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电力工作汇报模板
兴山电网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汇报
各们领导、同志们:
一年来,在抢抓宜巴高速公路建设的同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村的大力配合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此,我代表兴山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长期关心和支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各级领导及相关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报告三方面的工作情况:
一、2010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
(一)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把电力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1、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抓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县政府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经贸、安监、公安、林业、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规定了各相关单位职责。与县直机关、各乡镇主管领导签订了责任书,定期召开电力设施保护专题会议,集中研究解决存在问题,通报有关情况,还加强了检查督办,确保日常工作落实,县政府督查室也定期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2、构建乡镇村管理体系。各乡镇政府也成立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工业、安全的领导任组长,乡镇职能部门及行政村一把手为成员,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开展电
力设施保护工作,乡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还与各村签订电力设施保护责任书,村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了相应职责,真正构建起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体系。
(二)主管单位负责、部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1、坚持企业主导,狠抓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落实 (1)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供电公司由企业法人任组长,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各营业所、变电站及线路管理科设立了管理专责,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层层签订了责任状,真正做到了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做,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增强了自身参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意识。供电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还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相关人员召开电力设施保护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各种问题,组织学习和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
(2)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意识
一是印制了《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宣传资料5000多份,发到农学生手中;
二是在农村沿公路两侧的供电线路、人口密集区的电杆上刷上印刷标语1200多条,各乡镇悬挂宣传横幅20幅;
三是在35KV以上输电线路铁塔上悬挂安全警示牌185块;
四是在注重外部宣传教育的同时,
加强员工的学习培训,共举办业务、安全技术培训班八期,先后有256人次接受培训考核,提高了电力设备保护的值班运行维护能力。通过宣传教育,有效增强了电力设施保护及自我安全意识。
(3)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以35KV、110KV变电站及输电线路为巡视维护重点,经常组织骨干力量对全县所有电力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及时排查隐患及盗窃破坏情况,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一是根据兴山电网及供电营区实际情况,将输电线路、杆塔及低压线路巡视维护,责任到期,考核到人,为电力设施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聘请40名有经验、素质高的沿线中青年为义务护线员,落实专项经费,明确权利与义务,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大大降低了事故率和事故停电时间,形成了群防群治工作局面;
三是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坚持做到110KV线路每月例行巡检1次,35KV线路2个月例行巡检1次,低压线路每季度巡检1次。变电站也强化运行值班和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及时消除设备隐患。
(4)加大电网的维护整改投入,提高电力设施运行可靠率
一是建成了电力高度自动化系统,全面提高了县电网调度综合自动化水平,真正实现了全县电网优化科学合理调度;
二是建成了110KV万古线,使县城网更加完善,保证了
新县城的供电可靠率;
三是抢抓宜巴高速公路建设契机,分别架设了35KV兴高线、建杨线、开学线、学界线、梅子园T接,保障了宜巴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及隧道照明用电,并在学堂坪建设了无人值守变电站,保证了高速公路用电质量;
四是组织完成了35KV水桃线、高双线等线路维护整改工作。
2、部门配合,共创电力设施保护良好环境
一是规范建房审批程序。为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特别是输电线路下违章建筑房屋,县电力设施保护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牵头,县经商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与天星供电公司联合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清查,共查处方35KV以上输电线路下建房2户,10kv线路建房及建筑物4户,现场督促处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避免了国家财产与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县政府还规定,县国土部门在批准建房特别是在距电力设施较近区域内的建时,要经过供电部门现场查勘予以审批,从而堵塞了在电力设施违章建房审批的漏洞;
二是打造安全线路通道。在通道砍伐及树障清理方面得到了林业部门的大力支持,办理了林地使用手续,全年共消除树障100多处,有效地保证了输配电线路安全可靠供电。对公路沿线危及线路的林木及障碍物,天星供电公司与交通部门协调进行了消除处理。另外,对三线交叉的问题,天星供电公司也与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协调,进行了协商处理;
三是编织电力设施保护网。天星供电公司与公安部门共同组建了电力
“110”联动机构,有效打击盗窃电力设施、设备的行为,保护了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四是共建群防群控环境。作为电力设施保护的前沿阵地,各乡镇政府、村组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责令各相关单位共同抓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让电力设施保护真正得到了落实。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召开大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用电常识等宣传教育,增强了村民电力设施保护的认识,全县人民不再认为保护电力设施是供电部门一家的事,而是全民的共同职责。
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打算
为了更好的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天星供电公司提出了打造坚强兴山地方电网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我们主要抓好五项工作:
(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一是加强公司员工电力设施保护的素质教育,调动全体员工积极参与保护电力设备工作,提高员工保护电力施设的责任意识;
二是加强电力设施、用电知识、安全用电等方面的全民教育,动员全县人民自觉爱护电力施设、自觉保护电力设施、自觉维护电力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特别是要加强中小学校电力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是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利用宣传车、图片展、专题片宣传报道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以及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典型案例有选择性
的进行披露;
四是在宜昌至古夫主干公路沿线选择适当位置安装永久性宣传牌。通过宣传教育,使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有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二)坚持齐抓共管,构筑电力设施保护网
根据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充实组织机构,建立相关工作责任制,继续推行层层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责任书以及村签订电力设施保护责任书,真正做到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做,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增强自身对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意识。建立预防电力设施事故预案,构建自上而下的联动机制,处理紧急事务的机制。特别是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开展废品收购站的清理,堵塞非法收购与销售电力物资渠道;
加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分子的查处打击力度。
(三)完善“技防”措施,从技术角度加强电力施设保护
为防止盗窃配电变压器事件发生,完善部分配变的防盗措施,主要完善沿河及人口密集区的变台,为防止电力线路被盗遭破坏,新架设的35KV以上的输电线路铁塔加装防盗螺栓,对部分重要、重点地段的老线路特别是110KV输电线路可更换普通螺栓,安装防盗螺栓;
输电线路设计应用新型塔型,从根本上防止不法分子拆卸塔材现象,提高电网的防盗能力;
设置安全标志牌,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四)加强自动化建设,提高网络可靠性
为确保县网安全运行,加大变电站主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和综合自动化改造;
改造110KV变电站接地网,提高防雷能力;
完善调度自动化,提高电网调度自动化水平;
搞好变电站新技术应用推广,推行可靠性高、免维护设备,淘汰老化、落后设备,提高电力网络的可靠性。
(五)采取得力措施,狠抓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落实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任务重、范围广,事关全县人民的生产生活,必须做到监管有力、打击从重、处罚从严从快,层层落实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做到工作有步骤,工作中有检查,出现问题时有调查有处理,处理有结果,预防事故有预案、有措施、有经费。工作结束后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实行奖罚分明的责任制,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落实,取得实效。
三、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
(一)线下建房、开山炸石、取土给线路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一是南阳台子包开山取矿将110KV兴湘线45#-46#塔之间公路路面填高,经测量对地距离不足5.5米,对过往车辆和线路安全已构成威胁;
二是线下房屋加层、改建房协调困难。
(二)树障清理时,农户漫天要价,不能正常进行维护
工作
在砍伐线路通道和巡检道路时,农户要求赔偿数额较高,并时常阻碍线路维护工作,严重影响了工作效果。
(三)退耕还林在线下种植高杆树,存在线路通道安全隐患
(四)电力设施被盗时有发生,打击难度较大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扎扎实实地抓好我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全县电网安全可靠运行,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
电网建设工作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XX镇电网建设工作做如下汇报。
电力建设是一个地区发展的先决条件,是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促进农村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前提。近年来,XX镇的电网建设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网架结构不断完善,供电能力不断增强,安全性、可靠性不断提高,电力基础设施得到了较大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
一、电网建设现状
自2006年开始,XX镇农网改造工程全面实施,耗资300余万元,全镇30个村民小组和1个社区电网改造到社实现全覆盖,解决了全镇农村电网线型小、档距远、电压低、隐患大、农户照明难的问题。2010年,耗资100余万元,XX镇移民小区电网改造工程全面实施。2011年,XX供电所和降压站启动建设,现供电所建设即将竣工。
二、电网建设的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领导,建设工作有效实施。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电网建设工作,把供电站建设和供电设施改造建设作为党委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成立了电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各班子成员、镇属各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同时领导小组下设电网建设办公室,由一名党委成员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牵头负责抓好电网建设日常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程建设安全、高效实施。
二是加强宣传,营造良好建设氛围。在工程实施前,提前做好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召开群众会议,发布通告、悬挂横幅标语等方式将重大电网建设提前告知给群众,大力宣传电网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对群众、对生产的受益程度,营造社会关心电网建设,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加强配合,推动建设快速实施。加强与县级部门和供电站的沟通,及时解决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在供电所建设征地、农网改造线路选择、变压器安装选址等方面积极配合,并提供建议意见。
四是加强协调,消化施工建设矛盾。在前期大力宣传的基础上,抓好信访维稳工作,镇综治办定期开展电网建设方面的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做好群众工作,协调矛盾纠纷,化解潜在矛盾,保证了建设的顺利实施。
五是加强监管,确保建设施工安全。加大施工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严格要求施工方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人必须佩戴好安全帽;
在工程施工建设中,设置警示标语提醒路人及车辆注意安全;
充分考虑电网建设对住户房屋及人生安全的威胁,确保电网建设安全实施。
六、加强管理,确保供电设施完好。加大供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认识破坏损毁供电设施的危害性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畅通群众上报供电设施存在问题和举报破坏供电设施行为的渠道,实现干群齐抓共管,供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有效开展。
三、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镇电网建设成效明显,电力基础条件极大提升,但在农网改造中,由于一些较偏远户的电网改造投入大、受益群众少而未实施,供电照明仍存在问题,需相关部门进一步解决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1.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 作业现场的
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应合格、齐
备。
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派专人
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 各类
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
合格。
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教育
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
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 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
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 非全日制用工)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
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
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
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
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
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分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执行。1.7电器
工作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
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1.8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包括特高压、高压直
流)、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
照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既有电
压的电气设备。
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
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分管生
产的领导(总工程 师)批准后执行。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2.1 电气线路安全工作的组织措
施; 1) 现场勘察制度;
2) 工作票制度;
3) 工作许可制度;
4) 工作监护制度;
5) 工作
间断制度;
6)工作结束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2 现场勘察制度; 2.2.1 进行电力线路施
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堪察的检修作业,施工、检修作业,施
工、检修单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查记录(见附录A)。并做好
记录。
2.2.2 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
现场的条 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
大的作业项目,应编辑组织措施、技术措 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
师)批准后执行。
2.3 工作票制度 2.3.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1) 填用
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 (见附录 BA)。2)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 (见
附录 CB)。3) 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 (见附录 DC)。
4) 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 (见附录 ED)。5) 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
业工作票 (见附录 FE)。6) 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 (见附录 GF)7) 口头或电话命令 2.3.2 填写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 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
架设多回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 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所
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3) 高压电力电缆需要
停电的工作。
4)在直流线路停电时的工作 5)在直流接地极线路或接地极上的工作 2.3.3 填
写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 带电线路杆塔上且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
工作。
2) 在运行的配电设备的工作。
3) 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4)直流线路上
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5)直流接地极上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2.3.4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2.3.5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是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 障的工作 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
2.3.6 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为:1) 测量接地电阻;
2) 修剪树枝;
3) 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4) 涂写杆塔号、安装标示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
5) 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
2.3.7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3.7.1 工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字迹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2.3.7.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交给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
2.3.7.3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2.3.7.4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2.3.7.5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2.3.7.6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形式。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2.3.8 工作票的使用 2.3.8.1 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的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带电作业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进行的带电作业,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2.3.8.2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见附录H)。
工作任务单应写明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工作地段的起始杆号及补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务单一式两份,由工作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一份工作负责人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执行。工作任务单由工作工负责人许可。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交回工作任务单,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2.3.8.3 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错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
