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营改增”对铁路运输站段的影响
总结。
3.1 从成本结构来分析“营改增”实施后对运输总支出的影响
“营改增”后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税率为11%,铁路运输单位必须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石家庄供电段作为运输设备站段,主要担负着辖区管内的供电供水及所属设备的运营维修、大修、更新改造任务,没有运输收入,不涉及销项税,仅涉及到进项税额的抵扣工作。从整个运输成本支出结构来看,工资及附加、折旧以及其他要素中列支的委外维修、建安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余材料、水、电、燃料,以及办公耗材等其他支出,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笔者对2010-2012年铁路某基层A站段的成本支出项目进行了分析统计,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成本支出项目统计
从表1可以看出,A站段可抵扣类的成本费用支出占成本费用类支出比例较高,主要原因是成本支出中机车用电费用较高。另外,材料成本支出是运输成本支出的大项,必须尽可能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铁路运输单位的材料采购采用的是物资供应段集中采购方式,鉴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对于物资供应段集中采购的材料支出,在采购时由物资供应段向对方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物资供应段在所在地进行进项税额认证工作,于月末统计汇总经税务机关认可后,将汇总表传递到路局财务处,路局财务处据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对于不纳入集中采购渠道以及基层站段自己采购的零星材料,基层站段应在采购时向对方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站段所在地进行进项税额认证工作,于月末统计汇总经税务机关认可后,将汇总表传递到路局财务处,路局财务处据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3.2 从税收政策分析“营改增”实施对铁路运输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前,由于转供路外及家属的水电销售额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按照税收相关文件规定,A站段于2008年4月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经与主管税务机关多次协商,在遵循税法条文规定的前提下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供电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及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供水按6%简易办法征收。截止到2012年末,我段增值税留底税额为55.18万元。根据《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所以作为A站段来讲,应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争取政策支持,合理确定购水电支出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为北京铁路局运输总支出的进项税额,汇总到路局一并计算增值税。
“营改增”的实施给铁路运输业带来极大的挑战,极有可能导致税负增高,但是随着我国各项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铁路运输业必须适应改革的形势,不断规范财务核算,积极争取政策优惠,科学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提高行业竞争力,争取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彦峰.“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与对策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03).
[2]李远慧,王晴晴.“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预测[J].税务研究,2013,(12).
[3]黄玉光.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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