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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手册

| 来源:网友投稿

  卫 生 监 督 信 息 报 告 工 作 手 册

 (2010 版)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卫 生 部 卫 生 监 督 中 心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手册编委会

  主

 编:苏

 志

 陈永祥 副 主 编:齐贵新

 曹丽萍

 金志强 编写人员:(以姓氏笔划顺序排列)

 于庆华

 王

 昭

 王

 冀

 平建江

 刘志芳

  齐贵新

 吴

 东

 吴

 琦

 宋彩凤

 张

 琪 张承双

 李宝欣

 杨

 霞

 沈卫平

 苏

 志 陆

 晶

 陆永振

 陈永祥

 周颂育

 孟

 斐 金

 飞

 金志强

 金建平

 宫国强

 段冬梅 赵

 菲

 徐羽祥

 徐克明

 郭

 勇

 高旭东 高建良

 曹丽萍

 曹晓红

 曹群星

 龚怀新 惠建华

 智

 春

 董

 燕

 董斯彬

 谢

 杨 韩云华

 裴红生

  前

 言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其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收集、汇总与卫生监督工作密切相关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布情况通报,为卫生监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服务。

 多年来,通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广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人员的共同努力,全国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体系,为做好卫生监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卫生监督职能的调整,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业务需求不断变化。为此,我们从 2003 年开始对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内容、报告方式作了重大调整,并于 2007 年进行了一次修订,进一步保证了卫生监督信息的规范与准确。

 鉴于 2007 年修订的信息卡有效期已到,同时《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的核心内容卫生监督报告系统正在开发。因此,为适应新形势下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组织专家对现行的卫生监督信息卡再次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突出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服务于卫生监督业务工作的宗旨,遵循了信息报告内容的针对性、可比性和可行性三大原则,进一步提高了卫生监督信息的实用性。2010 年 1 月,新修订的卫生监督信息卡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正式启用。

 为了帮助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正确填报卫生监督信息卡,保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真实、完整和规范,我们组织编写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手册》(2010 版),作为培训教材和工

 作指导手册。由于编写时间仓促,书中难免会出现错误和不足,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同时,希望各地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建设性意见和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概

 述

 ................................................................................. 1 第一节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目的和意义

 ..................... 1 第二节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发展

 ................................. 2 第三节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内容和作用

 ..................... 5 第二章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使用

 ..................................................... 9 第一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方法

 ............................. 9 第二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流程

 ........................... 10 第三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规则

 ........................... 12 第四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质控管理和 资料保存

 ........................................................... 13 第三章

 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15 第一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共性项目说明

 ....................... 15 第二节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19 第三节

 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22 第四节

 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24 第五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26 第六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33 第七节

 消毒产品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40 第八节

 学校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43 第九节

 职业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49 第十节

 放射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6463 第十一节

  传染病防治、医疗和采供血卫生监督 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 7574

 附录

 .............................................................................................. 9796 附录 1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卫监督发[2007]240 号)

 ........................... 9897 附录 2 《卫生监督信息汇总表》

 .......................... 103102 附录 3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

 ................................................................... 133132 附录 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

 ................................................................... 136135

 第一章

 概

 述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掌握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的有效手段。采用卫生监督信息卡的报告形式,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手段,应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和其他相应的业务应用系统,建立高效的卫生监督信息体系,能够真实、准确、及时地收集汇总卫生监督工作信息,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信息数据库,促进卫生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一节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目的和意义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采集与卫生监督工作密切相关的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发布情况通报,为卫生监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服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根本目的是为卫生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

 概括地说,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其意义主要表现在:

 第一,全面真实地反映卫生监督工作。多年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承担着大量而又繁重的任务,涉及的行业和社会层面广泛。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收集和汇总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信息、数据,直观、真实、科学地反映出各级卫生监督工作的成效。

