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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学习心得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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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学习心得7篇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学习心得 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5篇 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学习心得7篇,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学习心得7篇

篇一: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学习心得

纪检监察组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 5 篇

  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一

 《规则》阐明了派驻机构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派驻机构“监督什么”“如何监督”,是新时代派驻机构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对于更好发挥派驻机构政治监督等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指导中,《规则》具体规定了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日常联系的 6 项内容、“室组”联合监督的 6 个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的 5 个事项及“组组”协作配合的 6 项工作,为派出机关相关部门与派驻机构之间、二者与地方纪委监委之间、派驻机构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指明了监督方向。

  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 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二

 《规则》对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协作机制、职责定位、管理监督等作出系统完善规定,对派驻机构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

 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成员,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强化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规则》对派驻机构如何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持续加强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做了详细规定,指导性、操作性强。下一步,我室将继续用好片区协作等制度,推动学习贯彻好《规则》,发挥好“室组地”联动作用,攥指成拳,不断提升监督质效。

  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三

 《规则》的出台,提振了派驻工作“三气”。一是底气,一系列制度设计推动派驻监督实现“有形监督”与“有效监督”相统一,最大程度地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二是力气,《规则》有助于打破一地一域的局限,促成同向发力、协助互动、监督有力的工作格局;三是勇气,《规则》细化了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各个方面,深化了派驻机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赋予我们坚持斗争、敢于斗争的勇气。

  派 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四

 《规则》对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彰显了党中央对派驻机构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将准确把握“两个确立”和“两个维护”的辩证统一关系,逐条逐项对照《规则》贯彻落实,切实找差距、补短板。以贯彻落实《规则》为契机,开展近距离常态化监督,将法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高度重视“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紧盯“关键少数”,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综合监督单位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

  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心得体会五

 《规则》的学习不能浅尝辄止,一是要与学习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与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二是正确处理好纪检监察组与综合监督部门的关系,督促其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形成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调、协作互促的工作格局;三是要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

篇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学习心得

监察干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规则》的印发,对进一步做好派驻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我们将立足工作实际,全面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日常监督,增强执行《规则》的自觉性,对标对表《规则》要求,严格依照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强化自身建设,深刻领会《规则》的核心要义和精髓,把《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坚持严的标准,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高免疫力。

 我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就如何全面打赢全面反腐败斗争胜利,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提高政治站位,践行“两个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要带头讲政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加强政治监督,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提供坚强纪律

 保障。

 其次强化政法素养,提升业务水平。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拓展业务知识的深度和广度,紧紧围绕监督执纪规则、规定和业务流程等纪法要求,通过跟班学习,跟案学习和全员培训等形式,以及虚心向领导、前辈请教,努力做到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规则,确保在监督执纪的每一个环节做到规范化、法制化,强化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再次敢于动真碰硬,勇于担当作为。牢牢把握“监督”第一职责,敢于监督,敢于“碰钉子”、啃“硬骨头”,坚决同一切腐败现象作斗争,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工作中不做“老好人”,做到既坚持原则又灵活主动,努力提升运用政策理论和党纪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坚持自我革命,永葆清廉本色。在加强政治建设、锤炼过硬本领、强化自我约束上作表率。以自我革命精神坚决杜绝“灯下黑”,主动接受党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加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总之,《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派驻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我组将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加强对《规则》的学习领会,

 把《规则》作为工作指南和行为规范,聚焦主责主业,不断提升派驻监督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能力,促进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对驻在单位的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进一步发挥“驻”的优势,提升监督效能。

篇三: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学习心得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从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方面对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注入了强大的信心和动力。

 一、给派驻纪检组 “ 增底气 ” 、 “ 接地气 ” 。

 《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派驻机构指导思想、角色定位、工作原则、领导体制,为我们派驻纪检组更好发挥派的权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和前提。使我们纪检组有了工作的底气,树立了履职信心。《规则》进一步对派驻机构的职责内容,履职程序,以及对派驻监督的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对象作了明确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我们如何发挥驻的优势,做好派驻监督指明了方向。

 二、学好《规则》,关键在吃透精神,抓好实践运用。

 结合平时工作实践,纪检组派驻监督主要是政治监督,聚焦主责主业。但没有离开政治的业务,也没有离开业务的政治,所以我们的政治监督还是要围绕党组重点工作的开展,监督关键少数以及党员干部贯彻执行上级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围绕党组履行监督主体责任,做好协助职责和监督专

 责,推动两个责任同向发力,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我们日常监督的重点是要知道驻在部门干部在做什么,是怎么做的,做的结果如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只有搞清楚这几个问题,才能提升监督质效!所以我们纪检组平时监督的着力点也聚焦这些职责强的职能科室部门,把监督探头放进职能科室和专项工作中去,了解掌握政策规定,熟悉业务流程,排查廉政风险点,深入科室开展督查调研,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提出监察建议,要求切实整改!力争久久为功,从而规范权力运行。

