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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最有利标档案投标须知范本(单资格版)资料

| 来源:网友投稿

 辦理最有利標投標須知範本 (單資格版)

 應用本範本須知:

 一、 應用本範本之機關,應依採購案之特性,修改本範本後,以適用之。不得未經檢討,即予應用。

 二、 本範本之條文內容,亦得增刪。

 三、 相關法令如有異動時,應用本範本之機關,亦應逕行修正本範本之內容。

 四、 凡列有「 P.S. 」號及有外框內之文字,係為附加說明,閱讀後,宜予刪除;不宜 列入正式之投標須知中。

 五、 因應「電子領標」之需求,建議各機關儘量勿將本範本交付印刷。宜下載本範本

 之電子檔案,修改列印後,影印之。

 六、 建議於有需使用本範本時,再行下載本範本電子檔案。如此將能使用到最正確、最方便之版本

 P.S. 為相對於決標金額之採購預算書所載額度

  [ [ 採購案名] ] 投標須知

 一、 [ [ 洽辦機關] ]

 (以下簡稱本機關)為採購下列標的,特訂定本須知。

 二、 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為[ [ 採購案名 ]P.S. 填採購案名,可用「取代」功能替代

 (第一次招標)

 三、 採購案號為

 壹、重要條款

  一、 採購金額:

 (一)、 本採購案擬給付予廠商之採購預算金額為新台幣

 元正(未填時不

 公告)

 。其中新台幣

  元正已經立法程序取得;新台幣

 元正尚未經立法程序。

 (二)、 本案係採分批辦理採購,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為新台幣

 元正( 未填時不公告,或本案並未分批辦理採購)

 (三)、 本案係採複數決標,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新台幣

 元正( 未填時不公告,或本案並未採複數決標)

 )

 。

 (四)、 本案係按不同項目標的之複數決標,其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分別為:

 1 第一項:

 預算新台幣

 元正(未填時不公告 ,

 或本案並未採複數決標)

 )

 。

 2 第二項:

 預算新台幣

 元正(未填時不公告 ,

 或本案並未採複數決標)

 )

 。

 (五)、 本案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新 台 幣

  元正(未填時不公告,或本案並沒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

 )

 。

 (六)、 本案係採單價決標。預估採購所需金額新台幣

 元( ( 未填時 不公告,或本案並不是採單價決標之採購) ) 。

 (七)、 本案係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新台幣

 元( ( 未填時不 公告,或本案並不是依採購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辦理) ) 。

 (八)、 本案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其中支出所需金額新台幣

 元( ( 未填時不公告,或本案廠商報價金額,並沒有同 時

 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 ) 。

 (九)、 本案本機關係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新台幣

 元( ( 未填時不公告,或本案 並不是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之採購) ) 。

 (十)、 綜合以上,本案採購金額為新台幣

 元。

 二、 投標廠商資格:

 (一)、 本採購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詳如投標資格與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 審

 查表。

 (二)、 除法令或本投標須知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投標時,應符合前開

 「所有」之資格規定。

 三、 押標金:

 (一)、 額度為新台幣

 萬元。

 則填招標機關名稱

 P P

 .S. . 填洽辦機關名稱,可用「取代」功能替代,如由機關自行招標者,

 廠商得免提出報價組成之內容時,宜刪除本款規定

  項宜予刪除

 (二)、 受款人(抬頭)名稱:[ [ 洽辦機關] ]

 (三)、 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

 四、 規格標及其文件:

 (一)、 本採購(1 1 )不開規格標;(2 2 )開規格標。

 (二)、 除非不開規格標或另有規定外,投標廠商應繳符合本採購案規格與文件審查表內容及其他附件規定之規格文件 。

 P.S. 不開規格標時, 本

  五、 廠商(1 1 )應提出履行本採購案所需費用之額度(以下簡稱報價 ); ; (2 2 )

 免提出

 履行本採購案所需費用之額度(以下簡稱報價)

 )

 ,本採購案係以固定價格(費率 )決標。

 P.S. 應依實際情形擇定一種方式

 六、 企劃書:

  (一)、 製作內容建議如下:

 1 包括之事項,詳如邀標書。

 2 (1)允許;(2)不允許

 廠商之名稱載明於企劃書、簡報 資料及報告中。

 。

 (未選擇時為1)

 )

 。

  3 所提內容,包括其他相關文件,請以中文呈現;屬外文之資料,

 請譯為中文,但一般通用「術語」仍得以原文呈現。

 (二)、 製作格式建議如下:

 1 建請以

 A A 4之紙張繕打,但相關之圖說不在此限。

 2 建請以直式橫寫,但相關之圖說不在此限。

 3 建請加目錄、編頁碼、加封面並裝訂左側成冊。

 4 內容次序建請按評分表之評選項目次序排列。

 5 不含封面、目錄及附件,建請不超過〔

 〕頁(未填時為 五十頁)

 )

 (單面印製一張計一頁;雙面印製一張計二頁)

 )

 。

  6 建請印製〔

 〕份(未填時為十二份)

 )

 。

 (三)、 招標文件如要求廠商須提出報價,或應提出報價組成內容者,該報價

 及報價組成內容撰寫之內容,建請投標廠商依下列之規定辦理 :

 P.S.

