“好论证”概念,我们还需要引进一个新的有效性概念。

定义7 语用有效性

一个论证是语用有效性的,当且仅当,(1) 所有前提放在一起足以支持主结论;(2) 每一前提必须与主结论直接或间接相干;(3) 每一前提必须为所有论证参与者所接受。

可是,什么样的论证才算是好论证呢?这仍然是个问题。根据库恩(Cohen)的观点,这里涉及到许多问题,伦理学、政治学、美学、认识论、心理学、法理学以及其他学科等都与论证好坏有关。但就理性说服目的而言,论证理论的真正核心是被放置在逻辑(实际上应是亚里士多德的分析方法——引者注)、修辞与论辩这样一个三脚架上的。这三种方法正是亚里士多德、现代逻辑学家和论辩理论家们一直所关注的。[5] 而后两者与传统逻辑中的谬误理论构成非形式逻辑的三大理论来源。[7] 这样,修辞方法、论辩方法和谬误理论都被统一归到非形式逻辑框架之下,也就归到了逻辑方法之下。因此,我们可以从非形式逻辑角度来定义“好论证”。

定义8 好论证

一个论证是好的,当且仅当它是语义、语形和语用有效的。

根据定义8,语用空缺问题似乎已经解决,但仔细思考一下,仍然有许多问题存在。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论证的充分性。

充分性这个概念似乎很容易理解,其基本思想基础就是经典逻辑模型中演绎论证的保真性、有效性和单调性的具体体现。在经典逻辑模型中,正是这些思想确保了论证有效。可是,我们却面临着以下两个新问题。

问题2 单调性问题

论证总是单调的吗?

问题3 分离论证有效性问题

任何具有分离规则形式的论证都是有效的吗?

随着非单调逻辑的出现与发展,那些旨在为常识推理建模的逻辑学家们已给问题2以否定回答。他们认为,当新的信息作为深度认知之结果进入前提集时,真实论证常常是可废止的。正如可废止逻辑的提出者纽特(Nute)所说:“人类推理不是也不应当是单调的”。[8] 人们常常在新证据基础上去否决旧的结论,即使这些旧结论原来已经根据我们已有证据得到了证成时也会如此,即:在真实论证中,即使有证成作保证的推理也是非单调的。因此,在经典模型中,单调论证完全是在封闭世界假定基础上从论证所使用的语境中抽象出来的。

在经典逻辑模型中,具有分离规则形式的论证有效性是无可怀疑的。但这总是对的吗?沃尔顿对问题3也给出了否定回答。在日常推理中,我们每天都在合作许多具有分离规则形式的论证,但它们并不都是演绎有效的。[9] 让我们来审视一下传统逻辑教科书中的一个经典例子。

例3:

如果天下雨,则地会湿。

天下雨。

因此,地会湿。

在经典模型中,这个具有分离规则形式的论证明显是演绎有效的。在给定情况下,即使“天下雨”是真的“地会湿”也可能为假,例如,地可能被盖起来了。因此,关于这个例子,有许多问题被提出:这个例子真的具有分离规则形式吗?这的确是一个演绎论证吗?它确实是演绎有效的吗?如此等等。图尔敏(Toulmin)大胆地评价说,对于论证可靠性来说,逻辑意义上的形式有效性既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10] (P133)

如我们大家所熟知,几乎所有逻辑系统,特别是经典逻辑系统,都是建立在演绎有效性基础之上的。对于这些系统来讲,只有分离规则是所有推论规则必不可少的。因此,对大多数人来说,假如他们发现论证不可接受,他们通常要挑战的是前提的真值,而不会挑战分离规则。他们的基本思想是:如果前提是假的,那么我们就无法建立起结论,整个论证就变得无趣。

可是,有些人却敢于挑战分离规则本身,他们或许认为这种论证并不具有分离规则形式。为什么呢?他们或许认为第一个前提并非真正是充分条件句。它虽然具有“如果p,那么q”这个形式,但这个观点的辩护者可能会说,它并不是适合于逻辑上所讲的那种实质条件句。

其次,让我们来看看论证相干性。

格赖斯(Grice)把相干性看作是会话交际的基本假定之一,但他并没有就相干性的本质提供任何理论说明。[11] (P27) 在导论性逻辑教科书中,传统逻辑学家们也只是从相反方面即不相干谬误来讨论相干性。事实上,要判断一前提是否与结论相干并非易事,有时这是一个论证过程。

例4:

在星期天,图书馆开放八小时,而学生会做了一项提案要求星期天图书馆开放时间延长到十小时。在会上发生如下辩论:

