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执法工作汇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近几年来,我乡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乡人大的依法监督下,经过强化学习和广泛地宣传动员,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为先导,以规范行为、创设条件、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我乡前段时间劳动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宣传贯彻《劳动法》的基本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为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提供组织保障。
劳务输出业是双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抓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关系到双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对此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双江政发[1998]5号、[2001]11号、[2004]5号[2005]4号等相关文件,专门成立了乡劳动力转移就业与职业技能培训领导小组和双江乡发展劳务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领导机构。这些文件和领导机构为我乡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广泛宣传,强化学习,为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提供智力支持。
为了加强《劳动法》的宣传力度,我们将《劳动法》列入机关干部政治学习的内容,并举行培训班给各村定补干部上课,学习《劳动法》的有关知识。其次,广泛地开展宣传活动,共出动宣传劳动执法车2次、宣传标语100多条、墙壁板报5期次。让人民群众都能了解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地位、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劳动法》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为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提供了坚实的智力支持。
二、劳动者权益保护情况
近几年来,我乡劳动保障站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狠抓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们成立了双江乡劳动法维权小组,从司法、劳动、公安、国土和企业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由劳动保障的分管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站站长为副组长,专门抓好这项工作。由于劳务输出业是双江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在外务工人员数目达全乡劳动人口的半数之多,因此双江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重点在于保护在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乡劳动法维权小组每年都要负责处理在外务工人员的一些工伤事故和劳资纠纷等各种问题,为外出务工人员挽回经济损失达30余万元,较好地维护了在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乡劳务输出业的健康发展。在抓好工作重点的同时,我们也没有放松对在家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乡人大和劳动保障站多次对有关企业进行劳动用工检查,强化了用工单位合同管理的意识,有效地保护了在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我乡从94年开始,全乡群众投保民政开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达4000多人次,金额达40万元左右,现在已有100人左右发给了养老保险金。随着形势地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及劳动法律意识的增强,除机关事业单位投保养老保险以外,一些个体经营者、企业老板也纷纷加入到养老保险的行列,特别是2004年,我乡超额完成征收分配的失业保险任务,成绩名列各乡镇前茅。今年我们除认真宣传劳动法的各项政策外,重点是认真负责完成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再一次面向农村、个体、工商企业的保险费征缴,扩大保障范围,使全乡人民真正做到老有所养。
四、促进就业工作情况
双江没有国有企业,乡镇企业也很少,在促进就业方面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工作,为此,我乡在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了增强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使我乡农村劳动力能够在素质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中培有所学、学有所用。我们经过深入的调查摸底,摸清了我乡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转移就业农民工的素质技能情况和就业情况以及培训需求情况,为全面开展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奠定了基础。
同时,为了提高农民群众对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的认识,营造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的良好社会环境,我们还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了一系列多形式多角度的宣传发动。一是印发宣传资料500余份,分发到各村各户和农民群众手中。二是利用横幅标语、墙报、宣传
乡劳动执法检查汇报材料
乡劳动执法检查汇报材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近几年来,我乡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乡人大的依法监督下,经过强化学习和广泛地宣传动员,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为先导,以规范行为、创设条件、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我乡前段时间劳动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宣传贯彻《劳动法》的基本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为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提供组织保障。
劳务输出业是双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抓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关系到双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对此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双江政发[1998]5号、[20xx]11号、[20xx]5号[20xx]4号等相关文件,专门成立了乡劳动力转移就业与职业技能培训领导小组和双江乡发展劳务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领导机构。这些文件和领导机构为我乡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广泛宣传,强化学习,为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提供智力支持。
为了加强《劳动法》的宣传力度,我们将《劳动法》列入机关干部政治学习的内容,并举行培训班给各村定补干部上课,学习《劳动法》的有关知识。其次,广泛地开展宣传活动,共出动宣传劳动执法车2次、宣传标语100多条、墙壁板报5期次。让人民群众都能了解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地位、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劳动法》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为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提供了坚实的智力支持。
二、劳动者权益保护情况
近几年来,我乡劳动保障站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狠抓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们成立了双江乡劳动法维权小组,从司法、劳动、公安、国土和企业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由劳动保障的分管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站站长为副组长,专门抓好这项工作。由于劳务输出业是双江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在外务工人员数目达全乡劳动人口的半数之多,因此双江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重点在于保护在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乡劳动法维权小组每年都要负责处理在外务工人员的一些工伤事故和劳资纠纷等各种问题,为外出务工人员挽回经济损失达30余万元,较好地维护了在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乡劳务输出业的健康发展。在抓好工作重点的同时,我们也没有放松对在家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乡人大和劳动保障站多次对有关企业进行劳动用工检查,强化了用工单位合同管理的意识,有效地保护了在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我乡从94年开始,全乡群众投保民政开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达4000多人次,金额达40万元左右,现在已有100人左右发给了养老保险金。随着形势地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及劳动法律意识的增强,除机关事业单位投保养老保险以外,一些个体经营者、企业老板也纷纷加入到养老保险的行列,特别是20xx年,我乡超额完成征收分配的失业保险任务,成绩名列各乡镇前茅。今年我们除认真宣传劳动法的各项政策外,重点是认真负责完成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再一次面向农村、个体、工商企业的保险费征缴,扩大保障范围,使全乡人民真正做到老有所养。
