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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稿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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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稿6篇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稿 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规则》对纪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稿6篇,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稿6篇

篇一: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稿

纪检监察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强决心,彰显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对于派驻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我将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今后的重要政治任务和行动指南,主动把自己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聚焦派驻监督首责,发挥政治监督作用,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深刻领会《规则》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规则》着眼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推进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学习《规则》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规则》对不同派驻方式的机构作出基本规范,明确了工作职责,细化了履职程序,推动派驻机构

 在法治道路上履职尽责,是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作为一名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我将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坚持以学为先,把《规则》作为工具书、案头卷,与纪检监察组的同事们一起精读、研读、解读,吃透精神、领会作用、把握精髓,做到深学细照笃行,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站位,不断提高“政治三力”,将践行“两个维护”贯穿于工作始终,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

 二 、 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重点对选人用人、行政审批、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等工作岗位和领域进行监督。

  三 、 多种形式、多渠道加强日常监管。要求所有驻点单位在机关大楼一楼放置意见箱,全面接受群众信函举报;向全社会公布 24 小时录音举报固定电话,随时接受当事人电话投诉;推动“三湘 e 监督”平台高效运行,提高群众参与监督力度;对举报箱和举报信函实施专人管理,确保投诉渠道保密、畅通。今年共受理各类信访投诉 13 件,目前办结 7 件,正在调查 6 件。

  四 、 重点事项跟踪监督。加强对所驻单位党组“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500 余户棚户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胜桥曹家堰和公园南塘

 水毁整治、市国土资源局 15 个 1880 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新增 7049 亩二期占补平衡项目、市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81公里贫困村“组组通”工程等重大事项,在决策、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组主动关注、积极跟进,确保依法依规。

  五 、 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今年共受理问题线索 x 起,已立案 x 人,已立案的案件办结 x 起,受党纪政纪处分 x 人,协同专案组查办大案要案 x 件。

 六 、 不定期开展作风突查。目前对各归口监督单位平均督查 x 次以上,对市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松散等情况进行通报 x 起;对 x 名干部上班自由散漫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对 x 名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建议限期到岗或责令辞退;联合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室对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和旅游局节假日值班作风情况突击检查 x 次,诫勉谈话 x 人。

  在上述工作中,我纪检监察组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这个主业,勇于担当、敢于作为、恪尽职守,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责任,切实加强关键环节、重点领域的监督指导,努力做到落实监督责任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

篇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稿

 用工匠精神做深做实做细纪检监察工作 ..................................................... 2 xx 市纪委监委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多措并举遏制“微腐败” ................ 5 聚焦“微权力”用好“靶向药”.................................................................. 6 用科学思维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 8 做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 11 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治监督 ........................................................................ 15 用心用情用力做群众利益的守护者 ........................................................... 19 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院 ................................................................................ 21 从审理视角审视案件查办中存在的问题 ................................................... 24 将质量意识贯穿执纪执法全过程................................................................ 27 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在“真”字上下功夫 ....................................... 29 派驻纪检监察组特色亮点创新工作经验交流发言材料 ........................... 31

 用工匠精神做深做实做细纪检监察工作 纪检监察的职业特点,决定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做党员干部的表率,勇于在社会矛盾纵横交错,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人情世故盛行的当下,切实做到不为人情所扰,不为亲情所困,不为友情所累,对“讲情面”者“不讲情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围绕现代化建设大局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秉承着如琢如磨、业精于勤的工匠精神,把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部署的各项任务同当前工作结合起来,立足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职责,聚精会神抓四风,心无旁骛反腐败,对标对表认真落实全会精神部署。

 培养“木匠精神”,善“锯”守规矩。木匠做工要求精准,会熟练使用绳墨、规和矩几种测量工具,做到方圆有度、尺寸分明,这是中国传统木匠的看家本领,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亦然。一是“陈绳墨”,分辨曲直。对纪检监察干部而言,这一“绳墨”就是讲政治,是行为准则。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党性强、作风硬,带头执行党的政策,带头守规矩,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做到

