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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汇报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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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总结

我局在院党组及上级法院执行局的正确领导下,全局干警勇于拼搏,锐意改革,追求创新,争创一流,圆满地完成了各项执行任务,全年共新收执行案件732件,执结821件,完成任务数占所收案件数的112,加上去年所存案件,总体结案率达100。在清理积案活动中,我们共排查出应清理积案2123件,现已全

部清理完毕。回顾一年来的情况,我们的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对待,小处抓起,为各项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今年涉及执行的活动较多,比较重大的是"清理执行积案"和"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两项活动。在各项活动中,我们都认真对待,精心组织,一是及时向党组进行汇报,争取领导的绝对支持。二是从小事抓起,不因事小而不为。清理活动之初,我们没有直接进入执行阶段,而是首先进行了宣传和发动,3月23日,我们协助院党组向县委进行了汇报,县委召开了由全县26个部门参加的执行工作会议;
之后我们又协助院党组召开了由国土资源局、房管局、金融、车管等协助部门参加的座谈会;
我们还联合电视台开办了执行栏目,播放上级的政策和具体案例。通过上述措施,在社会上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形成了一个有利于执行工作的氛围,可以说我们的清理积案工作正是建立在了这些细小的基础之上,才使得后来的执行工作势如破竹,保证了在有限的期限内将执行积案全部执行完毕。我们的工作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在市中院召开的清理执行积表彰会议上,我院执行局被授予集体三等功。

对于各项活动,我们可以说做到了一丝不苟。7月份,济南中院下发文件,要求各个法院认真开展执行理论研讨,并报送论文。我们及时进行组织干警学习文件,将任务分配到人,要求人人动脑、动手,把调研活动与执行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后我们又及时进行调度,采取层层选拨、优中选优的做法,最后筛选出三篇论文参加全市执行理论研讨会,三篇论文均获得奖项。10月份,上级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试运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我们在缺少机器、缺乏知识的情况下,争取院党组的支持,配齐了三台微机,然后又派出专人到外地进行学习,保证了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我们各项工作的成绩得益于认真对待,从细小的工作抓起,工作上的事再小也是大事,由小积大,由少积多,才使得我们的工作有条不紊。今后我们将继续发挥这一长处,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二、立足现实,多想办法,执行保障工作得到和谐发展。今年,执行局立足现实,争取支持,努力改变现状,人员配备和物资装备均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来执行局总共有十人,执行力量比较单薄,集中行动受到限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党组的领导和支持下,执行工作实施"执行警力整合机制"改革,主要措施是法院对执行局不再设分管院长,执行局长统领全院的执行工作,并且直接分管法警工作,执行副局长兼法警队队长,法警参与执行实施过程,这样执行力量得到有效加强,能够直接参与执行的警力达到二十余人。通过这一措施,执行工作得到整体协调,克服了"执行乱"和"乱执行"的问题。为了配合全国执行积案清理工作,在确保警力到位的情况下,执行局新购进猎豹警车一部,这样基本上保证了执行工作的需要。十月,为配合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我们抽调庭里的一部微机,又配备了两台新微机,达到了上级法院对执行网络建设的要求。现在我院执行网络已与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成功对接,并全部运行。物资保障的加强,为执行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今年我院执行案件自主送达率达到90以上,全年拘留被执行人和案外人15人,行车里程平均每车达四万公里,并且实现了全年交通无事故,确保了人员和车辆的安全。执行网络系统的运行,也使我院执行工作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公开和透明,必将对我院依法、高效、及时、全面执行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坚持协调,平衡关系,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仅靠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是难以达到目的的。今年以来,我们面对**的实际情况,转变工作思路,拓宽执法渠道。在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我们通过排查,发现其中有近五十件案件是涉及乡镇政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我们制定出计划,取得领导的同意后,由局长带队对各涉案乡镇进行了走访,向其讲明利害得失,引导他们消除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通过我们的工作,各涉案政府均高度重视,乡镇主要领导亲自到庭研究结案方式,一批案件当庭了结,还有一批案件和解结案。我们的做法得到了省高院和市中院的充分肯定,在山东高院召开的《全省法院深入开展解决难问题工作会议》上,我县政法委到会进行了经验交流。随后,我县政法委又在市院召开的《全市深入开展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发言。值得一提的是,我们的协调并不是无原则的以牺牲权益人利益为前提的协调,而是在

作了充分的调研、权利人自愿放弃的基础上形成。特别是在处理不良资产案件时,有些案件涉案数额较大,并且是长年积累形成的案件,如果让被执行人全部承担,被执行人的确没有能力,而资产管理公司如果打包拍卖就会遭受重大的损失。我们一方面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听证,一方面组织申请执行人到被执行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促使双方相互谅解,最终达成和

解协议。这样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又使被执行人以较小的利益换取了较大的利益,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双赢,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我们这一做法得到了省高院范玉洪局长的高度赞扬。

四、宣传开路,实抓调研,确保执行与调研同步前进。

济南中院朱新建局长到**调研工作时指出:**法院的执行宣传工作是一个亮点,你们走在了全市的前列,并且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这一经验值得推广。为了配合执行的顺利进行,今年以来我们不断加强宣传与调研工作,特别是在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我们利用电视和报纸,广造声势,扩大效果,先后组织编写《**县法院执行信息》68期,在各级报纸发表文章198篇,济南市中院与济南电视台以我院执行姜秀娟离婚案制作的电视片《真情执行》获全国十城市法制类节目展播三等奖。

在抓好宣传的同时,我们还注重调研工作,今年我局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2000字以上的调研文章就达12篇之多,这一个数目相当于前几年调研的总和。另外我院还组织参加了全市执行理论研讨会,张树志撰写的《执行中第三人权益的保护》获得三等奖,李明君和杨涛撰写的论文获优秀奖。另外,我局还组织参加了省院组织的全省执行方式方法案例的征集活动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征文活动。

调研工作的开展,不仅表现在文章的发表,更是对工作的促进,我们及时将调研成果转化为实践工作的动力,特别对于一些执行经验的总结都运用在执行实践中,并取得了较好的实效,实现了工作实践与调研活动的双丰收。

五、敢于奉献,不怕困难,换取执行工作的日新月异。

一个完美结果的背后必定有许多人无私的奉献,我们今年成绩的取得同样包含了执行干警伟大的奉献。一年来,所有的执行干警都表现出了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修养,他们识大体,顾大局,不计较个人的荣辱得失,兢兢业业地忘我工作,涌现了许多令人称道的好人好事。我们执行局有两人患有糖尿病,身体不适症状时常发生,但他们坚持随身带药,自己注射针剂,从来没请过一天假。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我们先后采取搜查措施三十余次,同志们加班加点可谓家常便饭,但同志们无怨无悔,每次都能按时参加局里组织的所有活动,没发生一起不听指挥的现象。

我们还注重域外案件的执行,这次活动涉及青海、江西、海南、吉林等多个省份,同志们克服了高原缺氧、长途疲惫、协助不利等诸多困难,做到了遇事沉着,汇报及时,办案迅速、材料齐全,成功地为企业挽回了九百多万元的损失,同时对拒不协助法院查询的三家银行实施了罚款措施,而这些工作都是在我们没受到任何损失的情况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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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总结

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总结2007-12-07 22:55:26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总结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总结(2)文章标题: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总结

我局在院党组及上级法院执行局的正确领导下,全局干警勇于拼搏,锐意改革,追求创新,争创一流,圆满地完成了各项执行任务,全年共新收执行案件732件,执结821件,完成任务数占所收案件数的112,加上去年所存案件,总体结案率达100。在清理积案活动中,我们共排查出应清理积案2123件,现已全部清理完毕。回顾一年来的情况,我们的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对待,小处抓起,为各项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今年涉及执行的活动

较多,比较重大的是"清理执行积案"和"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两项活动。在各项活动中,我们都认真对待,精心组织,一是及时向党组进行汇报,争取领导的绝对支持。二是从小事抓起,不因事小而不为。清理活动之初,我们没有直接进入执行阶段,而是首先进行了宣传和发动,3月23日,我们协助院党组向县委进行了汇报,县委召开了由全县26个部门参加的执行工作会议;
之后我们又协助院党组召开了由国土资源局、房管局、金融、车管等协助部门参加的座谈会;
我们还联合电视台开办了执行栏目,播放上级的政策和具体案例。通过上述措施,在社会上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形成了一个有利于执行工作的氛围,可以说我们的清理积案工作正是建立在了这些细小的基础之上,才使得后来的执行工作势如破竹,保证了在有限的期限内将执行积案全部执行完毕。我们的工作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在市中院召开的清理执行积表

彰会议上,我院执行局被授予集体三等功。

对于各项活动,我们可以说做到了一丝不苟。7月份,济南中院下发文件,要求各个法院认真开展执行理论研讨,并报送论文。我们及时进行组织干警学习文件,将任务分配到人,要求人人动脑、动手,把调研活动与执行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后我们又及时进行调度,采取层层选拨、优中选优的做法,最后筛选出三篇论文参加全市执行理论研讨会,三篇论文均获得奖项。10月份,上级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试运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我们在缺少机器、缺乏知识的情况下,争取院党组的支持,配齐了三台微机,然后又派出专人到外地进行学习,保证了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我们各项工作的成绩得益于认真对待,从细小的工作抓起,工作上的事再小也是大事,由小积大,由少积多,才使得我们的工作有条不紊。今后我们将继续发挥这一长处,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二、立足现实,多想办法,执行保障工作得到和谐发展。

今年,执行局立足现实,争取支持,努力改变现状,人员配备和物资装备均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来执行局总共有十人,执行力量比较单薄,集中行动受到限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党组的领导和支持下,执行工作实施"执行警力整合机制"改革,主要措施是法院对执行局不再设分管院长,执行局长统领全院的执行工作,并且直接分管法警工作,执行副局长兼法警队队长,法警参与执行实施过程,这样执行力量得到有效加强,能够直接参与执行的警力达到二十余人。通过这一措施,执行工作得到整体协调,克服了"执行乱"和"乱执行"的问题。

为了配合全国执行积案清理工作,在确保警力到位的情况下,执行局新购进猎豹警车一部,这样基本上保证了执行工作的需要。十月,为配合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我们抽

调庭里的一部微机,又配备了两台新微机,达到了上级法院对执行网络建设的要求。现在我院执行网络已与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成功对接,并全部运行。

