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学校卫生检查工作指引
市卫生健康委学校卫生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学校教学环境需检查如下事项:
1.检查学校落实教学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教室通风设施是否合格,教室是否设通气窗并保证通风良好;教室墙壁和顶棚是否为白色或浅色,窗户是否为无色透明玻璃;单侧采光是否从座位左侧入,双采光主采光窗是否设在左侧;教室是否装设有效的人工照明,灯管是否垂直黑板且为控照式灯具;是否有防眩光措施,即教室是否设窗帘(防止窗的直接眩光),黑板表面是否以耐磨无光泽的材料制成(防止黑板的反射眩光);黑板是否有破损、眩光;检查每间教室是否至少设有 2 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是否每人一席; 2.检查学校落实生活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宿舍通风设施是否合格,教室是否设通气窗并保证通风良好,宿舍是否保证通风良好(寒冷地区宿舍应设有换气窗);检查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是否相距 30 米以上;检查学生宿舍是否一人一床并设有厕所、盥洗设施等。
(二)对学校传染病防控需检查如下事项:
1.检查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要求情况:学校是否有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一案”即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八制”即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学生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学生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等制度);寄宿制或 600 名学生以上非寄宿制学校是否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 名学生以下非寄宿制学校是否配备保健老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寄宿制学校是否设置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是否根据规模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学校是否有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及管理制度;学校是否有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学校是否有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记录等。
2.检查学校落实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学校是否建立学生健康体检档案;是否每年
实施一次学生健康体检;是否开展学生常见病防治;是否开展地方病防控;学校是否定期(每学期 1 次)开展健康生活方式、营养和慢性病预防知识教育和宣传活动;学校卫生机构是否持有有效执业许可证等。
(三)对学校生活饮用水需检查如下事项:检查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检查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是否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检查二次供水蓄水设施是否定期(每年一次)清洗、消毒;检查分散式供水是否有卫生安全防护设施并对水质进行消毒;检查学校是否配备专(兼)职供水人员,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上岗;检查涉水产品是否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检查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水源卫生防护是否合格;检查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是否有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检查二次供水蓄水池周围是否有污染源等。
(四)对学校公共场所需检查如下事项:检查学校落实校内公共场所卫生要求情况:校内游泳场所是否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校内公共浴室是否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五)对学校监督协管服务需检查如下事项:检查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检查学校卫生是否纳入卫生监督协管,包括日常巡查、宣传教育、业务培训。
三、检查依据 (一)《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二)《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四条 学校卫生监督职责:
(一)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 (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 (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 (四)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
(五)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六)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 (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八)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时,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卫生特点,突出中小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监督工作重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本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