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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加强乡镇执法人员培训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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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加强乡镇执法人员培训5篇机构改革加强乡镇执法人员培训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调研报告 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明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机构改革加强乡镇执法人员培训5篇,供大家参考。

机构改革加强乡镇执法人员培训5篇

篇一:机构改革加强乡镇执法人员培训

镇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调研报告

  2019 年 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四川省认真贯彻中央要求,抓住党政机构改革以及全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契机,在优化乡镇职能配置时统筹考虑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整合基层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强化乡镇对行政执法的统一指挥协调,积极稳妥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两项改革“前半篇”文章基本结束、“后半篇”文章接续启动的关键阶段,按照省委统一部署,课题组深入基层开展加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专题调研,进一步总结经验、检视问题、完善政策、谋划后续工作。

 一

 调研基本情况

 省委编办牵头组织省委政法委、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13 个部门(单位),先后赴三台县、江油市、绵阳市安州区、广汉市、泸县、叙永县、夹江县、南部县等 8 个县(市、区),采取座谈交流、案例剖析、个别访谈等多种方式,全覆盖调研了所辖全部 163 个乡镇(含 5 个民族乡)和 8 个县级综合行政执法局,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通过调研,初步掌握了各地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进度和基本情况,初步谋划了推进改革的工作思路,为研究制定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相关配套政策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

 主要做法与成效

 整体来看,调研的 8 个县(市、区)均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展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部署要求,除泸县已于 2016 年完成两项改革此次没有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外,其他 7 个县(市、区)所辖乡镇从 255 个撤并整合为 144 个;乡镇平均面积从 50 平方千米增加到 87 平方千米,平均户籍人口从 2.2 万人增加到 3.8 万人,5 万人和 10 万人以上的乡镇分别增加 28 个和 2 个;乡镇平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各增加 13 个和 16 个,分别达到 40 个和 32 个。以此为基础,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顺利起步,基层治理水平不断提升,两项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职能职责方面

 梳理乡镇执法权责,执法定位日益明晰。改革前,绝大部分乡镇未系统梳理过自身具体行使的各类执法事项清单,对自身执法职责定位的认识较为模糊,同时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权责边界不明,普遍存在权责不对等、不一致等情况。改革后,部分市县机构编制部门牵头梳理乡镇法定执法事项,经初步汇总统计,涉及行政许可 7 项、行政处罚 7 项、行政强制 4 项、行政确认 6 项、行政裁决 2 项、行政给付 1 项、行政征收 1 项、行政检查 13 项、行政奖励21 项、其他行政权力 57 项,共计 119 项行政执法权。此外,部分乡镇承担了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城乡建设等领域执法事项,大部分乡镇还承担日常监管、制止违法行为、上报违法线索、协助执法实施、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等协助执法的相关事务。乡镇“自主执法+委托执法+协助执法”三个板块职责定位逐步明晰。

 (二)组织架构方面

 着眼打通“最后一公里”,执法阵地基本建立。改革前,绝大多数乡镇没有设置专门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针对行政违法行为,乡镇政府只能“干瞪眼”,看得见、想管住、没抓手。在党政机构改革中,按照“四个统一”设置的要求,乡镇均统一设置了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巡查、协助调查取证、执法衔接等基础性工作,大多配备编制 3~5 个。部分经济发达乡镇还探索成立了综合执法队,配备编制 10 个左右,具体承担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乡镇普遍反映,现在有了专门的综合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逐步显现,实现乡镇良序善治只是时间问题。

 (三)资源整合方面

 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执法力量逐步聚合。改革前,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派驻机构多且同时承担管理和执法职责,有的机构只有 1~2 人,特别是实行片区派驻的执法力量更是捉襟见肘,执法缺位、失位和执法不及时等情况时有发生。改革后,各县(市、区)积极研究优化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畜牧兽医等行业领域派驻机构的布局设置和力量整合,逐步实现编制资源集聚和执法监管聚焦。夹江县在 7 个乡镇均设置行政执法中队(市容环境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 5 支队伍实行片区执法,并加强派驻力量。泸县、叙永县等地均将农机、农技、水利、村镇建设等站所的编制和人员下沉到乡镇实行属地管理。