四、促进就业工作情况
双江没有国有企业,乡镇企业也很少,在促进就业方面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工作,为此,我乡在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了增强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使我乡农村劳动力能够在素质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中培有所学、学有所用。我们经过深入的调查摸底,摸清了我乡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转移就业农民工的素质技能情况和就业情况以及培训需求情况,为全面开展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为了提高农民群众对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的认识,营造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的良好社会环境,我们还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了一系列多形式多角度的宣传发动。一是印发宣传资料500余份,分发到各村各户和农民群众手中。二是利用横幅标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开展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专题宣传。三是利用宣传车在全乡范围内巡回宣传等。大力宣传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的目的、意义、作用、政策和科技致富、培训创业致富等先进典型以及就业形势和择业观念宣传和引导,充分让农民群众了解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我乡农村富余劳动力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就业趋势和实施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是党和国家切实关心和帮助他们大好事的认识,消除部分农民“等、靠、要”的思想,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学知识、学技能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营造起良好的“学技能、强素质”的氛围。几年来,我乡建立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组织举办了15期实用技术培训班,对3000余名外出务工人员进行了实用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了劳务输出人员的素质,
促进了劳务输出由数量型向技能型转变,劳务输出收入稳步增加。
五、劳动执法监督和执法环境的有关情况
开展劳动执法监督,是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乡大力改善执法环境,加强劳动执法监督,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入开展定期的乡镇企业用工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法的用工合同,杜绝了使用童工的现象,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二是开展工资清欠行动,通过调查了解,对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发出整改通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地发放工资,规范了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
三是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劳动保障制度,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使用人单位能照章办事,以制度化管理代替日常管理;
四是不定期的对各用人单位进行抽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不仅是坚持党的执政为民方针的现实需要,而且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几年来,我们在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保障站的工作经费不足,以至于很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二是劳动保障方面的宣传教育还不是十分到位,部分劳动者不能合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正当的合法权益;
三是劳动执法监察力度不够,有些企业没有及时足额的为职工上交社会保险费。这些困难和问题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下一阶段我们将按照杨正午书记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注重工作实效,努力做到“三个推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规范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推进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
乡劳动执法检查汇报材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近几年来,我乡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乡人大的依法监督下,经过强化学习和广泛地宣传动员,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为先导,以规范行为、创设条件、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我乡前段时间劳动法的贯彻
落实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宣传贯彻《劳动法》的基本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为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提供组织保障。 劳务输出业是双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抓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关系到双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对此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双江政发[1998]5号、[2001]11号、[2004]5号[2005]4号等相关文件,专门成立了乡劳动力转移就业与职业技能培训领导小组和双江乡发展劳务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领导机构。这些文件和领导机构为我乡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广泛宣传,强化学习,为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提供智力支持。
为了加强《劳动法》的宣传力度,我们将《劳动法》列入机关干部政治学习的内容,并举行培训班给各村定补干部上课,学习《劳动法》的有关知识。其次,广泛地开展宣传活动,共出动宣传劳动执法车2次、宣传标语100多条、墙壁板报5期次。让人民群众都能了解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地位、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劳动法》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为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提供了坚实的智力支持。
二、劳动者权益保护情况
近几年来,我乡劳动保障站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狠抓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们成立了双江乡劳动法维权小组,从司法、劳动、公安、国土和企业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由劳动保障的分管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站站长为副组长,专门抓好这项工作。由于劳务输出业是双江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在外务工人员数目达全乡劳动人口的半数之多,因此双江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重点在于保护在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乡劳动法维权小组每年都要负责处理在外务工人员的一些工伤事故和劳资纠纷等各种问题,为外出务工人员挽回经济损失达30余万元,较好地维护了在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乡劳务输出业的健康发展。在抓好工作重点的同时,我们也没有放松对在家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乡人大和劳动保障站多次对有关企业进行劳动用工检查,强化了用工单位合同管理的意识,有效地保护了在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我乡从94年开始,全乡群众投保民政开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达4000多人次,金额达40万元左右,现在已有100人左右发给了养老保险金。随着形势地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及劳动法律意识的增强,除机关事业单位投保养老保险以外,一些个体经营者、企业老板也纷纷加入到养老保险的行列,特别是2004年,我乡超额完成征收分配的失业保险任务,成绩名列各乡镇前茅。今年我们除认真宣传劳动法的各项政策外,重点是认真负责完成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再一次面向农村、个体、工商企业的保险费征缴,扩大保障范围,使全乡人民真正做到老有所养。
