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党的执政能力探析
摘要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载体。本文指出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应在宪法的保障下不断规范与提高,同时受到宪法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宪政建设。依照民主法定程序,在法治的高度上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
关键词宪法 中共共产党 执政能力
作者简介:任颖,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74-02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的,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自从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带工人阶级取帮助中国人民当家做主,得到了解放。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也需要用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发展生产力和保护公共财产为首要任务;巩固了无产阶级专政,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我们的宪法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一、宪法的含义及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律。规定我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效力,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是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起源于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起到了临时宪法作用的建国纲领;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制定了我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宪法又先后于1975、1978、1982年进行全面修改;此后又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1988、1993、1999、2004年对1982年宪法作了四次局部修改。
所以,我国的宪法经历了复杂多变的过程,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形势,以及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进步和稳定,要求我们的宪法更应具备稳定、长久的性质,来维护人民的安居乐业。
二、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政治地位及相关宪法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代表全国人民最根本利益的党。而宪法就是实现党的领导的根本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集中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我国宪法通过确认党的领导地位,设置党的领导方式,巩固党的领导基础,形成了较为独特的党的领导的宪法保障体制。充分认识这一点,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能力,推进依法治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规定:“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现行《宪法》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也就是说,宪法是明确党的地位,巩固党的领导基础的根本性法律,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不得动摇党的领导地位。同樣,党的执政能力也受到宪法的监督和制约,受到人民的监督和制约。
三、党的执政能力的规范与提高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历经了许多磨难,同时也成就了许多梦想。一路走来,中国共产党带领全中国人民破除万难,迎来了美好的今天。中国共产党从以推翻封建统治为目标的革命性政党转变为以建设无产阶级新社会为目标的领导性政党,从封闭自守的状态下执政转变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执政。党的地位、中心任务和社会环境等都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党的历史定位与角色功能也随之发生变化。
在新的历史时期,党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现代化建设,党的政治功能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而服务。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利用行政权力手段实施领导的传统方式必须改变,代之应以协调、沟通、服务的方式来增强对整个社会的凝聚力,成为社会整合的领导者,成为科学发展的指引者。在此方面,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已随着经济的发展,执政理念的改变,以及宪法对其的完善,作出改善。2008年是个举国欢庆又沉重的一年。我们迎来期盼已久的第二十九届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在世界人民面前展现了中国人的骄傲和自豪。但是,冰灾、四川大地震、经济危机以及其他的一些灾难和考验在历练着中国人民。在经历了这么多喜悲交加的事情后,中国共产党的却是走到了人民的前头,带领我们冲破了万道难关。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增加,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也在不断提升之中。在新形势下,我们的党只有不断加强执政能力的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素质能力,才能与此变化相适应,才能有更加广阔的空间。必须坚持“执政为民,务实为先”的理念,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和实践中,大力倡导以人为本的观念和求真务实的作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阶段的重要使命。该使命最重要的就是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改善其执政水平。
第一,通过宪法的规定来完善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从而和平、有效地协调社会各种利益矛盾,解决利益冲突。
第二,要提高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确保全社会不同利益群体都能够依法通过民主选举,实行民主决策,实施民主管理,实现民主监督。
第三,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这一制度成为充分反映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民主权的主渠道;第四,还要完善政治协商制度,使之在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以及社团等各种社会中介组织中,更好地反映群众诉求、畅通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利益。
四、加强宪政建设,提高宪法对党的执政能力的监督
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是在“议行合一”框架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领导党和执政党,政治文明建设、宪政实施,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序进行。目前,人大宪法监督与党的执政方式在理论观念、宪法规范、实际运作三个层面上存在着矛盾,人大既是法律制定者,又是法律制约者,而共产党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正确认识和有效消解这些矛盾,是我国宪政建设的根本所在。
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条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中所说的“各政党”理所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宪法中所说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也理所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或者组织成员在内。所以,我们必须根据宪法精神,加强对中国共产党的宪政建设,以提高宪法对党的执政能力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自1999年3月15日起载入我国宪法。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我们更应注重研究“如何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我们既应大力推进法制建设,加强党的领导和法律至上统一起来,又必须积极扩大政治民主,使执政党在受到切实监督的情况下强化领导。在我国,宪法诉讼是强化宪法监督权的可行方案之一。
第一,在坚持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如果党内的个别组织、成员对社会主义制度、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出挑战,那么,除了应当受到党内的纪律处分外,还必须受到宪法的制裁,承担违宪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4日作出的司法解释《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开创了我国宪法诉讼的先河。此案的意义在于,违反宪法者应当受到惩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我国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理论的阐释,而正式进入了司法操作阶段。
第二,在我国,党组织虽然不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但是国家领导权是由党组织控制的,因此,国家制定的政策、法律、法规同时也体现了党的主张。坚持执政党的领导地位与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在客观上需要我们进行理论创新与实践。为此,通过宪法诉讼控制国家权利就必然会涉及到对党组织或党组织成员决策的评价。如果党的组织或党组织成员的决策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其理所当然应承担一定的宪法责任。
第三,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立宪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宪法解释、监督。但要加强宪政建设,完善宪法诉讼,还必须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执行、维护宪法,甚至是对违宪行为的审议。任何与宪法相冲突,相违背的事件、法律、制度都必须剔除。这样,人民才可能真正依据宪法来合理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党和人民一样都会受到相关机制的制约,不会随乱使用权力,也将抑制贪污腐败的产生。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在我国不会动摇,但是,在看到中国经济经过连续20多年的高速增长,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的同时,应当认识到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就需要我们的党在宪法的指引下,不断提升执政能力,不断带领中国人民为中国民主政治、和谐社会而奋斗、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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