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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第二专题从人大释法看中央对香港治理(集体备课教案)

| 来源:网友投稿

 课程名称:

 形势与政策

  第

 二

 单元(节),

 3 3

 学时

 项目/ / 主题:

 五次人大释法与中央对港治理二十年

 授课时间

 2017 7

 年

 月

 日( 2016 6 - 2017 7 学年第 二 学期)

 授课地点:

 教学 目标:

 香港回归 20 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对香港基本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每一次都关乎香港发展的重大问题,对正确贯彻实施“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人大释法已中央依法治港的重要方式。通过教学,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为切入点,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中央对港政策,深入了解中央治港 20 年来取得的成就以及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深刻认识中央对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坚定立场与信心。

  重点、难点及解决方案:

 1.什么是“”人大释法(重点)

 2.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重点、难点)

 3.从人大释法看中央对香港的治理(重点、难点)

 4.“一国”之下“两制”相处之道(难点)

 解决方案:

 1.相关的政策法规分析与高层声音传达相结合; 2.现实案例与理论剖析相结合; 3.老师讲授与学生讨论相结合; 4.课堂讲授与课外研讨相结合。

 教学条件(环境):

 课件(PPT)和多媒体教室。

 教学活动设计:(包括教学实施步骤、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学生活动、时间分

 配、学习成果评价标准)

 教学实施步骤:

 香港历史回顾→利用多媒体课件讲授新课→期间插入视频、对“港独”产生原因及释法的原因等进行分析讨论等课内实践活动→布置分组时政论坛和分组外出调研活动方案→学生分组实践活动→老师总结点评、互动答疑。

 教学内容:

 1.什么是“”人大释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

 3.从人大释法看中央对香港的治理

 4.“一国”之下“两制”相处之道

 教学方法手段:

 课堂教学从数据新闻入手,以案例和互动式的教学方法,通过多媒体手段,提高本专题内容教学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课外实践拟分两种形式:一是分组时政论坛。二是分组外出社会调研。后在课堂上让各组汇报讨论及调研情况。

 学生活动:

 1、以提问方式实现师生互动教学。

 2、典型案例探讨。

 3、分组研讨和课堂辩论;班级时政论坛及分组时政调研选择此方面的主题进行。

 时间分配:共 3 3 学时

 另分组时政论坛、外出时政调研学生用 2-3 课时课外进行。

 学习成果评价标准:

 主要是结合三种教学目标即:知识目标、能力目标、价值目标对学生进行考核,了解学生在学习后所达到的上述三大目标的程度。

 第二专题

 五次人大释法与中央对港治理二十年

 香港中联办法律部部长、清华大学教授

 王振民 视频导入,香港“港独”势力日益猖獗,严重影响香港的和谐和稳定,其恶劣行径,遭到了包括大陆同胞和全世界的侨胞的坚决反对。

 香港的繁荣与稳定是党和国家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 2016 年 7 月 1 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95 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重申了中央对“一国两制”的信心和决心,高度关注香港未来发展,意涵深远。近年来,香港社会发生了诸如“占中”“旺角暴乱”等事件,个别极端分子甚至鼓吹“港独”,企图把已经回归的香港重新从祖国分离出去。尽管“港独”永远都不会得逞,但是由此引发的社会动荡却对香港的经济社会发展与国际国内形象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2016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明确了原本应当遵守的宪制层面的法律规范,打击了香港少数当选议员违规宣誓、蓄意宣扬“港独”并侮辱国家和民族的恶劣行径,捍卫了宪法、基本法的权威和民族尊严。

 1997 年香港回归至今,共发生过五次“人大释法”,每一次都是针对香港遇到的重大问题所进行,释法内容直接关乎着香港的繁荣稳定,是中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香港的重要体现。从中,也可以看出中央治港 20 年所取得的成效、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对挑战背后的思路与脉络。了解这一过程,有利于深刻认识中央对继续保持香港的长治久安、繁荣稳定的立场、态度与信心。

 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的实践

 1. 什么是“人大释法”