四、促进就业工作情况 双江没有国有企业,乡镇企业也很少,在促进就业方面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工作,为此,我乡在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了增强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使我乡农村劳动力能够在素质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中培有所学、学有所用。我们经过深入的调查摸底,摸清了我乡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转移就业农民工的素质技能情况和就业情况以及培训需求情况,为全面开展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为了提高农民群众对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的认识,营造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的良好社会环境,我们还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了一系列多形式多角度的宣传发动。一是印发宣传资料500余份,分发到各村各户和农民群众手中。二是利用横幅标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开展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专题宣传。三是利用宣传车在全乡范围内巡回宣传等。大力宣传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的目的、意义、作用、政策和科技致富、培训创业致富等先进典型以及就业形势和择业观念宣传和引导,充分让农民群众了解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我乡农村富余劳动力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就业趋势和实施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是党和国家切实关心和帮助他们大好事的认识,消除部分农民“等、靠、要”的思想,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学知识、学技能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营造起良好的“学技能、强素质”的氛围。几年来,我乡建立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组织举办了15期实用技术培训班,对3000余名外出务工人员进行了实用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了劳务输出人员的素质,12全文查看
执法工作汇报
第1期 (总第102)
珠海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5日 加强夜间市容执法
为民排难解忧
——市城管执法局夜间执法工作成效显著
为加强我市夜间市容环境管理,我局针对珠海亚热带海滨城市的特点,合理整合调整执法资源,自2008年12月起完善夜间执法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夜间市容环境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一年多来,各执法大队夜间小分队坚持来电必接、有诉必处的原则,快速、高效处置夜间各类违法行为,夜间市民投诉大大减少,口岸、情侣路等夜间市容污染的“重灾区”情况全面改观。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
(一)统筹安排,提出解决问题新思路。
2008年12月,为解决机动大队夜间小分队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局务会研究决定加强夜间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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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下发了《关于加强夜间执法严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大队组建夜间值班小分队,承担各自辖区内的夜间执法工作,及时查处局“城管110”转办、局领导督办及群众投诉的事项。各大队从2008年12月11日晚上开始,正式启动夜间执法行动,大队领导亲自带队,认真安排值班人员执勤巡查。
局领导高度重视夜间执法工作,切实关注城管队员夜间执法安全,经常开展夜间市容巡视,掌握执法成效,局主要领导多次到各大队夜间小分队办公室及执法现场调研,并提出执法工作新思路。
(二)重新组建“城管110”指挥中心。
去年5月份,结合我局规范化建设,将原机动大队所属的“城管110” 划归市局统一管理,定为“城管110”指挥中心,并增加执法人员,实施24小时值班、一级调度,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规范了接报、转办、回复、跟踪等工作程序。同时定期编发《城管110执法动态》,通报各大队处理市民投诉情况,向各级领导提供相关信息。一年来,“城管110”已接受群众投诉10488宗,其中处理夜间投诉1603宗(夜间施工和社会噪音927宗,市容环境方面623宗,规划等其他53宗),全部转到各辖区执法大队夜间值班室得到及时处理。
(三)整合夜间执法执勤人员。
各大队除指定一名副大队长专门负责夜间执法工作外,每周还安排一名大队领导和一名中队领导亲自带班,及时抽调各中队精干力量,增聘城管协管员,进一步整合夜间执法力量。如拱北大队将辖区夜间执法力量分拱北、吉大、口岸3个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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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每班由2-3名执法队员及若干协管员组成;
香洲大队抽调15名执法人员组成夜间小分队,确保城区夜间执法力量得到保障;
高新大队安排专人晚间接电、专人处理。
二、规范管理,反应迅速,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开展夜间执法工作以来,我局制定了相关的运作制度,建立健全了“城管110”指挥中心工作的相关规章,制作了《城管110指挥中心接线员文明用语》;
各大队建立并完善了夜间值班、巡查等制度。并要求执法人员做好巡查执法日志,对群众投诉及时登记、回复。如拱北大队要求夜间执法队结束每周夜间执法工作后,在周一上午9时前,将夜间执法小结和巡查日志交大队部,由大队部根据小结和巡查日志进行汇总并报市局备案。
三、依法行政,服务于民,有效治理夜间违法行为。
(一)加大执法力度,实行无缝执法。
各大队在时段上大力推行主城区网格化管理,无缝隙执法。拱北大队把夜间执法工作分为上、下半夜,上半夜各辖区中队对市容进行机动巡查,下半夜夜间小分队负责处理110转来的群众投诉。对辖区重要区域和市容“六乱一占”行为多发地段安排专人定点。在夜间执法力量得到保障的同时,达到了执法无缝对接,执法整体“全覆盖”。
(二)积极处理群众投诉,为民办实事。
从为民办实事、把夜间执法打造成一项惠民工程的基点出发,各大队夜间小分队执法人员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对待每一宗投诉,满足市民群众的诉求,切实为投诉人排忧解难。高新区大队针对执法人员少的情况,大队夜间执法巡查小分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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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排班执勤,重点查处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查处了唐家东岸村村口工地燃烧垃圾污染环境、散发臭味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夜间定点和巡查,控制好“四个周边”。 乱摆乱卖主要集中在人流量大的广场、小区、大型商场、巴士站周边,要提升辖区的整体市容环境,控制好这“四个周边”的市容市貌尤为重要。各大队夜间小分队在处理投诉之余,将执法力量向情侣路、口岸周边等重点路段及投诉热点倾斜,加强定人、定岗执勤和机动巡查。对乱摆乱卖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使这些路段的乱摆卖得到了有效控制。
(四)多措并举,集中治理夜间烧烤档等市容“黑点”。 一年来,各大队夜间小分队处理夜间烧烤档、大排档等占道经营行为825宗,占投诉总量的一半。夜间烧烤档、大排档具有扰民严重、投诉量大、反复性强的突出特点,单纯采取定人、定岗或机动巡查的方式,难以取得明显的整治成效。为切实解决这一突出问题,香洲大队遵循“先教育、后处罚、再整治”的原则,分步骤治理夜间烧烤档,对118家拒不整改的商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过夜间小分队多管齐下的治理,夜间烧烤档得到了一定的遏制。拱北大队在迎澳门回归十周年庆典期间,对口岸地区、情侣南路、夏湾等地连续突击整治,有效遏制了夜间占道经营及乱摆卖严重回潮现象。