2.3.8.4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工作许可人许可,并留存。上述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运行单位备案。
2.3.9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2.3.9.1 第
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2.3.9.2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第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第
一、二种工作票的延期只能办理一次。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准延期。
2.3.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3.10.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且有相关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分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书面公布。
2.3.10.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应熟悉本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用户变、
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器工作人员。
2.3.10.3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2.3.11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3.11.1工作票签发人: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2.3.11.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1)正确安全的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变动是否合适。
7)工作班成员变动是否合适。
2.3.11.3工作许可人:1)审查工作必要性;
2)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
3)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3.11.4专责监护人: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高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3.11.5 工作班成员:
1)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
3)相互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2.4工作许可制度 2.4.1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能开始工作。
2.4.2? 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含变电站、发电厂、环网线路、分支线路、用户线路和配合停电的线路)都拉闸停电,并挂好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调度值班员或工区值班员在向工作负责人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应将工作班组名称、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内。
2.4.3 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2.4.3 1)当面通知;
2.4.3 2)电话下达;
2.4.3 3)派人送传达。电话下达时,工作许可人及工作负责人应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纪录许可时间,并签名。
2.4.4 若停电线路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书面许可书面手续后,才方可开始工作。
2.4.5 禁止严禁约时停、送电。
2.4.6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时,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2.5 工作监护制度 2.5.1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2.5.2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票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职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专责职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职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职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专责监护人不需长时间离开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2.5.3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的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2.6 工作间断制度 2.6.1 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职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2.6.2 白天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如果工作班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
应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恢复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2.6.3 填用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如果将工作地点所装的接地线拆除,次日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挂接地线。
如果经调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应派人检查。
2.7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7.1 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应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确认杆塔上、导线上、绝缘子串上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个人保安线、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杆塔上撤下后,再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挂的接地线。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等杆进行工作。
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部分)(试行) 第一篇 通用部分 1 总 则
1.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工作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加强公司电网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人员行为, 保障施工作业安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网建设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参建单位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并严格执行本规程。
1.3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 应立即制止, 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
1.4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 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5 参建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及工程的特点,编制专项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6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 35kV 及以上新(扩、改)建及公司所属单位承揽的公司系统以外的电网工程。
35kV 以下电网工程及境外电网工程可参照执行。
2 基 本 要 求
2.1 分部分项工程开始作业条件
2.1.1 相关的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施工负责人、作业负责人、监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并到岗到位。
2.1.2 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并交底。
2.1.3 相关机械、工器具应经检验合格, 通过进场检查, 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配置齐全、有效。
2.1.4 有施工分包的,施工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且劳务分包单位已与其被派遣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1.5 开工前,应编制完成工程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识别评估施工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2.2 作 业 人 员
2.2.1 应身体健康, 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至少两年一次。
2.2.2 应经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作业技能和紧急救护法。
2.2.3 应接受本规程培训,按工作性质掌握相应内容并经考试合格,每年至少考试一次。
2.2.4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并按期复审,定期体检。
2.2.5 进入现场的其他人员(供应商、实习人员等) 应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后, 方可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2.2.6 涉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2.7 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2.8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现场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2.2.9 发现安全隐患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2.3 施 工 分 包
2.3.1 施工分包应依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或经业主批准。
2.3.2 分包单位资质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要求,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
2.3.3 应同时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
2.3.4 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机械、工器具等应经承包单位和监理入场检查合格,方可进场,现场人员应经验证。
2.3.5 专业分包单位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提前将参与施工的所有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书面提交承包单位审核认可, 或经承包单 位复训考核。
2.3.6 专业分包工程的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时,承包单位应派员监督。
2.3.7 劳务分包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2.3.8 劳务分包人员不得独立承担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2.4 安 全 施 工 方 案 2.4.1 一般规定
2.4.1.1 安全施工方案包括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管理内容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2.4.1.2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2.4.1.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2.4.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审查。
2.4.2 编审批及交底
2.4.2.1 作业指导书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并发布。
2.4.2.2 施工方案由施工项目部技术人员编制, 并经安全、质量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2.4.2.3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2.4.2.4 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作业指导书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经施工承包单位审核。
2.4.2.5 交底应由编制人负责完成。
2.4.3 变更
安全施工方案如需变更, 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并组织交底。
2.5 作业现场安全组织措施 2.5.1 保证作业现场安全的组织措施 a ) 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警。
b ) 安全施工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c ) 作业开工。
d ) 作业监护。
e ) 作业间断、转移、终结。
2.5.2 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警 2.5.2.1 作业票签发人或作业负责人在作业前应组织开展作业风险动态评估,确定作业风险等级。
2.5.2.2 作业前,应通过改善人、机、料、法、环等要素, 降低施工作业风险。作业中,采取组织、技术、安全和防护等措施控制风险。
2.5.2.3 当作业风险因素发生变化时, 应重新进行风险动态评估。
2.5.2.4 风险动态评估中,对固有或动态评估风险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作业,应组织作业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参见附录 A ),现场勘察应满足下列要求:
a ) 现场勘察应由作业票签发人或作业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等相关人员参加。
b ) 现场勘察应察看施工作业现场周边有无影响作业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邻近设备、交叉跨越及地形、地质、气象等作业现场条件以及其他影响作业的风险因素,并提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c ) 现场勘察后,现场勘察记录应送交作业票签发人、作业负责人及相关各方,作为填写、签发作业票等的依据。
d ) 作业票签发人或作业负责人在作业前应重新核对现场勘察情况,发现与原勘察情况有变化时,应及时修正、完善相应的安全措施。
2.5.2.5 四级及以上风险作业项目应发布风险预警。
2.5.2.6 近电作业安全管控
作业人员或机械器具与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小于表 1 中的控制值, 施工项目部应进行现场勘察,编写安全施工方案, 并将安全施工方案提交运维单位备案。
表 1 作业人员或机械器具与带电线路风险控制值
对安全 距离的影响。
注 2 :变电站内邻近带电线路(含站外线路)的施工机械作业,也应注意识别施工机 械回转半径引起的安全风险。
2.5.3 作业票
2.5.3.1 选用施工作业前,二级及以下风险的施工作业填写输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 A (简称作业票 A , 参见附录 B ), 三级及以上风险的施工作业填写输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 B (简称作业票 B ,参见附录 C )。
2.5.3.2 填写与使用
2.5.3.2.1 作业票由作业负责人填写, 安全、技术人员审核, 作业票 A 由施工队长签发,作业票 B 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发。
一张作业票中,作业负责人、签发人不得为同一人。
2.5.3.2.2 作业票采用手工方式填写时, 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或水笔填写和签发。
作业票上的时间、工作地点、主要内容、主要 风险等关键字不得涂改。
2.5.3.2.3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作业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作业票签发人审核,手工或电子签发后方可执行。
2.5.3.2.4 作业票签发后, 作业负责人应按照作业票要求, 提前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2.5.3.2.5 一个作业负责人同一时间只能使用一张作业票。
2.5.3.2.6 一张作业票可用于不同地点、同一类型、依次进行的施工作业。
2.5.3.2.7 若作业人员较多, 可指定专责监护人, 并单独进行安全交底。
2.5.3.2.8 已签发或批准的作业票应由作业负责人收执, 签发人宜留存备份。
2.5.3.2.9 作业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 应补填新的作业票, 并重新履行签发手续。
2.5.3.2.10 作业按规定需要同时使用工作票时, 工作票应经签发、许可,与作业票同时使用。
2.5.3.3 变更
2.5.3.3.1 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一项施工作业工序已完成、重新开始同一类型其他地点的作业,应重新审查安全措施和交底。
2.5.3.3.2 需要变更作业成员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在对新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履行确认签字手续后, 方可进行工作。
2.5.3.3.3 作业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 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 离开前应将工作交待清楚, 并告知作业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2.5.3.3.4 作业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并经签发人同意;
变更后,原、现作业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并告知全部作业人员。
2.5.3.3.5 变更作业负责人或增加作业任务, 若作业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 应通过电话联系, 并在作业票备注栏内上注明需要变更作业负责人姓名和时间。
2.5.3.3.6 作业现场风险等级等条件发生变化, 应完善措施, 重新办理作业票。
2.5.3.4 有关人员条件
2.5.3.4.1 作业票签发人是负责该项作业的安全责任人, 由施工队长或项目经理担任,名单经其单位考核、批准并公布。
2.5.3.4.2 作业票审核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现场作业环境和流程、设备情况及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工程安全技术人员担任,名单经其单位考核、批准并公布。
2.5.3.4.3 作业负责人应由有专业工作经验、熟悉现场作业环境和流程、工作范围的人员担任,名单经施工项目部考核、批准并公布。
2.5.3.4.4 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熟悉现场作业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担任。
2.5.3.4.5 专业分包单位的作业票签发人、作业票审核人、作业负责人的名单经分包单位批准公布后报承包单位备案。
2.5.3.5 有关人员责任 2.5.3.5.1 作业票签发人:
a ) 确认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b ) 确认作业风险识别准确性。
c ) 确认作业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d ) 确认所派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适当、充足。
2.5.3.5.2 作业票审核人:
a ) 审核作业风险识别准确性。
b ) 审核作业安全措施及危险点控制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c ) 审核施工作业的方法和步骤是否正确、完备。
d ) 督促并协助施工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5.3.5.3 作业负责人(监护人):
a ) 正确组织施工作业。
b ) 检查作业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完善。
c ) 施工作业前,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及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签字。
d ) 组织执行作业票所列由其负责的安全措施。
e ) 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以及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f ) 关注作业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是否出现异常迹象,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2.5.3.5.4 专责监护人:
a )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b ) 作业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监护范围内的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c ) 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督促问题整改,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被监护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2.5.3.5.5 作业人员:
a ) 熟悉作业范围、内容及流程, 参加作业前的安全交底,掌握并落实安全措施, 明确作业中的危险点, 并在作业票上签字。
b ) 服从作业负责人、专责监护人的指挥,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劳动纪律,在指定的作业范围内工作, 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
c ) 正确使用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使用前进行外观完好性检查。
2.5.3.5.6 监理:
a ) 参与安全动态风险识别,审查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b ) 负责作业过程中的巡视、监督。
c ) 及时纠正作业人员存在的不安全行为。
2.5.3.5.7 业主项目部经理:
a ) 审查四级及以上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并进行全过程监督。
b ) 必要时协调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2.5.4 作业开工
2.5.4.1 作业票签发后, 作业负责人应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作业分工、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告知风险因素, 并履行签名确认手续后, 方可下达开始作业的命令;
作业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
其中作业票 B 由监理人员现场确认安全措施,并履行签名许可手续。
2.5.4.2 多日作业, 作业负责人应坚持每天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安全注意事项,方可开工。
2.5.5 作业监护
2.5.5.1 作业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本规程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5.5.2 应根据现场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和作业需要,增设专责 监护人,并明确其监护内容。
2.5.5.3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临时离开时,应通知作 业人员停止作业或离开作业现场。
专责监护人需长时间离开作业 现场时,应由作业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告知 全体被监护人员。
2.5.6 作业间断、转移、终结
2.5.6.1 遇雷、雨、大风等情况威胁到人员、设备安全时, 作业 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应下令停止作业。
2.5.6.2 每天收工或作业间断,作业人员离开作业地点前, 应做 好安全防护措施, 必要时派人看守,防止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 等危险场所,恢复作业前应检查确认安全保护措施完好。
2.5.6.3 使用同一张作业票依次在不同作业地点转移作业时, 应 重新识别评估风险,完善安全措施,重新交底。
2.5.6.4 作业完成后,应清扫整理作业现场,作业负责人应检 查作业地点状况, 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并向作业票签发人 汇报。
2.5.6.5 作业票应保存至工程项目竣工。
3 施 工 现 场 3.1 一 般 规 定