物资保障的加强,为执行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今年我院执行案件自主送达率达到90以上,全年拘留被执行人和案外人15人,行车里程平均每车达四万公里,并且实现了全年交通无事故,确保了人员和车辆的安全。执行网络系统的运行,也使我院执行工作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公开和透明,必将对我院依法、高效、及时、全面执行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坚持协调,平衡关系,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行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仅靠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是难以达到目的的。今年以来,我们面对**的实际情况,转变工作思路,拓宽执法渠道。在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我们通过排查,发现

其中有近五十件案件是涉及乡镇政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我们制定出计划,取得领导的同意后,由局长带队对各涉案乡镇进行了走访,向其讲明利害得失,引导他们消除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通过我们的工作,各涉案政府均高度重视,乡镇主要领导亲自到庭研究结案方式,一批案件当庭了结,还有一批案件和解结案。我们的做法得到了省高院和市中院的充分肯定,在山东高院召开的《全省法院深入开展解决难问题工作会议》上,我县政法委到会进行了经验交流。随后,我县政法委又在市院召开的《全市深入开展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发言。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的协调并不是无原则的以牺牲权益人利益为前提的协调,而是

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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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

人民法院应当是为人民做主的政权,不放过一个冤案,让人民体会到社会的服务,你写好工作报告了吗?下面小编带来的是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

近年来,**区法院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力监督、区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 基本解决执行难 的工作要求,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破解执行难题,创新执行工作模式,提升执行效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了新突破、新成效。2016年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975件,执结927件,2017年共受理执行案件1620件,执结1359件,成功创建全省首批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

2018年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之年,今年10月河南法院进入第二批次第三方评估法院。在此关键时期,**法院上下同心,举全院之力,执行质效已获稳步提升。2018年我院已受理执行案件1235件,结案1129件(数据截止10月8日),执结率91.42%。执行质效主要指标中:结案率全市第一名,实际执结率全市第一名,实际执行到位率全市第二名。现将区法院今年执行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院执行工作情况

(一)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升执行能力水平

打造过硬执行队伍,是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硬仗的组织保障。我院始终注重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一是牢牢抓住思想政治建设这个根本,引导执行干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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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执行队伍;
二是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实行了以领导班子(员额法官)为核心的团队办案模式。组建六个执行实施团队,分别由院长、三个副院长、执行局长、副局长担任团队长,一个财产保全团队。每个执行实施团队配备1名助理、2名书记员、2名法警,配足配强执行力量,推进执行案件专业化办理。三是在今年5月份,我院调整院审管办全体人员,增援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案件的流程节点和结案审批进行全面监控和督导。进入7月份,我院又抽调两个审判团队到执行局专办新收案件,其他团队集中精力办理旧存案件。其他综合部门在人力、车辆、装备上向执行局倾斜,实现了举全院之力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局面。

(二)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探索执行工作新模式

信息化是执行难破局解困,提升执行质效的必由之路。一是我院执行局已经接通了最高人民法院开发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该系统能够使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各项财产信息在线查询,改变以往靠 登门临柜 查人找物的传统模式,基本实现了对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及身份信息 一网打尽 ,有效破解了查人找物难题,大大提升了执行效率。自开通查控系统以来,累计查询到车辆、证券、存款等各类信息十万余条;
二是强化执行案款管理,按照上级法院要求落实 一案一账号 执行案款管理系统,每个执行案件均对应唯一的虚拟银行子账户,确保案款进出全程留痕、全程监管,看得见、分得清、管得住。

(三)狠抓执行规范化建设,提升执行工作公信力

执行规范化是解决执行难的基础性工作,是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重要保障。我院的做法是:一是以监控执行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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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手,将执行案件全部录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按流程节点录入,案件的进展情况通过系统可以清晰查询,绝对杜绝超期限案件;
二是强化执行信息公开,引入社会监督和当事人监督。对执行程序中的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和分配等重要环节、重点事项和重大进展,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三是执行干警外出办案,佩带执法记录仪,对执行过程全程记录,提高执行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四是制定执行制度汇编等规范性文件,列明执行法官、法官助理、法警、书记员等职责,为规范执行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强拒执措施、失信惩戒的运用,强力震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

今年5月,我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出台了《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意见》,形成了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多方联动机制,以人民法院为主体,全面推进法院执行理念、执行模式、执行机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凝聚社会各方力量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局面,有效地打击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我院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制定下发打击拒执罪的文件,要求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行为有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形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立案的,依法让当事人提起自诉。通过打击拒执罪的活动,有效遏制了部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现象。

由于部分被执行人诚信意识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极尽所能规避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的现状。我院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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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录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在官方微博、微信,同时制作大头贴、宣传海报,在淇滨区中凯步行街广场、世纪广场,**区金博大购物广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照片和信息进行晾晒,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和活动空间,迫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五)以参加省院组织的 百日执行攻坚 活动为契机,着力提升执行质效

通过积极参加省院组织的 百日执行攻坚 活动,我院执结一大批执行案件和超长期未结案件。活动伊始,2018年 4月30日我院执行局存案694件,活动期间共执结案件675件。活动前,执行局有超长期未结案件293件,活动期间共执结265件,未结28件。

执行质效主要指标大幅提升。

1、案件实际执结率由2018年5月1日的13.96%提升到59.12%;

2、实际执行到位率由6.95%提升到9.23%;

3、执行完毕率由10.87%提升到23.1%;

4、终本率由0.4%提升到31.94%;

5、终本合格率由66.67%提升到98.65%。

活动期间,按照要求化解了一大批信访案件。我院对每一件信访案件建立督办台账,老案件由院长和一名经验丰富的执行干警负责接待,协调综合部门干警落实化解。新案件责任到团队,每日通报每日督办,限期办结。每周召开一次执行指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执行疑难问题和信访案件的化解方案,保证信访案件办结率在90%以上。

(六)加大执行宣传攻势,营造良好执行氛围

基本解决执行难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我院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平台,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全面系统报道我院执行法官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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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公正执行的生动实践,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良好法治环境。一方面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和传统纸媒将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典型案例和逃避、转移财产的典型 老赖 进行了重点宣传,另一方面也将我院执行干警在执行专项行动和日常执行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18年共发表网络稿件90余篇,纸质媒体62篇、曝光失信被执行人441人次,制作宣传展板5块、宣传条幅3个、宣传单500份、大头贴90张。

同时,为引导社会正确理解执行工作,我院注重加大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宣传引导正确认识执行能与不能的概念。进入法院的执行案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具备执行完毕的条件,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为执行能案件,执结率必须达到90%;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为执行不能案件,此类案件按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每6个月由系统自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财产,一旦出现财产立即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措施,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兑现。解决执行难是全国法院当前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各级法院院长对执行工作都亲自安排,亲自参与,作为一把手工程亲力亲为。全省163个基层法院院长均郑重立下军令状,承诺如期完不成解决执行难任务将自愿辞职。解决执行难工作在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力监督、支持下,**法院有信心,有能力打好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交上一份圆满的答卷。

二、执行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尽管我院在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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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面临着一些困难。

一是不断增长的办案任务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尽管我院执行局的人员和办案力量在不断增强,但执行案件数量增长更为明显,2014年我院执行收案490件,2015年728件,同比增长48.6%;
2016年收案975件,同比增长33.9%;
2017年收案1620件,同比增长66.2%;
2018年至今已经收案1235件,从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角度出发,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

二是执行多方联动机制配合不够完善。各联动部门与法院之间存在信息壁垒,有些部门对法院执行工作消极协助配合,造成法院 查人找物 困难。尤其是在打击拒执案件中,有些部门既不协助又不出具手续,法律监督部门未发挥作用。

三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不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十一个方面予以联合惩戒,目前除铁路运输、航空运营、金融机构等效果显著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和落实有待加强。

四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化解一批信访案件。今年以来,经过执行局干警的不懈努力,结案率已经提升至91.42%,下余案件均是一些长期未执结的 骨头案 ,结案难度大,信访压力大,希望财政部门对司法救助资金有所倾斜照顾,以期化解一批信访案件,提升执行质效,维护辖区稳定团结。

三、下一步执行工作重点

评估前一个多月时间,**区法院执行工作重点要围绕抓队伍建设、狠抓执行结案、化解超长期未结案件、加大宣传力度、化解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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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等工作开展。

一是要狠抓队伍建设,保证清正廉洁。结合我院发生的系列问题,痛定思痛,举一反三,深刻认识执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发现苗头要及时制止,出现问题绝不护短,坚决支持有关部门予以查办。领导要担负起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局长、庭长要切实承担起廉政建设 一岗双责 的责任,树立严管就是厚爱,不管就是失职的理念,加强对执行干警的教育和管理。

二是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质效。紧紧依托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构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充分利用曝光平台,对已曝光的案件要继续加大力度,适时开展大规模突击行动、多部门联动行动和节假日执行行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搜查、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集中力量执行案件,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逐案化解超长期未结案件,以10月份第三方评估为基准,限期结案,切实提升结案率、实际执结率等四项关联指标。

三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我院宣传稿件纵向比较虽然不少,但是主流媒体发稿和纸质稿件比较少。针对此项工作,我院执行团队与政治处加强对接,广挖宣传事迹和典型案例,宣传部门加强与媒体的联系,做到既要干好工作,又要注重宣传。

四是积极预防和化解涉执信访。注重整合法院内部力量,通过多种渠道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切实用足法律赋予的执行权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着力提升执行干警司法能力,不断提高破解涉执信访难题水平,积极应对涉执信访,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强力推进信访工作规范化。下一步我院将一如既往的保持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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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良好状态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马村区法院执行局二00六年工作总结

今年来,在院党组和市院执行局的正确领导下,在本院各庭科室同志们的大力支持协助下,执行局全体干警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和使命,以强化思想作风整顿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契机,以全面清理积案为主线,以“青年文明号”工程的创建为动力,充分发挥司法强制力的独有作用,为和谐社会的创建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努力抓好思想作风整顿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执行队伍建设提供坚强有力地政治保证