甲:不仅应当让图书馆开放时间长些以方便学生有学习的地方,而且学费也应当降低。

乙:停!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延长图书馆开放时间的提案。学费问题与这个提案有什么关系呢?我看不到它们的相关之处。

甲:好!如果学生不必付如此多的学费,那么他们就可以租较好的住房或在家里有较好条件来学习。我的意思是它们完全有联系,因为许多因素形成了不提供给学生较好的学习条件的原因。因此,我所说的是相干的。[11] (P71-72)

这个例子表明:有时相干性是很难断定的,这不仅与语境有关,还与进一步的论证有关。加拿大逻辑学家沃尔顿对相干性作过较为系统的研究,根据不同的标准,把相干性区分为局部相干性与全局相干性、题材相干性与检验相干性等类型。[12] 因此,要弄清前提与结论之间的相干性显然需要进一步论证和论辩。某一或某些前提乍看起来与结论不相干,但经过进一步的论证之后,它可能变得相干了。总之,有时相干性判断的过程是一个动态性的论辩过程。

最后,让我们讨论一下前提的可接受性。

“可接受性”是非形式逻辑学家们提出与形式逻辑学家们所说的“可靠性”的配对物。澳大利亚逻辑学家汉布林(Hamblin)首先挑战“真”概念在论证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他认为,对于前提来讲“真”是个不恰当的标准,因为它既不是充分的也不是必要的。说“真”不是充分的,是因为一个本体论意义上为真的前提并不一定为论证者所知道为真,即认识论意义上未必为真;说“真”不是必要的,因为在许多领域“真”的观点是有疑问的,真的思想可能假定了不可能的上帝眼中的立场来看待事物。[10] (P180) 但无论如何,我们还是可以根据某种方法来知道或相信一前提对于论证参与者是可接受的,那就是外部证成或外部辩护(external justification)。

真实论证常常涉及到两种证成,即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有学者认为前提是关于形式的,后者是关于内容的。[13] 这种提法似乎不妥,给人的感觉是前者与逻辑有关,后者与逻辑没有太多关系。其实两者只是层次问题,都需要借助于逻辑工具进行证成,因此,前者是关于主结论的证成,后者的目的是就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进行辩护。

定义9 内部证成

论证的主结论及其直接支持前提(理由)所构成的证成。

定义10 外部证成

对支持主结论的前提所作的证成。

通过这两个定义,把论证分为内部辩护和外部辩护两个层次,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论证前提的可接受性问题。

我们可以把真实论证与数学证明相比较,但二者有着重要区别。坚实的数学证明的前提是普遍(universally)真的,始终是成立的。但在真实论证中,前提可能是必然真陈述(但很少这种情况),也可能是专家意见、常识命题、被认为似真的陈述、证人证言、个人观点,甚至无根命题或无法评价的陈述,因而真实论证绝不可能有数学证明那样坚实。一旦这些前提汇集在一起为某种主张进行辩护,这些前提本身是否已被证成,这仍然是个开放问题。通过外部证成,我们就可以在某种程序回答前提的可接受性问题。但遗憾的是,我们或许陷入了一个明希豪森困境(the Münchhausen Trilemma)之中。

三、明希豪森困境

18世纪德国汉诺威有一乡绅名叫明希豪森(Baron Münchhausen,1720—1797年),早年曾在俄罗斯、土耳其参与过战争。退役后为家乡父老讲述其当兵、狩猎和运动时的一些逸闻趣事,从而名噪一时。后出版一部故事集《明希豪森男爵的奇遇》,其中有一则故事讲到:他有一次行游时不幸掉进一个泥潭,四周旁无所依,于是其用力抓住自己的辫子把自己从泥潭中拉了出来。 这个故事被波普尔(Karl Popper,1902—1994年)的门徒、德国当代批判理性主义法哲学家阿尔伯特(Hans Albert,1921—)藉用来批判启蒙时期的两个传统哲学,即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明希豪森困境也被称为继休谟问题之后困绕我们智慧的又一难题。[14]

一般说来,在真实论证中,前提集总是开放的,也就是说,当为某些前提作辩护时,有时我们或许根本无法找到一个终点或天然根基。因此,要就某些前提找到一个最终的或全局性证成是不可能的。证成具有递归性或倒退性,即证成某一陈述的前提本身也需要证成,因此,要获得真正被证成的前提似乎是不可能的。这个证成过程将导致阿尔伯特所谓的“明希豪森困境”或“明希豪森三难”。[15] (P20-23) 这个困境由三个枝组成:

(1)无穷递归——证成没有终点。

(2)逻辑循环——正被证成的陈述常常被用来证成自身。

(3)教条——某些陈述是通过定义、规定、公理、权威观点等来证成的。

其中,第一个枝是处理每一前提必须逐一被证成。

例5:

(1)我是国王。

(2)因为国王的长子继成王位。

(3)因为宪法是那样规定的。

(4)因为议会大多数要求那样做。

… 因为……

(n)因为……

这一证成被称为无穷倒退。一个陈述每次都是通过另一陈述来证成的,但最后一个陈述本身需要证成。由于这个倒退是无穷的,始终没有一个最终被证成的前提来充当证成的根基。这个倒退过程可以通过采取另外两个枝之一来使证成停止。下面是一个逻辑循环的例子。

例6:

(1)我是国王。

(2)因为我戴着王冠。

(3)因为我是国王。

假如是逻辑循环,我们就不能说它是一个真正证成。如果它被认为一个证成,那么每个陈述都可以通过自身来证成。从另一个观点来看,逻辑循环并停止倒退,也就是循环被看作无限循环罢了。

最后一个枝处理的是要用有根陈述建立证成。

例7:

(1)我是国王。

(2)因为国王的长子继成王位。

(3)因为宪法是那样规定的。

在无穷倒退例子中,在这个点上证成还要继续。可是,在某个点停下来是可能的。停下来的理由就是通常使用一个普通接受的最终证成。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宪法的这个陈述不再需要证成。这种有根陈述是教条,与数学公理有得一比。它们被当作教条是因为不必为这些陈述提供证成。当然,有时允许反对这些教条的论证也是必要的。

在非形式逻辑模型中,不仅考虑到了论证的目的性等特征,而且也部分考虑到了多主体性、背景敏感性和动态性。但对后三者毕竟只是部分考虑到。无论如何,非形式逻辑模型虽然考虑到语境因素(可接受性),但它与经典逻辑模型一样关注的只是作为结果的论证。约翰逊认为,对话逻辑关注的是论争过程,而非形式逻辑关注的是结果。[16] (P291) 在他看来,一般情况下,非形式逻辑的目的是识别、分析与评价从书面话语中找到的论证,因而论证被作为是结果的。在那里,分析者通常是根据给定事实进行的。给定一组陈述,一个结论,其他都是充当前提支持或反对结论。即便如此,这项工作很快就变成了作为过程的论证之一。[17] 换句话说,在处理论证的多主体性、动态性和背景敏感性问题,论证评价的非形式逻辑模型遇到了理论上的困难,我们需要寻找新的论证评价模型。

[参考文献]

[1]O’Keefe,D. J.. Two Concepts of Argument [J].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Forensic Association 13(1977):121-128.

[2]Walton,Douglas. N.. Informal Logic: A Handbook for Critical Argumentation[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

[3]Belnap,Neul. Semantics (slides)[Z]. .cn/qkpdf/gdsk/gdsk200709/gdsk20070911-2.pdf" style="color:red" target="_blank">原版全文

[6]Johnson,Ralph H. & Blair,Anthony. Logical Self-Defense[M].(U.S. edition). MacGraw Hill,1994.

[7]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Z]. http://plato.stanford.edu/.[7-12-2006].

[8]Nute,Donald. Defeasible Logic[A]. O. Bartenstcin et al.(Eds.):INAP 2001 2543,Springer-Verlag Heidelberg(2003):151-169.

[9]Walton,D. N.. Are Some Modus Ponens Arguments Invalid?[J]. Informal Logic 22(2002):9-46.

[10]cf. Eemeren,F. H. van et al. Fundamentals of Argumentation Theory[C]. Lawrence Erlbaum,1996.

[11]Grice,H. Paul. 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C].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9.

[12]Walton,D. N.. Relevance in Argumentation[M]. Lawrence Erlbaum,2004.

[13]Lodder,Arno R.. Law,Logic,Rhetoric: a Procedural Model of Legal Argumentation[A]. Logic,Epistemology and the Unity of Science[C].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4):569-588.

[14]舒国滢. 走出“明希豪森困境”——罗伯特·阿列克西著《法律论证理论》译序[Z]. 法律思想网http://law-thinker.com/[07-12-2006].

[15]Lodder,Arno R.. DiaLaw: On Legal Justification and Dialogical Models of Argumentation[M].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9.

[16]Reed,Chris & Walton,D. N.. Argumentation Schemes in Argument-as-Process and Argument-as-Product[A]. Proceedings of the Conference Celebrating Informal Logic @25[C]. Windsor,Ontario,2003.

[17]Eemeren,F. H. van & Grootendorst,R.. A Systematic Theory of Argumentation[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

责任编辑:罗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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