 三、学好《规则》,切实找差距补不足。

 对照规则,当下纪检组确实还存在专业知识不强、监督方法不多、执纪执法案件办理少、斗争精神不足的问题。

 《规则》的颁布施行,彰显了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为派驻机构充分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了有力保证。我们将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与学习各项业务知识结合起来,做到深学细照笃行;围绕监督第一职责,用好廉政教育、谈心谈话、参加会议、签订廉政承诺书等,常敲警钟、筑牢防线,增强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强化自身建设,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主动自觉接受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以严的标准,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篇四: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学习心得

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专责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6月28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全文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则共计7章56条,包括总则、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附则等内容,是一部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基础性中央党内法规。

 目录C O N T E N T01坚守职责定位02规范组织设置03完善领导体制04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履职程序05强化管理监督

 第一部分

 坚守职责定位规则深刻把握党中央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强化派驻监督的政治要求,坚持派驻机构职责定位,突出“两个维护”,为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提供制度保证。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守政治定位、突出政治责任,是规则的突出亮点。以坚守政治定位为例,规则明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实行派驻制度,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要求派驻机构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不断增强“派”的权威。“规则牢牢把握派驻监督政治使命,明确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履职程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推动驻在单位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以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部分

 规范组织设置党章和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对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出了基本规范。规则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的规定细化、具体化,对各级各类派驻机构的设置方式、议事决策以及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责等作出系统规范。在规范各级各类派驻机构设置方面,规则既把握共性,明确纪委监委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又区别个性,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不搞“一刀切”,强调可以按照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驻在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与此同时,规则还强化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监督专责,明确其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这样规定既有利于派驻机构贴近监督,及时掌握驻在单位的相关情况,又可以确保派驻机构一心一意开展监督,防止因利益羁绊而不敢、不愿监督。此外,规则规定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明确组务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任务,对于提高派驻机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部分

 完善领导体制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体制机制,是实现派驻监督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关键所在。立足中央党内法规定位,规则对各级党委健全派驻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机制,听取纪委监委关于派驻监督工作汇报等作出规定,要求驻在单位主动向派驻机构通报重要情况和问题,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规则明确,派出机关对派出机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同时规定了纪委常委会、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和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对派驻机构进行领导指导的职责任务,具体规定了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日常联系的6项内容、“室组”联动监督的6个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的5个事项以及“组组”协作的6项工作。规则还明确,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进行指导检查,如督促、支持内设纪检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等。特别是充分发挥垂直管理单位组织制度优势,专门规定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各级纪检机构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监督责任。

 完善领导体制“规则注重发挥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派驻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的协助职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规则规定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明确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相关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推动派驻机构提高办案质量,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部分

 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履职程序规则分别在第四、五章对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履职程序作出明确和细化,以此促进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在监督重点上,规则突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将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作为重点监督对象,通过管好“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

 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履职程序规则对派驻机构的监督方式进行了细化,规定派驻机构应当通过参加会议、谈心谈话、听取汇报等多种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发挥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同时规则强化了报告制度,明确把报告作为强有力的监督抓手,要求派驻机构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在履职程序一章中,规则对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会商沟通制度、通报情况制度作出规范,细化规定了派驻机构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内部巡视巡察的具体内容,推动压紧压实驻在单位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更好实现对所有监督对象的监督全覆盖。

 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履职程序规则对派驻机构线索处置、立案审批、措施使用、审理、党纪政务处分、问责、移送起诉等执纪执法流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报派出机关审批或备案、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的事项,推动派驻机构在法治轨道上履行职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规则特别规定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立案和副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立案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审批,体现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制约和监督。

 第五部分

 强化管理监督规则首先强调派驻机构要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同时要求派出机关严把派驻机构干部入口关,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人员交流、考核培训,不断提升派驻机构干部能力素质。要求健全内控机制,规定派驻机构完善回避、保密和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办案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此外,规则强化对派驻机构干部的管理约束,要求派驻机构接受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和派出机关的管理监督,自觉接受驻在单位监督,强化派驻机构自我监督,对存在违规违纪违法和失职失责行为的,严肃追责问责,切实防治“灯下黑”。规则针对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完善体制机制,对派驻机构自身建设提出严的措施和要求。

 强化管理监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通过制定规则给派驻机构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勇于自我革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强决心和意志,对于更好发挥派驻机构政治监督职能作用,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则针对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完善体制机制,对派驻机构自身建设提出严的措施和要求。

篇五: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学习心得

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研讨发言材料三篇

 第一篇

 同志们:

 刚才,xx 同志带领我们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进行了专题学习。按照 xx 书记指示,下面,我结合 xx 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谈谈我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的理解和体会,不当之处请各位同志们批评指正。

 2022 年 6 月 22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汲取派驻监督历史经验,有效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成果,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派驻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规则》彰显了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是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重要队伍。制

 定《规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勇于自我革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强决心和意志。

 (一)制定《规则》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自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决定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建立党内派驻监督制度起,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就承担着向派出机关报告驻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执行中央政策、决议情况,强化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重大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派驻机构改革,紧紧围绕“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有力保障了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规则》牢牢把握派驻监督政治使命,明确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履职程序,有利于推动驻在单位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以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制定《规则》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不断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领导体制;十九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央纪委和地方纪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律检查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规定,

 各级监委可以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各级纪委监委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改革举措落实落地,督促派驻机构认真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紧盯驻在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开展监督,探索形成“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机制。《规则》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成果进行系统集成、总结深化,有利于促进完善常态化工作体制和监督制度,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三)制定《规则》是充分履行派驻监督职责的有力保证。派驻监督是纪检监察专责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派驻监督范围进一步拓展、方式进一步丰富,对派驻机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在实践中,有的派驻机构还存在担当精神不强、聚焦主责主业不够、斗争本领不高等问题。《规则》明确派驻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通过对政治担当、作风建设、能力素质等方面提出更高标准,在组织和制度上提供更加有力保障,有利于推进派驻监督实现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提升,把监督保障执行的成果转化为促进完善发展的成效。

 (四)制定《规则》是推动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举措。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

 规化,派驻监督是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分级分类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金融企业、国有企业和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积极探索实践,形成了具有各自特点的经验做法。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对中央、省、市、县四级派驻机构工作一体作出规定。《规则》一体规范派驻机构的工作程序、审批流程和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职权范围,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自身监督,有利于促进派驻机构在法治轨道上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

 二、《规则》是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

 《规则》共 7 章 56 条,体例完整,内容丰富,可以分为 3 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六章,是主体部分,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有关权限要求、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我们要在全面学习理解《规则》的基础上,准确把握《规则》的主旨要义。

 (一)坚持职责定位,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责任。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各层级各部门各领域得到贯

 彻落实。《规则》深刻把握党中央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强化派驻监督的政治要求,坚持派驻机构职责定位,突出“两个维护”,为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提供制度保证。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指导思想中鲜明强调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确保派驻监督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二是坚守政治定位。准确把握派驻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实行派驻制度,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要求派驻机构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不断增强“派”的权威。三是突出政治责任。规定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派驻机构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监督,并将这一要求贯穿《规则》各章的制度措施之中。

 (二)规范组织设置,促进派驻机构在组织体系上发挥新效能。党章和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对纪委监委派驻纪检

 监察机构作出基本规范。《规则》将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的规定细化具体化,兼顾实践做法,为改革留有空间,对各级各类派驻机构的设置方式、议事决策以及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责等作出系统规范,促进组织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一是规范各级各类派驻机构设置。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委向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但在派驻方式、机构设置等方面有所不同。《规则》既把握共性,明确纪委监委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又区别个性,适应各行业领域的党建工作体制和各地区实际,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不搞“一刀切”,明确可以按照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驻在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二是强化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监督专责。明确其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这样规定,既有利于派驻机构贴近监督,及时掌握驻在单位的相关情况,又可以确保派驻机构一心一意开展监督,防止因利益羁绊而不敢、不愿监督。三是完善议事决策机制。规定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明确组务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任务。这是对《规则》第四条派驻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工作原

 则的具体落实,对于提高派驻机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三)完善领导体制,不断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体制机制,是实现派驻监督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关键所在。《规则》深入总结派驻监督实践做法,对各级党委、驻在单位、派出机关、驻在单位纪检机构、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派驻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等主体与派驻机构的关系作出具体规范,推动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监督有力的工作格局。一是强调党委的领导和驻在单位的支持配合。立足中央党内法规定位,对各级党委健全派驻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机制,听取纪委监委关于派驻监督工作汇报等作出规定,要求驻在单位主动向派驻机构通报重要情况和问题,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二是明确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规定纪委常委会和派出机关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对派驻机构进行领导指导的职责任务,具体规定监督检查部门日常联系的 6 项内容、“室组”联动监督的 6 个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的 5 个事项以及“组组”协作的 6 项工作,强化上下贯通、左右衔接、集成联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系统优势和作用。三是明确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进行指导检查。规定派驻机构督促、支持内设纪检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推动内设纪检机

 构监督实起来、执纪硬起来、作用发挥强起来。特别是充分发挥垂直管理单位组织制度优势,专门规定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各级纪检机构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监督责任。四是发挥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派驻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的协助职能。规定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明确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组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推动派驻机构提高办案质量,形成监督合力。