一支好的队伍离不开好的思想观念为导向,而好的思想观念又决定了队伍的整体素质高低。为此,我们紧紧抓住思想作风教育整顿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个机会,利用深入学习领导讲话、上级文件和规定的必读篇目,提高执行局全体干警对思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查摆在执法理念、职业道德、服务大局、工作效率、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利用每日晨会、每周例会、每旬点评会、每月总结会,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执行,轻服务,重惩罚,轻教育”现实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德教人。从认真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入手,从司法中常存在的对待群众“冷、硬、横、推”现象查摆,从解决案件久拖不执或执而不结的不良现象为突破口,进行换位思考,易人体察。建立文明、合法、人性化的执行措施和“亲民、便民、为民”的执行方式,从而有效地解决了暂缓、中止、消极执行的弊端,干警的执行意识、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有了明显转变,工作效率也有了大幅度地提高,教育整顿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努力抓好积案清理消化,为共创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根据省委政法委的安排部署,从今年3月份全面拉开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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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案的序幕。5月份开始,又打响了主攻3类积案的战役。为认真落实省委政法委提出的“四六八”目标和市委政法委提出的清理积案阶段性工作任务,执行局全员参与到了清理积案、诚信执行的专项活动中去。采取“以说服教育为主,以强制措施为辅”等“和谐执行”方式,积极组织开展执行大会战。在全院参与、全体干警的积极配合下,在5月份的会战中,仅一天时间便执结了5起久拖未结的案件,首战告捷,收效良好,截止今年11月30日,本院共排查出的785件积案,已执结706起,执结率达到90%,圆满完成了上级布臵的阶段清积任务。我院今年新收案件201件,执结161件,执结率为80.1%;
对上级交办的3起案件,我院办结2件,结案率为67%;
涉府案件为24件,执结15件,执结率为62.5%。

一是认真搞好积案的摸底排查,做到有的放矢。在清理积案前期,我局组织人员对历年来的积案情况进行了排查,共排查出积案785件,按涉及执行主体不同进行了分类,并向区委、区政府多次汇报,寻求支持,得到了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清理积案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紧紧咬定省委政法委确定的“四六八”目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集中执行活动。对涉政府、乡村和企业的三类案件,下猛药,击重拳,盯住不放,咬住不丢。发挥司法执行的强大威慑力作用,召集被执行主体负责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言之以律,阐明无视法律的严重后果,敦促其尽快在法定时限内履行。对那些不听劝告,满不在乎,拒不履行的“老赖”,在多方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通过开展集中执行和连续作战,辖区积案清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上半年工作中,积案清理总数为475件,执结率达到60.5%,提前3个月完成了省委政法委规定的60%的清理积案任务指标。对清理执行积案中遇到好话说尽、办法用尽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老赖”们,执行干警们决不手软,勇敢运用法律武器迫其就范。自今年4月份大执行活动开展以来,共司法拘留40人,逮捕2人,取保候审2人。通过采取强

制措施,对“老赖”们起到了强大地震慑作用。

三是坚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意识,做到“五个必执”。即能执行的案件必执、难以执结的案件穷尽措施必执、上级机关和领导督办的案件必执、不论标的的大小必执、对影响稳定的案件必执。如我们局成功地执结了张某与王某的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案,张某、陈某历时五年的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案,孟某诉修武县西村乡当阳峪水泥厂和村委的债务纠纷案,并圆满执结了这起多年赴京上访的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市某校教师李某正在上课时,突然闯进来两名姓刘的青年小伙,不由分说,便对其进行野蛮殴打。该教师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2000元,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此案一直未能履行。执行员任亦飞接案后,经多方打听,得知被执行人举家已迁往甘肃兰州。面对这种困难,任亦飞想方设法打听到刘某的家里电话,然后经常以朋友口吻同其拉家常,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1个多月的说服劝导,刘某终于被任亦飞的诚心和耐心所打动,带着2000元赔偿金千里迢迢从兰州市来到焦作市,向马村区法院执行局缴纳了这笔执行款。

四是在工作中不断创新执行方法,确保执行效果。我局在执行工作中,既做到诚信执行,又努力做到温情和文明执行,及时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如李某、陈某诉李某、赵某等6人赡养纠纷一案,面对当事人的围攻和群众的围观,执行干警不厌其烦地向当事人和群众进行法治教育,并带着深厚的感情,以谈心的方式进行心理疏导。通过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终于成功地化解了这起群体性抗法事件。结合不同案情,我局采取灵活的执行方式,不能因强制执行而引发事端。对涉及农民工工资、工伤残疾赔偿、医疗赔偿、抚养费、赡养费等弱势群体的案件,予以优先执行。对那些暂无履行能力,生产经营遇有暂时困难而产品市场前景看好的企业,采取放水养鱼、养鸡下蛋的执行方式,尽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企业发展提供空间。对因企业改制的案件,为防止执行中可能引发不安定因素,事先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和通报,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防止出现群体性上访及抗

法事件。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中,坚持做到诚信执行,为民分忧。院里向政府打报告,争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把上级拨付的10万元作为对特困群众申请人的救助基金,已向70余户特困户发放救助金8万余元。

五是发扬吃大苦,耐大劳的拼搏精神,舍小家,顾大家,为诚信执行忘我工作。在今年二季度全面清理积案地攻坚战中,我局全体同志对阶段目标设臵倒计时,没有节假日,没有星期天,经常为执结一案忍饥受热,长途跋涉,加班加点,疲惫不堪。不少同志带病坚持奋战在执行一线,但没有任何要求和怨言。正是执行局的同志们个个忘我工作,兢兢业业,创下了一个月份执结100余起案件的历史新高,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执行一科科长杨友清,在执行工作中,不分白天黑夜工作,加班加点,先后办理了大量执行积案。由于积劳成疾,他累倒在工作岗位上。综合科科长刘瑾,母亲患有多种慢性疾病,急需照料,孩子年龄又小,需要照顾,但为了工作,她多次坚持带病上班,先后完成了大量的材料报表等执行内部工作任务。在执行工作中,执行干警们付出了极大的辛勤和劳动,为我院的清理积案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三、努力抓好执行队伍形象的树立,巩固“青年文明号”创建成果

我局坚持把创建和保持“青年文明号”工程,当作狠抓执行队伍建设的重要契机,致力抓好抓实。根据执行局今年面临思想作风整顿和全面清理积案两大工作的实际,年初,我局就召开了全局动员会,要求大家在新的一年里,重新振作精神,通过执行工作体现创建“青年文明号”的价值,把创建“青年文明号”当作执行工作的动力源泉。

一是在清理积案中开展了以争当青年文明标兵为主要内容的岗位大比拼,组织执行局全员参与,人与人、组与组之间你争我夺,互不相让,推动了全局工作顺利开展。今年3月份至5月份中间,我局对积案的执结率位于全市两级法院排名第一。杨友清、王光明、买忠振3位同志在4月30日至5月20日实际执结

案件较多,成绩突出,受到市中院和本院的通报表扬。

二是在执行工作中坚持做到清正廉洁,务实奉献,为“青年文明号”增光添彩。执行局的工作处在风口浪尖上,稍有放松警惕,极易受到腐败行为的侵蚀。为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除加强经常性的思想道德学习教育外,给大家常算政治帐、经济帐、家庭帐,用活生生的犯罪案例对大家进行警示,以防跌入犯罪的泥沼。由于方法得当,措施有力,执行干警经受住了权的压力、钱的诱惑,情的干扰,自觉做到反腐防变,树立了“青年文明号”的新形象。

三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为“青年文明号”的创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今年来,我局积极响应院党组号召,加大了对外宣传工作力度,在市级媒体上发表新闻稿件 20篇,省级 20篇,国家级1篇,市中院采用信息 11 篇。强大的舆论导向,有力地促进了“青年文明号”的创建,激励了广大青年干警奋发向上的精神动力,推动了执行局整体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虽然我院在今年来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要求和兄弟单位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做得还很不够,有待于在新的一年里努力拼搏进取,迎头赶上,把各项工作再创佳绩。

二00六年十二月

某某法院执行局情况汇报

市中级法院执行局:

一、2007年以来执行工作收案数为***件、收案标的为***万元、结案数为***件、结案标的为***万元。

二、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未结案件的数量为零。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院执行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执行难”问题客观上仍然存在,并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

(一)申请执行人方面:

1、市场交易、经营风险意识差。经营和交易时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信用状况等没有主动和足够的了解,没有防范意识。从一开始,就已为日后难以履行埋下隐患,其实就是等于把自己原本的经营风险转嫁到了法院的身上。

2、诉讼风险意识差。表现在诉讼不及时,诉讼前被执行人就已经下落不明或者诉讼时不知道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

3、执行风险意识差。申请人一般认为只要打赢官司,案件到执行阶段法院就得负责还钱,不闻不问,无执行风险意识,或者盲目地要求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稍有不慎就会认为法院是在袒护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方面:

1、被执行人难寻。我县经济相对落后,被执行人主要集中在农村,外出务工较多,这给法院寻找被执行人带来很大的困难。

2、部分被执行人缺乏诚

信意识,故意藏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因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形式有很多种,可以是存款、股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各种收藏等。它们的处所以及流向,只有被执行人自身最清楚,被执行人如把自己的存款以他人的名义进行存储,法院难以取得确切证据。

3、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履行能力。在农村有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家徒四壁,整个家庭的抗风险能力也比较低,根本无力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大多已被关押,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家庭共有财产难以分割,这类案件基本上也就随着被执行人的入狱服刑而“冷冻”,难以执结。

4、不动产执行变现难。在处理债权与生存权的矛盾中,我国法律为保障生存权,选择了后者。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实际生活当中,被执行人有两处房产的很少,且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由于各种原因使得其难以变现,所以造成有财产也不能执行到位。

(三)法院自身的原因:1、审判上的原因。民事案件在审理阶段审判人员一般只注重的实体处理,而往往忽略对被告的财产的注意,没有充分考虑今后案件的执行问题;
个别案件由于判决主文语义模糊不清,执行时难度很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既判力强,执行率差。2、执行上的原因。我县人口较少,关系比较复杂,打官司拖关系、找熟人,无形中法院办案就受到制肘。加上近年来信访形势日益严峻,

少数执行人员存在消极畏难情绪,工作缺乏主动性,思路不宽,综合办案能力不强,削弱了司法权威,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产生不信任或抵触情绪。

3、法院执行力量、经费、装备比较缺乏。对可能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外出下落不明,要经常去寻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法院的人力、物力难以支撑。我院执行局办案只有手拷加上*辆执行用车,有*辆使用年限超过*年,车况很差,其余再没有什么可以依托的,如遇暴力抗法时,显得很无助。目前,*名执行干警中有法官资格的只有*人,执行力量、装备和执行人员素质与所承担的任务和执行难度不相适应。

(四)执法环境方面:

1、社会诚信度不够。社会诚信缺失、被执行人违法成本较低,有故意拖延履行的情况。以信用社案件为例,相当一部分债务人认为公家的钱全部偿还太“吃亏”,能拖就拖 ,往往最终是以信用社放弃了部分债权为代价结案,被执行人在违法中尝到了甜头,这在客观上使得执行难度加大。

