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程
湖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监督检查行为,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审核、检查辖区内统计活动、统计数据质量和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等情况。
统计监督检查对象是具有统计管理职能和统计数据报送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第三条
统计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公开、文明开展统计执法活动。
第四条
统计监督检查实行检查与审理分离,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征求被监督检查对象的意见。
第五条
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管理、指导本辖区内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统计机关指导。
第 六条 条
统计机构探索“四位一体”统计监督检查机制,区分不同情况有计划开展统计“双随机”抽查、重点稽查、专项检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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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内部核查。
第 七条 条
统计机构应当与纪委监委、组织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及时获取各种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认真做好交办、移交统计违法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二章
检查内容
第 八条 条
统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统计工作管理、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统计数据质量及其他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方面情况。
第 九条 条
统计工作管理检查的内容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统计工作各项决策部署情况。
(二)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情况。
(三)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
(四)遵守执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五)应当监督的其他统计工作管理情况。
第 十条 条
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检查的内容范围:
(一)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统计岗位和配备统计人员情况。
(二)统计工作保障和统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三)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设置和统计资料管理情况。
(四)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和联网直报开展情况。
(五)应当监督的其他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有关情况。
第十 一条 条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内容范围:
(一)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建立和开展情况。包括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日常监测、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等情况。
(二)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情况。
(三)统计数据真实性情况。是否依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四)统计数据匹配性情况。包括统计指标数据之间,统计数据与经济运行趋势、宏观政策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协调性情况。
(五)应当监督的其他统计数据质量有关情况。
第十 二条 条
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和范围。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 十三条 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统计机关、当地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和本地统计监督重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 四条 条
监督检查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检查、整理报告、处理处罚和资料归档等环节。
第十 五条 条
统计机构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应当成立检查组,指定检查组组长,明确检查组成员。检查组成员必须具有必需的统计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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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前,检查组应当了解掌握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被监督检查对象的统计工作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研究确定检查内容、范围和重点。
第十 六条 条
检查组进驻前,应当提前通知被监督检查对象。
第十 七条 条
现场检查前,应当与被监督检查对象召开见面会,介绍检查的目的、方式、工作安排和要求等,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被监督检查对象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 十八条 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收集有关证据资料,详细记录检查内容和主要事实等情况。证据资料包括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谈话记录、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检查协助调查函和从现场收集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原始凭证、统计台帐、财务资料、视听资料等。现场制作的证据资料应当一事一单,收集的证据资料应与其对应。
第 十九条 条
现场检查收集的证据资料应当履行签章手续,检查对象应当在证据资料上逐一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第 二十条 条
有关人员拒不签名,或者不配合的,应当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设备辅助取证,并在相应文书中注明情况。
第二十 一条 条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本级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 二条 条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制发统计检查查询书或统计检查协助调查函。
(一)原始记录或者统计台账不完备,致使检查指标无法取证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 (四)监测指标数据异常的; (五)其他需要使用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情况。
需要到其他部门或单位调查,调取佐证资料的,应当出具统计检查调查函。
第二十 三条 条
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收集的证据资料逐单进行复核,对存在程序不正当、文书不规范、事实不清楚的,应当及时补正。
第二十 四条 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可以适当方式就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与被监督检查对象进行简要沟通。
第二十 五条 条
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30日内形成统计监督检查报告。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法制审理专题会议集体审议,审议结果及时向本级统计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 第 二十 六条 条
统计监督检查报告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征求被监督检查对象的意见。
第 二十 七条 条
统计机构应当研究听取被监督检查对象意见,经本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向被监督检查对象反馈统计监督检查情况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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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理处罚
第 二十 八条 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 二 十 九条 条
对应予处理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先履行立案程序,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立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三)属于本级统计机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 (四)统计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期限内。
第三十条
对负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出具移送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的函,将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 一条 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和认定为失信企业(个人)的,应当告知检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作出信用认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同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期限。
对有陈诉、申辩和听证意见的,按程序经集体审议、法制审查、报请审批后,作出最终决定。
第三十 二条 条
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并依法送达处罚对象。