 第二,为卫生行政部门科学合理制定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和规

 划提供依据。各级卫生监督计划和规划的制定,特别是每年的专项整治、重点健康相关产品的抽检等计划的制订,首先要确定卫生监督有关领域中的主要问题,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可供选择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确定优先领域、具体目标和实现目标所采取的策略与措施。在计划制定过程中,卫生监督信息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三,为政府制定公共卫生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卫生监督计划、实施和评价等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会遇到诸多决策问题,大到改变整个卫生监督工作策略,小到某个具体领域工作的妥善安排。决策需有依据,要减少决策的盲目性,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卫生监督信息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保证。

 第四,为评价考核卫生监督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各项卫生监督计划和规划实施结束后,需对工作效果进行评估,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进行下一阶段工作的计划和规划。历年实施计划和规划后的报告数据,如监督户数、处罚户数、处罚情况等,作为评价阶段性卫生监督工作效果的客观指标和重要依据,其数据的变化趋势更是反映了一个地区卫生监督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第五,为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情况提供信息。卫生监督工作涉及面广,与广大群众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等密切相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通报、反馈卫生监督统计分析信息,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可以起到推动卫生监督工作、深化政务公开举措、保障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作用。

 第二节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发展 我国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是随着公共卫生立法的发展逐步完善起来的。在上世纪 90 年代以前,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不

 够完善和正规,主要通过专题调查和监测等途径获得有关信息,先后在劳动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等领域开展了信息报告工作。从 1989 年起,卫生部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了规范,开始实行卫生监督监测报告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将卫生监督各专业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监测检验、预防性体检、中毒污染事故、职业病及食源性疾病等监督信息,以汇总表的形式逐级上报,卫生部于每年四月初发布全国卫生监督工作情况通报,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的卫生监督监测情况。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自正式实施以来,先后进行了四次重大的调整。

 第一次是在 1990 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对以前发布的统计报表进行了清理、修订,同时制定了一批新的统计报表,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了《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统社字[1990]第 246 号),共有 15 类 25 张;二是对各专业领域的统计报告组织进行了一些调整,形成了自上而下分工明确的报告渠道;三是对以前发布的各专业领域的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办法进行了清理,于 1991 年制定下发了《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卫监发[91]第 25 号),规范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规范后的卫生监督统计报表信息量较过去有所增加,覆盖面广,包括了反映公众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及食品安全卫生状况各方面信息,报告组织系统健全,报告工作规范。

 第二次是在 1996 年,针对统计报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修订,卫生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 1990年开始执行的《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进行了修订,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了新的《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96]国统字第 52号),共 16 类 23 张,包括 17 张汇总表,1 张调查表和 5 张个案报

 告卡,增加了食物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内容。

 第三次是在 2002 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之后,原有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已不能满足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卫生监督统计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了《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卡》(国统函[2002]72 号),共 12 类 25 张。主要特点是将汇总表上报改为个案报告卡方式上报,从经常性卫生监督、预防性卫生监督、公共卫生事件和被监督单位四个方面收集相关信息,对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进行了系统的调整,促进了卫生监督执法的科学化管理。

 第四次是在 2007 年,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根据卫生监督职能的调整以及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卡的使用情况,卫生部组织开展了卫生监督报告卡的修订,2007 年 3 月,报国家统计局批准了《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国统制[2007]11 号),共 3大类、11 个专业、20 张卡。此次修订将“卫生监督个案卡”更名为“卫生监督信息卡”,根据职能调整删除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保留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食物中毒的相关信息),新增传染病、医疗和采供血处罚信息的内容。卫生监督信息卡的设置更加合理、内容更加精炼、要求更加明确,提高了信息填报的可操作性。另外,报告的方式也从手工书面上报逐步向计算机网络报告发展,使报告信息更加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次修订是在第四次修订基础上的一次调整。2007 年修订的信息卡到 2009 年有效期满,在使用信息卡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同时,近年来卫生监督职能有了新的调整和变化,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也已经立项并正在开发,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的条件正在逐步成熟。因此,为适应新形势下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组织专家对现行的卫生监督信息卡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删除食品、化妆品的内容,新增经常性卫生监督、卫生监督监测、无证行医查处等方面的内容,并对填报规则、调查范围等进行了适当调整。如,对“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已建卡的单位,每年应填报一次”修订为“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已建卡的单位,信息卡内容有变动的,必须进行修正或补充填报”,以及将“收集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的汇总信息”修订为“收集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的个案信息”,实现了卫生监督信息的动态实时收集;将“处罚个案信息卡”修订为“案件查处信息卡”,旨在收集卫生监督查处案件中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责令整改、取缔、查封场所、限期整顿、罚款等相应处理措施的信息(包括立案后不作行政处罚和仅实施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信息),而不仅仅是作出行政处罚的信息;此外,根据打击无证行医工作的需要,新增 “无证行医案件查处个案信息卡”。