  1 請於企劃書中載明履行本採購案所需費用之額度(以下簡稱標價)

 。

 P.S. . 以固定價格(費率)決標時,應刪除本目規定

  2 請於企劃書中載明報價組成內容。

 3 請於載明標價、報價組成內容之企劃書中,載明投標廠商及負責

 人名稱並加蓋印章。

 4 請將報價、報價組成內容填妥,且字跡應清楚。如經塗改者,塗

 改後請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四)、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廠商提供之履約標的,其規格、功能、效益或其他情形,應達到機關之需求條件,且要求廠商應於「企劃書」提出相關

 文件或應載明於企劃書者,建議廠商依其性質,在「企劃書」提出擬

 提供標的之下列文件部分或全部之書面資料,以供審查、評選:

 1 廠商自行企劃承諾履約標的之企劃文件。

 2 採購標的之「型錄」。

 3 設備、產品、採購標的生產者、代理商、銷售者出具符合需求條件之規格、功能、效益或其他情形之文件。

  P.S. . 有要求廠商投標時,

  即提供「型錄」或其他規格文件,以資作為廠商擬提供採購標的是

 否符合規定之審查依據時,始需開規格標

 應刪除本款規定

 「工作小組、」字樣

 4 其他足以證明符合機關需求條件之規格、功能、效益或其他情形

 之文件。

  (五)、 招標機關如有訂定「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且廠

 商願意承諾於得標時,提供之履約標的,將等於或優於該規定者,對

  於廠商應提供書面資料而未提供、已提供而未達需求條件及未敘明提

  供標的之部分,得以該聲明書據以認定廠商之文件是否通過「規格文

  件審查」,但並不代表於評審時,不被評選委員扣分,或給予相對較

  低之名次。

 七、 投標:

  (一)、

  專人送達之地點為

  (二)、 郵遞送達之地點為

  (三)、 截止期限為民國九十三年月日午分

 P.S. 與開標時間,不宜相距太久

 八、 (四)、 開標:

  (一)、 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

 開標時間為

  (二)、 (三)、 (四)、 開標地址為

 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為

 人( ( 未填寫時人數不限) )

 。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

 九、 參與評選須知:

  (一)、 本採購案之評選方式 (1) ) 不辦理初、複評,僅辦理一次評選; (2)

 需 辦理初、複評。

 。

 (未填寫時為 (1) )

 (二)、 本採購案如有辦理初、複評者 :

 P.S. . 本採購案如不辦理初、複評者,

  1 初評之日期( ( 暫訂) ) 於民國

 年

 月

 日。

 2 初評之地點 (1( ) ( 暫訂) ) 於「

  」 (2) 另行通知。

 3 本採購案辦理初評時 (1) ) 廠商免辦理簡報; (2) 廠商需辦理簡報。

  (未填寫時為 (1) ) )

  4 複評之日期 (1) )

 ( ( 暫訂) ) 於民國

  年

  月

  日 (2) 另行通知。

 5 複評之地點 (1( ) ( 暫訂) ) 於「

  」 (2) 另行通知。

 6 本採購案辦理複評時 (1) ) 廠商免辦理簡報; (2) 廠商需辦理簡報。

  (未填寫時為 (2) ) )

  (三)、 本採購案如不辦理初、複評者:

 1 評選日期 (1) )

 ( ( 暫訂) ) 於民國九十年

  月

  日

  時

  分

  (2) ) 另行通知

  2 評選地點 (1( ) ( 暫訂) ) 於「

  」

 (2) 另行通知。

 3 本採購案評選時

 (1) 廠商免辦理簡報; (2) ) 廠

 商需辦理簡報。

 ( 未填寫時為 (2) ) )

  (四)、 經形式、資格及非評選項目審查通過之廠商所提送企劃書,由本機關

 轉送予工作小組、評選委員先行參閱 。

 P.S. 未設工作小組者,應刪 除

 P.S.評選日期距開標後相當期日,以利工作小組、委員審閱廠商之企

  劃書

 報者,應刪除本款規定

 宜予刪除

 (五)、 本採購案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詳如附件之評選表。

 (六)、 本採購案如須請廠商辦理簡報者:

 P.S. 本採購案如無須請廠商辦理簡

  1 本機關於簡報會場提供下列(經勾選)之設備或器具,供廠商使

  用:

 □ 110V V

 電源; □ 電源延長線; □ 投影機; □ 投影布幕;

 □ 單槍投影機; □ 雷射光筆; □ 麥克風

 P.S. 未提供 之設備或器具,

 2 參選廠商於評選會議時應派計畫主持人或工作小組人員出席簡報,

 簡報之先後次序(1)

 按本機關收訖投標文件之外標封編列次序

 為準;若遇無效標者,依序遞補;(2)

 於文件審查後在標場抽

 籤決定之。

 (未選擇時為1)

 3 輪由該廠商簡報時,其列席人數應不得超過三人,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4 評選委員於評選中得就參選廠商所提與評選項目有關之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參選廠商列席人員僅得就該詢問事項

 發言。

 5

 參選廠商家數未達六家時,簡報時間為〔

 〕 ( 未填時為二十)

 分鐘,答詢時間以〔

 〕 (未填時為十)

