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是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工作的重要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不动产登记改革工作,协调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具体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条
领导小组会议遵循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及时高效的议事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传达学习国家、省、市有关不动产登记改革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制定具体的措施、办法与规定。
第五条
研究、审议、决定我市不动产登记队伍建设、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化建设等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第六条
负责组织开展不动产登记改革工作重大调研活动、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制定、重大疑难问题会商等工作。
第七条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决定的重要事项。
- 2 - 第三章 领导小组组成
第八条
领导小组设组长 1 人,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 4 人,由相关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组织人事处、驻局纪检组、计划财处、调控与监管处、土地利用管理处、不动产登记(地籍)处、法制监察局、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不动产登记(地籍)处,不动产登记(地籍)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可列席领导小组有关会议。
第四章 议事要求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一般情况下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确定,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收集提出,并报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同意,原则上不在会议上临时动议,特殊情况经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列入议题。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列席人员以及讨论议题有关的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决策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会议讨论研究的意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征求与会人员意见后,由组长(或副组长)签发,并按规定范围
传达。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会议坚持精简、有序、高效,提倡开短会、求实效,做到会前充分准备,会中紧扣主题,会后狠抓落实,努力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领导小组会议有关服务工作,包括准备会议材料、承办会议、整理会议纪要、督促与协调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等。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须事先向组长(或副组长)请假,或委托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对会议研究的内容和所有涉及的文件资料,都具有安全保密的责任,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有关材料,包括议题相关汇报资料、会议资料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