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与组织残疾人
拐骗儿童罪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1.前者的主观目的基本上是出于个人收养; 2.后者是以暴力、胁迫的方式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行为;如果犯罪对象是 14 周岁以上的人,则不成立本罪。
归纳总结 1.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成立绑架罪; 3.不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成立拐骗儿童罪; 4.不以出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 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成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5.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成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