 分鐘為原則;

 六家以上,簡報及答詢時間以各縮短為三分之二為原則。

 6 簡報及答詢計時於倒數五分鐘時,按鈴一聲;倒數二分鐘時,按鈴二聲;時間到時按鈴三聲,廠商應立即停止簡報。

 十、 評選優勝廠商規定:

 (一)、

 本採購決標原則為廠商投標文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評選為最有利標廠商者為得標廠商。上級機關核准之文號:

 (二)、 本採購案如有辦理初評者:

 1 本採購案以總評分法決定入圍廠商。凡經初評之總評分平均達七十分,擇評分較高,且經委員會出席過半決定者為入圍廠商。

 惟入圍廠商最多以五家為限。

 2 本採購案以評分單價法決定入圍廠商。凡經初評之總評分平均達七十分者,擇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較低,且各經委員會出席

 過半決定者為入圍廠商。惟入圍廠商最多以五家為限。

 3 本採購案以序位法決定入圍廠商。凡經初評經評選序位較低,

 且經委員會出席過半決定者為入圍廠商。惟入圍廠商最多以五

 家為限。

 4 入圍廠商未達五家之部分從缺,複評作業仍得以進行。惟如無廠商入圍者,除本招標文件規定得以協商外,本採購案廢標。

  5 本採購案擇優入圍第五家廠商時,有二家以上廠商總評分、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序位相同者,均得為入圍廠商。

 (三)、

 本採購案以總評分法決定優勝廠商。決定方式為--當( ( 1 ) 標價納入評分時,廠商經評選結果,無總評分或個別評選項目不合格之情

 形,以總評分較優之三家為優勝廠商;( ( 2 ) 標價不納入評分時,廠商經評選結果,無總評分或個別評選項目不合格之情形,且經綜合

 P.S. . 本採購案如不辦理初評者,應刪除本

  款規定。另如要辦理初評者,請委員會或由招標機關逕為決定一方

 式,未採用之方式,宜予刪除。相關法令規定,請參考「最有利標

 評選辦法」。

 P.S. 請委員會P.S. 請委員會或由招標機關逕為決定一方式,未採用之

  方式,宜予刪除,以下同

  或由招標機關逕為決定一方式,未採用之方式,宜予刪除

  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標價之整體表現較優前三家為優勝廠商;( ( 3 ) 依本投標須知載明之固定價格(費率)為決標金額時,廠商經評選結果,無總評分或個別評選項目不合格之情形,以總評分較優三家為優勝廠商。

 (四)、 本採購案以評分單價法決定優勝廠商。決定方式為廠商標價不納入

 評分,廠商經評選結果,無總評分或個別評選項目不合格之情形,

 以標價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前三家為優勝廠商。

 (五)、 本採購案以 (評分轉)

 序位法決定優勝廠商。決定方式為--當

 ( ( 1 ) 標價納入評分時,廠商經評選結果,無總評分或個別評選項目不合格之情形,以評選總序位較優前三家為優勝廠商;( ( 2) )

 標價不納入評分時,廠商經評選結果,無總評分或個別評選項目不合格之情形者,且經綜合考量廠商之評選總序位及標價之整體表現較優前三家為優勝廠商 ;( ( 3) )

 依本投標須知載明之固定價格(費率)為決標金額時,廠商經評選結果,無總評分或個別評選項目不合格之情形,以評選總序位較優前三家為優勝廠商。

 (六)、 本採購案以(純)序位法決定優勝廠商。決定方式為--當

 ( ( 1) )

 標價納入評分時,廠商經評選結果,以評選總序位較優前三家為優勝廠

 商 ;( ( 2) )

 標價不納入評分時,綜合考量廠商之評選總序位及標價之 整體表現較優前三家為優勝廠商;( ( 3) )

 依本投標須知載明之固定價格

 (費率)

 為決標金額時,廠商經評選結果,以評選總序位較優前三家

 為優勝廠商。

 (七)、

 優勝廠商另應徵得(1 1 )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2 2 )

 機關首長決定

 始成為最有利標廠商。

 (八)、

 最有利標廠商之部分或全部名次得經前款程序決定是否從缺。無廠商成為最有利標廠商者,除本招標文件規定得以協商外,本採購案

 廢標。

 (九)、

 當本採購案前三優勝廠商有二家以上廠商總評分、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總序位相同者,決定優勝廠商次序之方式如下:

 1 綜合評選次數未達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

 對總評分、商數、總序位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

 分較高、商數較低、總序位較低者為較優勝廠商;已達三次限

 制,且綜合評選後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於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及評分轉序位之序位法時,該評選項目評分和較高;於直接評定序位之序

 位法時,該評選項目序位和較低者為較優勝廠商。仍相同者,

 抽籤決定之。

 (十)、 總評分或個別評審項目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廠商。總評分不合格之情形,於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評分轉序位之序位法時,為出席評分委員總評分平均值未達七十分 ;

 個別評審項目不合格之情形為「

 」 P.S. 個別評審項目不合格之情形不定義者,應予刪除

 (十一)、 本採購案若以固定價格(費率)

 決標予最有利標廠商者,上開之固定

 價

 格

 (

 費

 率

 )

