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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国境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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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的内容

(一)因公出国(境)的范围和条件

1、因公出国(境)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境)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境),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境)。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境)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届内(或5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
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
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6、对一些隶属或挂靠在党政机关的学会、协会、中心等单位组织的以营利创收为目的,无实质内容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一般不予批准。

7、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因公出访团组中我县有出访任务的,原则上安排业务对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对副科级以下(含)干部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公出国(境)。

8、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

9、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必须向本单位领导班子和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在10日内将《因公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向县委组织部、县外事办、市国家安全局报告出国(境)情况。

(二)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

1、因公出国(境)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请示件送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受理,填好出访人员基本情况表,并履行以下程序。

(1)下列人员因公出国(境)经县外事办审核后,由分管领导、组织部长、县长、县委书记审批。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纪委副书记、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政法委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县政协秘书长,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他县属的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各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新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等)的因公出国(境)人员,经县外事办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县长审批。

2、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在《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下达后(其中,因公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在任务立项、下发立项批复文件后或任务批件下达后),将有关材料报县委组织部审查审批(请示件抄送县纪委备案)。报送的主要材料:

(1)单位党委出具的请示文件一式两份。必须写明任务情况,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和主要政治表现、单位初审意见、上次出国(境)时间、国家(地区)、在外天数等情况。新经济组织人员主管部门出请示文件(其中,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可由企业注册地工商联办理报批手续、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可由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报批手续)。

(2)《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或《赴台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由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主管部门的还须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一份(复印件)或含赴台人员名单的因公赴台任务文件一份(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新经济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人员需提供:居住地派出所无违法乱纪证明、开户银行无不良贷款证明、税务机关按时纳税证明、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因公赴台人员需提供台方邀请函等。

3、县委组织部对申报的因公出国(境)材料进行审理查核,必要时作进一步调查。 (1)对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含《批准出国(境)人员名单》),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同时领取《因公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在有效期内,发现出国(境)人员有问题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组织部门,撤销其审查批件。对因公赴台人员在《赴台人员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出具审查批件。同时领取《因公赴台人员情况汇报表》。

(2)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境)的,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在任务审批部门出具任务批件、任务确认件后,为再次出国人员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公章和相关的报批材料一起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3)审查批件有效期内调动工作的、有效期满后再次出国(境)和再次因公赴台的人员需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4、因公出国(境)请示经批准后,凭《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到侨台、外事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并根据浙委办〔2009〕14号等文件的规定,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行前教育。因公赴台请示经批准并经国台办审批后,凭《赴台人员审查表》及有关材料到侨台、外事部门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赴台手续。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要在出国(境)前,按干部请假审批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的内容

(一)因私出国(境)的范围和条件

1、因私出国(境)是指探亲、求学、旅游等个人原因自费出国(境)。

2、因私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主要是在国(境)外定居、留学或工作的配偶和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每年给假1个月;
未婚人员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给假4个月;
3年一次的,给假70天;
1年或2年一次的,按国内探亲假给假;
已婚人员探望父母4年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

3、因私出国(境)旅游,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准为企业和个人办理经营业务,不准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不准在任何单位报销旅游费用。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旅游,一般不予审批。

4、因私出国(境)参加学历教育和学习,必须按规定经过组织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5、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10天内填写《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按审批权限向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以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报告出国(境)的有关情况。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1、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时,必须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政府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县管干部、政府部门之外的其它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证件手续。

2、国家工作人员在取得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因私申请出国(境)的,必须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政府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查审批,县管干部、政府部门之外的其他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审查审批。报送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主要材料:

(1)单位党委(党组)请示文件一式两份。必须写明前往的国家或地区、出国(境)的时间和期限、事由、费用自理情况、单位党委(党组)的意见等。

(2)《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填写,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县管干部要报纪委征求意见,有主管部门的还须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关系说明、邀请信函、出入境证件使用情况等。需保留党籍的,应同时报送已经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有关材料。

3、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出具《审查批件》。同时领取《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

表》。在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或申请补发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三)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要在办理审批手续前,按干部请假审批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五条 因公和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1、因公和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须在10天内将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和因私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交指定单位统一保管。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因公出国(境)证件交县政府外事办公室送市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因私出国(境)的县管干部,出国(境)证件交县委组织部统一保管;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证件交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统一保管。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

2、再次出国(境)的,凭请假手续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到出国(境)证件管理部门领取证件,重新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3、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期间,要持符合其在外身份的护照或通行证。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4、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或子女,办理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台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要及时将其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分别向纪委、组织部门报告。

第六条

有关纪律要求

各单位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出国(境)管理工作。纪检、组织、公安、人事、外事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审查审批工作,每半年要检查通报一次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情况。

严肃查处因公和因私出国(境)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未经组织批准或弄虚作假申请办理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手续的,未按规定上交因公和因私出国(境)证件和书面报告的,将视情况停办该单位的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申请。对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的国家工作人员无故延迟在外停留时间按旷工处理,时间超过15天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给予辞退,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凡出现旷工现象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知情不报或隐瞒旷工现象的,一经查实,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在国(境)外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其他违反纪律行为的,将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诫勉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审查把关不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中共青田县委组织部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条文,以本意见和上级最新有关文件为准。