第三十 三条 条
情节轻微的,制发统计监督检查意见书,并限期责令改正检查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 四条 条
对情况复杂未查清情况需进一步核查核实的,必要时可移交下级统计机构核查核实,下级统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移交机关报送核查结果。
第 三十 五条 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应当在本级统计机构官方网站公示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
对存在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单位和个人,予以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第 三十 六条 条
统计机构应当对被监督检查对象及时回访,核实整改落实情况,听取对统计监督工作的意见。
第 三十 七条 条
统计监督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
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四)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五)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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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 三十 八条 条
统计监督检查档案包括在实施统计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各种执法文书、文件报告、证据资料等记录。监督检查档案应当及时归档、分类管理,按程序收集、整理、归档。
第 三十 九条 条
检查组应当在监督检查事项完成后 1 个月内完成档案收集和整理,制作归档材料目录清单,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移交时,承办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核对移交资料,双方签名。
第 四 十条
监督检查档案应当装订成卷,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卷内材料按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写页码或件号。
第 四十 一条 条
卷内材料应当制作目录并放在卷首,目录应当按规定格式逐件填写,材料题名不得简化和更改。
卷内材料排列应当结论、决定、结案处理性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其他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按有关规定排列。
第 四十 二条 条
监督检查档案保存期限一般为 30 年,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永久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三条 条
本规程自 2020 年 9 月 8 日起施行。
附件
统计 执法检查 相关文书 格式
1. 统计检查通知书(地区或单位)
2. 统计检查通知书(对具体检查单位)
3. 承诺书 4. 送达回证 5. 现场检查记录
6. 谈话记录
7. 统计检查查询书
8. 统计检查协助调查函 9.关于征求《XXX 统计局对XX 地区(单位)XXXX(检查)情况的报告》意见的函 10. XXX 统计局对XX 地区(单位)XXXX(检查)情况的报告
11. XX 地区(单位)开展 XXXX(检查)情况意见书 12. 行政处罚告知书 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14. 监督检查意见书 15. 关于对 XXX 问题整改的函(通知)
16. 关于移交对 XXX 进行核查核实的函 17. 关于移送XXX案件中统计违纪(法)线索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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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X 统 计 局
X 统执法函〔20XX〕X 号
统计 检查通知 书
XXX 地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安排,XXX 统计局派出检查组,自
年
月
日起,对你地区(单位)
情况进行 XXXX(“双随机”抽查/重点稽查/专项检查), 必要时将追溯到 XX 年度或延伸有关单位。请予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副组长:
检查组成员: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 统计局(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 XXX 统计局
X 统法通字〔20XX〕X 号
统计检查通知书
:
依照
,我局
,兹定于
年
月
日起,对你单位进行统计检查,请予以配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检查内容:你单位统计管理、基层基础、数据质量以及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等方面情况。重点检查你单位
。
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准备好检查所需的以下资料:
1. ……..; 2.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 统计局(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留存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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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书
感谢您对本次统计监督检查的理解和支持!请您认真阅读以下法律法规后,作出承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 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被检查单位,一份留存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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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
承诺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文书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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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法律规定,承诺将按照法律规定接受检查,对所反映的情况和提供 的 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被检查单位,一份留存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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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XX 统计局
文书送达回证
X 统法送字〔20XX〕X 号
收受人:
送达文书及文号:
共
份
送达地点:
市
县(区)
路
号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
收受人(代收人)签名及单位盖章:
(单位公章)
送达 方式 :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
备注:
1. 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的,需将送达回证填写签章后收回;
2. 留置送达需要填写文书送达留置地址、送达时间、见证人签名、见证人身份信息;
3. 邮寄送达需要填写邮寄地址、邮寄时间、邮局名称、邮件号码,邮寄人签字,并粘贴邮寄回执。
X XXX 统计局
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
检查地点: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
查
事
实 (列明主要事实、资料及来源)
被检查单位意见
(盖章)
被检查单位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检查人员签名 :
执法检查证号码:
复核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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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XX 统计局
谈话 记录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对象情况: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职务:
工作单位及部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执法检查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工作部门
职务
统计执法检查证号码 XXX
X
XXXXXXXXX
XXX
XXXXXXXXXXXX
XXX
X
XXXXXXXXX
XXX
XXXXXXXXXXXX
记录人:
(谈话主要内容)
……
……
……
……
(被调查人手签“以上笔录内容属实”)
被调查人签名及日期:
执法检查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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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XX 统计局
统计检查查询书
X 统法询字〔20XX〕X 号
:
年
月
日,我局经
发现,你单位存在
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上述问题进行查询。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对查询的问题予以书面答复,并提供以下资料:
1.
2.
…… 在规定期限内不据实答复、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属于统计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
规定,依法追究你单位法律责任。
书面答复及有关资料请交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XXX 统计局(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备注:本查询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被查询单位,一份留存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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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XX 统计局
统计检查 协助调查函 函
X 统法协字〔20XX〕X 号
:
我局对
进行了统计监督检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现介绍我局
等
位同志前往你单位)请你单位予以支持, 于
月
日之前提供以下资料:
1.
2.
