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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二母(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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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一父二母

  

  (1)父母是亲属中最重要的亲属,除并称“父母”外,父母还有“双亲”、“二老”、“爹娘”等古今通用的合称;古人还有“高堂”、“严君”、“尊亲”、“严亲”、“两亲”、“亲闱”、“怙恃”等称呼;此外,文人笔下的“所生”、“椿萱”等也是对父母的并称。关于父亲的称呼,在《史记》中刘邦用“太公”之称,又曾对项羽说,“吾翁即若翁”,其中“翁”即父亲。后世对父亲有很多不同的称呼:古今习见的对父亲称呼还有,“公”、“翁”、“尊”、“大人”、“爷”、“爹”、“爸”、“老子”等。称自己父亲为家尊、家君、家严、严君、严亲、家大人;称对方的父亲为令尊、大君、尊君、尊公、尊翁、尊府、尊甫、尊大人。此外,还有以“椿庭”为父亲代称的。(2)对于母亲的称谓,就常见的就是“母”,古今习用。文人多以“萱堂”、“堂萱”作为对母亲的敬称。萱草又称为忘忧草。“萱堂”原指母亲所居住之处,故又用为对母亲的敬称,又简称为“堂”。称对方母亲为令堂、尊堂,就是由此而来。此外,古代官绅人家一夫多妻很普遍,于是就有“生母”、“亲母”等称呼。生身母亲若为父亲正妻,则称生母,若为妾出,则称己母亲为亲母,称父亲的正妻为“嫡母”。若自己是父亲的正妻所生,则称父亲的妾为“庶母”、“少母”,此外,又称父亲的妾为姨、阿姨、姨娘、姨太太。“考妣”是先秦时期对父母的异称,无论生死都可以用。后世则称故去的父亲为“皇考”;称故去的母亲为“皇妣”,后来又改为“先考”、“先妣”。

  (3)尊:古代常见的敬称用语,称自己的父亲可称“家尊”,称对方的父亲则称“令尊”。(4)爷:古代对成年男子较广义的称呼,宋代开始用作对祖父之称,魏晋南北朝就用作对父亲之称,或写作“耶”。(5)母:是对母亲最常见的称呼。而在古代对母亲的称谓中,大都和“母”相似,又用作对成年妇女或老年妇女的泛称。其中较重要的有:“婆”、“娘”、“娘娘”、“姥”、“大人”、“妈”、“慈”、“家家”和“姊姊”等。(6)继母:如果自己的母亲去世、离异或被父辈逐出,则称续娶之妻为继母、继亲、后母、假母、续母。(7)出母:如果自己的母亲离家之后还能相见,则称为出母。(8)生母:在古代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称自己的生身母亲为“生母”或“本生母”。(9)庶母:在古代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如果自己的生母是正妻,则称父亲之妾为“庶母”、“少母”、“诸母”、“妾母”。(10)家家和姊姊:是中古时期对母亲的两种特殊称呼。(11)姨:在古代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无论自己的生母是妻或妾,对父亲的妾都可以称为“姨”、“姨姨”、“阿姨”。(12)义父:指是在自己的父亲之外再拜认某人为父,这个“义”字有外加、假、代、自愿等意。(13)义母:指是在自己的母亲之外再拜认某人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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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一父二母篇三:一父二母

  

