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规与统计实务总结
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1、统计可以说是人类 最古老、最广泛、最重要的活动之一。
2、 政府统计又是整个统计活动中一个 主要的、关键性的组成部分。
3、 政府统计概念: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已发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4、 政府统计的特征:
(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5、政府统计已经具备了 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6、 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3)实行统计监督。
7、 依法统计的必要性:
(1)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2)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统计法 1、 概念: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 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 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
4、 统计法特点: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5、 统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
6、 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7、 统计法的作用:
(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8、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保证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4)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9、《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1、政府统计调查包括 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特点:
义务性、强制性。
2、民间统计调查特点:
自愿性、盈利性。
3、我国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三类: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4、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由 国家统计局制定,报 国务院备案或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由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报 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共同制定。
5、 统计标准的主要内容:
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
统计调查方法 1、 普查:2003 年 8 月,确立了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三项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
人口(0)、农业(6)每 10 年一次
经济(3、8)每 5 年一次 2、三项普查是 最基本、最重要的统计调查 3、 统计调查证件种类:统计调查证、临时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
4、 持证人员的职责:
(1)宣传、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 (2)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准确、及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3)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4)审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依法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5)持证人员对在政府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1、 统计资料 :统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反应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资料的总称。
2、 统计资料包括:原始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以及统计报告等。
3、统计资料 特征: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
4、 统计资料的管理:对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工作的总称。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5、 统计资料的审核主要体现在:
(1)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2)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6、 统计资料的公布: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
7、 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8、 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 :
核定程序、审批程序、备案程序
9、 统计数据公布的方式主要有: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
10、 统计资料的保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11、 国家秘密的事项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2)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3)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12、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 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3、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4、 个人信息: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应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统计调查登记材料。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1、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排除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乡镇统计 2、 统计人员: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3、 统计人员的四方面职权:
(1)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相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3)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4)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4、 统计人员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法《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2)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3)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1、 统计违法特征:危害性、违法性、当罚性 2、 统计违法行为 26 类: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迟报统计资料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8)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9)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10)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11)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12)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 (13)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14)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 (1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16)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17)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18)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19)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20)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21)泄露国家秘密 (22)违法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 (23)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4)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5)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26)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3、 统计法律责任概念 广义:与法律义务意识相同 狭义:又称违法责任,专指法律关系中的主题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
4、 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1)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 (3)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利 (4)具有国家强制性 5、 统计行政法律责任包括:统计行政处罚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6、 统计行政处罚四个特点: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题只能是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关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法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7、 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8、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9、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 1、 统计监督检查: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简称统计监督检查。
2、 立 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3)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3、 案件调查工作应主要抓住三个方面:(1)案件的违法事实(2)被调查人的有关情况(3)证据材料 4、 统计行政复议概念: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执,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5、 能够引起统计行 政复议的范围有如下具体统计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 (2)行政不作为 (3)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6、 统计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
7、 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 (4)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6)辩论的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8)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第八章 统计实务基本内容 1、 统计调查制度: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业务工作方案;是关于统计指标、统计表式、统计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等统计制度方法要素的规范表述和统一规定;是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同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上级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关于统计调查工作的综合要求,具有 权威性和 法规约束性。
2、 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3、 现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分为:周期性普查制度、常规统计调查制度(经常性调查制度)和专项调查制度(非经常性调查制度)
4、我国的 周期性普查制度确立于 1994 年 5、 我国的统计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6、 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7、 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够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8、 统计单位的统计原则:
(1)在地统计原则 (2)视同法人单位 9、 国内生产总值(GDP)
),是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增加值之和。
计算方法:生产法、收入法、支出法 10、GDP 生产法公式:
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总产出=∑[货物×单价(含税)]+∑(服务×单价)
中间投入=∑[投入的货物×单价(含税)]+∑(投入的服务×单价)
11、 收入法计算公式:
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12、 支出法计算公式:
国内生产总值=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的净出口 13、 我国开展的生产活动统计范围主要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等 14、 工业总产值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5、 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工业生产的原则 (2)最终产品的原则 (3)“工厂法”原则 16、 建筑业总产值包括: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和其他产值 17、CPI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18、新建住宅分设 保证性住房和 新建商品住宅,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均下设 90 ㎡及以下、90~144 ㎡、144 ㎡+,每月编制一次 19、PPI :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是工业生产产品出厂价格和购进价格在某个时期内变动的相对数。
20、我国统计的粮食作物主要由 谷物、豆类和薯类组成。
第九章 统计标准 1、 统计分类标准化的作用 (1)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是统计分组的规范 (3)是进行数据自动化处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 (4)有利于加强统计资料的国际对比 2、 统计分类标准化的特点:
(1)科学性与系统性 (2)统一性与强制性 (3)通用性与稳定性 3、按照当前行业分类标准,共分为 20 个门类,96 个大类,432 个种类,1094 个小类 4、 三次产业:
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不含其服务业)。
第二产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服务业 5、15 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依据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 6、 企业注册类型: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章 企业主要统计报表 1、 企业一套表是一种以企业为基本统计单元,将需要采集的统计调查内容集中设置并统一布置和收集的统计报表制度。
2、 实施企业一套表的意义:
(1)规范统一统计工作的关键环节 (2)实现统计数据生产方式转变的必要措施 (3)减轻调查对象和基层统计机构负担的有效手段 (4)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内在需求和长期研究探索的结果 3、 法人单位的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 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以及上的 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200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全部 (6)规模以上服务业。1000 万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 (7)工业样本法人 4、 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5、 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时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6、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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