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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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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技术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 号)和《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 XX 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639 号)的部署,按照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 号)的要求,结合 XX市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实际特点,XXXX 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为顺利开展 XX 市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划定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1.1. 工作背景与任务 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 号)指出:“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加快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完善支持政策。”我省粮食产需缺口大,粮食市场对外依存度较高,近年来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与农业生产用地矛盾突出,进一步影响了我省粮食自给水平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稳定粮食产能尤为迫切。

 1.1.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目的、任务、技术要求、划定流程、成果规范和检查验收要求等。

 XX 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内耕地、宜耕地。其中粮食生产功能区为能够稳定种植水稻的优势生产区域,优先将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的水田划为粮食生产功能区:土壤较为肥沃、耕地质量等级在五等以上、近年来基本种植水稻的永久基本农田;以村为单位,原则上平原地区连片水田面积不低于 300 亩、丘陵地区连片水田面积不低于 30 亩;灌溉设施和条件较好、排灌能力强、土壤生态环境良好(水稻禁种区除外)的农田以及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XX 作为首批 6 个试点县(市)之一,在 2017 年开始试点,2018 年 6 月底前完成,并将相应成果汇总上报。

 1.1.2. 编制依据 1.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XX 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1.2.2. 相关文件 (1)

 《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 号)。

 (2)

 《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 号)。

 (3)《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 XX 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639 号)。

 1.1.2.3. 规范规程与标准 (1)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规程(试行)》。

 (2)《农业部关于印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农计发〔2018〕号)。

 (4)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5)GB/T30600-2014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6)GB/T33130-2016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

 (7)GB/T33469-2016 耕地质量等级。

 (8)TD/T 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9)NY/T 2538-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10)NY/T 2539-201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1.1.3. 术语和定义 1.1.3.1. 粮食生产功能区 粮食生产功能区是依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划定用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保障大豆、棉花、油料、糖料及天然橡胶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生产区域。粮食生产功能区在空间上包括区、片块、地块三个层级,单个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内可包含若干片块,单个片块内可包含若干地块。为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划定的能够稳定种植水稻的优势生产区域为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

 1.1.3.2. 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 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相对集中连片耕地、园地,具有明确的经营主体、管护主体或能够进行统一生产管理。单个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可跨越村组区域界线,但原则上不得跨越镇(乡)级行政区域界线。

 1.1.3.3. 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 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范围内,以实际宽度不小于 1 米的农村道路、沟渠、水系等线状地物或行政区域界线为边界所划定的具体的空间种植单元。

 1.1.3.4. 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 (1)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面积。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的所有耕地地块面积之和,即: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面积=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多边形面积-线状地物面积-零星地物面积-其他非耕地面积-扣除面积。

 (2)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面积。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内的各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面积之和。

 (3)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各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面积之和。

 1.1.3.5. 粮食生产功能区数据库内容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数据库包括应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数据处理、管理、分析的空间信息数据和非空间信息数据。

 (1)空间信息数据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栅格数据、土地信息要素、粮

 食生产功能区信息要素等。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包括境界与管辖区域。栅格数据指用于描述粮食生产功能区空间分布、方位等信息的栅格图件。土地信息要素包括基本农田区域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粮食生产功能区信息要素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区域和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志信息。

 (2)非空间信息数据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信息表、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管护责任表、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志牌内容表、公示情况记录表、天然橡胶地块内容表、村级面积统计表、粮食生产功能区文档资料表等。

 1.1.4. 目标和任务 1.1.4.1.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 定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兼顾、科学划定。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土地利用现状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以水土资源环境条件较好、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优势产区为重点,选择优质地块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划足数量、划优质量、图数地一致、切实将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田间地块、做到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初步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一张图空间管理信息系统。

 1.1.4.2.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原则 (1)依法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

 (2)科学划定。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要求和重要农产品自给保障水平,综合考虑消费需求、生产现状、水土资源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定我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落实到田头地块。

 (3)坚持统筹兼顾、持续发展。围绕保核心产能、保产业安全,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当前与长远、生产与生态之间的关 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建设合力,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改善。

 (4)坚持政策引导、农民参与。完善支持政策和制度保障体系,充分尊重农民自主经营的意愿和保护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积极引导农民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和管护。

 (5)坚持完善机制、建管并重。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管护工作,稳定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种植面积,保持种植收益在合理水平,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建得好、管得住,能够长久发挥作用。

 1.1.4.3.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内容 (1)“划优保优”。粮食生产功能区在永久基本农田中划定,划入地块要符合国家、省有关文件和《规程》对水土资源、集中连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种植传统等方面的要求,优先选择已经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进行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

