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探析
摘 要 近年来,节能环保逐渐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课题,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等原因仍是行业长期发展的痛点之一。课题组以环保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为切入点,探讨环保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法律风险防范,为环保产业提供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解决方案。
关键词 环保产业 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朱勇刚,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279
十八大以来,我国环保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环境治理投资也稳定增长,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污染投资占GDP的比例仍处于较低水平。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我国主要矛盾的变化表明我国已由过去的盼温饱、求生存转为盼环保、求生态,环保高度得到大幅提升。报告提出,2020年前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的攻坚战,结合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的目标,未来十年我国环保行业将持续景气。
一、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助力创新
2018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知识产权重点支持产业目录(2018年本)》。该《目录》明确了涵盖环保产业等10个重点产业,细分成62个领域,确定了国家重点发展以及亟待知识产权扶持的重要产业,有助于各个地区、部门精准定位知识产权支持产业发展的着力点、推动知识产权资源合理分配。环保产业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防治等。这样的发展趋势下,强调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源源动力,合理高效地运用知识产权有关政策和信息资源,有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环保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但目前环保产业发展中暴露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等明显短板,成为阻碍长期健康发展的痛点之一。
二、环保产业知识产权纠纷常见案件分析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案例检索系统检索到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争议的案例(检索日期2018年10月8日,共计439件),并加以归类分析,基本包括以下几类:
(一)技术合同纠纷,合同审查是关键
技术合同纠纷108件,占知识产权合同纠纷67.92%,由此可知知识产权技术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引发的纠纷较高,所谓技术合同便是当事者针对技术开发、咨询、转让以及服务等所签订的合同,技术合同主要有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形式。司法实践中,出现纠纷的主要原因往往是合同自身约定不明,内容不规范。例如在“无锡市科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百达高新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中,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技术开发受托人以现有技术成果来研究待技术开发标的,是否构成合同欺诈?该案中,因当事人科伦公司和百达公司在合同中未对受托人拥有何种专有技术进行约定,受托人在协议订立过程中也未承诺其拥有何种专有技术,委托人以受托人将现有技术谎称为专有技术为由主张存在欺诈行最后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专利权属纠纷,职务发明判定是重点
环保产业专利权属纠纷61件,占环保产业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95.3%,司法实践中,该类纠纷往往发生在企业员工和企业之间,创新型企业经常遇到的单位职工特别是掌握技术资料的技术人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原单位取得技术成果后,即离职并跳槽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成立新企业,依托掌握的原单位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引发与原单位间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典型案例。例如“长乐市海梭环保治理有限公司、张榕新专利权权属纠纷上诉案”,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的四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认定职务发明创造从而判定专利权归属的前提是争议双方之间存在单位归属关系,本案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张榕新与海梭公司之间存在人身归属关系,即海梭公司并非张榕新的“本单位”,诉争专利亦无法认定为张榕新的职务发明创造,该案不存在适用专利法第六条判定诉争专利权权属的前提,因此不属于职务发明。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不属于职务发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合作开发的技术权利归属,有约定从约定,因在股东大会中已经约定涉案技术成果归属于海梭公司,因此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应为海梭公司所有。
(三)侵權纠纷,侵权数额确定是难点
侵害专利权纠纷121件,占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数的66.1%。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存在普遍现象是侵权损失举证困难,判赔率较低,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据相关统计,我们国家有超过97%的商标、专利侵权案件以及超过79%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都是因为很难验证侵权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侵权者的违法所得等,而使用法律所规定的赔偿标准,其赔偿金额依次是7万元、8万元、1.5万元,诉求占比低于35%。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如何对自己的损失进行有效举证十分必要。在“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奥达绿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奥达绿保公司未经万向泰富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万向泰富公司的发明专利“三维排水联结扣装置”技术特征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岳阳水利水电公司未经万向泰富公司许可使用上述产品,上述行为均侵害了万向泰富公司的专利权,并依据专利产品的销售发票以及评估报告认定专利产品的成本及利润,从而计算出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数额,以此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对侵权损失金额主张具有一定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