 額

 度

 為

 「

 」

 (

 未

 填

 時

 為

 決標金額時,宜刪除本款規定

  標時,應填寫下列關於本機關之資料

  本採購案擬給付予廠商費用之預算金額)

 )

 。

 P.S. 非屬以固定之價格為

 (十二)、 本採購案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者,將(1)不採行協商措施;

 (2)

 採行協商措施。

 P.S. . 未選擇時為1

  十一、 履約保證金:

 (一)、 額度為押標金額度之二倍。

 (二)、 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

 十二、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為( ( 未填時未 保

 留增購權利) )

 P.S. 如有增購之情形時,應載明增購之時間、項目、數量或金額

 十三、 招標文件清單:

  (一)、 本投標須知:

 頁。邀標書:

 頁。

 (二)、

 形式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

 頁。基本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

 頁。資格與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

 頁。規格文件 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

 頁。報價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

 頁。委員評選表:

 頁。評選總表:

 頁。

 (三)、 廠商投標聲明書:一頁。經歷證明(範本):一頁。設立自 有或特 約

 維修場所切結書:一頁。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一頁。代用印章授權 書

 一頁。投標資格聲明書:

 頁。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

 頁。

 (四)、 估價單:

 頁。電子檔案(光碟片):

 片。

 (五)、 契約樣稿:

 頁。施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

 頁。監造廠商品 質保證規定:

 頁。

 (六)、 圖樣:

 頁。說明書:

 頁。

 (七)、 外標封(面)一只(張)

 )

 。規格封(面)

 只(張)

 )

 。

 十四、 相關機關:

  (一)、 招標機關:

 P.S. 刊登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之機關

 1 名

 稱

 為

 「

 臺

 北

 縣

 」

 2 地

 址

 為

 「

 」

 3 聯絡人( ( 或單位) ) 為「

 」

 4 電話為「

  」

  5 傳真為「

  」

  (二)、 依採購法第四十條,招標機關為代辦機關者:

 P.S. 請其他機關代辦招

 1 洽辦機關名稱為[ [ 洽辦機關 ]

  2 聯絡人( ( 或單位) ) 為「

 」

 3 地址為

  4 電話為

  5 傳真為

  (三)、 上級機關名稱為

 十五、 疑義之處理:

 (一)、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其請釋之截止期限為

 年

 月

 日。

 。

 ( ※ 未填 者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之次日起等標期之二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P.S. 詳如「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採購( ( 應一併敘明其屬特殊採購之情形 ) P.S. 請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

 條規定,認定採購額度。具以上二種以上情形者應複選

  則第十三條規定認定之

 者,應將本款刪除

 (二)、 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

 貳、一般條款 :

 一、 本採購案標的為( ( 1) ) 工程;( ( 2) ) 財物;( ( 3) ) 勞務類

 二、 招標模式:

 (一)、 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

 (二)、 本採購屬( ( 1) )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 購

 招標辦法;( ( 2) )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適用 未

  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3) )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4 ( (

  ) ) 查核金額以

  上之採購;( ( 5) ) 本法第三十六條巨額之採購;( ( 6 本 ) 法第三十六條特殊

 (三)、 本機關( ( 1) ) 未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 ( 2係 係) )

 分批辦理公告金額

 以上之採購,業經上級機關核准,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P.S. 依據採購法第十四條及施行細

 (四)、 本採購(1)非以統包;(2)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

 (未選擇時為

 1)

 P.S. 依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認定之

 (五)、 本機關 不允許投標廠商以 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

 (六)、 本機關(1)允許;(2)不允許

 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部 分 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

 。

 (未選擇時為2)

 (七)、 本採購案不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惟投標廠商已經本國認許或 屬

 本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係屬外國廠商者,不在此限 。

  (八)、 本採購(1)不允許;(2)允許(未選擇時為1)

 )

 ;廠商提出替 代方案;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者,廠商(1)應於投標時;(2)

 得於履約時;提出(未選擇時為2)

 )

 。商提出替代方案其他應載明之事項:

 允許廠

  三、 招標文件清單 之其他規定 :

  (一)、 廠商收啟招標文件後,應先行核對文件之類別及頁數或件數是否足夠 ,

 內容是否有不一致或損壞等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廠商應立即,且不得逾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補充,或尋求解決方式。廠商若未即時反應者,視同放棄更換、補充或解決之權益。

 (二)、 本機關辦理本採購案於訂約前(包括招標、決標)之作業程序規定 ,

 本投標須知之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所載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四、 投標文件之內容及要求:

 (一)、 投標文件包括基本文件、資格文件、企劃書。

 (二)、 報價有效期至少應自開價格標後三十五日止。其餘文件,除非本投標

 須知另有規定外,於審標時應仍為有效 。

 P.S. 採固定價額或費率決 標

  (三)、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除企劃書外,為一式一份。

 (四)、 應依規定繳交原件相符之影印本或正本。應繳影印本時,得以正本替

 第二條、第九條等

 P.S. 不適用部分應刪除

 P.S. . 依採購法第七條之規定擇定一

 款外,宜將本規定全數刪除

  代。

 (五)、

 本文件規定廠商應用印之處,廠商應加蓋與「印鑑」印文相符,或經上開印鑑授權之印章。惟廠商應於投標時自行審查;招標機關開標時

 不另審查,於廠商得標;本機關查驗證件時再審。

 (六)、 上開之「印鑑」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廠商業務手冊登載廠商之登記印鑑。