2、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依然存在。有些案件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在地方或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或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冲突时,地方或部门利益往往占上风,法院执行承受着来自各方面所谓“合乎情理”的压力和阻挠。在执行行政机关、村委会等特殊主体是被执行人的案件时,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部门,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积极协助配合,甚至给当事人通风报信,严重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3、司法救助基金机制仍不健全。对于申请

人为弱势群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由于政府财政部门不能及时拨付司法救助基金,致使这类案件长期不能执结,引起当事人不满甚至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五)立法方面:“执行难”虽然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但更关键的是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造成了立法滞后的状况。有些方面需要法律作出相关规定却还是空白;
有些规定太过于笼统和抽象,缺乏操作性;
有些规定又过于保守和人性化,严重地束缚了执行工作的手脚;
而有些规定不太合理。比如作为强制措施的拘留,法律规定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十五日,达不到震慑被执行人的效果,有些被执行人认为拘留与履行判决相比还是划算,法院最多也就是把人关个十五天就放出来。还有的更是错误地认为拘留可以代替履行义务,法院既然把我拘留了,那钱也就不用还了。

四、希望人大帮助解决的问题。

1、视察评议法院执行工作。

2、专项调研法院执行工作。

3、个案监督法院执行工作。

4、助力支持法院执行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人民法院执行指挥调度系统

解决方案

第1章 系统概述 .................................................................................................4

1.1 应用背景 .........................................................................................................4 1.2 需求分析 .........................................................................................................4 第2章 总体目标 .................................................................................................6

2.1 系统设计 .........................................................................................................6 2.2 总体构架 .........................................................................................................7 2.3 系统组成 .........................................................................................................8

2.3.1 执行指挥调度平台 .................................................................................................8 2.3.2 移动指挥系统 .........................................................................................................8 2.3.3 单兵执行系统 .........................................................................................................9 2.3.4 执行押解系统 .........................................................................................................9 2.3.5 视频监控系统 .........................................................................................................9 2.3.6 显示控制系统 .........................................................................................................9

2.4 系统功能 .......................................................................................................10

2.4.1 客户端应用功能 ...................................................................................................10 2.4.2 视频指挥功能 .......................................................................................................10 2.4.3 任务管理功能 .......................................................................................................10 2.4.4 实时监控功能 .......................................................................................................10 2.4.5 电视墙控制功能 ...................................................................................................11 2.4.6 存储管理功能 .......................................................................................................11 2.4.7 报警功能 ...............................................................................................................11 2.4.8 GPS定位功能 ........................................................................................................11 2.4.9 电子地图功能 .......................................................................................................11 2.4.10 日志查询功能 .....................................................................................................11 2.4.11 信息发布功能 .....................................................................................................12 2.4.12 网管巡检功能 .....................................................................................................12 2.4.13 第三方对接接口 .................................................................................................12 第3章 系统特点 ................................................................................................13

3.1 先进的视音频技术 .......................................................................................13

3.1.1 视频监控与无线传输结合 ...................................................................................13 3.1.2 视频监控与GPS定位结合 ..................................................................................13 3.2 行业级解决方案 ...........................................................................................13

3.2.1 专业调度平台 .......................................................................................................14 3.2.2 科学有效的多级指挥协调 ...................................................................................14 3.2.3 专业的任务管理功能 ...........................................................................................14 3.2.4 结构紧凑,集成度高 ...........................................................................................14 3.2.5 系统可操作性强 ...................................................................................................15 3.3 高可靠系统设计 ...........................................................................................15

3.3.1 适应复杂单兵环境 ...............................................................................................15 3.3.2 适应车载环境 .......................................................................................................15 3.4 全面的数据库支持 .......................................................................................15

第1章 系统概述

1.1 应用背景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为破解当前广泛存在的司法执行难、各方资源难以灵活调动、执行联动机制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应运而生。法院执行指挥调度系统包括执行指挥调度中心、单兵执法系统、移动指挥系统和执行押解系统在内的一整套系统,并从业务层面对执行流程进行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充分发挥执行指挥调度系统反应迅速、行动快捷、联动执法的优势,从而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执行沟通,解决疑难、重大、敏感案件。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针对法院执行指挥业务需求提出了一整套“法院执行指挥调度系统”解决方案,系统充分整合“执行指挥”业务流程,利用海康威视先进成熟的指挥中心调度系统、移动单兵系统、移动指挥系统和执行押解系统,以海康威视iVMS-8300执行指挥调度管理平台为载体,灵活运用3G/4G/WIFI无线监控、GPS定位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进执行办案的智能化、执行管理的可视化、执行操作的人文化,实现高效、规范、文明的的执行工作目标。

1.2 需求分析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各级人民法院进行庭审执行工作的难题,造成“执行难”的原因非常复杂,同时也是各界法制专家长久以往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鉴于“执行难”的复杂性,各级人民法院可以从法院内部挖掘问题并提出相

应改善举措。从人民法院内部层面来看,有众多因素导致了“执行难”。

 法院内部资源协调效率低下。不同的执行案件,需要法院不同部门配合开展执行工作,如果遇到重大疑难执行案件,还需要上下级人民法院资源协助。当前在进行资源协调时,无法集中统一协调,各级人民法院的通信方式不统一,审批程序复杂,执行员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协调法院内部资源,协调效率低下,协调时间过长,直接降低了执行工作的工作效率。

 不能实时了解现场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可以处理常规的执行任务,但在遇到紧急情况,需要第一时间告知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时,缺乏有效的交流工具。目前只能通过电话、对讲机等形式进行任务沟通,普遍存在现场情况传达不到位或传达不够及时的问题。同时,在执行任务结束之后,缺乏有效的证据机制,经常出现被执行人与执行员表述不一致,执行过程又无法重现,最终导致执行工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 执行管理不够系统。大多数人民法院对于执行管理采取的都是传统的纸质流程管理,与实际执行工作关联效果不好,导致执行管理流程趋于形式化,不能很好的促进执行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

 执行信息收集困难。对于案件信息、被执行人个人信息等与执行任务息息相关的信息,执行员需要协调各个部门自行收集,没有形成系统的信息管理和信息对接,导致执行过程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收集执行信息,不仅降低了执行效率,还容易延误执行工作的最佳时机,最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第2章 总体目标

2.1 系统设计

法院执行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实现单个法院执行系统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实现三级法院互联互通,在各级法院尤其是高、中级人民法院需要建立执行指挥调度中心,协调各方资源,既可以集中指挥,又可以进行多区域协同指挥,从而对执行工作实现高效快捷的指挥效果。

图 1 法院执行指挥调度系统级联图

执行指挥中心是集执行信息和关联案件信息查询、征信信息共享、快速反应机制等功能于一体,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各级法院执行指

挥中心可以与公安、银行、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进行执行联动,及时准确了解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制定执行策略和执行流程,然后依托于执行指挥调度系统,对执行过程进行远程指挥、存档、监管,确保执行指挥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

执行指挥调度系统主要从两个业务维度提升执行工作。一是实现执行流程重塑。通过执行指挥调度平台,把执行工作在程序、期限等方面的规范要求植入指挥调度平台,把纸面的制度规范变成计算机管控的工作流程。二是加强执行工作管理。建设执行指挥调度系统,使原来“通过管人实现管案”的管理模式,转变为“通过管案实现管人”的管理模式。

2.2 总体构架

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调度系统完成决策、督导、指挥、监控等功能,下图是执行指挥调度系统架构图。

图 2 执行指挥调度系统架构图

由上图可知,指挥中心是整个执行指挥调度系统的核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关联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被执行人信息发布系统、执行要情系统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了解执行任务的相关信息。在执行任务被建立下发之后,执行员

通过执行系统以及相关视频监控系统展开执行工作,并通过法院内网与指挥中心进行实时视音频交流,使指挥中心能实时掌握执行任务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执行进度,及时给与前方执行员以指导和监督,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执行指挥调度系统主要包括执行指挥调度平台、单兵执行系统、移动指挥系统、执行押解系统和执行监控系统。其中单兵执行系统、移动指挥系统和执行押解系统的视音频信息、报警信息、业务信息以及定位信息等通过运营商3G/4G/WIFI无线网络和Internet公共网络传输至执行系统接入平台,再通过网络安全系统与法院内网进行互通。

2.3 系统组成

2.3.1 执行指挥调度平台

主要实现设备管理、任务管理和视频指挥,是整个执行指挥调度系统的核心。设备管理负责管理前端执行设备的接入和管理,由中心管理服务器、中心存储服务器、报警服务器、GIS地图服务器等平台软件和服务器组成。任务管理负责对执行任务的制度化实现,通过与相关信息平台的对接,掌握执行任务的信息,并通过规范化的数字流程,对执行任务进行发起、指挥、监督和确认。视频指挥负责日常任务应急指挥等。

2.3.2 移动指挥系统

移动执行指挥系统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比较成熟的一套完整的执行指挥专用系统。该系统具有移动指挥功能,是执行指挥中心的有效补充,在执行任务中,移动指挥系统负责与单兵执行系统和执行押解系统进行视音频兑奖,统筹协调执行员工作,并与指挥中心保持实时沟通,实现了对执行员现场指挥,属于执行元的移动办公场所。该系统完全满足各种行车状况下全天候执行指挥工作的需求,应用于法院移动执行指挥及其他各种动态视频领域,是解决“执行难”的一种有效途径。系统采用海康威视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以海康威视车载指挥主机为核心,同时结合领先的视音频编解码技术、GPS卫星定位、3G/4G/WIFI无线网络传输、夜间补光、视频智能去抖等技术,组成了一套先进的移动车载指挥系统。

2.3.3 单兵执行系统

单兵执行系统是针对执行员在实施执行任务时与指挥中心进行沟通、反馈,对执行现场情况进行记录、存档的系统设备。通过执行制度的流程化,方便指挥中心对执行任务进行闭环管理;
利用无线传输网络(3G/4G/WIFI等),将视音频实时传输到监控中心,结合GIS/GPS系统,实现统一管理和指挥;
将现场情况进行本地存储,对执行工作进行存档,实现执行工作完整记录。

2.3.4 执行押解系统

对犯人进行押解的过程中,需要执行押解系统对整个押解过程进行实时监控,掌握犯人押解动态,快速响应应急事件,配合单兵执行系统、移动指挥系统和指挥中心,对押解过程进行多方位把控。押解系统通过对车内情况监控、道路情况监控,方便指挥中心了解押解状况和周边环境,通过定位技术和电子地图技术,对押解路线进行规划和监控。执行押解任务属于高戒备任务,对执行押解系统有着更高的稳定性、可靠性要求。