 此次修订,突出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服务于卫生监督业务工作的宗旨,遵循了信息报告内容的针对性、可比性和可行性三大原则,进一步提高了卫生监督信息的实用性。2010 年 1 月,新修订的卫生监督信息卡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正式启用。

 同时,卫生部发布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07]240 号),明确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从报告制度、资料利用和保存、安全管理、考核评估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三节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内容和作用 一、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分类和组成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使用的 19 张卫生监督信息卡,涵盖了目前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范围内的 8 个专业,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生活

 饮用水卫生、消毒产品和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采供血卫生等。这 19 张卫生监督信息卡共分5 大类,其中,涉及建设项目信息的 1 张,即卫统 6 表;涉及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的 1 张,即卫统 7 表;涉及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的 1张,即卫统 8 表;涉及被监督单位信息的 7 张,即卫统 9 表、卫统 11 表、卫统 13 表、卫统 14 表、卫统 16 表、卫统 17 表、卫统19 表;涉及案件查处信息的 9 张,即卫统 10 表、卫统 12 表、卫统 15 表、卫统 18 表、卫统 20 表、卫统 21 表、卫统 22 表、卫统23 表、卫统 24 表。

 19 张卫生监督信息卡如下: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卫统 6 表)

 (二)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卡(卫统 7 表)

 (三)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卡(卫统 8 表)

 (四)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 9 表)

 (五)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卫统 10 表)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 11 表)

 (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卫统 12 表)

 (八)消毒产品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 13 表)

 (九)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 14 表)

 (十)学校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卫统 15 表)

 (十一)职业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 16 表)

 (十二)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 17 表)

 (十三)职业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卫统 18 表)

 (十四)放射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 19 表)

 (十五)放射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卫统 20 表)

 (十六)传染病防治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卫统 21 表)

 (十七)医疗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卫统 22 表)

 (十八)无证行医案件查处信息卡(卫统 23 表)

 (十九)采供血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卫统 24 表)

 需要说明,涉及医疗卫生、采供血卫生等被监督单位的信息,传染病、职业病的信息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卫生部相关部门通过相应信息系统收集,故在卫生监督信息卡中未纳入。

 二、卫生监督信息卡的结构和主体内容 每张卫生监督信息卡均由首部、正文、尾部等三个部分构成:

 (一)首部

 用于记录填报对象的概况,由被监督(被查处、申请)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地址(即生产经营的实际地址)、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经济类型代码等 6 个项目组成。其中,设置“注册地址”和“地址”项的目的在于当统计同一生产经营类别的单位数时,能有效识别经注册的某一单位在不同地址的生产经营情况,避免重复统计单位数。“组织机构代码”项用于表明某一单位的身份证明,类似于个人的身份证件号。

 (二)正文

 用于记录填报对象的相关具体信息,其中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中由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专业类别、项目性质、监督内容等项目组成;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卡中由被监督单位的基本情况、监督日期等项目组成;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卡由被采样单位的基本信息、监测样品数和合格样品数等项目组成;被监督单位信息卡中由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单位类别、生产经营状况、卫生许可情况等项目组成;案件查处信息卡中由被查处单位基本情况、单位类别、案件查处情况、其他处理情况等项目组成。

