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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辨析与规避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文章先探讨商业银行内部消极行为引起的法律风险,再从法律风险并非就是诉讼风险的角度来谈如何规避商业银行内部消极行为引起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法律风险;辨析;规避
 
    法律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商业银行上市后更加注重规避法律风险,因其直接影响到股票市值和银行声誉。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成因主要有违法行为、消极行为、违约行为、法律性文件的不完善、客户或其他第三方的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法律的不确定性等,下面主要结合笔者审计发现探讨商业银行内部消极行为引起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并非就是诉讼风险及其规避问题。
 
    一、探讨商业银行内部消极行为引起的法律风险
 
    (一)办理查询冻结手续不规范可能涉及法律纠纷
 
    由于经办人员工作疏忽,未注意到账户被冻结的状态,操作不规范引起的法律风险。如200×年×月×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根据“(200×)夏冻第×号冻结通知书”,到某支行续冻“广州市×有限公司”账户,要求续冻金额为155万元。经办柜员在系统上设置了应冻结金额155万元,A级综合会计员把在系统上已设置的冻结金额错误理解为已冻结金额,并在该院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上注明了“该账户应冻结155万元,已冻结155万元”,并将“未冻结”栏划销。但当时该账户实际余额为人民币18320.68元。因A级综合会计员错误填写冻结通知书回执,导致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据此冻结通知书回执,要求该支行依法扣划已冻结155万元的款项。虽经该支行多方努力协调,并花了近10万元费用,目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已不再追究该行责任,但该事件给银行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存在潜在的资金风险。
 
    笔者曾在审计中发现,柜员在办理冻结及登记时存在登记的冻结金额与实际冻结金额不符的情况。如法院要求冻结xx账户190万元,账户实际余额897.51元,柜员工作疏忽,未注意到此账户早已被封存,仍在登记簿和给法院的回执记录为“冻结190万元成功”。这样的登记方式容易误导司法部门实际冻结金额为190万元,假若司法实际执行时银行不能划款190万元,就会引发纠纷。
 
    (二)资金证明签发不规范引起的法律风险
 
    2005年9月1日起,某分行向二级分支行转授权单笔金额为5000万元(含)以内的银行询证函、存款证明的审批权。资金证明权限下放至二级分支行后普遍存在通过传真审批或过分相信网点的审核作用,审批流于形式等缺陷,均易引起法律风险。
 
    笔者审计曾发现:出具银行询证函(验资类),没有填写被证明缴入款的截止时间,亦未能有效规避法律诉讼风险。如某外资企业因验资需要通过电汇凭证分别于200×年7月23日、9月13日转账缴入某支行某账户投资款1086664.4元、8180元;9月13日此账户余额为211230.81元,该支行于200×年9月24日为此外资企业出具一份银行询证函(验资类),没有填写清楚上述两笔缴入款的截止时间;部分描述为“截至200×年9月13日止,该企业投资者缴入出资额合计1094844.40元,……”。若该企业被牵涉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纠纷,银行易产生关联的法律风险。
 
    (三)催收不积极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特别是现行《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若客户经理不积极催收或未及时中断诉讼时效,那么就易引起法律风险。
 
    当然,商业银行的各个业务线、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都要涉及法律问题。因此,法律风险普遍地存在于商业银行业务活动和管理控制的各个方面,与特定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或者外部法律事件相联系,其信息来源异常分散。
 