  据英国报道,美国科学家?前采??种?命性试管受精(IVF)技术培育出拥有“??两母”的移植基因猴,这为彻底根除不治之症带来希望。

  “设计婴?时代”即将到来?  科学家开发出这项技术?以阻??法治愈的遗传疾病的传播。他们已?其成功培育出四只健康的猴崽。科学家认为,?年内,这项技术可能会培育出第?批“设计婴?”。新技术原本?于帮助?患遗传病的?性,将她们有缺陷的卵?的DNA植?其他?性捐献的健康卵?中。  这种情况下受孕的婴?会继承三个来源的DNA——?母、卵?捐献者和??。获得这项突破的美国研究?组表?,该技术可被?于根除遗传性癫痫、失明和?脏病等可能致命的遗传疾病。但是,批评者表?,这是在朝“设计婴?时代”的道路上迈出的令?忧?的?步,并警告称这会玷污?命的圣洁。  最新研究旨在消除“线粒体疾病”:各类不治之症。在英国,每5000名婴?中,就有?个?患线粒体疾病。这些疾病是由母亲遗传给孩?的线粒体DNA变异引起的。领导这项研究的美国俄勒冈全国灵长类动物研究中?的玛萨希托·塔奇巴纳(MasahitoTachibana)博?认为,这项技术同时适?于?类和猴?。  他说:“迄今为?,我们利?这种?法培育出四只猴崽,它们?个个都很健康。我们认为可以将新技术应?于?类,避免线粒体DNA变异在患者家族内部继续传播。”线粒体的外形很像?肠,被称为“动?中?”,漂浮于细胞内部,将?物转换为?体所需能量。每个线粒体包含?个微?的DNA分?。  为根除线粒体疾病带来希望  科学家迄今已确认了?约50种由线粒体DNA变异引发的疾病,其中?些会在成年前消失。症状包括肌???、痴呆、失明、听?丧失以及?脏和肝脏问题。据刊登在最新?期《?然》杂志的研究报告称,美国研究?员在实验中成功将?个卵?的DNA植?另?个卵?,培育出四只猴崽,并分别取名为“?托”(Mito)、“特拉克”(Tracker)、“斯?德勒”(Spindler)和“斯?蒂”(Spindy)。  研究?员的?的是从携带线粒体疾病的母亲体内提取卵?,提取卵?的细胞核DNA——携带如何培育和养活?类“指令”的遗传物质。接着,他们将这个细胞核DNA植?第?个健康的卵?中,这个卵???的细胞核DNA已被取出。由此培育出来的“混种”卵?含有母亲的细胞核DNA以及捐献者功能齐全的线粒体DNA,可被?来培育健康的婴?。  塔奇巴纳博?说,研究表明这项技术是安全的,为避免具有任何副作?,他们对猴?做出了细致研究。他说:“我们认为这项技术可以很快应?于?类,并相信?定会起作?。”由于线粒体DNA仅对细胞如何将?物转化为能量有影响,因此,婴?会继承?母??捐献者的体型特征。  引发伦理道德担忧  去年,英国纽卡斯尔?学研究?员采?类似技术培育出10个胚胎。这些胚胎在六天以后被销毁。新技术带来了严重的道德忧虑。它还会改变未来?代?遗传的DNA——这?理念早已引起伦理学家的深切担忧。专家称,英国若想采?这种技术培育出“设计婴?”,则必须对相关法律作出修改。  英国公益组织“?殖伦理学评论”(CommentonReproductiveEthics)的约瑟芬·昆塔?莱(JosephineQuintavalle)说:“这是基因?程技术,由此产?的变化会遗传给未来?代。我们应不惜?切代价去阻?那些?预经数百万年前进化?来的特定繁殖模式的?为。这项技术旨在阻?未来?代?患上线粒体疾病,但是,如果它给他们带来更为严重的问题,这显然是荒谬之举。”  另外,新技术还取决于?性捐献的卵?数量。对于那些捐献卵?的?性来说,这种?为会令她们感到不安,也冒着很?风险。压?集团“基督教之声”(ChristianVoice)主任史蒂芬·格林之前曾表达过这样的担忧,那就是科学家“?得太远了,?得太快了,扮演上帝的??”。他表?:“?们在做这些事情时总抱着良好的意愿,但我们必须在这个问题??谨慎,以免扮演上帝的??。”  获“克隆?之?”肯定  格林补充说,“我们必须要全?的思考问题,想?想这是否会产?意想不到的后果。?旦孩?知道他们有两个母亲,那时会有何感受?我们的确应该对那些?患遗传疾病的?报以同情,但我们在?预?的天性之前必须三思?后?。也许有些?会想,由于科学家可以为所欲为,这个世界也就没有公平可?。”  爱丁堡?学医学研究理事会再?医学中?主任伊恩·威尔莫特(IanWilmut)教授曾领导?个研究?组成功克隆出“多莉?”。他说:“这篇研究论?指明了治疗肌病等各类疾病的新?向,肌病患者的肌?纤维不能正常?作。”

  “另外,线粒体功能障碍似乎倾向于让?些?患上?质疏松症、阿?茨海默?病、帕?森?症、中风等疾病。作为第?篇展?灵长类动物具有新的治疗遗传疾病途径的论?,我们应该向作者表?祝贺。这使得我们在朝避免孩?先天患有某种遗传疾病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步。”

篇四:一父二母

  