 (四)运行机制方面

 推进统筹协调管理,执法形式趋于综合。改革前,乡镇执法主要依赖派驻机构和县级相关部门,但各领域执法相对独立,各自为政,一定程度上存在“九龙治水”现象。改革后,各地

 积极探索建立派驻机构纳入乡镇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在工作统筹上,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派驻机构既条块结合又分工协作。泸县云龙镇在各派驻机构具体负责小范围综合执法的基础上,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牵头开展每周一次针对性专项执法和每月一次多方联动执法。在管理运行上,乡镇对派驻机构的管理模式正从“县派、县管、共用”模式向“县派、共管、共用”“镇属、镇管、镇用”模式转变。值得一提的是,泸州市还研究出台《“街呼区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案》,明确县乡责任范围和联动机制,逐步强化乡镇对执法工作的统筹力度,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由单一、多头走向综合。

 三

 存在的问题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一次“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是对传统行政执法监管模式的重大变革,不仅涉及机构整合、职能划转、机制创新,更涉及人员编制调整、工作流程再造、执法制度创新等诸多方面。在现阶段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亟须不断深化与现有基层管理模式和治理方式的重新适应和相互磨合。随着调研、分析、研判的深入,课题组发现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较多、面对的矛盾较大、改革的任务较重。

 (一)思想准备还不够充分

 1. 部分地方对综合行政执法缺乏主动思考

 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构建简约高效基层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结合实际深入思考、不断探索。调研发现,有的地方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派驻机构对推进改革缺乏信心。个别乡镇反映,部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驻机构仍然按照过去的固有模式开展执法工作,支持并参与改革的意愿不高,没有真正树立“一支队伍管执法”的理念。

 2. 部分乡镇对改革方向把握不准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涉及多项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和有效执行,符合基层治理和社会服务逐步走向多元化的整体趋势。调研发现,绝大部分乡镇基于推进乡村善治、优化服务模式等方面的现实需要,希望尽快下放或委托行政权力,特别是希望尽快获得国土规划、村镇建设、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其相应的行政强制权。但有的乡镇表示,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最终方向把握不准,不知道该怎么改、改到什么程度,存在观望心态和畏难情绪,甚至担心因执法资格缺失和执法方法不当引起群众上访、行政诉讼等问题。

 3. 部分地方对法治宣传缺乏有效手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行政执法的相对人,提升其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有助于为行政执

 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助力基层治理实现法治化。调研发现,各乡镇都依托“12·4”宪法宣传日、“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等时间节点开展法治宣传,但未做到日常化、常态化。在人口流动较大的乡镇活动中心、健身广场等场所,均设有法律知识宣传栏,但张贴的大多是旅游景点提示、停水停电通知或安全防范贴士等内容,法治宣传难以适应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同时,乡镇干部普遍反映,目前的普法工作仍是由派驻乡镇的司法所承担,但派驻司法所一般只有 1~3 名工作人员,既要承担乡镇范围内的司法行政工作,又要指导和参与普法工作,往往精力有限、难以应付。

 (二)制度供给还不够完善

 1. 乡镇执法主体法律地位尚 待明确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一项没有现成经验可循的探索性实践,需要顶层设计和法治支持。目前,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 16 条和《行政强制法》第 17条,但这两个条文主要针对早期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同时,现行《行政处罚法》第 20 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是目前授予乡镇行政执法权的合法性在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中尚有争议,还应通过相应的立法或赋权来保障乡镇执法机构、职权及其运行的合法性。

 2. 乡镇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相对滞后

 乡镇政府作为中国行政体制中最基层的一级地方政权组织,本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限职责,但实际上承担着属地管理的无限责任。调研中发现,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乡镇具备自主行使或可委托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约 119 项,但大部分乡镇底账不清,未建立权责清单和属地责任清单,乡镇与县级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尚未完全厘清,有些本应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事务,全部以属地管理为由,委托或下放到乡镇,由乡镇承担无限的属地管理责任,加重了基层负担。