 (2)落到地块。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将划定任务落实到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明确地块面积以及灌排工程条件、作物类型、耕地质量等级、管护主体、承包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情况等信息,统一编号,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成果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

 1.1.4.4.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目标任务 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任务为,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 25.75 万亩(全部为水稻)。按照全省工作部署,我市于 2017 年首先开展划定试点,2018 年 6 月底前全面完成划定任务,做到全部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

 粮食生产功能区,综合考虑各地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稻种植面积等因素,将划定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 25.75 万亩面积分解到镇、村,并划定到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

 1.1.4.5.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 (1)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划定。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以地块为基本空间单元,确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空间位置、面积,并实地记录耕地质量等级、作物类型、权属以及路桥涵渠等农田灌排工程基本信息。

 (2)粮食生产功能区上图入库。将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具体地块制成电子地图,整理汇总划定各类成果的电子数据和文档,建立、更新数据库,并与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和高标准农田数据库对接。

 (3)粮食生产功能区成果建档立册。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表册、图件、文本和数据等成果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成果资料的归档、管理和使用。

 (4)粮食生产功能区信息精准化管理。记录并监测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农作物品种、种植面积等情况变化信息,相应补助政策投入等基本情况;记录并监测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质量等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及管护主体、标识标志等基本情况。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进行动态监测和信息更新、统计与汇总,主要有农作物类型与种植情况、土地利用现状、耕地质量等级、承包经营和流转情况、坡度变化情况、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基础设施(道路、渠系等)情况等信息进行更新、统计与汇总。

 1.1.4.6. 建立健全相关图表册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落实到地块,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粮食生产功能区图件,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分区图、分片图、地块分布图,填写划定调查表、现状登记表、承包经营户责任人签字表、管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的统计汇总表、汇总成册。标准分幅粮食生产功能区图件(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分区图、分片图、地块分布图)的编制是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以规程要求的图例、图示,反映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地块和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等信息。

 1.1.4.7. 设立统一标识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后,各县(市、区)须设立统一规范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标志牌,标示出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四至”位置、面积、耕地质量等级、管护责任人、管护片(块)号、管护起始日期、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每个县(市、区)在规模较大及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区(片)设立较大或较为显著的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可相应增设标志牌。在辖区内的每个镇(乡)的区都要设立标志牌,对连片程度较高的片(块)可酌情设牌。

 标志牌的设立及规范见附录 2。

 1.1.4.8. 落实管护责任 县、镇、村层层签订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书、落实确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的管护责任人,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管护责任,明确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耕地质量等级、管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1.1.4.9. 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数据库 按照规程的要求,根据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成果,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图、表、册等相关内容,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数据库。数据库的要求与规范详见《农业部关于印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农计发〔2018〕2 号)。

 1.1.5. 技术要求 1.1.5.1. 一致性 (1)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耕地质量评价成果的套合、叠加、转绘技术处理过程中,应以永久基本农田成果为依据,进行坐标系、空间尺度的转换和空间位置的综合判定。

 (2)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图斑边界原则上应与基本农田保护现状图斑边界相一致。存在切割图斑的特殊情况时,边界应有明显地面参照物和标志物。

 1.1.5.2. 准确性 (1)在各项成果中要认真做好成果分析和检查记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各地类图斑要做好记录,各类数据具备可追溯性。

 (2)编号具有唯一性。

 (3)各类属性注记准确完整。

 (4)图面清晰易读,数据库结构完整。

 (5)数据库、图件、表册、地块一致。

 (6)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调查表的填写要规范统一,调查内容真实可靠。

 1.1.5.3. 现势性 (1)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采用各项最新的基础资料。

 (2)通过定期监测粮食生产功能区片或块的变化信息,结合年度更新,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的现实性,真实反映基本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现状和变化。

 1.1.5.4. 先进性 (1)在完成划定过程中,结合实际,应用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和 GPS 等“3S”

 先进的技术手段实现基本农田地块边界空间位置的准确定位。

 (2)采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建立完整的划定成果数据库,为构建粮食生产功能区成果信息化管理体系提供基础。

 (3)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管理成果系统开发过程中,应采用较为成熟先进的开发技术,保证系统的开放、兼容、稳定等。

 1.1.6. 数学基础 全省各县(市、区)采用图件均不小于 1:10000 比例尺调查。

 (1)平面坐标系: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2)高程基准: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3)投影:调查工作底图及标准成果分幅图,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1:5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及数据按 3 度分带。悬挂图采用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悬挂图相一致比例尺成图。