2.3.5 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是对执行指挥过程的补充,一般应用于固定的、执行指挥中心密切关注的执行场所。海康威视作为安防整体解决方案厂商,基于拥有行业领先的核心技术,包括视频图像处理技术、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视频分析与模式识别技术、视音频数据存储技术、专用集成电路的应用技术、嵌入式系统开发技术、流媒体网络传输和控制技术,优先考虑视频监控图像质量、确保视频数据传输存储安全。与此同时,结合各种特殊监控场所,海康威视整合门禁、报警、对讲、巡更、周界等多种安防技术,进行行业整合,实现适合特殊监控场所安防监控系统,从人防、物防、技防多角度全力协助场所安全和实时监控。

2.3.6 显示控制系统

显示控制系统以视频综合平台为中心,实现指挥中心对执行现场视频的统一调用、控制及显示而设计的,实现对前端视频的远程访问、视频流接收和数字视频的解码显示等功能,并以GIS地图的形式,定位现场执行员或执行车的地理

位置,还可实时显示和回放其运动轨迹,以图形化的操作方式,实现了视频的统一调用及管理。

2.4 系统功能

2.4.1 客户端应用功能

平台支持C/S客户端和B/S客户端,实现对设备、用户的权限管理与参数配置;
面向业务层面,实现群组划分、客户端视频上墙管理以及中心视频指挥功能。

2.4.2 视频指挥功能

在任务执行过程中,指挥中心通过调度系统对执行过程进行视频指挥。指挥中心通过系统承担着指挥中心与各任务执行小组的交流沟通任务。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系统,实现与前端设备的一对一对讲、群组对讲和视音频广播。另外,管理员作为最高权限者,可以通过系统进行执行任务制定和分配,对执行任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系统支持级联,上级平台可统一管理下级平台,在执行过程中实现多级视频指挥,协调各级法院资源,处理重大疑难事件。

2.4.3 任务管理功能

任务管理功能是平台功能的重要内容,通过该功能,系统将执行任务相关信息和流程都集成到客户端上,在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任务制定完相关策略之后,中心管理员即可通过系统进行任务登记和委派。

系统支持任务信息查询,了解任务执行的情况和结果。可查询任务的视音频资料、任务的附件等信息,真正实现“通过管案实现管人”的管理模式。

系统还支持对前端设备的离线报警功能。

2.4.4 实时监控功能

指挥中心用户可实时查看各前端设备画面,实时了解现场情况,达到远程监控、指导、交流等效果。系统支持对前端画面全屏显示、画面切换、发起视音频对讲等功能。

2.4.5 电视墙控制功能

平台软件支持电视墙布局在软件上复现,直观明了。在平台上,用户可以进行单画面和多画面切换上墙、视频及多媒体信号上墙、大屏拼接等操作,满足用户对电视墙的实际应用需求。

2.4.6 存储管理功能

在执行过程中,系统对视音频数据进行本地存储;
单兵系统存储到SD卡中,车载系统存储到主机硬盘中。由于前端存储环境较为恶劣,不适宜长期存储,待任务完结之后,需要把相关数据统一补录到系统存储设备中,实现对任务流程、任务视音频的统一存储管理。

2.4.7 报警功能

报警功能支持前端设备主动报警。在执行指挥过程中,执行员在遇到紧急事件时,可通过前端报警设备向指挥中心提出报警,系统支持报警视音频联动、报警处理机制,以视频显示、报警视频录像和抓图、报警日志记录、广播播报、声光提示、报警状态醒目提示等方式进行提醒,确保相关人员及时处理报警事件。报警处理完成之后,中心工作人员需要对报警处理结果进行记录,方便事后查阅。

2.4.8 GPS定位功能

系统对单兵和车辆进行GPS及时监控和调度;
可以及时得到车辆的位置和运行轨迹,需要时可对车辆的历史运行进行回放,有助于及时发现环境或人为问题,极大的提高了车辆、人员的安全性和调度的便捷性。

2.4.9 电子地图功能

电子地图能直观展示执行任务内各设备地理信息,辅助中心工作人员掌握实时信息。电子地图预览模式下,对关联的设备实时定位,并可查看设备关联的视频资料。电子地图还支持路线展示以及相关视频应用操作。

2.4.10 日志查询功能

平台软件支持查询导出用户登录日志、系统日志、操作日志等,方便维护管

理和用户行为的事后审计。平台能够将系统运行情况和用户的主要操作自动生成日志,所有日志能够导出,保存成CSV格式,用户可以通过EXCEL等工具进行浏览分析。

2.4.11 信息发布功能

平台支持信息发布、人员信息通知,可通过客户端、LED显示屏方式和执行公告平台等信息发布载体公告相关信息。

当出现报警信息、审批信息或其它重要信息时,可以通过客户端或LED显示屏等方式发送给相关人员,提醒做出相应处理;
同时也可以公布到平台上,操作人员登录到平台首页,就可以查看通告内容或任务事件(平台支持已读和未读公告的区别显示)。

2.4.12 网管巡检功能

平台拥有强大的系统巡检功能,能够使维护部门掌握系统的用户数量和在线用户情况、设备数量和在线运行情况,以及设备故障情况和服务器情况,并可实现对前端监控图像的视频质量诊断,了解视频图像的清晰状况,法院执行指挥调度系统的建设好坏直接关系到执行能力的高低,而对系统的维护也至关重要,出现故障不可避免,但及时发现故障,从而排除故障,却是系统能够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因素。

2.4.13 第三方对接接口

平台具备与第三方平台对接的功能,如与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被执行人信息发布系统、执行要情系统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时,可将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在执行指挥调度平台上调用及查看。

第3章 系统特点

3.1 先进的视音频技术

海康威视能够做到行业领先,基于拥有领先的核心技术,包括视频图像处理技术、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视频分析与模式识别技术、视音频数据存储技术、专用集成电路的应用技术、嵌入式系统开发技术、流媒体网络传输和控制技术。领先的视音频技术与专业的行业背景相结合,保证了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视频效果更清晰、流畅、饱满、真实,提供最自然的主观视觉效果。

3.1.1 视频监控与无线传输结合

移动无线网络技术近年来发展迅速,远程无线实时高清晰监控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目前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处于多种无线通信标准共存的局面,各无线运营商自身的网络状况也存在一定地区差异。海康威视在先进的视音频技术的基础上,采用模块化设计,将无线传输技术与视音频技术进行有机结合,根据不同的应用环境,支持多种制式的无线数据传输,有很强的网络适应性和网络穿透力,数据传输安全可靠。

3.1.2 视频监控与GPS定位结合

该系统充分考虑移动执行需求,同时结合领先的视音频编解码技术、GPS卫星定位、无线网络传输等技术,组成了一套先进的可快速部署的法院执行指挥调度系统。

通过该套系统,不仅能实现执行人员所处地理位置,并且通过无线视音频传输技术,指挥中心能通过前端设备及时了解现场真实情况,达到随调随看,身临其境的效果。

当现场设备发生报警时,通过回传的图像,指挥中心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依据各种数据做出科学快速的决策,及时指挥、调度各项资源。

3.2 行业级解决方案

海康威视作为业界首家安防整体解决方案厂商,对于安防各子系统有着深刻

理解。在法院执行指挥调度系统中,涉及到的安防子系统包括前端采集系统,视音频传输系统、视音频存储系统、显示控制系统、管理系统、报警系统、GIS定位系统,以及在固定场所中会涉及到的门禁、周界、对讲、巡更等安防子系统。海康威视不仅能针对各子系统推出具备行业特色的子系统解决方案,更擅长结合行业背景,将各子系统进行有机融合,形成更适合法院行业的执行指挥调度系统整体解决方案。

3.2.1 专业调度平台

本系统通过高效视音频编解码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定位技术、海量数据存储与检索技术等,实现了实时视音频传输、智能调度等功能,丰富的电子地图功能,视频监控和定位技术无缝融合,结合海康威视对移动单兵的技术沉淀以及对法院执行指挥业务长期的理解,极大提高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效促进解决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局面。

3.2.2 科学有效的多级指挥协调

海康威视执行指挥调度系统可以通过指挥中心实现执行指挥,另外,移动指挥系统作为移动指挥点,不仅可以向指挥中心进行任务汇报,还对单个一线任务负责,统一指挥单一任务执行,与指挥中心多任务指挥形成级联互补。

重大执行指挥任务,需要协调各级法院资源。海康威视执行指挥调度系统的多级联网功能能够实现从省高院到市中院再到基层法院的指挥网络架构,在重大任务执行时,上级法院是整个任务的指挥中心,下级法院作为资源协调点和任务执行点,接受上级法院的统一指挥调度,全面提高重大执行指挥任务的执行效率。

3.2.3 专业的任务管理功能

通过系统,执行员可对执行任务进行任务开始标记、过程记录、任务交流、任务完结等流程化操作,不仅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充分调用各种资源协助执行,而且确保了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3.2.4 结构紧凑,集成度高

单兵执行设备功能高度集成,带有视音频对讲功能、执行任务书功能、定位

功能等,减轻执行员携带压力和设备成本。所有设备均支持穿戴,可携带于帽檐、肩章、衣服纽扣、腰带,有助于执行员专注于任务执行。

3.2.5 系统可操作性强

现场人员在现场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很多事件的都具有突发性和瞬时性,对目标事件的信息采集必须做到快速有效,因此一套优秀的无线执行系统不仅要做到功能全面,同时在操控上也要简单、方便、实用,以保证现场人员在发现事件时可迅速采集到有效数据。

3.3 高可靠系统设计

海康威视始终专注于系统的可靠性设计,包括稳定性、冗余性、安全性、牢固度等多维度设计。

3.3.1 适应复杂单兵环境

单兵执行系统的使用环境复杂多变,不仅需要在室内外的环境应用,还需要应对各种恶劣气候条件。单兵严格采用三防等级设计,防水、防尘、防摔(1.5米跌落),防护等级达到IP66,高性能续航能力保证系统不低于4小时的全负荷工作时间,适合全天候野外作业。

3.3.2 适应车载环境

移动车载指挥系统和执行押解系统满足车载环境下高可靠性的要求;
能在振动、颠簸、高温等恶劣环境下长时间无故障运行;
能实现全天候执行工作;
环境适应性和电磁兼容等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3.4 全面的数据库支持