  同?异母继承权顺序同?异母的兄弟姐妹都是有权继承???亲的财产,在?亲去世之后??是他的第?顺序继承?,其?的??都有继承的财产的资格。但是继承者在继承的时候,会对于继承的顺序等等发?疑问。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同?异母继承权顺序同?异母的继承?,各?都可以继承本?亲??母的各项遗产;在有继承权的情况下,当事?是法定第?序位继承?。?、法律规定继承法第?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顺序:配偶、??、?母。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本法所说的??,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本法所说的?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条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的晚辈直系?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般只能继承他的?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条丧偶?媳对公、婆,丧偶?婿对岳?、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顺序继承?。第?三条同?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对?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的继承?,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共同?活的继承?,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四条对继承?以外的依靠被继承?扶养的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或者继承?以外的对被继承?扶养较多的?,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同?异母的孩?在继承权顺序上是?致的,除?是有遗嘱,如果没有遗嘱的话,双?并不存在谁先继承、谁后继承的事宜。同?异母继承权顺序或是它们的继承?例、各?拿到的继承?额是多少,可以找店铺律师来帮助你了解。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婚姻家庭律师#

篇五:一父二母

  

  论婚姻法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大全五篇)

  第一篇:论婚姻法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论婚姻法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升高,继父母子女关系,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于婚姻纠纷的一大问题。因此,只有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保护继父母、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继父母子女概念: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前夫与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则是子女对母亲的后夫与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而权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大体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产生姻亲关系。

  第二种,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曾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抚养教育,在成年后已脱离继父或继母独立生活。如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曾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单质权利义务。

  第三种,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1、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首先,无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相互之间都不得虐待和歧视。这是社会主义尊老爱幼、民主平等新型家族关系的要求。其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发生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他们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来确定。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无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单质权利与义务。即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名义上(或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因未抚养教育继子女,不享有受继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继子女因未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不负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该子女与没有和他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的关系仍然存在,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而消除。这样,此类继子女就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即一方面他和自己的生父母保持着父母子女

  间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他和抚养教育自己的继父或继母又形成拟制血亲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他享有双重权利,负有双重义务。也就是说,他既有受生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又享有受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他既负有赡养扶助生父母的义务,又负有赡养扶助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义务。他享有的继承权也是双重的,他既享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又享有继承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遗产的权利。与之相应的是,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如有自己的生子女)也具有双重的法律地位,即一方面他与受自己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又形成拟制血亲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他也享有双重权利,负有双重义务。

  2、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

  :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各国法律多不作规定。从亲属关系来看,继父母是继子女的血亲的配偶,继子女是继父母的配偶的血亲,一些国家对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仅通过扶养的一般规定加以调整。

  (四)我国对继父母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我国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认定的要件未予规定。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扶养义务(对继子女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者生活上尽了扶养教育义务(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其生活上照料、帮助,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继子女关怀、培养)等来认定。如果在继父和母亲或继母与父亲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以继父和母亲或继母和父亲的共同生活费来支付全部或主要抚养费的,就符合“受其抚养”的条件。即使未成年的继子女为家族生活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劳动也是如此。

  (五)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

  1、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基于一定的原因解除,在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解除应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婚姻终止而解除。但如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且导致婚姻终止的,继子女仍可自愿与继母或继父保持父母子女的称谓关系。(2)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

  女关系,可在下列情况下解除:A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及停止扶养的事实(如继子女离开继父或继母随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生活)而解除。B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均不自然解除。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扶养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婚姻关系的终结而自然消除。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一,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姻亲关系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关系也不再存在。第二,已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复存在。但被继父母扶养教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2、继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能否解除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为姻亲关系,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而终止,或双方离婚时,这种属于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随之解除。

  (2)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为法律拟制血亲,能否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A.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女未成年,为维护子女的利益,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B.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而终止,另一方生父母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或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或生母带走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

  C.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

  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的,继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D.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母死亡而终止,或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经已经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解除。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又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准许。但是,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相互继承

  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对妻或夫的后婚配偶而言为继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真正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这样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拟制血亲关系。因此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的继子女为继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能否相互拥有继承权,取决于他们之间有无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反之亦然。如果没有抚养关系,则相互之间无继承权。如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离婚,未成年继子女被生父或生母一方带走而继父或继母又终止抚养的(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的除外),原已形成的抚养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间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间无相互继承权;如离婚时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仍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对继子女有遗产继承权。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享有双重继承权。养子女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只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生父母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完全可以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同时对其生父母享有继承权。同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仅可以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也可以继承其生子女的遗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总是的意见》第21条就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三、离婚对继父母继子女的义务关系的影响

