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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的历史特征和基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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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治作为现代治理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方式,在协调社会矛盾、整合社套利益、实现社会的平稳过渡与和谐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优势。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经历了形成、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过程。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代表的四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有机整体,同时具有历史发展的时代特征。本文通过对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的历史特征作出客观的分析,以期对我国当前实施的依法治国战略能有所启示。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历史特征;基本经验

一、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发展的历史特征

(一) 毛泽东法治思想的历史特征

1.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民主、科学的立法思想

毛泽东的“法治”思想散见于他的各种讲话以及他的行为中,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指导,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具体的立法活动中做出了许多重要贡献。毛泽东尤为注重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1954年他在谈到我国宪法的立法原则时指出:“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一方面,提出了立法活动要遵循民主原则。毛泽东极为重视劳动人民在立法中的民主作用,他认为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制定的,制定出来后要为人民服务。劳动人民直接参与民主立法,在立法中起决定性作用,既坚持了“群众路线”又可以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毛泽东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最广泛地组织全国各界参与,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创造,充分肯定了人民群众在立法中的重要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重要特色。另一方面。毛泽东强调在实践中贯穿立法活动要结合本国实际国情的原则,提出了科学立法的原则。毛泽东依据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规律,提出一定要按照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去从事立法活动。新中国成立之后,毛泽东认为立法既是政治活动,又是科学活动。他曾多次强调:“搞宪法就是搞科学。”

2.阶级性、革命性的政治功能立法

毛泽东的法治思想具有明显的阶级革命性的特征。在建国初期的法治实践中,由于无产阶级工具论的法律观占据优势地位,国家在立法方面更加注重具有强烈国家性质的宪法和刑法体系的建设,而相对忽略了关于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法律体系的建设。正是由于阶级斗争意识的强烈,致使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在人民民主的实现方式上,并没有完全发挥法治的作用,没有把民主纳入法治的轨道,而是更倾向于“大民主”的即群众运动性的大规模的阶级斗争的方式。国家的无产阶级执政党的性质和长期的中国革命斗争的现实环境使早期的新中国秉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意志性的本质观,而这种法的本质观进一步演化为“国家本位论”和“阶级斗争工具论”的无产阶级法的价值功能观。从而使建国早期,国家更多地把法律当作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统治和阶级斗争的工具来使用。毛泽东明确提出:“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毛泽东认为军队、法庭、监狱等国家机器,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可以运用法律的惩戒功能对敌人实行专政。另一方面,毛泽东也注重充分利用法律的保障功能,维护人民的利益。他强调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人民的利益,赋予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信仰”等自由。可见,毛泽东法治思想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突出国家的政治功能是其法治思想的主要特征。

(二) 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特征

1.突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战略地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主张。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我们治党、党治国的基本方针,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十分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他认为:“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这就阐明了依法治国的外在体现形式——民主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具有的重要的意义。突出民主法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并把其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注重用民主法制的价值观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持久和平、稳定发展的局面,保护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鲜明特点。

2.“十六字”法治方针的提出,国家一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要加强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本的一条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这是总结新中国法制实践经验的结果。“有法可依”——通过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规范行为、预防失落。“有法必依”——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党派团体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执法必严”——严格执法,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违法必纠”——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四方面相互联系、互相制约,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3.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重大转变

“人治”与“法治”是相对而言的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规范社会的管理模式,它以人的权力与法的权威为各自的判断标准。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主要就是实现从“法依人”到“人依法”的根本性变革,这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为此,就要对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进行改革,改变那种凭领导人主观意志决定一切的人治传统,代之以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另一方面,邓小平提出要通过深化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规章、命令和法律的关系,从而从制度上保证法律至上的优先地位。这些充分体现了法治思想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三) 江泽民法治思想的历史特征

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作为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江泽民在系统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形势,并集中全党全国人民智慧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诚如十五大报告所说的:“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意志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

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有利于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民主制度、民主结构、民主形式和民主程序,都需要有法律加以确认、规范,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开放的客观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标志。要保持社会稳定,就必须依靠法治来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内在要求。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是固国之根,道德是固国之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时,同样应该重视建设社会主义德治。法律不是万能的,具有局限性。强调以德治国,不但不会削弱依法治国,相反会使依法治国更加有力和有效。江泽民认为,今天所需的以德治国,决非人治条件下的德治,而是要建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道德规范体系和价值观念,如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等等。江泽民在谈到法治与德治的内在联系时,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2001年,江泽民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命题,强调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二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

3.“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相统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从革命党转为执政党,如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所面临的新的考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吸取以往在执政方式上的经验教训。开始探索执政方式的转变。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理念认识还比较模糊,各项基本的法律、法规处于逐步形成的过程中,全面实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条件还不够成熟。进人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与之相适应的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建立和健全。同时,伴随改革深入,开放扩大,现代化建设全面展开,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难题,需要进一步转变和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根据这一历史条件,党提出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目标。法律成为党执政的主要依据,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

严格依法办事有机地相统一,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依照法律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在要求,说明我们党对执政的规律有了更为深刻的把握,对提高执政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

(四) 胡锦涛法治理念的思想特征

1.“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在全国政法会议上第一次提出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三个至上从三个方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在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界线,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明确了历史使命,提供了科学方法,奠定了思想基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2.“三个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既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求。坚持“三者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才能浑然一体,从而具有生命力和强大活力。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必须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促进社会和谐,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社会主义发展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的价值指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证从法律制度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保证促进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贯彻落实。才能保证民主的法制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提出的一个重大思想,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新时期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要战略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

(一) 构建马克思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

列宁曾经说过: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马克思主义核心价值理论为法治建设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马克思核心价值理论是不断发展开放的理论体系。在中国法治建设前进的道路上发挥出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焕发了出自身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和感召力。坚持马克思主义核心价值理论是我们建设和发展的政治方向、政治保障的。实践证明,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核心价值理论不动摇,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不断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

(二) 健全民主法治机制是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在全民族中提升民主意识。扩大民主权利,彰显法律至上,铸就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最深厚的根源在于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不断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但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实际国情的民主法治机制,在民众中广泛树立和宣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价值观。在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表达的内涵不仅是民与民的平等,而且还是民与官的平等,政府必须受法律的约束。

(三)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中国政局的稳定,才能为法治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全国各族人民衷心拥护我们党的领导和执政,归根到底,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前进的道路上不会迷失方向,才能发挥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优越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需要在党带领中国人民来努力奋斗。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民主法治的主要标志。

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是伴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而形成和发展的。毛泽东在领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的形势促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大发展,由此形成了作为邓小平理论组成部分的邓小平法治思想;进入改革发展的新时期,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是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以胡锦涛同志为党中央的第四代领导集体,在继承中创新、在坚持中发展,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构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崭新的理论成果。我们今天进行法治建设,首先要扎根于历史。同时要与时俱进,适应现实需要,推动当代法治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选: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江泽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王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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