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述公司法知识
经济法概述 一、概念
经济法是帮助市场经济国家克服市场失灵的工具。
市场经济的两个特点:①逐利性②盲目性 1)逐利性 压缩成本:劳动者加班、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三个法,规范企业的设立、运作和退出,即规范经营,保障社会效益。
2)盲目性 经营者依照不完全的信息进行生产决策,导致资源浪费。
盲目性解决方案:宏观调控
经济法的 概念: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经济法是由若干个单行的法律法规集合而成,是一个法律部门,而非一个单独的法律。
国家干预哪些经济关系(四个主要关系)
①市场主体: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等。规范企业依法设立,规范运作。破产,企业有序退出。
②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等 ③社会保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等 ④宏观调控:税法、土地管理法、环保法等等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法、商法、民商法。民商分立、民商合一。与社会经济环境有关,商人是否为一个特立的阶层。
看做一回事。
1. 相同点:这两个法律都调整经济关系(不同类型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是 需要由国家主动干预的经济关系。
民商法调整的是 不需要国家主动干预的经济关系。
学科之间不是泾渭分明的,有交集存在。
2. 区别
1)主体不同:民法( 法人、自然人),经济法( 法人、自然人、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以及国家)
自然人:法律概念, 公民:法律概念,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依法治国需要强调公民,而非人民。
人民:政治概念 法人:一定的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法人的特点: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类型的组织,清偿债务后无需补亏。
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即合伙人承担剩余债务。
(有些教材中提到主体还包含)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是可能需要由自然人承担。
法人类型: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学校)、特别法人(国家机关,居委会)。
判断:
经济管理学院是作为法人的河北工业大学的一个职能管理部门,不是法人。
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
补充:
国家发行债券时,才成为民商法的主体。
2)调整方法:调整方法遵循的原则 民法(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不告不理 经济法(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纵向关系,不平等的。
3)作用不同 民法:微观,强调法人和自然人的自治,个体本位(保护个体的利益)
经济法:宏观,强调国家对全局的经济干预,有时会管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微观,社会本位。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总论 一、概念
公司概念:以盈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法人一般理解为公司就可以了。
法人本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独立承担责任。
【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责任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第一款与第二款相辅相成。
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20-3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只有 分公司不是法人,可以认为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
一般跨国公司都是子-母公司结构,子公司即使负债,从法律上母公司也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的分类:以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 无限公司(家族企业居多),两合公司(两种股东构成,有利于吸引投资),有限公司(吸引投资最佳的投资形式)
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1949 年前是有的,现在不复存在。在法律中换了个名字。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99%),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人合企业/资合企业:企业由什么控制,例如决策投票,按人数还是出资比例 (有限-资合,无限-人合)
无限公司相当于现在的普通合伙,两合公司相当于现在的有限合伙。
无限、两合、有限、股份,从人合到资合到过度。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的资格和义务
【第 146 条】消极资格
(一)无民事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为 10 周岁以下,限制民事能力为八到十八岁(十周岁生日当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次日才为限制民事能力人)。十八周岁生日当天是限制民事能力人。
特例:16-18 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患者完全不能辨认自身行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济犯罪未逾 5 年,判处刑罚(罚金,劳动改造,徒刑,死刑)缓刑也算, 定罪免刑不算 TIP:例如个人被判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2 年的罪,结果有三种情况 1. 表现良好,2 年缓刑结束未被收监,那么期限为“2+5” 2. 若表现不好,在 2 年缓刑结束时犯罪,将被收监执行 3 年的刑罚,期限“2+3+5” 3. 若在 2 年缓刑期间,例如 1 年年末犯罪,那么期限变为“1+3+5” 被判刑 3 年,剥夺政治权利 2 年,那么期限为“3+2+5” 罚款-行政处罚,罚金-刑事处罚,罚金后 5 年 (三)董事、厂长、经理,负有个人责任(临时换的一把手则不用负责)
(四)违法经营,吊销执照,个人责任,未逾三年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四点缺一不可,才能算是消极资格。
【第二款】无效。具有消极资格在先的选举无效。有了消极资格,需要解除职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行为(公司法 148 条 p27)
【第 148 条】(四)防止关联交易 例如张三在两个敌对的公司分别任董事和股东,就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利 (五)防止经营竞业+141 条第二款(目的将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放在一起)
(三)(四)(五)并非绝对禁止,只要股东会同意就行。
146 条、148 条适用于所有的公司,141-2 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 141 条】【第二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限制性规定,防止操纵股价牟利,以权谋私,股权半冻结 限制的是股份有限公司,146、151、152 【第 151 条】
公司内部诉讼
【第一款】-【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并造成损失,缺一不可。
【第二款】
损害公司利益,三种情况股东直接起诉:被拒绝,超过 30 日,情况紧急 【第三款】他人-除董事、监事、股东以外的公司的人+公司以外的人 书面请求
【第 152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范围小了( 没有监事), 损害股东利益,对股东范围没有限制 损害股东利益不等于损害公司利益。
对小股东的救济,监事不属于决策机关,是监督机关,因此为了防止滥诉,规定小股东不能起诉监事。