四、严查夜间噪音扰民行为,确保城区夜间安宁环境。 在查处各类噪音和夜间施工扰民方面,执法队员始终以“给群众营造一个安宁的休息和生活环境”为宗旨,依法、严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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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违法行为,坚决维护群众利益。去年10月20日凌晨两点,香洲大队夜间小分队在查处某工地夜间违法施工时,当事人态度强硬,拒不配合执法工作,执法人员毫不妥协,果断采取强制措施,阻止施工作业,受到周边居民的赞同。
目前,夜间执法工作虽然存在执法资源、执法手段有限等困难,尤其是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等违法行为随季节有增加趋势,各大队将在今年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在运作模式上积极创新,务求实效。
附:各辖区大队的夜间执法工作统计。
香洲大队 夜间小分队共出动执法人员3294人次,执法车辆1713台次,受理各类举报1773宗。其中,夜间施工640宗,占举报总量的35.5%;
夜间烧烤417宗,占举报总量的24%;
占道经营434宗,占举报总量的24.5%。乱摆卖214宗,占举报总量的12%;
社会噪声68宗,占举报总量的4%。
拱北大队 夜间小分队共处理群众举报1455宗,其中城管110转来举报1072宗,其中夜间施工举报157宗,教育整改违法行为2310宗,取缔流动乱摆卖和占道经营行为2522宗,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91宗。
高新大队 夜间巡查小分队共处理夜间举报74宗,涉及噪音扰民31宗、乱摆卖20宗、夜间施工18宗、占道经营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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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综治办,市维稳办,市应急办,市机关作风办,市城管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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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张丽芳 编辑:彭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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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工作汇报材料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狠抓基层基础建设,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坚持不懈,一抓三年”的总体部署和省委政法委《2006年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所在分局局党委和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正确领导下,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标准,紧紧围绕创建平安延安为目标,强化职能、优质服务、与时俱进、创新工作,规范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使执法质量上了一个新台阶,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维护了一方稳定和平安。
规范管理,营造队伍建设长效机制。我所结合贯彻《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二00六年执法质量和基层基础工作大练兵暨大比武活动考核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办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适应网上办案和法制工作建设的要求。今年起,我所加强了对民警的业务学习,办案人员均在年内参加了执法培训,并经考核全部达标;
在每周三的“大练兵学习日“中,我所实行“议案说法”制度,将疑难案件作为讨论的主题,广泛吸取民警的意见,并由业务精的同志为民警讲授专业知识和执法办案程序,使每个案子办成“铁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让老百姓满意。目前,工作热情高、学习风气浓、责任意识强,已成为队伍状况的主流。
努力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执法监督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执法办案、行政管理、涉案财物管理等执法办案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了执法主体明确、职责清晰,并建立了执法工作“一把手”负责制,由所长亲自担当法制员,主抓案件质量。严格规范执法基础台帐的登记、以及办案民警的个人执法档案、法律文书,基本做到了台帐规范化、案卷等各类执法档案的完备。
从今年的执法质量看,我所的执法质量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首先,案件查处战果显著,今年,我所共接处警432起,受理治安案件63起,刑事案件7起,破伤害案5起,破寻衅滋事案1起,破盗窃案1起,破积案1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71人,其中行拘36人,刑拘10人,罚款16人,警告6人,劳教1人。其次,在执法考评中成绩显著,在今年第二季度执法质量评比中获第一名,全年未出现积案、隐案、错案,治安案件合格率达100%,优秀率达98%,刑事案件合格率达100%。在积极侦破现行案件的同时,对积案积极攻坚,破获了积压半年之久的魏慧源被伤害一案。再次,我所能够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公开警务制度,及时受理、认真办理投诉案件,热情为群众排忧解难,一年来,我所民警为民排忧解难,积极为群众做好事,解决纠纷268起,使辖区内社会治安稳定,警民关系良好,切实做到了人民群众满意。第四,我所能够充分发挥快速反应的特点,有警必接,接警必出,接警后做到快查快出,有效的打击了犯罪,维护了稳定。对辖区外报警和协查案件也能做到不推不拖,于2006年4月4日晚成功拦截从志丹驾车驶来的四名涉嫌抢劫的持砍刀男青年,充分体现了枣园所民警闻警而动,反应迅速、不惧危险不怕牺牲的精神风貌。
执法工作是法制工作的核心,是社会各界评价公安工作好坏的基本标准,我们将坚持“执法为民、立警为公”的宗旨不变,综合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全力以赴,坚持严打方针,重点整治治安突出问题,以“破案打击”和提高执法办案质量贯穿公安工作的始终,深挖犯罪,提高破案率,提高打击绝对数,切实把法制工作放到首要日程来抓,牢固树立与日俱进,开拓创新的工作思路,全力推进法制工作建设,为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的执法队伍而努力。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严格执法惩防并举
确保整非打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合督查组: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文件精神和全省《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14号)的统一部署,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我们在全县范围内及时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动有效开展。
为切实抓好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保证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联合其他几部门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府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对专项整治行动做出了具体安排部署。成立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亚平同志任组长,县公安局局长秦小军同志任副组长,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劳动监察大队等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各项具体工作,形 1
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单位重点抓的格局。同时,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精干力量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划分责任片区,制订专项行动详细日程安排,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深入一线进行“拉网式”排查。
二、广泛宣传发动,强化舆论效果。
为了使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深入企业、街道和基层一线,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我县深入开展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一是在城区主要街道、广场、公园举办现场咨询活动并发放维权手册及其他宣传资料。二是派员深入企业举办职工维权培训班。三是通过县电视台、《府谷报》、政府网等媒体平台宣传了本次专项行动的意义和内容,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和关心,引导他们一同加入到专项整治行动中来。四是公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0912-8738355),为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劳动者投诉举报提供了有效渠道。此次宣传活动累计向企业发放《劳动保障维权知识读本》6000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单行本8000册,宣传单10000余份。
三、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抓好专项整治检查。