 “人大释法”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常

 委会既是我国的立法机关,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最终解释机关。人们形象地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包括香港基本法的解释简称为“人大释法”。“一国两制”是我国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的基本政策。1990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把“一国两制”法律化、制度化。1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回归,基本法开始在香港和内地生效。从国家层面上,基本法实施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得到落实和完善。因此, 人大释法也是全面准确落实“一国两制”政策和香港基本法的应有之义。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呢?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主动或者应请求根据需要随时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款进行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解释基本法。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全国人大行使基本法的的解释权与香港司法独立之间并不矛盾。香港回归后,根据基本法,香港的司法终审权与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一分为二。一方面,香港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另一方面,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院的终审权与全国人大常委对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是并行不悖的两个权力。香港终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清晰指出,“人大释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宪性权力,对香港法院有无可争辩的约束力,香港法院应该按照“人大释法”来处理有关案件。

 2. 全国人大 常委会五次释法

 第一次释法:解决港人在内地子女居港权争议

 随着香港回归祖国,大量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的香港居留权问题引起香港社会广泛关注。1999 年 1 月 29 日,香港终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基本法

 第二十四条所指的香港居民所生子女,包括在其父或母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之前或之后所生子女,以及婚生或非婚生子女;且同时宣布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对“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的限制也不适用于这些人士。该项判决改变了香港出入境管理制度,立即引发了香港社会的讨论和担忧。香港特区政府的调查统计表明,这项判决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此标准下,内地新增加的、具有香港居留权资格的人数将超过 167 万,占当时香港总人口的 1/4.吸纳如此庞大的内地人士无疑将给香港带来巨大压力,香港的土地和社会资源也根本无法应付大量新进入的人口在教育、房屋、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这将严重影响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香港社会就该判决是否符合基本法产生了争议。同年 5 月 19 日,香港立法会通过决议,支持特区政府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5 月 20 日,时任香港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董建华向国务院提交报告,认为这一判决内容与香港特区政府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理解不同,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国务院对报告进行研究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释法议案。1999年 6 月 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作出解释。解释明确规定,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要进入香港特区,必须依法向特区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获准后方能进入,如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即属违法。同时,释法对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范围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界定。这次释法是香港社会内部包括香港终审法院与立法会和特区政府之间,就某一重大议题产生分歧,并涉及中央和香港关系,在此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消除理解分歧,平息社会纷争,有力防止了大批内地人士无序来港,从而保障了香港的繁荣稳定和有序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面对人大释法,香港终审法院在该判决的附带意见中表示,特区法院可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这显然违反了基本法的规定,是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地位及“一国两制”的严重挑战。对此,1999年 2 月 8 日,肖蔚云等 4 位曾参与基本法起草工作的内地法律专家表示:第一,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立法行为和决定是任何机构都不得挑战和

 否定的。第二,香港特区是我国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区的这种地位决定了特区终审法院根本无权审查和宣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否则相当于否定了国家主权。第三,特区终审法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其中就包括不可置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2 月 26 日,香港终审法院作出澄清判决,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基本法和基本法所规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权力,是不能质疑的。这样判决意义重大,它标志着人大释法在香港落地,成为香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通过依法治港实现“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

 第二次释法:厘清香港政制发展程序

 香港回国前,西方媒体大肆唱衰香港,认为香港回归中国之日,就是香港衰败之时。然而,回归后的五年间,香港社会不仅保持稳定,还在各方面取得突出成就。不仅如此,中央和特区政府也将根据基本法循序渐进推动民主发展视为自身的重要责任。从 2003 年开始,香港社会围绕政治体制发展的讨论聚焦到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上。鉴于两个附件未对 2007 年以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加以明确规定,香港社会一部分人借此大肆鼓吹在 2007 年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及 2008 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年实现“双普选”,并拒绝中央在香港政制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香港政制体制的发展,关系到“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关系到香港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到香港的长期繁荣与稳定。有鉴于此,2004 年 4 月 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三第三条作出解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释法,明确了香港政制体制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规定的,香港无权自行决定或改变其政治体制。与此同时,本次释法坚持了循序渐进发展香港政制的原则。这一次释法为香港政制发展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也显示了中央第循序渐进推进香港民主发展的决心和诚意,在香港政制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第三次释法:明确行政长官剩余任期

 2005 年 3 月 12 日,时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因健康原因辞职。

 根据基本法及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的有关规定,须于 7 月 10 日选举新的行政长官。但是,新行政长官的任期到底是新的五年,还是原来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两年),香港社会对此存在不同意见,这就是所谓的“二五之争”。特区政府认为,不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任期的余下部分。据此,特区政府需要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把行政长官职位在原行政长官任内出缺时经补选产生的心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以清晰明确的条文规定下来。此种意见遭到了包括某些立法会议员及一部分香港市民的强烈反对。有立法会议员公开表示会就《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的修订草案提出司法复核,而一旦进入司法复核程序,香港便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产生新的行政长官,果真如此,将大大不利于香港的稳定和发展。为此,时任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向国务院提交报告,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就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

