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监管数据资源,总则-编制说明
佛山市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 《公安监管数据资源 第 1 部分 总则》 编 制 说 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根据公安部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智慧监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智慧监管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公监管〔2018〕209 号)要求,佛山市公安监所管理支队于2018年12月起先行先试开展智慧监管建设,同步推行数据资源标准化的建设。本标准由佛山市公安监所管理支队提出,由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组织编制,广泛邀请全国省、市公安监管机构、企业参与编制工作。
2、标准编制过程 起草工作阶段:根据任务要求,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 年 6 月成立了标准编制工作起草小组,组织标准编制组织工作。标准编制工作起草小组在 2020 年 5 月份积极组织筹备和征集标准起草单位。经过近一个月的征集、评审和筛选,并最终由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确定了标准起草工作组的成员单位,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
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了标准编制工作计划、编写大纲,明确任务分工及各阶段进度时间。标准起草工作组结合标准制定工作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探讨和研究。经过技术调研、咨询,收集、消化有关公安监管数据资源相关资料,并结合公安监管数据资源领域应用现状
及技术发展趋势,于 2020 年 6 月编写完成了本部分的草案稿。2020年 6 月 28 日~6 月 30 日,标准起草工作组首次会议在佛山市公安监所管理支队成功召开,参会单位包括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广东中科四创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会上讨论了当前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以及国内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建设和应用现状,确定了标准起草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会后,标准起草工作组按照首次会议纪要内容,对草案稿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理解和总结,迅速完善草案稿以及试验项目的实施工作,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形成标准初稿。2020 年 7 月 28 日~7 月 29 日,起草工作组标准初稿研讨会议在佛山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召开,组织来自广东、安徽等地专家对标准初稿的内容条款进行了逐条研讨,对标准制定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达成共识,确定了修改条文的要求,完成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阶段:2020 年 8 月,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了广泛征求意见:
1)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网站等渠道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征集全社会相关单位的意见。
2)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给参与起草的各单位或行业内相关的专家,开展定性征集意见。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1、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一致性、规
范性”的原则,本着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2、主要内容 1)标准名称为“公安监管数据资源 第 1 部分 总则”。
2)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公安监管的数据资源体系、数据分类、数据元目录、数据编码和数据管理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库的规划、建设和运维。
3)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和参考了最新版的国内标准,以充分保证本标准条款的可依性和可行性。
4)术语和定义:明确规范术语“公安监管数据资源”、“数据分类”、“数据元目录”、“数据编码”的定义。
5)数据资源体系:明确公安监管数据资源体系构成。
6)数据分类:规定了数据分类原则、数据分类方法和数据结构 7)数据元目录:规定了数据元的描述方法,明确了数据类型和表示格式。
8)数据编码:规定了数据编码原则、方法和规则。
9)数据管理:规定了数据管理职责、数据管理过程、数据质量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
3、主要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本部分所规定的数据资源体系、数据分类、数据元目录、数据编
码、数据管理来源于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建设的需求,并在佛山市公安监所管理支队开展智慧监管建设项目过程中落地实施而形成的标准成果,标准技术内容通过提炼实践经验而形成,技术内容充分、可行,标准结构严谨、合理,与公安数据元编制规则基本协调一致。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目前,佛山市公安监所管理支队已先行先试开展智慧监管建设,包括支队情报信息指挥平台、监所实战平台以及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库建设,为本标准编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本标准已在佛山市公安监所管理支队、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进行试点,各项要求符合公安监管数据资源建设的需求,充分、合理,方法严谨、可行,规范具备了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本标准将规范和指导佛山市公安监所管理支队及其下辖 13 个监所数据资源建设,规范和推动佛山全市智慧新监管项目建设及相关设备研发,避免了重复建设、信息孤岛,提升了全市公安监管水平。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与国际、国内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本标准无可直接采用的国际标准。本标准的总体技术水平属于国内领先水平。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与《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2013]126 号)、《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公监管[2002]160 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智慧监管
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智慧监管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 (公监管〔2018〕20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GA/T 541-2011《公安数据元管理规程》、GA/T 524-2011《公安数据元编写规则》的标准要求协调一致,没有冲突。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 七、标准的发布建议 建议以推荐性标准颁布实施。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建议本标准在批准发布 6 个月后实施。本标准发布后,对与公安监管信息系统项目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宣传、贯彻,向所有从事公安监管工作的相关人员推荐执行本标准。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公安监管数据资源 第 1 部分 总则 标准起草工作组
202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