 3. 乡镇执法资 格持证比例有待提高

 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凭证和标志,代表的是对执法人员身份的有效认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不仅能增强执法人员自身的职业归属感,也有利于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从调研掌握的情况来看,乡镇执法人员普遍不足、文化层次总体不高,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凤毛麟角”,更为突出的是执法资格持证比例明显偏低,不少乡镇持证上岗的执法人员仅占 30%左右。同时,由于没有接受过专业规范的执法培训,执法人员在处理

 一些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时,对事实认定、法律与程序适用、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问题,往往把握不准,严重影响执法效果。

 (三)协同机制还不够健全

 1. 乡镇执法工作缺乏有效监督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和重要特征。调研发现,推进乡镇行政执法普遍面临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一方面,乡镇行政执法缺乏程序制约,执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除少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外,多数乡镇行政执法的同一个办案人员既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又负责提出或作出案件的处罚决定,缺乏必要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另一方面,乡镇在行使现行法定行政权力过程中,一般都是突击式推进违建拆除、秸秆禁烧等阶段性重点工作,难以受到刚性监督制度和监督机制的有效约束。

 2. 乡镇统筹协调能力有待提升

 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一项执法体系优化、执法流程再造、执法监督融合的制度创新,需要各级各部门的支持和参与,特别是需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的相互配合。从调研的情况来看,乡镇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正在逐步建立,但县乡两个层级执法协作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尚未完全理顺。有的乡镇表示,不管是乡镇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争取执法支持,还是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向乡镇加强业务指导,大多靠动用个人感情去强化工作联系。虽然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了“乡镇吹哨、部门报到”的协调配合机制,但部分乡镇的统筹力度不大,更多只能请求协助执法,统一指挥协调功能发挥不充分。

 3. 综合执法指挥平台建设滞后

 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行政执法模式已不再适应当前的执法需要,综合行政执法正向智慧化、集成化方向发展。目前,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大都设有监管和举报投诉系统,公安、综治部门还建设了覆盖城乡的可视监测系统,如平安城市“天网工程”、治安防控“雪亮工程”等,但这些系统暂未实现互联互通,既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又影响了集成效应的发挥,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孤岛”问题较为突出。一些乡镇干部坦言,如果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技术支撑单位的协调,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基础保障还不够有力

 1.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职能力有待提升

 从全省面上情况来看,各乡镇均统一设置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大部分乡镇还加挂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办公室等牌子,明确其负责行使依法下放、委托或授权的执法权力,统一指挥和协调行业主管部门派驻站所的执法资源,开展乡镇范围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但在调研中发现,大部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更多只是承担了部分“综合”“协调”职能,“执法”职能体现不够充分和明显,乡镇执法职责只是在原有基础上的简单叠加,“物理融合”尚在起步阶段,“化学反应”更是任重而道远。

 2. 乡镇推进综合执法的基础较差

 乡镇普遍反映,乡镇执法人员成长慢、流动快,且大多不具备从事执法的能力素质,与综合执法的本质要求仍有较大差距。调研发现,受执法...

篇二:机构改革加强乡镇执法人员培训

乡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 XX 乡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组建 XX 乡综合执法队伍,根据《XX 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与《XX 县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力量下沉和组建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深入推进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乡村振兴的新部署新要求,加快推进我乡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整合现有站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执法队伍,优化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缺位、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

 二、工作任务 (一)组建综合执法队伍。按照《XX 县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力量下沉和组建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实施办法》要求,我乡综合执法队人员不少于 8 名,经整合我乡原有的农业技术推

 广综合站、计划生育站、综合文化站、退役军人服务站、水利站、林业工作站和民政所、人社所、国土资源所等站所在编在岗执法人员以及本乡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工作人员。(详见附件 1)

 (二)承接综合执法权限。按照要求综合执法队需要承接农业、水利、林业、人社、教育、计划生育、自然资源、城乡管理、民生保障等关系乡镇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权限,第一批下放 88 项行政执法权(其中农业农村类 13 项,社会事务类 11 项,经济发展类 22 项,应急管理类 35 项,县级赋予相关单位派驻乡镇机构的行政执法权限 7 项,详见 X 办字[2019]X 号文件)。后续再根据实际情况从可下放的执法权限目录清单中选择本镇能承接的执法权限,继续承接第二批可下放执法权限,确保放得下、接得好、管得好。承接或下放的执法权限经县政府办(政务服务办)、县司法局审核,并经县政府同意后在乡政务网站上向群众公开。

