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信访突发事件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民政厅 处置到省集体访和信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 到省集体访和处置信访突发事件,保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 431 号)、民政部《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民政部令第 4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集体访是指 5 人以上为同一事项上访,信访突发事件,是指我厅信访工作中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
信访人有自伤、自残、自杀行为或倾向的; (二)
信访人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信访人有侮辱、殴打、伤害他人,毁坏公私财物及其它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信访人有以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以及持续在机关周围滞留、谩骂工作人员等方式妨碍机关办公、干扰正常秩序行为的; (五)信访人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孕妇或病患,且表现出身体严重不适症状的;
(六)信访人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机关门前的; (七)信访人属集体访且有过激行为的; (八)信访人到省委、省政府集体访(异常访),需要我厅参与处置的; (九)信访人有其他过激行为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三条
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遵循提前预警,合理防控;综合研判,稳妥处置,因势利导、确保稳定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
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合作,快速反应、有序应对, 疏导疏散,依法依规、安全稳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民政厅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厅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
厅领导同志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组织领导职责。
各处(室)按照信访维稳“一岗双责”, 采取分析研判、预警排查、现场处置信访突发事件工作。办公室(信访处)负责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综合协调、组织并参与来访接待、整理报送信息、信访事项交办督查等相关工作。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办公区安全保卫工作及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信访人到省委、省政府集体访(异常访)按以下程
序处理:
(一)接到有关情况通报后,办公室(信访处)立即向厅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志报告,迅速协调有关业务处(室)到省委、省政府 指定地点接访。
(二)视情况通知信访人所在地民政部门到现场劝返接回。
(三)积极主动做好信访人所提诉求的相关政策解答和教育疏导工作。
(四)办公室(信访处)会同参与接访的业务处(室)及时撰写处置情况报告,呈厅分管领导同志和主要领导同志阅示。
第八条
信访人到厅机关信访接待场所集体访的处置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办公室(信访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各司其职,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信访值班人员进行来访登记,确认信访人身份信息和人数,甄别其诉求是否属于民政业务受理范围。
(二)非民政业务事项由信访值班人员口头或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
(三)属于民政业务范围内的诉求,通知相关处(室)到信访接待室接谈。
(四)能当场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书;不能当场受理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
内办结,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调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厅领导同志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五)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六)接待完毕后,业务处(室)协助办公室(信访处)做好信访人的劝返工作。对返回原籍的信访人,业务处(室)和办公室(信访处)要做好追踪调查工作,督促当地民政部门做好政策落实和息访息诉工作。
(七)对经反复劝返仍不愿离开的,办公室(信访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应及时通知信访人所在地民政局或驻蓉办来厅劝返接回。
(八)出现 10 人以上的集体访(异常访),办公室(信访处)应及时报告分管厅领导同志并通知机关服务中心和辖区派出所;出现 20 人以上的集体访(异常访),办公室(信访处)应及时报告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志并通知机关服务中心和辖区派出所。并按要求在 12 小时内以重要信访信息专报形式经厅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志审签后报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并抄告属地政府。
第九条
对发生在机关门前的信访(集体访),办公室(信访处)负责牵头协调相关业务处(室)和机关服务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机关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发现有信访人员在厅机关门外出现后,应及时通知办公室(信访处),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持厅机关办公区的安保秩序,劝导信访人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视现场情况及时关闭机关大门。
(二)办公室(信访处)和相关业务处(室)迅速派员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引导信访人到指定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并根据需要与地方民政部门进行情况核实。
(三)在规劝无效的情况下,及时报请辖区公安派出所协助维护厅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办公室(信访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厅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志,并提出处置建议。
(四)信访人到达信访接待室后,办公室(信访处)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做好接谈工作。在接待场所信访人不服政策解释,发现有冲击厅机关倾向时,办公室(信访处)应立即通知机关服务中心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条(一)至(六)项的信访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一条
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需医疗救护的,根
据事发地情况,由办公室(信访处)或会同机关服务中心通知120 迅速救护,同时联系辖区公安派出所参与处置。必要时,请信访人所在地民政部门或驻蓉办派员到场和联络亲属处理。
第十二条
对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集体访(异常访)信访事件,按上级通知要求报告有关厅领导同志参与接谈。对到厅的集体访(异常访)信访事件,视情况报请有关厅领导同志参与接谈。
第十三条
对于引起新闻媒体关注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信访突发事件,需要对外公开发布信息的, 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宣传工作实施办法》( 厅办〔 〔2020 〕57 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 四川省民政厅工作规则> 的通知》(川民发〔2020〕 〕122 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办公室(信访处)应使用录音、录像等设备,及时收集、固定音像证据。需要时,提供给公安部门,作为依法处理信访突发事件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属民政业务职能范围的信访突发事件,办公室(信访处)应及时转交有关业务处(室)或地方民政部门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及规定限时办结, 并对处置后续工作进行督查督办,推动案结事了,息诉息访。
第十六条 办公室(信访处)对因工作不到位或处置不当而引发信访极端事件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
访条例》等有关规定 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加强处置信访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人力保障。根据信访人反映业务类诉求的种类,相关处(室)和办公室(信访处)应当选派善于做政策解答、思想疏导、有应急处置经验和熟悉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厅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后,可抽调其他处(室)工作人员参与处置。
(二)伙食保障。参与省委、省政府接访工作中产生的误餐费,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川民发〔2016〕75 号)规定办理。
(三)车辆保障。参与省委、省政府接访工作所需车辆,由机关服务中心给予保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 年印发的《四川省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川民发〔2016〕135 号)同时废止。
抄送: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各市(州)民政局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1 年 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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