1、认真组织排查,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执法取得实效。 为抓好专项整治检查,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部署和要求,我们主要针对全县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
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进行全面排查。着重检查企业依法领取证照、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违法犯罪的情况。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我们根据掌握的小作坊、小砖窑、小矿山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动用工违法问题,依法查处。发现有违法扣留身份证件,或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查实的无合法证照的“四小”企业,以《监察建议书》的形式通报工商部门,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问题的单位,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帮助企业树立了守法意识,提高了守法的自觉性,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2、严格执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彻底排查,整改打击并举。执法检查组根据工作实际,深入一线调查摸底,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建立详细台帐,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盲点死角。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有一案件深刻而清晰: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位于县人民中路的绥德小吃城存在收取劳动者押金、与劳动者不签订劳
动合同及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且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违法行为。我们当即责令该店负责人退还违法收取的押金并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由于该店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初期他们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不仅拒绝退还劳动者押金且态度蛮横,抵触情绪突出,对检查工作人员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置若罔闻。面对当事人的抵触、对抗,我们耐心地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向其宣传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说服教育无果且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情况下依法给该店下达了处罚预先告知书。之后慑于法律的威严以及当事人认识的提高,他们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错误,主动要求退还劳动者押金,严格按照整改指令规范用工行为。
通过受理投诉举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部门之间联动执法,严肃处理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截止目前,全县各级共出动检查执法人员69人次,共出动车辆18辆次,检查各类用人单位422户(证件齐全421户,证件不齐1户),其中小作坊23户、小矿山21户、小煤矿78户、小砖窑53户,其它企业246户,涉及劳动者人数18486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422份,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100份。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违法案件375件,责令限期改正42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05件,罚款134万元,追讨劳动者工资492.45万元,涉及人数16415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3777
份,催缴社会保险32.84万元,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四、加强预防预警,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我们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多措并举,力争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是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们实行每天专人值班制度(包括周末照常值班),及时受理来电、来访等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苗头,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处理,以免错过最佳处理时机。二是以专项行动为契机,通过专项排查,走访企业,及时了解、掌握产生劳资关系矛盾的诱因,及早介入,及早采取防范措施,尽可能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以达到防微杜渐,有效预防的检查预警目的。三是对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尤其是新办企业、“四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劳资纠纷频发行业,发现劳资隐患,及时进行警示处置,以免造成职工集体上访、罢工、集会等重大事件。
五、存在的问题。 我县专项行动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家庭作坊式企业和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不规范,劳资纠纷多,管理难度大。建筑行业的部分企业仍存在着非法承包,工资支付不规范,造成拖欠工资处理困难的局
面。
2、无证无照经营的“四小”企业依然存在。有的企业
工商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不齐全,尤其是乡镇的小砖窑,只有乡镇和村社的协议,缺乏应有的证照。山区的采石场虽然有完整的手续,但安全隐患仍然存在。
3、个别企业与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仍得不到有效解决,由此引发的权利义务争议较多。
4、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意识淡薄,部分企业也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种现状虽然是单位与职工双方协商约定好的,但实际上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六、今后的工作方向。
为巩固这次专项行动成果,谋求长期效应,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将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围绕彻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强化六项举措,着手建立长效机制。
1、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2、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常规巡视监察力度,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特别是外来劳务公司的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动用工管理。
3、加快劳动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建设。积极
开展劳动监察执法信息数据库和监控管理平台建设,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4、继续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执法监察活动。同时,加大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力度,对于在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要早立案、早查处,切实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此次专项行动领导重视,部署及时,措施得力,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形成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使我县的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后,我们将从专项行动中总结经验,狠抓法律、法规宣传,强化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努力实现“四小”企业和其他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大力营造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受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府谷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借章)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
第三条 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必须全面贯彻“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水平。