3.1.1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消防、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 有关规定。
3.1.2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含设计、施工要求)。
3.1.3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根据作业工种或 场所需要选配个体防护装备。
禁止施工作业人员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以及短裤、裙子等进入施工现场。禁止酒后进入施工现 场。与施工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1.4 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随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 或移动,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3.1.5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配置和使用施工安全设施。
设置的各种 安全设施不得擅自拆、挪或移作他用。如确因施工需要, 应征得 该设施管理单位同意, 并办理相关手续, 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 施,事后应及时恢复。
3.1.6 施工现场及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等危险 场所均应设可靠的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
坑、沟、孔洞等均应铺 设符合安全要求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板及安全标志。危险 场所夜间应设警示灯。
3.1.7 施工现场应编制应急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医疗用品和 器材等,施工车辆宜配备医药箱, 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期限,及时 更换补充。
3.2 道 路
3.2.1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车道宽度和转弯半径应结 合线路施工现场道路或变电站进站和站内道路设计, 并兼顾施工 和大件设备运输要求。线路施工便道应保持畅通、安全、可靠。
3.2.2 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确需开挖时, 应事先征得 现场负责人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应采取铺设过道板或架 设便桥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3.2.3 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便桥,经验收合格后方 可使用。
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 1m , 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 于 1.5m , 汽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 3.5m 。
便桥的两侧应设有可靠 的栏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2.4 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行驶速度一般不得超过 15km/h ;
机动车在特殊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的行驶速度 不得超过 5km/h ;
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限速标志。
3.2.5 机动车辆行驶沿途应设交通指示标志, 危险区段应设“危 险”或“禁止通行”等安全标志, 夜间应设警示灯。
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3.3 临 时 建 筑
3.3.1 施工现场使用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围挡等临时建筑物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与维护、拆除与回收按 JGJ/T 188 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2 临时建筑物工程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3.3.3 临时建筑物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 采取抵御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3.4 施工用金属房。
3.3.4.1 金属房外壳(皮)应可靠接地。
3.3.4.2 电源箱应装设在房外,箱内应装配有电源开关、剩余电 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熔断器, 进房线孔应加防磨线措施。
3.3.4.3 房内配线应采用橡胶线且用瓷件固定。
照明用灯采用防 水瓷灯具。
3.3.4.4 房内需动力电源的,动力电与照明用电应分别装设熔断 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3.3.4.5 房内配电设备前端地面应铺设绝缘橡胶板。
《施 3.3.4.6 金属房的出入口门外应铺设绝缘橡胶板。
3.4 材料、设备堆(存) 放管理
3.4.1 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进行定置化管 理,并符合消防及搬运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 应坚实。应设置支垫,并做好防潮、防火措施。
3.4.2 材料、设备放置在围栏或建筑物的墙壁附近时,应留有 0.5m 以上的间距。
3.4.3 各类抱杆、钢丝绳、跨越架、脚手杆(管)、脚手板、紧固 件等受力工器具以及防护用具等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并符 合防腐、防火等要求。
工程开工或间歇性复工前应进行检查, 合 格方可使用。
3.4.4 易燃材料、废料的堆放场所与建筑物及动火作业区的距离 应符合本规程 3.6.2 的有关规定。
3.4.5 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等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 离的危险品仓库内,危险品仓库的库门应向外开,按有关规定严 格管理。汽油、酒精、油漆及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存 放,配消防器材,悬挂相应安全标志。
3.4.6 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a ) 器材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倾倒的 措施。
b ) 器材距铁路轨道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2.5m 。
c ) 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杆段下方应 设支垫,两侧应掩牢,堆放高度不得超过 3 层。
d ) 钢管堆放的两侧应设立柱, 堆放高度不宜超过 1m ,层间 可加垫。
e ) 袋装水泥堆放的地面应垫平, 架空垫起不小于 0.3m ,堆 放高度不宜超过 10 包;
临时露天堆放时, 应用防雨篷布 遮盖。
f ) 线盘放置的地面应平整、坚实, 滚动方向前后均应掩牢。
g ) 绝缘子应包装完好,堆放高度不宜超过 2m 。
h ) 材料箱、筒横卧不超过 3 层、立放不超过 2 层,层间应 加垫,两边设立柱。
i ) 袋装材料堆高不超过 1.5m ,堆放整齐、稳固。
j ) 圆木和毛竹堆放的两侧应设立柱, 堆放高度不宜超过 2m ,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3.4.7 电气设备的保管与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 瓷质材料拆箱后, 应单层排列整齐,不得堆放,并采取 防碰措施。
b ) 绝缘材料应存放在有防火、防潮措施的库房内。
c ) 电气设备应分类存放, 放置应稳固、整齐,不得堆放。
重心较高的电气设备在存放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有 防潮标志的电气设备应做好防潮措施。
3.5 施 工 用 电 3.5.1 一般规定
3.5.1.1 施工用电方案应编入项目 管理实施规划或编制专项方 案,其布设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
3.5.1.2 施工用电设施应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竣工后应经验 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5.1.3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运行、维护应由专业电工负责, 并 应建立安装、运行、维护、拆除作业记录台账。
3.5.1.4 施工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 对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 并 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3.5.1.5 施工用电工程的 380V/220V 低压系统, 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漏电保护系统), 末端应装剩余电流 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专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 系统宜采用 TN − S 接零保护系统。
3.5.2 变压器设备
3.5.2.1 10kV/400kVA 及以下的变压器宜采用支柱上安装, 支柱 上变压器的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 2.5m 。
组立后的支柱不应 有倾斜、下沉及支柱基础积水等现象。
3.5.2.2 35kV 及 10kV/400kVA 以上的变压器如采用地面平台安 装, 装设变压器的平台应高出地面 0.5m , 其四周应装设高度不低 于 1.7m 的围栏。围栏与变压器外廓的距离:
10kV 及以下应不小 于 1m , 35kV 应不小于 1.2m , 并应在围栏各侧的明显部位悬挂“止 步、高压危险!”的安全标志。
3.5.2.3 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应接触良好, 连接牢固可靠, 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 Ω 。
总容量为 100kVA 以下的系统, 工作 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0 Ω 。在土壤电阻率大于 1000 Ω ² m 的地区, 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30 Ω 。
3.5.2.4 变压器引线与电缆连接时, 电缆及其终端头均不得与变 压器外壳直接接触。
3.5.2.5 采用箱式变电站供电时,其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接地系统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装有仪表和继电器的箱门应与壳 体可靠连接。
3.5.2.6 箱式变电站安装完毕或检修后投入运行前,应对其内部 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电气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5.3 发电机组
3.5.3.1 发电机组禁止设在基坑里。
3.5.3.2 发电机组应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禁止存 放易燃易爆物品。
3.5.3.3 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五线制供电 系统,即 TN − S 接零保护系统,其工作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 3.5.2.3 的要求。
3.5.3.4 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设置可视断路器或电源隔离开关及短 路、过载保护。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3.5.4 配电及照明
3.5.4.1 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末级配电箱, 实 行三级配电。配电箱应根据用电负荷状态装设短路、过载保护电 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并定期检查和试验。
3.5.4.2 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隔离开关,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 显断开点。
3.5.4.3 低压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应分设 N 线端子板和 PE 线 端子板。
N 线端子板应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
PE 线端子板应与 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 N 线应通过 N 线端子板 连接;
PE 线应通过 PE 线端子板连接。
3.5.4.4 配电箱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 碰撞和被物体打击。配电箱内及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3.5.4.5 配电箱应坚固, 金属外壳接地或接零良好,其结构应具 备防火、防雨的功能, 箱内的配线应采取相色配线且绝缘良好, 导线进出配电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采取固定措施,导线端头制作 规范,连接应牢固。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裸露。
3.5.4.6 支架上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3.5.4.7 低压架空线路不得采用 裸线,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 16mm , 架设高度不得低于 2.5m ;
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 架设 高度不得低于 5m 。
3.5.4.8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禁止沿地面明设, 并 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3.5.4.9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 沿 主道路或固定建筑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 埋深不得小于 0.7m ,并 20 应在电缆紧邻四周均匀敷设不小于 50mm 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 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
转弯处和大于等于 50m 直线段处, 在 地面上设明显的标志;
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
3.5.4.10 电缆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触电的措施。
3.5.4.11 低压电力电缆中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工作零线、保护零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应采用五芯电 缆。
五芯电缆应包含淡蓝、绿 / 黄两种颜色绝缘芯线。
淡蓝色芯线 用作工作零线( N 线);
绿 / 黄双色芯线用作保护零线( PE 线), 禁止混用。
3.5.4.12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布线应整齐, 设备 的裸露带电部分应加防护措施。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 避 开易撞、易碰以及易腐蚀场所。
3.5.4.13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 5m ,长度大于 5m 时,应设移动开关箱。
移动开关箱至固定式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 度不得大于 40m ,且只能用绝缘护套软电缆。
3.5.4.14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 隔离型电源总开关禁止带负 荷拉闸。
3.5.4.15 开关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
闸刀开 关应有保护罩。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3.5.4.16 熔丝熔断后, 应查明原因, 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更换 熔丝后应装好保护罩方可送电。
3.5.4.17 多路电源配电箱宜采用密封式;
开关及熔断器应上口接 电源, 下口接负荷,禁止倒接;
负荷应标明名称,单相开关应标 明电压。
3.5.4.18 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与插销应选用相应的结构, 禁止用 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3.5.4.19 禁止将电源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 使用。
3.5.4.20 电动机械或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移动 式电动机械应使用绝缘护套软电缆。
3.5.4.21 照明线路敷设应采用绝缘槽板、穿管或固定在绝缘子 上,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穿墙时应套绝缘套 管,管、槽内的电源线不得有接头,并经常检查、维修。
3.5.4.22 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 2.5m , 并不得任意挪动, 低于 2.5m 时应设保护罩。照明灯具开关应控制相线。
3.5.4.23 在光线不足的作业场所及夜间作业的场所均应有足够 的照明。
3.5.4.24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 应采用防爆型电 气设备, 开关应装在室外。
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或粉尘的场所, 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高层建筑 物上,应备有独立的照明电源,并符合安全电压要求。
3.5.4.25 照明装置采用金属支架时, 支架应稳固, 并采取接地或 接零保护。
3.5.4.26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 36V , 潮湿场所、金属容器或管道 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V 。行灯应有保护罩,行灯电源线应使 用绝缘护套软电缆。
3.5.4.27 行灯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 禁止 使用自耦变压器。
3.5.4.28 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3.5.4.29 高压配电设备、线路和低压配电线路停电检修时, 应装 设临时接地线, 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或“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安全标志牌。
3.5.5 接零及接地保护
3.5.5.1 施工用电电源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专用变压器供电
时, 其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 TN − S 接零保护系统。
采用 TN − S 系统做保护接零时, 工作零线( N 线) 应通过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保护零线( PE 线) 应由电源进线零线重 复接地处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电源侧零线处引 出, 即不通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保护零线( PE 线)上禁止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并且采取防止断线的措施。
3.5.5.2 当施工现场利用原有供电系统的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原 系统要求做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同一供电系统不得一部分设备 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3.5.5.3 保护零线( PE 线) 应采用绝缘多股软铜绞线。
电动机械 与保护零线( PE 线) 的连接线截面积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积的 1/3 且不得小于 2.5mm ;
移动式或手提式电动机具与保护零线( PE 线)的连接线截面积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积的 1/3 且不得小于 1.5mm 。
3.5.5.4 电源线、保护接零线、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
3.5.5.5 保护零线( PE 线) 应在配电系统的始端、中间和末端处 做重复接地。
3.5.5.6 对地电压在 127V 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 均应装 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a ) 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及变压器的金属外壳。
b ) 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c )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d ) 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e ) 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围栏。
f ) 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g ) 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h ) 吊车的轨道及焊工等的工作平台。
i ) 架空线路的杆塔(木杆除外)。
j ) 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k ) 金属制的集装箱式办公室、休息室及工具、材料间、卫 生间等。
3.5.5.7 禁止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 然接地体。
3.5.5.8 接地装置的敷设应符合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 用电安全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 ) 人工接地体的顶面埋设深度不宜小于 0.6m 。
b ) 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热浸镀锌圆钢、角钢、钢管,长 度宜为 2.5m 。
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热浸镀锌的扁钢或 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12mm ;
扁钢、角钢等型钢的 截面积不应小于 90mm²
, 其厚度不应小于 3mm ;
钢管壁
厚不应小于 2mm 。人工接地体不得采用螺纹钢。
3.5.6 用电及用电设备
3.5.6.1 用电单位应建立施工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用 电安全责任人。
3.5.6.2 用电安全负责人及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施工用电安 全施工技术措施,熟悉施工现场配电系统。
3.5.6.3 配电室和现场的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应配锁具。
3.5.6.4 电气设备明显部位应设禁止靠近以防触电的安全标志牌。
3.5.6.5 施工用电设施应定期检查并记录。对用电设施的绝缘电 阻及接地电阻应进行定期检测并记录。
3.5.6.6 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等应有专人进行维护和管理。
3.5.6.7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禁止用同一个开关 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3.5.6.8 末级配电箱中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的 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mA ,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s 。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 护器) 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15mA ,额 定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s 。总配电箱中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漏电保护器) 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 30mA , 额定漏电动作 时间应大于 0.1s ,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 乘积不应大于 30mA ² s 。
3.5.6.9 当分配电箱直接供电给末级配电箱时, 可采用分配电箱 设置插座方式供电,并应采用工业用插座,且每个插座应有各自 独立的保护电器。
3.5.6.10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
当合并设置为同 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
动力末级配电箱与照明末 级配电箱应分设。
3.5.6.11 对配电箱、末级配电箱进行维修、检查时, 应将其相应 的电源断开并隔离, 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安全标志牌。
3.5.6.12 配电箱送电、停电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a ) 送电操作顺序: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末级配电箱。
b ) 停电操作顺序:末级配电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但 在配电系统故障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除外。