 (三)培训综合执法队伍。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综合执法组织,统筹乡镇内全部执法力量并实行联合执法,需要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执法业务能力,在充实执法力量的同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规范综合执法证件参照《XX 县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XX 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法律知识培训,组织综合执法队队员考试、及时办理执法证件,将综合执法队成员的专项执法证换发为综合执法证,严格持证上岗,规范执法。同时,对因退体、岗位调整等不在本镇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换证的人员及时清理,收回并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建立完善我乡行政执法人员及证件档案,从源头上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将综合执法队职权以及人员信息在乡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明确执法标准和工作流程,乡综合执法队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日常检查、立案、调查、决定等执法行为,实现执法证件、执法标识、执法印章、法律文书的规范和统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乡综合执法队牵头,市监局、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配合,定期开展集中联合执法,集中整治本乡镇范围内违规建房、破坏农用地、破坏林地、道乱占、车乱开、摊乱摆、环境卫生脏乱差等行为。健全应急联动机制,乡内重大执法行动,由乡综合执法队牵头部署,各有关执法部门积极配合执法活动,确保下放权限接得住、用得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改革,实行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严格

 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惩治执法腐败现象,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三、经费保障 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办法,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乡综合执法队的执法装备执法人员服装等所需经费以及执法人员待遇经费由乡政府财政予以足额保障。

 四、监督问责 综合执法队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执法纪律,乡纪委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推诿扯皮、拖沓散漫、滥用权力等不能公正规范执法的人员,依法依纪严肃问责,把综合执法队伍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充分调动积极性,增强推进改革工作的责任感,确保乡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篇三:机构改革加强乡镇执法人员培训

020 年乡镇机构改革三定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省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略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1.建强党的组织体系,深化基层党建共驻共建,将党支部或党小组建在网格上,以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创新,推动基层党建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通过在乡镇相关职能机构挂牌设立党建工作办公室,配备组织员,增强党务力量。选优配强支部书记或党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2.完善乡镇(街道)党(工)委运行机制,规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投放基层的公共服务资源,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完善党建责任清单,推动抓乡促村、整体提升。制定治理结构、服务群众和工作职责等基本规范,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在基层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3.突出政治功能,推动基层党委、支部、党员和群众四个主体联动共进,积极构建“党委抓牢支部、支部严管党员、党员带动群众”机制,推动党委考核支部、支部向党委述职,支部评议党员、党员向支部汇报思想,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群众监督评议党员,把党的意图化为基层治理的实际举措,把党的主张化为党员群众的自觉行为。

 (二)审批服务一窗口

  4.整合基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责,加快乡镇(街道)便民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线上线下、虚实一体”便民服务平台。整合乡镇(街道)内部决策、管理、监督、服务职责和工作力量,为审批服务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加强便民服务机构与其他职能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实现数据共享。

  5.紧扣城乡基层治理,聚焦基层党的建设、乡村振兴、精准脱贫、乡村治理、新型城镇化等重点工作以及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不动产登记、社会救助、户籍管理、乡村建设、危(旧)房改造、古村(屋)修缮、改水改厕等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事项,建立和完善适应基层实际的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实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积极推进“不见面审批”改革,力争做到“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

  6.纳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经济发达镇和重点中心镇等在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逐步实现“一口受理、一窗通办”。推进同城通办的公安出入境、公积金等民生服务类事项进驻便民服务平台,辐射周边乡镇(街道)。

  7.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联动的便民服务网络,推进村级便民服务点和网上服务站点全覆盖,直接受理社保、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民生服务事项,积极开展代办代缴等便民服务,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三)综合执法一队伍

  8.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监督检查权,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职

 责划转后,原行使机构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沟通协调,做到“谁移交、谁指导”。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县直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强化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能力建设,通过资源下沉,确保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以及相应的执法装备。

  9.完善“依据权责清单追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企业信用承诺、联合惩戒”“重大风险监测防控”“绩效评估”等相关制度,健全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体系。规范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追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做到依据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等全流程公开。严格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四)基层治理一网格

