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旅行社考评管理标准
旅游景区旅行社考评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XX 风景名胜区旅行社考评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本标准适用于 XX 风景名胜区旅行社考评工作。
2 目的 为建立景区与旅行社之间合作、互惠、共赢的发展模式,发挥景区和旅游中间商在宣传促销、市场开拓、旅游质量监督方面的互补优势,根据相关规定和景区管理要求.特制定针对旅行社的综合考评办法。
3 内容 3.1 考评指标 3.1.1 对 XX 景区在宣传促销、客源市场调查、旅游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参与力度。
3.1.2 在旅游客源市场开展针对 XX 景区的宣传、广告、公关、设立销售点等市场开发投入情况。
3.1.3 在平衡 XX 景区旅游淡旺季、加强淡季促销方面所作的努力和绩效。
3.1.4 对本旅行社职工及导游的教育管理力度、企业经营的诚信度。
3.1.5 对 XX 特色旅游项目的推介力度。
3.1.6 景区内的逗留时间。
3.1.7 全年引进 XX 景区的游客总量。
3.2 考评程序 3.2.1 按自愿原则,本市和周边旅行社均可向 XX 风景名胜区相关部门申请。
3.2.2 建立日常评审机制、信息反馈制度和营销工作例会制度。
3.2.3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弄虚作假的采用一票否决制,并进行业内通报,在规定时期内不能参与或取消考评奖励资格。
3.3 相关事项 考评具体细则按景区综合营销目标和年度任务另行拟定。在一个考评周期结束后,由考评小组对各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估,按加权分值高低确定评比等级。
3.4 附则 3.4.1 本标准由景区宣传科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3.4.2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