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地市非法人机构7篇
事业单位地市非法人机构7篇事业单位地市非法人机构 经济管理行业经济 72017年111月 第第33卷·161· 浅谈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存在问题及对策 徐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地市非法人机构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事业单位地市非法人机构
管理 行业经济7 2017 年 1 11 月
第 第 3 3 卷· 161 ·
浅谈事业 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存在问题及对策
徐淑敏
郑树芳
周立格
郭彦青
河北省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摘要:近年来,一些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因人设岗,换一任主要领导就更换一批内设机构名称、增加新的内设机构等现象非常严重。怎样才能解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人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实践,简单谈谈自己的认识。
关键词:事业单位;机构设置;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616(2017)3-0161-01
1 引言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是编制管理和人事管理的组成部分。近年来,一些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过多过乱的现象非常严重。如因人设岗、换一任主要领导就更换一批内设机构名称和增加新的内设机构等等。虽然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不断创新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机制,减少或取消编制,也遏制了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增加。但是,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过多过乱的问题,仍是编制和人事管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2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 开展内设机构改革,是实现事 业单位改革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正处在改革深水区,各类事业单位全面进行清理规范,优化事业单位资源和结构,事业编制也相应的减少或取消,开展内设机构改革,是健全机构运行机制的必然要求。内设机构是事业单位运行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源要素(包括人力、关系、物质等)的基本载体,其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机构运行的效率和效果。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过多,被过度细分,甚至具有相同业务和属性的人员被配置到不同的内设机构,导致工作重复或相互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各部门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要健全完善机构运行机制,就必须优化配置,推行内设机构改革。
2.2 开展内设机构改革,是优化单位资源配置的必然要求
2016 年,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省直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省直现有事业编制总体按照 10%的比例核减,对人员编制较多、职责任务弱化的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精简比例,加大事业单位精简力度,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因此,开展内设机构改革,是优化单位资源配置的必然要求,只有对内设机构进行整合,对人力资源进行再优化再配置,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技术人员的效率。
3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现状及问题分析
3.1 内设机构设置过多过乱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应坚持精干高效、加强一线的原则,按照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实际确定。但是,现实情况截然不同,以某水利某事业单位为例,单位编制 80人,13 个内设机构,其中 2 个人的科室有 3 个,占内设机构总数的 23.08%;4 人科室 2 个,占内设机构总数的 15.38%;业务相似机构 2 个,虽名称不同,但所从事的业务 30%相同,相互之间职责交叉。由此可见,不合理的内设机构设置,分散了有效的办事效率,造成了官多兵少、一线技术骨干缺乏等问题。
3.2
内设机构设置只增无减
事业单位设置内设机构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要将承担内部政务、事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综合设置,按编定岗,按岗定人。但是,在内设机构设置时,各单位有各单位的做法,多数是因人设岗,换一任主要领导就更换一批内设机构名称或增加新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只增无减。
3.3 内设机构的备案人数与实有人数不符
多年来,机构编制部门侧重于对编制总额的管理,内设机构设置和编制的“二次分配”基本由部门和单位确定。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人员分配以最低限额为标准,尽量将内设机构设置到最多,科级职数设置到最多。内设机构的变动由主管部门审批,而主管部门也不实地检查,有些单位为了增加科级人数,内设机构备案的人数往往与现实不相符。
4 强化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的对策
4.1 明确内设机构设置原则
以“机构精简、避免重叠,职责统一、避免交叉”为指导思想,坚持精简效能、从严控制的原则设置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内设机构设置不与上、下级部门对应,防止出现分工过细、人员不足,职能交叉、相互扯皮,任务不均、资源浪费等问题。对职责单一、人员编制较少的事业单位不设立内设机构;对符合设置内设机构条件的,从严从紧控制,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内设机构设置的,确保新调整后内设机构不突破现有内设机构总数。
4.2 规范内设机构设置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确保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处于一个合理可控的水平。编制部门应对内设机构的名称、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科级干部职数、机构层次等方面进行明确要求和规范。一是机构名称要规范,应当体现所承担的主要职责任务。二是内设机构的职责任务是事业单位主要职责的分解,严格限定在本部门主要职责范围内,不得派生出新的职责。三是内设机构科级干部职数一般按1-2 名配备。四是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只设科(室)一层。严禁擅自加挂各类临时机构,对属于职能调整、确需加挂牌子的,一律按程序报批。
4.3 严格内设机构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及科级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规程》集中统一审批。凡涉及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以及科级干部职数的核定、增减变化等,由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内设机构。机构编制部门不仅对编制总额进行管理,也要对编制的“二次分配”进行管理,严格控制编制的二次分配,防止内设机构过多过乱,从而也防止换一届领导就更换一批内设机构,同时也避免了因人设岗,增加内设机构的问题出现。
本文以河北省水利系统性质相同的事业单位调研为基础,粗浅阐述了对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的认识,希望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总之,为规范内设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原则、设置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和工作纪律,不断推进机构编制精细化管理进程。
参考文献 [1]曾琼,邓萍.检察内设机构的科学设置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5,(02):60-62. [2]孔璋,程相鹏.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改革问题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16(06):96-106. [3]沈希,李海宗.我国中职学校内设机构设置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12):22-24+49. [4]闫海峰,王珂.宁阳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J].机构与行政,2013,(04):50.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研究)
篇二:事业单位地市非法人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 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第四条 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 资金、 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十)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十一)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第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支出的确定必须与收入相互配比。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 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
纳税收入总额
=支出总额应×————————
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
收入总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 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 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八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支出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 经税务机关批准, 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 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
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 2%、14%、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
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 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第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 ×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
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
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2.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 10 年;
3.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 5 年。
(四)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因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 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成本或有关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直线法摊销。
第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 号)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向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上交上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相应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 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三)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四)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九)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设立在经济特区等低税率地区下属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 应按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差额。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弥补。以前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的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进行亏损弥补。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 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制下发,供纳税人、代理单位和税务机关使用。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又不能正确地申报按分摊比例法等合理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
篇三:事业单位地市非法人机构
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教〔 2012〕 242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有关人民团体,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 了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192 号) 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36 号)
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2 年 8 月 5 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
财政部驻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2012 年 8 月 20 日
附件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192 号) 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 号)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 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 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占有、 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正本、 副本)》( 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
