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迅达文档网 > 党团工作 >

浅议宽严相济原则在公安执法中的适用

| 来源:网友投稿
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总结长期以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是在科学判断犯罪态势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所作的新思考、所提的新理念,它与我党历次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一脉相承的。从和谐社会的理念和要求出发,认真研究并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有效预防控制犯罪、构建谐社会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涵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这两个关键词进行分析,从而揭 示其基本蕴含。
(一)宽严相济的“宽”,笔者理解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它应该具有两层含义和表现为三种情形。两层含义是指该轻则轻,该重就轻。该轻则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宽”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非犯罪化,即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非监禁化,即不予拘留、逮捕;三是非司法化即不投送劳改场所执行刑罚。
(二)宽严相济的“严”,笔者理解,应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三种含义。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就是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适应,发挥刑罚在有效遏制犯罪方面的威慑力。
(三)宽严相济之“济”。意思是救济、协调与结合。表现在有宽有严,宽、严并用,宽、严互补和宽、严有度。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适用到执法活动中,不仅是指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既不能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二、公安执法活动如何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
要正确掌握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公安机关必须吃透刑法立法精神,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切实把握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具体来说:
(一)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实际工作中应当从严查处下列刑事犯罪案件:1、爆炸案、投放危险物质案、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危险物质案,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危险物质案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刑事犯罪案件;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刑事犯罪案件;3、杀人案、强奸案、绑架案、拐卖妇女、儿童案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案件;4、抢劫案、抢夺案、以金融机构为侵害对象的盗窃案和采用破坏性手段或携带凶器入户盗窃案等侵犯财产刑事犯罪案件。
(二)对于因民间纠纷、民事纠纷、过失行为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行为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配合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有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退赃或赔偿损失表现,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犯罪处理。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原则,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书面协议并按时全部履行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实际工作中可以对下列刑事犯罪案件作从宽处理:1、因家庭、亲友、邻里以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故意毁坏财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少量财物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寻衅滋事案;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累计未超过三次且盗窃数额累计未达到巨大标准的盗窃案; 4、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家庭成员、近亲属为侵害对象的盗窃案,或者以其他亲属为侵害对象,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盗窃案;5、自然人实施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情节的盗窃案;6、交通肇事后能主动报警,妥善保护好现场并积极救护伤员,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交通肇事案;7、重婚、遗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强迫交易和因经济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
对符合上述条件不作犯罪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完整卷宗,妥善保存备查,并报当地检察机关备案。
(三)对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的刑事犯罪案件,本着处罚少数、首犯、主犯,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和从犯、胁从犯的原则进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极少数在群体性事件中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严重犯罪分子以及进行打砸抢等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参与者,一般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作任,不采取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但可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由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四)在刑事办案中慎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予拘留。如:有帮教、管教条件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人或具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的人;主观方面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无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的;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或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犯罪无前科劣迹的;案件基本证据已经收集固定、无翻供翻证的可能的。
 三、 当前公安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认识不到位。没有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公安工作发 展的重大现实意义。在依法履行法律职能中,没有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对每起案件进行认真地研究、思考。
2、公安机关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上没有话语权。公安机关对案件没有最终的决定权,有罪无罪要由法院审理确定,起诉不起诉由检察院把握,因此对需要从宽的案件难以把握。如果把握不好,轻则放纵了犯罪,重则触犯法律,是不作为、渎职,将被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
3、对“宽”的尺度把握不准。发生的案件千差万别,办理案件的主体认识水平高低不一,如何对待案件中的从宽情节,在依法予以“宽”的方面把握不准。而违法犯罪人员也在利用这一机会,千方百计地逃避打击。
4、容易出现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发生案件时,不论事大、事小,还是有理、无理,都在找 关系、托人情,请客、送礼。“宽”如果把握不好,往往就是放纵犯罪,甚至发生更大的社会危险性。
5、一味强调从重从快严打严查。自1983年开始“严打”以来,我们一味强调严打,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从重从快已成为惯性思维。由于过分追求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处理率、破案率而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错案、冤案甚至抓错犯罪嫌疑人都是在所难免的,这不仅浪费了警力资源,同时也没有起到挽救失足者的目的,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存在问题的原因。
1、严打的惯性思维。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案件而言,就是按其是非曲直,依据事实和法律,该宽就宽,该严就严。公安干警在理解上重点倾向了“严”的一面,对于应当“宽”的一面,意识不强,重视不够,有时在“从严从速办案”的要求下忽略不计。但对于司法工作来说,应当是抓人越少越好,并且也不是一抓了之。由此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有赖于法治理念的重大转换,宽严相济的政策最后的重点不可能停在“严”的方面。
2、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理解不到位。虽然我们要求民警学习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但是,仍然有民警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指导思想以及应当坚持的原则不理解,甚至出现认识偏差和不正确的倾向。要坚持区别对待原则,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3、其它方面原因。当前,宽和严的执行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伸缩性很大,执行时有很大的灵活程度,容易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少数侦查员政治、业务素质不过硬,在面对诱惑时,不能正确把握,也直接影响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落实。
四、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建议。
“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该明确宽在何处,严在何方,严防司法实践中模糊办案,避免随意性和片面性。”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的话,道出不少人的心声。笔者以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建议依法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要坚决防止左倾思想的影响,坚持严打方针,对该严的严,而不是一味求严。在严打中,对严重暴力犯罪实施重罚,特别是对聚众斗殴、寻 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判以实、重刑。
2、建议坚持对不同主体身份的人体现“宽”的政策。①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宽缓为主,要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及时、妥善处理未成年人案件。这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考虑的。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历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若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其处罚,将他们抛向社会,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公安机关应尽可能地在与学校达成共识,并征询被害人的意见,对涉嫌轻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进行非刑事化处理,尽量避免关押,防止交叉感染。②对“弱势群体”犯罪应以宽缓为主。“弱势群体”的范围还很难有个准确的界定,具体办案很难确定,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来明确。总的来说,一个共同点应该是经济和社会地位较低,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包括下岗失业者,无业者,农民工,生活无着的老人,普通农民等。由于生活贫困、社会地位低下,他们往往为了生存而实施了一些犯罪,要区别情况,具体对待,从轻处理。
 3、建议统一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法院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上的标准。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统一、明确的从轻、减轻、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定情节标准,使公、检、法三家的立案标准、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统一起来,最大限度节省警力和资源。
4、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民警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民警素质,增强民警责任心,落实执法责任。使广大民警增走出 “为处罚而执法”的怪圈,追求执法结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限度的结合。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刑事政策水平迈向了一个新台阶,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则是对我们公安机关执法能力的一种考验。我们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做到“宽严相济”,维护稳定,保护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推荐访问:则在 执法 公安 浅议宽严相济原