  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已成年的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母养大成人闭幕式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应该继续承担。为加强父母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感和义务感,防止子女的合法权益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损害,《婚姻法》第36条第2款特别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父母不能以离婚为借口而拒绝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也不能以父母离婚为借口而不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至于其他权利和义务,如父母子女间的遗产继承权等,同样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

  四、结论

  我国《婚姻法》带有鲜明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是社会中的重要伦理实体。因此,婚姻家庭关系同时也作为伦理关系,既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又受伦理道德的约束。在继父母子女关系问题上同样要使法律和道德一致性。众所周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种莫名的隔膜,也许是他们特殊的法律关系,使得他们更容易发生感情和财产、抚养与赡养等相关矛盾。

  我国婚姻法明确的规定了解决他们纠纷的法律条文,如本文以上阐述的内容。但是在实际的生活和具体案件当中,处理起来却出现了新的问题,如: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却不赡养继父母,虽然法律规定了,继子女有赡养义务但却没有规定如果不尽义务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我在此想呼吁:把相关的条款中增加违反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应受到相关的行政、治安甚至刑事的处罚,对世人有一种鉴戒的作用。同时法律也应增加一些幅度条款,即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增加一

  些相关解释,使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即使有矛盾激化,也能及时的不伤感情的进行和解。这样即不伤害到继父母感情也不会导致继子女走向极端。

  第二篇: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总结重点(精选)

  第六章

  父母子女关系

  本章重点: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21-27)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1.抚养义务

  指父母从物质上供养子女、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保障子女的生存,使子女得以健康成长。(1)抚养的内容:提供金钱和物质;日常生活中照料;(2)抚养的期限:一般到18周岁

  (3)抚养的条件

  1)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任何情况都不能免除;离婚后仍然要承担抚养义务2)对成年子女是有条件的(2个):

  A: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一)20条:为两种情形a指尚在校接受高中或高中以下学历教育;

  b: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B:父母有给付的能力(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后有余力)(4)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强制

  A:父母不履行义务的,按第15条子女可以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B:法院可以判决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

  C:成年子女因为主观原因如拒不参加劳动等,父母没有继续抚养的义务;D: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子女严重的属于刑事犯罪。

  2.教育义务

  含义:由于法条的变化含两个方面:(1)父母全面地对子女进行关怀和培养,引导子女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思想品德文化水平)。

  (2)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法,对子女进行必要的管束,使得子女得以健康成长。

  责任承担: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情形有五种:a:未成年人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b:被监护人有财产的,由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由父母承担;C: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如确实有困难的,再由另一方承担;d:侵权时不满18岁,诉讼时已满18岁,有经济能力自己承担,无经济能力由原监护人承担;e:侵权时已18岁,由本人承担,没有经济能力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以判决或者调解被告人延期给付;3.保护义务

  保护的内容:

  1)不得损害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2)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侵害

  3)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有权请求拐骗子女者归还子女、追究其刑责.(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赡养扶助义务的主体(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2.赡养扶助的内容:

  (1)经济上的供养(2)生活上的照料(3)精神上的安慰

  第(2)(3)项不能免除3.方式:

  共同生活,直接赡养;分开居住,提供生活费与经常探望4.无期限

  只要老人需要,子女就应当履行该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等为由,拒绝赡养;5.经济供养的条件

  (1)子女有能力;(成年,有独立经济能力)(2)父母有需要;(丧失劳动力或缺乏生活来源)6.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

  赡养费给付之诉;(劳务扶助);可判决其履行赡养义务;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7.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第30条)赡养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三)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相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2.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继承权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继父母子女的双重继承权的问题

  (2)代位继承的问题(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代位继承权)

  第七章

  收养

  重点内容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一

  概念

  特征

  (1)性质:属民事法律行为(创设父母子女关系)(2)程序:属于要式法律行为(登记)(3)后果: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4)主体:法律特定

  1)三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2)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之间

  3)除夫妻外,被收养人不得同时为二人所收养

  二

  类型

  未成年人收养,收养成年人可以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和继子女的情况下进行。单独收养,共同收养为有配偶。

  三

  成立法定条件

  (一)实质要件

  1.收养成立的一般条件(收养法第4条——第10条)(1)被收养人的条件:

  不满14周岁;

  得不到父母抚养:孤儿:父母双亡;弃婴:被父母遗弃;父母确实无力抚养。(2)送养人的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祖辈兄姐)社会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夫妻共同送养(3)收养人的条件A:无子女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教育能力(品德良好)/经济条件;

