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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配的制度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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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的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但仅仅关注财富分配的公平与正义显然是不够的,因为人类社会除了存在财富这样的“好处”以外,也存在着风险这种“坏处”。财富分配的不公会导致社会冲突的加剧,风险分配的不公也同样会导致社会的崩溃。如果从制度角度对风险分配问题进行探讨就会发现,制度正义是风险分配正义的重要保证之一。风险分配制度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制度原则和制度理念的转变,也需要制度运行逻辑由“倾向性逻辑”向“换位逻辑”转换。

关键词:风险分配;财富分配;制度正义

中图分类号:D03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4-0035-05

一提到分配正义,人们很自然想到的是财富分配正义。在理论层面,不管是西方的亚当·斯密、卡尔·马克思和阿玛蒂亚·森,还是中国的诸子百家和黄宗羲等,对财富分配正义问题都已有比较充分的论述。在实践层面,人类科学技术发展的首要目标是追求财富的最大化增长,民主政治、服务性政府、产权制度以及福利国家制度等制度安排和措施都以实现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

但是,“人类社会的分配过程,实际上是对两种不同性质事物的配置:一种是发展成果的分配,如财富分配;另一种是发展成本的分配,如风险分配。”也就是说,除了财富的分配以外,人类社会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分配现象,即对“成本”和“坏处”的分配,或者说风险的分配。而不管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人们对风险分配的关注明显不够。所以,对如何认知风险分配这一特殊的分配类型,如何实现风险分配的公平正义等一系列问题的探讨就显得颇具价值。这里,我们将从制度视角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成为问题的风险分配

从实践层面来看,随着人类从工业社会迈入后工业时代,在某种意义上讲,风险事件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频繁、更突然、更具有破坏力。除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传统意义上的风险以外,有组织的恐怖袭击活动、突发性公共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城市基础设施突发事件等现代公共性人为风险也越来越频发,更为严重的是这些风险极有可能迅速扩展,演变成广泛的社会冲突和政治危机。世界各国政府和民众都已经明显意识到现代性风险的破坏性和复杂性,但是由于相关理论研究的匮乏等原因,一些国家的政府在风险规避和管控中往往无所作为,穷于应付,绩效不佳,有的甚至没能在危机中生存下来。

现代社会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但无论是自然风险导致的危机还是人为风险造成的危机,一旦演化为公共性危机,在本质上都具有社会性和政治性。从根本上讲,社会风险和公共危机都是社会和政治矛盾积聚激化的产物和表现。要真正有效地防范社会风险和公共危机,必须从根本上消除危机产生的社会基础和政治根源。而在危机生成的诸多原因之中,风险分配失当可能是最基本的根源之一。

二、两种不同的分配类型

虽然财富分配和风险分配存在相似的后果,但是两种分配却有着不尽相同的逻辑。在财富分配过程中,人们担忧的是自身所得的量过少,其分配的目标是争取越多越好;在风险分配过程中,人们担忧的是自身所得的量过多,其分配的目标是希望越少越好。所以有必要把风险分配当作不同于财富分配的特殊类型来看待,并对其属性和特征加以认知。

从表面上看,灾难和风险的影响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它似乎超越了国家、阶级、贫富等界限。在重大灾难面前,地位、财富以及权力等都将丧失力量,每个生命都成为脆弱的个体。同样承受着灾难的后果。但是,事实上,分配到每一个社会成员身上的风险分量并不是均等的。究其原因,一是不同的风险对象由于自身条件和拥有资源的差别,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的应对风险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会有所差别。二是不同的社会个体或群体由于所处的社会结构、地理位置和行业领域等不同,面临的风险类型也会有所不同。

由此,造成了风险分配不平等现象的出现。一般说。权力上的优势阶层具有更强的免除风险的能力,比如在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大量倒闭的房屋往往是校舍和民居,而坚固的政府大楼则往往能够避过地震的破坏而屹立不倒:财富方面的优势群体拥有更强的购买安全的能力,比如在加入了三聚氰胺或黄曲霉素的毒奶粉面前,经济条件较好者可以通过购买高价国外品牌的奶粉来规避此类风险,但低收入群体却无法做到这一点:知识上的优势者对风险的认知更为敏感,在面对风险时行为也更加理性和有效,比如对电磁辐射等现代技术风险,需要一定知识作为支撑才能充分认知和规避,相关知识匮乏者就很容易丧失对此类风险的认知和规避能力。

