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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汇报

| 来源:网友投稿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

XX市XX区国税局:

兹有XXXXXXXX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成立,注册资金XXX万元,现有员工XX人,是一个主要以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及应用、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
计算机及配件、通信设备、金属材料、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农副产品销售的小型微型企业。由于我公司是新办企业,公司规模较小,创业经验有限,市场竞争激烈,经营未能全面有序开展。公司的内部制度未能及时建立,一般的员工对财务知识不了解,取回的报销票据不完善、不及时、漏取等原因形成残缺不全,这种种因素造成我公司暂时对成本、费用等支出难以准确核算,但能准确核算企业的经营收入,因此特向贵局提出申请,望贵局根据我公司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按照收入给予我公司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望给予支持与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税种:企业所得税发布时间:
2009-12-21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

局状态:全文有效点击数:2560

苏地税函〔2009〕283号

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几个业务问题明确。

关于核定征收的范围

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核定征收的企业外,下列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对外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实际盈利水平高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上限的企业。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问题

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关于征收方式鉴定

)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8]30号)规定要求填写鉴定表。主管税务机关鉴定时,以上一年度财务核算资料为依据,完成鉴定工作。

年度需改变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应重新鉴定。未重新鉴定的,仍按上年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查账征收缴纳企业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对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当年度不得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纳税人具备查账征收业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于次年改变征收方式。

由核定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方式,且主营项目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再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新办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关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时的资产处理

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时,应提供以后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的历史成本资料,并确定计税基础。固定

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资产,应按照正常折旧(摊销)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计算以后年度税前可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五、关于亏损弥补问题

对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仍在税法弥补期内的亏损,核定征收企业不得计算亏损弥补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查账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按税法规定年限进行弥补,且核定征收年度一并计算在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税发[2008]30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二○○八年三月六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专题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程序如何规定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填写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2,请问核定征收企业按什么预缴所得税?

国税发[2008]30号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3,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做帐风险点在哪里? 1;
会计利润控制点问题—虚报有代价 2;
成本核算凭证控制—无票胜有票 3;
核定企业风险控制—鉴定表第三项

4;
事先核定与事后核定的意义—征管不是稽查

5;
房地产;
中介机构;
--主动申请还是被动核定

财务风险控制方法—没有100%正确。

相机决择,两害相权取其轻。

●案例:核定征收,会计利润大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处理方法

案例:商业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率5%;
年收入1000万元,缴所得税7。5万元。

会计利润:300万元。因核定后白条没有入帐。

危机处理方法:

1;
承认会计帐务处理错误。会计信息失真。

2,坚持核定征收。坚持成本费用核算不实。

3,协调沟通,可同意稽查重新核定应税所得率。

●偷税的认定:广西地税桂地税发(2010)19号 (十八)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证据证明以前核定征收的税款偏低,不定性为偷、逃、抗税的,不宜进行税款追缴,也不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但可以作为下一年度核定调整的依据。

●河北地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十八、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计算口径问题

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全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比较,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以下类型的企业不实行: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

(五)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4,案例:●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诉沈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案

和平区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34名律师状告沈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案。2008年6月23日,稽查局对辽宁同方律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分别对34名律师补征03—05年度个人

所得税滞纳金共计1690余万元,原告不服。

一审原告胜诉.

原告认为:同方律师事务所未设成本费用帐,故不能对律师事务所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应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辽地税发(02)73号《辽宁省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税务机关为同方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率为5%,同方律师事务所03—05年已按5%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为:同方律师事务所具备查账征收的条件,税务机关要求同方律师事务所按查账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方律师事务所拒不执行。同方律师事务所账目齐全,应当据实申报,查账征收。税务机关依据审计报告向审计机关提供的财务报表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税函[2005]402号

三、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

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

5,●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计算所得税争议处理

林场案例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应按辽国税发〔2009〕42号第八条规定处理,即“纳税人取得的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税费后,其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成本无法查实或核实的,按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

冀地税发(2009)48号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性资金等,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关于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确定收入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向外进行项目分包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7,●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如何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 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公式,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核定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是否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对收入总额做了明确规定,国

税函[2009]377号也明确:“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所以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的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得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另外,此类企业的支付对象通常是酒店、广告公司等单位,是可依法取得发票的,同时收入通常也可以做到准确核算,因此税务机关应引导此类企业建账并实行查账征收。

8,查账改核定,再改查账资产扣除处理

辽地税函(2011)16号

(六)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年度如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继续弥补?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
以后年度转为查账征收后也不能弥补核定征收年度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

核定征收期间形成的资产(如开办费)在以后查账征收年度能否摊销?