法院执行指挥调度平台对内部数据对象统一封装。提供了数据库访问的通用接口通用数据模型。能兼容各种主流数据库,如Oracle、Microsoft SQL Server等。能根据实际业务需求与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被执行人信息发布系统、执行要情系统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关联,让多业务于一体的法院执行指挥调度系统能进行统一的数据库调用和管理。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行局给力举措为执行提速

和龙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为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提前完成各项目标责任制,为执行案件提速。近日,在执行局长的主持下,及时召开执行工作会议。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加大执行案件清理力度,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树立执行效能观念,挖掘潜力,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案件的执结率。积极探索有效执行途径,强化执行能力。在保证新收案件尽量执结的同时,逐步消化旧存案件,防止产生新的大量积案,努力实现案件执行的良性循环。

二是积极探索规范执行工作的新方法、新举措,实行“五个规范”,即规范执行过程、规范执行措施、规范执行听证、规范执行财物处置、规范执行款物交接,克服执行乱、乱执行现象,促进执行工作公正、高效、规范。

三是依法适用强制执行权。对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自动申报财产的,法院依法核实财产状况及时执行;
对有履行能力而逃避执行的,坚决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拍卖等强制措施依法执行;
对以非法手段抗拒执行的,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四是倡导建立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重视和支持法院依法执行的机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疑难案件、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对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由党委协调各方配合,法院主动执行,人大监督法院落实。

五是加强执行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密切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大力宣传各项执行法律和政策,树立法院执行权威和良好的执法形象。在执行“骨头案”、“钉子案”等影响较大的案件时,要主动邀请新闻宣传部门参加,进行跟踪报道,大造依法执行的舆论声势,形成严肃执行的气氛,给被执行人造成一定的压力,减弱对抗执行的程度。

七要继续坚持信访案件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行之有效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有效化解涉执访案件。八要加强思想和廉政建设,确保队伍不出问题、案件不出问题。九要讲究语言技巧,规范执行谈话,执行人员同当事人谈话要使用法言法语和文明用语。

李局长指出,执行要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严格案件执行的条件与程序,确保执行案件的质量;
积极探索集约执行等工作方法,提高执行效率;
强化和解优先的理念,建立覆盖执行全过程的执行和解机制;
充分利用督促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挂牌督办等手段,加大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
坚持“三告知”制度,即告知执行风险、向债务人告知强制措施、向双方告知执行结果;
做到程序公正,规范强制措施,防止权力滥用。

执行局长提出,在执行工作要求干警在作风纪律上突出一个“正”字,做到工作作风正派;
在为民服务上突出一个“诚”字,做到执行工作一心为民;
在执行工作上突出一个“实”字,做到执行工作扎实有效;
在管理上突出一个“严”字,做到严格执行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和龙法院多举措给力执行工作.不断完善执行工作措施,截止目前,共执行案件

件,形成化解执行难工作的良好格局,达到了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

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2001年1月2日(2000)执他字第34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津高法执请字第31号《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执行前状况,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况,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侵权事实并无区别,如果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将会作出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完全相同的裁判。这样,不仅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讼累,同时也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因此,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对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应当认定为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3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至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实施同样妨害行为的次数,只能作为认定妨害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并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不能据以要求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
如果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新的损失,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此复

XXXX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00九年度工作计划

为了搞好二00九年度执行工作,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为富民兴潼,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院党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学习安排

为了使全局执行干警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执行干警素质,培养出高素质,能战斗,能忠诚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让党和人民满意的执行队伍,决定每一个星期五下午(遇节假日顺延)为庭内政治、业务学习时间,学习期间非因特殊事宜概不请假。凡迟到者每人扣人民币20元,缺席者每人次扣人民币50元,并在星期日补学。

二、局内人员分配

全局共计12人,第一组组长为杨荣同志,成员有:罗定奎、冯诚、;
第二组组长为卜元武同志,成员有、刘静、陈学见、;
第三组组长为杜长城同志,成员有彭科生、杜贤全。另外,徐红担任内勤,吕信华担任案件督查工作,以上二同志不计算办案任务。

三、工作量化考核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干警多结案件,努力完成院里下达的结案指标,全局办案人员12人,其中局长年度基本任务为结案18件,副局长年度基本结案任务为26件,其他人员基本任务为结案30件。凡在年终考核时,超任务执结一案则由局里奖励人民币20元,凡未完成基本任务者一件扣人民币20元,以此类推。

四、案件流程管理

在今年我局对所有案件进行流程管理,即将执行局人员分为执行科、裁决科和综合科,将按照各自职责分权行使,互相制约,具体操作规程以流程方案为准。

五、制定一系列局内规章制度

在今年内,我局将先后出台执行案件合议制度,执行案件结案制度,执行信访制度,执行排期等制度,从而更好地规范执行工作。

六、案款管理

由于实行流程管理,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款后24小时内交到院财物专管人处,特殊情况由局长批准后延缓提交。严禁任何人将案款挪作他用,违者报院政治处处理。

七、廉洁奉公管理

办案时不得一人进行,应二人以上同行,严禁办私案,严禁违背执行程序乱办案,严禁向当事人乱收费和接受当事人财物,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凡有违禁者轻者由局长批评教育,重者报院政治处处理。

八、请假制度

执行人员未外出办案,应严格执行院里相关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凡请假不超过一天者由局长审批。二天以上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批。

二00八年一月三日

会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二oo八年度工作总结

2008年,执行局全体干警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落实中政委关于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文件精神为契机,深入开展了“突出践行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牢固树立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和“铁案”意识,全面履行了执行工作职责,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加大力度,使我院执行工作保持良性循环态势.2008年共新收各类案件323件(含非诉执行122件),执结各类案件317件(含旧存),其中非诉案件85件,执结标的额达767.4万余元,执行和解108件,执行和解结案率达34。

一、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强化学习意识,提高了执行队伍整体水平。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决定共有19条其中11条涉执行内容,这充分说明了最高权力机关对执行工作的重视,特别是决定中规定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提高了罚款金额,扩大了适用拘留措施的对象,对拒不履行者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等规定,为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为此,我局即在三月初组织了二次局务会议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系统的学习讨论,领悟其立法精神,对实际执行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探讨、总结,形成了统一的执行思路。三月底、四月初还先后选派了5名干警参加省、市两级法院组织的执行局长、执行骨干培训班学习。通过学习讨论,提升了干警的执行理念和工作能力,克服了过去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倾向。4月1日以后我局通过对所有案件实行送达《责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通知书》,告知应申报的内容及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法律后果,取得了较好的执行威慑作用,大部份被执行人都能按时申报财产,这在民诉法未修改前是没有出现过的,因为拒不申报或申请不实可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或拘留,并可对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行强制措施。如对被执行人瑞金晨鸣纸业有限公司执行案件中,通过认真审查其申报的财产清单,发现其有虚报,漏报情况,执行人员依法告之下一步将对该公司予以罚款或拘留其董事长等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公司经理即一改过去仗着自己是外商企业,受相关单位照顾,不配合执行的姿态,主动撤回了冻结存款的执行异议申请,并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我局执行人员在吃透、读懂上级法院有关执行工作贯彻十六大、十七大文件、会议精神时,借鉴了执行工作搞得较好的邻省、邻县法院的成功经验后认为。执行工作要抓好,关键在于执行艺术、执行理念的创新,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为此,我局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一是执行人性化、体现司法关怀。要求执行人员从多环节来争取当事人双方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法官释明作用,引导当事人理解和服从裁判,主动自觉地履行;
多做说服教育工作,避免简单粗暴的执行方式,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力所能及地为特困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
引导当事人树立“执行风险”意识,形成法院与申请人良性互动。今年主动履行率达25,没有发生一起暴力抗法事件。二是执行规范化,促进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今年我局把实现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作为执行工作的重点,出台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管理考核机制,从人、案、物三个方面进行规范,从而实现执行工作由过去粗放型管理向细化量化型管理转变;
三是创新执行艺术、增强工作活力。不断创新执行机制,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法,为执行工作增强新的活力。如推行定期换员执行制度、重点案件局长挂牌督办制、执行过程每月通报制、执行听证本文来源:好范文http://www.dawendou.com/制;
执行方法上的夜间、节假日执行、举报悬赏执行等;
四是创新执行环境、营造执行氛围。我局在现有司法环境有待改善的情况下,为赢得较好的执行环境,进一步加强了执行工作向县委领导每月通报、每季汇报制,取得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进一步加强了与各部门单位、乡镇定期联系制,力争协助执行机构的理解与配合;
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制,通过大力宣传执行法律法规,执行工作成果,对长期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老赖”案件曝光,在群众中形成自觉执行、举报线索、协助执行的良好风气。

二、以破解执行难为目标,提升执行工作合力,做到公正、文明、高效执行。

我局认真贯彻上级法院提出的“举全院之力破执行难题”的执行工作思路,在提高执行整体合力上下功夫,在充分挖掘执行局12名干警的内部潜力基础上,加强了与立案庭、审判业务庭,法庭的协调配合。如在立案审理阶段充分告知诉讼执行风险,采取及时诉前诉讼保全措施,防止了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裁判文书中载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和法人机构代码或联系电话,有力地促进了执行阶段顺利采取冻结措施和执行威慑系统信息录入工作。实践表明,通过2008年对所有新收执行案件采取查询冻结存款强制措施,我局新收案件结案率比往年同期有较大增长,效果明显。而对数起“涉府”案件及“陈年老案”,我局通过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的工作方式,利用和发挥了上级法院

及邻县法院的整体功能优势,提高了旧存案件的执结率。在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方面,我局2008年加强了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系,一是报送了四十余件案件的被执行人录入公安机关限制其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中,对部分被执行人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威慑效应.二是联手巧执陈案难案。如申请人王春霞与被执行人李华、钟青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一案,该案自2001年立案以来,被执行人均长年外出,躲避执行,致使该案久拖不决。申请人因父亲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遇难,母亲改嫁他乡,只能与年迈的祖母共同生活,生活极为困难,申请人也多次向县委政法委反映该情况。我局在今年年初即建议县公安局对该案的被执行人以涉嫌拒执罪立案侦查,同时,我局执行人员加大对被执行人家属说服力度,使被执行人切实明白拒不执行的后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结事了。又如在申请人蔡丰圣与被执行人肖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囝亦长年外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家中也不购置有较大价值的财产,试图逃避执行,我院建议县公安局对该案的被执行人以涉嫌拒执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被执行人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来我院处理,并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结清该案,县公安局、检察院亦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刑事立案。上述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做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和谐执行”新理念,拓展执行工作新思路。

