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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使用规定202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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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使用规定20214篇党费使用规定2021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按照《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费使用规定20214篇,供大家参考。

党费使用规定20214篇

篇一:党费使用规定2021

印发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 党建活动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 号文以及江北新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院区实际,制定了《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关于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中共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3 日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使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根据有关规定和院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来源 党建活动经费由院区行政经费列支,各党支部的党建活动经费按各党支部党员计入党费部分工资年度总额的 10%配置,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二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学习调研,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电教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二)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而产生的活动用品和工作用品等各类费用; (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产生的会议费用、印刷费用、服务费等各类费用; (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七)党建品牌的打造; (八)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具体项目

 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各类党建活动,可支出以下项目: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和印制培训的资料费用。

 (八)门票费是指党员学习、参观活动集中购买的门票费用。

 (九)讲解费是指聘请专业人员为党员学习、参观进行讲解的费用。

 第四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标准 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参照政府采购车辆租赁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六)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

 义。

 第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丰富载体,强化政治性、体现庄重感,让活动有“党味”,使党员从中得到锻炼、受到熏陶,增强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影响力。

 第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各支部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 2 年不超过 1 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八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情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经费严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二)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三)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四)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五)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六)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八)转嫁和挪用党建活动费用。

 第十条 党委、各党支部编制年度党建活动计划预算,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委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预算(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报党委审核,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规定要求,上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第十二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申报、报销流程。

 (一)各党支部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党委备案。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经费在当年使用,不转入下一年度。

 (二)各党支部在开展活动前要填写《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申报表》(附表 1),报院区党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按使用范围和预算额度统筹使用,做到经费不超。

 (三)各党支部在活动结束后应填写《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经费支出审批表》(附表 2),连同活动总结一并上报党委办理审批手续。财务部凭审批表及正规发票报销相关费用。

 (四)各党支部书记是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指派专人负责,认真记录开展党建活动经费支出的明细。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年终都应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开。同时经费的使用情况也将作为各党支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纪检部门应对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1《中大医院江北院区支部党建活动申报表》

 附表 2《中大医院江北院区支部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审批表》 中共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中大医院江北院区 支部 党建活动申报表

 党 支部 名称:

  活动名称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参与对象及人数

 活动内容及形式

 经费预算清单 请具体列出支出项目名称及预估金额

  支部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院区党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经费使用审批表

 党 支部 名称:

  实际用途 □党员活动(经批准的活动申报表、活动方案、名单等)

 □会议或调研(附工作方案、行程、名单等)

 □其他工作支出(须附明细)

 支出明细 (与发票相对应)

 总经额 小写:

 大写:

 经办人:

 支部书记:

 审批 党委盖章

 年

  月

  日

篇二:党费使用规定2021

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汇报人:XXX

  时间:XXX.X.X

 前言 /PREFACE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目录 /CONTENT党 员 收 费Talking about Accounting Planning01.党 费 使 用Talking about Accounting Planning02.党 费 管 理Talking about Accounting Planning03.

 党员收费Company Profile您的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您的文本后,在此框中选择粘贴,并选择只保留文字您的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01

 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党员收费

 第二条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员收费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第四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第五条党员收费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第六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第七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第八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第九条党员收费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第十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第十一条 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党员收费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员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党员收费

 党费使用Company Profile您的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您的文本后,在此框中选择粘贴,并选择只保留文字您的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02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培训党员; ( 一 )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 二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三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 四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五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党费使用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请自行配图党费使用

 党费管理Company Profile您的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您的文本后,在此框中选择粘贴,并选择只保留文字您的内容打在这里,或者通过复制03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请自行配图党费管理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第二十四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第二十五条党费管理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第二十七条党费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第二十八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九条党费管理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第三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党费管理

 感谢聆听

篇三:党费使用规定2021

2021 年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按照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党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严格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在前期开展党费收缴专项核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查找和解决党费收缴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各基层组织在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党费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党建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自查和通报制度,使广大党员增强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党费,使基层党组织增强依规管党治党意识,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党支部、每名党员。

 二、整治内容 1.党费收缴方面。重点整治基层党委、党总支不按时、足额向党委组织部上交党费,尤其是党费收缴、上交不设专人管理,或虽设专人管理但经常出现他人代为管理或代为履行上交手续等情况,不按照相关规定按月上交,出现欠交、补交、预交、数月连交等情况。重点整治党支部不按时、不足额向基层党总支上交党费。

 重点整治党员不按时交纳党

 费,甚至长时间不交纳党费;党员不按标准交纳党费,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不及时调整计算基数;党员无故由他人代交党费,党组织垫交或扣缴党费。

 2.党建使用和管理方面。重点整治使用党费购买办公用品、垫支其他费用等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党费;使用、下拨党费不经集体研究而个人说了算,随意开支党费;对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不专款专用,挪用、占用党费问题。

 3.党费管理方面。重点整治没有单独设立党费账户,党费与其他费用混在一起管理;党费具体财务工作没有由财务机构代办,未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没有专门设立党费账簿或账簿不规范,党费收支凭证不齐全、不能如实反映党费用途,党费账目混乱不清;党组织对党费工作不重视,党费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不执行等问题。

 三、方法步骤

 (一)学习文件,进行自查

 时间:2021 年 10 月 14 日——10 月 18 日

 1.各基层组织要深刻领会关于党费收缴、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认识,严格工作标准。

 2.各基层党组织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全方位的自查自纠,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列出整改清单,及时纠正。

 3.各基层组织要根据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

 (二)专项检查,梳理问题

 时间:2021 年 10 月 18 日——10 月 25 日

 党委组织部将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结合上述整治内容进行检查。

 (三)整改提高,建章立制

 时间:2021 年 10 月 25 日——11 月 30 日

 1.各基层党组织要制定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和解决时限,逐一销号过关,切实抓好整改。

 2.各基层党组织要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

 3.建立定期自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将该项内容纳入党务公开范围,及时向全体党员通报,同时作为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组织领导

 (一)各基层组织及所属党支部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认真安排部署,抓好组织实施。

 (二)对专项整治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原则上不作宣传报道,要加强舆情监控,防止负面炒作。

 (三)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责令其说明情况,并写出专题汇报材料,情况严重的对相关人员予以组织处理。

 2021 年 10 月 14 日

篇四:党费使用规定2021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作者:

  日期:

 2010-10-25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 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 使用、 管理工作, 现作如下规定。

  一、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

 为计算基数, 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 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职务)

 工资、 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

 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 交纳工资收入的 0. 5%; 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

 者, 交纳 1%;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

 者, 交纳 1. 5%; 10000 元以上者, 交纳 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 职工中的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

 的按 0. 5%交纳党费, 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 2 元—1 元。

 学生党员、 下岗失业的党员、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 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 0. 2 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 经党支部研究, 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 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的党员, 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 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党费, 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

 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 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 通过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组织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 铁道部政治部、 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 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 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 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 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 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 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 铁道部政治部, 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 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5%上缴中央。

 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 4 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 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 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 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 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 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 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 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 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

 培训党员;(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 资料、 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 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 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 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 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三、 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实行会计、 出纳分设。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 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 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 必须先培训, 后上岗。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 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 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

 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 铁道部政治部, 民航总局党委, 解放军总政治部,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组织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 铁道部政治部、 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 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是:

 上年度党费收缴、 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 做法、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总结经验, 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 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 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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