第四条 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受人民检察的监督。
第二章 收容
第五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范围和对象的规定,负责收容劳动教养人员。
对下列人员不予收容;
(一)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
(二)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四)丧失劳动能力者。
第六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接收劳动教养人员。对没有上述法律文书或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收容。
第七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件或罪该逮捕判刑时,应提出建议,报请原审批机关复核处理。
第八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进行体格复查和入所安全检查,收缴违禁品;
对其它不宜持有的财物、证件进行登记,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代管。
第九条 对收容入所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及时填写《劳动教养人员登记表》,并按捺指纹,贴附免冠半身相片,建立专门档案。
第三章 分类编队
第十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教养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分别编队管理:
(一)按性别分别编队;
(二)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教养人员,单独编队(班、组),在劳动和生产待遇上适当照顾;
(三)新入所的和即将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人员,分别编队;
(四)团伙或同案劳动教养人员,分别编入不同中队。
第十一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可以按以下情况分别编队管理;
(一)罪错性质不同的;
(二)初次劳动教养和二次以上劳动教养(含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少数民族或外省籍劳动教养人员较多的。
第四章 通信
第十二条 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不受检查(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由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第十四条 发信地址就按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规定填写,信件内不得夹寄违禁品。
第十五条 未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劳动教养人员不得与亲友通电话,特殊情况可由干部代转通话内容。
第十六条 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劳动教养人员可以与国外、境外亲属通话,通话时应有干部在场,不得使用隐语或外国语。
第五章 会见
第十七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会见其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会见的,须经所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禁闭反省的劳动教养人员,原则上不准会见亲属,特殊情况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所长批准。正在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会见。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停止会见。
第十九条 劳动教养人员与国外、境外亲属会见,应按照或参照《司法部关于劳教单位接待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会见时应有干部在场,不得使用隐语或外国语。
第二十条 前来会见人员应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和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件,经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的查验登记。无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不准会见。
第二十一条 会见应在会见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会见时不旁听,但应在干警视线之内。
第二十二条 会见人送来的物品应限于学习、生活等日用必需品和少量食品。经中队领导批准可给患病者送少量营养品。送来的物品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干警查验。送给因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的上述物品必须在场所内专设的商店购买。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与来所会见的配偶同居。
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不得与配偶同居,戒毒期满后要求与配偶同居的,应从严掌握。
第六章 放假准假
第二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就地休息。
第二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所执行劳动教养半年以上,表现好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
第二十六条 劳动教养人员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本人亲自处理并有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原单位或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的,可以准假回家看望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假、放假外出:
(一)因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二)假期在外作案的;
(三)患性病尚未治愈的;
(四)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尚未戒除毒瘾的。
曾被劳动教养或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从严掌握。
第二十八条 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人数不得超过中队人数的百分之五。一次放假、准假不得超过五天(不含路途)。逾期不归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令其归所并给予纪律处分,一年内不再放假、准假。
第二十九条 放假、准假由中队(含不设中队的大队,下同)填写呈批表,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由管理部门签发《劳动教养人员准假证明》。
第三十条 对放假、准假的劳动教养人员可以通知其亲属或有关单位人员接送。劳动教养人员返所后,中队应查验准假证明,了解其在外活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劳动教养人员因放假、准假的,路费自理。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可根据治安形势的需要,做出暂时停止或限制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的规定。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建立劳动教养人员考核手册,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用计分的方法,实行“日记载,周检查,月小结,半年评比,年终鉴定”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四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根据考核结果,适时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物质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五种。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累计)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减少的劳动教养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决定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惩罚分为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种。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六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奖惩,应严格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做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表扬、记功、物质奖、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
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应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审批;
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也可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批。