三、制度正义命题的提出

导致风险分配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与个人的认知能力及承受能力有关,但从根本上说,不同社会的风险分配状况取决于社会的分配制度。特别是在阶级阶层分化的社会中,风险分配的不均与阶级阶层结构直接相关。在现代社会中,当不同的阶层和集团面对风险时,“每一个利益集团都是通过风险的界定来保护自己,并通过这种方式去规避可能影响到他们利益的风险”,从而极力将风险转嫁给别的群体,特别是“那些发现自己作为风险制造者而处于公众声讨中心的人”,总是“竭尽全力通过在工业中逐渐制度化的‘反科学’的帮助来反驳对他们的指控,并试图提出其他的原因和祸根”。在社会阶级阶层分化的情势下,社会强势群体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得风险分配中的不平等和不正义现象大量存在的,所以一般来讲,风险分配的不正义结果后面总是能找到一套相应的不平等的制度安排。

风险分配不正义现象的广泛存在,危害是极大的。任何社会的分配过程都是一个分歧、冲突和斗争的过程,而风险分配的不均,往往会导致人类社会旷日持久的冲突甚至是人类社会自身的毁灭。原因就在于,“在发达的现代性中,财富的社会生产系统地伴随着风险的社会生产。相应地,与短缺社会的分配相关的问题和冲突,同科技发展所产生的风险的生产、界定和分配所引起的问题和冲突相重叠”。由于财富分配的不平等,现代社会已经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阶级阶层分化现象,而风险分配的不平等则将这种阶级阶层分化现象继续强化。从而进一步恶化阶级阶层关系。因此,财富分配的不公进一步扩大了风险分配的不公,而风险分配的不公进一步恶化了财富分配的不公,两者相互作用,就形成了一种不断自我加强的恶性循环。

从长远来看,由于风险的齐平化作用机制,没有人能从这种风险分配不均结构中获益。“或早或晚,现代化的风险同样会冲击那些生产它们和得益于它们的人,它们包含着一种打趴阶级和民族社会模式的‘飞去来器效应’……即使是富裕和有势的人也在所难免,它们不仅是对健康的威胁,而且是对合法性、财产和利益的威胁。与对现代化风险认知相联系的,是生态的贬值和剥夺,它们经常而系统地与推进现代化进程的利益与财产权利相矛盾。”也就是说,“那些生产风险或从中得益的人迟早会受到风险的报应。风险在它的扩散中展示了一种社会性‘飞去来器效应’,即使是富裕和有权势的人也不会逃脱它们。”

从短期来看,由于“针对处理、避免或补偿风险的可能性和能力,在不同职业和不同教育程度的阶层之间或许是不平等分配的”,所以在风险分配斗争中,总是有输家也有赢家。从赢家的角度看,风险可能是一桩大买卖,但是对于输家而言,则可能在失去对风险的定义权的同时承担更多的风险的不平等后果。同时,因为风险是经济学家长久以来所追寻的“不可满足的需求”,所以风险的不平等结构一旦形成,就会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对失败者的伤害机制,且随着风险的不断自我再生,这种伤害机制也会不断自我强化,从而形成风险分配斗争失败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有限性和风险分配不公结构伤害能力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风险分配不公结构的损害总有超出承受者承受能力的一天,当那个时候真正到来时,一种根本性的社会冲突和社会危机就可能因此而爆发。

可见,公平正义的分配结构,不仅是社会制度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对各个阶层长远利益最好的保障。所以,我们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分配制度。实现社会财富和社会风险、收益和成本的公平分配,以防范那种最坏局面的出现。

四、风险分配正义的制度需求

分配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基础,因为“‘社会正义’思想包含了这样一种现实,即努力把社会分配的所有形式与正义的原则协调一致”。这种正义观往往被认为建立在如下两个假设的基础之上:

“第一,社会进程至少粗略地看是受人类发现的法则支配的,因而有意识地重塑社会是有意义的;第二,存在找到足以用来重塑社会的权力渊源(通常是在政府中)的可能”⑨。第一个假设是承认一定的制度规则对人类行为的约束性,第二个假设是承认公共权力对这些制度和规则的制定和调整能力。在这两个假设之下,正义观一般体现为以下两个层面:“一个体现在赏罚和功过的概念之中,另一个体现在需求和平等的概念中。”第二个层面所涉及的正义就是分配正义。

那么,风险的分配正义如何实现呢?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认为,“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对象或首要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把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体系,……这些原则要在这些职责中掌管权利和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他明确提出。“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体系的选择”。这就把分配正义的讨论转化为了制度正义问题,即探讨一个社会的制度应当怎样设计,以便事情无论变得怎样,作为结果的分配都是正义的。为此,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关于制度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个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1)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第一个原则主要是规定公民的基本自由权都是平等的。“第二个原则大概首先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适用于利用权力和责任差异的组织机构或指挥系统的设计”,涉及的就是分配制度如何设计才算正义的问题。

罗尔斯所说的制度正义的实现,一方面要求制度能够体现和保障正义的理念和原则,即制度安排要能达到对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是制度自身要有正当性,即制度本身要符合正义和社会善的基本要求,换句话说,如果一种制度是可以很好地达到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的,但是其工具理性层面更多体现为一种暴力或不合法的强制,那么这种制度同样不被认为是正义的。