 “两个维护”。要牢记“七个有之”“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二是“规画圆”,心不变、脚不停。木匠用规画圆,一端固定,作为圆心,圆心不变,即初心不改,另一端围绕圆心旋转,则象征着纪检监察干部的脚步不停。纪检监察干部守初心、担使命,最基础、最根本的就是要维护好党内政治生态,但是初心易得,始终难守。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监督执纪的任务更艰巨,在推进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诸多困难和阻力,需要纪检监察干部永不停步,一刻不停歇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三是“矩画方”,有所戒、有所止。面对利益诱惑和考验,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有敬畏心,用好心中的“拐尺”,牢记“俸禄之外皆非法”,不要越“雷池”半步。要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心中要有戒尺,学会“锯”除“要害”,自我提升。

 培养“铁匠精神”,敢于动真碰硬。古有包公“铁肩担道义”、明察秋毫,今有“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韧劲。由此可见,古往今来“铁”字在中国文化中有着特别的意义。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当铁匠,以不怕烈火熏炙的胆量,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一是素质要过硬。纪检监察的职业特点,决定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做党员干部的表率,勇于在社会矛盾纵横交错,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人情世故盛行的当下,切实做到不为人情所扰,不为亲情所困,不为友情所累,

 对“讲情面”者“不讲情面”。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带头廉洁治家,始终保持“赶考”的清醒,保持对“腐蚀”“围猎”的警觉。二是作风要过硬。纪检监察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加强调查研究,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过程中破解难题,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本领要过硬。一个优秀的纪检监察干部光有素质、有胆识还不够,还要有铁匠般专业的锻造技术。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既要具备较强的理论修养,也要有能干事干成事的业务水平,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家里手。

 培养“泥匠精神”,学会统筹兼顾。一个出色的泥瓦匠在砌墙时,会在石块相互咬合后,再敷砂浆、校准绳。如果只是石块的简单堆砌,乱搭一通,最终也会倒塌,这就是在统筹兼顾中把握整体的艺术。纪检监察干部做工作也要像泥匠砌墙一样,既要从大局着手,又要考虑到每个石块的特征,才会实现“1+1 大于 2”的整体效果。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公报多次出现“一体”“统筹”“贯通”等词,这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注重运用统筹兼顾、一体推进科学方法的体现。无论是把监督贯穿于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还是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无论是一体做好巡视巡察、整改落实,还是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无论以系统施

 治、标本兼治的理念正风肃纪反腐,还是用好“四种形态”,综合发挥功效,统筹兼顾的理念都贯穿其中,这使得各个环节、步骤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工作的系统性、实效性不断增强。

 xx 市纪委监委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多措并举遏制“微腐败” xx 市纪委监委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要求,认真落实“两个责任”,从细处着眼,从微处入手,抓早抓小,把“微腐败”遏制在“微”阶段,使党员干部敬畏法律法规,让“微腐败”无处遁形。

 抓好“微教育”增强“免疫力” 立足日常监督,着重对党员干部身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动态研判。聚焦请客送礼、收送红包等“微问题”,定期组织“微教育”,通过主要领导集体谈话,讲廉政党课、约谈提醒等方式常“敲边鼓”“咬耳朵”,教育党员干部牢记职责,明辨是非,增强党员干部对各种诱惑的“免疫力”。

 用好“微时间”。针对被监管单位工作人员事务繁杂、时间动态分散的实际,派驻组力推见缝插针抓教育,把对党员干

 部教育融入到领导班子联席会、重点工作推进会之中,常提醒、常教育。以对服务对象的工作态度、考勤纪律、承诺事项、工作实效等问题为靶标,及时教育、谈心,纠治视线内的问题。善用 8 小时之外时间,抓住当前社会热点、工作特点和基层盲点为话题,有针对性地抛出“微话题”,鼓励党员干部参与。运用“微时间”的细水慢流式灌输,把优良传统、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潜移默化地注入思想,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补足精神之“钙”,从而消除“微腐败”侵蚀的空间。

 用好“微资源”。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以微信、抖音、学习强国、各级纪委监委公众号等新媒体,开展网上网下互动交流,紧密围绕工作生活点滴,嵌入法律法规要求和道德行为准则,让党员干部在评论、分享、点评中相互学习、相互影响、相互感召,培养党员干部学法守法、敬畏法律意识,根除微腐败滋生的温床。

 用好“微警示”,营造处处有警示、时时有提醒的教育氛围,推动市民政局等被监管单位设立廉政文化墙。派驻组微信工作群结合敏感节点利用微信、短信发送警示教育微信短信,把警示教育融入党员干部日常,通过警钟长鸣,让“微腐败”无处遁形,增强党员干部“免疫力”。

