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小天地 合同大文章
1、旅游不签合同损失自己承担
故事:为了纪念结婚5周年,小王夫妇决定出门旅游,重温一下蜜月的感觉。经过与旅行社协商,对旅行社提供的条件非常满意,但是却没有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出发后,小王夫妇发现原商定的空调旅游车实际上并不制冷;到达目的地后,原定的八菜一汤竟然是别人桌上剩下的凉饭凉菜,他们只好吃自带食品。小王夫妇提出早点返程,导游又提出先交余款800元,否则不走。考虑到第二天还要上班,他们只好忍气给导游付了800元。
点评: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双方应该就旅游行程以及旅游价格等作出明确约定。有了明文规定,一旦出现了问题,发生纠纷后才会有据可依。旅游合同是维护双方权益的一种表现,所以旅游者在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相关法律链接:《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所签合同应就下列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一)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二)旅游价格;(三)违约责任。
2、旅行社隐瞒欺诈全额退还旅游款
故事:蒋女士到某旅行社报名东南亚旅游,工作人员向她推荐旅游时间、线路、服务标准,蒋女士接受了工作人员的推荐。交付完旅游团款,旅行社出具发票后,旅行社工作人员告知蒋女士,每一位旅游者在境外必须参加自费项目,费用不得低于1500元,旅游者必须自行前往上海浦东机场,如果需要旅行社接送,费用由旅游者自己支付。蒋女士认为旅行社工作人员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存在欺诈行为,遂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经旅游管理部门调解,旅行社退还了蒋女士全额旅游团款,取消了旅游行程。
点评:这起纠纷的症结,在于旅行社工作人员没有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必须事先向旅游者履行告知、答复和解释义务。出境游应特别强调旅游安全,告知旅游者各种费用的支出,包括境外自费项目、旅行社接送旅游者地点和费用、购物注意事项等。当然,旅游者也应当在交费前,主动向旅行社了解情况,以免产生纠纷。
相关法律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擅改行程旅行社被判赔款
故事:2005年9月,65岁的胡青大妈在报纸上看到某旅行社九寨沟之旅的广告,称能特别安排黑虎寨之游,全国仅此一家,且名为摄影团。在2005年10月1日至7日,胡青等7位老人参加了这一摄影团。但是,胡青等人展开行程后,旅行社却以黑虎寨偏僻、交通不便为由,取消了原定行程;后又擅自取消参观卧龙大小熊猫馆的行程;而且名为“摄影团”,旅行社却没有提供摄影导游服务,导游连基本的摄影知识都不懂,还将原定一天的摄影时间压缩为半天,而且是下午到达景点,光线很弱。2005年12月,胡青等7人将旅行社告上法院,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7名团员每人导游费、交通费625.2元。
点评:旅游合同一经签订,就对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旅行社在履行合同中严重违约,未按时接团,擅自变更、取消约定景点,发生交通事故延误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食宿,使游客未充分领略到精选的世界自然风景区的风光,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游玩中遭遇车祸旅行社被判赔偿
故事:2006年5月1日,刘女士及单位同事一行16人依照与洛阳某旅行社所签的旅游组团合同,开始了栾川4日游。5月4日下午2点左右,旅游团在返回途中由东向西行至卢潭路时,因司机采取措施不当,使车翻入了6米深的沟下,造成刘女士及车上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经医院诊查,刘女士为右侧肩胛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刘女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洛阳某旅行社败诉,赔偿刘女士经济损失共计9760.34元。
点评:依据双方所签的旅游组团合同,旅行社与刘女士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刘女士作为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旅行社即负有向旅客提供服务及保证其旅游安全的义务。因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刘女士伤残,对此,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责编:小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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