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准入事项管理办法
1 XX 市社区工作准入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工作事项,减轻社区行政工作负担,增强社区自治服务功能,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社区工作准入事项范围:
(一)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事项: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社区依法自治和联系服务居民的有关工作,社区有能力开展,发挥主责作用的事项。
(二)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非政策性、非专业性,主体责任在市(县、区)相关部门,社区只负责协助开展的事项。
(三)社区开具证明事项: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且社区有能力开具证明的事项。
第三条
市、县两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是社区工作事项准入的主管机构,负责同级社区准入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人民团体、街道(乡、镇)以及其他公共事业单位有公共服务事项需进入社区的,适用本办法。
2 第五条
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公布全市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清单,市、县各部门依据清单规范社区工作明细,统一实施。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清单包含 XX 市社区依法履行职责清单、XX 市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职责清单、XX 市社区开具证明清单,“三个清单”是全市社区“两委”成员开展工作的参照标准。
第六条
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废存和修订情况,及时调整逐级下发通知至社区,并定期在XX 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章
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权责 第七条
社区工作准入事项中,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事项由社区自主开展,发挥主责作用;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主体责任在市、县(区)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只负责协助开展。
第八条
市、县级各部门和街道(乡、镇)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不得转嫁给社区承担,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社区派任务、下指标。
第九条
社区只负责联系居民、协助入户、组织动员、宣传教育、诉求反映,以及非专业性工作任务的发现报告和政务服务的辅助办理,不得将社区作为主责单位。
第十条
对于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中下放社区权限,并需社区长期承担的工作任务,根据社区具体落实需要,采取购
3 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或交由本部门下沉协管员负责等方式落实,并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准入范围,但需要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本单位又难以完成或者履职成本过高的工作,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的,应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清理整顿社区出具的证明事项,并下发通知明确内容。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且社区有能力提供证明的,方可出具证明;对已取消的社区出具证明事项,各级各部门要及时修改政策制度、办事流程,不得再要求社区出具。
第十三条
严禁市、县各部门为规避工作责任要求社区出具证明。严禁企业单位为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社区出具证明。
第三章
社区工作准 入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
对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事项、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社区开具证明事项全面实行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
社区准入工作实行分级审批。市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部门工作进社区事项的审批,县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级部门工作进社区事项的审批。
第十六条
社区准入事项“三个清单”原则上以市级部门制定为准,县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工作调整相应内容,并及时向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县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街道(乡镇)增加辖区
4 社区工作任务进行审核,严格准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来源和数量,拓展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和范围,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和方式,将适合采用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益性、专业性、技术性服务交由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
第四章 准入和退出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三类社区准入事项范围,确需社区依法履职、依法协办、依法开具证明的工作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填写《XX 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申报审批表》,并注明工作任务、具体内容、工作期限、实施范围、政策依据等向同级城乡社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三个清单”。
第十九条
申请准入事项实行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年受理两次(每年 1 月和 7 月)。对举办培训、大型活动、开展调查等临时性事项需要社区协助办理的,由主办单位和社区协商解决,并支付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符合社区准入事项范围的紧急性工作任务,相关部门应向同级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在 10 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指定的时间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书面告知申请
5 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准入事项由于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废止或发生变化等不适宜继续在社区实施的,准入单位应及时申请退出,填写《XX 市社区准入工作任务撤销备案表》,由 XX 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备案,并及时在 XX 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县级领导小组可参照《XX 市社区准入工作任务撤销备案表》实施社区准入撤销工作。
第五章
考核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进入社区工作准入事项应自觉接受评议,一年进行一次。市级城乡社区治理领导小组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市级准入事项进社区后的作用、成效和居民的认可情况等进行评议,同时将社区准入工作落实开展情况提交市委组织部作为党组(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委组织部对社区工作准入落实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市、县两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政务服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基层社区人员举报反映的违规情况进行及时通报并纠正。对社区工作准入事项管理工作中,存在责任落实不力、履职尽责不到位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由职能单位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社区工作准入事项的工作经费应当明确标准,
6 专款专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 XX 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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