  10.规范设置综合网格。基于全要素网格总体格局,将城市管理、矛盾化解、风险防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民生服务等条线部门的管理网格横向整合为一个综合网格,以尊重历史沿革、兼顾乡土风情、满足现实需求为原则,依托村(社区)合理划分基本网格单元,统筹管理网格内党的建设、社会保障、平安稳定、公共服务、社会救助等工作,实现“多网合一”。城乡社区内的行政中心、各类园区及企事业单位等,应会同当地基层组织共同划定专属网格。

  11.积极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合理确定网格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等职责,科学配置网格力量。配套制定网格管理考核办法,确保网格设置规范、人员配置精干、制度规则完备、责任落实到位、经费保障有力。

  12.健全网格化责任落实机制,通过清单管理、定位管理、节点管理和绩效管理等方法,提高网格化运行机制的规范化水平。加强专兼职网格员队伍建设,城市社区逐渐配齐专职网格员,强化网格队伍的业务指导和能力建设。

 (五)指挥调度一中心

  13.建立综合指挥平台。全面规范整合各部门专网,以互联网为基础,以综合网格为依托,将网格治理理念与网络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坚持建用统一,建立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一体化信息系统和综合指挥平台。充分整合乡镇(街道)区域内的人口、企业、地理等各项基础信息,接入“12345”、数字城管、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利等各类信息化管理端口,实现部门端口互联、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实时监控、信息归集、研判预警、协调联动、督查考核于一体的综合指挥平台。

  14.强化综合指挥平台与综合行政执法互联互动,实现事件处置迅速、执法精准高效。通过移动终端和执法仪对案件和事件的处理进行全面监控,确保网格管理精准有效,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15.加大对网格上报问题的协调调度,加强对政务平台、执法平台、部门数据的分析研判和对镇域交通、水电、企业工况的实时监测,为乡镇(街道)运行和应急事件管理提供决策辅助,构建事前事中事后日常监管新模式。

  (六)推动资源整合重心下沉

  16.省级层面制定乡镇(街道)赋权清单,并适时建立职责准入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赋权清单,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特点,制定符合基层实际需求的具体实施方案,其中涉及的行政执法类事项,以设区市为单位,依法定程序集中报省政府同意。要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等赋予乡镇(街道),明确乡镇(街道)为权力实施主体。要逐步统一和规范赋权事项,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赋权承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根据基层实际运行情况,各地可依

 法按程序,对已赋予的权限进行动态调整。县级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交由乡镇(街道)承担的,需审核报批并充分听取基层意见。

  17.推动乡镇(街道)改革工作与开发区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统筹优化和综合设置乡镇(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以设区市为单位,综合设置大体统一的职能机构,一般不超过 7 个、最多不超过 9 个;县级政府驻地镇(街道)、省重点中心镇以及其他***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街道)确需增加的,需报省委编办审批。乡镇(街道)机构设置方案报设区市备案后实施。

  18.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各市县需按照“编随事走”的原则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行政编制和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给乡镇(街道),充实加强基层一线力量。根据基层人才需求,按编制数及时补充人员,制定用编用人计划优先保障空编的乡镇(街道)。推动乡镇(街道)各类编制资源统筹使用,工作统一管理,赋予其更加灵活的用人自主权。整合条线辅助人员,由乡镇(街道)统筹指挥调配。上级机关一般不得借调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调的,在征得乡镇(街道)党(工)委同意后,须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并明确借调时间,借调时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3 个月。

  19.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机构“一对多”“多对一”的制度机制,理顺与县直部门的工作对接、请示汇报和沟通衔接关系。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县直部门设在乡镇(街道)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并按规定整合。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县(市、区)要制定文件,明确将派驻机构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负责同志任免必须事先征求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

  20.推动乡镇(街道)布局优化。根据城镇化发展和管理规模的实际,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内的乡镇改街道,对面积小、人口少、经济薄弱的乡镇(街道)稳步实

 施撤并,优化中小城镇资源配置。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县、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加强人才、技术等方面保障,主动向基层开放网络端口。上级政府对下放给乡镇(街道)的事权,要给予相应的财力支持。