 国务院研究后认为,特区政府面临的问题,关系到香港基本法的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正确实施和新的新的行政长官的顺利产生,也关系到此后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区行政长官的任命,因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议案》。2005 年 4 月 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作出解释,指出行政长官未任满五年任期造成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下 ,新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从而避免了一场宪制危机。

 第四次释法:明确香港在对外事务上的权限范围

 2008 年 5 月,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执行两项国际仲裁裁决。该诉讼以刚果民主共和国为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旗下三家子公司为连带被告。刚果民主共和国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主张,刚果民主共和国享有国家豁免,香港法院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无司法管辖权,且刚果民主共和国多次通过外交渠道向我国政府提出交涉。鉴于案件涉及国家主权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外交权力,经授权,外交部通过驻香港特派员公署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先后发出三封函件,

 说明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指出我国一贯坚持的国家豁免原则,并且统一适用于全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果实行与中央立场不一致的国家豁免原则将对国家主权造成损害等。上述函件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作为证据转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由于案件涉及香港基本法实施的重大法律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依法以介入人身份参与诉讼。此案先后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上诉法庭、终审法院开庭审理。

 2011 年 6 月 8 日,香港终审法院作出临时判决,该判决涉及对香港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条款的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依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释法请求。同年 8 月 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有责任适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而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政策,也不得采取与上述规则或政策不同的规则。香港终审法院据此判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胜诉。

 全国人大第四次释法强调了国家豁免原则属于外交事务,香港法院无权处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外国国家财产的案件。除此以外,这也是香港终审法院首次提请释法,意义重大,成为香港终审法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良性互动的典范。

 第五次释法:明确 公职人员就职宣誓的宪制含义

 2016 年 10 月 12 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就职宣誓仪式上,少数当选议员故意违反宣示要求,公然宣扬“港独”,侮辱国家和民族。一名叫作游蕙祯的侯任议员在宣誓时,将一面印有英文“香港不属于中国”的旗帜摊在了宣誓桌上,并在接下来的宣誓中将香港成为国家,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共和国”英文念成了英语粗口,还将 China 读成“支那”。另一名叫作梁颂恒的侯任议员则在宣誓时将一面宣称“香港不属于中国”的旗帜披在了身上,而且也在宣誓中把中国成为“支那”。事实上,所有立法会参选人在选举前都签署过一个法定声

 明,表明拥护中国人民共和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选举管理委员会为此推出确认书,让所有参选人清楚明白拥护基本法、包括拥护第一条、第十二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第四款,即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以及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与国家对香港既定基本方针政策有所抵触。两人的宣誓被监誓人当场宣布无效,他们宣扬“港独”,侮辱整个中华民族的行径立即引起香港社会和全球华人的公愤。宣誓闹剧当天,众多香港媒体以《冒犯国家同胞无资格作议员》《全港市民怒斥立法会最丑恶的一天》等标题报道此事,在互联网上,海内外许多华人都表达了对此死的愤慨。

 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本地法律《宣誓及声明条例》第二十一条,如任何人拒绝或忽略作出其必须作出的誓言,则该人必须离任;该人若未就任,则须取消就任资格。根据香港立法会议事规则,议员如未按照《宣誓及声明条例》规定进行宣誓,则不得参与立法会会议或表决。2016 年 10 月 18 日,香港立法会主席裁定 5 名未依法宣誓的侯任议员宣誓无效,但同时准许 5 人重新宣誓。对于这一裁定,香港特区政府和大多是市民十分不满,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与律政司司长于当日晚上紧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和紧制令,要求推翻立法会主席批准该两名侯任议员重新选时的决定,并于 25 日向高等法院提交修订入禀状,要求法庭颁布两名侯任议员的议席悬空。香港社会包括立法会内部及立法会与特区政府之间对宣言的有效性,以及是否应该重新安排宣誓等议题产生意见分歧,这也严重影响到立法会的正常运转和香港的政治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16 年 11 月 7日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依据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对一百零四条内容加以明确。该解释主要明确以下五方面的内容:第一,用户基本法和效忠特区政府不仅是宣誓内容,亦是担任公职人员包括立法会议员的法定资格和条件;第二,对宣誓内容和