  C: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D:年满30岁E:收养一名子女

  F:其他条件:有配偶,共同收养/无配偶,如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40岁(4)当事人的合意

  2、特殊收养条件(可放宽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以下限制:

  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3)年龄相差40岁;4)收养人是华侨,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弃婴,不受收养人无子女与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3)收养继子女:可收养成年继子女,不受收养人和送养人条件的限制。(4)收养成年人的条件

  :收养继子女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5)单方收养

  :一方下落不明或者不能表意的时,他方可以单独.(6)隔代收养

  :收养人收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孙子女其权利义务适用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二)形式要件——收养登记

  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县级民政部门2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1)申请:亲自到、证件证明齐、收养申请书(2)审查与公告:

  形式、实质的审查30天/对弃婴儿童公告60天无生父母等认领方可被收养

  (3)登记

  :登记完成之日确立收养关系,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不登记的理由;四

  收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3个)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养子女可变更姓名)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养祖孙、养兄弟姐妹)

  3.养子女的后代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代位继承,司法解释)

  (二)收养的解消效力

  因为是完全收养,因此,效力为

  1.解消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解消与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祖孙之间兄弟姐妹间)注意:成立收养后,自然血亲关系不消灭,禁婚亲的规定仍适用

  五

  收养行为的无效

  1.收养无效的原因:违反收养法、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

  2.确认收

  养无效的程序:行政,诉讼

  3.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开始就无收养的效力

  六、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解除的方式(协议诉讼)1.协议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达成协议:双方协议或者三方协议

  送养人收养人有夫妻关系的需要双方共同解除

  2)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解除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由他人代理.否则,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除。(2)协议解除的程序

  1)申请:当事人亲自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证件齐(户口簿、身份证、收养登记证)。书面解除协议

  2)审查:30天内,审查是否符合解除条件

  3)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解除,并收回收养登记证书,发给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书。

  2.诉讼解除

  (1)诉讼解除的条件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养子女,侵害养子女的合法权益或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此为法定情形2个)2)双方无法达成解除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处理的程序:1)起诉: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法院审理调解3)发给判决书调解书

  (二)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1.身份上的后果

  (1)消灭收养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

  根据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是否成年决定如何恢复

  养子女未成年:自行恢复;已成年:协商合意恢复;2.财产关系上的后果(第30条)(1)由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仍然要承担在经济供养的义务;

  (2)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是因为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补偿。

  第三篇: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范本

  证明

  现有本所辖区居民张三,男,身份证号码***789,经查,其与xxx,男,身份证号码***321,是父子关系;与xxx,女,身份证号码***456,是母子关系。

  特此证明。

  xxxx派出所

  2014-1-17第四篇:村委会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

  证

  明

  兹有我村居民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经查,其与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是父女关系;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其与XXX,是母女关系。

  特此证明。

  2015年1月28日

  XXXXXX村村委会

  第五篇: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点击数:164更新时间:2008-12-1010:10:00如何理解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原因不同,但权利义务

  是相同的,主要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和养父母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如何理解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使子女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夫妻双方应尽的义务。父母对于女的抚养教育,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如果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父母仍有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理教育。主要是指父母对于女的日常生活加以必要的约束和规范,使子女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子女,使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技术,成为对国家对人民有用的人。父母对于女的保护是指父母有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和责任,以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和来自他人的侵害。当子女受到伤害、侮辱、拐骗时,有请求损害赔

  偿权和要求归还子女权。

  父母没有管教好子女,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要承担赔偿责任。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父母都有义务对受损害方给予赔偿。如果父母已经离婚,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

  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小田3岁时父母就离婚了,小田一直随母亲生活。有一天,小田在幼儿园和小朋友非非两人因争玩具手枪打起来,小田一气之下将玩具手枪向非非的脸上砸去,不小心戳到非非的眼睛,造成非非眼睛大出血,住院治疗了一个月左右,医疗费花去了近一万元。非非的父母找到小田的母亲和幼儿园,要求赔偿。小田的母亲认为,应该由幼儿园负责。后来非非的父母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小田的母亲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支付部分医疗费,幼儿园作为责任人之一也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小田的妈妈无力支付这笔医疗费,找小田的爸爸,爸爸却不肯承担责任,小田的母亲只好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处由小田父母共同承担这笔赔偿费用。

  法律如何处理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1、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因追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小方圆5岁时,父母就离婚了,小方圆被判给了爸爸。可是不负责任的爸爸将她推给了年老的奶奶,对她不管不问,也不给抚养费。妈妈开始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两年后,妈妈下岗了,没有了生活来源。小方圆只好和奶奶相依为命。小方圆初中毕业时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当地的师范学校,但无法筹到学费,无奈之下,小方圆将