  21.落实基层人事管理激励政策。探索村级党组织书记编制化管理,激发基层一线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落实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有关规定适当提高。推动职称评审权力下沉,鼓励行业优势明显、条件成熟的苏中、苏北地区逐步组建高级职称评委会,引导各设区市逐步向具备条件的县(市)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全面落实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项待遇政策。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情况将作为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指导服务,及时研究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县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设区市重点是对本方案确定的改革任务进行分解,制定验收标准,抓好组织实施。县(市、区)党委要承担改革主体责任,制定操作方案,统筹推动基层党建、乡村振兴、精准脱贫、新型城镇化等重点工作的配套衔接。乡镇(街道)作为实施主体,要围绕改革难点、工作重点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

  (二)稳妥推进改革

  2020 年 1 月至 4 月,选取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扬州市、南通市、宿迁市、徐州市先行试点,其他设区市可视情自主选择试点地区。5 月至 9 月,在全省面上普遍推开。10 月至 11 月,以设区市为主体,开展改革评估,省里组织抽查,

 形成有利于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的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

  (三)强化刚性约束

  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各项要求,按照“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减有增、动态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的思路,从严从紧控制机构编制资源。加大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要求乡镇(街道)对口设立机构、村(社区)设立机构和加挂牌子等“条条干预”的行为。及时清理、修订、完善不符合基层实际和发展需要的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各地要按照“依法、安全、保密”的原则,督促部门适时开放系统端口,实现信息整合、互联互通。全面清理上级与乡镇(街道)签订的各类“责任状”和考核评比等事项,统一规范针对乡镇(街道)的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活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除中央和省委明确要求外,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镇(街道)设置“一票否决”事项。

  根据省、州相关文件精神和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天党发[20**]8 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镇机构改革工作,进一步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深化机构改革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推动我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我镇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取向、开拓创新原则。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强

 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公开,创新公益性事业服务运行机制,搞活经营性服务。二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合理调整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坚持以职能设置机构、以职责核定编制,以编制确定岗位,按岗位配备人员,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率。三是坚持依法行政原则。逐步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规范政府事权,进一步理顺上级主管部门与乡镇之间的关系,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原则。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机构改革措施和办法,确保我镇行政事业机构职能转变、编制精简、财政保障、人员分流“四到位”。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注意化解各类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镇党政办事机构

  根据**党办发[20**]19 号和**党办发(20**)57 号文件关于“原则上乡镇党政办事机构不超过5个,县级党委、政府所在地镇、人口在5...

篇四:机构改革加强乡镇执法人员培训

GO乡镇政府综合执法机构公共场所执法培训乡镇政府综合执法机构公共场所执法培训

 培训内容

 一、公共场所的概念和分类 1、公共场所的概念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2 、公共场所分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设定为7类28种,2012-9-2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取消体育场(馆)、公园、公共交通工具3种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

 一、公共场所的概念和分类目前开展卫生监管的公共场所有:7类25种1、宾馆、饭馆(中型以上)、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游泳场(馆);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200平米以上)、书店;7、候诊室 、候车(机、船)室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三、乡镇政府综合执法机构执法权限范围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综合以上,乡镇政府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范围可认定为:辖区内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事规定的辖区内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事规定的7 类25 种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执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违反条款: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处罚依据: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四、执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违反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处罚依据: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注意:因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罚种,因此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工具、设备要按规定退还当事人。)

 四、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供参考)裁量情节 罚款裁量幅度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不足1个月罚款500-2000元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1-2个月罚款2000-3500元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2-3个月罚款3500-5000元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3-6个月罚款5000-13000元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6-12个月,或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罚款13000-22000元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12个月以上,或涂改、伪造、倒卖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22000-30000元

 五、执法程序 (一)准备工作 熟悉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 准备好执法证件; 准备好现场取证工具,如照相机; 准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执法文书。

 五、执法程序(二)现场监督检查1、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并按要求着装,进行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开始现场检查时,首先请被检查人出示卫生许可证,能够出示合法有效许可证的,则停止检查,不能出示的或许可证过期的,则对其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取证。3、现场检查的同时应制作检查笔录,并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文书。

 五、执法程序

 五、执法程序(三)行政处罚对有证据证明,确属无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立案2、进一步取证:1、立案2、进一步取证:①拍摄现场经营场景的照片。注:在笔录中逐一记录。例如:一宾馆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应搜集该宾馆正在营业的证据。招揽顾客的牌匾字号 价格表 顾客正在办理入住手续