 具体形式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明确宣誓需要准确、完整、庄重;第三,明确不依法宣誓即丧失议员资格;第四,监视人裁定宣誓无效不得安排重新宣誓;最后 ,宣誓具有法律约束力,作假誓或有违反誓言的行为均要承担法律责任。11 月 15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梁颂恒、游蕙祯二人议员资格被取消。法官认为二人行为客观及清楚地显示,无论在形式或内容上,他们均不愿依照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及《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立法会宣言,因此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二十一条规定,梁颂恒与游蕙祯二人依法被取消继续作为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二人随后提出上诉,11 月 30 日,上诉庭驳回二人上诉。12 月 2 日,律政司代表行政长官,就另外 4 名立法会议员的誓词问题向特区高等法院提起司法复核,要求法庭裁定他们的宣誓无效并颁令相应的议席悬空。

 本次释法非常必要及时, 不仅针对立法会宣誓事件亮明了原则底线,还是国务院或香港终审法院提请人大释法,每一次是确有需要,都是出现了基本法条文理解是的重大分歧,都是香港无法依靠自身解决、只有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才能定纷止争、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人大释法是行使国家主权的重要方式,也是回归后香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的全面正确实施,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

 二、从人大释法看中央对香港的治理

 1,坚持“一国两制”不动摇 “一国两制”既是我们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也是回归后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贯彻实施基本法的根本准则。从二十年的实践看,“一国两制”在实践中已经取得公认的成功,具有巨大的生命力。当然,作为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一国两制”的实践不可能一帆风顺,会遇到到各种风险和挑战。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不会变、不动摇;同时要全面准确落实,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2016 年 12 月 23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南海会见香港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再次强调,“一国两制”符合

 国家利益和港人福祉,符合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共同心愿。中央、特区政府和香港社会要坚定信心、坚守底线、坚决维护,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在基本法轨道上向前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释法正是为了确保“一国两制”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从中央和内地来说,要充分尊重、坚决维护香港实行的各种与内地不同的制度,不干预香港行政区依法自治的事务。从香港来说,必须认识到“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没有“一国”就没有“两制”。因此,香港不容许任何人从事任何形式的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活动。不容许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颠覆活动,破坏全国的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这是“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也是贯彻实施“一国两制”的底线原则。

 2,用好用足宪法法律赋予中央的权力 2014 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指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对某些区域采取的一种特殊管理制度。这一制度下,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中央具有全面的监督力。” 白皮书是中央在充分总结“一国两制”在香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全面表明中央对港方针政策的权威性文件,对我们理解中央对港管制权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固然,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以及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些自治权不仅是内地任何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无法比拟的,甚至在很多方面远远高于美国联邦制下一个邦(州)所能够享受的自治权。例如,香港有一套独立的法律制度、有权自主发行货币、香港可以参加有关经贸方面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20 年来,中央充分尊重、保障特别行政区行使这些高度自治权,没有干预特区依法高度自治的任何事项。但是,高度自治不是绝对自治,不是中央什么都不管,对中央政府而言,依法用好、用足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一国两制的必然要求,否则就是不作为,这其中就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视为洪水猛兽,深究起来,主要还是因为这些人根本不认为中央应该享有这些权力或者不应该真正行使这些权力,把基本法规定的“五十年

 不变”理解为“五十年不管”,甚至有意无意地把香港视为独立、半独立的政治实体。“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既需要保证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充分行使,也有赖于中央依法行使主权,把中央的事权落实到位;既不乱作为,也不不作为,而必须严格依法为所欲为,而必须严格依法为所当为。人大五次释法充分彰显了中央对港治理的这些思路。

 其实,这个问题,1987 年 4 月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邓小平有一段非常精辟的阐述:“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完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不行的。这种想法不实际。中央确实是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的,也不需要干预。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不是也会发生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难道就不会出现吗?那个时候,北京过问不过问?难道香港就不会出现损害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能够设想香港就没有干扰,没有破坏力量吗?我看没有这种自我安慰的依据。如果中央把什么权力都放弃了,就有可能出现一些混乱,损害香港的利益。”邓小平的这段话是 30 年前所说的,但对当下依然有着非常强的针对性。一段时间以来,“港独”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中央多次明确表示“港独”活动冲击香港的原则底线。但是“港独”分子不仅不知收敛,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公然从街头走向政权机关和学校,公然挑衅基本法权威和“一国”的底线。尽管“港独”绝不可能成事,但也决不能任其蔓延下去,人大第五次释法就是依法遏制“港独”恶性膨胀的利器、良药,获得了很好的法律和政治效果。