 2 印鑑證明上登載廠商之印鑑。

 3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登載廠商之登記印鑑。

 4 經公證或認證之印章。

 5 其他本機關認定許可證明文件所登載廠商之印鑑。

 (七)、 投標時所用印章與印鑑證明文件印文不符,且所用印章未經授權 ,

 經查係變造或偽造使用者,視為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五、 押標金及保證金與其他擔保 之其他規定 :

 P.S. 本採購案未收取押標金,除第三

 (一)、 繳納方式及規定如下:

 1 押標金係屬基本文件,請依隨基本文件規定裝封。

 2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其受款人(抬頭)名稱請載明為「[ [ 洽辦機關] ] 」,或非

 填寫上開名稱,惟經本機關徵詢付款人作提示付款之意思表示

 時,經付款人確認仍得以支付予本機關者,亦可,或不填寫。

  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 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書面連帶保證』或以其他擔保繳

 納者,:

 a. 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名稱應載明為「[ [ 洽辦機關] ] 」,

 或非填寫上開名稱,惟經本機關徵詢開立文件人作提示付款

 之意思表示時,經開立文件人確認仍得以支付予本機關者,

 亦可。

 b. 應使用採購法主管機關頒布(修正後)

 之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格式。

 c.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時,其有效期至少為收件截止日之次日

 起再加六十五日。

 4 得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

 5 以『現金』繳納者:

 a. 繳納處所為「

  」 P.S. 必定要填

 b. 機關銀行帳號為「

 」,戶名為「

 」( ( 未填時不

 允許廠商將押標金存入銀行,再由銀行開立收據方式作為繳

 交押標金) ) 。

 P.S. 未提供本服務者,宜將本款刪除

 c. 該繳交押標金憑證影印本,屬基本文件。

 (二)、

 本採購案如未收取押標金,其理由為( ( 1) ) 勞務採購;( ( 2 依 ) 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未選擇時應繳納押標金)

 P.S. 有收取押標金者,宜將本款刪除

 (三)、 押標金退還:

 1 押標金係以票據或憑證繳納,投標廠商申請當場退還原票據或憑證者,應檢具填妥及加蓋廠商投標時之印章或與代用印章印文相

 符之印章之退還押標申請書,申請退還。

 2 押標金係以票據或現金繳納,申請以支票退還者,由本機關以投標廠商為受款人,開具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由投標廠商

 憑身分證明文件及備具印鑑章領取支票。

 (四)、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 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 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5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6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7 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8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五)、 按採購法主管機關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工程企字第 09200438750號函表示「機關辦理採購,如發現廠商有 政 府

  採購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

 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本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第八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

 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

 。

 」

 (六)、 投標廠商若為得標廠商,所繳之押標金於扣除必要之罰款及辦妥本 採

 購案履約保證後,若有剩餘,由廠商申請無息發還。

 (七)、

 投標廠商依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者,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

 證保險單之發還及不發還,未得標者適用押標金之規定,得標者適用

 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八)、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廠商,於獎勵期間,准予該等廠商減半繳納押標金:

 1 屬本須知附后有效期間之「優良廠商名單」中之廠商( 得免另附證明文件)

 )

 。

 2 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評定為「金質獎」得獎之廠商,並檢附有效期間之「金質獎」(影印本)獎狀者。

 3 經內政部評定為優良營造業,並檢附有效期間之優良營造業獎勵證書(影印本)者。

 4 經臺北縣政府評定為優良營造業及技術服務廠商,並檢附有效期間之臺北縣政府優良營造業及技術服務廠商獎勵證書(影印本 )

 者。

 (九)、

 廠商參與本採購案,有機關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相關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臺北縣政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本法第

 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本法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六、 基本及資格文件:

 刪除

 (一)、

 除法令或本投標須知另有規定外,投標廠商應繳符合本採購案基本及資格與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內容之文件。

 (二)、

 前開所規定之廠商資格,如屬財力資格者,廠商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並依「押標金保

 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三)、

 若廠商之登記文件刻正辦理變更程序中,於投標時,檢附下列規定之文 件者,按其規定認定之:

 1 廠商僅依規定遞送一種已變更完成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廠商資料時,應與上揭設立、

 登記證明文件內容一致。

 2 廠商若同時依規定遞送二種以上已變更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廠商資料時,與上揭設立、

 登記文件之一登載相符者,皆得視為符合規 定。

 3 另其餘應附之文件內容,與變更前或變更後之內容一致時,亦皆

 得視為有效。

 七、 企劃書 之其他規定 :

  (一)、 廠商所提供之企劃書符合下列情形者,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給予 相

 對較低之分數或名次:

 1 所製作企劃書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

  2 所製作企劃書格式,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

  3 廠商所提出標價、報價組成內容之撰寫情形,不符合招標文件規

 定者。

 4 企劃書所附之文件不足,或已附文件惟其不足以證明所企劃之內

 容者。

 (二)、

 投標廠商於企劃書中引用相關書籍、資料,應加註所引用之出處。若投標廠商於企劃書中引用相關書籍、資料,而未予以登載,且企劃書

 內容與其他廠商有雷同之處,評選委員得視抄襲之情形,予以相對較

 低之分數,或直接將其列入不入選廠商中。

 (三)、 投標廠商於企劃書所提及之本計畫主持人,以就職於投標廠商者為限 。

 投標時,應另附上開人員之在職證明文件。上揭之在職證明文件為下列文件之一 :

 P.S. . 本採購案無設計畫主持人之需時,本項之規定應予

  1 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卡。

 2 格式為薪資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3 學校、政府機關或機構出具之證明。

 4 經公證或 認證之投標廠商自行出具之證明。

 5 其他經招標機關認可之文件。

 八、 投標文件之裝封:

 (一)、 廠商應將下列投標文件裝入「外標封」 」 ,或廠商自備之不透明容器中 ,

 必要時企劃書,得另裝封於不透明容器內,惟應與外標封一併遞送:

 P.S. 應依實際情形擇定要求之文件

 1 基本文件。

 2 企劃書( 招標文件要求廠商提出報價者,該報價、招標文件要求

 廠商提出「規格文件」者,該規格文件及其他必要之內容)

 )

 。

 (二)、 各封口應密封,並建議投標廠商於該等封口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或

 代表人印章。

 (三)、 應依各封面之規定於各封面加註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負責人或代 表

 人姓名。

 (四)、 招標機關未提供相關封套時,由廠商自行以不透明封套或容器替代 。P.S. 已提供標封封套時,應予刪除

 (五)、 廠商自行以不透明封套或容器裝封投標文件者,請配合於該等不透明封套或容器表面黏貼招標機關所提供之「封面」 」 ,或加註相似之 文

 字。

 九、 投標 之其他規定 :

 (一)、

 投標文件送達後,除法令或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補正投標文件。

 (二)、

  本採購 (1) ) 不允許; (2) 允許

 ( ( 未選時為1) ) 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標文件。

 (三)、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其係指--廠商如屬提供本採購案之規劃、設計服務、代擬招標文件、審標服務、專案管理服務或因

 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於使用該等

 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本採購之廠商,不得參加本投標、作為決標

 對象或分包廠商,本廠商亦不得受該等廠商協助本投標。但符合同條

 第二項或同細則第三十九條者,不在此限。故廠商一經投標,即表示

 投標廠商:

 1 非屬上開條文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或屬上開條文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已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情形,或屬提供規劃、設計

 服務、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已徵得本機關同意得參加本採購案

 之投標,且;

 2 未經上開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協助本採購案之投標。

 十、 未如期開標之處理:

 (一)、

 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前二日內因故停止上班時,招標機關得於原訂開標時段、地點宣(公)

 告順延投標文件截止收件及開標作業之時

 程,不另行通知。

 (二)、

 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 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三)、

 採購案如有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招標機關得宣布或公告暫停辦理本招標案之開標程序。已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得依

 下列方式 擇一 辦理:

 1 於招標機關再辦本採購案之招標時,得憑前次購領招標文件之收據,替代購領該次招標文件費用,並爰依規定,申領招標文

 件。惟招標機關得不提供未修改之招標規範、說明書及圖說等

 文件資料。

 2 於招標機關宣布或公告暫停辦理本招標案開標程序之次日起三日 十日

 內,檢附申請書、本採購案之「領標收據」正本、投標須知、契約書樣稿、有發售之說明書、採購規範、圖及其他必要之文件,申請退還「招標文件費用」 (不包括郵寄、手續費用)百分

 之七十之費用。資格變更致廠商未符合變更後招標資格者

 亦同。

  十一、 開標 之其他規定 :

  (一)、 開標時建請廠商派員到場。如有派員者,請攜帶「印鑑」或檢具 授

 權書及代用印章參與投標。

 (二)、 前款之授權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1 投標廠商名稱及負責人或代表人(授權人)姓名。

 2 「印鑑」之印文。

 3 被授權人姓名、身份字號。

 4 代用印章之印文。

 5 授權之範圍( 如授權本印章行使投標廠商於投、開、決標過程

 中之所有權利)

 )

 。

 (三)、 前款之授權書應為正本或影本,檢附授權書範例供參。

 (四)、

 廠商未派員到場,或於開標主持人要求廠商(書面)

 說明、減價、第一次比減價、第二次比減價、第三次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而

 廠商未能於開標主持人宣佈時間起,十五分鐘內辦理完妥者,視同

 放棄說明、 (比)減價等。

 十二、 作業、審查程序:

 (一)、 形式審查。投標廠商所投之投標文件,除法令或本投標須知另有規定外,如經招標機關依本採購案形式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審查不合格 ,

 其所投之投標文件全部無效。經形式審查後,若有效標件數已達法定家數,則立即辦理開標。

 (二)、

 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投標廠商所投之基本及資格文件,除法令或本投標須知另有規定外,如經招標機關依本採購案基本及資格文件準備

 須知暨機關審查表審查不合格,其所投之基本及資格文件無效。經基

 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後,如有廠商符合規定者,則進行下一階段之作業

 程序。

 (三)、

 規格文件審查。投標廠商所投上揭之證明文件,除法令或本投標須知另有規定外,如經招 標機關依本採購案「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