 (4)分幅与编号:采用相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

 1.1.7. 基础图件时点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采用 XX 省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

 永久基本农田数据:采用 XX 省 2017 年度更新的数据成果。影像图:采用 2017 年度的 1:5000 遥感影像图,空间分辨率不低于 3 米。

 1.1.8. 计量单位 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其中,长度单位用米(m),保留 1 位 小数;面积采用平方米(m2)和亩,保留 2 位小数;汇总数据时 面积采用公顷(hm2),保留 4 位小数。上述计量单位如有与规程不同,应以规程为准。

 本规程确定的取位精度不包括过程数据的处理精度,仅针对最终的结果数据。

 1.2. 准备工作 1.2.1. 基础资料收集 收集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齐全。收集的基础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2.1.1. 基础图件与数据 (1)行政区划图,包括县、镇和村行政区划; (2)地形图、交通图、水系分布图。

 1.2.1.2. 土地利用与规划资料(由县国土资源局提供)

 (1)土地利用现状图最新成果资料; (2)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最新成果资料(区、片、块); (3)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和规划资料; (4)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土地整治规划。

 1.2.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登记资料(由县农业局提供)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 (2)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

 1.2.1.4. 农业生产条件资料(由县农业局、水利局、农垦农场提供)

 (1)测土配方施肥、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最新成果资料; (2)农业发展规划资料; (3)生态退耕及灾毁资料等; (4)农田灌溉条件资料(水源类型、水量、排灌系统是否完善、有无洪涝灾害、灌溉保证率)、排水条件; (5)耕地情况资料:田间道路条件、田块大小及平整度等; (6)农业生产配套服务设施等相关建设项目资料。

 (7)天然橡胶生产条件资料。

 1.2.1.5. 其它资料(发改局)

 国民经济十三五规划。

 由于本次工作底图已由省农业厅提供,各县(市、区)主要收集涉及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及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数据收集、水利数据等。

 粮食生产功能区情况摸底: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牵头,各乡镇和农场配合完成各镇(乡)和农场耕地、园地情况摸底工作,

 组织各乡镇、村组、农垦(农场)填写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调查摸底表(见表 3 和表 4)。

 表 3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耕地和农业生产调查摸底表 (镇、乡、街道、农场)

  县

  镇(乡、街道)

 填表人:

  年

 月

 日 序号 村 (社区)

 联系人 耕地面积 (亩)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亩)

 土地流转面积 (亩)

 xxxx年x 月-xxxx 年x月农业Th产现状 备注 村长姓名 联系电话 水稻面积 (亩)

 其它 种类名称 面积 (亩)

 1

  2

  3

  4

  5

  6

  7

  8

  9

  10

  备注:1.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填写至每个村情况; 2.耕地面积:指本村现有耕地面积; 3.数据一律保留两位小数点; 4.其它:指蔬菜、柑橘、荔枝、龙眼、香蕉、苗木、花卉等。

 表 4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耕地和农业生产调查摸底表(村组)

  县

  镇(乡、街道)

 填表人:

  年

 月

 日 序号 村民小组 联系人 耕地面积 (亩)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亩)

 土地流转面积 (亩)

 水稻 (亩)

 其它

 备 注 组长姓名 联系电话 种类名称 面积 (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备注:1.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填写每个村情况; 2.耕地面积:指本村现有耕地面积; 3.数据一律保留两位小数点; 4.其它:指蔬菜、柑橘、荔枝、龙眼、香蕉、苗木、花卉等。

 1.2.2. 办公环境及工具准备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办公室,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相应的工作室,确保成果数据的安全,杜绝信息数据的遗失、泄漏。

 硬件设施,包括全球导航定位系统接收机等测绘仪器,钢尺、纸、笔、相机等量算和记录工具,电脑、移动硬盘等计算和存储设备。

 软件条件,包括内业处理软件、数据分析软件、数据库软件、质量检查软件、管理信息平台。软件由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规程》,应采用相应的地理信息处理软件进行内业处理、坐标转换、数据分析、数据库制作、质量检查、图件制作、分幅打印等工作。辅助软件包括文字处理软件与电子表格制作软件。

 1.2.2.1. 工作底图制作与发放 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坡度在 15°以下的耕地)和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为基础(含影像资料或最新遥感影像),叠加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成果资料、行政区划图件,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等相关成果,通过室内判读和综合分析,初步确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和地块边界,并对片块和地块进行预编码,制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底图(含影像)。本项工作由省农业厅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的专业队伍统一完成并下发至各市、县(区)农业部门。