记证》), 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 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 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 资产处置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正本、 副本)》( 以下简称《企业产权登记证》)
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 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各类产权登记表是办理各项产权登记事项应当 提交的重要材料,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事业单位或其所办企业核发、 换发、 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或《企业产权登记证》。
第五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企业产权登记证》 和产权登记表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印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单位名 称、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 期;
( 二)
单位( 性质)
分类、 主管部门、 财务预算信息、 管理级次、 编制人数;
( 三)
单位资产总额、 国有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总额、 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 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 四)
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规章制度, 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负 责组织实施本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中 央垂直管理部门 所属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在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 由财政部负责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办理变动、 注销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 单位改制, 资产出租、 出借, 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或备案等财政审批手续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向受理部门、 单位出具《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如未按照规定出具《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受理部门、 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节
登记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 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占有产权登记适用 于新设立和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新设立事业单位应当 在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六十日 内,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申请办理时, 单位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占有登记)》, 并提交下列文件、 证件及有关资料:
( 一)
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
( 二)
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 三)
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 四)
设置抵押、 质押、 留置或提供保证、 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 五)
涉及土地、 林地、 海域、 房屋、 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 六)
涉及对外投资的, 应当提供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批复;
( 七)
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 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 八)
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 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占有登记)》, 除提交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外, 还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证件及有关资料:
( 一)
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第十四条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事业单位发生分立、 合并、部分改制, 以及单位名 称、 单位( 性质)
分类、 人员 编制数、 主管部门、 管理级次、 预算级次发生变化, 以及国有资产金额一次或累计变动超过国有资产总额 20%( 含)
的行为事项。
发生上述变动事项的事业单位应当自 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之日 起六十日 内,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申请办理时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变动登记)》, 并提交下列文件、 证件及有关资料:
( 一)
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
( 二)
单位决议或会议纪要,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的批复文件;
( 三)《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副本;
(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 五)
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六)
设置抵押、 质押、 留置或提供保证、 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 七)
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 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 八)
涉及土地、 林地、 海域、 房屋、 车辆等重要资产的,
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 九)
涉及资产处置的, 应当提交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 十)
涉及对外投资情况发生变动的, 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 十一)
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因分立、 合并、 依法撤销或改制等原因被整体清算、 注销和划转的事业单位。
此类单位应当自 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 等审批机关批准上述行为之日 起六十日内,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申请办理时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注销登记)》, 并提交下列文件、 证件及有关资料:
( 一)
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 二)
单位决议或会议纪要,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批复, 以及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注销备案公告;
( 三)
单位的清算报告;
( 四)
单位的资产清查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或备案文件;
( 五)
事业单位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 应当提交有偿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经相关部门批复的转制方案;
( 六)
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七)
设置抵押、 质押、 留置或提供保证、 定金以及资产被
司法机关冻结的, 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 八)《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正本、 副本;
( 九)
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 十)
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节
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程序如下:
( 一)
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 提交有关文件、 证件及资料;
( 二)
报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
( 三)
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 四)
财政部门依据审定合格的设立、 变动、 注销情况予以核发、 换发或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国有资产的状况以按照规定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时财政部门审定的数额为准。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财政部门应当要求其更正, 拒不更正的, 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 一)
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或提交的文件、 证件及有关资料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 二)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依法折股, 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或备案的;
( 三)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 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在补办产权登记时, 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若设置抵押、 质押、 留置或提供保证、 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应当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如实向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被注销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 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 发生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 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核准事业单位注销产权登记后, 应当及时收回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正本、 副本。
第四节 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单位财务数据和年度资产产权变动的资料、 法定批复文件等, 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 于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一个月
内,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 一)
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 二)
单位国有资产存量的占有、 使用情况;
( 三)
用于从事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 四)
单位资产价值量、 主要资产实物量及权属的增减变化情况;
( 五)
单位资产处置情况;
( 六)
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清查核实年末国有资产情况, 准确申报国有资产数据, 如实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年度检查)》, 并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 副本、 财政部门批复的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 应当 于本部门 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四个月 内, 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于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后六个月 内, 编制并向 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报送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 按照财政部门 的规定及时办理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财政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现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 应当督促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
未补办产权登记的, 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不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未通过的, 应当限期办理或改正, 逾期仍未办理或改正的, 暂停办理其相关资产管理审批事项。
第三章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 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应当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主管部门,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一)
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 理顺企业产权关系;
( 二)
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 使用状况;
( 三)
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
( 四)
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 五)
监督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的出资行为;
( 六)
在汇总、 分析基础上, 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
部门报送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状况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财政部负 责制定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规章制度, 负 责组织实施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负 责组织实施本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中 央垂直管理部门 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在...