第三十八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奖惩由中队提出意见,填写奖惩呈批表,按奖惩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十九条 奖惩决定应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经其本人签名后存入档案;
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情况,不影响奖惩决定的执行。
因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禁闭
第四十条 禁闭室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需要统一设置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禁闭措施;
(一)在所内有现行违法犯罪行为,需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
(二)在所内有重新违法犯罪活动,需要隔离审查的;
(三)逃跑被追回,有作案嫌疑需审查的;
(四)有行凶或预谋行凶行为的;
(五)煽动闹事,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六)多次逃跑或组织煽动逃跑,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它现行危险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采取禁闭措施,由中队填写禁闭呈批表,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先采取禁闭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办理呈批手续。
禁闭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第四十三条 对被禁闭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严禁将危险物品带入禁闭室。因同案被禁闭的,必须分开禁闭。
第四十四条 对禁闭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抓紧审查和教育疏导。对问题已经查清、现行危险消除的,应及时解除禁闭。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及时将人犯转送看守所。
第四十五条 对被禁闭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实行文明管理。对被禁闭人提出的申诉、控告等材料,应及时转送,不得扣压;
应按规定标准供应饭菜和饮用开水,保持室内卫生,对疾病患者应及时给予治疗;
被禁闭人室外活动每日不少于一小时。
第四十六条 禁闭室应由干警直接管理。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接触或讯问被禁闭人,需经所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被禁闭人解除禁闭时,应由所在中队干警带回。承办干警应在禁闭呈批表上签字,注明解除日期。
第九章 武器、警械、戒具的使用
第四十八条 劳动教养工作干警在执行公务中,遇有劳动教养人员行凶、抢夺值勤人员的武器或者威胁执勤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可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四十九条 劳动教养工作干警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使用警棍;
(一)追截逃跑劳动教养人员,遇到抵抗时;
(二)处理劳动教养人员行凶、聚众闹事、结伙斗殴、暴动骚乱事件等,警告无效时;
(三)受到劳动教养人员暴力袭击,需要自卫时。
在使用警棍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以制服对方为限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对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和女劳动教养人员,一般不得使用警棍。
第五十条 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使用戒具:
(一)有强行逃跑、行凶和其它暴力性现行危险被禁闭的;
(二)有破坏场所设施或其他国家财产行为被禁闭的;
(三)在执行禁闭中表现恶劣的。
第五十一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使用戒具,只限于手铐。严禁使用背铐、“手脚连铐”和将人固定在物体上。
第五十二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使用戒具,应由中队填写呈批表,经所管理部门审核,报所主管领导批准后使用。特殊情况下可先使用戒具,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办理呈批手续。
连续使用戒具不得超过七天。
第五十三条 使用戒具应防止造成劳动教养人员人身伤残。停止使用戒具时,干警应在使用戒具呈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章 逃跑、所内作案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逃跑的劳动教养人员,应组织力量迅速追回,同时通报有关公安机关,请求协查控制。对已抓获的在逃人员,应尽快强制押解回所;
途中需要临时寄押的,可寄押在附近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或行政拘留所、看守所。
第五十五条 对追回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认真查清其在逃跑期间的活动情况。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察;
未作案或作案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分别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五十六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内作案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七条 劳动教养人员因犯罪被逮捕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予以登记、除名,并通知其亲属或原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原审批劳动教养机关。
第五十八条 经法院判决无罪、免于刑事处分或者检察机关免于起诉、不起诉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
第十一章 所内死亡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劳动教养人员正常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鉴定,通知其亲属或原单位。其亲属或原单位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通知当地检察机关派人到场,并由法医再做鉴定。法医鉴定确系正常死亡的,所需鉴定费用由死者亲属或原单位承担。
第六十条 劳动教养人员非正常死亡,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检验,由法医做出鉴定,通知劳动教养人员亲属或原单位,并报告原审批机关。
第六十一条 发生劳动教养人员死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与死者亲属或原单位协商处理。死者无亲属和单位或者使用假姓名、假住址的,以及死者新属或原单位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不来人的,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处理,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
第六十二条 劳动教养人员正常死亡的,由死者亲属或者原单位负担丧葬费用;
因公死亡的,其丧葬、抚恤等费用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精神酌情处理;
其它原因非正常死亡的,其丧葬费用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与死者亲属或者原单位协商处理。
第六十三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死亡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登记、予以除名。对死者遗留财物要逐项登记,妥善保管,通知其亲属领取。逾二年无人认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非正常死亡已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应协助处理。
第十二章 所外执行
第六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因家庭有特殊困难或者原工作单位特别需要的,可以批准所外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所外执行;
(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表现不好的;
(二)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
(三)患有性病未经治愈的;
(四)因吸毒被劳动教养未戒除毒瘾的;
(五)多次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第六十七条 劳动教养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申请办理所外执行,应当向劳动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且附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呈批表,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审核批准。