3.5.6.13 在对地电压 250V 以下的低压配电系统上不停电作业 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 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不得带任何负荷。
b ) 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避免施工作业人员及操 作工具同时触及不同相导体。
c ) 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d ) 设专人监护。
e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应投入。
3.6 消 防 3.6.1 一般规定
3.6.1.1 施工现场、仓库及重要机械设备、配电箱旁,生活和办 公区等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需要动火的施工作业前, 应增设 相应类型及数量的消防器材。
在林区、牧区施工,应遵守当地的 防火规定。
3.6.1.2 在防火重点部位或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 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应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 采取相应措施并增设相应类型及数量的消防器材后方可进行。
3.6.1.3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 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确保有效;
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 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禁止挪作他用。
3.6.1.4 作业现场禁止吸烟。
3.6.1.5 禁止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 燃、易爆物品。
3.6.1.6 挥发性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 内。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 应及时退库,并存 放在距建筑物不小于 25m 的单独隔离场所;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 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与运行设备彻底隔离及采取清洗置换等措 施,禁止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3.6.1.7 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 应穿着棉、麻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入库。
3.6.1.8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 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3.6.1.9 采用易燃材料包装或设备本身应防火的设备箱,禁止用 火焊切割的方法开箱。
3.6.1.10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3.6.1.11 烘燥间或烘箱的使用及管理应有专人负责。
3.6.1.12 熬制沥青或调制冷底子油应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进行, 距易燃物不得小于 10m ,不应在室内进行。
3.6.1.13 进行沥青或冷底子油作业时应通风良好, 作业时及施工 完毕后的 24h 内,其作业区周围 30m 内禁止明火。
3.6.1.14 冬季采用火炉暖棚法施工, 应制订相应的防火和防止一 氧化碳中毒措施,并设有不少于两人的值班人员。
3.6.2 临时建筑及仓库防火
3.6.2.1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 应符合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的规定。
3.6.2.2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 成。值班室与库房之间应有防火隔离措施。
3.6.2.3 临时建筑物内的火炉烟囱通过墙和屋面时,其四周应用 防火材料隔离。
烟囱伸出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 500mm 。禁止用汽 油或煤油引火。
3.6.2.4 氧气、乙炔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采取避雷及防静 电接地措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门、窗不得向内开启,保持 通风良好。
3.6.2.5 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 m ) 建筑类别序号 建筑类别及序号 1 234 5 6 7 8 9 1.正在施工中的永久性建筑物 — 20 15 20 25 20 30 25 10 2.办公室及生活性临时建筑 20 5 6 20 15 15 30 20 6 3.材料仓库及露天堆场 15 6 6 15 15 10 20 15 6 4.易燃材料(氧气、乙炔气、汽油等)仓库
20 20 15 20 25 20 30 25 20 5.木材(圆木、成材、废料) 堆场
25 15 15 25 垛间 2 25 30 25 15 6.锅炉房、厨房及其他固定性 用火
20 15 10 20 25 15 30 25 6 7.易燃物(稻草、芦席等) 堆场
30 30 20 30 30 30 垛间 2 25 6 8.主建筑物 25 20 15 25 25 25 25 25 15 9.一般性临时建筑 10 6 6 20 15 6 6 15 6 3.6.2.6 临时建筑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如必须在 110kV 及以下
防火间距电力线下方建造时, 应经线路运维单位同意。
屋顶采用耐火材料。
临时库房与电力线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 况下不小于表 3 的规定。
表 3 临时库房与电力线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 kV 1 ~ 10 35 66 ~ 110 最小垂直距离 m 3 4 5 4 通 用 作 业 要 求 4.1 高 处 作 业
4.1.1 按照 GB 3608 《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凡在距坠落高度 基准面 2m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应设专责监护人。
4.1.2 物体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 4 。
表 4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作业高度 h w m 2 ≤ h w ≤ 5 5 < h w ≤ 15 15 < h w ≤ 30 h w > 30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m 3 4 5 6 注 1 :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注 2 :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作业高 度,用 h w 表示。
注 3 :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
4.1.3 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
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4.1.4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 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防 滑鞋,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具。
4.1.5 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带, 宜使用全方位防冲击安 全带, 杆塔组立、脚手架施工等高处作业时, 应采用速差自控器 等后备保护设施。
安全带及后备防护设施应高挂低用。高处作业 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绑扎的牢靠情况。
29 4.1.6 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有变形、破裂 等情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
4.1.7 特殊高处作业宜设有与地面联系的信号或通信装置,并由 专人负责。
4.1.8 遇有六级及以上风或暴雨、雷电、冰雹、大雪、大雾、沙 尘暴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4.1.9 高处作业下方危险区内禁止人员停留或穿行, 高处作业的 危险区应设围栏及“禁止靠近”的安全标志牌。
4.1.10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不低于 1.2m 高的 护栏( 0.5m ~ 0.6m 处设腰杆),并设 180mm 高的挡脚板。
4.1.11 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应设充足的 照明。
4.1.12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堆放的物件不 得超过允许载荷, 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
禁止在脚手架上使用临 时物体(箱子、桶、板等)作为补充台架。
4.1.13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拴 在牢固的构件上, 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上下传递物件应使用 绳索,不得抛掷。
4.1.14 高处作业时, 各种工件、边角余料等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 并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
4.1.15 高处焊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绳(带)损坏。
4.1.16 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杆塔等设施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 在攀 登或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杆塔上水平转移时应使用水 平绳或设置临时扶手, 垂直转移时应使用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 器等装置。
禁止使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不得顺杆或单根构件 下滑或上爬。杆塔设计时应提供安全保护设施的安装用孔。
4.1.17 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 不得沿绳、脚手立杆或横杆等 攀爬。
4.1.18 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杆塔等设施应使用相应工具, 多人 30 沿同一路径上下同一杆塔等设施时应逐个进行。
4.1.19 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强 度是否足够,并应选用适合于杆型的脚扣,系好安全带。
在构架 及电杆上作业时, 地面应有专人监护、联络。
用具应按附录 D 的 表 D.2 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
4.1.20 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绝 缘绳。
4.1.21 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人员应采取防冻和防滑 措施。
4.1.22 在气温低于 − 10 ℃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 施工场所附近宜 设取暖休息室,并采取防火措施。
4.1.23 在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作业时, 应有防止坠落的可靠 措施。
4.1.24 在屋顶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作业, 临空面应装设安全网 或防护栏杆,施工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
4.1.25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 不得骑坐在栏杆 上,不得站在栏杆外作业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4.1.26 高空作业车(包括绝缘型高空作业车、车载垂直升降机) 和高处作业吊篮应分别按 GB/T 9465 《高空作业车》 和 GB 19155 《高处作业吊篮》的规定使用、试验、维护与保养。
4.1.27 自制的汽车吊高处作业平台, 应经计算、验证, 并制定操 作规程,经施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应定 期检查、维护与保养,并做好记录。
4.2 交 叉 作 业
4.2.1 作业前, 应明确交叉作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
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应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或采取 防高处落物、防坠落等防护措施。
4.2.2 交叉作业时,作业现场应设置专责监护人,上层物件未固 31 定前, 下层应暂停作业。
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不得上下抛掷。
不得在吊物下方接料或停留。
4.2.3 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
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 围栏并悬挂安全标志。
4.2.4 交叉作业场所应保持充足光线。
4.3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4.3.1 进入井、箱、柜、深坑、隧道、电缆夹层内等有限空间作 业,应在作业入口处设专责监护人。监护人员应事先与作业人员 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 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作业前和离开时 应准确清点人数。
4.3.2 有限空间作业应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的原则, 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辨识,分析有限空间内气体种类并进行评估监 测,做好记录。出入口应保持畅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4.3.3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防 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4.3.4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氧气含量应在 19.5% ~ 23.5% 。
有害有 毒气体、可燃气体、粉尘容许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不符合时应采取清洗或置换等措施。
4.3.5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 前应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危险有害因素符合相关要 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3.6 在有限空间作业中,应保持通风良好, 禁止用纯氧进行通 风换气。
4.3.7 在氧气浓度、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可能发 生变化的环境中作业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检测。
检测的 时间不宜早于作业开始前 30min 。作业中断超过 30min ,应当重 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32 4.3.8 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 应配备安全和抢救器具,如:防毒 面罩、呼吸器具、通信设备、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 设备。
4.3.9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使用安全矿灯或 36V 以下的安全灯, 潮湿环境下应使用 12V 的安全电压,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 动工具, 应按规定配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在 金属容器等导电场所,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电 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导电场所外面,电动工具的开 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4.3.10 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 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应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 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4.3.11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 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 应 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4.3.12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 禁止盲目施救。
4.3.13 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 应当做好自身防护, 佩戴必要 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4.4 运 输、装 卸 4.4.1 机动车运输
4.4.1.1 机动车辆运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车上应配备灭火器。
4.4.1.2 重要物资运输前应事先对道路进行勘察,需要加固整修 的道路应及时处理。
4.4.1.3 路面水深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
在泥泞的 坡路或冰雪路面上应缓行, 车轮应装防滑链;
冬季车辆过冰河时, 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和河水冰冻程度决定是否行车, 不得盲目过 33 河。车辆通过渡口时, 应遵守轮渡安全规定, 听从渡口工作人员 的指挥。
4.4.1.4 载货机动车除押运和装卸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4.4.1.5 装运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 物件重心与车厢承重中心应基本一致。
b ) 易滚动的物件顺其滚动方向应掩牢并捆绑牢固。
c ) 用超长架装载超长物件时,在其尾部应设警告标志;
超 长架与车厢固定,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应捆绑牢固。
d ) 押运人员应加强途中检查,捆绑松动应及时加固。
4.4.1.6 运输电缆盘时, 盘上的电缆头应固定牢固,应有防止电 缆盘在车、船上滚动的措施。
卸电缆盘不能从车、船上直接推下。
滚动电缆盘的地面应平整,滚动电缆盘应顺着电缆缠紧方向, 破损的电缆盘不应滚动。电缆盘放置时应立放,并采取防止滚 动措施。
4.4.2 水上运输
4.4.2.1 水上运输应遵守水运管理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4.4.2.2 承担运输任务的船舶应安全可靠,船舶上应配备救生设 备,并签订安全协议。
4.4.2.3 运输前,应根据水运路线、船舶状况、装卸条件等制定 合理的运输方案, 装卸笨重物件或大型施工机械应制定专项装卸 运输方案,船舶禁止超载。
4.4.2.4 入舱的物件应放置平稳,易滚、易滑和易倒的物件应绑 扎牢固。
4.4.2.5 用船舶接送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 禁止超载超员。
b ) 船上应配备合格齐备的救生设备。
c ) 乘船人员应正确穿戴救生衣, 掌握必要的安全常识,会 熟练使用救生设备。
34 d ) 船上禁止搭载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4.2.6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应停止水 上运输。
4.4.3 人力运输和装卸
4.4.3.1 人力运输的道路应事先清除障碍物;
山区抬运笨重物件 或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道路, 其宽度不宜小于 1.2m , 坡度不宜大于 1:4 ,如不满足要求,应采取有效的方案作业。
4.4.3.2 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
多人抬运时应步调一致, 同起同落,并应有人指挥。
4.4.3.3 运输用的工器具应牢固可靠,每次使用前应进行认真 检查。
4.4.3.4 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
4.4.3.5 用跳板或圆木装卸滚动物件时,应用绳索控制物件。
物 件滚落前方禁止有人。
4.4.3.6 钢筋混凝土电杆卸车时, 车辆不得停在有坡度的路面上。
每卸一根, 其余电杆应掩牢;
每卸完一处,剩余电杆绑扎牢固后 方可继续运输。
4.4.3.7 货运汽车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 和拖拉机挂车车厢内禁止载人。
4.5 起 重 作 业
4.5.1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中应有机械配置、大型吊装方案及各项 起重作业的安全措施。
4.5.2 起重机械拆装时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4.5.3 特殊环境、特殊吊件等施工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还应经专家论证。
4.5.4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建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台 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4.5.5 起重作业应由专人指挥,分工明确。
35 4.5.6 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作业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
4.5.7 每次换班或每个工作日的开始,对在用起重机械, 应按其 类型针对与该起重机械适合的相关内容进行日常检查。
4.5.8 起重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使全体人员熟悉起重搬 运方案和安全措施。
4.5.9 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环境、架空电力线以及构 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4.5.10 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禁止超载。
4.5.11 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有 效期内。
4.5.12 起重机械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 不得随意调整或拆 除。禁止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5.13 各类起重机械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 装置。
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 标志。
4.5.14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和管理情况 应进行定期或专项检查,并指导、追踪、督查缺陷整改。
4.5.15 操作室内禁止堆放有碍操作的物品, 非操作人员禁止进入 操作室;
起重作业应划定作业区域并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禁止 无关人员进入。
4.5.16 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雷暴等恶 劣天气时, 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
雨雪过后作业前, 应先试吊, 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4.5.17 在高寒地带施工的设备, 应按规定定期更换冬、夏季传动 液压油、发动机油和齿轮油等,保证油质能满足其使用条件。
4.5.18 起吊物体应绑扎牢固, 吊钩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若 物体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位时, 在棱角和滑面与绳索(吊带) 接触处应加以包垫。起重吊钩应挂在物件的重心线上。
36 4.5.19 含瓷件的组合设备不得单独采用瓷质部件作为吊点, 产品 特别许可的小型瓷质组件除外。瓷质组件吊装时应使用不危及瓷 质安全的吊索,例如尼龙吊带等。
4.5.20 起重指挥要求。
4.5.20.1 起重吊装作业的指挥人员、司机和安拆人员等应持证上 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
4.5.20.2 起重指挥信号应简明、统
一、畅通。
4.5.20.3 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 当信号不清 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4.5.20.4 操作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械,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 地面及作业层(高空) 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信 联络进行指挥。
4.6 焊 接 与 切 割 4.6.1 一般规定
4.6.1.1 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穿戴专用工作服、绝缘鞋、防护手套等符合专业防护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衣着不 得敞领卷袖。
4.6.1.2 作业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应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 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镜、护目镜或其他合适的眼镜。
辅助人员也 应佩戴类似的眼保护装置。