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集团组织部:

本人准备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利用年假 前往 旅游。在外停留 天,外出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本人承诺:在外期间遵守外事纪律。回国七日内,将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集团组织部集中管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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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经济开发区

干部因私出国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干部因私出国 (境)专项检查的通知》 要求,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 九大精神,扎实做好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 ( 境) 的监督管理工作 , 坚持从严管理干部 , 开发区 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 ( 境) 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 , 现将自查情况报 告如下 : 一、领会精神 , 加强学习

收到通知后 , 开发区组宣办及时组织干部学习领导干部出国 ( 境)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 ( 境) 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充分领会文件精神 , 明确规定 , 增强纪律观念 , 自觉按制

度办事。

二、完善制度 , 加强监管

开发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 ( 境) 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 严格进行登记备案工作。其中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办理因私证照的申请、审批、领用、登记事项由科级干部提出申请, 按照规定程序向县委组织部进行报备。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出国 ( 境) 情况报告、证件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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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等工作程序和制度 , 明确党委书记亲自抓 , 组宣办具体抓 , 切实做

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有人负责。

三、自查自纠情况

为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因私出国 ( 境) 管理自查自纠工作 , 开发区领导高度重视 , 迅速成立了自查小组。按照《通知》要求 , 按照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应报备登记人员进行了自查 , 自查发现,开发区 2016 年向公安局出入境部门报备了国家工作人员, 凡是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出国(境)具体事项,报备人员都需填写相应表格,由开发区党委书记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尚可办理。

2017 年根据开发区人员变化情况,对登记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信息更新。

开发区在领导干部出国 (境)管理工作中,切实际做到了备案范围内人员应备尽备, 且及时更新了人员信息。下一步开发区将继续严把

干部出国(境)报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管理。

博兴经济开发区

201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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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 干部因私出国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干部因私出国(境)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从严管理干部,xxxxxxxxx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会精神,加强学习

收到通知后,我xx组织人事科及时组织干部学习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充分领会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增强纪律观念,自觉按制度办事。

二、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我xx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登记备案工作。其中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办理因私证照的申请、审批、领用、登记事项由科级干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委组织部进行报备。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报告、证件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程序和制度,明确党支部书记亲自抓,组织人事科具体抓,切实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有人负责。

三、自查自纠情况 为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自查自纠工作,xx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自查小组。按照《通知》要求, 按照管理权限对中心应报备登记人员进行了自查,自查发现,xx2018年向公安局出入境部门报备了国家工作人员,凡是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出国(境)具体事项,报备人员都需填写相应表格,由党支部书记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尚可办理。2019年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对登记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信息更新。我xx在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切实际做到了备案范围内人员应备尽备,且及时更新了人员信息。下一步将继续严把干部出国(境)报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管理。

Xxxxx

2019年9月29日

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本人拟于

日至

日赴

(填写出国境地点,事由),现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我填写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表》等向组织申报的情况完全属实,本人对以上情况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我将在因私出国(境)期间,严格遵守各项外事纪律。、本人承担出国(境)的一切费用自理;

、我将严格按照填报的国(境)外停留时间出入境;
、我将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天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区委组织部统一保管。

承诺人签字:

签字日期:

注:该承诺书一式两份,区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和承诺人各执一份。

1 / 1

关于科级以下干部 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根据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号要求,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1、单位一般在职工作人员。

2、涉及国家安全及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工作由政秘科负责。登记备案人员在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三、证件管理

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政秘科集中保管。申领出入境证件后10天内不出国(境),或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应及时将证件上交政秘科。在对个人上报有关事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存在“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由政秘科管理”或“少报、未报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问题的,按照规定将给予上报。

四、出境报告登记

对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时,应提出申请,由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境)并将《因私出国(境)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附件:

1、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2、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附件:

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本人拟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

(国家、地区)旅游(探亲),申请办理(领用)因私事出入境证件。

本人保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2016‟62号要求,没有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况和涉嫌违纪违法等行为。

申请人(签名):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注:此《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2006年9月1日·市组发[2006]43号印发)

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
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

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提交书面申请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闻、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邀请信,申请人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邀请信须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和访问时间等(六个月内有效);
(2)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居住证明或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就学、就职证明;
(4)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证明;
(5)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

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签注明确意见,出具政审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的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市委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和省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复核后呈报市委领导审批,其中:市级部门和区县副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审批;
市级部门和区县正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
省管干部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根据组织审批意见办理出国(境)手续。同时将护照办理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五、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一周内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交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审批的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六、在护照有效期内,市管干部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应按照上述程序重新审批。

七、处科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各区县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应对目前市管干部持有有效因私护照情况进行清理,造册登记后报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限期将护照收回。各区县委、市级各部门亦应对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人员持有有效因私护照情况进行清理,造册登记,并限于9月30日前将护照全部收回,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西安市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基本程序

一、市属区县、直属党(工)委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程序

(一)、出国(境)人员选派单位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函]》(参加西安市以外团组的须附由中央部委或省政府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通知书),按规定的出国(境)人员条件,进行初审。