那么,有关财富分配的制度正义的实现方式是否也同样能够达到风险分配的制度正义呢?就第一个方面来看,财富分配的制度正义要求制度能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这就要求制度鼓励社会成员对财富的自由追求。这对于财富的增长无疑是有益的,但是如果将其应用于风险领域的话,对风险的增长进行鼓励显然不是我们想要追求的目标。由此看来,如果将此直接适用于风险分配,那只能是南辕北辙。同时,它也要求任何制度改进都应该对弱者有最大的促进作用,且所有的社会机会和职务必须向所有社会成员开放。就财富分配正义而言,这可以照顾到对弱势群体最基本利益的满足,但是如果将此应用于风险分配领域的话,风险的平摊显然并不是我们最为根本的追求,因为我们要的是大家都能安全无虞,而并不是大家都平等地受害。就第二个方面来看,财富分配制度正义的实现需要对制度工具理性的形式善的追求,但是在风险分配领域,这种追求的意义是不大的,因为在风险面前人们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尽快高效地实现安全,而不是如何通过自由、民主和富于尊严感的制度来实现安全。由此看来,财富分配制度正义的实现路径和风险分配制度正义的追求方式存在巨大的差异。

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风险不断被制造和生产,这就将人们的视野由财富分配领域转向了风险分配领域,而上面所提到的关于财富分配的原则和制度安排显然无法适应这种新形势的需要,所以我们有必要积极探索实现风险分配制度正义的有效路径。

五、制度正义的实现路径

风险分配的公正与制度正义的实现存在着相关性,而制度正义的实现需要从制度理念、制度原则和制度逻辑等几个方面分别予以考量。

(一)制度原则

本文主要是从制度正义角度来考察风险分配的公正问题,这就会涉及判断一项制度是否正义的标准问题。本文认为这一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我们可以称之为风险分配的制度正义二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节制原则,即任何关于风险分配的制度安排总要朝着减少每个社会个体风险承担总量的目标努力。第二原则是优先原则,即任何关于风险分配的制度安排总要首先想办法化解社会弱势群体所承担的风险,以提升所有社会成员的风险感知和规避能力。正是以这两个原则为标准,我们可以判定风险分配制度正义与否。

就第一个原则而言,如果一项制度总是在鼓励风险生成,为风险的产生创造条件,那么这项制度一定是不正义的。也就是说,正义的制度总是在促使风险尽量减少,而不正义的制度总是在促使风险不断增加。对此可以主要从三个层面进行理解:第一个层面是风险危害程度的降低,即一项制度的建立与改进总要促使风险承受者所受伤害不断降低。以酒驾入法为例,这一制度安排的设立与改进,使得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发生数量较制度设立前大大减少,因此可以判定这一制度是相对正义的制度。第二个层面是风险种类的减少,即一项制度的建立与改进,总要促成相关领域风险类型的减少。在一定时空条件下,风险类型的减少就意味着人们承受风险的总量相对减少,因而有利于风险类型减少的制度也可以被认为是正义的制度。比如毛泽东时代社会动员制度的强大力量,使得各种黑社会犯罪、贩毒吸毒、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几乎根绝,从而体现了制度对这些风险类型的“格式化”效应,其制度正义性至今仍为很多人所怀念。第三个层面是风险化解范围的扩大,主要指的是制度不能把目光放在对少数群体所遭受风险的化解上,而应放在对绝大多数人所面临风险的化解和缓解上。比如福利国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就使得一国之内全体公民最基本的生存风险被较好地化解,因而可以认为这一制度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就第二个原则而言,如果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不着眼于化解弱势群体所承担的风险,而是把目标设定在对社会精英群体所承担风险的化解上,那么这个制度肯定是不正义的。原因在于,社会精英群体相对而言具有更强的风险认知和风险规避能力,而社会弱势群体由于自身在财富、权力和知识等方面的缺失和不足,在风险面前显得更为脆弱。如果制度安排总是不优先考虑弱势群体的风险化解,社会弱势群体就要继续承担相对更多的风险,那么这一制度安排就是在继续同化而不是改善这种风险分配不公的结构,因而就显然具有不正义性。