 審查表審查不合格,該所投之文件無效。

 (四)、

  評選。

 (五)、

  決標。

 招標機關得將「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及「規格文件審查」合併辦理審查。本採購案經資格文件審查後,若有廠商通過文件審查時,則各密封投標廠商之

  企劃書一冊,由主持人及監辦人員於封口簽名或蓋章,存於採購單位,並依原訂時

 間辦理評選。上揭封存之企劃書不退還廠商,並於有需澄清、解釋情事時,再由採

 購單位會同監辦單位開封查閱。

 十三、 訂約:

 (一)、

 投標廠商除非經規定程序提出異議,否則於投標時,即視為同意本招標文件之全部內容。

 (二)、

 得標廠商應於接獲招標機關之得標通知之次日起之本機關三上班日內,將投標時應附影印本且屬得標廠商應擁有之證件正本及印鑑證

 明文件送達本機關查驗,每逾期一日,本機關得處以決標之採購額

 度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惟最多以處罰決標之採購額度千分之

 十二為限。

 (三)、 得標廠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機關得撤銷本

 本規定全數刪除

 案如有收取保證金者,本款規定宜予刪除

  決標案:

 1 逾前款證件查驗時間十二日仍未繳驗完妥者。

 2 廠商切結、聲明事項,經查與事實不符。

 3 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4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5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四)、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或接獲招標機關通知保留標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

 )

 ,攜帶登記印鑑相 符之印章,至本機關辦理簽訂契約手續。

 (五)、 得標廠商應以印鑑證明文件所載之登記印鑑辦理簽約;不得使用 代

 用印章。

 (六)、 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除不退還 押

 標金外,並依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七)、

 本案於訂定契約標的之單價時,符合下列全部情形者,以廠商( 依減價額度之比率調整後)

 之單價,計列契約單價;其餘,以慣例方

 式,按預算書單價為基準,乘上決標價與相對預算之比例,計列契

 約單價:

 1 無複價、總價合計錯誤者。

 2 無部分報價不合理者。

 3 廠商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不同意以慣例方式調整者,。

 (八)、 本採購契約標的之項目及數量,依發售之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 )

 為

  準。

 (九)、 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

  (十)、

 本採購案如未於招標時要求廠商提供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且得標廠商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應加入

 相關公會者,得標廠商應於訂約期限內,將得標廠商加入當地公會

 之會員證(影印本)送本機關備查。

 十四、 履約保證 之其他規定 :

 P.S. 本採購案未收取履約保證金,除第四款外,宜將

 (一)、

  廠商應於本採購案決標日之次日起「

 」 (未填時擬給付予廠

 商之預算未達查核金額者為十五日;該額度以上,未達巨額採購金

 額者為三十日;巨額採購金額以上者為四十五日)

 內繳納履約保證

 金。

 (二)、

 得標廠商未於規定時間內繳妥保證金者,每逾一日,本機關得處以決標之採購額度千分之三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以押標金充抵。得

 標廠商逾規定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仍未繳妥者,本機關得視該廠商

 拒繳保證金,並據以解除、終止契約。

 (三)、 本採購案如未收取保證金,其理由為

 ( ( 1) ) 、勞務採購 ;( ( 2、 、) )

 未達 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 未選擇時為有履約保證金) ) P.S. . 本採購

  (四)、 投標廠商除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

  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作為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外,其餘應

 數量或金額

 使用採購法主管機關頒布(修正後)

 之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

 之格式。

 (五)、 投標廠商應繳履約保證金額度之折減及補繳,同押標金之規定。

 十五、 疑義、異議、申訴 之其他規定 :

  (一)、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為投標截止期限前一 日

 答復。機關並得先以傳真方式回復。

 (二)、 依採購法第七十五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同

 招標機關。

 (三)、 依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受理廠商履約爭議( ( 無金額限制) ) 或申訴

 (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 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

 臺北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七樓、電話:(02)29603456轉6319。

 (四)、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三

 號9樓、電話:( ( 02) )

 87897548及傳真號碼 :( ( 02 ) 87897554。台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台北縣板橋 市

 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十三樓、電話0800039688及傳真 號

 碼:(02)29682824。

 (五)、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信箱新店郵政六0000號信箱、電話( ( 02 ) 29188888。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檢舉信箱板橋郵

 政六0000號信箱、電話( ( 02) ) 29628888。

 十六、 其他:

  (一)、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 本 採購有關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係( ( 1) ) 無例外情形 ;( ( 2有 有) )

 本法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 3) ) 有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

 之例外情形;( ( 4) ) 有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例外情形:未 未( ( 為1) )

 選擇時

 (三)、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

 出同等品之時機為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

 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

 審查。

 (四)、 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 ( 1) ) 取得全部權利 ;( ( 2取 取) )

 得部分 權利( ( 由招標機關敘明部分權利之情形) ) ;( ( 3取 取) )

 得授權( ( 由招標機關敘明授權之情形) )

 ( ( 不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免填) ) :( ( 未選擇時為1 1) )

  (五)、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為( ( 未填時未保留增購權 利) )

 P.S. . 如有增購之情形時,應載明增購之時間、項目 、

 [ [ 採購案名] ] 第一次招標形式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

 編號:

 項次

 審

  查

  內

  容

 審查結果

 一

  本投標廠商是否已於「外標封」,或另行裝封之不透明容器之封面

 加註各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

  本投標廠商是否已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將投標文件

 送達於招標機關或指定之場所?