 各市、县(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必须以此工作底图为标准,并在该工作底图(包含相关数据)上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不得任意修改工作底图、撰改相应的数据库内容。如下发的工作底图与实际情况不符,应通过举证核实系统上报省农业厅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办公室进行核实,经修改后重新发至各县。

 1.3.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 1.3.1. 划定基本原则 1.3.1.1.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条件和标准 (1)单个粮食生产功能区原则上以镇(街道、乡)为基本任务单元。

 (2)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情况,选择相对集中连片、四至清晰的耕地,综合确定每个功能区范围和划定面积。

 (3)已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土壤肥沃,耕地质量等级在五等以上的水田,近 3 年来种植水稻的地块。

 (4)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平原地区连片面积不低于

 300 亩、丘陵地区连片面积不低于 30 亩。

 (5)周边涉及农业生产的河道水系通畅、灌溉条件保障、交通相对便利、农用输电线路等设施能满足生产需求,土壤、水体和大气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要求。

 (6)下列耕地不得划入:已经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 湿、耕地休耕试点的耕地;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受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较严重列入禁种区且未列入治理规划的耕地。

 1.3.1.2. 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 为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以永久基本农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结合实地情况,参照有明显标示作用的线状地物、自然地貌、人工地物界线、行政区域界线以及权属界线等,确定地块、片块边界和范围。

 1.3.2.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技术方法 采取外业调查与内业处理相结合,自镇(乡)到县、市及省级的自下而上成果汇总形式,实现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的镇(乡)、县、市、省、部五级报备。

 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为基础,结合粮食及重要农产品生产区域布局、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和种

 植业结构调整等规划资料为基础,采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为主,套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以小于 15°(包含 15°)的永久基本农田区域范围作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初始范围边界,通过室内判读和综合分析,初步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工作底图;经技术服务支撑单位和作业队伍,运用省农业厅下发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举证核实系统,对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初步范围进行实地勘查,进一步核实、认定,综合确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和地块边界并进行预编码;依据已有的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成果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道路渠系宽度、水利)建设情况,记录具体地块的耕地质量等级、农业基础设施状况等信息,录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属性;在公告公示的基础上,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编制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设立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志牌。

 1.3.3.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流程 图 1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流程图

 图 2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技术流程图

  1.3.4.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处理 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坡度在 15°以下的耕地)和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为基础,叠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参照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等相关成果,通过室内判读和综合分析,初步确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和地块边界,并对片块和地块进行预编码,制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底图。

 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主要利用的信息包括调查比例尺、数字正射影像、承包地信息(发包方编码、承包方编码、地块编码、地块面积等)、土地流转信息(经营权、流转合同、面积等);永久基本

 农田划定成果主要提供包括编码、永久基本农田区域界、面积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主要提供包括行政区划界、地类图斑、坡度、线状地物及宽度、零星地物、田坎系数、基础地理信息等;耕地质量评价成果主要提供耕地质量等级;并由水利部门提供水利灌溉条件等。

 本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信息,与工作底图叠加后,只体现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每个“片块”信息中,不体现在“地块”信息中,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信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中的面积不作为本次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面积统计依据。与工作底图叠加后承包经营权矢量图件不打破原有的工作底图,仅作属性数据的叠加与处理。

 1.3.5.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 根据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数据处理步骤得到的数据,在相关软件中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并进行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划定。划定过程与步骤如下:

 (1)在图件中原则上选定永久基本农田并且连片面积不低于 300 亩的水田,丘陵为不低于 30 亩的水田,优先选择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2)选择耕地质量 5 等以上的水田,排灌条件健全(一级)

 和基本健全(二级),灌溉保证率≥70%的地块。

 (3)面积如果不够,再依次类推,最后将选择后的数据导出保存。

 1.3.5.1. 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划定 以镇(乡)、村为单位,以永久基本农田图件为基准,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条件,划定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功能区。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数据库规范标准制作粮食生产功能区矢量图层,图层要素属性表结构见表 5。

 表 5 粮食生产功能区要素属性结构表(属性表名:LQ)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小数位数 值域 约束条件 备注 1

 标识码 BSM Int 10

 >0 M

 2

 要素代码 YSDM Char 6

 见表 M

 3

 两区代码 a

 LQDM Char 12

 非空 M

 4

 备注 BZ Char 254

  O

 a 两区代码在现有镇(乡)级行政区代码的基础上扩展得到,即:县级行政区划代码+镇(乡)级行政区划代码+3 位数字顺序码。

 一个镇(乡)一般划定为一个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较大的镇(乡)划可划定为若干个粮食生产功能区,但原则上不能超过 10 个粮食生产功能区。以村为单位统计各村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填写统计表,表结构如表 6。

