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法政观
摘要: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邓小平通过阐述法与国家、法与政党、法与政策等内容,深入诠释了法与政治的关系,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形成了系统的邓小平法政观,其核心是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通过学习和研究邓小平法政思想,更进一步地认识到法是组建国家机构的有效工具,是统治阶级确认统治地位实现国家权力、巩固和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靠法治,从严治党。邓小平法政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境界,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仅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而且对我们当前和今后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武器,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邓小平;民主;法制;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A849.1;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1)04—0012—05
邓小平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设计师,高瞻远瞩,纵观全局,以当代中国和世界一系列客观历史条件为基础和根据,全面阐述了法与国家、法与政党、法与政策等关系,对于我们当前和今后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关于法与国家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是通过掌握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进行统治的。不仅国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也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任何统治阶级在掌握国家政权以后,都必须用法来确认自己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表明国家的性质,确立国家制度,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固定化。邓小平继承与发扬了这些观点,其关于法与国家关系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法是组建国家机构的有效工具,是统治阶级确认统治地位之必需
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要取信于民,必须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只有加强法制才能使之得以实现。关于这一点,邓小平曾多次作过论述,他认为:“要制定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强调加强社会主义的第一步是制定完备的法律,因为一旦人治现象严重就意味着允许个人意志代替组织意志而凌驾于组织之上,个人可以以言立法和废法,这样无疑就会动摇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同时他也意识到我们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专制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存在,成为发扬民主和加强法制的极大障碍,他指出:“要继续批判和反对封建主义在党内外思想政治方面的种种残余影响,并继续制定和完善各种符合于社会主义原则的制度和法律来清除这些影响。”“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强调了法律和制度对消除封建残余的作用。
2、法能增加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权威性,是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所必需
法能确立各种国家机关,规定其地位、职权、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更能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由于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具有强制人们服从统治阶级的要求和利益的特殊作用,因此统治阶级需要用法将国家权力具体化、普遍化、经常化,从而顺利地实现对整个社会的领导和管理。邓小平指出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所必需,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就显得特别重要。
3、法对于完善国家制度具有重要作用,是统治阶级巩固和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
邓小平充分认识到了法对于完善国家制度的重要性。他说,“在建国以来的二十九年中,我们连一个刑法都没有,过去反反复复搞了多少次,三十几稿,但是毕竟没有拿出来。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通过和公布了,开始实行了。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在谈到统治阶级为巩固和完善国家制度必须同各种反动势力做斗争时,他认为只有依靠法治,才能稳定社会秩序,规范和协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动,最终在根本上保障社会的公正和有序。
二、关于法与政党的关系
当代政治基本上是政党政治,因而法与政党的关系是当代政治中十分重要的关系。邓小平对法与政党关系非常重视,有很多重要的论述。
1、法是统治阶级或政党意志的体现,是大多数人的民主
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法是统治阶级或政党意志的体现,是大多数人的民主。邓小平多次强调,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必须使民主和法制结合起来,否则,就会阻碍或延误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他认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包括法制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的我国法制建设在新时期的完整的指导方针,也是一条既符合我国实情又符合一般法学原理的行之有效的立法原则。同时,他还进一步指出法制建设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保障人民民主,他说:“要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针对我国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够完善的方面这一事实,他认为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才能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种民主是与法制相辅相成的,是一套有别于西方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
2、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科学解决政党与法的关系
政党与法律的关系如何处理,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法对政党具有制约作用,政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邓小平多次谈到政党与法的关系,阐述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思想,他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同时也进一步强调了党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加强法制建设。他认为:“现在从党的工作来说,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现在,邓小平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思想,已经写入了党章总纲,其基本精神也写入了宪法,这是对社会主义时期党
的地位问题在思想认识上的一次飞跃。
3、坚持和改善党对法律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加强和改善党对法律工作的领导,是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邓小平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但党要善于领导,党政需要分开,这个问题要提上议事日程。”具体说来,政治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以及有利于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发展生产力。最终目的在于: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以及调动基层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对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他认为需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和组织他们自觉地、积极地行动起来,同各种破坏安定团结的势力进行有效的斗争。进行这种斗争,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为此,除党内要发布有关的指示以外,建议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发布有关的条例、法令。”这正是党在对法律工作方面善于领导、党政分开的的具体体现,也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开拓了道路。
4、依靠法治,从严治党,坚决开展反腐败斗争
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权利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建立权力监督体制,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邓小平一贯主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总结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建设的一些教训,提出了比较系统的预防党员领导干部走上犯罪歧途的制约方式,如制度制约权力、法律制约权力。责任制约权力、民主制约权力。在他的关于民主与法制的论述中,反复强调了党风建设问题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他认为:“我们有几件让人民满意的事情,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更大胆地改革开放。另一个是抓紧惩治腐败。”至于用什么办法来解决贪污腐败和滥用权力的问题,他认为:“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突出了法律在惩治腐败中发挥的重大作用。
三、关于法与政策的关系
党的政策是由党的领导机构制定,依党纪处分来保障实施,用以指导、约束和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实现特定的任务而规定的路线、方针等一系列的行动准则。邓小平关于法与政策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党的政策是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一直是国家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法律通常由党的政策转化而来。在现代社会,执政党的一个执政方式就是把自己的主张提交立法机关,经由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党要善于把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是党领导依法治国的重要表现。对此邓小平也有一些相关的阐述,例如针对罢工罢课、游行示威等如何加以遏制,他指出:“为了保证安定团结,建议国家机关通过适当的法律法令,规定罢工罢课事前要经过调处;游行示威事前要经过允许,指定时间地点;禁止不同单位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串连;禁止非法组织的活动和非法刊物的印行。”又如针对实行开放政策中遇到的风险问题,他说:“我们现在搞两个文明建设,一是物质文明,一是精神文明。实行开放政策必然会带来一些坏的东西,影响我们的人民。要说有风险,这是最大的风险。我们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
2、法律的实施通常需要借助于党的政策的推进