  三

  本投標廠商是否已將「外標封」,或另行裝封之不透明容器之各封

 口密封完妥?

 四

  本投標廠商(投標分包廠商)是否(皆)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

 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

  五

  本投標廠商(投標分包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是否(皆)未投遞二

 封以上之投標文件?

 六

  本投標廠商與其他廠商間之投標文件,是否有重大異常關聯?

 七

  本投標廠商(及投標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

  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屬上開廠商,惟已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情形,或屬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已經本機關同意得參加本採購案之投標,

 且未經上開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協助本投標。

  形式審查初審結果

 □ 符合規定。

 □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初審

 人員簽名或蓋章

  形式審查複審結果

 □ 符合規定

 □ 不符合規定,原因同上。

  □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複審

 人員簽名或蓋章

 [ [ 採購案名] ] 第一次招標基本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

 編號:

 項次

 基本文件名稱

 本別

 是否有附

 廠商名稱是

 否與相關文件相同?

  個別審查項目

 審查結果

 一

  廠商投標聲明書

 正本

 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第七點 是否已填妥或

 屬未填之情形?

 押標金之受款人、受益人、質權人、被保證

 人名稱是否為「[ [ 洽辦機關] ] 」 P.S. 填本機關全

  名,或非填寫上開名稱,惟經本機關徵詢付

  押標金票據或

 繳納現金憑證

 款、開立文件人作提示付款之意思表示時,

 經付款、開立文件人確認仍得以支付予本機

  關者, 或屬受款人未填之情形?

 額度是否不低於新台幣

 萬元?

  二

  憑證(免繳押

 得為

 形式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標金時免附)

 影本其餘正本

 押標金為票據時,是否為即期?押標金非為

 票據時,有效期限是否至少達截止收件日之次日起再加六十五日?

 是否為中文押標金票據或憑證?或屬外文者,

  是否已附繁體中文譯本?或該外文是否屬一

  般慣用術語?

  所附「電子繳交憑據」電子檔案之副檔名,

 投標廠商如係

 是否為「. . tkn 」檔,或繳交之文件、檔案,

 以電子領標方

 得以證明廠商確已經於招標機關現場付費領

  式,領得招標

 標,或屬係依「電子投領標系統」辦理電子

 三

  文件者,應另

 領標者?

 附「電子繳交

 所繳副檔名為「.tkn」之「電子繳交憑

 憑據」電子檔

 據」經解密之「電子繳交憑據」檔案之序號,

 案

  是否未與其他廠商重複?或與其他廠商重複

 者,是否屬先投標之廠商?

 四

  企劃書

 正本

 五

 審標時是否另發現本投標廠商與其他廠商間之

  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基本文件初審結果

 □ 符合規定。

 □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初審

 人員簽名或蓋章

  基本文件複審結果

 □ 符合規定

 □ 不符合規定,原因同上。

  □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複審

 人員簽名或蓋章

 [ [ 採購案名] ] 第一次招標 投標 資格與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

 編號:

 P.S. 允許廠商資格

  以切結替代者適用,不允許者,應刪除

 項

  次

  投標廠商

  投標資格

  投標廠商應繳之

 資格文件名稱

 本

  別

  是否

  已附

  各文件個別審查項目

 審查

  結果

 P.S. 請參

 列有本項次資格之「投標資格聲明書」,或

 正本

  已檢附該聲明書者

 廠商名稱是否與相關文件相同?

  考「 臺北

  是否已依該聲明書之規定填妥資

 料並加蓋印章?

  縣各機關

 常用招標

 是否得依該聲明書內容判斷投標

 廠商已符合本項次之資格?

 資格範例

 一

  訂定之

  投標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P.S. 上開之登記或設立文件,

 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附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文件佐證之。

 影印本

  未檢附該聲明書者

 內容是否足以證明投標廠商符合

 本資格規定?

 是否未逾有效期間?

 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 ( 構) ) 出具之完成證明,

 或

 3其他經公證或認證之得以符合下列個別審查項目規定之文件。

 ※ 上開證明文件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時,應另附相關文件( 如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明細表 )

 以佐證之。

 ※ 「原始定作人( ( 業主) ) 」指以享有工作成果為目的,出資規劃、興建工作物或採購該標的,並對該成果享有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權能者。

 ※ 不同廠商提出同一履約經歷時,除非該等廠商得證明該經歷確屬由該等廠商分別完成外,視為先投標廠商之經歷。

 影印本

  是否為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

  書、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

 ( ( 構) ) 出具之完成證明,或其他經公證或

  認證之得以符合本個別審查項目規定之

 文件?

 是否已載明投標廠商名稱?

  是否已載明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

 投標廠商

 機關( ( 構) ) 名稱?

  應屬曾完

 所載明之履約經歷,是否符合本資格規

 成與招標

 定?

  二

  標的類似

  之製造、

  供應或承

  是否已載明該履約經歷屬已完成之情形

  做經驗者

  本經歷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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