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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换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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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林权制度,促进林业搞活,林农增收,林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就明晰林业产权关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加快推进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发展产业,加大投入,抵御风险,保护生态,强化服务”为内容的林权制度改革,落实好配套改革,广泛调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充分挖掘林地资源、劳动力资源、物种资源和林产品市场的潜力,促进森林资源增长、农民收入增加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加快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增量、增收、增效和保护生态原则。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提高森林质量,有利于增加林农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提高林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2、权益平等原则。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每个成员享有平等的权益。林权落实方式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允许多种形式并存,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权益。

3、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稳定和连续性原则。这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不得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要保持政策的稳定和连续性。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结合实际,有利管理,妥善解决。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防止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防止因林权纠纷处理不当等原因影响林区社会稳定。

4、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整体推进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民主决策,可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形式,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以调动广大林农的营林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最终目标,把明确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作为密不可分的整体推进。

5、管好公益林,放活商品林原则。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处理好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关系,推动林业两大体系协调发展,处理好管好生态公益林和放活商品林的关系,确保两类林业健康发展。

6、尊重农民意愿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事。充分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农民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三)总体目标

按照省、市、县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力争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全镇190062亩集体林地及其林木的产权明晰工作;2008年3月底前建立健全“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发展产业、加大投入、抵御风险,保护生态,强化服务”的具体制度和机制,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任务,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耕者有其山,耕山有其责,务林有其利,致富有其道”,全面理顺林业生产关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逐步实现资源增长、生态改善、林农增收、林业增效、林区和谐的总体目标。

二、明晰产权工作的主要内容

明晰林业产权的范围,包括明晰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在保持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

产权明晰后,及时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把山林权属落实到权益人,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在此次改革之前已经完成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工作的,要根据改革中产权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权属不清或者林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核林权证。

三、基本步骤

全镇明晰林业产权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培训阶段(2007年10月13日前)。在镇党委、政府的统筹安排,统一部署下,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队伍,开展林改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除干部群众的疑虑,使广大农民和干部职工了解、支持、参与改革。逐级组织业务骨干进行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各级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改革中正确运用。

(二)制定方案阶段(2007年10月17日前)。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现有集体山林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群众对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愿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地域、不同经济社会条件、不同森林资源状况等,研究制定科学的明晰林业产权方案。各村组的明晰林业产权方案,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3以上村民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各村必须在10月13日前制定好实施方案并报经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操作实施阶段(2007年10月—12月10日)由各建制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全面落实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后,将结果张榜公布,二榜定案。权属确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林农完善或者重新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经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林权登记发证程序核发林权证书。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3月底前)。加强对明晰林业产权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明晰产权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晰林业产权工作基本结束后,镇里将组织自查,并由县里组织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里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李***为副组长,林业、国土、司法、派出所、各村(支)委员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协调、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林业产权工作,并由县工作队与镇工作队组成联合工作队,与村组干部一起,进村入户具体开展工作。

(二)镇里将把这次工作纳入村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制定奖罚措施,各村要密切配合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保护资源,维护稳定。我镇要认真吸取过去一些地方因分山到户,放松管理而出现乱砍滥伐的历史教训,把防止乱砍滥伐、纠纷械斗、突击流转、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绝不掉以轻心、麻痹大意。镇党委、政府及镇林业工作站、司法所、国土所要加强信访工作和纠纷调处力量,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集体林确权完成前,暂停一切集体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发生重大毁林案件、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惩处。

(四)加强培训。集体林权改革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任务量重,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工作。要按照“政策引导、部门服务、村组操作”的要求,加强培训,组建一支能干事、肯干事的队伍。在确权时要推选那些责任心强、甘于奉献、群众信得过、认真负责的老党员、老干部、老代表参与进来,区、乡要确定专门人员参与指导和服务林改。外业勘界、内业登记发证等要发挥业务部门的作用,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给予技术指导服务。

(五)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将全镇林改任务分解到工作组,落实责任。每10天通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个月召开一次调度会,专题听取各组汇报,总结推广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激励机制。凡在2007年10月10日至12月10日期间主动申请办理林权登记的,不收取发证工本费,超过时间申请登记的,除按规定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外,其它费用自理。

五、工作开展时间

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底。

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1、林业“三定”时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按照程序,以1982年林业“三定”自留山证换新证,不能以村组证明发证为依据。

2、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在明晰确认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违法签定的承包合同,要依法纠正。

3、林业“三定”以来,村组集体山林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家庭承包经营形式承包经营,村组登记了山林承包经营名册,但未到县人民政府登记,这种情况在我镇有所存在,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注重现实,结合实际,完善承包合同,对其产权给予明晰和确权。

4、对目前仍由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这次明晰林业产权集体组织可保留不超过总面积10%的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以外,其它可将林地和林木分配到户,也可以采取“分山不分林”或“分股不分山”的形式,将权益明晰到农户。如集体经营状况较好,分配方式合理的,可仍由集体组织管理。不管采取哪一种经营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2/3以上的村民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且财务要单独核算。

5、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手续不完备、群众意见大的,应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备。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严重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或终止合同。

6、在集体山场上造林,农户没有与村组集体签定合同的,要本着谁造谁有的原则,补充和完善合同,明晰权属关系。

7、对于过去无偿平调村组集体山林组建的乡村集体林场,可将林地使用权归还原来村组,也可采取“还山不还林”或者“还股不还山”的形式,保持乡村集体林场的稳定。

8、与国有林场、森工采育场等单位联营的集体山林,要履行联营合同,保持联营关系的稳定。

9、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风景名胜及其它旅游景区景点的集体林(含自留山,责任山)的林权维持不变,并尽可能保持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体制,由相应管理机构按相关法规管理,并按照生态公益林标准由财政给予林权所有者相应补偿,依法维护经营区的稳定和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10、集体因经营山林形成的债务(如世行、林业局有偿投资等),在林地、林木分配到户时,应将债务按山林面积或股份分解到林权权益人。

11、林业“三定”时,家庭承包经营林地的使用期起始年限我县当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在这次登记换发证工作中,对设有承包合同约定的家庭承包经营林地使用承包起始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将我县林地使用承包年限规定为70年,时间从1982年12月31日至2052年12月31日止。对已经签订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12、产权明晰后,按林权登记核发程序,核(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把山林权属落实到权益人,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原有山林权属证明要依法予以变更或注销。对权属不清或山林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核(换)发林权证。

13、在明晰产权的过程中,各村要摸清掌握山林纠纷底子,上报乡政府,加大调处工作力度,逐步解决好山林权属纠纷问题。

14、为配合明晰林业产权工作,农户及集体经济组织到县档案局查阅资料,在2007年10月10日至12月10日收取查阅费的标准是临时确定的,2007年10月10日前和2007年12月10日以后县档案局将按原定标准的收取。

***镇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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