 表 6 村级面积统计表结构(属性表名:CJMJTJ)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 字段 类型 字段 长度 小数 位数 值域 约束 条件 备注 1 村级区域代码 CJQYDM Char 12

 非空 M

 2 功能区面积 GNQMJ Float 15 2 ≥0 M 单位:m 2

 3 水稻功能区面积 SDGNQMJ Float 15 2 ≥0 M 单位:m 2

 4 小麦功能区面积 XMGNQMJ Float 15 2 ≥0 M 单位:m 2

 5 小麦水稻复种区面积 XMSDFZMJ Float 15 2 ≥0 M 单位:m 2

 6 玉米功能区面积 YMGNQMJ Float 15 2 ≥0 M 单位:m 2

 7 小麦玉米复种区面积 XMYMFZMJ Float 15 2 ≥0 M 单位:m 2

 8 保护区面积 BHQMJ Float 15 2 ≥0 M 单位:m 2

 9 大豆保护区面积 DDBHQMJ Float 15 2 ≥0 M 单位:m 2

 10 小麦大豆复种区面积 XMDDFZMJ Float 15 2 ≥0 M 单位:m 2

 11 棉花保护区面积 MHBHQMJ Float 15 2 ≥0 M 单位:m 2

 12 糖料蔗保护区面积 TLZBHQMJ Float 15 2 ≥0 M 单位:m 2

 13 油菜籽保护区面积 YCZBHQMJ Float 15 2 ≥0 M 单位:m 2

 14 水稻油菜复种区面积 SDYCFZMJ Float 15 2 ≥0 M 单位:m 2

 15 天然橡胶保护区面积 TRXJBHMJ Float 15 2 ≥0 M 单位:m 2

 16 备注 BZ Char 254

  O

 注:1.平方米换算成亩乘以 0.0015,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即 1 平方米=0.0015 亩。

 2.XX省粮食为水稻,我省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只统计水稻功能区面积 1.3.5.2. 片的划定 在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以村为单位,划定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功能片,

 划定按连片性原则,连片性较好的划为一片。当一个行政村有多个自然村,并且间隔较远时,可以自然村为单元划为一个片,或将相近的几个自然村划为一片。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数据库规范标准制作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矢量图层,图层要素属性表结构见表 7。

 表 7 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要素属性结构表(属性表名:LQPK)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小数位数 值域 约束条件 备注 1 标识码 BSM Int 10

 >0 M

 2 要素代码 YSDM Char 6

  M

 3 两区代码 LQDM Char 12

 非空 M

 4 两区片块代码 a

 LQPKDM Char 15

 非空 M

 5 两区片块名称 LQDKMC Char 100

  O

 6 两区片块面积 b

 LQPKMJ Float 15 2 ≥0 M 单位:m 2

 7 两区片块面积 b

 LQPKMJM Float 15 2 ≥0 M 单位:亩 8 备注 BZ Char 254

  O

 a 两区片块代码由“两区代码+顺序码(3 位数字顺序码)”组成。

 b1.3.5.3. 块的划定 根据工作底图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条件划定地块,导出工作底图,以地块为基本单元,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数据库规范标准制作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矢量图层,图层要素属性表结构见表 8。填写天然橡胶地块内容表,表结构属性见表 9。

 表 8 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要素属性结构表(属性表名:LQDK)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 代码 字段 类型 字段 长度 小数 位数 值域 约束 条件 备注 1 标识码 BSM Int 10

 >0 M

 2 要素代码 YSDM Char 6

  M

 3 两区片块代码 LQPKDM Char 15

 非空 M

 4 区域划分类型 QYHFLX Char 2

 华南区代 码为 07 M 耕地质量区 域划分类型 5 两区地块代码 a

 LQDKDM Char 16

 非空

  6 两区地块名称 b

 LQDKMC Char 50

  O

 7 两区地块面积 LQDKMJ Float 15 2 ≥0 M 单位:m 2

 8 两区地块面积(亩)