在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后,党应该围绕法律的实施制定一系列的政策,通过各级党组织、国家机关中的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的模范作用,推进法律的实施。邓小平指出:“真正要巩固安定团结,主要地当然还是要依靠积极的、根本的措施。”通过制定一些政策,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民主与法制的观念,进行民主与法制的宣传和教育,从而促进法律的实施。例如针对经济改革中出现的滥用权力和一些贪污腐化的问题,他认为应该用教育和法律的手段,借助于党的政策原则来加以解决。他说:“对这类分子的法律措施要从严,从严了才可以教育过来一批青年。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现在我们严肃处理这样一批人,不但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是一种教育,对全党、全国人民也是一种教育。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邓小平法政观的重要意义和启示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邓小平通过阐述法与国家、法与政党、法与政策等方面的关系,深入地诠释了法与政治的关系,科学地探索和回答了“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境界,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仅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而且对我们当前和今后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武器,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1、始终不逾地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在改革中增强党的活力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和意志凝聚起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无从谈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邓小平同志始终十分重视党的自身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在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命题的同时,从多方面深刻论述了在改革中加强党的领导的问题,他认为,党的领导的改善,始终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下逐步改善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的目的在于在新的形势下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
首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主人是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与自由。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邓小平同志强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必须加强自身建设、解决如何领导得好的问题。
其次,必须改善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其特殊地位决定了它对各项事
业的领导,必须符合时代和历史任务的要求,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邓小平特别强调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把党建设成为有战斗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成为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坚强核心。他认为,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努力改善党的领导。一方面,党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接受监督,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另一方面,党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适应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要切实解决党内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切实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按照邓小平法与政策的观点,改善党的领导就必须改变党的执政方式,把主要依靠政策、依靠行政手段进行领导的陈旧方式,逐步改变为不仅依靠政策,而且要通过和依靠法律手段、依照法定程序领导和管理国家事务,用法来治理国家。
邓小平同志关于“坚持改善党的领导”的理论,完善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党的学说,使有关党的领导的思想更为充实、丰富和深化,是我们当前和今后坚持党的领导的理论基石,在其思想指引下,我们对执政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地位、作用等问题在思想认识上也完成了一次新的飞跃。
2、加强法制建设,树立法治权威,坚持依法治国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政治文明的表现形式和基本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把法制建设定位在涉及整个全局的重要地位,他认为“从全局来说,要加强法制。……没有法制不行。”强调为了保障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通过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走向制度化、法律化,逐步由过去的“人治”向依法治国的战略转变,最终建立起一个高度民主、法制完备的政治体制。
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党的领导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坚持依法治国,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方法的重要体现。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决定的,是经过长期斗争考验形成的。但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方法应该随着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应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保障自己当家作主的各项民主权利,这是依法治国的实质。依法治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人民主人翁地位的过程,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过程。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又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的实施,从而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中,必须通过制度和法律安排,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为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纳入到法治的框架从而坚持依法治国提供保障。
邓小平法制建设的思想为新时期实行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指南,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机遇面前,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是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们党已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写入’新的党章,把依法治国作为党在新时期的重要治国方针,实行依法治国,党要依法执政,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中的具体体现,只有依靠法制解决前进中遇到的问题,才是唯一的正确的出路。
3、坚持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过程,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日益扩大和完善的过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相统一的特点不仅表现在民主和法制是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而且更表现在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职能之一,没有民主的法制是专制,没有法制的民主会使民主得不到保障而走向极端民主化。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邓小平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始终强调不仅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他高屋建瓴地把握住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相结合的重大意义,并对如何实践好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首先,他指出为了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必须加强各项立法。“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这一方面强调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应该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广泛,更加具体与现实;另一方面也强调了必须依靠法制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此外,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过程中邓小平同时也强调必须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各项立法,加强司法机关建设,加强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法制宣传。
邓小平法制观对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具有科学的相互包容的关系。民主创设了法制的前提,规定了法制的内涵,赋予了法制的性质,指明了法制的方向。另一方面,法制又规范民主,保障民主,是民主制度的直接延伸。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不可分、必须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必须保证法律的稳定和权威、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等一系列观点,深深扎根于中国建设与改革的实践中,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指导方针,给我党以深刻的启迪:只有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从本国的国情出发,立足于本国,同时借鉴他国的经验,才是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正确选择。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实践和改革开放的历史长河中,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系列颇有创见的法政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与我国新时期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相联系的结晶。既反映了邓小平同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创新的政治勇气,又彰显了其法制思想紧跟时代脉搏与时俱进的特点,为我们在新的形势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作出了划时代的理论贡献和实践贡献,随着有中国特色_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邓小平的法政思想将得到不断充实和丰富。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i993,
[3]辛向阳: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J],探索,2010(1),
[4]陈波: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两座丰碑——列宁与邓小平法制观比较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
责任编辑: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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