篇四:事业单位地市非法人机构
财务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特点1.基本情况介绍。全省整合的该类事业单位,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或省政府直属单位管理的二级机构,预算管理归属省级财政,法人单位总部设在省会城市,省会有法人单位省本级业务和法人单位总部的管理职责,各省辖市派驻有异地分支机构。异地分支机构作为该类事业单位所属的非法人机构,要完成驻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工作职责的履行,法人单位总部任命所属分支机构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分支机构内部设置有财务部门及人员,工作有其相对独立性。省本级和异地分支机构均按要求实施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2.对异地分支机构财务授权管理方式。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模式视该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异地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的不同而不同。授权方式有三种类型:一是未授权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权限,分支机构经济业务事项在法人单位总部实施报账制;二是部分授权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权限,部分经济业务事项在法人单位总部实行报账制,如设备购置、“三公”经费等事业单位非法人异地分支机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模式探讨 禹红丽(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河南
郑州
450000)摘要:目前,事业单位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正在逐步深化体制改革,一些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特定行业,对承担相同事业任务的事业单位进行了纵向的全省机构整合,将原省级及省辖市级多个事业法人单位整合为一个事业法人单位。整合后的事业单位更有利于推进资源共享,优化公益服务,但同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模式发生了新的变化,打破了多个法人单位、多个预算单位、多个独立核算单位的传统模式,转变为一个法人单位一个预算单位的前提下,在各省辖市都设有分支机构。那么,在严格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要求下,怎样做到最佳的方式管理,使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使其更有利于法人单位各分支机构工作职责的履行,有利于法人单位的事业发展,本文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研究探讨。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支出;三是全部授权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权限,异地分支机构的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经分支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审核审批,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合规以及票据的合法合规均由分支机构相关责任人员负责。3.财务三种授权方式管理的优缺点。以上三种方式均可由分支机构、总部实施独立核算。第一种方式,总部核算工作量大,分支机构报账增加成本费用,对分支机构管理过严,会影响工作积极性。但独立核算仅有总部进行,核算相对简单,能准确反映各核算单位资产负债状况。第二种方式,部分授权管理,会因分支机构发展不均衡,业务规模不统一,人财物基础不同,而管理政策难统一要求。部分授权,独立核算需由总部和分支机构共同进行,若未授权业务未进行预算收支分解,就不能准确反映各独立核算单位资产负债状况。第三种方式,减少成本开支,提高分支机构班子的决策管理能力,提高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分支机构人员工作积极性方面更有优越性。独立核算需由总部和分支机构共同进行管理,能准确反映各独立核算单位资产负债状况。下面以第三种方式为例,对全省整合的该类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模式进行重点探讨。二、具体的变化和管理模式的建立实施机构改革后,由多个法人单位整合为一个法人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外是一个单位,但单位内部由多个独立核算部门组成,各部门均为预算执行的主体。根据机构改革具体的变化特点,找出重点管理内容实施管理,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提高公益服务的目的。(一)预算管理方面具体的变化:由原多个预算单位整合为一个预算单位,取消了原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上报系统,预算的编制、执行、追加、调整及决算均为一个单位上报执行。管理的重点内容及模式:该类事业单位应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异地分支机构为非法人预算单位,分支机构应依法对法人单位总部进行预算编制、审批、追加、调整、决算及绩万方数据
46财务效管理事项,事项办理均由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总部统一办理。在一个法人单位一个预算单位前提下,异地分支机构根据其事业任务发展规划对法人单位总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由总部财务部门汇总审核上报至行政主管部门(视预算渠道不同,省属科研单位报省政府所属的科研经费预算管理部门)审批。总部财务部门根据预算批复和各分支机构上报的预算情况,将批复的汇总预算数据进行分解,分解明细表数据经分支机构和总部审核确认后作为异地分支机构预算执行的依据。预算执行按照预算批复严格约束,若需预算追加、调整事项,各分支机构应向总部财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汇总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编制决算,决算编制数据应真实准确,账账、账表一致,经省本级总部财务汇总后报送至主管部门。(二)非税收入方面具体的变化:一个预算单位,非税收入汇缴方式有两种形式,一是驻扎在省辖市的异地分支机构通过财政部门在当地设置的财政汇缴结算账户实施集中汇缴。二是在省本级的总部通过财政部门设置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施直接汇缴。管理的重点内容及模式:全省整合的该类事业单位应建立非税收入核算管理制度,明确异地分支机构在非税收入征收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记录、汇总、核对收缴的工作职责;非税收入征收票据通过总部核算管理,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相关制度,定期进行票据的核对清理工作。省本级和异地分支机构非税收入汇缴的两种方式管理重点应明确,异地分支机构汇缴结算账户的非税收入及其利息应及时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每月末应向总部报送非税收入统计报表,总部明确专人审核管理。省本级的直接汇缴方式应及时到银行办理确认手续,及时和财政系统核对入库数据。应建立非税收入核算管理网络版软件,省本级和异地分支机构统一使用,管理软件中建立非税收入汇缴日记账、非税收入票据账、非税收入财政系统对账单,三者数据相互关联、相互监督检查。管理软件能实现单位整体和独立核算机构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三)工资发放方面具体的变化:按现行社保基金汇缴要求,在编人员工资不论分支机构还是省本级人员,必须以法人为单位全部纳入省级财政实施工资统发,绩效工资标准一致,改变了在编人员仅由法人单位省本级人员工资统发,绩效工资一个单位内部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在编人员1 倍绩效以外的奖励性绩效及聘用人员工资由各独立核算单位通过财政拨款的非税成本性支出支付。