 3,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循序渐进的推进民主 从五次释法和 20 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两地关系、香港长远发展作出的一些决定内容来看,中央始终坚持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重要性。无论是 1999 年第一次释法,或者 2003 年推出的 CEPA(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 2006 年就“一地两检”作出的决定,20 年来中央不断提出的一系列惠港惠民措施,都着眼于香港长期稳定发展,让香港经济不断发展,不断升级,让香港广大市民的生活不断改善,有“获得感”,让香港能够充分享受“一国”带来的各种好处和便利,搭上经济发展的快车,参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

 程。这个思路 20 年来一以贯之,从未动摇,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民众福祉的关怀。与此同时,中央坚定不移地地按照基本法循序渐进地推动香港民主制的发展,人大五次释法和相关决定涉及政制发展的内容非常多,体现了中央推动香港发展的民主的决心和诚意。尽管 2015 年 6 月 18 日由于反对派议员的反对,2017年普选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的决定未能获得香港立法会的通过,香港普选之路遇到重大挫折,但是中央循序渐进推动民主发展的信心和决心没有动摇,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双普选”最终一定能够实现。

 三 、“一国”之下“两制”的相处之道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1841 年鸦片战争后,香港被英国侵占并统治 156 年,中国政府 1997 年 7 月 1 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实现了香港的永久回归。“一国”是永远、永久的,是谁都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而在“一国”下实行两种制度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最佳选择,我们相信“两制”也将跨越 2047 年,成为中央治港的长久之策。展望未来,为了寻找“一国”之下“两制”长远和谐相处之道,最大限度地实现互利共赢,要确立以下三个基本认识。

 首先,香港要学会正确看待自己的祖国,要对祖国有正确、全面、客观的认识。第一,不仅要认识祖国的过去,也要认识祖国的现在,要接受过去的、历史的中国,也要接受现在的中国。第二,不仅要接受苦难、贫穷、落后的中国,更应该接受繁荣、富强、进步的中国。第三,祖国虽然还有不少不足的地方,但也要看到并承认国家一直在进步。第四,要客观、科学认识国家的政治体制。如果香港是一篇内容丰富的章节,那么祖国可以说是一部厚重宏大的巨著。要全面深入认识今日中国,理解国家面临的各种挑战和困难,要主动地为国家的发展作贡献,在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中当一名参与者,而非旁观者。必须认识到,香港的根、香港的本、香港的源,香港的过去和未来都在伟大的祖国。

 其次,香港是国家改革开放最大的受益者。有人觉得英国 156 年的统治从头到尾都非常美好,但这绝非事实。客观地说,英国殖民统治者对待中国人根本没

 有什么公平正义和法治可言,香港真正的发展是从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末期开始的,在此以前,香港曾腐败横行,经济长期落后。香港经济真正的腾飞与国家改革开放几乎同步,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历史地位,香港一直扮演着内地与世界“超级联系人”的角色。港人靠这种特殊的地位和自己的勤奋和努力,取得了令人羡慕、令人骄傲的成绩,但“联系人”一定是双向的,如果一方不开放,另一方也就没办法担当联系人的角色,可以说,香港是中国改革开放最大的受益者。与此同时,香港也是国家重要的资产,没有香港的特殊贡献,中国现代化的很多方面可能要摸索更长的时间。香港为国家的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作出了特殊巨大的贡献,这是中国其他任何一个地方都没办法取代的。

 最后,“两制”要融洽相处。第一,要坚守法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处理两地关系。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来处理两地关系问题,也要考虑到两地是一家人、是骨肉同胞,合法的同时也要注重合情合理。第二,共同维护宪法的尊严。一个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宪法是包括香港在内的全国的根本大法,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即便香港不适用宪法规定的很多制度,但是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必须尊重国家宪法规定的制度,尊重我们共同的祖国。第三,国家要严格依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行使主权,担负起对香港的宪制责任。中央行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是合宪合法的行为,既是权力,也是责任,绝非一些人片面理解的“干预”。事实上,香港回归 2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仅对基本法进行过五次释法,这足以看出中央对于释法非常自制。第四,中央确保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充分行使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基本法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高度自治的事项等。20 年实践充分证明中央尊重、落实“两制”,充分保证特区依法高度自治。