热门排行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指出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14篇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指出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14篇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指出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篇1我

2022年五星支部创建实施方案5篇

2022年五星支部创建实施方案5篇2022年五星支部创建实施方案篇1为切实提高支部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不断夯实党建基础,挖掘支部党建特色,创新支部党建工作做

七言绝句古诗精选【十首】

【 能力训练 导语】七言绝句是中国传统诗歌的一种体裁,简称七绝,属于近体诗范畴。此体全诗四句,每句七

2022年支部党员大会记录内容14篇

2022年支部党员大会记录内容14篇2022年支部党员大会记录内容篇120xx年度我校新党员发展工作已经开始。根据学校党委3月21日会议精神,今年新党员发展

统计工作如何为企业管理服务

作为企业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统计工作,在企业的经济运行中发挥着信息、咨询和监督三大作用,它为企业的经营

乡镇创建无毒社区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精神,以禁吸戒毒为中心,全面落实禁毒工作责

四年级我家菜园日记500字

菜园子,就是种菜的地方。种菜的时候为了防止家禽进入菜地,于是农夫用篱笆或者栅栏将菜地围起来形成的一个

哈尔移动城堡电影观后有感范本

在观看完一部作品以后,相信你会有不少感想吧,这时我们很有必要写一篇观后感了。可能你现在毫无头绪吧,下

党支部2022年学习计划14篇

党支部2022年学习计划14篇党支部2022年学习计划篇1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对于加强支部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健全党的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充分发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