    二、法律风险并非就是诉讼风险
 
    从字面上看,法律风险必然与法律问题有关。据此,很多人认为法律风险就是诉讼风险,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也应当由商业银行的法律事务部门独立承担。目前,管理诉讼案件的确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律事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将法律风险理解为诉讼风险符合我国商业银行组织结构的实际情况,但却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来看,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因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导致风险敞口的可能性。如果商业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控制体系不充分或者无效,未能对法律问题作出反应,这种情况就会引发法律风险。换言之,法律风险主要是银行因其经营活动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这种法律风险我们称为运营法律风险(Operational legalrisk)。商业银行因运营法律风险而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也可能是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事实上,法律风险一定与商业银行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有关,商业银行追究对方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或者仲裁活动,如对违反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不会引发法律风险。即不是所有发生诉讼后果的风险都是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也会发生诉讼的后果。如借款人违约拒不偿还贷款,可能会形成法律诉讼,但诉讼本身不是法律风险,而是风险的处置或化解方式,是贷款人对法律武器的运用。借款人违约可能产生于借款人信用方面的原因,也可能产生于市场方面的原因。即使是与诉讼活动有关的运营法律风险,也一定是商业银行“当被告”的风险,而不是“当原告”的风险。
 
    此外,法律风险还与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有关。法律的“立、改、废”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就属于环境法律风险(Environment all egalrisk)。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认识到法律的变化可能对其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但专门针对环境法律风险的管理程序则还是空白。
 
    总之,诉讼风险并不一定就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也不限于与诉讼活动有关的风险。
 
    三、如何规避商业银行内部消极行为引起的法律风险
 
    (一)灵活运用诉讼手段和非诉讼手段化解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化解的方法主要分为诉讼(仲裁)手段和非诉讼手段两大类。采取诉讼(仲裁)手段的一个突出优势就是可靠,但会导致成本高、周期长、遗留问题多等问题;非诉讼手段化解风险可以有效解决诉讼手段的种种弊端,但其效果受当地司法环境的影响较大。应逐步改变单纯以诉讼方式解决不良贷款问题的传统观念,强化使用非诉讼法律措施的意识。法律风险防范做得好,可大大减轻事后化解的难度和成本。
 
    (二)确立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理念
 
    世界各国的商业银行在发展的过程中,基本上都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等作为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事实证明,只有规范管理、依法经营,才能真正使商业银行得到发展。这些基本准则还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加强竞争意识的同时,认真学习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准确理解法律赋予商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提升依法经营、防范风险的理念。
 
    (三)确立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
 
    首先,要配备数量上与本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法律事务人员,且专职法律事务人员要有一定的准入条件,如学历、专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等,同时还要辅之相应的待遇,这是维持法律风险控制系统正常运转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其次,主要业务部门、风险相对集中的部门或者县级支行应当有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让他们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识别法律风险的基本技能,充分发挥其精通业务的优势,把好防范法律风险的第一关。再次,就是要强化前台员工的风险意识和业务素质,真正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办事,防范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四)保证法律事务部门的独立性
 
    保证法律事务工作相对独立于业务部门,防范法律风险和化解风险。目前,顺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各大商业银行都在进行机构的缩编整合,这在一级分行以下尤其明显。法律事务部门作为保证整个法律风险控制系统正常运转的核心,其地位应得到充分重视。二级分行是目前业务拓展的核心团队,也是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战场,因此建议,至少在二级分行应当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其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是单设,也可以是合署办公,但关键是应当保证其机构、职责、人员的相对独立。对由于各种原因在二级分行设立法律部门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考虑在一级分行设立“法律事务中心”,统一管理全辖法律事务工作。
 
    但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并非与各个业务部门无关。商业银行的各个业务条线、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都要涉及法律问题,所有的业务部门都应当在法律风险管理程序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说,识别、计量、监测以及控制和缓释等法律风险管理程序中的各项基础性工作都是由各个业务部门完成的,而法律事务部门主要负责法律风险管理程序的设计、组织实施和数据汇总等工作。
 
    (五)健全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制度建设,提高全行的法律风险意识
 
    通常,因法律极强的专业性而将银行法律工作定位在“打官司”上的误区,部分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者和其他业务部门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知之较少,对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不足。这就须针对应纳入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管理的事项,从制度上自上而下地强化管理,加强行内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络和沟通,从而提高全行的法律风险意识。
 
    (作者单位:建行广州审计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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