当然,有人可能会拿风险分配的制度原则和财富分配的制度原则进行比较。对此,需要说明的是,风险分配的制度原则和财富分配的制度原则有着本质区别。罗尔斯理解的制度正义第一原则是自由原则,它可以保障财富的增长,且符合有产者的利益,第二个原则是差别化原则,它可以保证国民待遇的普遍实现,两个原则共同作用就为社会成员的和谐相处提供了可能。这里我们可以很明显地感觉到罗尔斯正义观所具有的调和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意味,他的正义观既想保证财富的自由增长和保障精英群体的利益,也想顾及对贫弱群体的照顾。对此,诺齐克就进行过批判,他从权利本位出发认为,应该把个人天赋人权放在最为重要的位置,罗尔斯的观点是对精英群体个人权利的剥夺与干预。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这种自然状态的平等应该被保持,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权。通过制度安排剥夺这部分人而去支持另一部分人,是不符合权利平等的要求的,对社会来说也是一种极大的危害,因为这样是在打压社会的精英群体,而鼓励那些智能低下且不愿努力的人群,会产生大量的懒人,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德沃金则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论说的都是当下的情况。而没有顾及人们今天的现实与已有基础的关系,所以他主张一种“历史的回溯”,认为正义问题应该考虑历史上的情况,看到资质和资源的继承性。诺齐克和德沃金等人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批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他们仍然是从财富分配正义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并没有涉及到风险分配的正义问题。与财富领域经济人对财富“求多”不同的是,风险分配主体对风险的追求总是“求少”,以个体的安全为最根本的取向。这种理论预设上的不同不但体现了财富分配和风险分配制度原则的差异。也决定了风险分配和财富分配制度理念的分歧。

(二)制度理念

社会财富分配的主要关注点是资源的占有不均及因此而引发的矛盾与冲突,而所谓不均指的是在资源总量有限的情况下,部分社会成员分得了过多的社会资源,另外一部分人分配的社会资源相对较少,导致了社会贫富分化现象的出现。社会资源的分配正义主要是建立正义的财富分配制度,让社会成员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具有合法性认同。风险分配的关注点则是风险的占有不均及因此而引发的矛盾与冲突,与资源分配冲突的原因是社会成员认为自己分配的资源过少不同的是,风险分配冲突的原因是社会成员认为自己分配的风险过多。如果说财富分配的制度正义主要体现的是自由、平等和公正等理念,那么风险分配的制度正义则主要体现的是安全、节制和共赢等理念。

从中国转型时期的实际来看,部分人群不仅未能平等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反而更多地承担了发展的成本和不良后果。针对这一不正义的分配现象,我们有必要改变发展理念,从风险分配正义的角度出发来思考和处理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与危机。为此,应进一步改革现存的财富分配制度和风险分配制度,大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以及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不同群体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公民权益和发展机会,尤其是要着力建设和完善扶助弱势群体应对风险的各种机制,加大对低收入阶层的财政支持。完善包括低保、养老、失业、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弱势群体抵御与应对风险的能力,切实把安全、节制及共赢的风险分配制度理念和平等、公正及自由等财富分配制度理念都落到实处。

(三)制度逻辑

不管是贝克笔下关于风险分配中的“倒悬结构”的非正义性,还是“飞去来器效应”之下大家同归于尽的结局都是没人愿意看到的。而正义的风险分配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实现,那么到底遵循什么样的逻辑来运转的制度才是正义的制度呢?

中国民间在处理人际关系时有句俗话:“要得明了,打个颠倒”,意思是在为人处事的过程中要做到大家谁也不会吃亏,只需要进行必要的角色互换就可以,这种做法其实体现了一个很重要的思维方式——换位思考。这种换位思维也可以应用于分配领域,即判断一项分配制度是否公平,只要将制度所涉利益各方的地位和角色进行互换就可以了。如果互换之后分配的结果并没有变化,就表明这种分配方式对待任何人都是一视同仁的,不会给谁太多,也不给谁太少,这样大家都享受同样的份额和同样的机会,也就意味着公平与正义。而这恰恰与数学上的群论不谋而合,即体现的是群论中的“变后之不变”的内涵,所以这里可以把这种分配方式所体现出来的制度逻辑称之为“换位逻辑”。

与体现“换位逻辑”的正义的制度相对应,也存在着一种体现“倾向性逻辑”的不正义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之下,风险总是被过多分配给社会中的一些群体,而较少地分配给另外一些群体。这不仅违背风险分配制度正义的基本原则,也没有体现风险分配制度正义的基本理念。因此,应积极推动风险分配制度由“倾向性逻辑”向“换位逻辑”转换,这是实现风险分配正义的必由之路。

小结

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现代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之一。风险社会理论的创始人贝克在引入“风险”概念时曾指出,在风险社会中,风险分布的逻辑正在取代财富分布的逻辑。就中国而言,如果说在现代化的早期阶段,经济增长是党和政府合法性的主要来源,那么,现代化建设进行到今天,风险的预防和处理也成为了党和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来源。风险分配不均现象及其引发社会政治危机与冲突再生产的可能性不断提醒我们,在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我国各级政府应当有意识地把形成合理的风险分配格局作为其重要职责,进一步完善利益和风险的分配制度与机制,保障社会的公平和制度正义,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根源,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责任编辑 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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