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业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管理办法(试行)
乐业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 先建后补”“ 民办公助” 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5-04-17]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乐业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 “ 先建后补 ”“ 民办公助 ”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贫困农户及项目实施单位实施扶贫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提高扶贫项目建设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扶贫项目受益主体参与式扶贫管理模式,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扶贫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4〕27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先建后补”“民办公助”扶贫项目包括:县扶贫办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实施的扶贫产业开发项目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县扶贫办利用广东帮扶资金、钦州帮扶资金、中央企业帮扶资金等实施的社会扶贫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先建后补”“民办公助”扶贫范围包括:“先建后补”由获得扶持的贫困农户或直接带动贫困农户发展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实施的扶贫产业开发项目,按照计划管理和合同管理要求先行建设项目,按照实施协议(合同)规定条款验收合格后对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进行扶贫资金补助。“民办公助”以受益群众为主体兴办的各种社会事业,特别是对技术要求不高、扶贫资金补助额度在 5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给予一定扶贫资金支持。实行“先建后补”“民办公助”,必须以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规划和尊重民意为前提,以扶贫资金补助为引导,以受益群众为实施主体,变政府主导为政府引导,变农民被动建设为农民自主建设,实行建设与管理并重,投资与投劳并举,既用好用活扶贫资金和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又妥善解决扶贫项目后续管护的难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先建后补”“民办公助”扶贫项目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一是引导投入原则。实行“先建后补”的贫困户及项目实施单
位必须具有自愿投入项目资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项目实施单位加大投入,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和质量。二是计划管理原则。实行“先建后补”、“ 民办公助”的建设内容,必须在立项批复和计划安排的范围内进行实施,凡不在项目区范围以及不在计划安排之列的建设内容不予补助。三是落实目标原则。实行“先建后补”、“ 民办公助”的建设内容,必须符合项目设计、实施方案所规定的项目目标和建设标准,不得因“先建后补”、“ 民办公助”降低工程设计标准。四是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议事程序规范化、机制制度科学化、项目申报真实化、资金管理精细化,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管理程序。包括项目申请、项目审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监管、项目公告公示、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管护等工作程序,按程序实行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请。受益群众在项目申报时对自愿实行“先建后补”“ 民办公助”方式要予以承诺。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 民办公助”的工程原则上应是技术含量低、建设难度小、无安全隐患的工程。自愿申请的项目受益群众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参与积极性高、诚实守信,申请要明确自愿投入的资金额度以及保证如期完工的承诺。县级扶贫部门要重点审查项目申请群众是否具备项目“先建后补”“ 民办公助”资金自筹能力和项目建设组织能力。对不具备“先建后补”“ 民办公助”能力的贫困户和贫困村屯不予选项或批准。
第七条
项目审批。县级扶贫部门收到基础设施项目申请书后,要把项目计划编入项目库,所有的基础设施项目都要从项目库中选取。县级扶贫部门根据当年的资金分配情况安排当年的扶贫项目计划,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明细子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少于总资金量 40%的项目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方式由受益群众自主实施项目。对实行“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的扶贫项目资金实行村民自治监督,成立 3-5 人的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具体负责对资金筹集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八条
编制方案。受益群众按照项目批复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产业到户补助项目“先建后补”全部建设内容或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民办公助”的建设内容、项目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参数、建设规格、投资概预算、财政补助资金的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构成与筹措、项目先行建设资金保障情况和组织运行方案等。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必须符
合国家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的相关规定。实施方案要经县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
第九条
签订协议。签订实施协议(合同)是项目顺利建设的法律保障。县级扶贫部门和项目受益群众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及时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合同),协议(合同)要细化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验收办法、扶贫资金补助额度、支付条件、支付方式、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县级扶贫部门要与项目受益群众协商协议条款,协议一经签订,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作用。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严格按照方案内容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动员,调动农民积极性,自愿出资出劳,参与项目建设。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农民自行建设等方式实施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管理、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进行指导监督,确保施工顺利进行。项目要实行公告公示,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公示,主动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项目实施单位需进行公示的资料:一是产业到户补助项目,公示材料包括项目名称、批复与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受益范围、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名单相关信息、补助金额等情况;二是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材料包括项目名称、批复与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受益范围、资金规模、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投工投劳及集资情况等。项目公告公示,应当按规定在受益区范围进行公示且无异议,需提供公示的图片资料及电子材料。
第十一条