 “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各种制度设计是科学的、合理的,20 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近年来香港社会出现的一些问题,恰恰是由于某些重要的制度构建尚未有效落实造成的。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不应该怀疑“一国两制”本身,而是应该勇敢地启动香港基本法里面那些沉睡条款,把基本法规定应该建立完善的制度、体制和机制,不择不扣地建立起来、完善起来。要回归香港基本法,以

 香港基本法为依据,努力达成最广泛的社会共识,以最高的智慧、耐心、决心和毅力,共同克服前进中的一切艰难险阻,续写“一国两制”在香港成功的故事,创造香港和祖国更加美好的明天。

 延伸阅读篇目推荐:

 1.《“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4 年 6 月。

 2.《 “一国”之下“两制”的相处之道 》,王振民,紫荆网 2016 年 8月 1 日。

 思考题:

 1 1 、 香港在“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中如何担当好“超级联系人”角色?

 参考答案:

  “一国两制”让香港能在“一带一路”担当重要角色,并成为内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超级联系人”。

 作为中国的一部分,香港享有 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等优惠待遇,股票市场方面有“沪港通”和“深港通”等互利共赢措施。基于“一国两制”,香港奉行不同于内地其他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并拥有国际商贸网络,以及开放的市场和视野。

 “一带一路”是一个规模大而且多元的计划,在香港需要政府、商界和社区推动。香港在“一国两制”下享有双重优惠,其“超级联系人”的角色,将内地与世界各地联系起来,当中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一带一路”不仅涉及营商,也关系到促进各地文化的了解和交流,以及不同群体和人员,尤其是年轻人之间的友谊建立。香港年轻人不要把自己局限于出生地,而应该多到世界各地探索交流。

  2 2 、 为什么说“港独”分子注定没有出路?

 参考答案:

  2017 年 3 月 13 日上午,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闭幕,会议通过了全国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经审议后,在港澳部分作出修订,新增“坚决反对‘港独’行径”的字眼及“助推港区政协委员走进校园开展国情教育活动”的内容。这是继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加入反“港独”内容后,今年“两会”期间报告中再次出现反“港独”的声音。

 2017 年 3 月 5 日,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我们要继续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实践不动摇、不走样、不变形。全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促进和谐。“港独”是没有出路的。要推动内地与港澳深化合作,研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发挥港澳独特优势,提升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地位与功能。我们对香港、澳门保持长期繁荣稳定始终充满信心。

 对此,海内外媒体纷纷报道关注。《美国之音》网站报道称, 李克强特别强调“‘港独’是没有出路的”。这是香港回归近 20 年来,中国国务院总理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港独”。新加坡《联合早报》也在报道中提到,这是中国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港独”议题。香港文汇网认为,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写入反对“港独”,可谓是对“港独”分子的严正警告。微信公众号《侠客岛》刊文认为,“港独”是“港毒”, 是对法治的冲击和香港的撕裂。“港独”分子高举“自决”等蛊惑人心的旗子,甚至与“台独”沆瀣一气,不容小觑。“港独无出路”的论断是某些势力永远无法突破的天花板。

 自 2014 年 9 月香港“占中”以来,香港社会法治不断遭到践踏,传统社会价值观一再被颠覆,以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等为代表的“港独”分子闹剧不断,不仅窜访英美公开向外国势力“求救”,赴台与“台独”勾连,企图在国际上将香港问题闹大,而且积极运筹参选立法会,在立法会宣誓时刻意加入辱国字眼,引发全球华人抗议。此外,“港独”分子还明目张胆在香港中学“播独”,在中学生议会上公然展示“港独龙狮旗”,更提出所谓“本土”动议,声言要建构“港独”思想,准备“香港独立”。

 如此种种,“港独”分子可谓是变本加厉,屡次挑战香港宪制、挑战“一国两制”底线,危及国家安全,严重伤害了全国人民和全球华人的感情。

 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加入反“港独”内容,可谓是民心所向。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九龙社团联会理事长王惠贞表示,香港作为国家一部分,“港独”当然不能发生,政协委员应积极发挥双重作用,在香港坚决反对“港独”。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省级政协委员联谊会主席陈清霞表示,“港独”的恶劣行径违反了国家宪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法律,从根本上触碰了“一国两制”的底线,挑战国家主权、安全和根本利益安全。全国政协委员、经民联副主席林健锋认为,“港独”问题在过去一年肆无忌惮,部分人甚至已由“讲讲下”变成有实质行动,中央有必要申明立场。

 教学小结:

 教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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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案检查记录:

 检查者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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