通过今年“突出践行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我局查找了执行工作在贯彻司法为民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执行干警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关注民生、贴近群众”的理念,针对执行工作系矛盾树立较集中的情况,为创和谐平安会昌、喜迎奥运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而努力。为此,一是着力强化和解结案方式,在执行过程中做到以和解工作为主线,以强制措施为补充,消除对抗情绪,积极探索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能和则和,强制与调和相结合;
二是对确无履行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尽力做通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采取终结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提高了旧案的执结率;
三是不断提高执行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推进“阳光执行”工程建设,如对部分对执行工作反映较大的上访户,采取公开所有执行日志和相关材料,消除其认为法院执行不力、消极执行的错误看法,使之主动放弃再上访的念头;
四是慎用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执行工作中大力推行被执行人保证、第三人担保等执行工作新方式,使被执行人切身感受到执行工作的人文关怀,从而自觉履行。通过上述四种较为灵活的执行方式试行以来,我局今年执行和解结案108件,执行和解结案率达34.06,比往年有较大提高,初步探索了一条执行工作发展的新思路。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局在狠抓执行队伍建设、清理执行积案,规范执行行为,创新执行理念,服务中心工作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得到县委领导和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但也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一是新收案件的执结率仍然不高,申请费收取比去年同期大幅下降;
二是对旧存积案的执行措施方法不多,执行艺术、执行手段不高,尤其是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无可供财产执行,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处理缺乏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一直未能解脱长期以来对正常的执行工作的困扰;
三是与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沟通,汇报工作主动性不够,执行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工作不细致、接待不热情现象时有发生。在新的一年执行工作中,我局将以集中清理积案活动为契机,全面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能力,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强化执行管理,加大执行力度,切实解决好“执行乱”和“执行难”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会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年度工作总结

怎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

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

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l、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l)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

(2)申请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

五、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
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
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特别规定有哪些?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 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 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 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 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

第六条 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收案登记;

(二)分配案件;

(三)初步审查;

(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七条 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

第八条 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

第九条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

(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

(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

(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公告送达期间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但不得对相关财产采取处置措施。

三、财产调查与控制

第十一条 承办人收案后,应当在7日内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不影响财产调查和控制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在收案60日内完成财产的调查和控制工作,案情复杂的经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了确实财产的,必须在5日内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其中情况紧急能够立即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查找确实的财产线索不能即时办理财产控制手续的,应当自获得确实的财产

信息之日起5日内对已经查实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财产控制措施完成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到期之日前15日内书面申请采取续封(扣、冻)措施。第十五条 对控制财产不能即时变现的,承办人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做和解工作。和解不成的,应当立即进入财产变现程序。

第十六条 承办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查控到的财产与债权总额之间差额较大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更换承办人。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更换的,由原承办人继续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十七条 财产查控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已经控制财产的应当在7日内解除财产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亦不能达成和解,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在15日内层报有关领导审批结案。

四、财产变现

第十九条 对于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应当自冻结之日起1个月内采取扣划措施。第二十条 对于需要变现的财产,应当自财产控制之日起1个月内移交给负责委托评估的机构办理委托评估手续,负责委托评估的机构应当在7日内办理对外委托评估手续。第二十一条 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无法获取评估资料的,应当在10日内强制提取。

(二)勘查现场并复核拟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

(三)评估报告作出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送达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在10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四)评估报告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并在公告中写明不领受评估报告的法律后果。

(五)在收到当事人的评估异议后3日内移送异议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 需要变现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拍卖的,应当在评估报告异议期满或异议处理完毕后3日内移交负责委托拍卖的机构办理委托拍卖手续。负责委托拍卖的机构应当在7日内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委托拍卖过程中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在拍卖前对拍卖财产进行权属调查,并在拍卖之日5日前通知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到场。

(二)拍卖财产被占用的,配合和组织竞买人勘验现场。

(三)如实向竞买人介绍拍卖标的物情况。

(四)拍卖时到场监拍。

(五)再行拍卖前,告知当事人再行拍卖的日期并到场参加拍卖会。

(六)财产拍卖或变卖完毕、买受人缴纳全部案款后,在10日内出具并送达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七)动产拍卖两次流拍的,在5日内将拍卖财产交付申请人抵偿债务,申请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八)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在5日内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申请执行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二十四条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

其他申请执行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财产变现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承办人应当穷尽调查措施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找的结果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财产变现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在10日内结束财产的变现程序并办理结案手续,在7日内解除财产的控制措施。

五、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执行依据确定履行特定行为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于可以代替履行的行为,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雇佣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迟延履行金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拒不支付的,在10日内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二)对于不可代替履行的行为,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除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迟延履行金外,还应当在60日内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在10日内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第二十八条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特定物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期满之日起45日内强制交付该特定物。需要清点数量,勘验场地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自动履行期限期满之日起60日内强制交付。

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同时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送达办理过户登记的协助执行法律手续。

第二十九条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特定物灭失或者已经被合法转让的,应当自上述事实确定之日起10日内,由申请执行人代垫费用,聘请估价机构对该特定物进行估价。估价结论应当在3日内送达被执行人,限定其在10日内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对估价结论无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在10日内转化为对财产的执行。第三十条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种类物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量和质量将种类物自被执行人处交付申请执行人。

第三十一条 不能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量和质量执行种类物的,应当自上述事实确定之日起10日内,由申请执行人代垫费用,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估价结论应当在3日内送达被执行人,限定其在10日内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对估价结论无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在10日内转化为对财产的执行。

六、案款给付与结案

第三十二条 案款到达执行法院账户后,应当在5日内办理案款给付审批手续,并通知申请人领款;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暂不给付:

(一)有其他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和受偿的;

(二)本案申请执行人因在另案有未清偿债务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案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拍卖财产的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

(四)上级法院法院决定维持现状的;

(五)其他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或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当立即给付。

第三十三条 给付案款时,应当按照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扣留申请执行费和评估、拍卖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结案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财产变现后足够清偿债务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履行特定行为的,该行为履行完毕或者代替履行费用、迟延履行金执行完毕;

(三)执行依据确定交付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特定物的,该特定物交付申请执行人占有或者折价赔偿价款执行完毕;

(四)执行依据确定交付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特定物的,该特定物交付占有并办理过户登记或者折价赔偿价款执行完毕;

(五)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种类物的,该种类物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量和质量交付申请执行人占有或者折价赔偿款执行完毕;

(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或者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当符合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结案规定。

第三十五条 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收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其财产控制和变现期限应当相应缩短。非金钱债权执行转为金钱债权执行的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批准。

第三十六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一)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

(二)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三)暂缓执行、法定中止执行的期间;

(四)办理财产过户手续的期间;

(五)执行异议审查的期间;

(六)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七)财产的评估、拍卖、变卖期间;

(八)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的协调处理期间;

(九)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况,办案期限重新计算:

(一)非金钱债权执行程序转化为金钱债权执行程序的;

(二)更换承办人的。

第三十八条 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相应工作的,应当办理延长期限的报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结案应当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完成信息管理系统的各项录入工作。第四十条 执行实施案件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立卷归档。

七、恢复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机构应当在7日内对该申请进行审查,裁定是否恢复执行。

第四十二条 恢复执行的申请应当指定新的承办人进行审查。

第四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并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具备履行条件的证据的,应当恢复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当恢复执行;

(三)和解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以超过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由提出抗辩,经审查属实的,不予恢复执行,告知当事人可依据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四)执行法院排除妨害后,被执行人在1年内又实施重复侵权行为的,应予恢复执行。

第四十四条 恢复执行的,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使用原案号;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重新立案并立分案号。

第四十五条 恢复执行的案件应当另行指定承办人办理。申请执行人同意原承办人继续办理的,可以由原承办人继续办理。

八、附则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目 录

一、标准文本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7月8日)„„„„„„„„„„„„„„(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规定

(2004年11月4日) „„„„„„„„„„„„„(2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1月15日)„„„„„„„„„„„„„(2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005年12月14日)„„„„„„„„„„„„„(36)

二、背景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人民法院民事 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答记者问 (2004年11月15日)„„„„„„„„„„„„„(38)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人民法院民事 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答记者问

(2004年11月26日)„„„„„„„„„„„„„(49)

三、权威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导读„„„„„„„„„„„„„„(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

财产的规定》导读„„„„„„„„„„„„„„„„(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

规定》导读„„„„„„„„„„„„„„„„„„„(91)

四、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1991年4月9日)„„„„„„„„„„„„„„(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 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127)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 992年7月1 4日) „„„„„„„„„„„„„(128) 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节录)„„„„„„„„„„„„(12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 (1 993年9月25日) „„„„„„„„„„„„„(15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 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0年1月14日) „„„„„„„„„„„„„(160) 附: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16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0年3月8日)„„„„„„„„„„„„„„(1 6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

(2000年5月12日) „„„„„„„„„„„„„(16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0年9月22日) „„„„„„„„„„„„„(16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 时间的复函

(1995年1月16日) „„„„„„„„„„„„„(17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 执行裁定的复函

(1995年3月8日)„„„„„„„„„„„„„„(17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

(1995年8月10日) „„„„„„„„„„„„„(17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1995年8月10日) „„„„„„„„„„„„„(177)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

存款问题的批复

(1996年2月29日) „„„„„„„„„„„„„(17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 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996年6月26日) „„„„„„„„„„„„„(17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 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21日) „„„„„„„„„„„„„(18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 退税款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21日) „„„„„„„„„„„„„(18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 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8月8日)„„„„„„„„„„„„„„(182)

东江 2014/2/14 0:55: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

(1 996年8月13日) „„„„„„„„„„„„„(18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 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1 997年1月20日) „„„„„„„„„„„„„(18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 问题的批复

(1997年1月23日) „„„„„„„„„„„„„(18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 裁决的通知

(1997年4月6日)„„„„„„„„„„„„„„(187)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 的规定》的通知 .