 聚焦“微权力”用好“靶向药” 关键少数重点查。通过经常性参加监管单位“三重一大”

 会议,组织单位主要领导述责述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个人有关重点事项报告、主要领导离任审计等方式,对权力较为集中、廉政风险较大的关键少数实施监督,确保关键少数不出问题。

 重要岗位经常查。紧紧抓住财务核销、设备采购、项目招标、人事任免等重要岗位,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档案,用好纪法标尺,对监察中发现的违规操作、人为干预、以权谋私等问题严肃查处,形成震慑。

 重要节点随机查。结合清明、端午、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及升学、入伍、婚庆等家庭生活大事,派驻组开展随机检查或暗访,重点访查收送礼品礼金、公车私用、公款吃喝、举办升学宴等违纪活动,使党员干部敬畏法律法规,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

 揪住“微毛病”剔除“病原体” 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发生在基层监管对象中“微腐败”问题,坚持“零容忍”,杜绝“宽松软”,坚持抓早抓小,遏隐患于未发。通过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对违纪现象和违纪行为,严格正风肃纪,决不姑息迁就,真正让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年初以来,整改问题 4 件,批评教育 8 人,立案 2 人。

 严肃追责问责。逐步压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主体责任缺失、履行责任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处一起,既处理当事人,又追究责任人,形成真抓真严,敢抓敢严,长抓长严的强大震慑。

 严把案后治理。对于典型的违规违纪案例,派驻组既依纪依法进行惩治,又对案件发生的原因、形成的教训及当事人的忏悔进行总结梳理,达到以案促改,堵塞制度漏洞,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治本效果。

 用科学思维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九届中纪委五次全会公报指出,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有力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围绕现代化建设大局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十四五”开好局提供坚强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 100 周年。

 在把握全局中强化战略思维。要有放眼大局的整体意识。要有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摒弃麻痹思想,必须深刻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复杂性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性,增强忧患意识,把

 “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坚决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违纪违法问题。要有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纪检监察干部要敢担当善作为,着力培养敢担当的气质,锤炼善作为的能力,坚定信念,坚强党性,砥砺坚如磐石的政治定力,以铁面执纪的实际行动、惩恶扬善的工作成效来体现对党的绝对忠诚,把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在统筹兼顾中强化辩证思维。要坚持一分为二。要用辩证的眼光去洞察纪检监察工作各方面的内涵实质,既要看到有利的一面,也要看到不利的一面;既要看到自身的优势,也要看到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既要看到发展的机遇,也要看到存在的风险与挑战。要坚持联系发展。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单一孤立地观察事物,用开放的胸怀和宽广的眼光谋发展、定战略、做决策,聚焦职能作用,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对上与对下的统一、谋划与落实的统一。要坚持抓住重点。纪检监察干部应主动聚焦“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在症结点上出实招、出妙招,做到重点突破、带动全盘,有力有序推进纪检监察工作。

 在整体筹划中强化系统思维。要强化全局意识。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深入研究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关联性和各项举措的耦合性,科学

 建立“十四五”规划总体目标,明确“路线图”,制定“时间表”,落实“责任人”。要加强分类指导。充分发挥领导机关“总调度”作用,搞好阶段划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时因地因情因宜,搞好分类指导、分片治理、分块整治,做到“立治有体、施治有序”。要把握节奏力道。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握特点,遵循规律,结合实际,在抓落实过程中,切实摒弃照搬照抄、生搬硬套,搞上下一般粗的做法。

 在防范风险中强化底线思维。要有原则意识。无论干什么工作,都要明确基本原则、基本方向和基本目标。要有短板意识。木桶的容量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纪检监察干部要有短板意识,正确对待亮点与成绩,摆脱看待间题的名利思想,树立直视问题的正确态度,拥有直面问题的宽广胸怀。要有“边界”意识。要增强政治鉴别力、政治敏感性,具有政治定力,进一步扫除思想之尘、作风之弊,对法纪制度要时刻怀有敬畏之心,做到不越边界、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要有“小节”意识。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在道德修养、生活情趣上务必注重小节,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自觉做到洁身自好、知足常乐、修身正行,“每日三省吾身”,积蓄做人的底气、做官的正气和做事的硬气。

 在兴利除弊中强化创新思维。要勇于更新观念。牢固树立“创新就是责任”“创新就是能力”“创新才能发展”的理念,坚决防止和克服不思进取、因循守旧、不敢创新、不愿创

 新的现象,多一点“吃螃蟹”精神,紧紧盯着新环境、新形势和新任务思考问题、研究问题、破解问题,自觉肩负起创新的责任和使命。要勤于总结反思。反思工作理念是否先进,反思只管局部不管全...