 LQDKMJM Float 15 2 ≥0 M 单位亩 9 是否高标准农田 SFGBZNT Char 2

 是 否 O

 10 质量等级代码 c

 ZLDJDM Char 2

  11 经营主体名称 JYZTMC Char 254

  O

 12 经营主体类型 d

 JYZTLX Char 2

  O

 13 地块备注 BZ Char 254

 非空 O

 a 两区地块代码由“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村级段代码+顺序码”组成。

 b 地块名称填写地块名称(小地名)或所在的相对位置,以当地习惯方式简明表达。

 C 质量等级代码:01 一等地、02 二等地、03 三等地、04 四等地、05 五等地、06 六等地、07七等地、08 八等地、09 九等地、10十等地 D 经营主体类型代码:1 家庭农场、2种植大户、3 专业合作社、4 农业企业、5农户、9 其他 1.3.5.4. 粮食生产功能区编码规则 (1)粮食生产功能区代码结构:粮食生产功能区代码由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顺序码共 12 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在粮食生产功能区代码结构中,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位数 9 位,表示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即 6 位县级行政区代码+3 位乡级行政区代码;顺序码位数 3 位,表示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内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数量。

 编码方法:在粮食生产功能区代码结构中,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应按照 GB/T 2260、GB/T 10114 规定执行;顺序码在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下顺序编码。

 赋码规则:在粮食生产功能区代码结构中,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赋码规则应按照 GB/T 2260、GB/T 10114 规定执行;顺序码在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下按升序进行编码。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后,粮食生产功能区编码应保持稳定,不随粮食生产功能区外在属性(例如:名称、负责人等)变化、行政区划调整、村组调整而变化。

 (2)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编码规则。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代码由粮食生产功能区代码和顺序码共 15 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代码结构中,粮食生产功能区代码位数 12,表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顺序码位数 3 位,表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片块数量。

 编码方法: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代码结构中,粮食生产功能区代码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编码方法执行;顺序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顺序编码。

 赋码规则:新增片块,其编码在相应的片块最大顺序码后续编;片块的名称以及地上作物类型等发生变化的,片块代码保持不变;片块界址发生变化,片块

 代码在相应的最大片块顺序码后续编,该片块代码作废,作废代码不应再赋予其他片块。

 (3)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编码规则 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代码由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村级段代码和顺序码共 16 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代码结构中,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位数 9 位,表示县级以下行政区划;村级 段代码位数 3 位,行政村;顺序码位数 4 位,表示行政村下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地块数量。

 编码方法: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代码结构中,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应按照 GB/T 2260、GB/T 10114 规定执行;村级段代码 3 位,在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后编码;顺序码在行政村下按升序进行编码。

 赋码规则:新增地块,其编码在相应的地块最大顺序码后续编;地块的名称以及地上作物类型等发生变化的,地块编码保持不变;地块界址发生变化,地块代码在相应的最大地块顺序码后续编,该地块代码作废,作废代码不应再赋予其他地块。

 1.3.6. 实地勘查 1.3.6.1. 调查前准备 准备调查工作底图,由县级农业部门向粮食生产功能区责任人发送调查通知书,通知至村级基层组织,约定行政村、农垦农场粮食生产功能区经营主体责任人到现场指认边界和配合调查。调查人员准备好调查工作底图、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调查表、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承包经营主体责任人签字表、必要的仪器工具等。

 需要收集的责任人证明材料如下:

 (1)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涉及到的行政村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承包经营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由村级负责收集)或相关表册。

 1.3.6.2. 实地勘查路线 (1)调查路线。以乡镇为基本工作单元,确定实地勘查路线,逐村开展实

 地勘查,勘查的路线应穿越所有划定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片块和地块。区域自然条件单一的地区,可采用一纵一横路线;条件复杂的丘陵地区或山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的空间变化规律,增加调查路线。

 (2)调查点设置。在选定的路线上,随机设置调查样点,在因素特征变异明显的地带应加密布点,调查样点要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斑(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上,并在图上进行标注。

 (3)调查地块单元的定性描述。在调查时,应邀请当地农民、镇农技部门(农办)和农垦农场人员对调查单元的调查状况进行定性描述,并按质量排序,作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结果检验的依据。

 根据工作底图,由县级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规划、交通和农垦等部门对初步划定区域的图斑进行会商,根据综合分析情况,确定重点核查区域并开展实地勘查,依托国土资源部门综合监管平台,查清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和地块空间位置、数量、边界,以及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状况,由技术服务单位将不符合粮食生产功能区要求的田块实时上传至省农业厅的举证核查系统;在工作底图标注信息与实际存在偏差的,核实无误后予以修改,确保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图、数、实地一致。

 1.3.6.3. 外业核查的主要内容 外业核查工作队伍与村组干部确定核查区域并开展实地勘查,核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的边界,将核实后的边界勾绘到工作底图上,并核实外业核查图斑的基本属性。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1)实地核实图斑范围内的地类现状是否改变。