 (三)尾部

 用于记录填报单位的基本信息,由报告单位、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报告日期等项目组成。

 三、卫生监督信息卡的作用 19 张卫生监督信息卡中,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用于收集

 各个专业预防性卫生监督的相关信息;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卡用于收集各个专业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基本信息,便于统计“监督户次”和“监督频次”等工作量;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卡用于收集各个专业卫生监督监测(不包括国家专项整治和专项抽检)的相关信息;7 张被监督单位信息卡用于收集被监督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卫生监督管理相关信息;9 张案件查处信息卡则用于收集卫生监督查处案件中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责令整改、取缔、查封场所、限期整顿、罚款等相应处理措施的信息(包括立案后不作行政处罚和仅实施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信息)。卫生监督信息卡的使用,将发挥以下四方面的作用:

 1.有利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建立完善统一系统平台、统一信息标准、统一数据结构、统一业务流程的卫生监督信息数据库,实现卫生监督信息数据的科学利用和智能化、网络化动态管理。

 2.有利于及时、全面地掌握本地区在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卫生行政许可及管理相对人信息、经常性卫生监督和监测、案件查处等卫生监督主要业务领域的实施和进展情况。

 3.有利于通过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反映的信息,掌握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不良记录,建立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为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合理分配监督资源和审查严重违法单位的准入资格提供信息支持。

 4.有利于促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业务工作,强化机构内部的卫生监督业务管理,提高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使用

 各级责任报告部门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重视、支持程度,信息报告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有关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决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工作质量。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以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07]240 号)为指导,进一步做好卫生监督信息卡的使用。

 第一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方法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基础性工作,是指通过使用信息系统软件填报卫生监督信息卡所载明的项目,完成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有关业务信息的采集和相关数据资料的保存。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可通过全国统一使用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直接填报,亦可通过卫生监督日常业务系统自动报告两种方法。

 一、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 填报方式可手工填写纸质卫生监督信息卡后由监督员本人或指定专人录入系统,亦可通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直接填报。手工填写纸质卫生监督信息卡,由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卫生监督业务过程中填写相应的信息卡,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字迹清楚,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

 二、卫生监督日常业务系统自动报告 通过使用卫生部组织开发的全国普遍通用的卫生监督日常业务应用系统,或者使用各地自建业务应用系统,自动生成卫生监

 督信息报告数据。各地自建的业务应用系统应符合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标准规范,覆盖卫生监督信息卡相关信息、能够与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实现信息交换功能。使用符合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相关标准的卫生监督日常业务系统,信息报告数据内容由业务应用系统自动生成、自动上报。

 随着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当各地卫生行政许可系统、卫生监督现场检查与行政处罚系统等业务应用系统的不断推进,使用卫生监督业务应用系统自动报告将逐步取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

 第二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流程 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的卫生监督执法等业务工作过程中,采集相关的卫生监督信息,必要时填写相应的卫生监督信息卡,通过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信息的录入、审核、报告,系统自动化生成相应的汇总表。可通过系统进行数据的查询、统计和分析。

 一、采集信息

  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经常性卫生监督和监测、案件查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等业务工作过程中,手工采集或通过相应的业务应用系统自动采集相关的卫生监督信息。

 二、录入信息

  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通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采集信息,由报告人将手工采集的信息录入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或直接通过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直接填报录入;另一种情形是针对业务应用系统采集到的信息,由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报告数据并传输至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数据库。一次不能采集到全部信息时,应及时录入先采集到的信息,待采集全信息后再补充录入。对已存在的历史数据,应核实新情况进行补充录入或修正录

 入。

 三、审核信息

  由审核人员对录入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的信息即为有效的上报信息。经审核发现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退回信息录入人员,在核对信息来源后重新填报。值得注意的是,由业务应用系统采集到的信息因为已在系统内审核通过,故不再进行审核,直接生效。