 五、执法程序例如:一宾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应搜集该宾馆正在营业的证据,如:客房 卫生间 布草间存放软片撤换的床单 服务员正在清洁客 消毒间内有正在清洗消毒的毛巾

 五、执法程序②现场提取接待顾客的记录、进货单据、账册等书证,能提取原件的尽量提取原件、原物,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例如:一宾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应搜集该宾馆正在营业的证据,如:进货的票据及账册 入住登记单 以上证据在相应的文书上逐一记录并拍摄照片。

 五、执法程序③现场调查的同时应制作相应文书,向当事人询问并记录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时间、具体经营活动的情况、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曾受过行政处罚等,向服务员询问从事服务工作的情况,向顾客询问情况等。④处罚: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依法进行处罚。文书书写要规范,字迹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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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机构改革加强乡镇执法人员培训

1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方案 3 篇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方案第 1 篇

  一、指导思想和培训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总体要求,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为着力点,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全力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化建设。

 培训目标:通过培训,加强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增强法治观念和服务意识,自觉践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显著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自觉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建设政治坚定、素质合格、纪律严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

 二、培训范围

 坚持统筹兼顾、分级培训的原则,利用 3 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系统轮训。培训人员包括:

 (一)2014 年以后新进执法人员;

 (二)十二五前三年未参加任何培训的执法人员;

 (三)十二五前三年已参加培训但未完成培训学时要求的执法人员;

  2

 (四)十二五前三年已参加培训且完成培训学时要求的执法人员,已经完成的培训学时可计入总学时,但是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大纲要求的新增内容培训和我市新出台的涉及交通运输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培训,新增内容的培训时间不少于 10 个学时。

 三、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

 市局负责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检查监督。每年举办执法人员培训班,重点培训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和局属各单位内设法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一线执法骨干人员。

 各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执法人员的培训。到 2014 年底,各单位累计完成轮训人数的比例达 30%以上或人均学时 20 学时以上;到 2015 年底,累计完成轮训人数的比例达 80%以上或人均学时 40 学时以上;到 2016 年底,全面完成轮训工作。

 四、具体任务和要求

 (一)培训内容。各单位要按照部颁培训大纲的要求,结合我市新出台的涉及交通运输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合理设置培训课程,科学安排培训内容,综合涵盖政策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廉政教育及职业道德等。

 (二)培训方式。要丰富培训形式,综合采用课堂讲授、案例教学、情景模拟、警示教育及军事化训练等多种方式,

  3 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培训学时。执法人员三年的面授总学时不少于 60学时,可一次性完成也可分年度完成。参加不同层级组织的培训可以累积计算学时。各单位要建立学时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执法人员轮训情况和考试结果。

 (四)培训师资。重点选择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培训师资证书的人员,也可选择经省厅及厅直行业管理机构执法骨干培训班培训的人员,适当选择纪检、法院、检察、法制、高校等单位人员。

 (五)信息报送。实行轮训工作信息年度上报制度。各单位要认真核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执法岗位信息、培训学时按年度统计,及时上报市局备案(统计表见附件)。

 执法人员系统轮训任务完成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轮训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前报市局。

 (六)考试。各单位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前,要组织执法人员考试,考试试题从部题库中抽取。在部题库下发之前,各单位按照部考试大纲的内容,自主命题、制卷、阅卷。考试不合格的,各单位不得将其本期培训计入总学时。

 省厅将在全省轮训工作完成后,进行新一轮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集中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注销其执法证件。

 五、组织保障

  4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要制定执法人员系统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执法人员轮训工作任务。

 (二)强化指导监督。各单位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工作的监督指导,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按期完成每一年度的轮训任务。同时,不能为盲目地赶进度、赶时间而忽视培训质量,时间服从质量,速度体现实效,确保轮训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单位要把培训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强化资金保障,确保轮训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在保证培训质量的基础上,注重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四)严格奖惩措施。重视培训结果的有效运用,将培训情况作为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执法证件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将各单位开展培训工作的总体情况作为评先评优和执法评议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方案第 2 篇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沧州市政府年度法制工作要点》文