 (2)核实图斑的坡度及海拔高度等信息。

 (3)核实图斑范围内的实际种植作物类型,如水稻、玉米、大豆、甘蔗、果树、蔬菜等。

 (4)在底图上标注范围内的桥涵、农业水利设施、机井等农业相关设施,并对大于 1 米的沟渠、路、机井等相关点状、线状地物利用 GPS 设备采集其相关空间坐标,海拔高度等属性。

 (5)调查清楚图斑的管护责任单位及管护责任人。外业核查填写表 10 和表 11。

 表 10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外业调查表(镇级)

 填表单位:

 县(市)

 (镇、乡、街道)

  单位:亩 2018 年

 月

 日

 粮食生产功能区类型: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序号 行政区域

 粮食Th产功能区面积 代码 名称

  合计

 填表说明:1.表格填至县、镇两级。

 表 11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外业调查表(村级)

  县(市)

 (镇、乡、街道)

  村

  行政编码:

  2018 年

 月

 日

 粮食生产功能区类型: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序号 地块预编码 作物类型 复种作物类型 灌溉条件 地块名称 经营主体 备注 名称 类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

 1.外业调查时对“两区“地块的 5 位顺序预编码(图表保持一致)。

 2.作物类型:11 水稻、25 天然橡胶。

 3.地块名称填写地块名称(小地名)或所在的相对位置,以当地习惯方式简明表达。

 4.经营主体类型:1 家庭农场、2 种植大户、3 专业合作社、4 农业企业、5 农户、9 其他,其中:类型为农户的可不必填写主体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1.3.6.4. 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已有点状、线状地物实地核查 按地物最小上图标准,在实地核实点状、线状地物的位置、宽度、权属性质,将点状、线状地图绘到工作底图上并编号,同时在地物测量记录表上编号并填写

 地物的宽度、权属单位,权属性质等。地物的经、纬度、高程可通过 GPS 获取(经、纬度还可以通过图解法获取)。表 12、表 13 分别为地物最小上图标准及外业记录表。

 表 12 地物最小上图标准

 比例尺 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内的面状地 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内的线状地物 图上面积 实地面积 图上宽度 图上形态 实际宽度 1:2 千 6mm 2

 24m 2 (0.036 亩) 0.5mm 单线 1m 2mm 双线 4m 1:5 千 6mm 2

 150m 2 (0.23 亩) 0.2mm 单线 1m 2mm 双线 10m 1:1 万 6mm 2

 600m 2 (0.9 亩) 0.1mm 单线 1m 2mm 双线 20m

 表 13 点状/线状地物测量记录表

 序号 GPS 点号 地物 类型 田间工程 名称 经度 纬度 高程 宽度 直径/深度

 1.地物类型:01 机耕道、02 生产路、03 渠、04 排水沟、05 防护林带、 06 灌溉机井、07 泵站、08 下田铺道、09 出水孔、10 电网、 11 函、12 闸、13 蓄水池、19 其他地物 2.如果田间工程类型为灌溉机井,纪录其直径。如果田间工程类型为蓄水池,纪录其深度。

 备注:1)依据表 9 中的地物最小上图标准对线状地物予以调绘并实地丈量宽度,精确至 0.1m; 2)线状地物宽度大于等于图上 5mm 时,依比例尺转绘,宽度从影像上直接量算,并实地核实; 3)宽度大于等于图上 2mm 小于 5mm,双线表示,注明宽度; 4)宽度小于图上 2mm 的以线状地物中线转绘,单线表示,并注明宽度; 5)宽度变化较大的线状地物,应分段丈量。

 调查完后,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数据库规范标准要求制作田间工程线状地物矢量图层和点状工程地物矢量图层,图层属性结构分别见表 14 和表 15。

 表 14 田间工程线状地物属性结构表(属性表名:TJGCXZDW)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小数位数 值域 约束条件 备注 1 标识码 a

 BSM Int 10

 >0 M

 2 要素代码 YSDM Char 10

 见表 32 M

 3 田间工程类型b

 TJGCLX Char 4

  M

 4 田间工程名称 TJGCMC Char 60

  O

 5 长度 CD Float 15 2 ≥0 O 单位:m 6 宽度 KD Float 15 2 ≥0 M 单位:m 7 深度 SD Float 15 2 ≥0 O 单位:m 8 设施面积 SSMJ Float 15 2 ≥0 M 单位:m 2

 9 备注 BZ Char 254

  O

 a:标识码字段属性值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b..田间工程类型:

 01 机耕道、02 生产路、03 渠、04 排水沟、05 防护林带、06 溉机井、07 泵站、08下田铺道、09 出水孔、10 电网、11 函、12 闸、13 蓄水池、19 其他地物 表 15 田间工程点状地物属性结构表(属性表名:TJGCDZDW)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小数位数 值域 约束条件 备注 1 标识码a