 四、查重、查漏和查错

  由专职报告管理人员对已经生效的信息进行查重、查漏和查错。对出现信息重项、错项、漏项的情况,在系统中撤销信息的有效性,退回至信息录入人员,核实校正后重新填报。

 五、生成汇总表

  经审核确认并上报的信息,信息报告系统定期自动生成相关汇总表。

 六、查询信息

  信息查询实行权限管理,业务人员可查询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采集信息 相关资料存档生成汇总表产报告查询信息 历史数据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业务工作流程图 修正录入 补充录入 首次录入 业务系统自动报送导入审核 查重、查漏、查错 未 通 过 通过 信息报告库审核未 通 过

  第三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规则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为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依据职能分工和管辖范围,承担相应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在完成卫生监督信息的采集之后,要按照“谁监督、谁填报”的数据归口原则进行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具体的填报规则如下:

 一、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卫统 9、11、13、14、16、17、19表),在许可或首次监督后 5 个工作日内填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信息发生变动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或修正填报。

 二、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卡(卫统 7 表),在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监督后 5 个工作日内填报。

 三、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卡(卫统 8 表),在获得卫生监督监测结果信息后 5 个工作日内填报。

 四、案件查处信息卡(卫统 10、12、15、18、20、21、22、23、24 表),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卡两次报告”制度;第一次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填报;第二次应在结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对原信息卡就结案情况进行补充报告(跨年度结案的案件也应填报)。简易程序案件、立案后不作行政处罚和仅实施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应在结案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报告。另外,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诉讼判决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卡相应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五、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卫统 6 表),应在建设项目(包括跨年度的建设项目)每完成一个阶段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后填报;在完成下一阶段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后 5 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卡相应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正填报。一个建设项目同时涉及职业卫生、

 放射卫生等多个专业内容时,应分别进行填报。

 六、对录入报告系统的信息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信息报告系统内已经审核通过和业务系统自动生成的信息,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查重、查漏和查错,并将相应的卫生监督信息报上一级机构。

 第四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质控管理和资料保存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是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依据职能分工和管辖范围,承担相应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并加强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同时,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确定专职报告管理员,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人员作为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人、审核人,负责相关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录入、审核工作。在收集、录入、审核、上报卫生监督信息的整个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结合卫生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准确无误地完成卫生监督信息的填报工作,并确保信息数据的可溯源性。与此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质量纳入稽查和考核的范畴,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培训工作,提高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水平。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考核评估,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填报质量。

 各类涉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责任报告单位、专职报告管理员和报告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定期、完整地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为3 年。需保存的资料包括:

 一、手工填写纸质卫生监督信息卡的,其卫生监督信息卡及相关的原始资料应当保存。

 二、卫生监督信息来自相关业务文书的,所使用到的相关业

 务文书资料应当保存。

 三、卫生监督信息由业务应用系统自动报送至信息报告系统的,录入业务应用系统的原始资料应当保存。

 四、录(导)入信息报告系统的电子数据信息应当备份保存。

 第三章

 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形式是个案报告,其核心是卫生监督信息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规范地填报信息卡,是确保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正常运行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质量的关键。本章将分“共性项目”和“个性项目”两个部分,对 19张卫生监督信息卡的项目逐一进行解释和说明,力求广大卫生监督员在填报卫生监督信息时做到理解一致、填写一致、报告一致。

 第一节

 卫生监督信息卡共性项目说明 19 张卫生监督信息卡的首部、正文和尾部中,有“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告单位”等共性项目。其中,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卡中的首部、正文和尾部与相对应的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基本保持一致。对这些共性项目的说明如下:

 一、首部 1.单位名称: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中填报经过注册的项目建设单位全称或建设项目投资方名称。

 (2)被监督单位信息卡中实行卫生许可管理的单位填报卫生许可证上载明的单位全称,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非医用辐射)等被监督单位填报有效证照载明的单位全称。

 (3)案件查处信息卡中填报立案报告、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所认定的被查处单位(个人)。