篇三: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稿

纪检监察组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 5 篇

  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一

 《规则》阐明了派驻机构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派驻机构“监督什么”“如何监督”,是新时代派驻机构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对于更好发挥派驻机构政治监督等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指导中,《规则》具体规定了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日常联系的 6 项内容、“室组”联合监督的 6 个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的 5 个事项及“组组”协作配合的 6 项工作,为派出机关相关部门与派驻机构之间、二者与地方纪委监委之间、派驻机构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指明了监督方向。

  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 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二

 《规则》对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协作机制、职责定位、管理监督等作出系统完善规定,对派驻机构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

 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成员,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强化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规则》对派驻机构如何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持续加强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做了详细规定,指导性、操作性强。下一步,我室将继续用好片区协作等制度,推动学习贯彻好《规则》,发挥好“室组地”联动作用,攥指成拳,不断提升监督质效。

  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三

 《规则》的出台,提振了派驻工作“三气”。一是底气,一系列制度设计推动派驻监督实现“有形监督”与“有效监督”相统一,最大程度地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二是力气,《规则》有助于打破一地一域的局限,促成同向发力、协助互动、监督有力的工作格局;三是勇气,《规则》细化了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各个方面,深化了派驻机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赋予我们坚持斗争、敢于斗争的勇气。

  派 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四

 《规则》对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彰显了党中央对派驻机构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将准确把握“两个确立”和“两个维护”的辩证统一关系,逐条逐项对照《规则》贯彻落实,切实找差距、补短板。以贯彻落实《规则》为契机,开展近距离常态化监督,将法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高度重视“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紧盯“关键少数”,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综合监督单位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

  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五

 《规则》的学习不能浅尝辄止,一是要与学习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与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二是正确处理好纪检监察组与综合监督部门的关系,督促其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形成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调、协作互促的工作格局;三是要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

篇四: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稿

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党课讲稿 近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社会公开发布。这是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基础性中央党内法规。

  《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着眼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更好发挥派驻监督作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规则》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

  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其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各层级各部门各领域得到贯彻落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不断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领导体制;十九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央纪委和地方纪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律检查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可以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经过近年来的实践探索,派驻机构改革不断深化,派驻监督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在充分汲取派驻监督历史经验,系统集成、总结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成果的基础上制定《规则》,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

  《规则》共 7 章 56 条,分为 3 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六章,是主体部分,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有关权限要求、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

  “《规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勇于自我革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强决心和意志,有利于更好发挥派驻监督作用,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

  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政治监督职责,将做到“两个维护”政治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

  “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规则》第 2 条对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思想作出明确规定。

 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规则》深刻把握党中央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强化派驻监督的政治要求,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守政治定位、突出政治责任三个方面,将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

  《规则》对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关系作出规范,规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实行派驻制度,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要求派驻机构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不断增强“派”的权威。

  同时,强调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总则部分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监督,并将这一要求贯穿《规则》各章的制度措施之中,为派驻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提供制度保证。

  这不仅有利于派驻机构牢牢把握政治使命,也有利于推动驻在单位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以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推进派驻监督实现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提升

  做实监督全覆盖,增强监督有效性,要通过组织制度创新,强化监督职能,真正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出了基本规范。在此基础上,《规则》将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的规定细化具体化,对各级各类派驻机构的设置方式、议事决策以及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责等作出系统规范,为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促进组织优势转化为监督新效能提供制度支持。

  《规则》规范派驻机构组织设置,既兼顾实践做法,又为改革留有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委向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但派驻方式、机构设置有所不同。《规则》既把握共性,明确纪委监委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又区别个性,适应各行业领域的党建工作体制和各地区实际,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不搞“一刀切”,强调可以按照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驻在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