(1997年4月22日) „„„„„„„„„„„„„(188)

附: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18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 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23日) „„„„„„„„„„„„„(190)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关于能否委托军事法院执行的复函

(1997年5月9日)„„„„„„„„„„„„„„(19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 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1997年5月16日) „„„„„„„„„„„„„(19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否可以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

(1997年8月14日) „„„„„„„„„„„„„(19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 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2日) „„„„„„„„„„„„„(19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 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1998年2月lO日) „„„„„„„„„„„„„(197)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

(1998年4月17日) „„„„„„„„„„„„„(19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1998年5月19日) „„„„„„„„„„„„„(1 9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 规定

(1998年5月22日) „„„„„„„„„„„„„(20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 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通知

(1 998年6月1 7日) „„„„„„„„„„„„„(20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通知应 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

(1 998年7月22日) „„„„„„„„„„„„„(20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 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1998年7月30日) „„„„„„„„„„„„„(21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 的规定

(1998年11月14日)„„„„„„„„„„„„„(21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27日)„„„„„„„„„„„„„(21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不得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进行查封的通知

(1999年3月4日)„„„„„„„„„„„„„„(21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 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 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1999年4月27日) „„„„„„„„„„„„„(217)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资金的通知

(1999年11月24日)„„„„„„„„„„„„„(21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 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 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10日) „„„„„„„„„„„„„(219j 最高人民法院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如何协助执行法院财产 保全裁定的函》的答复意见

(2000年1月28日) „„„„„„„„„„„„„(22l?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 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2000年2月18日) „„„„„„„„„„„„„(22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 的批复

(2000年7月lO日) „„„„„„„„„„„„„(22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 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2000年9月1日)„„„„„„„„„„„„„„(225)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 的通知

(2000年9月4日)„„„„„„„„„„„„„„(227)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

(2000年11月16日)„„„„„„„„„„„„„(23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2001年1月2日)„„„„„„„„„„„„„„(23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8日)„„„„„„„„„„„„„„(23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 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4月11日) „„„„„„„„„„„„„(23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 问题的规定

(2001年9月21日) „„„„„„„„„„„„„(23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2年1月9日)„„„„„„„„„„„„„„(239)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2002年9月25日) „„„„„„„„„„„„„(243)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

(2002年9月28日) „„„„„„„„„„„„„(247)

附: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47)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

(2003年7月16日) „„„„„„„„„„„„„(250) 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 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4年2月10日) „„„„„„„„„„„„„(25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得逐级变更由行为人的 上级机构承担责任的通知

(2004年7月9日)„„„„„„„„„„„„„„(25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1月9日) „„„„„„„„„„„„„(26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 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2005年8月15日) „„„„„„„„„„„„„(26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 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

(2005年11月22日)„„„„„„„„„„„„„(26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 的答复

(1999年5月27日) „„„„„„„„„„„„„(26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股权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2年6月17日) „„„„„„„„„„„„„(267) 财政部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 的通知

(2001年11月2日) „„„„„„„„„„„„„(268)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 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1月l 5日) „„„„„„„„„„„„„(271)

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271)

东江 2014/2/14 0:56:52 试论股权保全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
申全民 发布时间:
2008-10-20 13:45:3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对股权的保全和执行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复杂化,严格把握和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好对股权的保全和执行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一项重要职权。反之,如处置不当,则会引起诸多新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对股权的保全和执行规定了一般性原则,但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中发现存在若干问题,很有必要研究探讨并加以完善。

一、股权的概念

股权又称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或认购股份的行为而在依法设定的公司中取得股东地位,因而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财产受益权为核心并可依法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按照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不同,可以将股东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也是公司法理论对股东权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以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义更换请求权和无记名股份向记名股份的转换请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的经营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包括;
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帐簿查阅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和公司重整请求权等等。前者主要是资产受益权,后者主要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二、股权的保全及执行的法律依据

虽然一直以来法学界对于股权能否作为保全和强制执行标的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论,但自1992年以后最高院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确认了股权的可执行性,尤其是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股权的可执行性。目前我国关于股权的保全及执行的相关规定为:

1、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9月7日公布并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以其全部资产作股本与外方成立合资企业的应当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2、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51条至第56 条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冻结、拍卖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称《拍卖、变卖规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下称新《公司法》)第73条、74条的规定。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有了上述一系列的关于股权的保全和执行的规定,但都比较原则,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亟需加以完善。

1.股权保全裁定书及协助执行书的送达对象问题及建议。

《执行规定》第53条第二款规定“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冻结、拍卖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我们可以看出,股权保全的基本程序为,作出保全股权的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
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向股权所指向公司送达,要求其不得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红利。

在实践中易产生争议的是,应否向工商管理部门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同一股权如果甲法院仅向公司送达了裁定书,没有到工商管理部门送达法律文书,而乙法院向工商部门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乙法院的保全措施能否对抗甲法院?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2001)执协字第16号《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股权执行案的复函》给出了答案,该复函指出:“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只要依法向相关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送达了冻结被执行人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法律文书,即为合法有效。因此,本案中上海二中院、四川眉山中院实施的冻结重汽公司股权的措施是合法有效的。天津一中院、北京二中院关于既向联合公司送达冻结股权的法律文书,又到工商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并无法律规定,故不能否定上海二中院、四川眉山中院冻结股权的效力。”由此可见,最高法院2001年时的结论为: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准,办理公司登记的工商机关不是法定条件。而在此之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确立了不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或者股权变更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制度。

笔者认为,在新《公司法》施行后,股权转让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应当向工商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此举可防止股权遭恶意转移登记;
也可产生公示作用,告知潜在的股权交易者,股权已经被保全,股权交易存在风险,有利于保护潜在的股权交易第三人。

2 .股权冻结公示制度的建议。

我国目前关于股权冻结的公示制度尚未建立。笔者认为作为被执行标的的股权是一种隐形权利,它不像财产、实物一样是有形的,财产所有人可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股权在实际运作中,股权的价值是一个变化的,股权的价值随着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情况的变化而产生变化;
其次股东通过运用权利来实现对企业财产的控制,股东容易通过操纵公司来妨害股权的保全和执行,采取诸如盈利不分红,转移公司财产,为公司财产设定抵押,突击偿还特定人债务等手段来降低被执行股权价值,打击潜在购买人意愿,以逃避执行。在实践中若因被执行人自身债务引起的纠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很难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来撤销公司的恶意行为,也难以利用新公司法中禁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规定保护,造成股权保全和执行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最终难以执行成功。

因此,笔者认为不仅应建立股权冻结公示制度,而且还应根据股权的上述特点赋予该公示制度相应的防止股东控制公司妨害股价保全和执行的作用,起到对公司及股东的震慑和对潜在交易第三人的提示风险的作用。在股权冻结经公示后,即不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故一旦发现有此行为,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同时亦有利于防止出现公司股东恶意出售股权的行为发生。这样的股权冻结公示制度建立后,较好的平衡了各方的权利,对股权有较好的保全作用。

3.股权冻结范围的问题及建议

从《执行规定》第51-55条的规定看,目前,法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冻结股权的范围只包含了股权自益权中的分红权和股份转让权,对股权所包含的其他各项权能未作涉及。执行实践中的问题是,在人民法院依《执行规定》第51-55条的规定冻结被执行人所持股权的分红权、股份转让权后,公司、公司其他股东、被执行人通过行使共益权中的相关权能逃避执行。

因此,笔者建议,应对股权的冻结范围做出新的明确规定,将对股权的自益权和共益权中的各项权能的限制包含其中,被执行人所持股权各项权能的行使必须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审查,利害关系人对审查意见不服的可赋予其向上一级法院的复议的权利,为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审查及复议的期限应当尽可能设置得短一些。

东江 2014/2/14 0:57:52 4.股权执行中的几类问题及建议

①工商登记与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不一致的问题。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公司工商档案中的股东登记与股东名册的登记不一致的情况,如股份转让后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或者虽然工商登记与股东名册登记一致但股权的真正所有人为第三人的情况,如股东为规避法律进行隐名投资。在这两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公司股东资格是股权强制执行程序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也不同,有的法院以工商登记为准,认为隐名投资或股权转让协议仅在公司范围内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有的法院以股东名册登记为准,认为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工商登记变更只是基于行政管理考虑,不影响股东资格的消灭与取得;
还有的法院以实际出资或认购股权的事实为准,认为只有实际出资者才享有股东权,无论股东名册还是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都是公司的责任。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原因如下,首先,公司的工商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即使该登记有瑕疵,第三人仍可认为是真实的,并要求所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这是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的体现。其次,公司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文件,只对内产生约束力,且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内部资料也很容易被伪造;
再次,当事人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虽然自签订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这些协议也只能约束签约的双方当事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充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股权强制执行中,对公司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时应以工商登记为依据。

②分期出资的股权执行问题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上作出了较原公司法宽松的规定,即不要求在设立时一次全部缴清。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公司法》同时授予了公司章程对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自行约定的权利。这势必导致大量的尚在出资期限内分期缴纳出资的股权。这类股权的出现,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新的适用难题。解决此类股权的执行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公司章程如何看待的问题,强制执行和公司章程谁应该给对方让道的问题。笔者认为,公司章程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部分:对内具有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对抗股东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公司章程具有公示的效力,依照公示公信原则,公司章程是相对人据以判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公司法规定的必要登记事项的依据。因此,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的约定因登记而具有公信力,并产生对外效力,强制执行应尊重章程的规定。在执行时,应该按其实缴资本占全部股东的实缴资本的比例确定持股比例,依此持股比例来评估股权价值,待执行完毕后,由股权承受人按照章程的规定承担分期出资的责任。

四、立法建议

在我国,“执行难”一直是一个大问题,民事执行制度的不完善是其中一大原因,关于特殊财产权利(包括股权)的执行更是如此,对很多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实践操作性较差,无法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仿效国际上一些国家的作法,制订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将保全和执行的标的予以分门别类,并规定各类标的适用与之相适应的执行措施,特别要注意有关特殊财产权利(包括股权)的保全和执行问题。

(作者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庭始终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调解意识,讲究调解艺术,丰富调解手段,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有力地指导了人民调解工作。

一、制定方案

认真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为推进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促进我辖区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改革发展,我们对人民调解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二、具体措施

(一)对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做到“三明确”。

1、明确指导原则。要求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要依法进行,不得越位。即只能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不得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

2、明确责任。我庭指定了某人为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确定了具体的联系人及联系乡、镇,要求所联系乡镇的人民调解员在对个案调解过程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

3、明确工作日程。要求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到所联系乡镇司法所指导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所联系乡镇专职调

解员来集中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及调解观摩。

(二)建立庭与所两级联系制度。

由本院的法庭与各自确定联系的各乡镇司法所保持密切联系,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主要任务为:对人民调解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咨询;
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审理;
进行法制宣传活动,总结实践经验并上报院办汇总;
收集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学习借鉴;
根据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帮助所联系部门或社区、村委会查找涉法及规章方面的漏洞。

(三)开通法律热线。

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我庭开通了法律热线,由人民调解员具体负责热线电话的接听,可预约接受人民调解员的咨询,预约到所联系点进行业务指导,树立起尽心尽力的服务思想。

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便利当事人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使法庭的各项工作走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案件质量、办案效率、社会满意度都有所上升,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树立了人民法庭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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