 2.注册地址:指填报对象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登记注

 册的地址,一般指填报对象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未登记注册的不填。

 3.地址: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中填报建设项目的实际所在地址。

 (2)被监督单位信息卡中填报被监督单位(个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地址,需经卫生许可的一般指卫生许可证上载明的地址。

 (3)案件查处信息卡中填报立案报告、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所认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地。

 4.行政区划代码:填报上述“地址”项所属的行政区划代码,用于统计不同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管理情况。各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新增行政区划时,其地区代码要注意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保持一致。

 5.组织机构代码:指填报对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载明的代码。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不填。填报的相关知识可参照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6.经济类型代码:根据有效证照载明的经济类型,参照国家标准《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详见附录三)进行填报。如,国有全资为 11,集体为 12,有限责任公司为 15,股份有限公司为 16,私有为 17,个体工商户为 90。

 二、正文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单位填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他单位(个人)填负责人或业主姓名。

 2.身份证件名称:填报用于表明上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的证件名称,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回乡证等。“证件号码”填报用于表明上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的号码。

 3.职工总数:指填报对象与本信息卡报告内容相关的在职职工总人数,包括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填报该项目时应注意与从业人员数加以区别。

 4.生产经营状况:本栏目用于区分被监督单位是否继续纳入经常性卫生监督范围,便于对被监督单位信息卡进行管理维护。如,被监督单位已注销、原地址无此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改作他用等情形的填“关闭”;新办卫生行政许可以及需要纳入经常性卫生监督范围的被监督单位,不论其是否正常生产经营均填“营业”。

 5.卫生许可情况:按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卫生部第 38 号令)等规定填报。其中的“日期”填报新发、变更、延续或注销卫生许可的日期。“有效期截止”填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截止日期,《放射诊疗许可证》等如无有效期规定的,可不填。

 6.案件来源:参照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 年卫生部第 53 号令)规定进行分类。

 7.违法事实:填报查实认定的违法行为。“其他违法行为”一栏指本信息卡未列出的,又在现行有效的卫生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8.处罚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 年卫生部第 53 号令)分两类。“听证”一栏只填报实际举行听证的案件。

 9.处罚过程:简易程序的案件,其“立案日期”一栏空缺;立案后不作行政处罚和仅实施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其“决定书送达日期”一栏空缺。

 10.行政处罚决定:填报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处罚

 决定内容。处罚决定的“其他”一栏指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的其他处罚内容。

 11.处罚文号或编号:一般程序案件填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处罚文号;简易程序案件填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编号;不作行政处罚和仅实施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其“处罚文号或编号”一栏空缺。

 12.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填报对被查处单位(个人)作出的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取缔等行政强制措施。

 1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在相应的复议、诉讼结果栏内打“√”。

 14.结案情况:参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 年卫生部第53 号令)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2003 年卫生部第 34 号令),填报案件的执行情况。其中,“实际履行罚款金额”一栏填报被查处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金额数,注意与“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一栏的区别和联系。

 15.其他处理情况:填报案件及案件所涉及的案件查处之外的处理情况。

 三、尾部 1.报告单位:指填报信息卡的卫生监督机构全称。

 2.报告单位负责人:指填报信息卡的卫生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3.报告人:指填写信息卡的卫生监督人员姓名。

 4.报告日期:指填报信息卡的时间。

 四、参考资料 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 年卫生部第 38 号令)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 年卫生部第 53 号令)

 3.《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001 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5.《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

 6.《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第二节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开展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的有关情况,根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卡(卫统 6 表)。

 (二)报告范围 已进行了预防性卫生监督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三)样卡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

 申请单位: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m 2

  投资规模:□□□□□□□.□□万元 二、监督情况 1.专业类别:

 (1)公共场所卫生□(2)生活饮用水卫生□(3)职业卫生□(4)放射卫生□

 (5)其他□ 2.项目性质:

 (1)新建□

 (2)改建□

 (3)扩建□

 (4)技术改造□

 (5)技术引进□ 3.监督内容:

 (1)职业卫生、放射卫生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轻微□ 一般□ 严重□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审核(预评价报告的备案):

 审核:通过□ 未通过□

 审核日期:□□□□年□□月□□日 未审核□

 备案 □

 备案日期:□□□□年□□月□□日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仅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

 审查:通过□ 未通过□

 审查日期:□□□□年□□月□□日 未审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备案):

 审核:通过□ 未通过□

 审核日期:□□□□年□□月□□日 未审核□

 备案 □

 备案日期:□□□□年□□月□□日 (2)其他专业 选址卫生审查:

 审查:通过□ 未通过□

 审查日期:□□□□年□□月□□日 未审查□ 设计卫生审查:

 审查:通过□ 未通过□

 审查日期:□□□□年□□月□□日 未审查□ 竣工验收:

 验收:通过□ 未通过□

 验收日期:□□□□年□□月□□日 未验收□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表

 号:卫统 6 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5 号 有效期至:2012 年

 (四)相关说明 1.项目名称:填报建设项目的全称。

 2.建筑面积:填报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包括申请单位已有的建筑面积。

 3.投资规模:填报卫生审查(或竣工验收)所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投资的外币应按投资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填报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4.专业类别:填报建设项目相应的卫生专业类别,不能列入(1)~(4)项的归入“其他”。

 5.项目性质:

 (1)新建:指新设计、新施工的建设项目。

 (2)改建:指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3)扩建:指在原有基础上扩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包括一次性计划设计分期建成的建设项目。

 (4)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仅指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专业建设项目的类型,根据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进行填报。

 6.监督内容: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情况,分步填报相应内容。

 7.审核、审查、验收、备案日期:填报出具相应批复、认可书、意见书或备案通知书的日期。

 (五)注意事项 同一建设项目涉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多专业的情况,应分别填报相应的信息卡,同时要将建筑面积、投资规模等栏目拆分计入相应专业,使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投资规模等栏目与相应专业中的和相等,避免重复统计。

 (六)参考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 年卫生部第

 49 号令)

 2.《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001 版)

 第三节

 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一、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的有关情况,根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卡(卫统 7 表)。

 (二)报告范围 已进行了经常性卫生监督的被监督单位(即已建被监督单位信息卡的单位)。

 (三)样卡

 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卡

 被监督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监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二、专业类别 1.公共场所卫生(可多选):

 宾馆□ 饭馆□ 旅店□ 招待所□ 车马店□ 咖啡馆□ 酒吧□ 茶座□ 公共浴室□ 理发店□ 美容店□ 影剧院□ 录像厅(室)□ 游艺厅(室)□ 舞厅□ 音乐厅□

 体育场(馆)□ 游泳场(馆)□ 公园□ 展览馆□ 博物馆□

 美术馆□ 图书馆□ 商场(店)□ 书店□ 候诊室□

 候车(机、船)室□ 公共交通工具□

  2.生活饮用水卫生:(1)集中式供水□:城市□

 乡镇□

 (2)二次供水□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3.职业卫生: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病诊断机构□

 4.放射卫生:医用辐射单位□ 非医用辐射单位□ 5.学校卫生: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其他教育□ 6.医疗卫生:医院□

 妇幼保健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卫生院□

 疗养院□

 门诊部□

 诊所□

 村卫生室□

 急救中心(站)□

 临床检验机构□

 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护理院(站)□

 健康体检机构□

 其他□ 7.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生产单位□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8.采供血卫生:

 采供血机构□

 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监督日期 监督日期:□□□□年□□月□□日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表

 号:卫统 7 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5 号 有效期至:2012 年

 (四)相关说明 1.专业类别:与各专业的《被监督单位信息卡》、《案件查处信息卡》相同或相关。

 2.监督日期:填报在现场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日期。

 (五)注意事项 在填报本卡的“专业类别”项时,应与同一单位(个人)同一专业的《被监督单位信息卡》、《案件查处信息卡》相同或相关。对同一单位(个人)进行二个以上专业类别的经常性卫生监督之后,应分别填报相应的信息卡。