4.6.1.3 在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对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个人 防护用品、操作环境进行检查。
4.6.1.4 登高进行焊割作业者,衣着要灵便,戴好安全帽和安全 带,穿胶底鞋,禁止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
4.6.1.5 焊接与切割设备应按制造厂提供的操作说明书和安全规 程使用。
4.6.1.6 焊接、切割设备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存在安全隐患 时,应停止使用并由维修人员修理。
37 4.6.1.7 焊接与切割的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
4.6.1.8 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
4.6.1.9 禁止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 10m 范围 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
4.6.1.10 所有焊接、切割的操作应要在足够的通风条件下进行, 必要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方式。
4.6.1.11 在风力五级以上及下雨、下雪时, 不可露天或高处进行 焊接和切割作业。如必须作业时,应采取防风、防雨雪的措施。
4.6.1.12 在高处进行焊割作业时, 应把动火点下部的易燃易爆物 移至安全地点,或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作业结束后, 应 检查是否留有火种,确认合格后方可离开现场。
4.6.1.13 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 宜设专人进行拉合闸和调节电 流等作业。
4.6.1.14 高处作业时, 禁止将焊接电缆或气焊、气割的橡皮软管 缠绕在身上操作,以防触电或燃爆。
4.6.1.15 登高焊割作业应避开高压线、裸导线及低压电源线。
4.6.1.16 高处作业时, 电焊机及其他焊割设备与高处焊割作业点 的下部地面保持 10m 以上的间隔,并应设监护人。
4.6.1.17 高处作业时, 所使用的焊条、工具、小零件等应装在牢 固的无孔洞的工具袋内,防止落下伤人。
4.6.1.18 高处作业时,不得随身携带电焊导线或气焊软管登高, 不得从高处跨越。
电焊导线、软管应在切断电源或气源后用绳索 提吊。
4.6.1.19 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 应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防止金 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
在人员密集的场所作业时, 宜设挡光屏。
4.6.1.20 在进行焊接或切割操作的地方应配置适宜、足够的灭火 设备。
4.6.1.21 焊接或切割作业结束后, 应切断电源或气源, 整理好器 具,仔细检查作业场所周围及防护设施, 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 38 离开。
4.6.2 电弧焊
4.6.2.1 施工现场的电焊机应根据施工区需要而设置。多台电焊 机集中布置时,应将电焊机和控制刀闸作对应的编号。电焊机一 次侧电源线不得超过 5m , 二次侧引出线不得超过 30m 。
一、二次 线应布置整齐,牢固可靠。
4.6.2.2 露天装设的电焊机应设置在干燥的场所,并应有防雨、雪措施。
4.6.2.3 电焊机的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接地时其接地电阻不 得大于 4 Ω 。
不得多台串联接地。
4.6.2.4 电焊机各电路对机壳的热态绝缘电阻不得低于 0.4M Ω 。
4.6.2.5 电焊机应有单独的电源控制装置。
4.6.2.6 电焊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确认 无异常后方可合闸。
4.6.2.7 电焊机倒换接头,转移作业地点或发生故障时,应切断 电源。
4.6.2.8 焊钳及电焊线的绝缘应良好;
导线截面积应与作业参数 相适应。焊钳应具有良好的隔热能力。
4.6.2.9 禁止将电缆管、电缆外皮或吊车轨道等作为电焊地线。
在采用屏蔽电缆的变电站内施焊时,应用专用地线, 且应在接地 点 5m 范围内进行。
4.6.2.10 电焊导线不得靠近热源,且禁止接触钢丝绳或转动机 械。电焊导线穿过道路应采取防护措施。
4.6.2.11 电焊作业台应可靠接地。
在狭小或潮湿地点施焊时, 应 垫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4.6.2.12 电焊工宜使用反射式镜片。清除焊渣时应戴防护眼镜。
4.6.3 氩弧焊
4.6.3.1 作业前检查焊机电源线、引出线及各接点接触是否牢固, 二次接地线禁止接在焊机壳体上。
39 4.6.3.2 焊机接地线及焊接工作回路线不准搭接在易燃易爆的物 品上,不准搭接在管道和电力、仪表保护套以及设备上。
4.6.3.3 氩弧焊作业场地应空气流通。作业中应开动通风排毒设 备。通风装置失效时,应停止作业。
4.6.3.4 尽可能采用放射剂量极低的铈钨极。钍钨极和铈钨极加 工时, 应采用密封式或抽风式砂轮磨削, 操作者应佩戴口罩、手 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加工后要洗净手脸。
钍钨极和铈钨极应放在 铝盒内保存。避免由于大量钍钨棒集中在一起时,其放射性剂量 超出安全规定而伤人。
4.6.3.5 氩弧焊应由专人操作开关。
4.6.3.6 防备和削弱高频电磁场影响的主要措施有:
a ) 工件良好接地,焊枪电缆和地线要用金属编织线屏蔽。
b ) 适当降低频率。
c ) 尽量不要使用高频振荡器作为稳弧装置, 减小高频电作 用时间。
d ) 连续作业不得超过 6h 。
e ) 操作人员随时佩戴静电防尘口罩等其他个人防护用品。
4.6.3.7 氩弧焊时,由于臭氧和紫外线作用强烈,宜穿戴非棉布 工作服(如耐酸呢、柞丝绸等)。
在容器内焊接又不能采用局部通 风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送风式头盔、送风口罩或防毒口罩等个人 防护用品。容器外应设人监护和配合。
4.6.3.8 在电弧附近禁止赤身和裸露其他部位, 禁止在电弧附近 吸烟、进食,以免臭氧、烟尘吸入体内。
4.6.3.9 若运行中出现各种异常应立即关闭电源和气源。
4.6.3.10 磨钍钨极时应戴口罩、手套,并遵守砂轮机操作规程。
4.6.3.11 氩气瓶不许撞砸, 立放应有支架, 并远离明火 3m 以上。
4.6.3.12 当消除焊缝焊渣时, 应戴防护眼镜, 头部应避开敲击焊 渣飞溅方向。
4.6.3.13 作业完毕应关闭电焊机,再断开电源,清扫作业场地。
40 4.6.4 气焊与气割 4.6.4.1 气瓶运输、存放与使用
4.6.4.1.1 气瓶运输前应旋紧瓶帽。应轻装轻卸, 禁止抛、滑或 碰击。
4.6.4.1.2 气瓶的搬运应使用专门的台架或手推车。
4.6.4.1.3 汽车装运时, 氧气瓶应横向卧放, 头部朝向一侧, 并应 垫牢, 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乙炔瓶应直立排放, 车厢高 度不得低于瓶高的 2/3 。
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 不得 坐在车厢内。
4.6.4.1.4 车上禁止烟火, 运输乙炔气瓶的车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 器具。
4.6.4.1.5 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禁止氧气瓶与乙炔瓶同车运输。
4.6.4.1.6 气瓶存放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 禁止靠近热源或在烈日 下曝晒。
4.6.4.1.7 气瓶存放处 10m 内禁止明火,禁止与易燃物、易爆物 同间存放。
4.6.4.1.8 禁止与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 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一起 存放。
4.6.4.1.9 乙炔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4.6.4.1.10 乙炔气瓶禁止放置在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亦不得放 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4.6.4.1.11 气瓶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
4.6.4.1.12 氧气瓶卧放时不宜超过 5 层,两侧应设立桩,立放时 应有支架固定。
4.6.4.1.13 气瓶的检验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过期未经 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禁止使用。
4.6.4.1.14 使用中的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 5m 。
41 4.6.4.1.15 各类气瓶禁止不装减压器直接使用,禁止使用不合格 的减压器。
4.6.4.1.16 气瓶瓶阀及管接头处不得漏气。应经常检查丝堵和角 阀丝扣的磨损及锈蚀情况,发现损坏应立即更换。
4.6.4.1.17 乙炔气瓶的使用压力不得超过 0.147MPa ( 1.5kgf/cm 2 ),
输气流速每瓶不得超过 1.5m 3 /h ~ 2m 3 /h 。
4.6.4.1.18 气瓶的阀门应缓慢开启。开启乙炔气瓶时应站在阀门 的侧后方。
4.6.4.1.19 施工现场的乙炔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4.6.4.1.20 气瓶应佩戴 2 个防振圈。
4.6.4.1.21 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 可用浸 40 ℃热水的棉布盖 上使其缓慢解冻。
4.6.4.1.22 气瓶内的气体不得全部用尽,氧气瓶应留有 0.2MPa ( 2kgf/cm 2 ) 的剩余压力;
乙炔气瓶应留有不低于表 5 规定的剩余 压力。用后的气瓶应关紧其阀门并标注“空瓶”字样。
表 5 乙炔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环境温度 ℃
< 0 0 ~ 15 15 ~ 25 25 ~ 40 剩余压力 MPa 0.05 0.1 0.2 0.3 4.7 动 火 作 业
4.7.1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包括熔化
焊接、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切削等。
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
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的有关规定, 填用动火工作票。
4.7.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替代而能够达到同样效果时,尽量 采用替代的方法处理。
42 4.7.3 动火区域中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 移至安全场所。
4.7.4 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4.7.5 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 道等生产、储存装置, 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并进行清洗置换, 检测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合格 后,方可动火作业。
4.7.6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 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 的消防器材。
4.7.7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 排走。
4.7.8 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 应清理现场, 确认无残留火种后, 方可离开。
4.7.9 下列情况禁止动火:
a )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b )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洗干净前或未进行有效置 换前。
c ) 风力达五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d ) 喷漆现场。
e )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4.8 季 节 性 施 工 4.8.1 夏季、雨汛期施工
4.8.1.1 夏季高温季节应调整作业时间,避开高温时段,并做好 防暑降温工作。
4.8.1.2 加强夏季防火管理,易燃易爆品应单独存放。
4.8.1.3 雨季前应做好防风、防雨、防洪等应急处置方案。
现场 排水系统应整修畅通,必要时应筑防汛堤。
43 4.8.1.4 雷雨季节前,应对建筑物、施工机械、跨越架等的避雷 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接地电阻测定。
4.8.1.5 台风和汛期到来之前,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临建设施以 及高架机械均应进行修缮和加固,准备充足的防汛器材。
4.8.1.6 对正在组装、吊装的构支架应确保地锚埋设和拉线固定 牢靠,独立的构架组合应采用四面拉线固定。
4.8.1.7 铁塔、构架、避雷针、避雷线一经安装应接地。
4.8.1.8 机电设备及配电系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绝缘检查和接地 电阻测定。
4.8.1.9 台风、暴雨发生时禁止施工作业。
4.8.1.10 暴雨、台风、汛期后, 应对临建设施、脚手架、机电设 备、电源线路等进行检查并及时修理加固。
4.8.2 冬季施工
4.8.2.1 应为作业人员配发防止冻伤、滑跌、雪盲及有害气体中 毒等个人防护用品或采取相应措施,防寒服装等颜色宜醒目。
4.8.2.2 入冬之前,对消防器具应进行全面检查,对消防设施及 施工用水外露管道,应做好保温防冻措施。
4.8.2.3 对取暖设施应进行全面检查。用火炉取暖时,应采取防 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加强用火管理, 及时清除火源周围的易 燃物;
根据需要配备防风保暖帐篷、取暖器等防寒设施。
4.8.2.4 冬季坑、槽的施工方案中应根据土质情况制定边坡防护 措施, 施工中和化冻后要检查边坡稳定, 出现裂缝、土质疏松或 护坡桩变形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4.8.2.5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裸线;
电线铺设要防砸、防碾压;
防 止电线冻结在冰雪之中;
大风雪后,应对供电线路进行检查, 防 止断线造成触电事故。
4.8.2.6 现场道路及脚手架、跳板和走道等,应及时清除积水、积霜、积雪并采取防滑措施。
4.8.2.7 施工机械设备的水箱、油路管道等润滑部件应经常检查, 44 适季更换油材;
油箱或容器内的油料冻结时, 应采用热水或蒸汽 化冻,禁止用火烤化。
4.8.2.8 用明火加热时, 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 人员离场应及时 熄灭火源。
4.8.2.9 汽车及轮胎式机械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更换雪地胎或 加装防滑链。
4.8.2.10 当环境温度低于 − 25 ℃时不宜进行室外施工作业,确需 施工时,主要受力机具应将安全系数提高 10% ~ 20% 。
4.8.2.11 严寒季节采用工棚保温措施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 使用锅炉作为加温设备,锅炉应经过压力容器设备检验 合格。锅炉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取证。
b ) 工棚内养护人员不能少于两人,应有防止一氧化碳中 毒、窒息的措施。
c ) 采用苫布直接遮盖、用炭火养生的基础, 加火或测温人 员应先打开苫布通风, 并测量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达 到符合指标时,才能进入基坑,同时坑上设置监护人。
4.8.2.12 在霜雪天气进行户外露天作业应及时清除场地霜雪, 采 取防冻防滑措施。
4.9 特殊环境下作业 4.9.1 山区及林(牧) 区施工
4.9.1.1 山区及林(牧) 区施工应严格遵守当地关于春季、秋季 防火的相关规定,防火期施工不得携带火种上山作业。
4.9.1.2 山区及林(牧)区施工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4.9.1.3 山区及林(牧) 区施工应做好森林乙脑炎等传染性较强 的疾病预防工作,及时为作业人员注射疫苗,配备相关药品。
4.9.1.4 山区及林(牧) 区施工应防止误踩深沟、陷阱。应穿硬 胶底鞋。不得穿越不明地域、水域,随时保持联系, 不得单独远 离作业场所。作业完毕,作业负责人应清点人数。
45 4.9.1.5 山区及林(牧) 区施工做好防毒蛇、野兽、毒蜂等生物 侵害的措施,施工或外出时应保持联系, 应携带必要的应急防卫 器械、防护用具及药品。
4.9.2 高海拔地区施工(海拔 3300m 及以上)
4.9.2.1 作业人员应体检合格, 并经习服适应后, 方可参加施工。
作业人员均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4.9.2.2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
4.9.2.3 合理安排劳动强度与时间,为作业人员提供高热量的 膳食。
4.9.2.4 根据需要应配备防紫外线灼伤的眼镜、防晒药膏等紫外 线防护用品。
4.9.2.5 掏挖基础施工中,必要时应及时进行送风,同时基坑上 方要有专责监护人。
4.9.2.6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小型氧气瓶或 袋,高处作业时间不应超过 1h 。
4.9.2.7 应配备性能满足高海拔施工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及交通 工具,机械设备、车辆宜配备小型氧气瓶或袋等医疗应急物品。
4.9.2.8 施工或外出时不得单独行动,并应保持联络,应根据实 际情况配备食物、饮用水,车辆燃油等应急物品。
4.9.2.9 高原地区施工需要考虑机械出力降效情况,必要时通过 试验手段进行测试。
4.9.3 地质灾害、气象灾害地区施工
在地质灾害、气象灾害多发地区, 应与当地有关部门保持联 系,设专人关注记录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 及时做好应 急预防措施。
46
5 通用施工机械器具 5.1 起 重 机 械 5.1.1 一般规定
5.1.1.1 禁止使用起重机械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 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5.1.1.2 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 45 ° ~ 60 °, 且不得小于 30 ° 或大于 120 °,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
5.1.1.3 吊件吊起 100mm 后应暂停, 检查起重系统的稳定性、制 动器的可靠性、物件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 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好控制绳。
5.1.1.4 物件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
5.1.1.5 禁止起吊物件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 应采取措施将物件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 进行检修。
无法放下吊物时, 应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 员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区域。
5.1.1.6 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转 向滑车内角侧、吊臂和起吊物的下面,禁止有人逗留和通过。
5.1.1.7 吊物上不可站人,禁止作业人员利用吊钩上升或下降。
禁止用起重机械载运人员。
5.1.1.8 禁止起重臂跨越电力线进行作业。
5.1.2 流动式起重机
5.1.2.1 起重机行驶和作业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机身倾斜度 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 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 1.2 倍, 小于 1.2 倍时应采取 47 防倾倒、防坍塌措施。
5.1.2.2 汽车式起重机作业前应支好全部支腿, 支腿应加垫木。
作业中禁止扳动支腿操纵阀;
调整支腿应在无载荷时进行,且应 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位。
5.1.2.3 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应在起重机的侧向和后向进行;
变幅角度或回转半径应与起重量相适应。
起重机带载回转时, 回 转速度要均匀,重物未停稳前,不准作反向操作。向前回转时, 臂杆中心线不得越过支腿中心。
5.1.2.4 起吊重物时,重物中心与吊钩中心应在同一垂线上;
荷 载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宜设置能有效地保证各根钢丝绳受力均 衡的装置。
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 应 立即使重物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禁止制动。
5.1.2.5 当吊钩处于作业位置最低点时,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 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 3 圈;
当吊钩处于作业位置最高点时,卷筒上还宜留有至少 1 整圈的绕 绳余量。
5.1.2.6 停机时,应先将重物落地,不得将重物悬在空中停机。
5.1.2.7 起吊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后起支腿;
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或固定于规定位置。
汽车式起重机禁止 吊物行走。
5.1.2.8 履带起重机主臂工况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 正前方, 并用绳索拉住, 缓慢行走;
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 500mm , 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当时允许起重量的 70% 。塔式工况禁止 吊物行走。
5.1.2.9 履带起重机行驶时,地面的接地比压要符合说明书的要 求,必要时可在履带下铺设路基板,回转盘、臂架及吊钩应固定 住,汽车式起重机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5.1.2.10 作业时, 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输 电线及其他带电体之间不得小于安全距离,且应设专人监护。
48 5.1.2.11 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 应采 取隔离防护措施。
5.1.2.12 加油时禁止吸烟或动用明火。
油料着火时, 应使用泡沫 灭火器或砂土扑灭,禁止用水浇泼。
5.1.3 绞磨和卷扬机
5.1.3.1 绞磨和卷扬机应放置平稳, 锚固应可靠,并应有防滑动 措施。受力前方不得有人。
5.1.3.2 拉磨尾绳不应少于两人, 且应位于锚桩后面、绳圈外侧, 不得站在绳圈内, 距离绞磨不得小于 2.5m ;
当磨绳上的油脂较多 时应清除。
5.1.3.3 机动绞磨宜设置过载保护装置,不得采用松尾绳的方法 卸荷。
5.1.3.4 卷筒应与牵引绳保持垂直。
牵引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 且排列整齐,通过磨芯时不得重叠或相互缠绕,在卷筒或磨芯上 缠绕不得少于 5 圈, 绞磨卷筒与牵引绳最近的转向滑车应保持 5m 以上的距离。
5.1.3.5 机动绞磨和卷扬机不得在载荷的情况下过夜。
5.1.3.6 磨绳在通过磨芯时不得重叠或相互缠绕,当出现该情况 时,应停止作业, 及时排除故障, 不得强行牵引。不得在转动的 卷筒上调整牵引绳位置。
5.1.3.7 作业人员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
物料提升后, 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机械。
5.1.3.8 被吊物件或吊笼下面禁止人员停留或通过。
5.1.3.9 使用卷扬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a ) 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和试车,确认卷扬机设置稳固,防护 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 滑轮、索具等合格后,方可使用。
b ) 作业时禁止向滑轮上套钢丝绳,禁止在卷筒、滑轮附近 用手扶运行中的钢丝绳,不准跨越行走中的钢丝绳,不 49 准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
c ) 吊起的重物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 应用棘爪锁住,休息 时应将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d ) 作业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 排除故障 后方可使用。
e ) 卷扬机未完全停稳时不得换挡或改变转动方向。
f ) 设置导向滑车应对正卷筒中心;
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 拉板式滑轮,滑车与卷筒的距离不应小于卷筒(光面) 长度的 20 倍,与有槽卷筒不应小于 15 倍,且应不小于 15m 。
g ) 卷扬机传动部分应安装防护罩。
5.2 施 工 机 械 5.2.1 一般规定
5.2.1.1 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循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 作要求,禁止违章作业,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 他无证人员操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5.2.1.2 机械作业前,操作人员应接受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 交底。
5.2.1.3 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 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
5.2.1.4 新机、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应按出厂使用说明 书的要求和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进行测试和试运转,特殊机械还应 按照有关要求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2.1.5 自制、改装、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具除应按 DL/T 875 《输电线路施工机具设计、试验基本要求》 的规定进行试验外, 还 应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2.1.6 机械在寒冷季节使用,针对机械特点应做好防冻、防滑 工作。
50 5.2.1.7 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 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应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三 废处理装置。
5.2.1.8 施工现场应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