3.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XXX 统计局(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 X X 统 计 局
X 统执法函〔20XX〕X 号
关于征求《XXX 统计局关于对 XX 地区(单位)XXXX(检查)情况的报告》意见的函
XXX 地区(单位):
根据 XXXXXX 通知(文号),我局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月 XX 日,组织对你地区(单位)开展了统计监督“双随机”抽查(重点稽查/专项核查),并形成《XXX 统计局关于对 XX 地区(单位)XXXX(检查)情况的报告》(见附件)。请你地区(单位)在收到本函后 XX 日内,书面向我局反馈意见。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 附件:XXX 统计局关于对 XX 地区(单位)XXXX(检查)情况的报告
XXX 统计执法监督局(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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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X 统 计 局
关于对 XX 地区(单位)开展 XXXX(检查)情况的报告
根据 XXXXXXXXXXXXXXX 要求以及工作安排,我局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月 XX 日,对 XX 地区(单位)开展了统计监督“双随机”抽查(重点稽查/专项核查),现场检查已基本结束,(简要概述本次检查基本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评价 (根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地区或单位进行总体评价,评价需客观公正,篇幅不宜过长)
二、主要问题 (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轻重、主次分别据实列出)
三、意见建议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简要分析原因,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XXX 统计局赴 XXX 检查组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 X X 统 计 局
X 统执法函〔20XX〕X 号
XX 地区(单位)开展 XXXX(检查)情况意见书 XXX 地区(单位):
根据 XXXXXXXXXXXXXXXX 要求,依照 XXXXXXXXXXX 规定,我局于 XXXX 年XX 月 XX 日至 XX 月 XX 日,对你地区(单位)开展了统计“双随机”抽查(重点稽查/专项核查)(简要介绍监督检查工作基本情况)。现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你地区(单位)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基本评价 (根据检查内容对检查地区或单位进行总体评价,评价需客观公正,篇幅不宜过长)
二、主要问题 (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轻重、主次分别据实列出)
三、意见建议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简要分析原因,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并通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请你地区在收到本意见书后 XX 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我局。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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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通过回访和复查等形式,对你地区(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联系人: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XXX 统计局(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 XXX 统计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X 统法告字〔20XX〕X 号
:
XXXX年XX月XX日,我局派出执法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经查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XXXX 规定,属于 XXXX 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X 条,我局拟对你单位给予 XXXX 行政处罚。(并依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和《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规定,拟认定你单位为XXXX 失信企业并予以联合惩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注:听证适用于处罚金额 2 万元及以上)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被处罚对象,一份留存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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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XXX 统计局(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被处罚对象,一份留存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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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XX 统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X 统法罚字〔20XX〕X 号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 年 X 月 X 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查实:……(陈述事实和主要证据)
我局于 XXX 年 X 月 X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你单位于 XXX年 X 月 X 日进行了陈述、申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 XXX 规定,属于 XXX 的行为,依据 XXX 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XXXXXX 的行政处罚。请在收到本决定书 15 日内将罚款足额交纳到 XXX 指定账户,户名:XXX,帐号:XXX。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由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XX 统计局或 XX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向 XXXX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被处罚对象,一份留存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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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信用管理办法》《XXX 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相关条款,结合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我局认定(单位名称/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为统计
失信(企业/人员)。(同时告知当事人公示期限、信用修复以及不服本信用认定决定的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请你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联系地址:XXX
XXX 统计局(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被处罚对象,一份留存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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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XX 统计局
X XX X 监督检查 意见书
X 统法意字〔20XX〕X 号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年
月
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及(本单位关于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方案、计划等文件),我局检查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
。
针对上述情况,对你单位特提出以下意见:
请你单位认真整改,并在收到意见书后 30 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我局。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联系地址:XXX
XXX 统计局(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备注: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被检查对象,一份留存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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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X 统 计 局
X 统执法函〔20XX〕X 号
关于对 XXX 问题整改的函(通知)
XXX 地区(单位):
我局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月 XX 日,对你地区(单位)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并出具了《XX 地区(单位)开展 XX(检查)情况意见书》(文号)。根据 XXXXXXXXX 要求,请对意见书中 XXXXX、XXXXX 等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并于 XX 月 XX 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我局。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联系地址:XXX
XXX 统计局(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 X X 统 计 局
X 统执法函〔20XX〕X 号
关于 移交对 X XXX 进行核查 核实 的函
:
年
月
日至
月
日,我局组成检查组,对你地区
情况进行了检查核实,根据
,请你单位对
内容予以调查核实。
一、主要内容 (检查后移交的:核查核实的内容及具体被检查单位名单可作为附件附后。涉及举报或外界提供线索的:围绕线索内容明确检查内容,包括具体地区和行业)
二、工作要求 (明确完成全部核查工作,核查报告报送上级机关的时间、处理情况等要求)
…….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XXX 统计局(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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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X 统 计 局
X 统执法函〔20XX〕X 号
关于移送 XXX X 案件中
统计违纪(法)线索的函
:
根据
,我局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成立执法监督组,对
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重点稽查/专项核查)。检查发现,
涉嫌存在
问题,依照
规定,现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贵单位。
移送材料目录:
1. …… …… 请按照
规定予以支持,并将结果函告我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专至此函。
XXX 统计局(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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