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信用承诺办法(试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信用承诺办法(试行)
为加强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8 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在我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信用承诺。
一、信用承诺对象 1.申请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行政决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2.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二、信用承诺内容 1.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相关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主动接受行业监管和事务管理,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3.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和失信信息纳入各级社会信用平台,并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信用承诺程序 1.承诺确定。《信用承诺书》根据管理需要,对需要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制定格式化文本。信用修复承诺按照《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行。
2.组织承诺。厅属相关单位、部门应指导和组织承诺对象签订《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不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3.承诺实施。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信用承诺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捺印或加盖单位印章;信用承诺对象为社会团体的,应经主要负责人签字捺印或加盖单位印章;信用承诺对象为自然人的,本人应该签字捺印。
4.存档备案。各单位、部门将承诺对象签订的《信用承诺书》存档,按季度报厅信用办,作为承诺对象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5.信用公示。作出信用承诺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交通·江西网站列表向社会公示。
四、信用承诺的应用 将事前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各类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认定、年度检查、信用评价的依据。
1.承诺履约良好的,优先线上办理,实行容缺受理; 2.承诺履约涉嫌失信的,要线下核实,加强监管,增加检查频率; 3.承诺履约严重失信的,要纳入失信名单,并给予联合惩戒; 4.经核实有误的,要及时恢复,消除影响。
材料 1
信 用 承 诺 书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树立良好的诚信经营形象,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二、提供给主管部门的所有材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积极配合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加强信用管理,弘扬诚信文化,承担信用责任。
五、率先垂范,带头遵守信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信用责任,树立诚信意识。
六、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涉嫌违法的主动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纠错自新。
七、同意将信用承诺事项列表向社会公开。
八、承诺提供的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真实有效。需要变更联系方式的,必须本人提交书面确认,否则不论本人是否实际收到相关文书,均视为已向本人送达。
联 系 电话 :
,
联 系 地址 :
,
电 子 邮箱 :
,
承诺对象:
(盖章)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 人 :
身 份 证 号码 :
年
月
日
(本文本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单位保存。)
告
知
1.承诺履约良好的,优先线上办理,实行容缺受理; 2.承诺履约涉嫌失信的,予以线下核实,加强监管,增加检查频率; 3.承诺履约严重失信的,纳入失信名单,并给予联合惩戒; 4.经核实有误的,及时恢复,消除影响。
材料 2
信用承诺书签订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承诺单位
(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证
车牌号码
材料 3
涉嫌违法失信行为抄告单
填 报 单位 :
填报日期:
序号
承诺单位
(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涉嫌违法失信行为
处理单位
抄告单位
材料 4
联合惩戒执行情况月度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牵头部门
惩戒对象
惩戒事项
联合惩戒部门
惩戒措施
材料 5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月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行政
相对人
行政处罚
决定书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
事实
处罚
依据
修复记录
提出
时间
材料
提供
完成
时间
修复
状态
备注
附件 2
拟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失信当事人名单告知书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符合《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 号)认定条件,拟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 36 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 号),在“信用交通·江西”网站公示并联合惩戒,同时不享受“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现告知你(单位)有知情权、异议权、申诉权和修复权。
在公示期内(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如你(单位)有异议,可向原认定部门(单位)进行申诉。自公布之日起满 6 个月,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修复申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实施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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