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对比表(DOC,25)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对比表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1 适用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Art 2: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Art 96: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2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知情权 无规定 Art 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 招聘不当 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rt 90: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4 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无变化
5 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 书面 书面
6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 订立条件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Art 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订立的处罚措施 无规定 Art 8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7 事实劳动关系 承认 Art 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rt 10: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8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规定不宜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rt 8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Art 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 劳动合同文本应载明的事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Art 17:(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10 试用期 期 期限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 6 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6 个月以上 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30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1 年以上 2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0 日。
Art 19: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次数 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Art 19: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Art 20: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用人单位解除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Art 21: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违法试用的责任 无明确规定 Art 19: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Art 8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1 招聘时收取押金等 禁止,违法者责令退还 Art 8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 服务期 期 前提条件 无明确规定 Art 2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Art2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违约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Art 2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3 竞业限制 条件 劳动者知悉本单位的商业密码 劳动者知悉本单位的商业密码
期限 不超过 3 年(多为地方性法规规定)
不超过 2 年
补偿数额 及支付时间和方式 一般为劳动者年工资收入的1/2—2/3 Art 2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具体数额需双方协商)。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无补偿的效力 力 无明确规定。各地有不同操作。
也无明确规定。
违约金数额 无最高数额限制 也无最高数额限制
14 设定违约责任的情形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Art 25:除本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服务期协议)和第二十三条(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5 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 形 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 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Art 26: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Art 38:将 art 26 第 1 款的情形归类为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里的解除如何理解?无效的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确认机关 劳动仲裁机构、法院 劳动仲裁机构、法院
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rt 86: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工资支付 无明确规定 Art 28: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16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对劳动合同的影响 无明确规定 Art 3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17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 的
Art 3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8 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形式 无明确规定 Art 35: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9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Art 3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 用人单位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Art 39:(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21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条件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Art 40:(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Art 40:(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Art 40:(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程序性规定 定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Art 40: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2 经济性裁员 员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Art 41::(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程序规定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Art 41: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需优先保留的员工 无规定 Art 41: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重新招录员工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Art 41: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3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通知义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Art 4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24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Art 4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5 前 劳动者提前 30 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Art 37: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6 前 劳动者提前 3 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无 Art 37: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7 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Art 38:(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28 劳动者无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无规定 Art 3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9 劳动合同终止 终止的情形 形 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Art 44:(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 金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Art 46:(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30 劳动合同延期终止的情形 【《职业病防治法》】(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art34:(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工伤保险条例》等】(4)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Art 45: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Art 42::(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附随义务 无明确规定 Art 50: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2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Art 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Art 38
【劳动者随时通知和无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Art 40:【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 Art 41:(11)具有法定情形,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Art 36:(1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Art 46:(1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1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支付方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Art 47: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工资基数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Art 47: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限制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Art 47: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Art 85: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3 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rt 48、87: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终止。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劳动者违法 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Art 90: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4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 规章制度生效的程序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Art 4: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后果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rt 80: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5 劳动报酬 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任 任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Art 85: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如何支付 无明确规定 Art 18: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欠 薪的责任 任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Art 85: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讨薪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Art 30: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6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 质 无明确规定 Art 5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适用范围 无明确规定 Art 6: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无明确规定 Art 58: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协议 无明确规定 Art 59: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企业的义务 务 无明确规定 Art 60:(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用工单位的义务 无明确规定 Art 62: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Art67: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利 无明确规定 Art 63-65:(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的处罚 罚 无明确规定 Art 92: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连带责任 无明确规定 Art 92: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7 非全日制用工 界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5 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30 小时的用工形式。
Art 68: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用工合同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Art 69: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试用期 不得约定试用期 Art 70:不得约定试用期
工资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Art 7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序号 对比项目 《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解释 《劳动合同法》 备注 劳动关系终止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Art 7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8 其他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任 不具备合法经营 资格的单位另处理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Art 93: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承包经营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
Art 94: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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