三、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1.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 164 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会计事务所是一个独立的社会服务机构。
【第 165 条】
【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有限公司。送交各股东。因为股东少且相对固定。
【第二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公司。所有类型的股份公司,置备;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公告。股东人多且不稳定,不可能送交。
【第 169 条】股东会(有限)、股东大会(股份)、董事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款】解聘表决,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假账,反制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的措施。
之后到第一百七十几条,都是一些号召,看看就完了 2.收益分配制度 顺序和比例:
①企业所得税 ②弥补亏损 ③法定公积金:166-1
10%、50%、25% ④任意公积金:提取任意,比例任意,可以改变用途(比如变成分红)。
⑤分配红利
166-4,5,6 公积金
法定
提取后不可以改变用途 都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
可通过开会改变用途,提高管理上的灵活性
资本
不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是股票发行的溢价款
【第 166 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税后指企业所得税 【第二款】弥补亏损,然后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只能有三个用途。
【第三款】任意公积金。
【第四款】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指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除非决策涉及优先股)
【第五款】
【第六款】现实中公司自己持有股份是短暂和少有的存在。如,短暂持有然后分配给员工。
【第 168 条】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见【第一百六十七条】)
防止公司把风险转嫁给投资者。
【第二款】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留存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 【第 167 条】溢价发行,多出来的钱不是注册资本,而是资本公积金。开股东大会后,也可转化为资本。
【第四条】股权 四、公司合并、分立、减资
1. 合并
【第 172 条】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第 173 条】
合并、分立、减资都需要出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告知债权人,原因是合并可能令公司清偿能力提高/降低。体现出诚实信用,防止公司利用合并逃避债务。
公告:确保每一个债权人都能知道。避免公司故意不通知部分债权人或遗忘通知部分债权人。
可以:即使不清偿债务,也不影响合并。市场经济发展,公司管理自由提高。
公司合并:固定成本降低,形成规模经济。
清偿债务:包含到期与未到期,未到期也可以要求还。
担保:五种。保证(人保)、定金、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后三个是担保物权。
定金:交钱的违反,就失去这笔钱。收钱的违约,则双倍赔付(原来对方的钱+赔的)。
订金:收钱的违约,赔一倍。
抵押权、质权:违约则把东西卖了赔。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质权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留置权:(监察,留置,扣留。双规,党内家法,无法律依据。)这个是指扣物。
不交修理费/保管费,则可以把交易有关的东西扣下来,是留置。
质权是留下交易无关的东西。
【第 174 条】承继 2. 分立
【第 175 条】分立,理论上不会降低公司清偿能力 【第 176 条】分立前约定 3. 减资
【第 177 条】有权要求清偿。
可以:不还债,法院也不一定判必须还。
有权: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法院都会判还债,即使没到期。
第二节
有限公司
一、特点 1.股东人数较少 【第 24 条】50 个以下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得少于 200 人。不公开,2 到 200 人。
2.股东负有限责任(按认缴的出资额)
例外,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 【第 20 条】【第三款】滥用。连带责任:和公司连带。无限责任。
往往是公司大股东,一言九鼎,挪用公款炒股,公司债权人上门没钱还。职务侵占罪。
【第 63 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法人。
一般是一个自然人股东,日常/个人/家庭消费以公司名义报账,等到公司负债,则承担无限责任。
产权登记不明的财产巨大的物品,如金砖,古董,按六十三条处理。
3.设立手续及公司机关的简易化 简易化:对比股份公司而言 【第 26 条】不要求数额。
认缴:注册资本 20 万,首期出 5 万,几年内补足。实缴-认缴。
足额缴纳,刚开公司开始资金利用率会低,而且增加开公司成本。
【第二款】注册资本有数额规定的行业,自己查查认缴还是实缴。
金融行业: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资本也分开缴。
《商业银行法》,不算央行。不同的银行注册资本不一样。
《证券法》不同业务组合有不同注册资本。
考过。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规定:证券类公司 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0 5000 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法第 127 条) 2、经营下列 任一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 1 亿元且为实收资本;经营 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 5 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第 127 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1 1 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 65 条)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0 100 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 6 条)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规定:基金类公司 5、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注册限额为 1 亿元,且为实收资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 7 条第 1 项) 6、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 9 条第 2 项) 7、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 80 亿元人民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 18 条第 2 项)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规定:信托公司 8、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3 亿元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 10 条) 9、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 16 条第 1项)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规定:商业银行 10、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0 10 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 13 条) 11、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