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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监督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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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整个国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竹溪县人大常委会就其职权、职能,在开展人大监督工作、完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办法、增强监督实效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工作监督、法律监督、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监督等机制的不断完善还需要继续研究和创新。
    一、依靠领导坚持原则正确处理党同政权机关的关系
    1、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坚持依靠党的领导,是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行使监督权力,做好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人大在实施监督时,自始自终都应自觉主动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做到事前向党委请求汇报,事中反馈信息,事后及时向社会公报,综合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关系,为人大实施监督工作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同级党委也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促进其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因为,人大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加强监督、行使职权的,党和政府机关同时肩负着历史的重任,负有法律监督权和被监督权,在监督机制的完善和运行中起着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统一一致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十七大提出的“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继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抓作风、建班子、配机制。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党的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因此,地方政党更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领导和支持地方人大充分发挥职能,体现人民的愿望,实现人民的意志。这样做,不是削弱了党的领导,而是加强了党的领导。作为权力机关的地方人大,务必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依靠党的领导的原则。
    2、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体现着一种国家权力机关同地方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相比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既监督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又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大及其人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加强监督,是《监督法》的规定,是由监督对象、内容、方式、程序、机构、系统要素构成的一体。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对地方人大较好地行使监督职权逐步形成法律化、制度化的准则。因此,行使这种权力必须是集体行为,任何一个成员,即使是领导成员也不能擅自决定行使这一权力。我县2006年换届以来,为了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县人大紧扣执法公正这一主线,按照孙子兵法“实之虚之,虚之实之”、“支持就是监督、监督就是支持”,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两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工作监督上,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进行了问卷调查、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如2007年、向207名人大代表发放调查问卷207份,满意率92%,基本满意率8%,不满意率为零。对108个单位年度工作情况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了书面评议。从集体行使职权、加强监督入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依法行使监督工作社会反响较好。人大代表普遍认为,人大在近几年来,监督工作加大了力度,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抓的硬,抓的实,抓住了关键,抓出了法律效果。
    3、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涉法上访案件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工作范畴,必须遵循依法办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事后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开展人大工作,按照《监督法》的基本原则,“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认真履行职责,又不越俎代庖,替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要求我们要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还要注意防止两个极端:一是认为人大的处理权无所不及,什么问题人大都可以处理,以至于“越权”干扰了“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一府两院”在个别问题上,由于认识上的差异,误认为人大监督就是找问题,而被动接受监督,导致工作上有一种回避感。二是认为人大没有人权、才权,什么问题都要根据党委的意见办事,根本没有处理权,以至于“失职”放弃了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就必须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2007年,先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27个,提出审议意见60条,组织开展视察、检查有关法律32部;对人民政府48份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4人次,有效地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忠于人民的积极性。
    4、坚持不直接处理案件的原则。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监督不同于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监督,人大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和不适当的违法文件。但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方面应着重在听取工作报告、工作评议,司法不公和规范性文件上实施监督,把人大等同于一般的执法机关去直接过问查办案件,没有法律规定,也是不妥的。通过不直接处理案件来促进司法部门依法办案,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的:“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当然,人大在听审办理案件过程中,以及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案中询问、对明显违法案件进行案中指导的过程中,受到干扰、阻挠的,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帮助纠正和排除。这样,人大常委会在实施法律监督中,才能达到既有监督力度,又有监督实效,既能正确行使监督权,又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5、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竹溪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监督,特别是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监督实践中,十分注意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重调查研究,以案说法,以事实说服人,以法律教育人。针对个别司法不公的现象,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甄别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判决、裁定、决定的正确与否,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把人民群众的诉求列入人大工作的重中之重,并要求司法机关限期答复反馈,这充分展示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法律监督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机制所在。
    另一方面,就人大而言,在加强监督上,严格《监督法》的规定和执法主体地位,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科学监督,做到监督与支持并举,促进与发展同行,提高监督实效,完善监督机制。就司法机关来讲,要正确地、客观地、积极主动地对待监督,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这与公正司法、执政为民是一致的。
    二、完善机制加强监督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职能作用
    十七大报告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随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步形成了学法、知法、用法、懂法的理念,对事关自己的民主权利和法律地位一般都知晓,过去那种游离在法制社会之外的现状不复存在了。同时,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新的矛盾更为突出,过去人民群众到纪委、政府、政法等部门的信访,现在大部分都到人大来了,人们认为到人大申诉最快、最能解决问题、最具法律效益。因此,人民群众到人大申诉、信访的案件越来越多。仅2007年,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达360件850人(次),而且一般都是比较棘手的案件。竹溪人大针对人民群众申诉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了工作布局。一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系统的答复和处理来信来访360件,办结率100%;二是开展“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实行上下联动,左右互动,领导齐动的处理办法;三是制定和完善了《县人大信访工作处理办法》、《县人大信访工作制度》、《登记制度》、《统计制度》、《转办制度》、《督办制度》、《反馈制度》等办法和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依法处理社会来信来访,有效地化解了矛盾,满足了社会和人民群众诉求的需要。
    为使工作日趋规范,监督机制日趋完善,常委会根据《监督法》规定,结合地方人大监督实际和监督范围,细化了地方人大监督规定。
    一是规范信访案件。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分为三大类:一般信访、重要信访、重大违法案件信访。根据信访类别分别由三级负责。即:一般信访由人大信访接待室负责答复;重要信访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交有关单位办理,工作委员会和信访室联合督办;重大违法案件信访,由常委会集体决定,由分管的副主任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跟踪监督,重点督办。这样既促进了司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达到有效地判决、裁定、决定,又避免了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同时,保证了信访接待、答复、处理、监督权的良性互动,使监督工作趋向法律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是强化备案文件审查。将“一府两院”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范要求:一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其程序、实质及其内容上有没有违反规定;第二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及十七大精神;第三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以及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普法依法治理的推进。达到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制文机关将规范性文件一式七份报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小组进行审查,10日内审查认可作出答复,文件合法生效。反之,制文机关在10日内报告纠正处理结果,并附处理后的文件,人大常委会进行重新审查。由于人大监督工作的不断推进,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其权威更透明了,威望更高了。
    三、总揽全局不辱使命全面完成地方人大的工作任务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十七大提出的“四大建设”,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更加繁重了,其权力不是在削弱,而是在逐步加大。如何早日实现十七大提出的奋斗目标,肩负起新时期人大工作的历史使命,强化法律地位,科学的完成各项任务,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继续法学、法理、法律等方面的研究的探索。。
    第一,强化法律地位,提高管理国家事务的科学水平,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相继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提供了法律保障,地方人大要对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加以监督,进一步提高法律执行质量和实施力度,更好地促进法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进一步加强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近年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改进和加强监督方面拓展了视野、创新了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所肩负的使命,法律地位以及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工作还任重道远。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循私枉法、滥用职权在社会上还有影响,人民对此反映强烈。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认真行使监督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督的目的旨在推进司法部门启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监督机制,促进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公正执法、司法为民。
    第三,进一步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五五”普法自2006年开始,今年是第三年,普法的目的是,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县,把各项事业纳入法治轨道,真正做到“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对地方人大的法律地位、监督职能显得尤为重要。地方人大如何总揽全局、驾驭全局,实现依法治国、治县而发挥主导作用。面对如此繁重的人大工作任务,唯有通过进一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三权”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切入点和落脚点,既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又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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