  这意味着,派驻机构既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按照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从而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规则》第 7 条强调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履行监督专责。这既有利于派驻机构贴近监督,及时掌握驻在单位的相关情况,又可以确保派驻机构一心一意开展监督,防止因利益羁绊而不敢、不愿监督。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规则》规定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明确组务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任务,并规定派驻机构应当完善议事决策机制。“这是对《规则》第 4 条派驻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工作原则的具体落实,对于提高派驻机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促进完善常态化工作体制和监督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篇五: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稿

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研讨发言材料三篇

 第一篇

 同志们:

 刚才,xx 同志带领我们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进行了专题学习。按照 xx 书记指示,下面,我结合 xx 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谈谈我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的理解和体会,不当之处请各位同志们批评指正。

 2022 年 6 月 22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汲取派驻监督历史经验,有效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成果,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派驻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规则》彰显了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是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重要队伍。制

 定《规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勇于自我革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强决心和意志。

 (一)制定《规则》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自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决定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建立党内派驻监督制度起,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就承担着向派出机关报告驻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执行中央政策、决议情况,强化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重大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派驻机构改革,紧紧围绕“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有力保障了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规则》牢牢把握派驻监督政治使命,明确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履职程序,有利于推动驻在单位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以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制定《规则》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不断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领导体制;十九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央纪委和地方纪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律检查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规定,

 各级监委可以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各级纪委监委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改革举措落实落地,督促派驻机构认真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紧盯驻在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开展监督,探索形成“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机制。《规则》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成果进行系统集成、总结深化,有利于促进完善常态化工作体制和监督制度,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三)制定《规则》是充分履行派驻监督职责的有力保证。派驻监督是纪检监察专责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派驻监督范围进一步拓展、方式进一步丰富,对派驻机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在实践中,有的派驻机构还存在担当精神不强、聚焦主责主业不够、斗争本领不高等问题。《规则》明确派驻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通过对政治担当、作风建设、能力素质等方面提出更高标准,在组织和制度上提供更加有力保障,有利于推进派驻监督实现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提升,把监督保障执行的成果转化为促进完善发展的成效。

 (四)制定《规则》是推动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

 规化,派驻监督是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分级分类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金融企业、国有企业和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积极探索实践,形成了具有各自特点的经验做法。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对中央、省、市、县四级派驻机构工作一体作出规定。《规则》一体规范派驻机构的工作程序、审批流程和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职权范围,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自身监督,有利于促进派驻机构在法治轨道上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

 二、《规则》是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

 《规则》共 7 章 56 条,体例完整,内容丰富,可以分为 3 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六章,是主体部分,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有关权限要求、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我们要在全面学习理解《规则》的基础上,准确把握《规则》的主旨要义。

 (一)坚持职责定位,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责任。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各层级各部门各领域得到贯

 彻落实。《规则》深刻把握党中央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强化派驻监督的政治要求,坚持派驻机构职责定位,突出“两个维护”,为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提供制度保证。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指导思想中鲜明强调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确保派驻监督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二是坚守政治定位。准确把握派驻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实行派驻制度,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要求派驻机构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不断增强“派”的权威。三是突出政治责任。规定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派驻机构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监督,并将这一要求贯穿《规则》各章的制度措施之中。

 (二)规范组织设置,促进派驻机构在组织体系上发挥新效能。党章和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对纪委监委派驻纪检

 监察机构作出基本规范。《规则》将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的规定细化具体化,兼顾实践做法,为改革留有空间,对各级各类派驻机构的设置方式、议事决策以及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责等作出系统规范,促进组织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一是规范各级各类派驻机构设置。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委向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但在派驻方式、机构设置等方面有所不同。《规则》既把握共性,明确纪委监委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又区别个性,适应各行业领域的党建工作体制和各地区实际,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不搞“一刀切”,明确可以按照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驻在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二是强化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监督专责。明确其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这样规定,既有利于派驻机构贴近监督,及时掌握驻在单位的相关情况,又可以确保派驻机构一心一意开展监督,防止因利益羁绊而不敢、不愿监督。三是完善议事决策机制。规定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明确组务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任务。这是对《规则》第四条派驻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工作原