夜 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
5.2.1.9 机械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5.2.2 挖掘机
5.2.2.1 操作挖掘机时进铲不宜过深,提斗不得过猛,挖土高度 一般不得超过 4m 。
5.2.2.2 挖掘机行驶时, 铲斗应位于机械的正前方并离地面 1m 左 右,回转机构应制动,上下坡的坡度不得超过 20 °。
5.2.2.3 液压挖掘装载机的操作手柄应平顺,臂杆下降中途不得 突然停顿。
行驶时应将铲斗和斗柄的油缸活塞杆完全伸出,使铲 斗、斗柄和动臂靠紧。
5.2.3 推土机
5.2.3.1 向边坡推土时, 铲刀不得超出边坡。换好倒挡后方可提 铲刀倒车。
5.2.3.2 推土机上下坡时的坡度不得超过 35 °, 横坡不得超过 10 °。
5.2.3.3 推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与建筑物的墙、柱、台阶 等的距离不得小于 1m 。
5.2.4 装载机
5.2.4.1 装载机工作距离不宜过大, 超过合理运距时,应由自卸 汽车配合装运作业。自卸汽车的车厢容积应与铲斗容量相匹配。
5.2.4.2 起步前,应先鸣声示意,宜将铲斗提升离地 0.5m 。行驶 过程中应测试制动器的可靠性并避开路障或高压线等。除规定的 操作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铲斗不应载人。
5.2.4.3 行驶中,应避免突然转向, 铲斗装载后升起行驶时, 不 得急转弯或紧急制动。
5.2.4.4 不得将铲斗提升到最高位置运输物料。
运载物料时, 宜 51 保持铲臂下铰点离地面 0.5m 左右,并保持平稳行驶。
5.2.4.5 铲装或挖掘应避免铲斗偏载,不得在收斗或半收斗而未 举臂时前进。铲斗装满后,应举臂到距地面约 0.5m 时,再后退、转向、卸料。卸料时,举臂翻转铲斗应低速缓慢动作。
5.2.5 螺旋锚钻进机
5.2.5.1 在电力线路附近作业时,应遵守邻近带电体作业的相关 规定。
5.2.5.2 在设备行走前检查机架是否放平, 固定好机架方可行驶, 行走时遇有尖、硬障碍物时, 不得强行通过;
禁止仅使用单边履 带进行转向操作。
5.2.5.3 在设备选定钻进位置后,应缓慢升起钻进机架,同时检 查操作手柄与机架的动作是否协调一致。
5.2.5.4 设备稳固完毕后,应确认动力头下无异物,螺旋锚传扭 销牢固,动力头操作手柄复位正常。
5.2.5.5 操作绞盘时,离合手柄应按机械上的标识位置操作, 在 绞盘每一个状态上进行 1s ~ 2s 的试运行, 以确保离合器完全离合 到位。
5.2.5.6 绞盘滚筒上至少应保留 5 圈钢丝绳。
5.2.5.7 安装及拆除螺旋锚时应停机并制动。
5.2.5.8 螺旋锚钻起动后怠速运转 3min ~ 5min , 检查仪表是否运 行正常;
检查滑道机构和动力头是否运行正常,确认正常时才能 工作。怠速运转时间不得超过 10min 。
5.2.5.9 钻进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螺旋锚钻进机支腿的稳固情况, 钻进压力最大不得超过 28MPa ,下降压力不得超过 16MPa 。
5.2.6 夯实机械
5.2.6.1 夯实机械的操作扶手应绝缘,夯土机械开关箱中的剩余 电流动作保护器应符合潮湿场所的要求。
操作时,应按规定正确 使用绝缘防护用品。
5.2.6.2 操作时,应一人打夯,一人调整电源线。电源线长度不 52 应大于 50m ,夯实机前方不得站人,夯实机四周 1m 范围内,不 得有非操作人员。
多台夯实机械同时工作时, 其平列间距不得小 于 5m ,前后间距不得小于 10m 。
5.2.7 凿岩机
5.2.7.1 使用风动凿岩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a ) 使用前,应检查风管、水管, 不得有漏水、漏气现象, 并应采用压缩空气吹出风管内的水分和杂物。
b ) 开钻前,应检查作业面,周围石质应无松动, 场地应清 理干净,不得遗留瞎炮。
c ) 风、水管不得缠绕、打结,并不得受各种车辆碾压。不 得用弯折风管的方法停止供气。
d ) 开孔时,应慢速运转, 不得用手、脚去挡钎头。应待孔 深达 10mm ~ 15mm 后再逐渐转入全速运转。退钎时, 应慢速徐徐拔出,若岩粉较多,应强力吹孔。
e ) 运转中, 当遇卡钎或转速减慢时, 应立即减少轴向推力;
当钎杆仍不转时,应立即停机排除故障。
f ) 作业后,应关闭水管阀门,卸掉水管,进行空运转,吹 净机内残存水滴,再关闭风管阀门。
5.2.7.2 使用电动凿岩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a ) 电缆线不得敷设在水中或在金属管道上通过。
施工现场 应设标志,不得有机械、车辆等在电缆上通过。
b ) 钻孔时,当突然卡钎停钻或钎杆弯曲,应立即松开离合 器,退回钻机。若遇局部硬岩层时,可操纵离合器缓慢 推动,或变更转速和推进量。
c ) 作业后,应擦净尘土、油污, 妥善保管在干燥地点,防 止电动机受潮。
5.2.8 混凝土及砂浆搅拌机
5.2.8.1 搅拌机应安置在坚实的地方,用支架或支脚筒架稳, 不 准以轮胎代替支撑。
53 5.2.8.2 进料斗升起时, 禁止任何人在料斗下通过或停留。
作业 完毕后应将料斗固定好。
5.2.8.3 运转时,禁止将工具伸进滚筒内。现场检修时,应固定 好料斗,切断电源。进入滚筒时,外面应有人监护。
5.2.8.4 作业完毕应将机械内外刷干净,并将料斗升起,挂牢双 保险钩后,拉闸断电并锁好电箱门。
5.2.9 混凝土搅拌站
5.2.9.1 搅拌机应搭设能防风、防雨、防晒、防砸的防护棚, 在 出料口设置安全限位挡墙,操作平台设置应便于搅拌机手操作。
5.2.9.2 采用自动配料机及装载机配合上料时, 装载机操作人员 要严格执行装载机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5.2.9.3 搅拌机上料斗升起过程中, 禁止在斗下敲击斗身。
进料 时不得将头、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
5.2.9.4 皮带输送机在运行过程中不得进行检修。皮带发生偏移 等故障时, 应停车排除故障。
不得从运行中的皮带上跨越或从其 下方通过。
5.2.9.5 清理搅拌斗下的砂石,应待送料斗提升并固定稳妥后方 可进行。清扫闸门及搅拌器应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5.2.9.6 作业后送料斗应收起,挂好双侧安全挂钩,切断电源, 锁上电源箱。
5.2.10 混凝土泵送设备
5.2.10.1 泵送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 水平泵送管道宜直线敷设。
b ) 垂直泵送管道不得直接装接在泵的输出口上, 应在垂直 管前端按规定加装长度带有逆止阀的水平管。
c ) 敷设向下倾斜的管道时, 应在输出口上加装一段水平管, 其长度不应小于倾斜管高低差的 5 倍。
d ) 泵送管道应有支承固定,在管道和固定物之间应设置木 垫做缓冲, 不得直接与钢筋或模板相连, 管道与管道间 54 应连接牢靠;
管道接头与卡箍应扣牢密封,不得漏浆;
不得将已磨损的管道装在后端高压区。
5.2.10.2 泵机运转时, 不应将手或铁锹伸入料斗或用手抓握分配 阀。当需在料斗或分配阀上作业时,应先关闭电动机,并消除蓄 能器压力。
5.2.10.3 泵送混凝土应连续进行。
输送管道堵塞时, 不得采用加 大气压的方法疏堵。
5.2.11 混凝土泵车
5.2.11.1 泵车就位后, 应支起支腿并保持机身的水平和稳定。
使 用布料杆送料时,机身倾斜度不宜大于 3 °。
5.2.11.2 就位后,泵车应打开停车灯,避免碰撞。
5.2.11.3 不得在地面上拖拉布料杆前端软管;
禁止延长布料配管 和布料杆。
5.2.11.4 泵车就位地点应平坦坚实, 周围无障碍物, 上空无高压 输电线。泵车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5.2.12 磨石机
5.2.12.1 操作人员必须穿胶靴,戴好绝缘手套。
5.2.12.2 磨石机手柄必须套绝缘管。
线路采用接零保护, 接点不 得少于 2 处,并须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5.2.12.3 磨块应夹紧,并应经常检查夹具,以免磨石飞出伤人。
5.2.13 混凝土切割机
5.2.13.1 使用前, 应检查并确认电动机、电缆线均正常, 保护接 地良好,防护装置安全有效, 锯片、砂轮等选用符合要求,安装 正确。
5.2.13.2 起动后,应空载运转,检查并确认锯片运转方向正确, 升降机构灵活,运转中无异常、异响,一切正常后,方可作业。
5.2.13.3 混凝土切割操作人员, 在推操作切割机时, 不得强行 进刀。
5.2.13.4 切割厚度应按机械出厂铭牌规定进行,不得超厚切割。
55 5.2.13.5 混凝土切割时应注意力的变化,防止卡锯片等。
5.2.13.6 混凝土切割作业中, 当工件发生冲击、跳动及异常音响 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5.2.13.7 使用前, 应检查并确认电动机、电缆线均正常, 保护接 地良好,防护装置安全有效, 锯片、砂轮等选用符合要求,安装 正确。
5.2.14 压光机
5.2.14.1 工作前应检查配件是否固定牢固, 其他部位螺钉是否 松动。
5.2.14.2 作业前应戴好绝缘手套,穿好绝缘鞋。
5.2.14.3 接通电源后, 应检查磨盘旋转方向是否与箭头所示一致。
5.2.14.4 磨盘消耗到一定程度时, 停止工作, 进行更换后方可继 续作业。
5.2.14.5 禁止在机体上以增加重物从而增大负荷的作业方式, 来 加快磨削速度。
5.2.15 切断机
5.2.15.1 起动前, 应检查切刀应无裂纹, 刀架螺栓紧固, 防护 罩牢靠, 然后用手转动皮带轮, 检查齿轮吻合间隙, 调整切刀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通信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 2018 年 3 月 2 基本要求
2.1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2.1.1 经医师鉴定,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2.1.2 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力通信专业知识,掌握电力通信专业工作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2.1.3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力通信工作连续六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2.1.4 参与公司系统所承担通信工作的外来作业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并经电力通信运维单位(部门)认可后,方可参加工作。
2.1.5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电力通信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参加指定的工作。
2.1.6 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安全注意事项、事故防范措施及紧急处理措施。
2.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2.2.1 电力通信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2.2 现场使用的仪器仪表、工器具等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 在电力通信系统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1 工作票制度。
3.1.2 工作许可制度。
3.1.3 工作终结制度。
`2
3.2 工作票制度。
3.2.1 在电力通信系统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3.2.1.1 填用电力通信工作票。
电力通信工作票格式见附录 A,也可使用其他名称和格式,但应包含工作负责人、工作班人员、工作场所、工作内容、计划工作时间、安全措施、工作票签发手续、工作许可手续、现场交底签名、工作票延期手续、工作终结手续等工作票主要要素。
3.2.1.2 使用其他书面记录或按口头、电话命令执行。
3.2.2 应填用电力通信工作票的工作为:
a)国家电网公司总(分)部、省电力公司、地市供电公司、县供电公司本部和县供电公司以上电力调控(分)中心电力通信站的传输设备、调度交换设备、行政交换设备、通信路由器、通信电源、会议电视 MCU、频率同步设备的检修工作。
b)国家电网公司总(分)部、省电力公司、地市供电公司、县供电公司本部和县供电公司以上电力调控(分)中心电力通信站内和出局独立电力通信光缆的检修工作。
c)电力通信站通信网管升级、主(互)备切换的检修工作。
d)变电站、发电厂等场所的通信传输设备、通信路由器、通信电源、站内通信光缆的检修工作。
e)不随一次电力线路敷(架)设的骨干通信光缆检修工作。
3.2.3 不需填用电力通信工作票的通信工作,应使用其他书面记录或按口头、电话命令执行。
3.2.3.1 书面记录指工作记录、巡视记录等。
3.2.3.2 按口头、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应留有录音或书面记录。
3.2.4 电力通信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3.2.4.1 电力通信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3.2.4.2 电力通信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采用计算机生成、打印或手工方式填写,至少一式两份。采用手工填写时,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工作票编号应连续。
3.2.4.3 电力通信工作票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电子或手工签名后方可执行。
3.2.4.4 使用电力通信工作票时,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
3.2.4.5 一张电力通信工作票中,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3.2.4.6 电力通信工作票由电力通信运维单位(部门)签发,也可由经电力通信运维单位(部门)审核批准的检修单位签发。
3.2.5 电力通信工作票的使用。
3.2.5.1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电力通信工作票。
3.2.5.2 在变(配)电站、发电厂、电力线路之外的其他场所开展电力通信工作时,在安全措施可靠、不会误碰其他运行设备和线路的情况下,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可以单人工作。
3.2.5.3 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应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的作业
人员履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参与工作。工作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原工作负责人、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并告知全体工作班成员。人员变动情况应记录在电力通信工作票备注栏中。
3.2.5.4 在电力通信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在确定不影响系统运行方式和业务运行的情况下,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电力通信工作票上增加工作任务。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办理新的电力通信工作票。
3.2.5.5 电力通信工作票有污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办理新的电力通信工作票。
3.2.5.6 在应填用电力通信工作票的范围内进行通信故障紧急抢修时,填用电力通信工作票,电力通信工作票可不经书面签发,但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备注栏中记录。
3.2.5.7 己执行的电力通信工作票至少应保存一年。
3.2.6 电力通信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3.2.6.1 电力通信工作票的有效期,以批准的检修时间为限。
3.2.6.2 办理电力通信工作票延期手续,应在电力通信工作票的有效期内,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给予办理。
3.2.7 电力通信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3.2.7.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作业人员技术水平、熟悉相关电力通信系统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领导人员、技术人员或经电力通信运维单位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公布。检修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电力通信运维单位备案。
3.2.7.2 工作负责人应由有本专业工作经验,熟悉工作范围内电力通信系统情况、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班成员工作能力,并经电力通信运维部门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公布。检修单位的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电力通信运维部门备案。
3.2.7.3 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工作范围内电力通信系统情况、熟悉本规程,并经电力通信运维部门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公布。
3.2.8 电力通信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2.8.1 工作票签发人:
a)确认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b)确认电力通信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c)确认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充足。
3.2.8.2 工作负责人:
a)正确组织工作。
b)检查电力通信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完善。
c)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和风险点告知,并确认每个工作班成员都已清楚并签名。
d)组织执行电力通信工作票所列由其负责的安全措施。
e)监督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执行现场安全措施,正确使用工器具、仪器仪表等。
f)关注工作班成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g)在作业人员可能误停其他设备或误断其他业务的工作环节,应执行监护工作。
3.2.8.3 工作许可人:
a)负责审查电力通信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确认工作具备条件。对电力通信工作票所列内容发生疑问时,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予以补充。
b)确认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已实施。
3.2.8.4 工作班成员:
a)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清楚工作中的风险点和安全措施,并在电力通信工作票上签名确认。
b)服从工作负责人的指挥,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劳动纪律,在确定的作业范围内工作,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
c)正确使用工器具、仪器仪表等。
3.3 工作许可制度。
3.3.1 工作许可人应在电力通信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全部完成后,方可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3.3.2 检修工作需其他调度机构或运行单位配合布置安全措施时,工作许可人应向该调度机构或运行单位的值班人员确认相关安全措施已完成后,方可许可工作。
3.3.3 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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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 当面许可。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电力通信工作票上记录许可时间,并分别签名。
3.3.3.2 电话许可。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分别在电力通信工作票上记录许可时间和双方姓名,复诵核对无误。采取电话许可的工作票,工作所需安全措施可由工作人员自行布置,安全措施布置完成后应汇报工作许可人。
3.3.4 填用电力通信工作票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到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并确认电力通信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全部完成后,方可开始工作。许可手续(工作许可人姓名、许可方式、许可时间等)应记录在电力通信工作票上。
3.3.5 禁止约时开始或终结工作。
3.4 工作终结制度。
3.4.1 工作结束。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人员应删除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临时数据、临时账号等内容,确认电力通信系统运行正常,清扫、整理现场,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3.4.2 电力通信工作票终结。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许可人交待工作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问题等。并与工作许可人进行运行方式检查、状态确认和功能检查,各项检查均正常方可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3.4.3 工作终结报告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3.4.3.1 当面报告。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电力通信工作票上记录终结时间,并分别签名。
3.4.3.2 电话报告。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分别记录终结时间和双 方姓名,并复诵核对无误。
3.4.4 需其他调度机构或运行单位配合布置安全措施的工作,工作许可 人应与配合检修的调度机构或运行单位值班人员确认后,方可办理电 力通信工作票终结。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题
填空题:
1、为了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实际,制定本规程。
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3、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4、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
5、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的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6、工作任务单应写明(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工作地段)及补充的安全错施。工作任务单一式两份,由(工作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一份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执行。工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交回工作任务单,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7、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
8、若停电线路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工作许可)书面手续后,才可开始工作。
9、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10、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在班组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11、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无电压。验电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的(接触式)式验电器。380V及以下的线路,可使用合格的(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验电。
12、线路经验明确无电压后,应立即装设接地线并(三项短路)。
13、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先挂(近侧)、后挂(远侧)。拆除时次序相反。
14、装设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线,后接导线端,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接地线顺序与此(相反)。装、拆除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或专用绝缘绳,(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
15、工作地段如有(临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杆架设)线路,为了防止停电线路检修线路上感应电压伤人,在需要接触或接近导线工作是应使用(个人保安线)。
16、个人保安线应在杆塔上(接触)或(接近)导线的作业开始前挂接,作业结束脱离导线后拆除,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个人保安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17、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18、雷雨、大风天气或事故巡线,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绝缘靴);
暑天、山区巡线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和药品;
夜间巡线应携带足够的(照明工具)。
19、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
大风巡线应沿线路(上凤侧)前进,以免万一出触及断落的导线;
特殊巡视应注意选择路线,防止洪水、塌方、恶劣天气等对人的伤害。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有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
20、巡线人员发现导线、电缆断落地面或悬挂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米以内,以免跨步电压伤人,并迅速报告调度和上级,等候处理。
21、(事故应急处理)和(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可不填操作票。
22、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票面统一。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票应填写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操作人和监护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
23、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