答: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核定征收方式没有免除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责任。

纳税人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和折旧或摊销的扣除,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处理。

如果能够通过原始合法凭证确认核定期间新增资产的

计税基础的,则允许在查账征收年度内在剩余使用年限内(资产全部折旧或摊销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折旧或摊销扣除;

如果不能确认计税基础的则不得计算扣除。

核定变更为查帐征收后,资产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扣除?

问:2009年前,我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未摊销完毕的费用如开办费是否可以继续在税前返销,相关的资产折旧是否继续计提?

答: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得结转到查帐征收年度。

如果你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年度折旧年限与残值确定方法没有出自避税安排的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帐征收的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在查帐征收年度发生的折旧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这个方法确认。

核定变查帐,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扣除? 答: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得结转到查帐征收年度。

如果你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年度折旧年限与残值确定方法没有出自避税安排的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帐征收的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在查帐征收年度发生的折旧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这个方法确认。

核定变查帐,核定年度的应收帐款能否在查帐年度报损?

答: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是按综合税负纳税的,不存在额外坏帐报损的计税方法。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不得以坏帐形式再从以后年度收入中扣除。

核定变更为查帐征收后,核定年度的应收帐款能否在查帐年度报损?

2009年前,我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应收帐款在2010年以后发生坏帐,能否报批并在税前扣除?

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

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是按综合税负纳税的,不存在额外坏帐报损的计税方法。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不得以坏帐形式再从以后年度收入中扣除。

9、同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采取两种征收方式?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一宗建设用地,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其中绝大部分住宅由其自行开发,

另一小部分由挂靠单位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管理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部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财务记载详细、真实、完整,符合查账征收条件;

挂靠单位开发部分未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中,由挂靠单位建账,但账务混乱,收入、成本、费用残缺不全,难以查实征收。

答::按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确定纳税人,然后可以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上述情况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并单独建账的部分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对挂靠单位建账部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10、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确认问题 自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执行,即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018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要点

一、文件依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甬国税发[2017]18号)

二、工作要求:

1、2018年3月底需完成,需要对核定征收户逐户通知,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3份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2、娱乐业(分档)征收率统一适用20%。

3、核定征收率必须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相匹配。

三、鉴定标准:

1、对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企业,不得事前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必须实行查账征收。同时对核定征收企业进行监控和核实,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2、区局内部原则上年销售额500万以下企业可以纳税核定征收。

3、年销售额500万-1000万企业若要申请核定征收,需提请分局班子集体讨论。

4、年销售额1000万以上企业及其他申请核定征收,一般不予受理,请自行与区局进行协调。经区局同意后,再来分局申请受理,经分局集体讨论后上报。

5、核定工作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及时上报分局研究讨论。

WORD格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报告

XX税务局:

我XX有限公司于X年X月成立,现时主要经营范围XXX,等。由于我

公司是新办企业,创业经验有限,市场竞争激烈,经营未能全面有序开展。在 2014年几个月时间,我公司营业收入合计XX元,经营成本费用支出合计XX元, 利润总额XX元。

我公司现有员工XX人,规模较小,公司的内部制度未及时建立,一般的

员工对财务知识不了解,取回的报销票据不完善、不及时、漏取等原因形成残缺 不全;
这种种因素造成我公司暂时对成本、费用等支出难以正确核算

,不能准确的核算利润;
因此向贵局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请给予支持与批 准。

此致!

专业资料整理

XX区税务局:

公司为上海李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8日, 公司企业所得税目前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我公司现有员工10人,规模较小,公司的内部制度未及时建立,一般的员工对财务知识不了解,取回的报销票据不完善、不及时、漏取等原因形成残缺不全;
这种种因素造成我公司暂时对成本、费用等支出难以正确核算;
因此向贵局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请给予支持与批准。

特此申请!

上海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1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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