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民政建设指标体系
法治民政建设指标体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民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AA 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
总体目标: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提高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到 2020年基本建成立法科学、执法规范、决策合理、监督有效、队伍健全、保障有力的法治民政建设体系。
一、制度建设体系 (一)提高民政立法质量。
1.科学制定和实施立法(含规范性文件)规划与计划,形成完备的与国家法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体系。
2.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条文内容不与上位法抵触。
3.对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制度内容明确具体,制度安排科学合理,制度执行措施有力,可操作性强。
4.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应少于 15 个工作日。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5.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须符合制定机关职权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6.规范性文件要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在提交部门会议审议前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
7.规范性文件要在出台之日起 20 日内在本部门网站或其它公开载体统一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8.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标注“暂行”、“试行”等字样的,有效期为 2 年,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 5 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自动失效,确需继续实施的,应重新制定发布。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每 3 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二、行政执法体系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
9.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行政执法权限,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并落实动态调整机制。
10.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执法沟通协作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
11.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配套制度。
(二)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
12.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界定。
13.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经过培训和严格的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方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禁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三)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14.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5.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能够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16.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量化本部门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四)行政执法程序正当。
17.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18.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允许其陈述、申辩;重大处罚应告之其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
19.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自行回避、组织决定回避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回避。行政执法主体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20.依法应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存档。
21.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未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行政决策体系 (一)推行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和专家论证制度。
22.重大行政决策事先向社会公布,开展民意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23.组织专家对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社会风险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风险评估制度。
24.公布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可根据情况组织听证。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代表性;听证程序合法规范;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向社会公布。
25.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科学评估决策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未经评估或者评估不通过的,不予决策。
(三)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26.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27.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审议前,必须通过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
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
(四)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
28.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的实施部门应通过跟踪调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并反馈至决策部门。
29.适时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并广泛收集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决定相关决策是否需要作出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四、行政监督体系 (一)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监督。
30.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积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质询和执法检查。畅通民主监督渠道,自觉接受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审判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落实相关司法建议。
31.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做到按时办结率 100%、代表面复率100%,力争代表委员满意率 100%。
(二)加强内部层级监督。
32.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要制定民政执法检查计划和方案。
33.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每年对 1-2 件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 1-2 件新制定的民政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34.执法检查由民政部门法制机构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专项督查由业务处室单独或者会同民政部门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三)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35.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受理、按时办结。
36.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格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37.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按时答复并积极配合案件审查,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依法严格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38.完善行政应诉制度,对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39.建立民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部门负责人应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法院的司法建议。
(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0.通过设置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政务微博、公众微信等方式畅通群众投诉、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媒体曝光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41.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42.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编制行政职权目录,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五、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体系 (一)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43.法制机构的设置、法制人员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到 2016 年底,市(州)政府民政部门全部独立设置法制机构(或挂牌);到 2017 年底,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全部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
44.注重引入法律专业人才,充实到民政干部队伍。
45.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民政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46.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将立法创制、行政决策、复议应诉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采购计划。
(二)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和法制培训长效机制。
47.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48.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学法活动。把依法行政知识和新颁布基本法律、民政法律制度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集体学习不少于 2 次。
49.拓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渠道。坚持自学为主,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和特点,联系实际,确定学习内容。通过立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等形式,取
得学习实效。
50.省级政府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本级和下级政府民政部门干部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制度专题培训。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要制定相应法制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三)加强对依法行政能力的考核评价。
51.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要把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年度考评、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52.建立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
六、法治建设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相关保障。
53.建立健全法治民政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领导每年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不少于 1 次。
54.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落实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部署的配套措施,做到法治工作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55.完善法治建设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法治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建立考核评估机制。
56.省级政府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考核标准、考核方式、考核时间和考核结果运用等相关制度。制定考核评估方案,组织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民政工作的考核评估。
57.将法治民政建设纳入全省民政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所占分值不低于考核总分数的 8%。
58.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民政工作的水平作出适当、准确的评价,及时发现制约和影响建设法治民政工作的主要问题、薄弱环节,研究破解对策,推动法治民政建设。
(三)
提高民政普法宣传力度。
59.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60.要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门户网站和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第一时间发布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第一时间围绕公众关切解疑释惑,多渠道、多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进社会各界对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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