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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机关和市直学校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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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局机关和市直学校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我市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教育部和省、市纪委、监察局的有关规定,经市委教育工委研究同意,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立和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教育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是:直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新任职的局机关科级干部和直属学校科级、校级领导干部;被反映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或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和干部。

第四条 廉政谈话分为与直属学校主要负责人廉政勤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性廉政谈话。与直属学校主要负责人廉政勤政谈话主要是对被谈话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在廉政勤政方面的一些反映与被谈话人进行交心、沟通,及时提醒,指出存在的问题。任职廉政谈话主要是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沟通思想,指出工作努力方向,明确廉政责任和要求,一般在领导干部上任之初进行,也可以在新任职后一段时间进行。诫勉性廉政谈话主要是了解核实有关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诫勉性廉政谈话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谈话内容和时间。

第五条 与市直学校主要负责人谈话的主要内容:

⑴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的情况;⑵领导班子及本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⑶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⑷领导班子及本人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的情况;⑸其他方面需要谈话的内容。

被谈话人要以实事求是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个人在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教训,加强整改。

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要对谈话内容,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委教育工委。

第六条 任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教育被谈话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外事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加强党性和思想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明确与其所任职务相应的党风廉政责任。

第七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主要是了解被谈话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重点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生的苗头性问题;二是群众反映较多,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是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四是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前有关部门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方式方法,要注意保护检举人,批评提醒要到位。谈话时需有专人记录谈话内容。谈话后,将谈话记录装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中,被谈话人对廉政谈话要正确对待,对谈话内容必须表明态度,实事求是、负责任地说明情况,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提出自律整改意见,交给负责谈话的单位,并在限期内切实整改。

第十条 对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行为,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对象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注重阐明严于律己的观点,教育其警钟长鸣,时刻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记在心中,切莫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对那些犯有一般性违规或轻微违纪问题,经过初核了结未立案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批评要中肯,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今后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生活作风提出要求。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属于失实的,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若反映问题属实,被谈话人必须抓紧认真整改。若发现有严重问题,由市纪委教育工委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中,如需要被谈话人就某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的, 被谈话人要以书面形式表述,并及时交给负责谈话单位,由负责谈话单位向市纪委教育工委通报。

第十二条 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诫勉性廉政谈话。

对单位领导班子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党性、党风、党纪和法规教育,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 对经诫勉性廉政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改进者,负责谈话的单位(或主持谈话人)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被谈话人的使用建议。

第十四条 廉政谈话的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

对市直学校主要负责人廉政勤政谈话,由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市纪委教育工委书记进行,纪工委、组织处派员参加。

机关各处室正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以市委教育工委书记为主,副科级干部任职廉政谈话,以分管该干部所在处室的分管局领导为主,纪工委(或局监察室)、组织处均派员参加;该干部是党员的,机关党委也派员参加。对学校(正副校长、书记)任职廉政谈话,由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市纪委教育工委书记为主,组织处、纪工委(监察室)派员参加。

对机关各处室科级干部的诫勉性廉政谈话,以分管该干部所在处室(单位)的局领导为主,纪工委、机关党委派员参加。对校级领导干部的诫勉性廉政谈话,以纪工委为主,必要时组织处派员参加。对科级以下的机关干部的诫勉性廉政谈话,被谈话人是党员干部的,以机关党委为主,纪工委派员参加,必要时可请该党员干部所在处室有关领导参加;被谈话人是非党员干部的,以组织处为主,必要时可请该干部所在处室有关领导参加。主持谈话人原则上是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学校中层以下干部的诫勉性廉政谈话由校党支部(党总支)负责。

对直属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的廉政谈话,以市委教育工委主要领导为主,纪工委派员参加。

第十五条 任职廉政谈话、诫勉性廉政谈话的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方式,由主要负责谈话的领导或主要负责单位确定。任职廉政谈话,由组织处按照主要负责谈话人的意见,通知被谈话人或被谈话领导班子,并协助具体安排落实;诫勉性廉政谈话由纪工委按照主要负责谈话人的意见,通知被谈话人或被谈话领导班子,并协助具体安排落实。

第十六条 健全和落实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必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岗位责任,加强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劝导。凡对所属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以至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纪违法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市纪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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