实施监管。对实行“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的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县级扶贫部门要会同发改、交通、农业、财政、审计等县直部门以及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加强对“先建后补”“民办公助”项目的督查和指导,对已竣工完工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和工程决算,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以确保项目规范、安全、高效运行。对实行“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的项目一律采取代建制,中途不得支付预付款。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项目受益群众按照实施协议(合同)自行组织安排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书面申请县扶贫办进行验收,并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项目验收应由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项目所在乡镇、村级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受益群众代表等共同参与完成。验收结束出具验收单,并有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代表签字同意。
验收结束后项目实施主体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业到户项目,包括实施方案、项目资金计划的批复文件,产业到户的资金补助花名册须载明受益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及补助数
额等,且必须受益农户签字点指认可,登记表须由经办人、村委签字(盖公章),公示公告照片及电子版,村民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验收单等。
(二)产业开发项目,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为实施主体单位的项目,包括实施方案、项目资金计划的批复文件,与农户签订的协议书,贫困户签字点指的花名册,项目验收单,公示公告照片及电子版等。
(三)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实施方案、项目资金计划的批复文件,村民议事记录,议事记录需村委会盖章确认,村委会主任签字认可,项目验收单,工程项目决算报告,公示公告照片及电子版,项目管护制度,工程移交书,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四)其他资料附件,包括县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县扶贫办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档案,将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计划、项目批复实施文件,村民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确认名册、筹资筹劳方案、项目资金申请及支付凭据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成册,进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移交管护。项目受益群众作为项目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项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使用,确保长期发挥效益。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扶贫部门要把竣工工程移交书交由项目受益群众签字并存入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包括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联合下达预算指标安排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县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本级政府统筹整合部门资金;两广协作、区内协作、中央企业定点对口帮扶等社会扶贫资金。
第十五条
资金投向。实行“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的扶贫资金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紧紧围绕在册贫困村和精准识别认定并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明确的扶持对象,落实到具体乡村、项目或对象。
第十六条 补助标准。根据实施项目类别、扶贫补助资金额度、项目投资额度、建设规模、物价因素、农民出资出劳等情况,按照单位造价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所实施项目实际有效投入的总额,应当尽可能与其他行业部门实施的同类项目补助标准相衔接,原则上不能高于其他行业部门同类项目补助标准,扶贫产业扶持到户补助每户最高不得超过 5000 元,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控制在50 万元以内。
第十七条
资源整合。一是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积极整合扶贫、财政、发改、交通、住建、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涉农部门资金,以及外资扶贫、对口帮扶等社会扶贫资金,加大扶贫产业开发和改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条件资金整合力度。二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等第三方力量,开展项目前期勘测设计、政府采购、项目宣传、项目资金审计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资金审核。根据县本级扶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由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呈报县人民政府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扶贫办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报自治区、市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资金审批。资金拨付由贫困农户或项目实施单位向县扶贫办提出请款申请,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扶贫办项目股室、财务股室、分管领导在请款申请表中层层审批签署支付意见,县扶贫办主要领导在正式支付票据上签署支付令才能支出资金,做到集体决策并监管,防止造成损失浪费的现象发生。项目资金为一次性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90%工程款,留出 10%作为项目质保金,待一年期满工程质量无问题后才予以结清。
第二十条
资金监督。实行“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的扶贫项目资金,采取村民自治监督管理,成立 3-5 人的项目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具体负责对群众民主决议集资投劳情况向当地全体村民进行财务公开、对工程质量进行监察、对工程后续管理工作提出处置办法和措施。纳入县扶贫部门财务核算的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在项目实施当地醒目位置设立标志碑进行财务公开。所有资金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务核算。实行“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的扶贫项目资金,统一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不予支付现金,财务上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对产业扶持到户项目,采取“一卡通”方式,由县扶贫办财务人员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到受益农户“一卡通”存折帐户。
第二十二条 财务档案。实行“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的扶贫项目应当提供如下原件资料作为财务支出依据。
(一)产业扶持到户项目:一是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二是提供项目审批文件。三是提供项目协议书(合同)原件。四是提供产业扶持资金补助到户花名册,必须记载明确受益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验收情况、补助标准、补助数额等,必须有受益农户签名点指红手印认可,必须由经办人员签名、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五是提供受益农户银行开户信息,包括开户银行名称、开户人姓名、帐号全称等,必须做到所有信息核对无误。六是提供项目验收单。
(二)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是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二是提供项目审批文件。三是提供项目协议书(合同)原件。四是提供村民民主议事记录材料,包括建设内容、建设方式、群众出资(或投劳折资)方案、管理小组或监督小组产生程序纪要、材料采购程序纪要、施工队伍组织办法、施工单位产生程序纪要等,材料必须为原件,必须有受益农户签名点指红手印认可,必须由经办人员签名、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五是提供施工单位银行开户信息,包括开户银行名称、开户人单位全称、帐号全称等,必须做到所有信息核对无误。六是提供项目验收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乐业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上一篇:新移民是美国财政负担制造者吗?
下一篇:县审计局局务会会议纪要_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