 BSM Int 10

 >0 M

 2 要素代码 YSDM Char 10

 见表 32 M

 3 田间工程类型 TJGCLX Char 4

  M

 4 田间工程名称 TJGCMC Char 60

  O

 5 直径 b

 ZJ Float 15 2 ≥0 C/灌溉机井 单位:cm 6 深度 c

 SD Float 15 2 ≥0 C/蓄水池 单位:m 7 设施面积 SSMJ Float 15 2 ≥0 M 单位:m 2

 8 备注 BZ Char 254

  O

 a 标识码字段属性值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b 如果田间工程类型为灌溉机井,纪录其直径。

 1.3.6.5. 核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和地块要素属性信息 要素信息包括行政区、代码、权属、面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农田基础设施等。行政区、代码、权属、面积不需要现场调查,沿用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属性。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高标准农田项目,沿用其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时间等。

 1.3.6.6. 核查成果确认 将核查完成的工作地图和表格整理后形成外业核查成果,并交给指界人确认。指界人需要确认的内容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边界是否准确,范围内的作物名称是否正确,点、线状地物是否有遗漏,点、线地物名称是否准确。指界人确认无误后在外业工作底图和地物测量记录表上签字表示确认,同时加盖村、组公章。

 1.3.7. 内业成图与建库 1.3.7.1. 图形矢量化 以正射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农田图等为基础,根据外业工作底图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界,重新进行矢量化边界。如调查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界与原有行政界、线状地物、图斑界线重合则沿用原有界线。

 1.3.7.2. 片块生 成及属性上图 将矢量完成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界线进行拓扑检查无误后生成两区“片块”面状文件。根据规范创建相关属性字段,包括行政区、代码、权属、面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农田基础设施等。然后各地块的各个字段根据外业核查成果填写相关属性值。

 1.3.7.3. 点、线状地物上图 农业设施按照图示规范要求,在外业核查沟渠、水利设施等的位置、海拔高度、权属单位等属性,在外业形成调查表格及完成空间坐标的采集,外业完成后,

 根据核查底图及表格将点、线状地物矢量上图,创建相关字段并录入属性值。

 1.3.7.4. 面积量算及汇总 利用软件自动计算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的水平投影面积,并按村、镇(乡)、县(区)逐级汇总面积。

 表 16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汇总表 填表单位:XX 省

  市

  县(市、区)

  计量单位:公顷(0.0000)

 序号 行政区域 (镇)

 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数量 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数量 涉及的行政村 作物类型 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 经营主体数量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xxxx 年

 月

 日 审核人:

 审核日期:xxxx 年

 月

 日 1.3.7.5. 外业核查表录入 外业作业人员在结束每个组外业核查后,将外业核查表录入电脑,形成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和地块要素属性和点、线状地物测量记录的电子表格。

 1.3.7.6. 数据建库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基础资料、图件、表册和文本成果,经质量检查合格后整合入库,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数据库。粮食生产功能区数据库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要素、基本农田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影像信息等,初步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空间管理信息系统。具体以规程和数据库规范为准。

 1.3.8. 公告与公示 包括材料准备、公告公示、勘误修正和结果确认等步骤。

 1.3.8.1. 材料准备 在图件测绘的基础上,将编制好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空间分布图以镇(乡、街道、场)或标准图幅为单位输出为纸质图件,作为公告公示的主要材料,同时配以主要文字说明以及相应划定成果数据表册。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数据在检查无误以及审核后,需要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工作形成的图、表进行公示,按照技术要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公示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以下几部分:

 (1)粮食生产功能区公示图件 (2)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统计表 (3)粮食生产功能区农作物类型表 (4)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一览表 (5)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书(具体内容见附录 3)

 1.3.8.2. 公告公示 将公告公示材料交由镇(乡、街道、场)、村(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场内进行张榜公告公示,公示日期为 15 个工作日,镇、村收集在公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示现场需要影像记录,收集每个公示点的现场照片或影像,每个公示点不少于 3 张,或影像不少于 10 秒。

 1.3.8.3. 勘误修正 针对公告公示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或经营主体 (农民)所提出的异议,作业队伍应及时进行踏勘、测量、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间发生的技术专业以外的其它社会问题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1.3.8.4. 结果确认 公告公示后和勘误修正完成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在公告公示图件上进行签章确认,分别由村委会或国有农场出具公示结果确认书。

 1.3.9. 粮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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