24、雷电时,严禁(倒闸操作)和(更换熔丝)(保险丝)工作。
25、任何人进入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戴(安全帽)。
26、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入(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线)。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27、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做高处作业。
28、杆塔上有人时,不得调整或拆除(拉线)。
29、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有(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并做到通信畅通、加强监护。工作前应检查放线、撤线和紧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30、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31、任何人发现有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2、在实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3、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错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4、绝缘架空地线应视为(带电体)。作业人员与绝缘架空地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4)米。如果在绝缘架空地线上作业时,应用接地线或(个人保安线)将其或靠近地或采用等电位方式进行。
35、紧急救护的基本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的生命,减轻伤情,减少痛苦,并根据伤情的需要,迅速与医疗急救中心(医疗部门)联系救治。急救成功的关键是(动作快),操作正确。任何拖延和操作错误都会导致伤员伤情加重或死亡。
36、现场工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学会(紧急救护法),会(正确解脱电源),会(心脏复苏法),会止血、会包扎,会(转移搬运)伤员,会处理急救外伤或中毒等。
37、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因为电流作用的时间越长,伤害越重。
38、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当面通知)、(电话下达)(派人送达)。电话下达时,工作许可人及工作负责人应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记录许可时间,并签名。
判断题(判断对错并改正)
1、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任何作业票。(错)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2、梆线要在下面绕成小盘在带上杆塔使用。也可以在杆塔上卷绕或放开绑线。(错)正确答案:梆线要在下面绕成小盘在带上杆塔使用。严禁在杆塔上卷绕或放开绑线。
3、高压电气设备是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是对地电压在250V以下者。(错)正确答案: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4、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可以执行口头或电话命令。(正确)
5、事故紧急处理和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正确)
6、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6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能恢复工作。(错)正确答案: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能恢复工作。
7、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始终保留在工作许可人手中。(错)正确答案: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8、禁止工作人员擅自变更工作票中的接地线位置。如有变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许可人同意。(错)正确答案:禁止工作人员擅自变更工作票中的接地线位置。如有变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签发人同意。
9、电缆隧道、偏僻山区和夜间巡线应由两人进行。暑天、大雪天等恶劣天气,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禁止(攀登电杆和铁塔)。(正确)
10、两台以上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共用一个接地体时,其中一台配电变压器停电检修,其他配电变压器可以运行。(错)正确答案:两台以上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共用一个接地体时,其中一台配电变压器停电检修,其他配电变压器也应停电。
简答题:
1、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2、什么叫运用中的电气设备?
答: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电压的电气设备。
3、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包括几方面?
答:(1)现场勘察制度;
(2)工作票制度;
(3)工作许可制度;
(4)工作监护制度;
(5)工作间断制度;
(6)工作结束和恢复送电制度。
4、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5、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1)正确安全的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个工作班人员都已知晓;
(4)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5)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6)工作班成员变动是否合适。
6、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2)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
(3)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7、专责监护人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闺;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侍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个行为。
8、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1)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规程、安金措施、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正确使用安金工器具和劳动防护朋品。;
(3)相互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9、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包括哪几个万面?
答:(1) 停电;
(2)验电;
(3)装设接地线;
(4)使用个人保安线;
(5)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圈栏)。
10、对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进行验电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对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进行验电时,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先验近侧、后验远侧。禁止工作人员穿越未经验电、接地的10KV及以下线路对上层线路进行验电。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
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派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 教育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 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错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批准后执行。
1.7 电器工作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1.8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既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 电气线路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1) 现场勘察制度;
2) 工作票制度;
3) 工作许可制度;
4) 工作监护制度;
5) 工作间断制度;
6) 工作结束和恢复送电制度;
2.2 现场勘察制度; 2.2.1 进行电力线路施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堪察的施工(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单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做好记录。
2.2.2 现场勘察应查看 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辑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3 工作票制度
2.3.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1) 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 (见附录 A)。
2)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 (见附录 B)。
3) 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 (见附录 C)。
4) 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 (见附录 D)。
5) 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 (见附录 E)。
6) 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 (见附录 F)
7) 口头或电话命令
2.3.2 填写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 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 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3) 高压电力电缆停电的工作。
2.3.3 填写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 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2) 在运行的配电设备的工作。
3) 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2.3.4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2.3.5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2.3.6 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为:
1) 测量接地电阻;
2) 修剪树枝;
3) 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4) 涂写杆塔号、安装标示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
5) 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
2.3.7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3.7.1 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字迹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交给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
2.3.7.2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2.3.7.3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2.3.8 工作票的使用
2.3.8.1 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的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2.3.8.2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
工作任务单应写明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工作地段的起始杆号及补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务单一式两份,由工作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一份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执行。工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交回工作任务单,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2.3.8.3 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错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
2.3.9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
2.3.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3.10.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且有相关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书面公布。
2.3.10.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
2.3.10.3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2.3.11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3.11.1 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2.3.11.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的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7)工作班成员变动是否合适。
2.3.11.3 工作许可人:
1)审查工作必要性;
2)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
3)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3.11.4 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高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3.11.5 工作班成员:
1)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
3)相互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2.4工作许可制度
2.4.1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能开始工作。
2.4.2 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含变电站、发电厂、环网线路、分支线路)都拉闸停电,并挂好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2.4.3 许可开始工作的明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1)当面通知;
2)电话下达;
3)派人传达。
电话下达时,工作许可人及工作负责人应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纪录许可时间,并签名。
2.4.4 若停电线路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书面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始工作。
2.4.5 严禁约时停、送电。
2.4.6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时,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2.5 工作监护制度
2.5.1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2.5.2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票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职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专职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职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职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2.5.3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的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
2.6 工作间断制度
2.6.1 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职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2.6.2 白天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如果工作班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恢复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2.6.3 填用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如果将工作地点所装的接地线拆除,次日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挂接地线。
如果调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应派人检查。
2.7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7.1 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应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确认杆塔上、导线上、绝缘子串上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个人保安线、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杆塔上撤下后,在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挂的接地线。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等杆进行工作。
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
2.7.2 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工作许可人,报告方法如下:
2.7.2.1 当面报告;
2.7.2.2 用电话报告并经复诵无误。
若有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线路,还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
2.7.3 工作终结报告应简明扼要,并包括下列内容:工作负责人姓名,某线路上某处(说明起止杆号、分支线名称等)工作已完工,设备改动情况,工作地点所挂的接地线、个人保安线已全部拆除,线路上已无本班组工作人员和遗留物,可以送电。
2.7.4 工作许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完工报告,并确认全部工作已经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已由线路上撤离,接地线已全部拆除,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并做好记录后,方可下令拆除各侧安全措施,向线路恢复送电。
2.7.5 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工作任务单应保存一年。
3 保证安全技术措施
3.1 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1)停电;
2)验电;
3)装设接地线;
4)使用个人保安线;
5)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
3.2 停电 3.2.1 进行线路停电作业前,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3.2.1.1 断开发电厂、变电站、开闭所、配电站(所)、环网设备(包括用户设备)等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 3.2.1.2 断开需要工作班操作的线路各端(含分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3.2.1.3 断开危机该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架设线路(包括用户线路)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3.2.1.4 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3.2.2 停电设备的各端,应有明显的断开点(对无法观看到明显断开点的设备除外)。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操作机构)上应加锁;
跌落式熔断器的熔管应摘下。
3.3 验电
3.3.1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设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无电压。验电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的接触式验电器。
330KV及以上的线路,可使用合格的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验电。验电时,绝缘棒或绝缘绳的验电部分应逐渐接近导线,根据有无放电声和火花来判断线路是否确无电压。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
3.3.2 验电前,宜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实验,确认验电器良好;
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实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
验电时,人体应与被验电设备保持表5-1的距离,并设专人监护。使用伸缩式验电器时应保证绝缘的有效长度。
3.3.3 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点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但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或信号已发生对应变化;
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3.3.4 对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进行验电时,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先验近侧、后验远侧。禁止工作人员穿越未经验电、接地的10KV及以下线路对上层进行验电。
线路验电应逐项进行。检修联络用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或其组合时,应在两侧验电。
3.4 装设接地线
3.4.1 线路验明却无电压后,应立即装设接地线并三相短路。各工作班工作地段两端和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包括用户)都要验电、挂接地线。挂拆接地线应在监护下进行。
配合停电的线路可以只在工作地点附近装设一处接地线。
3.4.2 禁止工作人员擅自变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线位置。如需变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
3.4.3 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先挂近侧、后挂远侧。拆除时次序相反。
3.4.4 成套接地线应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²,同时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
禁止使用其他导线作接地线或短路线。
接地线应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线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3.4.5 装设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人体不得触碰接地线或未经接地的导线。
3.4.6 利用铁塔接地或与杆塔接地装置电气上直接相连的横担接地时,允许每相分别接地,但杆塔接地电阻和接地通道应良好。杆塔与接地线联结部分应清除油漆,接触良好。
3.4.7 对于无接地引下线的杆塔,可采用临时接地体。接地体的截面积不得小于190mm²(如Ø16圆钢)。接地体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m。对于土壤电阻率较高地区,如岩石、瓦砾、沙土等,应采取增加接地体根数、长度、面积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电阻。
3.4.8 在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杆塔的停电线路上装设接地线,应采取措施防止接地线摆动,并满足表5-1安全距离的规定。
断开耐张杆塔引线时,应先在断开的引线的两侧装设接地线。