  父亲告上了法庭,追索抚养费

  和教育费,经过法院的调解和努力,小方圆终于如愿以偿地走进了向往以久的校园。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有的人认为,让“二奶”的孩子继承遗产,就是对“包二奶”现象一种变相的鼓励,不利于打击重婚、包“二奶”等社会丑恶现象。其实,这都是父母的过错,孩子是无辜的,因为,孩子没有选择父母的权利,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剥夺他应享有的权利。

  案例:2000年12月的某一天,安然的丈夫小方在去上海出差的路上,出车祸死亡。小方是个生意人,除一笔赔偿金外,还留下了一笔可观的遗产,可就在安然处理丈夫后事时,有个女人带着孩子找上门来,声称孩子是小方和她的私生子,要求从小方的遗产里分割一份给孩子做抚养费。安然差点昏过去,一直以为自己是丈夫的最爱,没想到丈夫背着自己在外包“二奶”,而且还生了个孩子,如今,竟公然上门争遗产,安然怎么也想不通,这些财产都浸透了她和丈夫的心血,要分给“二奶”的孩子,她死也不肯。女人以私生子的名义告到法庭,法院判决“二奶”的孩子分得了应得的份额。

  父母子女的关系可以解除吗?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

  一、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将子女送养他人后,生父母便不再对该

  子女负抚养教育的义务,该子女成人独立后,对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样,生子女与亲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了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案例:青青还在襁褓之中就被父母送人收养。养父母视青青为己出,青青在养父母的关心和爱护中长大。无意中,青青知道了自己的身世,在征得养父母的同意后,青青经常和生父母来往。此时的生父母凭借改革的春风,早已经摆脱贫穷,过上了小康日子。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和生父母相认不到一年,生父患急症不治身亡。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兄弟姐妹就父亲的遗产进行了分割,青青知道后起诉到法院,认为生父的遗产他也有一份,但是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因为青青没有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在法律上,青青还是养父母的女儿,她和生父母的关系已经结束了,因此青青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生父的遗产。

篇六:一父二母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亲属称谓中的“父母”与“公婆”

  作者:李蓉蓉

  来源:《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03期

  摘

  要:

  亲属称谓词起源早,使用范围广。“父母”、“公婆”作为汉语亲属称谓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能产性。通过对“父、母、公、婆”的词源分析,我们发现“父母”是较正式的双亲称谓。指称动物的“公母”由亲属称谓语引申而来。

  关键词:

  亲属称谓;

  父母;

  公婆

  中图分类号:H0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2153(2018)03-0076-04亲属称谓词属于基本词汇范畴,是语言中较早出现且沿用至今的词语。汉语的亲属称谓词复杂多样又自成系统。亲属称谓词从产生到现在,经过了漫长的发展演变。本文选取现代汉语中的双亲称谓语进行考察,以此探究这些称谓语在历史上的发展演变。

  汉语“称谓”一词连用,最早见于《晋书·孝武文李太后传》:“虽幽显同谋,而称谓未尽,非所以仰述圣心,允达天人。宜崇正名号,详案旧典。”此处的“称谓”一词,指的是称呼和名称,与我们今天所说的“称谓”含义十分接近。称谓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不断有人对此进行研究。《尔雅》中的《释亲》篇“已开释称谓之端”(刘叶秋《中国字典史略》),其后也有不少著作出现亲属称谓词。普通话中对双亲的称谓语有:父亲,母亲;家父,家母;公公,婆婆;爸爸,妈妈;爹,娘等等。观察上述称谓语,我们发现:父、母,公、婆是亲属称谓中能产性最强、使用范围较广的词,也是从古到今一直沿用并且存在于一些方言中。本文选取这四个词作为研究对象。

  亲属关系围绕父母展开,父母是亲属关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礼记》曰:“生曰父、母、妻,死曰考、妣、嫔。”在亲属关系中,父母与自己关系最亲近,通常以合称的方式出现。普通话中,父母是对双亲的合称,其中的一方叫父亲、母亲。男性亲属中,有祖父、岳父、伯父、叔父、姑父、姨父等众多称谓语;女性亲属中,有祖母、岳母、伯母、姑母、老母等众多称谓。由此可见,父是男性亲属称谓中的核心词,母是女性亲属称谓中的核心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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