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废止XX市人民政府对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通知说明
关于废止 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的说明 一、废止理由 科技奖励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7 年 5 月31 日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 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单独设立一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除此之外,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同时 2017 年 11 月 14 日印发的《XX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X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7〕59 号)第十条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自治区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因此《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X 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1〕17 号)的设定已经没有依据,应该废止。
二、后续工作 XX 市科学技术奖取消后,市人民政府应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者组织申报 XX科学技术奖,并做好提名和推荐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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