管理的重点内容及模式:该类事业单位应建立工资发放管理制度,应明确在编及离休人员统发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聘用人员工资发放的制表、审批、核对、录入、上报等程序要求。在编及离休人员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统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薪级工资、70% 的绩效工资。统发工资的应发工资表由法人单位总部人事部负责制表审批,经审批的应发工资表由法人单位人事部及时传至分支机构人事财务部门核对确认。分支机构核对确认后报送实发工资情况表,汇总至法人单位总部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依此核算全部在编和离休人员实发工资额并负责制表、审批、录入、上报省级财政部门。法人单位省本级及分支机构在编人员绩效工资的30% 部分,在批复的基本支出经费内列支,在编人员1.0倍以外绩效工资及聘用人员工资,法人单位省本级及分支机构在项目经费内列支。分支机构统发工资以外的工资发放,由分支机构人事部门制表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发放,并报法人单位省本部人事部门备案。(四)财政拨款收入方面具体的变化:改变了财政拨款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原多个法人单位多个预算单位的模式。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财政拨款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法人单位总部统一管理;项目支出的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拨入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管理。管理的重点内容及模式。全省整合的该类事业单位应建立财政拨款收入核算制度,明确财政部门拨入法人单位总部、分支机构的财政拨款收入的内容、核算方法。目前,拨入法人单位总部的财政拨款收入主要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三公”经费、培训会议费。基本支出拨款内容含直接支付的在编人员统发工资以及授权支付的30% 绩效、社保费用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基本支出经费一般按照序时进度季度拨付,拨付到账后由法人单位总部财务人员进行财政拨款收入预算项目的分解,分解明细表万方数据
47
财务要经法人单位总部和分支机构相关人员核对确认签字作为财政拨款收入的记账依据之一。直接拨付到各独立核算单位的项目支出的非税成本性支出由各核算单位记财政拨款收入。(五)支出管理方面具体的变化:取消原异地分支机构保留的零余额账户,国库集中支付仅在法人单位总部设立一个零余额账户,异地分支机构均通过该账户进行支付结算。保留分支机构预算执行系统项目支出非税成本性支付的操作权限。管理的重点内容及模式。全省整合的该类事业单位应建立零余额账户支付核算制度,明确由法人单位总部零余额账户支出的经济业务事项的票据审核审批、票据传递、支付系统录入、提交银行等支付程序要求。财政拨款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由法人单位省总部统一管理支付;项目支出的非税成本性成本由法人单位本级及分支机构管理支付。各项支出应按原预算用途执行,支出金额不能超原预算项目金额。法人单位总部统一管理支付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应将审批过的原始凭证及相关支付手续扫描件报至法人单位总部,经审核后,分管支付的操作人员录入财政预算支付系统提交财政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银行签章手续提交银行支付。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支出的非税成本性支出,由各分支机构录入省财政部门预算支付系统提交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法人单位总部办理银行签章手续提交银行支付。(六)资产管理系统方面具体的变化:原多法人的资产管理系统整合为一个资产管理系统和省级财政部门对接,资产管理系统的新增资产录入、在用资产清查、盘亏报废资产核销等工作均由法人单位总部通过资产管理系统上报。管理的重点内容及模式:全省整合的该类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管理要求,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法人单位分支机构资产购置涉及政府采购事项,应提交申请,由法人单位总部统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应建立资产管理系统网络版软件,在法人单位总部系统下设置法人单位本级和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独立核算单位账套,资产的购置、使用、盘点清查、盘亏及报废处置均纳入该系统管理,分支机构可在当地登录使用。该资产管理系统由法人单位总部负责和财政部门资产管理系统实施数据对接。(七)社保缴费方面具体的变化:在编人员养老保险缴纳统一归入省级政府社保管理,其余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均在分支机构所在市级政府相应管理部门缴纳。管理的重点内容及模式:全省整合的该类事业单位应建立社保缴费的管理制度,明确缴入省直社保机构的养老保险及缴入分支机构所在市的医疗、失业、工伤、住房等社会保险的缴费程序、账务处理方法。养老保险的单位部分由法人单位总部在预算的基本支出内支付,个人部分由统发工资系统扣至零余额账户,养老保险缴费总额经相关责任人员审核确认、审批后,由法人单位总部统一缴纳至省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即“四险一金”,单位应缴部分在分支机构预算的基本支出项目内列支,个人部分由统发工资扣至零余额账户,“四险一金”缴纳总额经相关责任人员审核确认、审批后,由法人单位总部缴纳至分支机构驻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八)会计核算方面具体的变化:由一个会计核算单位分解为多个独立核算单位,每个独立核算单位能准确反映其资产负债状况,会计核算涉及的票据审核审批、票据传递、记账凭证编号、记账及会计报表出具,以及财务软件电子账套设置均与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异地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权限授权的不同而不同。
管理的重点内容及模式:会计核算统一管理,统一财务软件,法人单位总部按照会计制度相关要求设立账簿,总部账套下设立法人单位本级和异地分支机构的独立核算账套,经授权的总部和异地分支机构的操作人员可进入各自账套内进行制单、审核、记账等会计核算工作。应建立对账制度,对账包括财政系统对账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对账,对账单由法人单位总部系统会计进行分割,分割后交由支付操作人员负责核对。对账结果分别由法人单位省本级和分支机构会计把关。对账单应有对账人、审核人、对账单分解人员签名确认。三、结语上述管理的重点内容及模式建立,是基于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经政策基础上实施的,是基于全省整合的该类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特点实施万方数据
48财务的,能准确反映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法人单位省本级等独立核算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汇总数据为整个法人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经实践,运行良好。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政府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78 号2015 年 [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250-25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政府会计制度 -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财 会〔2017〕25 号 [M]. 北 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1-249....