第六十九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批准意见,办理所外执行手续,填写《所外执行劳动教养证明》,并与申请单位、街道(乡、镇)和当地公安机关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第七十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要定期考查,年终鉴定。发现表现不好或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将其收回所内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收回所内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应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
第七十二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按时通知劳动教养期满的所外执行劳动教养人员来所办理解除劳动教养手续,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作出具体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三章 所外就医
第七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内患严重疾病,因工或其它原因造成严重损伤,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医疗单位不具备医疗条件或短期内无法治愈的,可以办理所外就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医院(卫生所)或指定的地方县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家属或者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
第七十六条 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填写呈批表,提出意见,经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核同意,报主管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批准。
第七十七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批准意见,办理所外就医手续,填发《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证明》,通知担保人将所外就医人员领出,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十八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要定期检查、了解所外就医人员的治疗情况和表现,对疾病痊愈或者重新违法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应及时将其收回所内执行。
因疾病痊愈或重新违法收回所内执行的,应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
第七十九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及时通知劳动教养期满的所外就医人员来所办理解除劳动教养手续,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并报主管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备案。
第八十条 所外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自理;
工伤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解除劳动教养
第八十一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执行劳动教养期满的,应按期解除劳动教养。
第八十二条 劳动教养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延长的劳动教养期,与原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合并执行;
减少的劳动教养期,从原决定的劳动教养期中减除。
(二)劳动教养人员逃跑在外的时间,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被决定归所拒不返回的时间,逾假不归的时间,在所内旷工、抗工的时间,均不计算为已执行的劳动教养期。
(三)劳动教养人员在送到劳动教养管理所之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一日。
(四)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和放假、准假的时间(含路途时间),均计算为已执行的劳动教养期。
第八十三条 中队应在劳动教养期满前一个月,对劳动教养人员做出鉴定,填写《解除劳动教养鉴定表》,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批准解除劳动教养的,所管理部门应按期填发《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由中队宣布并发给本人。所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原住地公安机关。
第八十四条 对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在接到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向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宣布,并填发《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时间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算起。
第八十五条 对已宣布解除劳动教养的,应及时办理出所手续,发还代管的票证、财物,结清账目,发给路费,送其出所。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旅行。
--- 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学会、各类中介机构、培训机构、鉴定机构等),以及2014年12月31日前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二)年审内容:主要审查用人单位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重点包括:1.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
2.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带薪休假情况;
3.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执行情况;
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及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6.从事技术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7.完善社会保险情况;
8.用工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9.收取押金、保证金情况。三、年审步骤及时间2014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时间为2014年3月15日至6月15日。采取书面报送资料年审的形式进行,分为三个阶段:(一)宣传动
2 --- 协助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煤炭企业年审工作;
区建设局:协助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建筑、房地产企业和招投标公司年审工作;
区教育局:协助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各类学校年审工作;
区卫生局:协助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各类医院、药店、医药公司年审工作;
区国土分局:协助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年审工作;
区安监局:协助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等企业年审工作;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关于在建设领域内开展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作的通知》精神,区直各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实施建设项目前,必须到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局方可办理开工许可证,否则,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包单位负责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办事处应积极受理、处置辖区
4 --- 上审验合格标记。(四)年审中,年审不合格的用人单位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五)对未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和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用人单位,以及年审中被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劳动监察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六)本次劳动执法年审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各单位按要求及时到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年审。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工作方案责任编辑:杨雪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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