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
X XX 县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民政系统各项经费的管理,本着增收节支、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使有限的民政事业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依据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特修订《XX 县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本级和局属各单位。
二、审批权限。凡金额在 5000 元以下的票据经科、室、处、中心负责人签字,财审科(局属单位会计人员)注明资金支付渠道,报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局机关本级由局长审批;县殡管所、县社会救助管理站、县社会福利院、县社区服务中心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时报局按程序审核后由局长汇总审批;县殡仪馆、县花岗公墓管理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除工资、抚恤、慰问离退休人员、体检费、公务卡加油、局属单位服务对象住院医疗费、职工伙食补助费、各类社会救助等打卡发放的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经招投标、政府采购程序、政府文件规定在定点机构支付的各类资金以及各类党报、党刊、软件维护等资金外,凡金额在 5000元以上的,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履行审批手续,事情比较紧急的可履行会签手续,并在下次局长办公会议上予以确认。
三、规范原始凭证管理。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报销发票必须注明名称、数量、金额,大小写数额一致且有经办人、证明人,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审科长(局属单位会计人员)审核并注明资金支付渠道后,履行报批,白纸条一律不得入账。
四、实行部分支出定点管理。公务用车应在政府中标企业范围内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因公到远离驻地以外的车辆,确需加油的,需向办公室报告同意后,方可加油。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和局属各单位印制不了的各种文件、会议材料、文件汇编、宣传读物、年鉴、各类表证以及档案袋、盒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应先按程序向办公室报告,经履行程序后,一律在政府规定的中标单位实行定点印刷,否则一律不矛报销,单项印刷业务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可在政府中标企业范围内自行选择承办印刷企业,印单项印刷业务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时,需在政府中标企业范围内以“二次竞价”的方式确定印刷厂家。
五、明确相关责任。局机关财务审核人员对资金支付渠道和资金使用合规性负责,对不合理支出有权拒绝签字,报账员有权拒绝支付。经办人员必须对发票、单据、发放清册等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支出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局属单位会计人员对资金支
付渠道负责。所有参与签字人员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确保财务制度落实到位。
六、坚持发票及时报销。凡发生的开支,应及时报销,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批报的,需说明原因后批报,否则财务有权拒审拒报。
七、完善票据及会计档案管理。凡从财审科领取的票据,须经局长同意方可。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使用各类票据必须规范, 对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进行序时登记,并建立票据台账。对单位的账簿、原始凭证、会计报表须装订成册,保管完整。
八、加强收入的管理。严格按预算收入安排支出,有非税专户和其他收入的单位应及时足额将收入交至县财政非税专户或国库,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严格现金使用管理。购置物品、印刷、复印、各类慰问以及其他需要支出的,资金超过 1000 元以上的,均实行银行转账支付或刷公务卡支付。公务接待和车辆维修费用必需采用公务卡或转账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单位现金库存不得超过财政部门规定限额。
十、强化固定资产管理。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及时登记入账,需要处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及时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及时核减固定资产账。
十一、根据《XX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 XX 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X 政办[20XX]X 号)精神,及时公开进行预决算和 “三公”经费公开。实行经费支出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执行,逐月公示,接受监督。
十二、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购置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公开招投标。对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没有达到集中采购目录的小额零星工程,单项金额在 3 万元以上(含本数)1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公开询价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并按政府规定程序办理,否则不予报销。
十三、本制度经修订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与上级制度不一致的,以上级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