篇五:事业单位地市非法人机构
大观20 11. 4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探析O 广饶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各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的完成, 事业单位改革也即将提上各级党委、 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当前, 我们要认真学习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和要求, 积极主动地研究探索解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 适应转方式、 调结构的要求, 建立有利于政事分开、 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切实做到控制总量、 盘活存量, 用好用活事业机构编制资源, 以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并为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全面展开创造条件、 赢得主动。一、 问题与原因( 一)部分单位规模偏小, 资源配置不够合理。
事业单位的结构体系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
虽然绝大多数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都是政府, 但由于部门、 地区管理分割及事业单位自身业务归属学科、 专业的差别, 使得事业单位在管理关系上隶属于一个部门、 一个行政区域的同时, 其承担的职能任务也限定在了部门职责、 行政区域、 学科范围之内。
“麻雀虽小, 五脏俱全” , 受封闭式工作方式、 上级业务部门干预、 部f 7 自身利益等因素影响, 各个部门、 区域都力求建立自己“大而全” 、 “小而全” 的事业单位体系, 从而导致事业单位布局分散和设置重复。
单位规模小, 人员少, 形不成规模效益, 增加了事业成本, 降低了工作效率。( 二)职能配置不够完善, 整体效能受到影响。
受人员编制较少、 单位部门管理等因素影响, 部分事业单位职能配置不完善, 部分职能的履行分工过细、 交叉重复。
如农口所属单位多是按照专业设置, 粮食生产、 棉花生产、蔬菜生产、 植物保护、 土壤肥料、 种子服务对象虽都是种植业, 但服务的角度各不相同, 服务方式单一; 如人才与劳动力服务、 各类社会保险经办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 承担职能虽相近, 责任范围却不同。
各单位封闭运行,势必影响事业单位资源的整体效能, 造成事业资源重复配置和浪费。( 三)部分单位政事兼顾, 公共服务投入不足。
由于部门行政编制和人员偏少、 工作头绪较多等原因, 人员混岗是目前各级各类机关、 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现象, 部门管理职责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也非常普遍。
事业单位过多地承担行政管理具体任务, 势必冲击其公益职责的履行, 造成在公共服务方面人力、 财力投入上的不足, 影响其社会公益业务的开展及社会效益的发挥。
这也是长期以来在某些公共服务领域有机构、 有编制、 有人员, 但总感到成效不理想、 人手很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个别单位业务萎缩, 事业资源闲置浪费。
目前, 行政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相对滞后, 事业单位调整、 退出机制和人事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
作为事业单位, 往往是设立和增加编制时部门主动性强、 程序相对简单, 合并撤销和核减编制时部门主动性差、 落实阻力大。
即使调整, 也往往很难迅速、 完全到位, 直接影响事业单位的总体布局和整体效能。
随万方数据
着形势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 部分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已与当初成立时的形势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 有的已经职能弱化、 业务萎缩, 有的因没有业务开展处于歇业状态, 但由于种种原因, 仍继续维持着原有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财政投入办事业成了财政投入“养闲人” , 如个别学校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这种状况既造成了事业有限资源和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 又对整个事业单位的运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二、 对策与措施( 一)厘清职责, 整合机构, 认真搞好事业单位清理整顿。
结合这次政府机构改革, 重点对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职责调整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
一是规范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业务范围。
坚持“职能法定” 原则,对事业单位的现有职能进行全面清理, 确保承担职能要明确、 履行职责要规范。
凡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管理权限不符的职责内容必须予以取消或调整; 凡已明确收回主管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应当完整地收归主管部门, 对确需承担和一时难以分开的, 可适当保留或过渡, 但必须按照职责履行报批程序。
二是切实做好现有事业单位的整合调整。
对因部门所有、 条块分割而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合并或撤销; 对设置过于零散、 规模过小、 服务对象单二的事业单位, 予以适当合并, 提高其规模效益; 对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已没有存在必要的事业单位, 已没有在职人员或虽有少数人员但已不开展工作的“空壳” 单位, 任务严重不足或长期不出成果、 社会效益差的事业单位, 要予以撤销或在规模、 建制方面予以压缩。
在整合机构、 人员的同时, 对被整合事业单位所掌握使用的房屋、 土地、 办公设备及其他国有资产一并予以整合, 实现节约办公、 节能减耗, 实现事业资源效益的最大化。( 二)管住总量, 盘活存量, 提高事业资源使用效益。
一是切实管住总量。
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行政大观定, 坚持“总量控制” 原则, 严格把关, 科学合理确定各事业单位编制数量, 综合运用工资统发联审、 机构编制台帐和电子档案等手段,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的增长。
二是积极盘活存量。
遵循“优化结构, 提高效益” 的原则, 整合调整现有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充实加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系统和领域。
在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的前提下, 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强烈、 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单位和工作, 该加强的加强, 该补充的补充。
三是动态管理, “捆绑” 使用。
区别部门与所属单位的不同特点, 对主要从事部门机关分离出来的技术性、 辅助性、 服务性工作的单位, 其编制、 人员与主管部门“捆绑” 管理, 使用相互冲减, 努力节省编制资源。
四是严格编制使用制度。
认真执行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 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 人事计划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 协调的约束机制, 积极做好编制使用事前审核, 发挥好机构编制在人事计划管理工作中的“龙头” 作用。( 三)开阔思路, 创新方法, 提高事业单位监管水平。
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 是机构编制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要从根本上改变“重审批、 轻监管” 的传统习惯, 把做好事业单位的. 监督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开阔思路,创新办法, 不断提高事业单位监管水平。
一是做好日常登记年检工作。
规范操作程序,认真审核把关, 坚持查处违法活动与保护合法权益相结合、 综合考核与单项评估相结合、 审查年度报告书与实地核查等办法相结合, 全面掌握事业单位运行情况。
二是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在认真学习和借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开制度、 事业单位重要事项信息披露制度, 积极探索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评估制度,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搞好对事业单位运营情况的监督管理,搞好对事业单位社会功能、 社会效益的考核评价。
口万方数据
篇六:事业单位地市非法人机构
事业单位组织章程格式要求 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印制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必须提供组织章程组织章程是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制定规范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和行为的基本准则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认可。事业单位法人组织章程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第一章