 (四)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履职程序,促进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工作职责与履职程序密不可分,职责列明派驻机构的工作内容,程序丰富细化履行职责的方法流程。《规则》第四章在概括规定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基础上,具体规定了派驻机构开展监督、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廉政教育、受理处置检举控告、参与核查、审查调查、处理处分、受理处置申诉等 8 项具体职责;第五章进一步对派驻机构的监督方式、执纪执法流程和审批权限、处理处分程序等作出系统规范。一是聚焦主责主业,明确监督重点。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定派驻机构重点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对党忠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依规依法

 履职用权等情况。这些内容是对纪委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重申和强调。突出“关键少数”,将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作为重点监督对象,通过管好“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二是细化监督方式,强化报告制度。规定派驻机构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通过参加会议、谈心谈话、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沟通情况、分析研判、廉政把关、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发挥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明确把报告作为强有力的监督抓手,要求派驻机构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重要问题、重要事项。三是支持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会商沟通制度、通报情况制度作出规范,细化规定了派驻机构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巡视巡察的 4 项工作,推动压紧压实驻在单位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更好实现对所有监督对象的监督全覆盖。四是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权限。对派驻机构线索处置、立案审批、措施使用、审理、党纪政务处分、问责、移送起诉等执纪执法流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 7 个报派出机关审批或备案、3 个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的事项,体现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制约和监督,推动派驻机构在法治轨道上履行职责。

 (五)强化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打铁必须自身硬。建设高质量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是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规则》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统一,针对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对派驻机构自身建设提出严的措施和要求。一是强调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要求派驻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各项建设。注重强化对派驻机构干部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切实提高政治素质,提升专业能力,增强斗争本领。二是加强派驻机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要求派出机关严把派驻机构干部入口关,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人员交流、考核培训,不断提升派驻机构干部能力素质。健全派驻机构内控机制,规定完善回避、保密、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办案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三是强化对派驻机构干部的管理约束。要求派驻机构树牢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和派出机关的管理监督,主动接受驻在单位监督,强化派...

篇六: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学习心得

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2022年6月22日发布这里输入单位名称及组织名称解读学习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前言P E R F A C E

 纪检监察机关目录C O N T E N T S1 《规则》发布的重大意义2 《规则》逐条解读学习3 如何贯彻落实《规则》

 《规则》发布的重大意义

 -5-《规则》发布的重大意义《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出台意义《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着眼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推进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知指出

 《规则》逐条解读学习

 -7-《规则》逐条解读学习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五章 履职程序 第六章 管理监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的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重要意义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10-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 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11-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1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2 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六条工作原则3 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4 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5 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6 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12-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 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组织设置

 -14-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六条派驻机构应当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

 -15-第二章 组织设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16-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七条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 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第八条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 副职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派驻机构 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 、 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 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

 -17-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九条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 监督检查 审查调查 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 相互制约的原则 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

 第三章领导体制

 -19-第三章 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第十条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第十一条

 -20-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第十二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

 -21-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五)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22-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第十四条(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23-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第十五条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第十六条(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三)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管辖;(四)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

 -24-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第十七条(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

 -25-第三章 领导体制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第十八条• 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

 -26-第三章 领导体制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 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第二十一条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

 第四章工作职责

 -28-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第二十三条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1 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2 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3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4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29-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四条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1 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2 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3 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4 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

 -30-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五条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第二十六条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第二十七条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第二十八条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31-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1 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2 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3 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 派驻机构 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派驻机构 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32-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三十条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第三十一条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1 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2 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3 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对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驻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第五章履职程序

 -34-第五章 履职程序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35-第五章 履职程序(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五)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

篇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学习心得

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C O N T E N T S01030204

 01

 2022 年6 6 月 2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02

 通知指出,《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着眼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推进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3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派驻监督机制。党组(党委)要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各级纪委监委要推动派驻机构聚焦主责主业,更好发挥政治监督作用,加强对派驻机构及其干部的管理约束,坚决防治“灯下黑”。执行《规则》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04

 全文目录第一章 总则01第三章 领导体制03第五章 履职程序05第二章 组织设置02第四章 工作职责04第六章 管理监督0607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第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设置02

 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第七条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

 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八条 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派驻机构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第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

 第三章 领导体制03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第十一条 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五)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第十六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三)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管辖;(四)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领导体制第二十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第二十一条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四章 工作职责04

 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一)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二)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三)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

 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第二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一)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派驻机构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一)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二)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对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驻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第五章 履职程序05

 第五章 履职程序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五)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巡视巡察、法规法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通报问题。(六)分析研判。分析信访举报、党风廉政等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七)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八)实地调查。开展驻点调研、现场核查,精准发现驻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九)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

 第五章 履职程序第三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派驻机构应当经常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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