  5 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范围

 全县各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

 二、培训安排

 1.年度培训:每年 11 月-12 月,组织开展全县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培训,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已持有新型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和已参加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年度新增执法人员考试的人员)。

 2.年检考试:每年 1 月-2 月,组织开展全县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年检考试,对全县已经持有新型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年检。年检考试采取计算机网上答题方式进行,试题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法制办统一应用的考试系统题库随机生成,保障年检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3.专项培训:每年 6 月-7 月,组织开展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人员专项培训,如新增人员岗前培训,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业务培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培训等,内容涉及执法门类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执法工作实践。

 三、培训内容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并结合新法律、法规、

  6 规章的实施和执法实务工作,适时组织专项培训。

 四、授课老师

 省、市政府法制办业务骨干;市委、县委党校学者、教授;政府法律顾问等相关专家。

 五、组织保障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法制培训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和资源条件,多措并举,开展学习培训活动,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县政府法制办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2.积极参与,严格纪律。参训单位要明确专人组织实施,协调相关人员按要求参加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参训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认真学习领会,注重培训过程的记录,联系工作实际,开展学习讨论活动,力争学有所得、学以致用。

 3.强化考核,确保实效。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把培训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县法制办将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学习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方案第 3 篇

  为切实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局系统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进行理论培训。制定培训方案如下:

  7

 一、培训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法治意识,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依法履职、人民满意的新时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

 二、培训对象、时间、地点

 本次培训的对象是:城管执法大队、城管特勤大队和局属各单位全部协勤人员。第一批参训人员 54 人(城管执法大队 26 人,城管特勤大队 19 人,局机关 3 人, 收费所 5 人,灯管所 1 人),第二批参训人员 53 人(城管执法大队 27 人,城管特勤大队 19 人,局机关 2 人, 收费所 5 人)。

 培训地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四楼会议室

 时间安排:培训时间共计 8 天。9 月 2 日上午 8:50 第一批和第二批全体参训人员在城管执法局四楼集合,召开动员大会。第一批培训时间为 9 月 2 日至 9 月 5 日;第二批培训时间为 9 月 6 日至 9 月 9 日。9 月 2 日上午动员大会后,第一批参训人员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四楼集合,开展培训; 第二批参训人员 9 月 6 日上午 8:50 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四楼集合,开展培训。

 三、培训内容

  8

 1.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内部管理制度;

 2.行政执法通用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方面专业法律法规;

 3.城市管理执法专业知识。

 各授课人的授课讲义原则上由本人在讲课前准备好,并向局法制股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局法制股负责准备学习资料并向参训人员发放。

 四、培训要求

 1.参训人员要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参加培训,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外出,如需要外出的,必须向刘安定副局长请假,并说明请假的原因,经批准后方可离队。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王极、城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刘丰华、王海汀、赵伦、赵洪波、曹骏,城管特勤大队大队长谭彤、城管特勤大队副大队长何健轮流负责培训期间的带队和管理。

 2.参训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纪律规定,自觉爱护会议室财产和环境卫生;不得乱扔纸屑烟头,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在会议室内闲逛,不得打架斗殴,不得在会议室内吸烟和接打电话,高声喧哗,随意走动或干与培训无关的事,积极维护城管执法队伍形象。

 3.参训人员要珍惜培训机会,妥善处理好家庭的各项事

  9 务,静下心来,以一种积极的态度,自觉搞好培训。在理论培训中,参训人员要尊重授课老师,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积极思考问题,踊跃发言,同时利用培训业余时间,进行自学。在培训期间,参训人员要自觉服从带队领导的管理,听从指挥。

 4.局市容督察股、城管执法大队督查股和城管特勤大队督查股要坚持每天对参训人员的作息时间、学习态度、队风队纪等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必须在每天的上午 8:50、下午 2:50、晚上 6:50 对参训人员进行点名。参训人员迟到1 次扣除考核成绩 1 分,可以累计扣分,直到考核成绩扣完为止。参训人员无故缺席、旷课的,取消上岗资格。

 5.参训人员必须穿着城管制服,穿黑色皮鞋。未配发制服的着正装,穿黑色皮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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