机构成立的依据、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及活动方式 事业单位主要是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机构的成立应有利于推动社会事业的进步和扩大公益服务。其单位名称为自己所独有并与其他所有法人的名称相区别必须与本单位的对外标牌和印章相一致。住所应是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写明所在市、县、乡镇 、街道门牌号码。
事业单位法人宗旨是指成立该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业务范围是实现事业单位法人宗旨的基本条件是法人开展业务活动的内容是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法律界限应写明服务对象、区域、项目等。业务范围要与开办资金、经费来源、场地设备、人员编制、从业人员等基本条件相适应。活动方式应简单、明了、规范。
第二章
开办资金、经费来源、经济性质 开办资金净资产总额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使用、管理、处置的财产或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应写明何种情况如财政核拨、财政核补、行政性收费批准收费项目及标准 、事业性收费批准的收取事业性规费和标准 或开展业务活动时收取的服务费 经营性收费 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获取的各种经营性收入 、 社会组织出资 由企业、 事业单位、社团提供所需经费 、接受捐赠由慈善机构、海外华侨、国际友人及其他组织和人士捐资、捐物 。
经济性质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的财产归属是国有独资、控股还是合资。
第三章
基本权利与义务 事业单位法人的基本权利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范围内依法独立运作、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事业单位法人的基本义务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优质高效地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社会服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职责权限与议事规则 法人组织机构可以用图表形式反映也可以用文字表述组织机构应该分两
2 个方面表述一方面是法人的内部各个职能机构设置情况和职责权限、工作规程等另一方面是产生法人意志的机关如股东代表大会 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如经营管理者或董事会 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第五章
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法定代表人及产生办法 写明本单位人员编制经何机关批准编制员额是多少属何种编制性质核定的领导职数为多少名分配在哪些岗位法定代表人本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如何产生选聘的应该说明经何处批准、聘期多久、有什么职权。
第六章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本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的依据、原则、管理规则、管理办法与具体规定等法人收入分配形式 事业发展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等所占比例情况 、 纳税情况。
第七章
人事管理制度 本单位人事管理的依据、原则主要规定如人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考核与奖惩、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规定或办法、执行与解释。
第八章
法人终止程序 事业单位法人终止活动时由法人或举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正式行文终止事业单位法人的活动同时由举办单位与法人共同组成清算组织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出具清理债权债务文件。
第九章
章程产生及修改程序 写明章程产生的程序、修改程序等相关事项。章程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认可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可生效。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调整组织章程也可进行修改修改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
第十章
附则 事业单位法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列入章程附则说明。
3 ×××学校 组织章程参考式样
第一章
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 第一条
××学校于××年经××编办××号文件批准成立定名为×××学校。
第二条
学校地址位于××市××路××号。
第三条
学校宗旨是遵照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的指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坚持社会效益以优良的教育教学服务为国家建设培养“四有”新人。
第四条
学校业务范围为高中学历教育。教育教学为学校主要活动方式。
第五条
服务区域为面向全市各地招生。
第六条
服务对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等。
第二章
开办资金、经费来源和经济性质 第七条
学校资金总额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真实可靠开办资金××元。
第八条
本单位属全民经济性质经济来源为财政核拨。
第三章
基本权利与义务
4 第九条
学校法人的基本权利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范围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十条
学校法人的基本义务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积极组织开展中学教育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学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十一条学校内设组织机构图示如下 教职工代表大会 党 员 大 会
办
教
总
保
党
教
共
民
女 公
导
务
卫
育
青
主
工 室
处
处
科
支
工
团
党
委
会
委
派
员
部
员
会
会 校
长 校党委
5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 1、校办公室为学校党、政合一的综合性办事机构、负责学校的党务、人事、劳资、财务审计、文书及来信来访、计划生育、公章管理及车辆管理等事项。
2、教导处系学校教育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各项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拟定教导管理制度、具体实施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3、总务处系学校后勤管理的机构负责制订学校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划、编制学校经费的预算决算负责学校设施的维修、水电供给、医疗保健等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基建管理、食堂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执行。
4、校保卫科是学校安全保卫的机构负责学校治安、消防、门卫、户口管理及临时工管理等工作处理突发性安全事故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环境。
第十三条
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学校人员编制为××名。其专任教师、行政人员和工人的结构比例为 6 :2 :2。
第五章
编制、领导职数与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校级领导职数设置为校长 1 名党委书记 1名副校长 3 名工会主席 1 名。
第十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可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6 民主选举报市教委审批也可由教委直接任命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职权为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带领全体教职员工积极搞好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章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在财务管理制度上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根据国家财政部和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和使用会计科目运用借贷记帐法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按章缴纳应交的税款。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以进行具体的财务管理收入的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的收入分配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形式。
