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思路
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思路
1 4.1 农业巨灾保险基金资金来源
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不能同于传统的保险和再保险的纯商业化的模式。与纯商业保险相比,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更适合成为政府提供的具有“准公共物品”特性的产品。另一方面,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又具有商业特性,并不能完全依赖于政府的调控,而因积极调动各种社会资源进行商业化运作,提高了理赔效率,降低了风险分散的成本。目前,我国农业巨灾救助主要靠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和一部分保险公司赔偿。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将这些资金规范化、制度化。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农险业务的评估,缴纳一定比例巨灾保费进入巨灾保险基金。国家对农业灾害的政策性财政补贴及地方政府的支农资金和救灾专款,可以按一定比例划入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其次在通过市场筹集。
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其自身财政预算,根据历年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积累状况,按照比例逐年划拨部分资金注入农业巨灾风险基金。此外,政府作为最后的支柱,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者支出达到一定临界点时,提供财政支持。
保险公司的盈余,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过程中,大部分省份试点方案要求将保险公司无大灾之年盈余的全部或者部分转入风险基金,实行“以险养险”的模式。
税收政策的支持与减免,将税收减免部分,防灾、减灾和救灾专项支出中与农业保险服务标的相对应部分等几个方面的资金整合起来,充实到农业巨灾保险基金。
而基金的运作,应该以保值增值为首要目标,同时争取政府对基金的投资收益给予优惠。
2 4.2 农业巨灾保险基金运作模式
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是化解农业巨灾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因由政府相关机构、从事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及专门机构三方牵头组成,目的是将分散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和资金聚合起来,针对性地防范巨灾风险,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当巨灾发生时,巨灾损失由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根据情况给予赔付。同时,政府作为最后的支柱。如果某年度巨灾损失赔付额在临界点以下,则差额部分留存在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中,以逐步扩大基金承包能力。基金的运作,应该以保值增值为首要目标。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可以有效的应对农业巨灾
风险,给保险公司提供强力支持,解决了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的后顾之忧。
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是具有社会性公益性的,同时也需要相关制度化和科学化的标准,政府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将会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框架性研究,规划、设计总体方案;积极开展主体模式多元化的试点工作,以摸索经验,检验理论,完善方案,将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实践向前推进。我国现阶段开展农业巨灾保险还是应以政府为依托。地方政府将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力、农业生产力水平、农业生产特点、自然灾害特点及市场对保险的需求,因地制宜地选择经营主体形式,开展农业巨灾保险。
3 4.3 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管理机制
关于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管理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专营机构,主要经营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业务。下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和县(市)三级分支机构。由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对农业巨灾提供补偿、对保险公司提供保费补贴、以及对农业提供一定的支持。由于中国大到足以将巨灾风险分散化,可以考虑在保险基金下设中央和地方两级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账户,对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进行经营、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稳定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及稳定国民经济为经营宗旨。实行各省、市(县、区)统筹,然后再和国家一级相连接。这种矩阵式的架构既可避免全国性大而全的保障系统的低效率,又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上一篇:企业工商银行怎么转账网银
下一篇:重庆农业机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