3.4.9 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项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的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
3.5 使用个人保安线
3.5.1 工作地段如有邻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杆架设线路,为防止停电检修线路上感应电压伤人,在需要接触或接近导线工作时,应使用个人保安线。
3.5.2 个人保安线应在杆塔上接触或接近导线的作业开始前挂接,作业结束脱离导线后拆除。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个人保安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3.5.3 个人保安线应使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²,且应带有绝缘手柄或绝缘部件。严禁以个人保安线代替接地线。
3.5.4 在杆塔或横但接地通道良好的条件下,个人保安线接地端允许接在杆塔或横但上。
3.6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 3.6.1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3.6.2 进行地面配电设备部分停电的工作,人员工作时距设备小于表3-1安全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增设临时围栏。临时围栏与点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2的规定。临时围栏应装设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围栏,如因工作特殊需求,可用绝缘隔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绝缘隔板的绝缘性能应符合附录J的要求
3.6.3 在城区或人口密集区段施工时,工作场所周围应装设遮拦(围栏)。
3.6.4 高压配电设备做耐压试验时,应在周围设围栏,围栏上应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围栏和标示牌。
4 线路运行和维护 4.1 线路巡视
4.1.1 巡线工作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单独巡线人员应考试合格并经工区(公司、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电缆隧道、偏僻山区和夜间巡线应由两人进行。暑天、大雪天等恶劣天气,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和铁塔。
4.1.2 雷雨、大风天气或事故巡线,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绝缘靴;
暑天山区巡线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和药品;
夜间巡线应携带足够的照明工具。
4.1.3 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
大风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万一触及断落的导线;
特殊巡线应注意选择路线,防止洪水、塌方、恶劣天气等对人的伤害。
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
4.1.4 巡线人员发现导线、电缆断落地面或悬挂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m以内,以免跨步电压伤人,并迅速报告调度和上级,等候处理。
4.1.5 进行配电设备巡视的人员,应熟悉设备的内部结构和接线情况。巡视检查配电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拦或围栏。进出配电室(箱),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应上锁。单人巡视时,禁止打开配电设备柜门、箱盖。
4.2 倒闸操作
4.2.1 倒闸操作应使用倒闸操作票(见附录G)。倒闸操作人员应根据值班调度员(工区值班员)的操作指令(口头、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填写或打印倒闸操作票。操作指令应清楚明确,受指令人应将指令内容向法令人复诵,核对无误。发令人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都应录音并做好记录。
事故应急处理和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
4.2.2 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票面统一。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票应填写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
4.2.3 倒闸操作前,应按操作票顺序在模拟图或接线图上预演核对无误后执行。
操作前、后,都应检查核对现场设备名称、编号和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断、合位置。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由两个及以上的指示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
4.2.4 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发布指令和复诵指令都要严肃认真,使用规范术语,准确清晰,按操作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操作中发生疑问时,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应向操作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再进行操作。操作完毕,受令人应立即汇报发令人。
4.2.5 操作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时应戴绝缘手套。没有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跌落式熔断器(保险),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棒进行操作。雨天操作应使用有防雨罩的绝缘棒,并戴绝缘手套。
操作柱上断路器(开关)时,应有防止断路器(开关)爆炸时伤人的措施。
4.2.6 更换配电变压器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熔丝(保险丝)的工作,应先将低压刀闸和高压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式熔断器(保险)拉开。摘挂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的熔管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友专人监护。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
4.2.7 雷电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和更换熔丝(保险丝)工作。
4.2.8 如发生严重危机人身安全情况时,可不等待指令即行断开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
4.3 测量工作
4.3.1 直接接触设备的电气测量工作,至少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夜间进行测量工作应有足够的照明。
4.3.2 测量人员应了解仪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正确接线,熟悉测量的安全措施。
4.3.3 杆塔、配电变压器和避雷器的接地电阻测量工作,可以在线路和设备带电的情况下进行。解开或恢复配电变压器和避雷器的接地引线时,应戴绝缘手套。严禁直接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
4.3.4 测量低压线路和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的电流时,可使用钳形电流表。应注意不触及其他带电部分,以防相间短路。
4.3.5 带电导线的垂直距离(导线弛度、交叉跨越距离),可用测量仪或使用绝缘测量工具测量。严禁使用皮尺、普通绳索、线尺等非绝缘工具进行测量。
4.4 树木砍伐
4.4.1 在线路带电情况下,砍剪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人员、树木、绳索应与导线保持表5-2的安全距离。
4.4.2 砍剪树木时,应防止马蜂等昆虫或动物伤人。上树时,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并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不得系在待砍剪树枝的断口附近或以上。不应攀登已经锯过或砍过的未断树木。
4.4.3 砍剪树木应有专人监护。待砍剪的树木下面和倒树范围内不得有人逗留,防止砸伤行人。防止树木(树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将其拉向与导线相反的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免拉绳的人员被倒落的树木砸伤。砍剪山坡树木应做好防治树木向下弹跳接近导线的措施。
4.4.4 树枝接触或接近高压带电导线时,应将高压线路停电或用绝缘工具使树枝远离带电导线至安全距离。此前严禁人体接触树木。
4.4.5 大风天气,禁止砍剪高出或接近导线的树木。
4.4.6 使用油锯和电锯的作业,应由熟悉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员操作。使用时,先检查所能锯到的范围内有无铁定等金属物件,以防金属物体飞出伤人。
5 临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5.1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5.1.1 在带电杆塔上进行测量、防腐、巡视检查、紧杆塔螺栓、清除杆塔上异物等工作,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其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略
5.1.2 在10KV及以下带电杆塔上进行工作,工作人缘距最下层带电导线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m。
5.2 临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的工作
5.2.1 停电检修的线路如与另一回带电线路交叉或接近,以致工作时人员和工器具可能和另一回导线接触或接近至表5-2安全距离以内时,则另一回线路也应停电并予接地。如临近或交叉的线路不能停电时,应遵守5.2.2-5.2.4条的规定。工作中应采取防止损伤另一回线的措施。
略
5.2.2 临近带电的电力线路进行工作时,有可能接近带电导线至表5-2安全距离以内时,应做到以下要求;
1)采取有效措施,使人体、导线、施工机具、牵引绳索和拉绳等与带电导线符合表5-2安全距离规定;
2)作业的导、地线还应在工作地点接地。绞车和牵引工具应接地。
5.2.3 在交叉挡内松紧、降低或架设导、地线的工作,只有停电检修线路在带电线路下面时才可进行,应采取防止导、地线产生跳动或过牵引而与带电导线接近表5-2安全距离以内的措施。
停电检修的线路如在另一回线路的上面,而又应在该线路不停电情况下进行放松或架设导、地线以及更换绝缘子工作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安全错施应经工作人员充分讨论后,经工区批准执行。措施应能保证:
1)检修线路的导、地线牵引绳索等与带电线路的导线应保持表5-2规定的安全距离;
2)要有防止导地线脱落、滑跑的后备保护措施。
5.2.4 在变电站、发电厂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时,要求:
1)每基杆都应有双重名称;
2)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宣布开始工作;
3)在该段线路上工作,登杆塔时要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并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有点线路杆塔。
5.3 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
5.3.1 在同杆架设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应在工作人员对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小于表5-1规定的安全距离时,才能进行
严禁在有同杆塔架设的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情况下,进行另一回线路的登杆停电检修工作。
5.3.2 遇有5级以上的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路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工作。
5.3.3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停电检修线路的称号应特别注意正确填写和检查。多回线路中的每回线路都应填写双重称号(即线路双重名称和位置称号,位置称号指上线、中线或下线和面向线路杆塔号增加方向的左线或右线。
5.3.4 工作负责人在接受许可开始工作命令时,应与工作许可人核对停电线路双重称号无误。如不符或有任何疑问时,不得开始工作。
5.3.5 为了防止在同杆架设多回线路中误登有电线路,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5.3.5.1 在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应在工作人员对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小于表5-1规定的安全距离时才能进行。
严禁在有同杆塔架设的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情况下进行另一回线路的登杆检修工作。
5.3.2 遇有5级以上的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多回线路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工作。
5.3.3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停电检修线路的称号应特别注意正确填写和检查。多回线路中的每回线路都应该填写双重称号(即线路双重名称和位置称号,位置称号指上线、中线或下线和面向线路杆塔号增加方向的左线或右线)。
5.3.4 工作负责人在接受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时,应与工作许可人核对停电线路双重称号无误。如不符或有任何疑问时 ,不得开始工作。
5.3.5 为了防止在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误登有电线路,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5.3.5.1 每基杆塔应设识别标记(色标、判别标志等)和双重名称;
5.3.5.2 工作前应发给作业人员相对线路的识别标记;
5.3.5.3 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已停电并挂好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发令开始工作;
5.3.5.4 登杆塔和在杆塔上工作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5.3.5.5 作业人员登杆塔前应该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后,方可攀登。登杆塔至横担处时,应再次核对停电线路的识别标记与双重称号,确实无误后方可进入停电线路侧横担。
5.3.6 在杆塔上进行工作时,不的进入带电侧横担,或在该横担上放置任何物件。
5.3.7 绑线要在下面绕成小盘再带上杆塔上使用。严禁在杆塔上卷绕或放开绑线。
5.3.8 在停电线路一侧吊起或向下放落工具、材料等物体时,应使用绝缘无极绳圈传递,物件与带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保持表5-2的规定。
5.3.9 放线或撤线、紧线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导线或 架空地线由于摆(跳)动或其他原因而与带电导线接近至危险距离以内。
在同杆架设的多回线路上,下层线路带电,上层线路停电作业时,不得进行放、撤导线和地线的工作。
5.3.10 绞车等牵引工具应接地,放落和架设过程中的导线亦应接地,以防止产生感应电。
5.4 邻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
5.4.1 在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带电线路杆塔上及变电站构架上作业,应采取穿着静电感应防护服、导电鞋等防静电感应措施(220KV线路杆塔上作业时宜穿导电鞋)。
5.4.2 带电更换架空地线或架设俄耦合地线时,应通过金属滑车可靠接地。
5.4.3 绝缘架空地线应视为带电体。作业人员与绝缘架空地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M。如需在绝缘架空地线上作业时,应用接地线或个人保安线将其可靠接地或采用等电位方式进行。
5.4.4 用绝缘绳索传递大件金属物品(包括工具、材料等)时,杆塔或地面上作业人员应将金属物品接地后再接触,以防电击。
同志们:
今天,县政府在这里召开全县电力电网建设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统一全县上下思想,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落实措施,切实解决电力电网建设中碰到的各种问题,不断加快我县电力电网建设步伐,以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需要。春节刚过,县政府在这里召开电力电网建设会议,有着特别深远的意义。它向全县发出这么一个信号,经济社会要发
展,电力要先行。同时,这也表明县委、县政府对加快电力电网建设的高度重视。刚才,县供电局总结了近年来我县电力电网建设工作,对今后几年我县电力电网建设作了部署,我完全同意。请同志们认真贯彻。
近年来,我县供电部门不断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积极争取省广电集团和供电分公司的支持,全力以赴加快电力电网建设;
不断深化供电管理体制改革;
坚持内抓管理,外抓服务,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电力供应,为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全县电力系统的干部职工和所有关心支持电力电网建设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再强调两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提高抓好电力电网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加快电力电网建设,是解决我县经济发展中“瓶颈”制约的迫切要求
基础产业发展滞后是制约我县经济发展重要因素之一,电力作为基础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近年来,我县加大建设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电力产业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已逐步暴露,主要是电网结构落后,变电站布点过少,配电网不完善;
主变过载且容量缺口大;
变电设施老化,难于适应当前用电负荷快速增长的要求。,由于负荷的限制与线路的过载、安全等原因,我县累计强制错峰5条次。据预测,,我县用电量将达3.5亿千瓦时,增长20%,用电最高负荷保守估计也要超过15万千瓦。如果不迅速改变目前的供电状况,势必阻碍我县招商引资工作,阻碍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新一轮发展潮中将会处于落后位置。所以说,电力电网建设不仅是供电部门自己的事,而是我县经济发展的大事,各级政府、各部门责无旁贷,一定要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上来,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加快电力电网建设的现实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关心和支持电力电网建设,积极支持供电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为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快电力电网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电力企业自身发展的重要途径
电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和现代文明都离不开电力的发展。加快电力电网建设,保证人民生活用电和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用电,为广大用电户服务,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电力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当前,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正在深入推进,我们要把每建设一个电源电网项目都作为加快企业自身发展的难得机遇,逐步建设“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度超前”的现代化电网,为电力企业自身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把电力部门建设成为“经营型、服务型、市场化、现代化”的企业。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加快推进电力电网建设
电力电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和支持。各镇、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科学规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加快我县电力电网建设步伐,不断满足我县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一)推进电网建设规划,加快电网建设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战略目标,超前、系统地研究电力电网规划,注重电网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合理性,抓紧做好“十一五”电网建设规划的有关工作。电网年度建设计划要定点、定位、定线落实在规划图上。供电部门要加强对我县高峰负荷的分析,提高用电需求预测的准确性。要加强与县计划局、县经贸局、县外经贸局、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县统计局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掌握紫金经济社会发展、负荷分布及发展动态,使电网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做好电网项目的立项、跟踪落实及评估分析工作。
(二)突出重点项目建设,加速电网建设
今年重点抓好110kv临江站扩建,110kv南光输变电工程、中坝35kv输变电工程、110kv天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出台的《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供电部门要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组织好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合理安排工期,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三不误,努力打造电网建设的“阳光工程”。一要把电网建设项目当作外来投资项目,给予外来投资项目的所有优惠政策。二要35kv及以上电网涉及的用地、拆迁、青苗补偿,所需资金按政策规定在工程费用支出,具体民事工作
由所在地政府予以协调。对于10kv及以下线路,国务院和省政府都已经明确规定不给予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三要供电部门要及时将滚动修改的电网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报县政府,统一由县规划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1个月内回复。四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电力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理输变电工程用地审批和简化开工手
续,缩短输变电工程项目办理时限。凡符合电力及市政规划的输电工程用地,县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五要供电部门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要以简报形式定期向县政府和县经贸、规划、国土等部门通报电网建设进度及存在问题。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协调电网建设问题,并把负责人名单报上县府办。
(三)把握关键,有效解决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电网是经济发展的生命线,电力建设不单是电力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各级政府的事,它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各镇政府要把电力建设当作一项民心工程,当作一场攻坚战,落实责任,通力合作,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按计划投入运行。
(四)落实责任,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把确保电网安全稳定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础抓实抓好,牢固把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好电力电量动态平衡分析,提高负荷预测水平,进一步加强调度管理,提高正确判断、指挥、处理事故的能力与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五)加快建设,充分挖掘潜力
在加快电网项目建设的同时,要重视电源项目建设。水利部门要重视抓好水利资源的开发,多上项目,加快地方电源建设步伐,提高供电的自给能力,以满足不断快速增长的用电需求。
(六)提升能力,提高供电和服务质量
供电行业是高科技企业,供电部门要加强电网的建设和供电设备的维护,提高管理的技术水平,为广大用户提供安全、优质、可靠的电力。电力部门是窗口行业,要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坚持越是电力供应紧张,越要做好优质服务工作,坚决杜绝个别工作人员变相卡、要的现象。要牢固树立市场意识和始终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建立责任明确的领导机制、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营销服务网络,依靠优质服务开拓市场。不断依靠科技进步,增加电网科技含量,提高电网技术装备水平,增强驾驭大电网的能力,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创造基础条件。
同志们,我们面临的电力电网建设任务相当繁重,责任相当重大。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发展”的高度,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振作精神,务实苦干,全面完成今年的电力电网建设各项指标和任务,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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