第七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以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所制定的有关人事管理和师资管理的政策、法规为人事管理依据坚决贯彻执行《教师法》的规定。在人事管理方面学校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规章制度如《关于人员进出的有关规定》 、 《关于教职工试用期满的考核规定》 、 《关于教职工教学工作优劣的奖惩办法 》等等。职工工资分配严格按照国家工资改革的文件精神执行。根据各人劳动量的多少与完成任务的优劣实行按劳分配、按质分配。
7 第二十条
学校合同制工人已参加劳动局、社保局组织的社会养老保险。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由于各种原因学校法人终止活动时须由学校法人提出申请经××教委审核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或由××教委提出方案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在履行终止程序后由××教委和学校法人共同组成清算组织制定清算方案负责对学校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清算结束后出具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文件向×××登记局办理学校法人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章
章程产生及修改程序 本章程产生程序为由学校法人代表提出经过校党委和校行政会议集体研究报××教委审核再报××登记局核准登记生效。本章程不适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不适合学校发展时可以进行修改修改的程序与产生的程序相同。
事业单位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篇七:事业单位地市非法人机构
稿日期〕2018-04-28〔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3AGL00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14YJA810002);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年度项目(14D065)。〔作者简介〕刘江远(1989-),男,山西吕梁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服务与公共经济。徐淑华(1984-),女,江西九江人,华北科技学院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事业单位改革和公共服务。〔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社会组织之间的科层制关系逐渐被打破,要求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也随着其职能范围、组织形态以及运行机制的变化而变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目标是对各利益相关人的权益进行有效分配,在实践推进中可借鉴国外公务法人制度的相关经验,一方面要系统梳理和重构事业单位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大众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要通过建构事业单位法人分类标准、分类指标体系等,构建事业单位组织形式选择连续谱,推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体系日趋完善。〔关键词〕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组织分化〔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8)03-0073-04刘江远1 ,徐淑华 2(1.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2.华北科技学院 管理学院,河北 廊坊 065201)2018年6月第 41 卷 第3期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Jun.2018Vol.41 No.3事业单位是中国特有的概念和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六大类组织之一,其在发展国民经济、推动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在体制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阻碍了其职能的履行,需要对其进行改革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鉴于此,笔者将从动态的视角围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现实动因、关键环节、法人制度和建构路径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以期对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提供有益的思路。一、产品与组织分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现实动因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事业单位根据形势需要对其职能和组织形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和满足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从社会体系的供求状况来看,一方面社会需求在层次与类型上不断细化与分化,另一方面社会供给的环节与方式也在不断细化与多样化,即专业化、精细化、多样化程度日趋提高。在当前社会中,社会分工与分化具体表现为社会产品体系的分化与社会组织体系的分化,而社会产品体系分化的基础是社会需求的分化,即日益分化为个体需求、共同需求、公共需求等三个基本需求层次,每一层次的需求内容又进一步分化。与其相对应,社会组织体系分化的基础是社会供给机制的分化,即日益分化为企业机制、政府机制与社会机制等三大基本机制。需要指出的是,三种基本机制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其作用领域并非相互割裂与独立,而是在效率价值目标引导下不断合作与交融。由此可见,社会组织体系的复杂化,一方面体现为社会组织种类与类型的多样化(政府、企业、第三部门),另一方面体现为传统社会中社会组织与供给机制一一对应的关系开始被打破,即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 — 基于组织分化与重构的视角73同一类社会组织可以采取不同的供给机制,而运用同一种供给机制的载体也可以是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进而形成社会产品供给的多主体与混合机制。这一特征在公共产品特别是准公共产品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事业单位作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组织,从属于社会组织体系,其特质与变革符合社会组织的一般规律。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独立的社会组织,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只是一体化社会结构中的不同职能单位,都不具备独立的组织形态。此三种基本类型的组织之间,除了职能范围有所不同,组织形态具有极大的相似性,管理手段均为计划与指令,计划得以制定和实施的前提是绝对的权力服从。传统体制下,全社会作为一个计划主体,不仅各类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都是极为相似的科层制,而且组织之间也存在科层制的从属与依附关系,其中政府单位处于主导地位,企业和事业单位处于从属地位。改革开放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采用以市场为基本的资源配置手段,因而各社会组织之间的科层制逐渐被打破,导致原有各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也随着其职能范围、组织形态以及运行机制的变化而变化。目前,事业单位虽然也具有法人地位,但由于相应法律法规的缺失,其在实际运行中常常并不能以独立法律主体的身份出现,既不利于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利于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监管。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使事业单位真正成为社会管理中独立的责任主体,确保其以更高效的方式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二、职能范围与组织形态变革: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关键环节社会组织变革的最基础性和最核心内容是职能范围的变革以及组织形态的变革,其他诸如内部结构、管理方式、运行方式等都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通常,职能范围与组织形态共同决定组织的属性,其中职能范围是核心和基础;组织形态是有效实现职能范围的保障和手段,组织形态的变革要以如何有效实现职能目标为根本依据和标准。这是因为职能目标是设立组织的初衷和目的,整个组织的设计都要围绕如何实现职能目标而展开。因此,作为我国的一种重要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的改革逻辑表现为:社会环境变化(包括需求与供给领域的分化)—— — 组织职能变化—— — 组织形态变化—— — 组织结构、行为变化。