 则的具体落实,对于提高派驻机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三)完善领导体制,不断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体制机制,是实现派驻监督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关键所在。《规则》深入总结派驻监督实践做法,对各级党委、驻在单位、派出机关、驻在单位纪检机构、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派驻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等主体与派驻机构的关系作出具体规范,推动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监督有力的工作格局。一是强调党委的领导和驻在单位的支持配合。立足中央党内法规定位,对各级党委健全派驻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机制,听取纪委监委关于派驻监督工作汇报等作出规定,要求驻在单位主动向派驻机构通报重要情况和问题,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二是明确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规定纪委常委会和派出机关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对派驻机构进行领导指导的职责任务,具体规定监督检查部门日常联系的 6 项内容、“室组”联动监督的 6 个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的 5 个事项以及“组组”协作的 6 项工作,强化上下贯通、左右衔接、集成联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系统优势和作用。三是明确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进行指导检查。规定派驻机构督促、支持内设纪检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推动内设纪检机

 构监督实起来、执纪硬起来、作用发挥强起来。特别是充分发挥垂直管理单位组织制度优势,专门规定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各级纪检机构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监督责任。四是发挥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派驻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的协助职能。规定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明确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组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推动派驻机构提高办案质量,形成监督合力。

 (四)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履职程序,促进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工作职责与履职程序密不可分,职责列明派驻机构的工作内容,程序丰富细化履行职责的方法流程。《规则》第四章在概括规定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基础上,具体规定了派驻机构开展监督、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廉政教育、受理处置检举控告、参与核查、审查调查、处理处分、受理处置申诉等 8 项具体职责;第五章进一步对派驻机构的监督方式、执纪执法流程和审批权限、处理处分程序等作出系统规范。一是聚焦主责主业,明确监督重点。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定派驻机构重点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对党忠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依规依法

 履职用权等情况。这些内容是对纪委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重申和强调。突出“关键少数”,将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作为重点监督对象,通过管好“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二是细化监督方式,强化报告制度。规定派驻机构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通过参加会议、谈心谈话、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沟通情况、分析研判、廉政把关、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发挥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明确把报告作为强有力的监督抓手,要求派驻机构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重要问题、重要事项。三是支持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会商沟通制度、通报情况制度作出规范,细化规定了派驻机构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巡视巡察的 4 项工作,推动压紧压实驻在单位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更好实现对所有监督对象的监督全覆盖。四是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权限。对派驻机构线索处置、立案审批、措施使用、审理、党纪政务处分、问责、移送起诉等执纪执法流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 7 个报派出机关审批或备案、3 个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的事项,体现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制约和监督,推动派驻机构在法治轨道上履行职责。

 (五)强化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打铁必须自身硬。建设高质量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是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规则》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统一,针对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对派驻机构自身建设提出严的措施和要求。一是强调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要求派驻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各项建设。注重强化对派驻机构干部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切实提高政治素质,提升专业能力,增强斗争本领。二是加强派驻机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要求派出机关严把派驻机构干部入口关,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人员交流、考核培训,不断提升派驻机构干部能力素质。健全派驻机构内控机制,规定完善回避、保密、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办案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三是强化对派驻机构干部的管理约束。要求派驻机构树牢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和派出机关的管理监督,主动接受驻在单位监督,强化派...

篇六: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发言稿

dash; 1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2022 年 6 月 2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2 年 6 月22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 2 —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第四条 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第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

 — 3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第七条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第八条 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派驻机构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第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第三章 领导体制

 — 4 —第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第十一条 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五)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 5 —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第十六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三)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管辖;

 — 6 —(四)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 7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第二十一条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 8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一)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二)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三)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第二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第二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 9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一)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派驻机构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一)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 10 —(二)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对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驻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置工作。第五章 履职程序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 11 —(五)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巡视巡察、法规法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通报问题。(六)分析研判。分析信访举报、党风廉政等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七)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八)实地调查。开展驻点调研、现场核查,精准发现驻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九)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第三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派驻机构应当经常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党风廉政状况进行分析,每年向派出机关提交专题报告。第三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定期会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情况派员参加。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等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完善有关制度措施。

 — 12 —第三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向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三十六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提供以下协助:(一)通报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二)处置内部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三)检查整改责任落实情况;(四)其他协助内部巡视巡察的工作。第三十七条 派驻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意见应当自收到线索之日起 1 个月内提出。处置问题线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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