(二)、

1、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处级以下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相当于正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以及审查批件有效期外的再次出国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出国(境)人员选派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3份,派出单位党组织的主要领导人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党组织印章。报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审查后,由主管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或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党委(党组)印章后上报市委组织部。

2、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处级以上干部,以及相当于正处级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工作人员以及审查批件有效期内的再次出国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即出国任务审批件下达后,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报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审查后,由主管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或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党委(党组)印章后上报市委组织部。

(三)、由出国(境)人员选派单位的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政审报告(包括政治倾向,刑事犯罪,是否有严重经济问题,并应明确表态是否同意出国[境]),报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审查后,由主管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或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党委(党组)印章后上报市委组织部。

(四)、按出国人员的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原则,报送市委组织部进行审批。

出国(境)人员选派单位上报市委组织部政审的材料包括:

1、市政府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函]》(参加西安市以外团组的须附由中央部委或省政府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通知书);

2、《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或《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

3、由出国(境)人员选派单位的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政审报告;

4、出国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处级以下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相当于正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以及审查批件有效期外的再次出国人员政审,还需携带其人事档案材料一并审查。送审材料必须真实齐全,由组织人事部门传递,不能交由出国(境)人员本人办理。

(五)、市委组织部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办理完毕。凡经审查批准的,下达《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一式3份或加盖印章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

二、跨地区、跨部门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实行书面委托制度

1、没有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的驻西安中央企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办理委托手续,对未办委托手续的,不予受理。

2、跨地区、跨部门的借调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因公出国,须在借用单位工作满六个月以上并有正式借用合同,征得借出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由借用单位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

3、社会招聘人员因公出国,须在聘用单位试用期满后正式工作一年以上,由聘用单位党组织征求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党组织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意见后,负责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

4、自动离职、辞职和被辞退人员因公出国从严掌握。确因工作需要,须在聘用单位试用期满正式工作一年以上,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在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
人事档案在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的,由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审查和报批手续或提供材料由聘用单位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
人事关系、人事档案仍在原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要按照组织原则如实提供人事档案和原表现情况,对原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合出国的人员一般不予批准出国。

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

情况汇报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公安部和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XX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及时启动了专项治理工作,分五个阶段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是全面抓调查统计。印发了《关于填报党员干部因私出国证件管理工作情况的通知》,要求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厅级以上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以及特殊岗位单位的全部人员,做好因私出国证件备案人员的信息统计和调查摸底工作,就公安部门提供的党员干部备案名单、持证情况、出入境信息,以及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情况逐一比对,运用大数据思维,分析应备未备、应交未交等违规问题的深层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确保全市党员干部因私出国登记备案准确到位。截至5月中旬,全市登记备案总人数40716人,近两年来共有3542人经组织批准因私出国。

二是集中抓学习培训。围绕贯彻落实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党员干部因私出国管理工作新部署新要求,结合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特别是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利用全市6期组工干部培训班,从党员干部因私出国的教育引导、登记备案、申请审批、证件管理、责任追究到各类人员的具体管理范围及方法等,进行系统说明讲解。同时了XX年以来,中央、省委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形成《党员干部因私出国监督管理文件汇编》印发各地各单位,供组织人事部门系统学习和查阅,全面把握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三是重点抓指导督查。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联合召开专项治理督查工作协调会,研究制定专项治理督查工作计划,根据调查统计和平时掌握情况,研究确定13家区市县、市直委办局及事业单位为指导性督查对象,抽调专人组成2个督查组,对8类人员是否全部报备、是否违规持有证件、审批工作是否规范、集中保管是否全面、发现问题是否依规处理等5个方面,采取先听、后查、再讲、严纠等方式进行指导性督查,对发现的问题现场向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反馈,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下一步,还将全市范围采取面上抽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跟踪治理党员干部因私出国管理偏宽偏软、不适合不适应等问题。

四是从严抓责任追究。通过深入督查发现,大多数地区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问题,共梳理出4个方面23个具体问题,在抓好重点督查整改的基础上,以文件形式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因私出国证件管理调查统计及专项治理督查的情况通报》,总结推广经验,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指导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从严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同时,对在调查统计和重点督查中发现未经组织批准因私出国的5家单位和27名党员干部,责成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和说明,要求单位主要领导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提醒谈话和批评教育。

五是系统抓制度规范。市委组织部转发了《关于做好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研究制定了《XX市党员干部因私出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巩固扩大专项治理取得的初步成果,推进从严管理常态化,正在研究制定全市党员干部登记备案、证件存管、组织审批、证件领用和撤备注销等系列规范化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及时维护数据库,专人专柜存证件;
依规细审出国关,手续齐全领证件;
回国必填报告单,比对无疑收证件”的闭合管理模式,完善因私出国证件管理信息库,形成入库有批复、使用有记录、借阅有依据、逾期有处理的工作流程,逐

步杜绝违规持有和违规出国问题发生。研发信息化、电子化沟通络平台,拟在下半年试运行后全市推广使用,推进党员干部出入境管理精细化、个性化、高效化管理。市追讨追赃工作办公室、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等部门,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制度,及时通报相关情况,防止违规违纪和外逃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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