就事业单位的职能范围来看,在不断分化和细化的社会产品体系中,由各级政府作为主要投资者的事业单位所提供的产品具有其特殊性:它既不是满足个性化需求的纯私人产品,也不是满足全社会需求的纯公共产品,而且也区别于以社会互助和互惠为表征的互益性和公益性产品,它是政府基于对社会公共需求的认定和判断来投资、生产和提供的,主要以满足特定人群的特定需求为目标。因此,受国家的事权和财权所限,事业单位的职能范围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科研和文化创新、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以及与国家政治稳定息息相关的领域;二是满足绝大多数人需求的社会基本公共物品和基本公共服务。就事业单位的组织形态来看,市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作为现代社会三大基本资源配置机制,更多的时候它们的区分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划分,在生产生活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公益组织同时依靠两种或以上的机制来运行。因为对于具有正外部性的社会有益物品的提供者来说,单一的市场机制具有动机失灵(逐利性过强)的危险,单一的国家机制具有效率失灵(行政成本太高)的危险,单一的志愿机制具有能力失灵(资源有限性)的危险。可见,为了保障和提升事业单位的运行绩效,必须根据其所提供产品的特殊性采取混合机制的组织形态,即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范围有效地整合各种运行机制,在充分考虑不同机制的兼容性和外部效应基础上,对事业单位的运行机制和组织形态进行重组和再造。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科教文卫体行业的产品都属于国家事业单位提供产品的范畴,事业单位提供的产品只是其中具有公益性、基础性的部分,因此,增强国家事业单位职能与推进各项社会事业领域的社会化、市场化是不矛盾的。一般情况下,依据以下标准与原则来确定事业单位的职能边界:一是价值原则,具体指向符合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共需求。能否有效满足公共需求是构成现代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性要素之一,社会公共需求是国家事业单位职能缘起的本源,同时也决定了国家事业单位职能范围的边界。是否具有公益性与公共性是一项社会事务成为国家事业单位职能的最根本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二是能力原则,即把握公共利益的层次,保障实现基础性的公共需求。根据上文的分析,社会公共需求与社会产品的公共性边界及标准具有历史的客观性和动态性特征,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和保74
障是公共财政收入,而公共财政收入是同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因此在确定国家事业单位的职责时必须认识到政府能力的限度。这就意味着政府必须对各项公共需求进行排序与选择,公共投入应该重点支持对国家和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的社会事业。三是以价值标准为基础,价值标准与能力标准并重。只强调价值标准会导致政府财政负担过重,影响根本公共利益;只强调能力标准则会导致对公共性的偏离,造成对公共行政合法性基础的削弱。事实上,价值原则与能力原则是确定现代国家事业单位职能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即一项社会事务如果能够纳入现代国家事业单位职能的范围,它一般要满足上述两个原则的约束条件,但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社会事务不只限于国家事业单位,确定国家事业单位职能的具体形态还需要结合国家事业单位提供的产品的各项属性进行分析。三、建立公务法人制度:理清事业单位职责权力及其社会关系的重要抓手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美国学者威廉姆森最早提出了“治理结构”的概念,其后的研究大多围绕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代理问题”,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与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以及公司内部控制问题等而展开。可见,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关注的是投资人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划分、责任分担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是各利益相关人的具体权益关系在法人内部的权利和利益分配制衡机制中的外化和体现。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备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就是各利益相关方是否能各得其所、各行其权、各守其则。随着社会组织类型的蓬勃发展,法人治理结构的主体已经不再局限于以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公司法人,越来越多的组织机构开始以独立的法人主体的形式运行,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西方国家则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作出了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公法人与私法人等划分。我国在 1987 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这种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通常被简称为“事业法人”。事业单位和“事业法人”的区别在于:事业法人的法律地位使事业单位能够独立承担作为“法人”的责任,享受法人的权利,从而在职能、性质、动机等方面与政府行政机关相区别;而事业单位附属于行政机关,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与事业单位有关的一切责任和义务都由政府承担。我国的事业法人广泛分布在教育、医疗、体育、文化、科研等社会各个领域,承担着部分行政权力和大量公共服务职能。一方面,事业法人所承担的这些公共服务职能,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不适合由完全市场化的企业法人去经营;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加之行政机关治理模式的低效,由政府机关包办这些公共服务任务也不能尽如人意。因此,我国的事业法人在公共服务领域所发挥的作用,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法人以及作为政府主体的行政机关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由于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由国家出资举办,承担着提供特定产品和服务的职能,因此在组织机构设置、人事和运行管理上受到政府较多的行政控制。笔者认为,我国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公务法人制度,即公务法人是与国家和地方行政主体并存的承担公共行政职能的其他主体,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于其行使公务的行为要受公法调整并遵循公法规则。具体来看,作为公务法人的事业单位法人,首先应享有独立财产,有自己的预算,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所得到的盈余可以用作维持自身的发展需要。其次,基于事业单位法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事业单位法人与管理相对人之间构成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这对关系中,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国家提供公共服务、行使公共管理的职权,满足社会发展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要,管理相对人有服从和协助公务法人实施公共管理的义务。再次,管理相对人也有监督事业单位法人依法管理以及在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申请救济的权利,即事业单位法人有依法进行公共事务管理、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责任;反之,如果事业单位法人违反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改革路径:推进事业单位法人分类及治理结构体系的完善改革路径的选择决定着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形态。从静态的组织结构视角来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为了有效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的具体权益而设计的组织架构,主要由决策、执行和监督等三大部分组成,三者之间强调相对独立、权责明晰、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目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大体75
思路,是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公益类和行政执行类等三大类事业单位,其中公益类事业单位又具体划分为二或三小类。由于各类事业单位存在职能范围、组织地位以及行为目标等多样性,势必会影响或限制其作为独立公法人主体的资格和行为能力。因此,从动态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建构路径来看,应结合不同事业单位所处的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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