 (六)参考资料 《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001 版)

 第四节

 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一、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开展卫生监督监测(不包括国家专项整治和专项抽检)的有关情况,根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卡(卫统 8 表)。

 (二)报告范围 已获得了卫生监督监测结果信息(不包括国家专项整治和专项抽检)的被监督单位(即已建被监督单位信息卡的单位)。

 (三)样卡

 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卡

 被采样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采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采样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二、监测情况 1.公共场所卫生:宾馆□ 饭馆□ 旅店□ 招待所□ 车马店□ 咖啡馆□ 酒吧□ 茶座□ 公共浴室□ 理发店□ 美容店□ 影剧院□

 录像厅(室)□ 游艺厅(室)□ 舞厅□ 音乐厅□

 体育场(馆)□ 游泳场(馆)□ 公园□ 展览馆□ 博物馆□

 美术馆□ 图书馆□ 商场(店)□ 书店□ 候诊室□ 候车(机、船)室□ 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用品用具 :监测件数□□□□

 合格件数□□□□

 非产品(用品):监测项次数□□□□

 合格项次数□□□□ 2.生活饮用水卫生:(1)集中式供水□:城市□

 乡镇□

 (2)二次供水□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输配水设备□

  防护材料□ 水处理材料□ 化学处理剂□ 水质处理器□ 监测件数□□□□

 合格件数□□□□ 3.消毒产品:(1)消毒剂类□:粉剂消毒剂□

 片剂消毒剂□

 颗粒剂消毒剂□ 液体消毒剂□

 喷雾剂消毒剂□

 凝胶消毒剂□

 (2)消毒器械类□:压力蒸汽灭菌器□

 环氧乙烷灭菌器□

  戊二醛灭菌柜□

 等离子体灭菌器□

 臭氧消毒柜□

 电热消毒柜□ 静电空气消毒机□

 紫外线杀菌灯□

 紫外线消毒器□

  甲醛消毒器□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

 次氯酸钠发生器□ 二氧化氯发生器□

 臭氧发生器、臭氧水发生器□

 其他消毒器械□

 生物指示物□

 化学指示物□ 灭菌包装物□ (3)卫生用品类□:纸巾(纸)□

 卫生巾/护垫/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纸质餐饮具□

 抗(抑)菌制剂□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

 化妆棉□ 湿巾/卫生湿巾□

 其他卫生用品□ 监测件数□□□□

 合格件数□□□□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表

 号:卫统 8 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5 号 有效期至:2012 年

 (四)相关说明 1.专业类别:与各专业的《被监督单位信息卡》相同或相关。

 2.监测件(项次)数:填报获得卫生监督监测结果的样品件(项次)数。公共场所的非产品(用品)类样品用“项次数”进行统计填报,其余样品均以“件数”进行统计填报。

 3.合格件(项次)数:填报上述监测样品中的合格情况。合格件(项次)数≤监测件(项次)数。

 (五)注意事项 在填报本卡的“专业类别”项时,各专业间及专业内均只能单选,并且能与同一单位(个人)的《被监督单位信息卡》相关。对同一单位(个人)进行二个以上专业类别的卫生监督监测之后,应分别填报相应的信息卡。

 (六)参考资料 《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001 版)

 第五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卡及填报说明 一、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一)制卡目的 为掌握各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卫生管理状况,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卡(卫统 9 表)。

 (二)报告范围 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三)样卡

 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被监督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监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职工总数□□□□□

  从业人员数□□□□□

  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 营业面积□□□□□□□m 2

 二、单位类别(可多选)

 宾馆□

 饭馆□

 旅店□

 招待所□

 车马店□

 咖啡馆□

 酒吧□

 茶座□

  公共浴室□

 理发店□

 美容店□

 影剧院□

 录像厅(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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