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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印发朝阳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 来源:网友投稿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9]3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 6 月 3日 朝阳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明电〔2019〕41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逐步建立规范有序、权责明确的校车管理和服务运营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共同负责,履行维护校

 车安全通行的义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保障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本地校车管理专门机构,履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和管理职责。具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二、校车准入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条例》要求,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应成立本级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严格做好校车使用和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工作,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必备条件审核、发放许可证。按需申请的新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非标准化校车,必须及时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只有依法取得校车标牌的专用校车方可提供接送学生上下学服务,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止接送学生。

  三、安全管理规范

  (一)校车服务主体。

  下列单位、个体经营者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1.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2.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3.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

  (二)校车准入。

  1.校车驾驶人资格的取得。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 25周岁以上、不超过 60周岁。

  (2)最近连续 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 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照上述条件,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校车驾驶资格,每年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

  2.校车使用许可的取得。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6)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3.校车使用许可办理程序。

  (1)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2)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车辆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校车通行安全。

  1.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按审核确定的线路、开行时间行使;在核准的停靠站点停靠。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2.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3.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笛或者使用灯光催促。其他允许行使的车辆应节制使用灯光和鸣笛,尽量减少对校车的干扰和影响。

  4.遇交通拥堵时,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应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在窄路、窄桥会车时有困难或者不具备会车条件的,相对方向的来车应当选择适当地点停车避让,确保校车安全通行。

 5.校车运载学生,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道路行驶。

  6.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或幼儿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7.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60公里。

  8.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9.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速驾驶校车。

  10.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缓慢行使,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20公里。

  (四)校车乘车安全。

  1.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学校自购校车的,由学校指派;由校车服务者提供校车服务的,由服务提供单位指派或按照双方约定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随车照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在 22周岁以上,不超过 55周岁。

  (2)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疾病病史。

  (3)无吸毒记录。

  (4)无犯罪记录。

  (5)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掌握进行日常照管工作和紧急情况下处置和救援的必要知识和技能。

  (6)随车照管人员上岗前需接受指派单位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2.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3.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4.学生应采取实名制乘车。

  (五)校车车辆安全。

  1.校车应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并定期到校车生产厂指定的且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校车维护保养。

 2.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3.校车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属地校车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逐级上报,并统筹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四、安全管理职责

  (一)政府职责。

  1.市级人民政府。

  统筹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校车督查督办;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建设寄宿制学校;对有关公交线路逐步延时延线,最大限度地方便学生上下学;实行幼儿就近入园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学生及幼儿需要乘坐校车数量。

 (2)对公共交通难以满足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为其提供校车服务;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安全设备。

  (3)负责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并作出决定。

  (4)通过增加投入、加强政策引导、扶持等有效措施,降低校车运营成本、减轻学生乘车经济负担。

  (5)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协调、落实各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和任务。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1.牵头协调教育、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有关车辆经营管理企业进行检查。深入学校,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学生及家长自觉抵制问题车,不乘坐超员车。

  2.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负责校车标牌发放与回收。

  3.负责对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的监督检查,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

  4.负责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审查有关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依法查处、取缔驾驶无牌无照、报废和非法拼装车辆接送学生行为,以及利用摩托

 车、农用车、农用拖拉机、货车等非法接送学生车辆违法行为;查处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接送学生行为。

  5.定期开展校车及非法接送学生车辆专项整治行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清理,并将结果及时通报教育、交通等相关部门。

  6.按照标准对市政界以内校车运行线路设置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7.负责其他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落实与督促指导,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

  (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2.按照标准在公路上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3.按照标准对校车运行线路的公路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对市政界以外校车运行线路设置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4.建立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督促其严格执行。

  5.校车经过的公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要按照职责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善校车安全通行条件,消除校车行驶安全隐患。

 6.负责对承担接送学生服务并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运输资质的审查,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7.负责其他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落实与督促指导,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

  (四)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2.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3.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详见校车使用许可办理程序)。

  4.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对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及管理档案进行备案。

  5.负责其他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落实与督促指导,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

  (五)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

  依法参与校车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具体办法。

  2.落实国家、省关于校车奖补的各项政策;指导各地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

  (七)税务部门职责。

  研究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评估支持校车服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依法规范校车服务的价格行为,查处违规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九)保险行业协会职责。

  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对于参保商业车险的校车,按照相应条款费率执行承保,建立校车理赔绿色通道。

  (十)学校职责。

  1.负责对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校车安全知识。

  2.负责制定并落实值班教师在校门口早接晚送制度,在上下学时间安排值班领导负责看管学生乘车,落实一日一单制度。

  3.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4.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责任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建立学生乘车档案,确保一车一档。

  6.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乘车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十一)校车服务提供者职责。

  1.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设备管理、安全责任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加强对校车的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校车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3.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4.配备校车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5.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乘车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安全教育。

  6.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 55 号)》要求,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车辆运营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及时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定期接受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校车服务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考核,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十二)校车驾驶人的职责。

  1.校车驾驶人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校车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校车行驶前,应对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3.定期接受校车安全驾驶教育和培训,配合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校车进行安全检验、维护和保养,遵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4.协助处理各种紧急突发事件。

  (十三)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

  1.引导、指挥、协助学生上下车,维护上下车秩序。

  2.监督驾驶人安全行驶,禁止学生携带危险物品上车。

  3.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检查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提醒校车驾驶人不能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能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火前离开驾驶座位。

  4.帮助、指导学生或幼儿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校车驾驶人启动校车。

 5.注意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安全落座,制止学生的各类危险行为。

  6.清点核实上下车学生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7.协助驾驶员或交警处理紧急突发事件。

  (十四)学生监护人的职责。

  1.乘坐校车学生的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教育学生坚决拒绝乘坐非法或违规营运车辆,及时举报校车违法违规行为。

  2.被监护人需要乘坐校车的,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监护人应与学校签订协议。

  五、安全管理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公安、交通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保险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朝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协调检查和指导落实,由一名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各县(市)区要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并成立相应的专门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度保障。

  1.检查制度。

  (1)定期检查。各县(市)区校车管理办公室每学期开学前,要对本辖区的校车进行一次逐乡、逐校、逐人、见车、见人、见手续的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除校车安全隐患,确保校车安全运营。

  (2)日常巡查。各县(市)区校车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学生接送车辆的分布区域、行驶路线、时间,制定科学合理的巡查方案进行日常巡查,形成打非治违常态机制。

  (3)举报必查。校车管理相关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对校车运营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坚持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必须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2.严格管理审批制度。

  校车管理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坚决不予办理校车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坚决不允许驾驶校车。

  3.建立校车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做出许可决定的校车办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收回校车标牌。

  4.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问责。

  (2)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问责。

  (3)学校违反本方案规定的,除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公办学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问责;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4)校车服务提供者、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方案规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据相应规定追究其责任。

  (5)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方案规定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六、安全管理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校车,是指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 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取得校车许可。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条例》及省、市相关校车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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